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调试阶段核安全设点监督试验的管理论文_刘沛杉

核电调试阶段核安全设点监督试验的管理论文_刘沛杉

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生产准备处

摘要:到目前为止,我国拥有核电站数量已达到世界第三,我国的核电发展已进入核事故“高风险”区域。核安全监管对于我国核电业的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核电厂在正式运行前的调试阶段关系到核电站整个寿命周期的运行安全,所以核电厂调试阶段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必需被重视。本文从调试阶段核安全设点监督试验管理的角度,论证了通过建立健全的调试阶段核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切实提高核电厂调试阶段的核安全监管水平,对确保核电厂系统设备的安全运行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核电;调试阶段;核安全设点监督试验

0 引言

核安全监管,即为保证核电厂(核设施)的安全所实施的国家监督管理。包括核安全立法,建立核安全监管机构,实行核安全许可证制度和营运组织的安全责任制度等。

核电厂包容了大量的放射性物质,一旦发生核事故,放射性物质大量逸出,将造成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危害并污染环境,甚至可能造成超越国界的影响。因此,必须实行严格的国家监管。

调试阶段为核电站运营前的重要阶段,直接关系到核电站数十年运行的安全。对于从根源上消除电站设备的核安全隐患,调试阶段的核安全监管尤为重要。核安全局设点监督试验是调试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系统、科学的进行核电调试阶段核安全设点监督试验管理是保证核电厂在调试阶段能够安全有效的开展各项调试工作,并对后续核电厂正式商运提供安全保障。

本文以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田湾核电站3、4号机组调试阶段核安全设点监督试验的管理为例,对调试阶段核安全设点监督试验的管理流程进行了阐述。

1 核安全管理的组织与职责分工

1.1 国家核安全局

田湾核电厂3、4号机组调试阶段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国家核安全局局长的全面领导下,由核电安全监管司相关领导直接负责,核电三处具体管理并实施本大纲。主要职责为:

(1)审批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上报的年度核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2)组织实施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的核安全检查活动;

(3)审批调试阶段与核安全相关的设计变更和重要安全修改;

(4)组织建造或运行事件、重大不符合项的审评和处理;

(5)采取或授权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采取必要的执法行动;

(6)处理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报送国家核安全局的相关报告;

(7)组织事件报告和不符合项经验反馈;

(8)编制并发布田湾核电厂3、4号机组调试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大纲,并评价大纲实施的有效性。

1.2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在站主任的全面领导下,由核设施监督一处具体负责管理和实施田湾核电厂3、4号机组调试阶段的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为:

(1)具体负责编制田湾核电厂3、4号机组调试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大纲配套的相关监督检查程序并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2)编制田湾核电厂3、4号机组调试阶段年度核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参与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组织由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的核安全检查,并编写检查报告;

(4)编写并发布调试阶段的定期监督报告、调查报告、专项监督报告和调试监督总结报告;

(5)参与建造或运行事件、重大不符合项的调查和处理,提出采取处理或执法行动的建议,在国家核安全局授权时采取执法行动;

(6)跟踪许可证条件和核安全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7)审查江苏核电有限公司报送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定期报告和其他报告。

1.3 技术支持单位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和机械院可靠性中心等作为国家核安全局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技术支持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田湾核电厂3、4号机组调试阶段的核安全监督检查和审评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为:

(1)对田湾核电厂3、4号机组调试阶段建造或运行事件、重大不符合项处理方案,核安全相关设计变更申请和重要安全物项修改等进行审评,并提出审评意见,必要时成立专项技术审评组;

(2)参与国家核安全局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织的田湾核电厂3、4号机组调试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支持。

1.4 江苏核电

1.4.1 江苏核电核安全处

(1)负责与华北监督站的接口;

(2)负责向华北监督站提交调试相关材料;

(3)负责协调和组织华北监督站对现场调试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4)负责协调落实华北监督站对调试项目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向华北监督站提交落实情况。

1.4.2 江苏核电调试管理处

(1)负责按照华北监督站的要求准备调试相关资料;

(2)负责编制调试核安全监督项目的计划;

(3)负责按照华北监督站的要求及时通知,确保调试项目的核安全监督;

(4)负责调试项目核安全监督过程中管理要求的具体落实。

2 核安全设点试验现场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2.1 试验程序的编写

调试试验总清单确定后,各专业组调试工程师会针对调试试验编制调试试验程序。调试试验程序编制的原则要求为:

(1)调试试验程序的定值、限值、条件和逻辑等内容,应不违背安全分析报告、设计文件、设备厂家文件、调试大纲、运行规程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2)调试试验程序的内容应符合核电厂安全法规和标准、JNPC管理程序的要求,其内容应清晰、完整、易于理解。

(3)试验程序应与调试大纲规定的试验项目名称、编码、试验目的、试验内容和验收准则相一致。

2.2 核安全监督点的确定

国家核安全局编制并发布田湾核电厂3、4号机组调试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田湾核电厂3、4号机组调试阶段的核安全监督检查,即适用于从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建造和安装基本完成之日起到完成满功率运行试验时止整个期间所进行的核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核安全检查包括日常核安全检查和例行核安全检查。例行核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检查、控制点检查和专项监督。在调试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大纲中,在江苏核电3,4号机组调试大纲试验项目清单中选取若干试验项目作为国家核安全局专项监督试验项目[1]。

2.2.1 核安全综合检查

(1)调试质量保证检查

检查目的是查明电厂业主及相关单位是否有效地实施了核电厂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调试阶段应至少进行一次该项检查。

(2)调试管理检查

检查目的是查明电厂业主及相关单位是否已按调试大纲和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的要求建立了职责明确的调试机构,配备了足够的合格人员并制定了调试管理程序。该项检查必须在核电厂主回路冷态功能试验开始前进行,在调试过程中根据调试情况决定是否再次进行检查。

(3)热态功能试验检查

检查目的是查明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调试大纲实施反应堆热态功能试验,以验证系统性能是否与规定要求相一致。

2.2.2 控制点检查

控制点检查是要查明控制点前所有相关调试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并予以认可;控制点的释放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有效执行了质量保证大纲;核安全管理要求是否得到落实等。该项检查由国家核安全局或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

国家核安全局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在田湾核电每台机组调试期间设立控制点如下:

(1)冷态功能试验;

(2)首次装料;

(3)首次临界;

(4)离开50%额定功率;

(5)离开90%额定功率。

其中,冷态功能试验、首次装料、首次临界和3号机组离开90%额定功率控制点释放前的检查由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实施,其余控制点释放前的检查由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只有国家核安全局或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批准释放控制点后,田湾核电厂3、4号机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调试工作。

2.2.3 专项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分为现场见证(W点)和记录确认(R点)。对于现场见证项目的检查包括程序审查、现场见证和记录结果确认等内容的审查;对于记录确认项目的检查包括程序审查、过程质量记录及结果记录等内容的审查。每台机组应至少选取其中的20项进行现场见证和30项进行记录确认。

专项监督应完成以下工作: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试验开始前对营运单位提交的试验规程进行审查,并编写监督检查程序;

(2)按监督检查程序要求对调试试验进行专项检查;

(3)检查结束后,按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2.2.4 专项监督选点试验程序的送审

对于华北监督站专项监督项目的调试程序,正常情况下,调试管理处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将调试验程序提交给核安全处,核安全处在一个工作日内邮件报送华北监督站。华北监督站认为程序符合要求,试验方可进行,否则应修改试验程序直到符合要求。

3 试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

3.1 试验实施前的通知

对于华北监督站选点的调试试验,如果试验执行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调试管理处应至少在执行前半天邮件和电话通知核安全处试验执行时间;如果为非工作时间,调试管理处应至少提前一天邮件和电话通知核安全处;

核安全处在收到试验通知后,邮件报送华北监督站,并与华北监督站沟通是否参与现场见证,并将结果反馈给调试管理处;

对于华北监督站参与见证的试验项目,调试管理处应在试验执行前1-2小时再次电话通知核安全处,以便联系华北监督站进行现场见证;

对于试验项目时间发生变更的,如变更后实施时间在工作时间内,应至少在执行前1小时电话通知核安全处;若不在工作时间内,至少在执行前2小时通知核安全处,以便联系华北监督站现场见证;

对于华北监督站选取了监督点但没有参与现场见证的试验项目,调试管理处应在试验执行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将试验执行情况(试验执行时间、试验结果、有无异常情况等)邮件反馈给核安全处,由核安全处邮件报送华北监督站。

3.2 试验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3.2.1 试验项目的实施

试验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调试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具有相应的授权;

(2)试验必须按照批准的大纲和试验规程组织实施,如实记录参数和收集试验数据,并按验收准则进行评价;

(3)试验所用的特殊专用工具、仪器仪表必须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3.2.2 试验项目的分级

调试试验项目根据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分为两级:QC1级、QC2级。两级调试试验项目实施不同等级的质量控制[2]:

(1)QC1级试验项目主要是一般调试试验项目,即不属于关键和重点的试验项目,由相关专业具有QC1级及QC1级以上授权的人员独立承担质量控制任务;

(2)QC2级试验项目主要包括重点调试试验项目、关键试验项目和核安全监督项目,由相关专业具有QC2级授权的人员独立承担质量控制任务。

3.2.3 质量控制实施过程的核查

质量控制实施过程需对以下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1)确认使用的调试试验程序、质量计划以及相关图纸是否是生效的文件;

(2)试验使用的需要标定的工器具、仪器仪表是否在有效期内;

(3)试验实施前,试验的初始条件和系统状态是否满足要求;

(4)对试验过程中的试验步骤变更是否按调试管理程序的要求实施,并对试验步骤的变更是否从技术上恰当的进行了评价;

(5)是否按规定记录试验参数和收集试验数据;

(6)对现场物项的标识、异物和清洁度进行检查;

(7)对试验负责人做出的试验结果评价进行认定。

3.3 试验实施过程中的异常缺陷处理

3.3.1 缺陷定义

(1)I类缺陷:某一物项质量出现异常,按照经过批准的原有标准、图纸、规程等相关文件进行简单的修理、更换易损部件或添加润滑油脂等后,该物项的质量能够完全满足原设计和设备性能要求的质量问题。

(2)II类缺陷:某一物项质量出现异常,但可按照经过批准的原有的标准、图纸、规程的技术文件或者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修理,该物项的质量/活动结果满足设计意图,仍在可接受或能确定的范围内的质量问题。

(3)III类缺陷:

a)返工:违反用户采购要求或用户认可文件的要求,需要制定新的工艺方案、技术规范和验收准则才能进行返工的不符合项,物项/活动结果完全满足相应的技术文件的要求;

b)修理:违反用户采购要求或用户认可文件的要求,需要制定新的工艺方案、技术规范和验收准则才能进行修理的不符合项,物项/活动处理结果满足设计意图;

c)不作改进的接收:经设计单位确认,可不作改进接收的不符合项

d)报废:违反用户采购要求或用户认可文件的要求,必要时需征求设计单位意见按报废(包括退货)处理的不符合项。

3.3.2 缺陷处理结果的验证和关闭

(1)缺陷处理现场工作完成后,针对II级缺陷的现场实体处理工作,工作负责人根据需要通知CNPEQC人员、供货商、监理公司以及JNPC责任管理处室、调试部门参加验证,工作负责人线上反馈详细的处理结果和验证结果。

(2)调试工程师组组织缺陷处理后的试验和运行验证。I类缺陷由调试工程师和QCI级人员参加验证;II类缺陷根据需要通知JNPC调试工程师、QCZ级人员、供货商、监理公司以及相医责任管理处室参加验证,维修部门参加重要设备缺陷的验证。

(3)验证合格,调试工程师在管理信息系统关闭缺陷处理报告单;并组织签署验证和关闭意见。

(4)对于验证不合格的缺陷,工作负责人和供货商重新进行现场缺陷处理,需要时,重新制定处理方案。

(5)对于经验证后证明该缺陷己超出II类缺陷范围,调试工程师关闭缺陷流程,并在管理信息系统反馈原因,开启不符合项,按不符合项流程处理。

(6)只有当相应的缺陷己关闭(流程已反馈关闭),工作负责人才可申请退工作票。

(7)关闭缺陷时,缺陷处理报告单、缺陷处理方案、工单准备文件包、质量计划、实施验证记录均作为附件上传,原件在调试队归档保存,组卷时移交信息中心。

对于华北监督站现场监督和见证过程中提出的问题(问题澄清单或纠正措施通知单),电厂业主应按照华北监督站提出的要求给予正式答复和整改,并按期提交相关资料。

4 试验报告的编制和审查

(1)试验完成后,试验负责人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试试验报告的整理、编制工作;

(2)试验报告提交线上系统进行流程审批之前,先提交报告审查人员进行线下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者方可将试验报告提交线上系统进行流程审批;

(3)校核人员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试试验报告的校核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编写人员,试验负责人修改完成报告后,提交专业组组长再次校核,校核无意见后,发送至专业组组长及以上人员审核;

(4)审核人员接到报告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若为关键试验项口,应提交至调试队队长批准生效,其他试验项目,提交职能组组长批准生效;

(5)对于核安全监管部门设为监督点的调试试验项口,报告批准后,各专业组应递交此报告至技术管理组,山其通过核安全处与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口,以向核安全监管部门递交调试试验报告,并组织回答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监督审查期限按照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6)批准后的调试试验报告由信息文档处保存。

5 结束语

核电厂调试阶段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还需继续探索提高更加有效性的手段和方法,在今后调试工作中能够切实保证核安全设点监督调试试验项目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调试核安全风险。希望对以后核电项目调试阶段的核安全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国核安函〔2016〕141号 田湾核电厂3、4号机组调试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大纲 2016.

[2] 田湾核电站3、4号机组调试大纲 C-AD-CPM-001 2017.

论文作者:刘沛杉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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