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开放与保护我国工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外开放论文,我国论文,工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外开放是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而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既有积极的作用,又有消极的一面。因此,不论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初期或是工业高度发达阶段,政府都坚持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干预外国直接投资,保护本国工业的发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当前的对外开放政策在给我们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把国际竞争引进国内市场,使我国企业面临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民族工业是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研究并借鉴世界各国保护本国工业的做法和经验,处理好对外开放与保护我国工业的关系,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对外开放对我国经济与民族工业的影响
1.引进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改变了我国经济的封闭性,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利用外资稳步发展。1996年进口总额达1388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552.7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423.5亿美元。第一,外资的引进为我国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并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带进了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对于我国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和商品市场等的建立,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第二,外商投资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资金短缺是长期制约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因素。十几年来外资的大规模投入,有效地缓解了国内建设资金的矛盾,为经济的高速增长作出了贡献。第三,外商在投资办企业的同时,也引进了大量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加速了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加速了企业技术进步步伐,为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起了重要作用。
2.对外开放把国际竞争引进了国内市场,我国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对外开放在给我国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把国际竞争引进了国内市场,使我国企业面临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民族工业受到进口和外资企业的双重冲击,陷入相当困境。首先,外国资本特别是一些大公司在我国独资或合资经营,寻求对国内市场的垄断。跨国公司通过在我国设立独资控股公司分割我国市场;合资企业站稳后,又通过扩股、再合资、兼并、收购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对国内市场的占有率。其次,随着引进外资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外资企业在国内市场占有份额的迅猛提高,一些国有企业被逐步挤出市场,产业安全问题开始凸现出来。在饮料、轿车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外资企业产品成为市场上的主力军;不少行业形成少数跨国公司在国内市场垄断的局面。第三、外资的进入对国内一些优势企业造成冲击,改变了正在进行的产业重组过程。国内市场对外资大规模开放,一些竞争力差的企业靠引进外资有望较快地扩大生产能力和进行产品与技术的更新,使一些未合资的优势企业处境困难。
3.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政府对国内市场和本国工业进行保护是经济发展的必需。各国经济都是在不断满足市场需求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那些发展更快的国家往往是相对地能占领更多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国家。因此在没有政策干预的情况下,决定占领市场能力的是名国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现实世界中,各国政府大多采取措施对国内市场进行保护,阻止国际竞争向国内市场的传递。
我国虽然正谋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且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上签了字,但是鉴于目前我国产品竞争力普遍较低,且难以很快提高的实际,如果过多地听任进口商品或外资企业迅速扩大占领国内市场,必然对我国经济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资金和利润大量流向国外,国家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我国工业陷入困境,使经济长期平稳运行和增长失去支撑力量。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政府对国内市场和本国工业进行保护是保持经济发展的必需。
二、世界各国如何在对外开放中保护本国工业
1.确立实施保护政策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制定具体的外资进入法规和政策。日本对外资进入本国实施严格限制,其目的一是防止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国资本对日本产业和市场的垄断与控制;二是防止因引进外资强化日本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关系,妨碍本国产业的独立和技术发展;三是防止外国资本的利润汇出造成日本经济发展的利益流失和对日本国际收支的冲击。韩国从1960年实行开放政策,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但政府对外商投资始终进行严格限制和管理。其控制原则为:外国公司进入本国取决于是否符合韩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战略。在政策上允许例外的仅限于面向出口和高技术密集的行业,或移居海外的韩国侨胞的投资,以及在韩国自由出口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和产业作出了较为详细的限制。一类是限制外国资本参与某些由政府垄断的产业和部门,包括电话、铁路、烟草、核能等。另一类是除政府垄断部门外,在采矿业、航空运输、军事用品生产、石油产品进口等部门,也限制外国资本的介入。此外,在涉及到政府补贴、国内资本参与、国内银行借款和军事订货等问题时,国内企业优先于外国资本控制的企业。
2.根据本国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及世界形势,实施不同的贸易保护措施,抵御进口产品对民族工业的冲击。日本从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与本国民族工业以及整个经济实力状况和国际形势相适应,贸易保护政策经历了从全面保护转向有选择地保护,在具体措施上经历了从进口管制到关税措施再到非关税壁垒三个阶段。(1 )五十年代初日本采取以外汇配额和进口限额为主要手段的进口管制措施,尽一切力量减少成品进口,特别是限制与国内扶植产业相竞争的产品进口。( 2)进入六十年代后迫于国际压力,进口管制措施被迫废止,关税成为抑制进口的主要手段。日本实行特别关税制度,在国内产业受到进口商品严重损害或面临危难时,征收紧急关税或采取关税配额措施,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征收高额二次税率。随着日本先后加入各种国际贸易组织,不得不加快实施所谓贸易自由化政策,但同时仍采取有意拖延,根据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状况有计划开放等办法,继续利用关税壁垒对民族工业实施保护。(3 )七十年代后期日本的保护措施转向越来越高的非关税壁垒,通过提高卫生检疫标准、排污标准等商检标准,强化行业组织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
美国在19世纪初赶超英国进程中,为扶植本国工业发展,利用关税干涉对外贸易,关税税率从19世纪初的20%提高到1899年的52.4%,从1902年后才开始缓慢下降。到20世纪70年代由于美国贸易收支出现了自1894年以来的首次逆差,贸易保护主义势力重新抬头。1974年的《贸易法》授权总统可采取单方面措施报复外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即“301条款”。
3.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和审批权力,限制和干预外商投资,把强大的外国竞争对手拒之国门外。日本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措施主要是利用外资的政府审批制,其依据则是认可和不认可标准。1960年日本政府虽然宣布陆续实行资本自由化,但在具体做法上仍采取拖延战略,并针对不同产业情况规定自由化比率,此外还针对外资项目强化反垄断法的执法。法国政府为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审查监管,成立了以经济与财政部长为主席的外国投资委员会,负责制定利用外资的政策方针。规定凡是超过法国公司或企业资本20%的投资均需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一般而言,当外国资本可能会削弱法国垄断资本力量时,这种投资会被拒绝。
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外商在美国投资的迅猛增加,美国政府加强了对外商投资的干预。一是1975年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和外国投资办公室。前者负责分析外国在美国投资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考察外资流入是否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并向国会提交有关外资管理的立法和有关议案;后者负责调查外资在各部门及地区的分布,外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外资对能源、农业、环境、国际收支和贸易等方面的影响,并向国会提交分析报告。二是1988年美国立法授权总统基于国家安全利益,可否决外国投资者兼并美国企业的请求,并授权外资委员会具体实施此条款。三是1990年颁布《外国直接投资和国际金融统计改进法》,要求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和劳工部统计局经常交换有关外国在美国直接投资的各方面资料,以便让人们全面了解外国在美国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
三、对我国工业实施保护的具体对策
1.依据各种世界经济组织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基本精神,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纵观当今世界,绝大部分国家虽然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并承诺继续降低关税、放松贸易壁垒的义务,但多数国家还是采取各种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对本国市场进行保护。因此,我国虽然正谋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在乌拉圭回合文件上签了字,但这并不意味着应立即开放国内市场。可借鉴国际经验,在现有国际规则的框架内寻找政策作用的合理空间,即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和乌拉圭回合文本的基本精神来对国内市场和民族工业进行保护。该文件规定,发展中国家在陷入国际收支危机时,为了维护幼稚产业生存时,在某行业受到严重危害时,以及贸易对象国对其出口产品实行倾销补贴时,都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关税、数量限制等进行保护。另外,根据该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减少贸易保护范围、程度和期限方面都享有一定的优惠。其次,在一些国际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制定一些政策,帮助国内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鉴于外资企业竞争力强,国内企业改革还需一个过程的现实,仍需在一些国际规则没有规定的领域对外资企业提出更高要求,以提高内资企业市场占有率。如乌拉圭回合协议只对“与贸易相关的直接投资”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禁止对外资企业的贸易平衡和使用当地成份两个方面有歧视性的要求,在其它没有规定的领域,如污染、技术标准、国内销售、利润使用等方面,国内政策还有广阔的作用空间。
2.利用合理的关税税率,对我国民族工业进行适度的贸易保护。我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必须适当地降低关税,但这并不意味着脱离我国现阶段发展水平和不考虑将来的长远利益放弃必要的关税贸易保护。在现实世界经济生活中,一点贸易保护措施都没有的国家是不存在的,日美等国都是根据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强弱等因素确定对外开放的程度及先后顺序。借鉴其经验,根据我国国内市场的产品竞争力状况,应对新生产业实施必要的贸易保护。新生产业是指对一国国民经济长远存在着至关重要影响和起带动作用的主导产业,并且在现阶段面临着严酷的外部竞争。我国的汽车、机床、仪器、电子、计算机等行业都是需要保护的新生产业。
对新生产业实施适度的贸易保护关键在于确定合理的关税税率。关税税率越高,新生产业的生存空间就越大,效率较低的企业也能获得较好的甚至超额利润;关税的税率越低,企业面临的外部冲击就越严重。适度的贸易保护,就是在保护效应和竞争效应之间寻找到最佳的组合——最佳进口税率。确定适度进口税率的基本准则包括:(1 )当有大量中小企业进入保护产业时,进口关税税率应当调低,阻止低效企业进入新生产业;(2)保护关税的税率不宜高于同类国家的平均水平, 否则极有可能使新生产业的成长速度慢于其他国家,对未来参与国际竞争相当不利。
3.对外商直接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外商进入国内市场的行政干预。
首先,对已进入国内的外资企业可参照美国的做法加强法制监督和管理。(1)对外商执行合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处罚; 对外资企业的所用技术、注资情况、产品种类、对外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应作为监督的重点,以便于对外资企业的发展状况有一个全面了解。(2 )加快制定《反倾销法》、《反垄断法》等,对于凭借雄厚资本向我国市场倾销产品以求得垄断地位,把国内企业置于不公平竞争地位的外资企业,可依据上述法规对其进行制裁,保护国内企业的市场份额,从而为国内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其次,确立今后引进外资的战略和对策。(1 )对利用外资的形式进行慎重选择,可借鉴日韩经验更多地采取不丧失企业控制权的形式。可通过向国外借款、在国外发行企业和政府债券、吸引外国投资者在国内有价证券市场上进行间接投资等方式利用外资。如果外商掌握了控制权,来自国内市场的利润更容易被外商转移,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更易被外商利用。(2)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过程中, 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综合管理部门如经贸委、计委的作用,严格审批制度,对外商进入国内市场进行行政干预。对于我国国民经济赖以生存的支柱产业、非贸易品部门、国际竞争能力差的领域,要严格控制外商进入;对于我国目前拥有优势的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和国内市场比较广阔的产品,要对外商直接投资采取部分限制措施;对于目前国内不能生产或刚刚开始生产的产品,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商进入有所选择,避免国内市场全部为外商占领,为国内企业提供一个成长的机会。
4.加快推进体制转轨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护国内市场是一种消极对策,更为基本和积极的是采取直接提高国内产品竞争力、增强民族工业国际竞争力的措施。(1 )以加快推进两个转变的方式解决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销售等方面的困难,使国有企业具有降低成本、进行技术创新、强化市场研究和产品的开发设计、提高产品价格和非价格竞争力的内在动力,而不是把希望寄托在与外商合资上。(2)建立一条正常、稳定的国有企业投融资渠道, 推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使工业企业的发展有强大的金融支持,并具备与大跨国公司竞争的实力。(3)尽快消除区际壁垒,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统一的国内生产要素及产品市场,促进国内商品、要素的顺畅流通,降低各种国内交易成本,以增强我国企业的整体国际竞争力,使产品能更多地打入国际市场。(4 )鼓励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行跨行业、跨地区兼并。取消国内优势企业进行兼并的种种障碍,避免那些完全可以通过国内企业之间的兼并、联合实现资产优化、重组的企业向外商合资找出路的现象,使内资在相对平等的情况下进行与外商的合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