20世纪中国法制回顾与前瞻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研讨会论文,法制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208(2000)03-157-03
2000年4月4日至6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法律系、法制史研究所主办的“20世纪中国法制回顾与前瞻”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香港、台湾、美国、韩国的专家学者约120人参加了研讨会。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1篇,举办专题学术报告会19场。研讨会采用论文撰写人报告、评论人评论和旁听人提问、自由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就20世纪中国法制的艰难历程进行了回顾、总结和反思,研究依法治国的客观规律,并对21世纪法制的发展提出了构想和展望。研讨会紧张有序,气氛热烈,富有创新和开拓精神。老中青三代法律史学者就一些学术前沿和学科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现将本次研讨会之学术讨论综述如下:
一、20世纪中国法制回顾与前瞻一般理论研讨
(一)20世纪中国法制历程总体评价
20世纪的中国法制是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时期,虽然其发展进程迂回曲折,充满了矛盾斗争,但终究还是伴随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发展取得了震古烁今的成就。“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便是明证。多数学者认为,晚清修律以来的中国法律现代化之路是极为艰辛的,强烈的文化碰撞和法律冲突使得20世纪中国法制改革奏出的并非是和谐动人的乐章,法制文明的痛苦蜕变与知识精英的心灵煎熬伴随始终。也有学者认为,尽管由于政权的频繁更迭导致近代中国法律秩序的不稳定,但是近代中国法律在制度和体系方面均是稳定的、一致的。这是由于其生长于中国传统的法文化环境之上,同时又借鉴吸收了大量西方法文化的内在理念和具体制度。这一特征本身使得中国近代法律和中国国情具有深厚的相合性。
(二)近代法制经验的总结和传统法律基本精神的探讨
对于百年中国法制,有学者提出了四个方面可资汲取的经验:法观念的更新是法制现代化的思想前提;经济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的物质基础;政治制度的民主化是法制现代化的保障;引进先进的法律是加速法制现代化的外部条件。有的学者则着重总结了20世纪后半期即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与会者认为,实现法制的现代化,离不开对本民族历史文化的研讨和借鉴,因而对传统法律的内在精神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十分必要。有学者提出,人文精神作为古代中国治国安邦、实现秩序期待、建立理想盛世的内在价值源泉,在中国文化中源远流长。它所要求的重视人的生命及价值尊严,否定神学权威及酷吏暴君的滥杀行为,折射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缓和社会压力、追求和谐及以人为本的理性之光,是传统法文化的合理因素。
(三)对21世纪中国法制的前瞻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与会者认为应坚持行之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改革司法,确保司法公正;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发挥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加强法学研究,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建立新的道德体系,使法律与道德互补互动。有些学者则提出了建立包括八类法律部门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想,并具体论述了构建这种法律体系的措施。
二、学术前沿和学科热点问题的讨论
(一)关于重塑中华法系和建立新的中华法系问题
张晋藩教授从复兴中华民族的历史使命的认识出发,提出了重塑中华法系的新命题。他认为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共同智慧的结晶和创造。晚清修律以后,中华法系解体了,但并未消亡,其中一些基本的精神和价值是中国法文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塑中华法系,不是简单地复古,而是要创造性地继承,学习西方乃至一切外来民族先进法文化来丰富中国的法文化。台湾学者也通过对海峡两岸法制发展的历史趋向的考察,提出新中华法系的建立是两岸法制发展的前景。各种理论的架构尽管尚未丰满成熟,类似观点甚至也非本次研讨会上首次提出,但仍然引起与会者的广泛关注和认同。有人认为这种观点较之于20世纪30年代“复兴中华法系”的提法,已有理论上的提升,是值得学界深入研究的新的时代课题。
(二)晚清以来的法制改革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认识和评价
与会者对中国百年法制变革的认知取向与改革路径进行了考述和评析,具体分析和重点说明了20世纪不同历史时期“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法律文本”与“法律实践”之间脱节背离的情形。传统社会自发积累起来的那些法制“本土资源”能够融入现代社会的极为稀少。法制改革关涉一个“超巨型”社会结构性的转变,是一部需要时间不断锻炼的“西行漫记”。另有学者则着力阐释了中国法律早期近代化的保守性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强调法律发展中对传统的认同与继承的重要意义。
有学者从宪政语境转换的角度论述了中国近代宪政现代化的困境。指出西方宪政的民主语境被置换为中国的富强语境,实质上是消解了宪政本身的价值。中国的实践者和思想家总是越出宪政的原生价值去寻找在他们看来更根本、更“实用”的功效,把宪政看作是达到民族主义目标最重要的器具。因而决定了中国人对宪政价值和目标的选择无法直接模仿西方,宪政在中国成了一把顽钝的“双刃剑”,既不能为国家富强提供可靠的途径,也无法建构起结构性的法律空间。另一些学者则分别从议会政治、地方自治、宪法文本等方面实证地考察了近代宪政运动的命运,揭示出其自身的先天不足和深重的社会文化背景。
台湾学者欧阳正对民国初年的法制改革与司法独立理念的实践作了系统考察,认为以近代西方法政制度为蓝本的司法审判系统,始终未能独立、完整地存在与运动。司法独立的理念因受到种种内在和外在条件的制约与限制,已被稀释转化成为一种工具性的价值理念。法官(审判厅)与行政机关(县知事衙门)“二元化”司法审判系统的发展与延续,足以证明。
香港学者陈弘毅则从历史哲学的角度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行了深刻反思,他以康德的历史哲学作为铺垫和参照,认为法制现代化不单是因应世界现代的经济和社会转变而作出相应的法律调整,更是人类对其传统制度和实践进行理性反省的过程,是人类通过法制改革谋求道德进步的事业,即以法制保障人的价值、尊严和权利,使人类理性得以更充分的体现,人的天赋秉性得以真正的发挥和实现。
三、部门法制史回顾与前瞻的研究
回顾20世纪中国民法文明演进的曲折历程,有学者认为中国民法的近现代化理性地选择了法典化的道路。民法的文明演进具有历史继承性,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并与民法思想、观念的进步与更新相伴相随,相互促进。台湾学者陈惠馨就台湾百年婚姻家庭相关法规的变迁与未来展望作了深入研究,指出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主线乃是从尊卑走向平等。美国学者钟维理从侵权法特别是侵权责任角度描述了一个外国人眼里中国民法的发展。
刑法方面,有学者考察了罪刑法定在中国20世纪经历的从引入到迷失再到重新确定的历史过程,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命运,映照出20世纪中国法制建设的跌宕起伏,强调了法制现代化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结构的转型、变迁,价值观念的重塑,内、外部环境的改善。
有学者则对中国走向行政法治的百年历程作了检讨,并对中国21世纪行政法治的发展趋势作了一般论、主体论、行为论和救济论的前瞻。
在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方面,台湾学者黄源盛对民国第一个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平政院的组织、职权、审判程序作了详细的实证性分析和研究,指出它为后来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奠下了根基。有学者还对民国初年大理院民事判例要旨的性质与效力进行了探讨。美国律师包恒则更多地从现实角度对中国法官制度、司法改革提出了有益的见解。
四、法律史学研究领域和方法的拓新
(一)地方法制史
台湾学界对台湾法制历史的研究受到众多与会者的瞩目。黄静嘉回顾了百年台湾地区法制从日据到光复后发展的历程,并对90年代台湾地区重要法律作了举例说明,指出台湾地区法制面对的问题是司法绩效之改善及法律文化之提升。在分析两岸法制之殊途的基础上,对其今后之趋归作了前瞻。陈惠馨则主要从婚姻家庭法方面阐述了台湾地区百年法制之变迁与未来前景。也有学者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指出其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了立法中的改进措施。
地方法制史的研究方兴未艾,研究会上有学者介绍了他们正在从事的地方法制史项目的研究情况,引起了一些与会者的兴趣。
(二)民族法律史
民族法律史愈来愈成为法律史学科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交本次研讨会的这方面论文有两篇,一篇总结了20世纪前50年我国蒙藏地区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另一篇则对20世纪后50年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作了回顾与前瞻。
(三)研究方法和视角的创新
许多学者特别是外国和台湾学者很注重运用中西比较和个案(判例)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史学。如韩国的韩相敦对高丽律的探析主要是从与中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入手;美国杰夫里·托马斯对中美近代法律作了较系统的比较分析;台湾学者邱彭生通过对光绪三十二年至三十四年的苏州金箔业讼案的剖析,说明清末法律继受与变迁过程中,商会对政府立法的参与及影响。
法律史研究视角的拓新也愈来愈受到学界的关注,从法理学、文化学、哲学、社会学、人类学乃至经济学等角度切入研究课题,拓宽了法律史学研究的思路和视野。
回顾百年法制之变迁,与会者深刻认识到法治乃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法制兴则国兴,法制废则国危”,这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任重而道远。历史的回顾与总结给予我们以前瞻未来的勃勃雄心,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华民族肩负的历史使命,也是对于21世纪中国所面临的各种挑战的一种回答。
(顾元整理)
收稿日期: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