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村落政治制度与民族政治制度的互动&以云南边疆为例_政治论文

民族村落政治制度与民族政治制度的互动&以云南边疆为例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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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0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575(2012)03-0008-04

在政治学界,研究国家、省级、县级、乡镇等结构的很多,但对村社的研究是个薄弱的环节,这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有可能又是较重要的,因为村社是国家政治体系对社会最深入、也是最后的影响。政治体系论来源于阿尔蒙德的比较政治学,民族村社作为民族社会或多民族社会中以民族为基础的政治单元,仍然是由一定的政治权力、政治角色和政治关系构成的较为稳定的结构,而且自身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完整结构,它构成了一个民族村社政治体系。

一、民族村社政治体系的特征

1.民族性。顾名思义,民族村社的成员绝大部分或者全部是某一个少数民族的集聚群,他们有着共同的祖先和血缘关系,有共同的信仰和心理特征,有着对本民族深厚的情感依恋和成员之间的互助之情,是一种天然的关系紧密的人类共同体。

2.传统性。这些民族村社相当多是直接从氏族社会演变来的,某些民族村社是本民族部落的世居地,这里的社会发展程度比较低,传统的农牧业方式仍然占统治地位,整个社会尚未被现代化进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所侵蚀,社会的价值观念、社会规范和行为习惯也是传统的。

3.封闭性。对于这样一个相对而言相当封闭、自给自足的乡土社会而言,权力基本上是被关在门外的,以往政权名义上专制独裁的权力,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是十分微弱和松弛的。乡村社会也有一套维持自身的生存机制,这种机制保护着乡村免受外在力量的侵扰和损害。虽然随着新中国党和行政机构的建立,民族村社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民族村社的影响力仍然存在,封闭性的状况依旧。

4.长老统治。在民族村社,社会的运行不是靠法律或者横暴权力,而是靠长幼有序的长者经验和威望来维系。[1]长老就是村社的权威,就是权力的源泉,长老的话就是经验,就是祖宗智慧的延续,村社就是家长统治。

5.礼俗性。民族村社政治体系没有正式的规范和法规,依据民族生活遗留下来的历史习惯和风俗维持秩序,不像国家政治体系那样有明确而刚性的成文法律。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认为:“国家权力所维持的法律规则,在乡土社会并不起主导作用,人们在自己的土地上生老病死,千百年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传统和习俗,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评判体系。漫长的时间积累下来许许多多经验,经过祖祖辈辈传承,人们形成了对事物评判的准则,也约定了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乡村的每一个人在相应的位置上,履行相应的职责,如同斯科特所言,乡村社会有自身的公正和道义的秩序,社会权利和被渲染的乡村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保护的网络。

6.血缘性。民族村社由于它的封闭性,其成员几百年甚至上千年被牢牢地束缚在一个地方,或者即使流动也很有限,与其他族群过着鸡犬相闻却老死不相往来的生活。如云南临沧市临翔区南美乡拉祜族村寨、双江某些拉祜族村寨,绝大部分村民现在都不会说汉话,只是赶集的时候与外界接触,一个村子到现在只有一两个初中生的现象很普遍,这既保留了云南民族的多样性,也保留了民族村社血缘的近亲化。

7.宗族性。中国宗族文化源远流长,家本位意识形态根深蒂固。只要“家”的概念不失去意义,宗族文化就会传下去。血缘和地缘是当今任何人类社会都不可避免的人际关系。只要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重合,以此二者为纽带和凝聚力的亲族集群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建造起与周边族群的心理界限,从而形成一个个的宗族圈子。即使在城镇化和人口流动的背景下,只要是同姓同宗的人与地缘重合,甚至只是同宗同姓的人的接触,也会形成宗亲圈子。在这里,宗亲文化的某些心理和观念仍将得到传袭。[2]

二、民族村社政治体系与国家政治体系之间互动

1.国家政治体系对村社政治体系的渗透

派依在《政治发展面面观》认为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建立必须经历认同性危机、合法性危机、渗透性危机、参与性危机、整合性危机、分配性危机六种危机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成功的现代民族国家。

认同性危机。认同危机是建立国家时遇到的第一个障碍。一个国家内的民族、地区上的团体必须承认他们是这个国家的一分子,对土地与民族一国家的认同是一致的。否则就会发生认同性危机。但是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交流互动的过程,不是短时间就能够完成的,这也是识别一个国家是否获得合法性的标志之一。

合法性危机。合法性危机产生于民众的自愿服从和政府权威的建立,而民众的服从来自于民众利益的基本满足和表达利益机会的实现。权威被所有人当作正当的法则接受,权威的行使既为同意者所认可,也为反对者所容忍。面对权力,人们反对或者支持;面对权威,服从则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抵制权力是合法的,抵制权威是不合法的。[3]

渗透性危机。政府必须让政令和政策能够在国家的每一个角落发挥效力,让每一位公民服从。政令不能到达的地方,或者到达但是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就出现了渗透性危机。

整合性危机。对于一个民族或族群众多的国家,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如果不能得到满足或者不能达到均衡的状态的话,各种势力的冲突就会从一种隐性的状态转变为显性状态,进而形成一种激烈的碰撞和博弈。此时国家政治体系不能将各种利益团体及其诉求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得到有效整合,形成政治经济利益一体化,就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在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当中,没有哪一个文明、繁荣、民主的国家是在动荡和冲突中建立的。

参与性危机。对于一个现代民族国家来说,权力的合法性不再来自于“君权神授”或者个人的魅力,必须满足公民参与政治的愿望,尽量把公民纳入政治体系之内,让公民的政治意见和利益诉求得到表达,让各种利益在和平的环境之中得到有效调和。

分配性危机。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建立和正常的运转都必须合理再分配国家的资源,包括:政治资源、物质利益,满足国家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解决民生问题,才能获得权力的合法性和统治的权威。

从以上可以看出,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过程当中,必须打破传统社会有家无国,有疆域没有边界的意识,必须完成对传统社会的渗透和控制,通过国家政治体系对地方民族村社体系的消弭和分解,加强对地方的影响力,把公民对宗族、地域、血缘、族群的忠诚转变为对民族国家的忠诚。由于长期的民族村社认同以及民族风俗习惯的政治社会化对民族群众的心理影响,民族村社成员对本民族有深深的情感依赖和高度忠诚,民族村社有它自身的运转体系和独立性,它在一定程度游离于国家政治体系之外,而民族村社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单元,涉及的范围和人员众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区占全国领土一半以上,所以把民族村社纳入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建立政治共同体和社会一体化,改变原来那种社会单元的碎片化状态,将国家政权效力和政治意志全面深入地贯彻到每一个角落,使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4]是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重要任务。

2.民族村社与国家政治体系的博弈

首先,在国家政治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民族村社对民众的影响并不会在短期内消亡,人们对传统的部族、村落、宗教团体、语言团体还保留着强烈的认同,对民族村社还保留着深深的情感依恋,在国家政权尚未深入时,民族村社政治权力还会继续发挥作用,甚而发挥得很充分。在这种情况下,村社政治对国家政权体系的深入会形成某种排斥和阻挡,民族村社认同与新的政治体系格格不入,这就产生对现代化认同的危机。所以,在现代化推进中,如果操之过急,政府权威的合法性受到怀疑,会导致政府与民族地区民众之间的矛盾,使政府政令减效,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力受到削弱。传统文化植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及行为方式当中,文化的现代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新旧文化体系不断冲突与磨合,渐进成长的过程。在这一时期,传统和现代两种文化体系同时对社会产生影响,人们往往处于两种差异较大的文化观念的交汇与抗争之中。[5]在当前现代化的大背景之下,传统文化逐渐被销蚀,传统观念正在变迁,新的理念和权威正在建设之中,习惯于本民族传统文化并感到安全的很多民众处于一种坚持传统文化还是顺从现代文化的困惑之中。对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会被排斥在城市体系之外的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成员来说,这个问题就更复杂。

其次,在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的今天,竞争不可避免,由于很多少数民族发展水平较低,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有些比较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甚至用汉语沟通都成问题。当本地的少数民族成员在市场环境中感觉到不安全和无助的时候,会向本民族回归,寻找情感的寄托和群体力量的保护。如果本地的少数民族成员与外来力量发生利益冲突,民族成员向本民族的认同回归便会加强,特别是对民族村社的回归,这时,民族村社就成为本民族成员的避风港和堡垒。

再次,从新中国成立,随着国家转型,正式的政权组织向乡村社会转移,历史上一直游离于国家政权组织系统的农民(民族村社也不例外)开始以国民的身份进入政权组织的治理系统,并取得了人民资格。农民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整体上进入了国民体系,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对于某些个体而言,他们原来固有的一些权力却被集中于国家政权体系当中,这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民族—国家建构中央权威和统治秩序的紧迫需要。[6]但是,当民族村社的村民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如果遭遇失败,为寻求个体权利的保护和加强竞争,民族感情的回归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对国家权力和权威的削弱。

三、民族村社政治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1.经济理性的培养。在人类社会历史当中,利益是最能调动人的积极性的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让民族成员从忠诚于民族村社转变为拥抱民族国家,必须让民族群众感受到是国家在维护他们的利益,而不是民族村社。国家必须成为民族村社成员福利的创造者和维护者,充当民族冲突中的公正的仲裁者。比如农业税的改革就是国家取得公民拥护和忠诚的成功方式。民生问题的解决是任何一个政权组织获得统治合法性的最主要的方式和手段。

2.教育发展。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前提和希望,也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一个封闭和文化贫乏的社会,不可能培养出公民的参与精神。阿尔蒙德认为没有参与精神的社会是不可能有效地把公民整合进民族—国家的政治体系当中,只会形成狭隘的、依附性的地域型文化。而现代民族—国家就是要打破公民对地域、宗族、民族、血缘的依附,让民族群众融入社会,形成广泛的政治交流和共同的政治意识,通过教育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养成对民族—国家的忠诚并形成公民文化。

3.政治参与的扩大。在当前的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当中,还必须同步完成民主—国家的建构,把大众纳入现代政治体系,提高国家的合法性。我们建立了新的政权,还要扩大政治权力的增量。而其最好的方式是把更多的公民纳入到当前的政治体系当中,扩大权力来源的基础。所以,必须进一步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政治参与的扩大可以让公民获得独立个体的公民精神和对民族—国家的忠诚,改变臣民文化,培养公民的国族性,使国家获得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和广泛性。

4.法治化的建设。当国家法律与少数民族村社的民约权力或者民族风俗、传统习惯相冲突时,法律大于村规民约,国家权力大于村社权力,所以,必须加大宣传,帮助少数民族村民维权。通过增进社会福祉和保障公民权利而获得政治认同的意义远远大于对历史传统和伦理关系的文化认同。[6]同时,法律的运行必须与行政相配合,在大众政治的参与之前国家应该先发展法律和行政,为政治参与建立一种有序的渠道。[7]

四、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及现实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民族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民族村社是一个国家民族问题的基层单元,如果处理不好则可能引发更大的民族问题,如果处理好了,实现了国家政治体系对民族村社政治体系的消融,把民族成员整合进国家政治体系中来,民族成员对民族的忠诚就会变成对民族—国家的忠诚,或者二者兼有,但对民族—国家的忠诚高于对本民族的忠诚。这时,说明我们的民族—国家的建构已经完成,对我国的民主国家的建构也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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