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海上力量建设中的官民互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动论文,明代论文,海上论文,力量论文,建设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8)05-0114-08
一、海上力量与明初官方的主导
所谓海上力量,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综合国力中的海洋部分,这部分综合国力要素包括海洋空间、海洋环境、海洋资源、海洋开发和管理能力、海洋防卫力量,这些要素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海上力量。“海上力量”的内涵是指一个国家“用来将其军事力量向海洋扩张的手段”,同时也指构成海上力量的具体物质形态,“诸如作战舰只和武器、辅助船只、商船、基地以及训练有素的人员等”。①在战争中,如果交战国一方的海上力量在一部分海域能绝对控制海运时,这个国家就被认为拥有了“制海权”。因此,“海上力量”在广义上也可以理解成“利用和控制海洋”的权力。
一个国家的海上力量一般由本国民间的海上力量和政府主导的国家海上力量这两部分构成。政府负责的那部分海上力量是海上军事力量的主体,它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家利益负主要责任,所以又被称为“第一海军”。民间部分的海上力量在一个国家的海上力量构成中居于辅助地位,这部分海上力量平时从事海上生产和海外贸易活动,战时则可以为第一海军提供急需的航海人员和装备,甚至直接从事海上战争,它是海军的后备军,所以又被人形象地称为“第二海军”。
民间海上力量的人口数量主要指从事海洋产业或经济的人口,这个人口数量是影响海权运用的六大基本要素之一。明朝时期,中国的民间海上力量从人员组成上看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一是沿海地区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渔民,这些人“以海为田”,是民间海上力量的主体;二是从事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手工业者;三是从事海外贸易和走私的商人;四是海盗。在整个民间海上力量中,走私商人和海盗因其有组织和一定的武装,因而对政府主导的海上秩序影响也最大。
明朝政府最初确立的海上秩序是建立在“以守代攻,近海防御”的海军战略指导思想上的,它以陆上卫所坚守与海岸警卫舰队巡剿相结合,构成完整的海上防御体系。洪武七年正月(1374年2月),朱元璋对海军战略作了适时的调整,命吴帧组建远洋巡防舰队,②对倭寇进行远海拦截,再辅以近海防御。相应的,明政府确立的海上秩序就变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国家海上力量为行为主体,对远洋、近海、海岸线及毗连区内各类人群的生产生活、对外交往、国防安全等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体现国家的意志,符合国家的利益。
由于明朝仍是以农业立国的王朝,受农业文明思想的巨大影响,政府的政策措施必然要为农业文明服务。因此,明前期政府确立的海上秩序也概莫能外。无论是实行海禁,还是实行朝贡贸易,其海上秩序的制定者是政府,实施者是政府,利益的获得者也是政府,民间的海上力量在这个秩序中只能处于从属和服从的地位。只有到了明代后期,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海上力量衰弱下去,强大的民间海上力量才最终获得了改变中国海上力量格局的资格。
二、明政府对民间海上力量的双重政策
在对待民间海上力量的问题上,明政府主要采取双重政策来处理,即保护利用和防范压制。
(一)保护和利用
对于沿海渔民和手工业者,政府通常加以保护,政府的保护并非完全出于对海洋经济和海洋文明的支持,而是将这部分人口所从事的海洋生产生活看成是中原农业文明在海边的延伸,通俗点说就是看成“海里的农业”,因此在情感上政府是愿意保护这部分“海里的农民”的。同时政府也希望尽可能将这部分海洋人口纳入到政府主导的海上秩序当中,接受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以便在沿海地带初级的海洋文明中渗入当时较先进的内陆农业文明因素。
洪武年间,明政府在东南沿海大规模修建海防设施和卫所,籍民为兵,充实海防。其意是试图将民间海上力量纳入到农业文明之中,从而达到维护明朝农业社会稳定的目的。在这个转化过程中,沿海居民并不是那么愿意接受传统农业文明的束缚,许多人逃避兵役。但最后政府的行动还是得以完成,沿海乡村也没有因为强制征兵而引发武装反抗。在这场博弈中,沿海居民与政府达成妥协,究其根源在于海洋文明与农业文明在东南沿海地区有重叠的利益,对农业文明的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护当地的海洋生产活动。博弈的结果是政府和民间海上力量都获得了发展的空间,政府通过将民间海上力量纳入到自己确立的海上秩序当中,为明初恢复自耕农经济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民间海上力量也可以利用政府确立的海上秩序,在一定范围和限度里进行合法的海洋活动,从而维持了海洋文明的延续性,为日后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兴盛打下了基础。
此外,政府利用民间海上力量为国家海上力量建设服务也可以收到高效快捷、省时省钱的效果。譬如正统五年春正月(1440年2月),监察御史李奎向内阁报告说:“浙江沿海卫所备倭海舟……岁久废坏,止有一百三十二艘,不足备御。”③内阁答复先造136艘。造船任务被分派到宁波府,宁波府巡抚侍郎周忱向皇帝上奏说:“造一海舟必得米千石,则物料百需皆具逾三月可完。今各卫所已造七十六艘,其五十艘所费若干官库物,物不足给。而杭州府仓现贮米一百四十四万九千四百余石,岁计官吏人等所给不过六万石,久则陈腐无用。请以新输米给工匠。每舟给九百八十石,期三月必完。”④这样,宁波府通过雇佣民间造船工匠,只用了3个月就造好了50艘新船,而按政府常规做法,3个月还不够筹备建造50艘船的物料。可见,民间海上力量的工作效率要比政府部门高,因此在国家海上力量建设中常常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不过,当进行大的海上军事行动时,政府对民间海上力量的征用有时候也会因无节制而引起民间的强烈不满,从而破坏政府和民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进而影响到海上秩序的和谐与稳固。
譬如隆庆二年(1568年),福建巡抚涂泽民为剿灭广东海盗曾一本,倾全省之力扩建海军。他将本省的福、盐、龙、艚、八桨等船全部调回月港修理,⑤又从广东募集大福船80艘,还接受福建总兵官李锡的建议,造册封琉球过洋极大巨舰24艘,⑥来抗衡曾一本的乌尾大船。虽然建造、募集了超过200艘的战船,可涂泽民还是觉得数量不够,于是他将眼光投向福建省的民间盐船。
隆庆二年四、五月,涂泽民令20名海军哨官每人选调坚固大样民船5只,共100只,限10日内齐备。没想到征用民船遇到了极大阻碍,其中闹得最凶的就是福清县。涂泽民对此十分气愤,他一方面向监军汇报情况,指责“闽地奸民,每每倚借官势,假以阻课为词抗拒,不思调船杀贼为保民至计”;⑦另一方面则请出圣旨,派福州府通判周召和坐营都司金科,领齐该府饷银5000两,会同福清县掌印官,选调新造坚固大盐船15只、民船15只。同时调募“素有身家堪用捕盗三十名,……听总镇门即日起程前去,分委官员,亲督南征。”⑧在涂泽民的恩威并施下,征用民船的工作按期完成。隆庆二年八月,曾一本率领200多艘海盗船在驶往玄钟澳的途中遭到涂泽民的福建海军拦截,损失100多艘船只和上万人,被赶出了闽海。
隆庆三年四月间(1569年4月),被赶出马耳澳、在外海游荡的曾一本重新集结人马,还联合新来的倭寇占据了碣石、平山等处,直接威胁惠州,⑨于是广东省也要剿倭,但却征集不到足够的民船以资利用。于是,两广提督殷正茂于隆庆六年五月(1572年6月)向万历皇帝上奏说:“请敕浙闽,勿复再借。则船自为战,商自为守。”⑩
由此可见,政府对民间海上力量无节制的滥用,最终会导致政府和民间双方利益的损失。因此,政府在海上力量的建设和使用上要避免只管眼前、不顾长远的短视政策。不能在海疆无事的时候就把政府主导的国家海上力量建设抛在脑后,而一旦有事时,就让民间海上力量出力,这样本末倒置的做法最终将会使国家和民间的海上力量都面临枯竭衰败的厄运。
(二)防范压制
在保护和利用民间力量的同时,明政府并没有放弃对民间力量的防范和压制。如果不压制,任其发展壮大,那么海洋文明滋养下的商品经济就会破坏农业社会的结构稳定,这是明政府不愿意看到的。
明政府对民间海上力量的防范压制大多以海禁的形式表现出来。海禁与反海禁的斗争一定程度上是民间海外贸易能否合法化的问题,而要实现民间海外贸易合法化,就要改变以政府为主导的海上秩序的格局。对这种“我所得即你所失”的较量,只能靠双方的军事实力来说话。一切的谈判、协商、妥协都要依赖于军事斗争的胜败。从洪武年间实行海禁,到隆庆、万历之后对开禁的默认,较量的结果就是政府主导的海上秩序逐渐让位于民间海上力量主导的海上秩序,这才为民间海上力量向国家海上力量的成功转化提供了可能。
海禁作为明朝政府始终坚持的既定国策始于洪武时期,一直持续到明晚期,即便是在明中期也未见放松对民间海上力量的防范。正统七年(1442年),明政府再次加强对民间下海通商的限制。规定浙江“凡海口港汊,通贼去处……不许居民临水开市,以诱贼寇,及私下海,泄漏声息。”(11)可是下海通商带来的利益是巨大的,就连负责海禁的官员和将领也抵挡不了,这些人“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之名,擅自下番”。(12)获得的好处远在民间之上。政府对民间海上力量的压制,使得官民双方在利益分配上失衡,这必然导致双方矛盾加深。
此外,政府还从人身控制和船舶设施上双管齐下,加强防范力度。
弘治十七年(1504年),兵科给事中张宏至向明孝宗上奏:“海盗以船为家,造船必假日月,用工匠。宜于沿海等处择有力良家,方许造船,籍其县里、姓名。船皆有度,不许过大。又各异其色,令易辨识。有私造者,重治之。”(13)建议得到了皇帝的认可。正德元年(1453)九月,巡抚苏松右副都御史艾璞、巡按御史鲁大有、巡江御史张昊向明武宗共同上奏《预防地方六事》,要求“沿海各沙民家有双桅大船出入江洋,兴贩私盐,交通流民,恣行劫掠,宜悉令改造,不悛者没其船货而发遣其人”。(14)武宗当即表示同意。但由于政府官僚作风盛行和行政效率低下,这些措施大多数只停留在纸面上,并没有付诸实行,沿海居民,特别是势家大户受到的影响很小。由于政府部门管理职能缺失,使海盗势力得以发展,并和其他三类民间海上力量中的人员交织在一起,结成了一个复杂的利益网。与海盗的纠葛使得政府对民间海上力量更报以不信任的态度,进而采取激进的手段来处理其中的违法问题。朱纨便是其中的代表人物。
嘉靖二十六年七月(1547年7月),因倭患严重,朱纨改提督浙、闽海防军务,巡抚浙江。(15)他发现李光头、许栋等海盗集团头目不仅得到了漳、泉两地势家大户的支持和包庇,而且这些大户还与海盗通婚。并借济渡之名,造双桅大船,运载违禁物品,地方上的将吏都不敢盘问。(16)沿海的普通百姓更是以海为家,“棹出海洋,且有同舟之济。三尺童子亦视海贼如衣食父母,视军门如世代仇雠。”(17)针对闽浙倭情,朱纨采纳了佥事项高和当地士绅的建议,“谓不革渡船则海道不可清,不严保甲则海防不可复。”于是革渡船,严保甲,搜捕奸民。(18)渡船一革,海盗的接济断绝,同时沿海居民的财路也断了。再加上严厉的保甲和搜捕奸民,弄得沿海居民人心惶惶,对朱纨充满了怨恨。朱纨的过激行为触动了众多集团的既得利益,最终落得自杀的下场。此后,政府进行大规模的军事围剿,才平息了嘉靖倭患,而东南沿海的民间海上力量在这场玉石俱焚的剿倭戡乱战争中则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万历二年正月(1574年1月),巡抚浙江都御史方弘静条陈《海防六事》,其中一条就是“编渔甲”。(19)由此可见,明政府对民间海上力量防范压制的努力是从未间断的,只是越往后,效果越差,所以才有隆庆、万历之后名义上的海禁,实质上的开禁。
三、民间海上力量向国家海上力量的转化
明政府对民间海上力量既利用又防范的双重政策,使得在一定条件下民间海上力量可以向国家海上力量转化。从洪武时期籍民为兵、戍守海疆,到嘉靖年间戚继光招募矿工组成戚家军,再到天启、崇祯年间投靠毛文龙,成为明朝将军的海盗孔有德、耿仲明等人,这些现象都说明在明代确实存在着民间海上力量向国家海上力量转化的现象。不过在这里主要探讨的是民间海上力量中海商和海盗的转化问题,因为这是对政府主导的海上秩序影响最大的两类人。
海盗、海商这类有武装和组织的民间海上力量在向国家海上力量的转化过程中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将以失败的王直和成功的郑芝龙为例进行说明。
(一)王直投靠明王朝的失败
王直的发迹是从中日走私贸易开始的,他联合倭寇的行为,目的也是为了海外贸易合法化,在王直与明政府的军事合作与冲突中,多数时候是为了争取海外贸易合法化而引发的。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王直攻击海盗卢七,俘获海盗船13艘,交给定海卫掌印指挥李寿。嘉靖三十年(1551年),海道衙府委托宁波府唐通判、张把总,要求王直出力攻击海盗陈思盼。王直与海商柴德美合力攻击,擒陈四等160人,解送丁海道。“由是,海上之寇非受王直节制者,不得自存。”(20)王直以为靖海有功,官府会改变对他的态度,松动海禁。可当他“叩关献捷,乞通互市”时,(21)却遭到明政府的拒绝。明政府趁他“以遍舟泊列表”之时,命参将俞大猷率水师官兵数千人围攻。“王直以火箭突围去,怨中国益深。”(22)他逃往日本后,在萨摩洲的松浦津定居下来,“造巨舰联舫,方一百二十步,容二千人。”(23)当王直重新积聚力量后,便开始向明政府展开军事报复行动。嘉靖三十二年三月(1553年3月),王直纠集“漳、广群盗,勾集各枭倭夷大举入寇。连舰百余艘,蔽海而致。南自台、宁、嘉、湖以及苏松,至于淮北滨海,数千里同时告警”。(24)出于对明政府的怨恨和蔑视,王直“坐定海操江亭,称净海王”。(25)
嘉靖三十三年四月(1554年5月),王直率部攻占柘林。“以所部船多,乃令毛海峰、徐碧溪、徐元亮等分镇之,因而往来海上,四散劫掠。番舶出入无盘阻,而兴贩之徒分错于苏、杭,公然无忌。近地人民或馈时鲜,或馈酒米,或献子女,络绎不绝。……杭城歇客之家,……任其堆货,……及帛、丝棉、油麻等物,大船装送,关津略不讯盘。”(26)甚至连海防将官,亦“有献红袍玉带者”。(27)把总张四维与王直、柴德美交厚,频往来,并“为其送货,一呼即往,自以为荣”。(28)
攻占柘林后,王直回到日本。此时胡宗宪接替王忬负责剿倭。囚徒蒋洲献计,建议拘禁王直老母及妻儿,迫其归降。嘉靖皇帝特授蒋洲市舶提举正使职,使其东渡日本,“以移谕日本,禁戢部夷为名,其实察直也”。(29)嘉靖三十四年十一月(1555年11月),蒋洲到达日本,以明政府同意开禁为名,骗取了王直的信任。嘉靖三十六年九月(1557年9月),王直率船队抵达舟山岑港,遣人赍疏诣军门,要求胡宗宪“代为疏请通商”。(30)嘉靖三十六年十一月(1557年11月),王直“桀然诣军门”,(31)胡宗宪“以礼羁留之”。(32)次年正月二十五日(1558年2月13日),王直被投入按察司狱。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560年1月22日),朝廷诏命斩王直于浙江省城官港口,“部落死者万人”,(33)寻求民间海外贸易合法化的王直最终失败。
(二)郑芝龙投靠明王朝的成功
郑芝龙早年参与葡萄牙人贸易,之后去日本谋生,并结识了颜思齐。天启五年九月(1625年10月),颜思齐病逝,众推郑芝龙为盟主,郑芝龙便以台湾为海上活动基地,组建军事机构,分设先锋、左军、右军、冲锋、游哨、监督,派人督造战船,扩大船队,招募部众。(34)此后,在开发台湾的同时,他精选出一批青壮年,驾驶战船纵横海上,进行着亦商亦盗的勾当。他声言,只要官府不干涉他的行动,他就可以做到“不攻城邑,不杀官吏”。(35)
天启六年三月初(1626年3月底),郑芝龙率众攻漳浦镇,福建海军一败涂地。是年秋,福建巡抚朱钦相招抚郑芝龙,结果事情败露,朱钦相被撤职,朱一冯接任福建巡抚。朱一冯新官上任就向郑芝龙发动进攻,他传檄都司洪先春领兵进剿停泊在将军澳的郑芝龙船队,结果大败。(36)朱一冯又檄金门游击卢毓英与洪先春联军攻剿,被郑芝龙再次打败,卢毓英被活捉。郑芝龙叫卢回去转告巡、督,表示愿意归顺。卢毓英归告总督俞咨皋,俞咨皋拒绝郑芝龙求抚,并将卢毓英投入狱中。
从求抚事件可见,对于像王直、郑芝龙这类亦商亦盗的民间海上力量,他们虽然都有抗衡政府的军事实力,但心底里还是希望被主流社会接纳,成为正式合法的国家海上力量,从而能够名正言顺地利用政府业已确立的海上秩序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只是能否被政府接纳,完成向国家海上力量的转化,很大程度上不由他们自己的意愿决定,还得看双方军事斗争的结果。
天启六年十月(1626年11月),俞咨皋与郑芝龙战于将军澳,结果大败。郑芝龙率领船队追击到浯屿,乘胜长驱入中左所。(37)“中左人开门求不杀,遂入据之。”(38)至此,明政府在东南沿海有组织的国家海上力量对郑芝龙集团再也构不成威胁了,他的武装船队纵横海上,无人问津。(39)
天启七年九月(1627年10月),应福建巡抚朱一冯、都督俞咨皋和巡海道蔡善的请求,荷军司令韦特(With)率领由8艘船组成的舰队去消灭郑芝龙。郑芝龙出动火船攻击荷兰舰队。荷兰快艇“奥沃克号”被烧毁,“西卡佩号”和另外4艘舰船被俘获,韦特逃回巴达维亚。从此,荷兰船只不敢驶近福建海岸,一出现就要被截获,人、船全归郑芝龙所有。天启七年十二月(1628年1月),郑芝龙再闯厦门,(40)“官兵船、器化为乌有,全闽大为震动”。(41)俞咨皋兵败。郑芝龙由此掌握了东南沿海的制海权,政府要绥靖,除了与他谈判,别无选择。由此,郑芝龙集团具备了民间海上力量向国家海上力量转化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崇祯帝即位后,谕兵部与福建巡抚熊文灿招抚郑芝龙。崇祯元年九月(1628年9月),郑芝龙归顺,诏授海防游击一职。此时的郑芝龙除原有部众3万余人,帆船千余艘外,还负责指挥一支福建水师,势力比以前更大了。(42)郑芝龙终于有机会能按自己意愿来构建明朝的海上秩序了。
郑芝龙为官之初,仍未放弃海盗行径。“芝龙授游击,寻迁副将,盘踞海滨,上至台、温、吴淞,下迨潮、广,近海州郡皆报水如故。”(43)“海舟非郑氏旗号,不能通行,每舟例入三千金,岁入以千万计。”(44)虽然郑芝龙没有完全放弃海盗行径,但他也兑现了对明政府的承诺。为了靖海,郑芝龙海上用兵8年,先后消灭了活动在中国沿海的各个海盗集团,并驱逐了荷兰殖民者在中国沿海的势力。崇祯二年六月(1629年7月),郑芝龙消灭海盗李魁奇。崇祯四年五月(1631年6月),他又消灭钟斌海盗集团。崇祯八年(1635年),消灭刘香海盗集团。
1633年7月11日,荷兰驻台湾第四任长官汉斯·蒲陀曼(Hans Putmans)率8艘战舰到达中左所,突然炮击福建水师,25艘中国战船被摧毁,死伤官兵数百名,厦门港被封锁。(45)福建巡抚邹维琏传令五虎游击郑芝龙和张永产等将领,集合舰队御敌,与福建水师会合,将荷兰人驱离厦门湾。九月二十日(1633年10月22日),郑芝龙在金门料罗湾攻击了荷兰舰队。2艘荷兰战舰被火攻船烧毁,2艘在炮战中被击沉,还有1艘被俘。生擒荷兰指挥官1名,军官数名,船员118名,斩首20颗。(46)蒲陀曼损失惨重,最后只带着2艘夹板船、3艘快艇,突出重围,撤回台湾热兰遮城堡。
借助料罗湾大捷,郑芝龙不仅向荷兰东印度公司证明了谁才是中国沿海的主宰,同时也向福建省官员显示了只有他才能够防止荷兰人带来的危险。(47)从此以后,郑芝龙确立的海上新秩序便再无人能撼动,民间海上力量终于能够光明正大地进行海外贸易了,海上秩序重新归于和谐。
(三)王直、郑芝龙成败的原因探析
对比王直、郑芝龙集团在向国家海上力量转化过程中的成败得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嘉靖时期的明政府拥有强大的国家海上力量。这个海上力量的建设从朱纨开始,历经王忬、张经、胡宗宪的努力,最终由戚继光集大成。在长达30余年的剿倭斗争中,明军的体制、装备随着战争的进程发生了明显变化,营哨制取代卫所制,国家海上力量中最重要的海军部队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戚继光、俞大猷等一批优秀海军将领的主持下,海军部队无论是在舰船、火力,还是在战术上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千料的大福船、拥有反后坐力装置的大口径舰炮、戚继光创立的舰船纵队炮击战术,这些新成果的运用极大加强了明海军的作战能力,使得明政府在与倭寇和海盗的战斗中更容易取得胜利。由于军事上的胜利,使得政府有对海盗和海商采取强硬措施的资本。如果政府没有强大的国家海上力量作后盾,那么在与海盗和海商斗争时就会失去主动,有可能接受对方提出的媾和条件,从而为这股民间海上力量转化为国家海上力量提供可能。明晚期孔有德、耿仲明、郑芝龙这些海盗向国家海上力量的成功转化就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王直自身实力不济和对形势误判。虽然王直拥有数万部众以及近千艘船只的船队,但真正具有战斗力的人并不多。构成集团武装骨干的均为雇佣来的日本武士和海盗,再加上王直身边的少数亲信骨干,多数人则为强征或者掳掠而来的普通百姓,这些人对海盗集团没什么感情,一旦作战失利,就会逃跑或投降。而且王直并没有统一东南沿海的海盗集团,与他同时存在的还有徐海等大的海盗集团,这与郑芝龙所处形势不同,因此王直集团在向国家海上力量的转化过程中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在装备上,王直集团使用的武器主要是鸟铳,而明朝海军使用的是佛郎机炮。王直在日本建造的舰船也没有戚继光海军的福船大,多数战船都是由商船和小型民船充当,这些船用于海战则价值不大。而此时的明朝海军,既有擅长海上作战的俞大猷舰队,又有精于两栖登陆作战的戚继光部队,海盗在海上和陆地都有强劲的对手,再加上装备不如明军,因此军事上失败不可避免。
在对国内政治形势的分析上,王直更是犯了严重错误。作为商人,他一心想让政府承认海外贸易合法化,而嘉靖皇帝是个坚定的海禁派,他是不会开放海禁的。对开放海禁的渴望使得王直在最后关头轻信了胡宗宪的承诺,最终失败。郑芝龙则避免了这样的错误,他并不寄希望于政府所谓的开放海禁,因为他本人已经垄断了东南沿海的海外贸易,因此政府不可能以开放海禁为诱饵来诱捕郑芝龙。而郑芝龙由于独家垄断了东南沿海的制海权,政府再也找不到可以合作的对象了,便只能与郑芝龙合作,答应郑芝龙的要求。并且郑芝龙在受招抚后还保持着自己舰队的独立性,这也是出于保护自己,防范政府背信弃义的一种措施。可见在政治上,郑芝龙的表现要比王直成熟。
第三,国家形势对海盗和海商集团转化的影响。嘉靖年间,虽然明政府面临严重的倭患,但国家危机只此一项,再无其他事情牵制国家的剿倭行动,政府可以专心致志地对付倭寇和海盗。此外,海盗集团为虎作伥,普遍遭到当地百姓的痛恨,失去民心。加之他们依赖的军事骨干多来自日本,受海上各种条件的影响,这些人并不总能及时支援中国的海盗。因此,在明朝以全国之力来对付东南数万倭寇的形势下,与倭寇结盟的中国海盗岂有不败之理。而郑芝龙集团能够受招抚,完成向国家海上力量的转化,这与当时明朝的国家安全形势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郑芝龙横行东南沿海的时候,明朝在东北面临着后金强大的军事压力,在国内又有李白成的农民起义,在东南沿海,则有西方殖民者的海上入侵。明政府面临着来自国内外的巨大军事威胁和压力,根本不可能像嘉靖朝时期那样集中全国之力对付海盗。而郑芝龙通过武装兼并战争,基本上统一了东南沿海的海盗集团,在保卫东南海域的安全上,郑芝龙集团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并且郑芝龙比较注意改善自身的形象,为沿海居民做了不少扶危济困的工作,比较得民心。加上当时明朝海军将领俞咨皋是个无能之辈,政府海军在与郑芝龙的战斗中一败涂地,失去了军事筹码,这才使郑芝龙集团向国家海上力量的转化成为现实。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在构建和谐的海上秩序过程中,官民互动非常重要,政府确立的海上秩序要能够平衡官民双方的利益,要随形势的发展而适时做出调整,要吸纳民间海上力量中的积极因素为政府服务,尽量避免因体制和政策的僵化落伍造成官民间的对立和武装冲突。历史证明,政府包办一切的做法既不可取,也不可能。只有相互包容,给双方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官民间才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构建和谐的海上秩序才不会是一句空话。
注释:
①《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第3652页。
②《明太祖实录》卷87,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546页。
③④《明英宗实录》卷6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210、1210页。
⑤陈子龙:《明经世文编》第五册,卷354《涂中丞军务集录二·咨总督军门——分路会剿》,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808页。
⑥陈子龙:《明经世文编》第五册,卷353《涂中丞军务集录一·与京中诸公书——剿贼》,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801页。
⑦⑧陈子龙:《明经世文编》第五册,卷354《涂中丞军务集录二·行监军道——选调盐船》,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814、3815页。
⑨《明穆宗实录》卷31,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811页。
⑩《续文献通考》卷132,兵12《舟师水战》,万有文库十通本,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972页。
(11)《明英宗实录》卷9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876-1877页。
(12)《明宣宗实录》卷10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2308页。
(13)《明孝宗实录》卷209,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3890页。
(14)《明武宗实录》卷17,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519-520页。
(15)(16)(18)《明史》列传第93《朱纨》,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403、5403、5404页。
(17)陈子龙:《明经世文编》第三册,卷205《朱中丞甓余集一·海洋贼船出没事》,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161页。
(19)《明神宗实录》卷21,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558-560页。
(20)胡宗宪:《筹海图编》卷5《浙江倭变记》,四库全书珍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73年。
(2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19《海外诸番·日本》,续修四库全书595-597,史部:地理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22)(26)(29)(31)万表:《海寇议后》,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31册《兵家类》,济南:齐鲁书社出版,1996年。
(23)郑若曾:《筹海重编》卷12,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出版,1996年,第94页。
(24)《明世宗实录》卷396,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6971页。
(25)傅维麟:《明书》卷162《乱贼传·汪直》,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27)(28)谢杰:《虔台倭纂》上卷《倭原》二,续修四库全书742《史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30)(34)(36)(37)郑广南:《中国海盗史》,广州: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93、245、246、247页。
(32)采九德:《倭变事略》,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33)姚士麟:《见只编》卷上,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35)(41)温睿临:《南疆逸史》卷54、62,续修四库全书332《史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38)(44)《厦门志》卷16《旧事志·纪兵》,厦门:鹭江出版社,1996年。
(39)徐鼐:《小腆纪传》卷63《郑芝龙传》,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712页。
(40)(42)(45)驻闽海军军事并编撰室:《福建海防史》,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31-132页。
(44)徐鼐:《小腆纪年》卷7,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
(46)邹维琏:《达观楼集》卷18,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别集类》,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
(47)刘序枫:《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九辑,台北:“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2005年,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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