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的方式及问题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师事务所论文,当前我国论文,方式论文,业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就当前情况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联系和承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事务所直接联系客户
会计师事务所直接联系客户,通常是靠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其他注册会计师和工作人员等,利用个人的社会关系直接联系客户。这种业务联系方式是最直接的、最常见的,目前来看也是最有效的。社会关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联系和业务承接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但是,从专业的角度讲,这种业务联系方式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必须处理好审计中的独立性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报酬大多实行固定工资加业务提成的办法,一些业务联系人往往自己直接去做个人所联系的业务,这样或多或少都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影响。为此就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强化对审计独立性的要求,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管理机制上有明确的规定,有切实的措施保证审计的独立性,这样才能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审计质量。
(二)中间人介绍业务
目前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联系中,中间人介绍业务是普遍存在的,并且是不少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重要来源。由中间人介绍业务,就必然会引出业务介绍费或回扣、佣金等问题。一些业务介绍人要价甚高,会计师事务所在支付了业务介绍费之后,往往单位业务收入所剩无几。为了事务所的收益,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不顾审计风险,以牺牲审计质量为代价。
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道德准则明令禁止向业务介绍人支付佣金或回扣,但是这一现象在现实工作中却屡禁不止,其中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执业环境的不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对短期利益的追逐以及有关方面对治理这一问题的决心和措施不够。从整个行业的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来看,向业务介绍人支付佣金的做法毫无疑问是弊大于利。它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质量。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这一问题已经到了非下决心认真解决不可的地步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很多问题都与此有关。从—定时期来看,市场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总量是一定的,中间人的介绍只是改变市场份额的分配,并不影响市场需求的总量(即使有影响也是非常有限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方面,应当协同努力,下大决心治理中间人介绍业务及由此所滋生的相关问题。
(三)客户上门联系业务
客户找上门来是会计师事务所最希望的一种联系方式,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特别是从一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来看,这也是出现最少的一种业务联系方式。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市场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是在不断增长的,并且增长潜力巨大。客户从其自身需要出发,确实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有关的服务。但是,为什么客户找上门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服务的情况很少呢?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是行业宣传不够,社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情况了解太少,双方缺乏有效的直接沟通。
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事业已有二十年的时间。二十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及广大注册会计师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行业宣传方面也作了不少工作,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上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了解还很不够,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审计责任等都不甚了解,甚至在一些人的眼里注册会计师就是帮人做假账,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社会信用缺失的始作俑者,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了社会信用缺失的替罪羊。即使在行业内部,在有关的其他一些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性质、业务范围、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等,也存在许多模糊认识。
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广告宣传的限制导致行业宣传不够、造成注册会计师行业与社会有关方面隔阂。限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广告宣传是目前国际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行做法,同时也是多少年来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尽管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宣传的限制有所放宽,但放宽的幅度非常有限。与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如律师、医师、房地产中介等)相比,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此方面所受到的待遇很不公平,也缺乏这样做的充分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有关方面对此问题的解释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宜刊登广告的主要理由有三条:(1)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能力无法由广告内容加以评估;(2)广告可能损害专业服务的精神;(3)广告可能导致同行之间不正当的竞争。上述理由缺乏说服力。即使注册会计师的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也不会和其他行业有本质的区别,毕竟都是为社会服务。
(四)垄断性业务承接
注册会计师业务承揽中存在的问题还与业务承接中存在的限定和垄断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承接中的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脱钩改制不彻底造成的垄断。脱钩改制以后,仍有相当多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原来的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事务所的业务仍有很多是靠关系单位指定“供给”。第二,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垄断。这方面主要表现在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和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上。我国现行政策对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事务所的要求主要体现在“量的方面”,这是比较容易控制的,但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考核和评估却没有跟上。在国有企业会计报表审计资格方面也是如此,都片面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而缺乏科学的质的规定。第三,一些部门和单位人为原因造成的垄断。税务、司法、银行等部门,都对从事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种种限制性要求,造成业务承接中人为的垄断。这些以“规范”的名义出台的措施,违背了“双向选择”的原则,限制了正常的竞争,不仅没有对审计市场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反而在很多情况下为“审计合谋”、“会计造假”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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