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对我国图书馆立法之借鉴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图书馆论文,新西兰论文,对我论文,书馆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938(2010)06-0072-04
CLC number:D922.16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3-6938(2010)06-0072-04
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是国际图联、新西兰图书馆信息协会和国际文献联合会成员。《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在指导国家馆保存、保护新西兰文化遗产、造福新西兰人民作出了杰出贡献。因此对《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进行研究,对我国图书馆立法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1 《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对新西兰国家图书馆发展的影响
新西兰国家于1965年通过了136号法令即《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从1971年到2003年,新西兰对该法进行了多次的补充和修订;2003年的第19号法令通过了新的《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成为新的指导新西兰国家图书馆运行的法律依据。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根据1965年136号法令《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而成立,它由1920年成立的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议会图书馆(1985年补充规定)及国家图书馆服务处合并而成。国家图书馆在1988年获得了政府独立部门的地位,直接对政府负责。它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亚太地区的主要图书馆之一。[1]其上级主管部门不确定,但根据法律有主管部长。该法条款4(e)关于部长的定义:“部长指的是皇室指派的部长,在规定的任期内对该法的实施负责”。部长对国家图书馆馆长、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馆长负有领导权。该法条款16(2)规定,“(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的监护人由部长任命;(监护人名单)在与毛利事务部长磋商完毕后须在报上公开信息”。可见,部长亦对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的监护人拥有任命权。同样,部长对图书馆的咨询委员会成员也有任命权,该法条款22(3)规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经部长任命后,须在公报上进行公示。”由此可见,部长是整个国家图书馆行政机制的最高领导,他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有关图书馆事宜,向新西兰国家政府汇报;启下——对国家图书馆馆长进行行政指导,下达有关命令。
1.1 明确了国家图书馆馆长的地位及作用
馆长根据该法任命,《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条款8规定:“国家图书馆馆长是国家图书馆的一个职位,即国家图书馆的首席长官”。条款9(1)(e)规定:“有关图书馆、信息等方面,国家图书馆馆长必须给部长提供建设性意见及帮助”。国家图书馆馆长是国家图书馆的法人代表,其直接受命于新西兰政府指派的部长,向上汇报国家图书馆的运行情况及自己履行权职的工作情况,接受部长的指令、服从部长决议及就图书馆、信息方面向部长提供建设性意见。这有利于国家政策在图书馆、信息领域的实施。该法亦授权国家图书馆馆长可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公共文件进行复制。国家图书馆馆长认为个别公共文件对新西兰国家文化发展有促进作用与收藏价值,那么其可下达命令通告出版商提供呈缴本。如没有特殊情况,出版商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该法规定是馆长发出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将复本呈缴国家图书馆馆长。
该法赋予了国家图书馆馆长开发及保存国家馆藏文献,尤其是涉及新西兰、新西兰人民文献的使命。这就需要发展研究性文献,特别要加强收藏、保护在有关新西兰及太平洋等领域研究的珍善本。图书馆馆长任重道远,是国家图书馆稳定运行的实际指挥者。
1.2 规定了新西兰国家图书馆的特殊职能
在《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条款7明确规定新西兰国家图书馆的职能:“国家图书馆的运行目的是为了丰富新西兰的文化、经济生活及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际活动;收集、保存、保护文献,特别是有关新西兰的信息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与新西兰人传承文化的优良传统相一致,使文献、信息资源能够为新西兰人民所获取。补充、增加新西兰其他图书馆的馆藏。与一些拥有共同目的机构协作,包括那些组成国家图书馆的机构。”
从条款7来看,该法规定新西兰国家图书馆负有这样的责任:收集、保存文献,在国内为新西兰人民进行信息服务,保证信息、文献能为新西兰人民获取,丰富他们的文化、精神生活;发扬光大新西兰优良的文化传承、保护文献的人文主义精神;法律规定国家图书馆与同行机构的协作,更明确了国家图书馆自身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必须依法对新西兰其他图书馆提供有效帮助,不遗余力地推动整个新西兰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在国际上,与同行机构进行文化交流合作,吸取国际先进的文化成果,吸收国际先进的图书馆事业经验,发展壮大新西兰的图书馆事业。
1.3 促进了新西兰国家图书馆馆藏建设
(1)特藏
新西兰国家图书馆众多馆藏资料中有后来归并进来的原先几家图书馆和私人收藏的藏书。根据该法后面的附录1—亚历山大霍斯伯勒特恩布尔的第二遗嘱条款,规定“本人按遗嘱把我图书馆里所有收藏的印刷书本、小册子、雕刻品、图表、手稿、草图、照片、计划方案、绘画作品等赠给国王;以期在威灵顿建立一个参考图书馆,供对该馆馆藏主题有兴趣的个人及学生参考利用。”[2]
这个参考图书馆的馆藏,就是大企业家亚历山大·特恩布尔生前收集的55000册私人藏书,均为珍本和古籍、手稿、报纸杂志、水彩画、版画和照片。这些文献不仅反映了新西兰,还有澳大利亚和临近的波利尼西亚、大洋洲诸岛的生活;还有约翰·密尔顿专藏。在图书馆的收藏中还有从1965-1985年期间,国会图书馆的藏书,国会图书馆从1903年就开始接受新西兰出版物的样本呈缴。
(2)馆藏数量
《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自1965年问世到2006年,一路鞭策着国家图书馆稳健运行,其馆藏数量发展亦突飞猛进。以下是2006年中国学者访问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所统计的数据:馆藏书刊5,200,000卷;现刊12,000种;地图22,500张;照片218,500张;录音16,700件;卡通、磁盘、视听资料12,000件;底片314,700张;缩微品170万件;艺术品4万件;招贴画8,400张;手稿2,600米长。[3]
2 《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的主要特点
《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全文共5个部分,47个条款。其大纲为前言。第一部分为预备条款:定义该法的名称、生效日期、该法的目的、对该法涉及的关键词解释。第二部分,国家图书馆(包括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这部分包含3个子部分:(1)国家图书馆及国家图书馆馆长;(2)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3)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的监护人。第三部分,图书馆与信息咨询委员会和咨询机构。这部分包括:咨询委员会的成立,委员会的目的、职能等。第四部分,国家图书馆关于公共文件的复制条款,包括该部分法律涉及的关键词解释,出台该部分法律的目的、有关公共文件的通知要求、出版商对国家图书馆应尽的责任及国家图书馆对公共文件的使用等。该部分从条款29到条款43,覆盖15个条款,是《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的重点与核心部分,它指导新西兰国家图书馆在保存文献、传承文献遗产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第五部分,国家图书馆理事会及各项条款的解除。
2.1 重视对“馆中馆”——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的管理
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是于1920年在亚历山大·特恩布尔1918年捐赠的藏书基础上成立并对公众开放。《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条款3(b)明确规定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是国家图书馆的一部分,故称之为“馆中馆”。在《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条款11明确指出:“(a)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是亚历山大·霍斯伯勒·特恩布尔于1918年在他的第二个遗嘱中,按他的意愿把文献捐献给王室而组成。(b)遗赠、捐赠、及其他增加馆藏方式,组成了该馆的馆藏。”
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由于是私人捐献而成立的图书馆,新西兰国家、政府对其特别重视。《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用了2个子部分的章节,共11个成文法律条款(条款11—条款21)来对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的管理作明确规定。可见,该馆在新西兰国家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首先,根据该法条款13,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设立馆长(Chief Librarian),由国家图书馆馆长(National Librarian)任命。同时条款13规定,担任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馆长,就不得兼任国家图书馆馆长及国家图书馆的其他职位。如此规定,岗位明确,有利于行政人员专心致力于自己的工作,坚守自己的岗位。该法条款14规定,馆长必须践行国家图书馆馆长根据1988年国家部门法第条款41的规定所授予的权力,保存、保护发展该馆的馆藏文献,使之易于为新西兰人民获取。
其次,明确规定保护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的同时,也对其功能进行了界定。该法条款12明文规定:(a)长久保存、保管、发展该馆的馆藏,使之能被新西兰人民获取;在一定程度上,发扬新西兰优良的文献保存传统。(b)发展研究性文献服务及加强该馆的服务力度;特别在有关新西兰及太平洋研究的领域、重视珍善本。(c)发展、保存有关新西兰及新西兰人民的综合性馆藏文献。
由于该馆是在亚历山大·特恩布尔生前所捐的私人文献收藏基础上建立、发展起来的。在他的第二遗嘱条款中,有关图书馆的管理,他提出了若干意愿,其中条款(a)“我希望,遗产组成的馆藏应保存完好,使其成为新西兰国家重大收藏的中心”。而新西兰国家在制定法律条文的时候,也充分考虑到了对该国图书馆事业有重大贡献的捐赠者的尊重。长久保存、保管原来的馆藏文献,并在此基础上谋求馆藏的发展壮大。该国有着优良的文化传承、文献保存传统,该法12(a)“长久保存、保护、发展该馆的馆藏”的规定,使得新西兰的文化世代相传、薪火不熄。这是《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不可磨灭的贡献之一。
最后,《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明文规定对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实行监护人制度。新西兰国家对该图书馆实行监护人制度,主要目的是为长久地保存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馆藏,为其提供独立、舒适的存放空间;使馆藏文献易于获取;传承、发扬新西兰优良的文献保存传统。保持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独具特色的服务,如下文将提到的口述历史记录保存等。该法条款16指出:“监护人为一个由5人以上组成的非法人机构;其由部长任命”。部长任命监护人,须经过与毛利事务部长及其他的相关机构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在大公报上公开监护人的姓名。可见监护人的任命程序严谨、规范。《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对于监护人的职责,也给出了明确的法律条文。该法条款18指出:“监护人必须在收藏研究、学术文献、毛利文化、制定该馆服务条例、保护该馆馆藏、制定馆藏作为公开展览决定、保证充足馆藏空间等方面为部长提供建设性意见。”
2.2 该法案着重对口述历史记录的整理、保存
口述历史是以录音访谈的方式搜集口传记忆及有历史意义的个人观点;口述历史访谈指的是一位准备完善的访谈者,向受访者提出问题,并且以录音的录像记录彼此的问与答。正式的口述历史,访谈的录音或录像带会经过制作抄本、摘要、列出索引这些程序后,储存在图书馆或档案馆。这些访谈记录具有很高的价值:可用于研究、摘节出版广播或录像纪录片、博物馆展览、戏剧表演以及其他公开展示。[4]
新西兰国家认识到开展口述历史资源采集工作是国家图书馆文献收藏的组成部分;认识到口述历史资料与传统史学所习用的文献档案、传记日记、笔记杂考、方志家谱、报纸杂志等资料相比,有着其独特的学术价值。法律明文规定开发整理保存口述历史记录。《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条款10(1)指出:“口述历史记录指的是以任何形式的信息录制设备所记录的个人回忆录、回想录等及以此种形式产生的信息记录”。该法规定,任何个人(包括部长、国家图书馆馆长、普通职员及公民等)或机构(包括政府机关、代理、公司、学校等)都有义务向国家图书馆提交口述历史记录、资料的义务。并且,新西兰国家提倡、鼓励个人向国家图书馆提交口述历史记录。该法条款10(2)指出:“如果口述历史记录以个人形式在这样的条件下(如以获取信息为条件)提交给国家图书馆;条件用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那么馆长、王室或其代理机构必须遵守这些条件。”这个条款目的在于鼓励个人提交口述历史记录。当个人向国家图书馆提交口述历史记录的时候,可以以获取其他的馆藏信息为条件,一旦条件经过书面记录,那么条件成立,国家图书馆应提供给提交口述历史记录的个人所需的目的信息。这样,既扩大了口述历史记录的收集范围、数量,也提高馆藏的利用程度,使馆藏能被有需要的读者取用,做到使物尽其用。新西兰国家图书馆的口述历史中心是亚历山大特恩布尔图书馆的一部分,至今已收录有10,000件口述历史文献记录。这些记录包括对整个新西兰、太平洋地区的个人访谈,涉及各个种族、各个职业、各种政治背景人物。这些记录多数源自上个世纪60年代,记录内容覆盖了新西兰的社会、文化、社区、政治历史,时间从19世纪末期到现在。[5]
2.3 该法案强调公共文件的复本呈缴
该法中多处强调新西兰是一个注重文化传承,有着保存文献优良传统的国家。国会图书馆从1903年就开始接受新西兰的样本呈缴。根据《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在新西兰出版的每本图书必须缴送3册。该法条款31(1)指出:“部长须通过公报告示,出版商必须将公共文件呈缴国家图书馆馆长,出版商自费复制。复制份数不超过3份,文件的形式:(a)打印形式的公共文件,(b)文件是电子版的,呈缴载体须载有该文件”。该法进一步要求出版商呈缴公共文件至国家图书馆,必须在文件出版第一版的20个工作日内,如果呈缴需要更长的周期,出版商必须给出特殊的告知。该法亦授权国家图书馆馆长可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公共文件进行复制。国家图书馆馆长认为个别公共文件对新西兰国家文化发展有促进作用与收藏价值,那么其可下达命令通告出版商提供呈缴本。同时,该法条款33(1)指出:“出版商辅助国家图书馆馆长存储、利用文件:任何时候,国家图书馆长下达书面请求援助,相关的电子文件,出版商必须自费印制复本,并将与原文件一样的复本呈缴国家图书馆馆长。”为提高呈缴出版物复本的效率,保证国家图书馆收藏出版物复本的及时性,该法规定,出版商必须在收到书面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本呈缴工作,不得延误。
3 对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启示
图书馆立法是保证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的坚强后盾。2008年底,文化部决定启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在图书馆法立法过程中,分析和总结外国图书馆立法的经验与实践中的得失,对我国图书馆立法有着重大的参考价值。纵观《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这部法律,笔者认为以下三点对我国图书馆的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1 “以点带面”的立法策略
我们知道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是整个新西兰图书馆事业、信息资源事业的先锋。在新西兰国家起着“一马当先”的统帅作用。新西兰国家对国家图书馆进行立法,赋予其神圣的历史使命,即如该法所明确规定的“保存、保护新西兰知识记录、文献;对新西兰其他图书馆提供有效帮助并推动新西兰图书馆事业发展”。新西兰对国家图书馆这个“点”进行立法,法案对新西兰国家的出版事业(出版商)及官方均具有约束力;以点立法,集中精力规范管理国家图书馆,再以该“点”作为根据,帮助发展新西兰其他图书馆及相似的信息服务机构,从而带动整个新西兰图书馆事业这个“面”的蓬勃发展。“以点带面”,效率卓绝。当今新西兰国家图书馆在国际上的地位足以说明这一点。我国在图书馆立法的时候,可以参考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的这种“以点带面”的立法模式,加以借鉴。如以“国家图书馆”为核心进行立法,赋予其“统帅”的角色,集中力量管理;而且保障我国图书馆立法对整个国家的图书馆事业均具有约束力;再以此辐射全国的其他图书馆这整个“面”。从而达到整个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有法可依,经费来源独立于政府预算,构筑我们图书馆事业欣欣向荣的明天。
3.2 口述历史资料的开发、保存及利用
认识到了口述历史记录的巨大价值,我国在建设口述历史记录,应借鉴新西兰图书馆收集保存口述历史记录的经验和理论成果。把整理、保存口述历史写进我国的图书馆法,用法律的手段强制管理我国的口述历史。像景希珍革命老同志的口述历史记录《在彭德怀元帅身边》,这样的口述历史记录、资料对我们研究革命先辈艰苦创业历程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在国内,汕头大学图书馆特藏部率先开展口述历史资源采集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效,目前已建立起口述历史数据库。
为了搞好口述历史记录,我国在建设口述历史记录、资料时必须立法确保史料的质量,注重口述凭证的搜集,这是口述研究工作流程的第一步。注重口述历史资料的整理,整理的目的在于利用,为有关的历史研究提供重要的依据。口述史料是文字史料、实物资料的佐证和补充。所以我们要从宏观上来检验口述历史记录的客观性。对一些重要的口述史著作,须做到口述与查证档案(甚至与研究)相结合,纠正口述历史中回忆的差错、遗漏的问题。
3.3 公共文件的呈缴本制度
新西兰的公共文件呈缴本制度,对于扩充图书馆馆藏,传承新西兰优良的文献保存传统,保存新西兰有价值的文献作出了贡献。法律的强制规定,使得该项事业有法可依,顺利进行。该法条款40所指出的违规与处罚:“出版商或印刷者,不遵守条款39的规定而违规,又没有合理地解释,即决裁定,处罚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金。”对于违反呈缴本规定的出版商,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根据法律,予以罚金制裁。我国在图书馆立法中,应重视呈缴本制度,把该制度写进我国的图书馆法。对于违反规定的出版商及个人,依法制裁。这样,可提高公民自觉呈缴意识,最终达到建设我国图书馆事业的目的,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蓬勃发展。
综上所述,《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对新西兰国家图书馆及新西兰国家整个图书馆事业、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起着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当今新西兰图书馆事业的蓬勃发展及在国际图书馆界的地位,是最好的佐证。该法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图书馆立法应参考与借鉴其先进经验及吸收其积极因素,结合我国图书馆发展的实际,努力完善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