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行为的形成机理与反腐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理论文,腐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腐败给行为者带来的收益可能大于其付出的代价,并且在现实中政府腐败与个人腐败有共生趋势。企事业单位的腐败实际上可能比政府腐败更为普遍且更为持久,但政府腐败更难于被公众接受。无论腐败有何历史原因,社会为腐败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实际上大于政府、个人及其他组织的腐败收入。反腐败是当今社会进步中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关键词 腐败行为 反腐败 政府腐败 个人腐败 人合政府
中图号 D26
当今生活中的腐败问题使政治学、历史学和经济学都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为什么执政者不能保持应有的廉洁?为什么腐败现象屡禁屡兴且愈演愈烈?腐败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代价吗?人类面临腐败现象真的束手无策吗?人类控制腐败的前景乐观吗?本文将用经济分析方法来进一步探讨腐败现象之迷,并对相应的财富配置效果和对策选择作出分析。
一 腐败的分类及其特征
一般意义上的腐败有3层含义:一是指腐烂;二是指(思想)陈旧、(作风)糜烂;三是指制度、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语言学家对腐败的这些定义显然不能用来作严谨的理论分析。我认为,腐败是指一个组织体系中的行为主体(1)需要在获取一定报偿(如金钱、实物、情感甚至肉欲的满足等等)的条件下完成他的职责所要求他应该做的事;(2)因不正当的目的干了他不可以干或在一定职权下某种程度上可以干的事;(3)行使合法权利以谋求法律所没有规定的私利。用经济学语言讲,腐败乃某组织体系中的行为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合法和非法的)使国民收入发生有利于自己的转移,而这种转移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这里所提的“组织体系”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当然主要是指有独立自主权的国有企业。
依腐败行为的实施主体,腐败可以被划分为“政府腐败”、“企事业单位腐败”、“个人腐败”。个人腐败又可以依当事者在职权阶层中所处的地位高低分为“高级个人腐败”和“低级个人腐败”。如果政府税收和国民收入等被或明或暗地移来增加多数政府成员私人的甚至政府本身的财富而法律并未赋权其这么做,我们就称之为“政府腐败”。这里需要把作为一组人的政府和作为一种制度的政府区别开来。前者称为“人合政府”,它指统治国家的政治官员;后者称为“制度政府”,它指这些政治官员用以统治国家并且只在他们任职期间才可以控制的机构。政府腐败是指人合政府的腐败,不是指作为制度机构的政府的腐败。在现实生活中把两种不同含义的东西混淆起来是不科学的。当然,人合政府与制度政府往往是相互联系的。如在人合政府存在调整刚性的情况下,需要通过调整制度来达到调整人合政府的目的;人合政府总是要以制度政府的名义行事,它可以增强或削弱制度政府的威信,而制度政府则需要人合政府去推动。
假定在职权阶层中有当事者A和可能属于也可能不属于职权阶层的个人B发生如下交易:当事者A接受来自个人B的恩惠或报酬作为对其为B作出有利行为的报答,这笔报酬促使当事者A从事他无论如何都应该做的事情,或者诱使他要么违反上级指令要么违反他所属的组织的规章。A、B二者的行为结果可以是有利于A、B个人,也可以是有利于A、B所属的组织。当这种行为仅有利于当事者个人时就叫“个人腐败”,当这种行为有利于当事者所属的组织时就成为“政府腐败”或“企事业单位腐败”。若腐败的个人活动可以分享由组织腐败交易中产生的附加奖金及其他法定报酬,则这种刺激机制就在个人腐败与组织腐败之间建立了固定的联系,使之共生而产生其相互加强的趋势。一方面,如果组织的成功取决于腐败者能够施予的恩惠,组织当事者分享的奖金取决于它由上级认定的成功,违法者分享的奖金很多,个人腐败就会在组织腐败过程中得到扩张。另一方面,组织腐败还给个人腐败提供法律和行政上的“保护伞”。如果组织选择实施比较严厉的惩罚的话,它就会失去下属腐败将带给它的利益。
职权阶层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腐败机会。对于高级个人腐败而言,当事者往往享有优于其他人的物质特权,而且在违反规章时不易受到通常应有的惩罚,此外腐败的行为还有助于他在职权阶层中的进一步升迁。在现实生活中,甚至职位相当低级的当事者都可以利用他们所在的制度岗位获取私利。比如,稀缺商品的仓库保管员,其薪水较低,且不能大量分享所在组织获取的报酬,所以他们自行从事腐败行为的动因较强。如果没有钱财开路,享有计划分配物资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往往不能获得稀缺投入品,除非仓库负责人愿意发货。通货的介入大大促进了这种低级个人腐败,因为通货交易是“匿名”的,易于掩盖,不像有名有姓的转帐支付那样容易受到控制和检查。不过,非法的物物串换、劳务与劳务串换以及物与劳务的交换也可以减少被发现的风险,而且被发现时处罚较轻。比如,房管者帮助某人弄到住房,此人就给这个房管者制造假成绩;政府的管理人员直接从财务制度松弛的个体户、集体企业及外资企业低价购买(甚至索取)物品和劳务,后者反过来就可以避免税收、审计和检查带来的不便及成本叠加。
二 腐败的形成机理
腐败并非社会和人类的天生本能,也不是社会和人类的任何目的和享受。人类社会从根本上是厌恶腐败行为的。那么,是什么力量促使腐败现象得以产生并普遍扩张呢?在理论上,当一个人从他的行为结果中获得的收益或好处略大于他为此付出的代价时,他就有可能跃跃欲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托·约·登宁的话来说,如果有10%的利润(这里指腐败的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它就保证到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我们的分析正是从这种思路展开的。
政府腐败模型。政府的基本腐败行为不外乎两种:一是直接吞噬政府的基金以中饱私囊;二是包括征收一种叫做腐败税收的税收政策。后者是政府通过引诱或接受贿赂而从私人收入中索取的款项。“官倒”现象就属此类。
政府不可能为所欲为,它面临一系列的约束力量。这些约束力量有内部施加型和外部施加型两种。前者是政府本身的道德水准即对腐败的厌恶程度,假定每人对增加每一元净收入都很清楚,那么来自腐败行为的每一元增加额的边际效用(MU[,c])与来自非腐败行为的每一元增加额的边际效用(MU[,n])的比例MU[,c]/MU[,n]就可用来衡量对腐败的厌恶程度。一般地,0≤MU[,c]/MU[,n]≤1,其中,0和1分别代表完全厌恶和完全不厌恶。它取决于传统道德观念、党派宗旨、宗教信仰等,所以在短期内很难改变。外部施加型约束力又有两种:一是法律约束力,这构成腐败的法律成本。它是腐败行为可能被司法机关及具有同等功能的机关(如党和政府的监察系统)抓获的概率的产物。被抓住所付出的代价本身是一种预期成本,因为一个人可以通过行贿、法律机动性、党政系统的人际关系以及其他此类手段而免遭处罚,而且这种处罚是无法事先明确的;另一外生型约束力就是竞争,其实质在于力图缩短当权的竞争对手的任期,因为政府机构不属于当权者所有,还有人会为获取这种靠职位而营利的权利而竞争。竞争型约束力构成腐败的竞争成本。它是一特定腐败行为下获得未来政府职位的概率减少量的加权平均数。用r来表示政府收入的贴现率,则t年的加权数为1/(1+r)[t]。显然,这里假定开始时大多数竞争制度不允许使用暴力,权力的更替通过法定日期举行的选举来决定,且没有人操纵,没有个人歧视。
如果现在假定政府用现值一元的财产用于腐败行径,那么这项支出的净收益就是:
式中,λ表示t年中政府基金里直接转移于腐败行为的比例,P[,t]表示t年中现任政府在职的概率,S[,it]表示对生产性经济活动征收的实际腐败税率,K表示所有预期法律成本的现有价值量,Y[,it]表示有关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收入流量。
政府的目标在于选择一组λ[,t]、S[,it]和一组K个抽税的经济活动以把V最大化。λ[,t]和S[,it]的值越大,这一系列K个经济活动纳税越多,腐败行为的收益越大,而且P[,t]越小,K越大。也就是说,我们认为当λ和S趋于一致时,竞争成本和法律成本都将增长,因为λ[,t]和S[,it]一定时P[,t]是竞争约束力的结果,K是法律约束力的结果。当λ和S趋于一致时,选民、竞争对手以及司法、监察系统不必花很多财力就可知道政府活动的财富后果,政府预期受处罚的必然性及严重性会增加。进一步观察可发现,并非在所有经济活动中征收腐败税都一样有利可图。经济活动在两点上呈现差别:一是它们产生的收入流量的水平不同;二是对于一特定税率,它们的竞争成本和法律成本有区别。在有些经济活动中,选民、竞争对手以及法律系统更易于控制政府的行为,而政府在另一些活动中更易于隐蔽其腐败行径和索取贿赂,也就是说腐败税率S在不同经济活动中是不同的。
以上的分析实际上是假定存在一种民主立宪政体和独立的司法机构。这时,特定法律成本和竞争成本下可取得的S[,it]和λ[,t]最大值及用于腐败行为的若干资源能取得的V,将受选民和法律系统所掌握的有关政府行为财富结果的信息多少的影响。法律系统掌握的信息越多,政府腐败行为被抓住的可能性越大,与一定S和λ值有关的K值也会更大;同样,选民和竞争对手掌握的信息越多,与一定S和λ值有关的P[,t]值越小。法律系统和选民掌握信息的多少取决于竞争对手传给他们的信息的多少,他们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及他们本身的劳动等资源所获得信息的多少以及政府透给他们的信息量。这样,腐败政府运用自己的资源增加法律系统和选民获得信息和传递信息的成本对他们自己会更为有利。所以,腐败政府除了私吞政府基金、选择一些经济活动抽取腐败税收以外,还可以从事上述信息活动,包括增加竞争对手给法律系统和选民提供正确信息的成本,提高选民和法律系统发现真象的成本以及减少自己给别人和法律系统提供正确或错误信息的成本等。所以,一个腐败政府会力图控制电台、电视台的新闻来源和报纸的内容以及其他一些搜集情报的机构,这些活动在竞争对手和法律系统可以利用的资源为既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S[,it]、λ[,t]和P[,t]的值,减少K值,从而实现V增加。
然而,即使人们假定存在民主立宪政体和独立的司法机构,腐败政府仍然可以通过禁止或限制公共性竞争,可以采取专横措施减少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这些活动也会增加S[,it]、λ[,t]和P[,t]值,减少K值,从而增加V。不过,这里的政府面临被推翻的危险。这种危险构成政府从事此项活动的最大成本,它等于用非民主手段推翻现任政府的概率乘以预期成本,其中发生暴力推翻的概率取决于部分人对民主的感受程度、竞争对手和选民们拥有资源的多少以及他们对于冒险的态度(即对冒险的厌恶程度)。这种成本将减少政府通过限制公开竞争和司法独立性所取得的收益。
企事业单位腐败的生成与政府腐败有相似性,但因其组织特点不同而呈现差异性,具有其自身特征。
1.就其性质而言,政府组织的目标较多,且复杂而含糊,有些目标之间不是完全对立就是相互对抗。政府组织的产品(如劳务)生产对市场价格及其他各种衡量手段不敏感,产品没有定价,或者定价通常很低以资助消费者,但政府组织不会因此受损(其收入基本上来自税收),反而能强化它的垄断倾向。企事业单位的目标相对比较单一,其目标如满意的收益水平及在此水平下工资最大化都容易确定,并且要通过竞争来实现。这样,政府阻止和减少其腐败行为时不是与投入的最优化收益相联系,而往往是“无论代价如何”都必须杜绝,所以即使不能预期到制止效果,政府也不会在花销上有所节俭。企事业单位则由于目标明确且单一,只会在预期阻止腐败所取得的边际收益与其他边际收益相等的范围内阻止腐败的发生,也就是说制止腐败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时,企事业单位才乐于制止腐败,而当腐败本身能给他们带来更高收益时,他们乐于甚至鼓励本单位的腐败行为泛滥。
2.企事业单位的激励机制主要是建立在个人的物质刺激和生活归宿上,而在政府组织的刺激制度中非物质刺激因素要大得多,如在职权阶层的底层,将来的主要刺激因素就是工作保障和提升可能性,在中间阶层是因参与重大事件、分享与高级领导有关的殊荣所带来的满足,在最高层则是权力和荣誉,与金钱关系不大。这样,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者激励下属时总是避免个人腐败行为的发生,但为了保证营业成功或避免损失而允许单位腐败行为存在,并在处理个人腐败事件时采取宽大政策以避免下属的对抗情绪,除非个人腐败给单位造成极不良的经营影响。人合政府因为更易于受非金钱因素的刺激,减少腐败的金钱上的措施对他们作用不大,所以对职权阶层的腐败行为的惩罚应该是金钱措施和非金钱措施相结合。
3.企事业单位较少遇到政府组织中的集权与分权的矛盾。在缺乏集权统治时,政府中没有在反腐败措施中权衡利弊的力量,职责相互冲突的当事者不能通过管理措施解决其困难时就只有依赖于腐败行为。权力过于分散时也存在专职的监督阶层,但如果遇到有损于他们自己的政治的或别的权益时他们就会退避三舍。在一个高度集中的经济中,骤然的分权会导致让政治家有“购买”一条条权利的机会,造成一个政治与经济在低层次上的更紧密的结合体系,从而加剧腐败的蔓延直至无法控制。
4.企事业单位主要受到上级领导和董事会的监督,这种监督又主要限于某种单一的目标上。如果设监督系统,那么它的任务也是有选择性的:把主要负责人的腐败行为通报给上级和董事会但又不得张扬出去。它对单位腐败无能为力,监督员自己的腐败还会进一步弱化监督系统的功能。相对而言,由于大多数政府活动的相对公开化和在一定程度上的分析,政府通过外部来监督当事者的现象比在企事业单位中普遍,对政府部门有监督能力的人要比企事业单位中多得多。
5.当事者的行为结果在两种组织体系中是不一样的。在一般情况下,企事业单位的当事者只要其单一目标完成得很令人满意就可以连任直至退休为止,在“社会责任感”方面则可以放纵。政府组织不像企事业单位那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对职员雇佣、提升、降职和解雇,任期极为有限且没有把握,他的成功或失败只与他是否再次当选有关。所以,政府的腐败行为存在短期化倾向,企事业单位腐败则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总而言之,在一定程度上,企事业单位腐败实际上比政府腐败更为普遍、更为持久,原因是企事业单位“只要目的正确就可以不择手段”,且腐败的竞争成本和法律成本以及道德成本都被企事业单位的营运秘密性等组织特点所削弱。然而在现实生活里,政府腐败比企事业单位腐败更难以为公众所容忍和接受。
三 腐败对财富配置的影响
对于腐败所产生的后果,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腐败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浪费,而有人则说很难找到系统的理由来说明腐败是好还是坏。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当权者的腐败行为甚至被看成是它的根深蒂固的生活习俗的扩展,并进一步构成人们司空见惯的生活习俗的一部分。还有人认为腐败是新旧经济体制转化的润滑剂,是新体制建立所必付的代价,是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本原始积累的手段,等等。我们认为,腐败行为不仅从伦理学上,而且从腐败所产生的福利影响和资源配置后果都是十分有害的。
根据政府腐败模型,对腐败行为施加竞争性和法律约束力的机构越弱,社会上对腐败行为的厌恶程度越低,政府预期和可实现的腐败收入就越大。可以证明,社会为腐败行为所失去的财产资源要比政府、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得到的腐败收入大。下面,我们从收、支两方面来分析腐败对财富配置的负效应。
假设政府成员可以经商办企业,且把腐败收入的绝大部分投资于生产能力强和产业关联度高的活动之中,腐败显然不怎么损害经济增长。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大可能的。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国际示范效应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边际消费倾向偏高,炫耀式消费普遍流行,何况这些国家物价波动性较大和腐败收入的处置的非确定性(法律和其他措施都可能对之追究),致使当事者乐意把赃物投资到那些不易被没收的场所(如到国外投资、买外国股票、瑞士存款等),这就消除了腐败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效应。这是必然的。
腐败收入的产生对社会是十分有害的。
1.腐败收入导致过多的资源流到政治活动之中。政府可以取得腐败收入,更多的人会组织起来争夺政府统治权,会投入更多的资源,这些资源的转移因为没有遵循不同劳务的边际社会价值的变动规律而是低效率的。如果那些对腐败厌恶感不强的小部人把过多的资源投入政治活动中又不能有效地管理政府,这种低效率所带来的损失就会更加严重。人们要求的报酬将随着其他要素要求的增加而增加,那些抽走了资源的部门的产出减少会导致部门间不平衡从而明显地影响有关价格,这些价格又会进一步误导资源配置,造成整个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
2.腐败行为的当事者会想方设法雇拥其他中间阶层帮助其增加λ、S、P值,减少K值。作为政府机关,它可以自己办公司,也可以与别的公司结成联盟来向社会其余人征收税款:公司通过从政府手中取得特权而取得腐败收入,又通过截留实现的腐败收入从中渔利。双方都会为分享更多的财产而明争暗斗:公司会以支持现任政府的竞争对手和揭露其腐败相威胁,政府操纵的武器就是撤回一些垄断阶层的特权和取消一些优惠政策而赋予另外一些公司。政府与公司的联袂会带来双重损失:一是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一些垄断的低效率;一是因为决定谁取得特权的方法本身具有缺陷,或者一些高效企业因道德观念和厌恶高风险而不愿与政府“合作”,垄断权利与特权未能赋予最有生产能力的企业,造成资源的无效配置。
3.非理性的差别性税率也引致一定的社会成本。非理性的差别性税率会改变不同经济活动的相对收益可能性,这种变化不反映不同经济活动的机会成本和收益的改变,从而没有社会效益,资源会根据错误信息而流失。
同样,企事业单位腐败导致的资源转移和收入再分配都是浪费性的。最明显的浪费就是那些从事腐败活动的高知识阶层(包括高层管理者)的人们放弃做本来可做有更高生产力的事情。不仅如此,浪费还来自进入能攫取腐败收入的位置的竞争。许多人接受了相当程度的专业技术教育,但因腐败收入的诱惑与影响而对他们的未来生活失去意义。为得到政治或行政升迁,他们不惜荒废所学专业而苦苦地进行政治“修炼”。如果这些人有职业选择自由,那么这种职业的预期收益与别的职业就没有什么不同。初始资源配置愈接近各企事业单位的边际技术替代率,腐败对效率愈是有害。
四 反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腐败是政权的产物。自存在政权以来,就存在腐败问题。资本主义国家(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存在腐败,社会主义国家也有腐败,只不过他们的表现形式和程度不同罢了。
1.由于不完善的监督和信息缺损使当事者拥有大量可用于索贿的垄断权,两种社会制度在执法、检察、选择合格申请人(伪造证明)、分配稀缺的资源、合同签定等等方面都存在着近似的腐败问题。不同的是政府腐败常常影响民众,至少影响那些由于腐败而使自己待遇恶化的人们,并且“受害者”往往不易感觉。
2.就目前而言,西方的腐败现象易被发现,这不仅仅是一个制度问题,而且是一个文化和社会问题。西方的许多正式办事程序具有相对渗透性,任何记者、学者或相关的公民一般都可以去了解一特定官僚机构如何工作从而发现腐败。社会主义国家则主要靠建立科层式的机构来加强监督,当然党组织和司法系统对抑制腐败也有一定的作用,但在民众反腐意识尚待提高的情况下,这些重叠的组织机构没有不管后果而搜集和揭发腐败的法律、行政和民众支持和自主权,加上一些工作人员与腐败者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暴露别人也只会伤害自己),因而它们是效率的(如民不告则官不问)。不仅如此,腐败者往往还通过“裙带关系”,“同学关系”、“同乡关系”等等把更多的人纳入他的腐败行为之中,从而形成一道“腐败怪圈”。没有多少人敢碰这个怪圈。更甚的是,有些领域,局外人无法或不能够观察到其中正在发生的事情,只有当腐败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时(俗话称:纸包不住火时),方得以处理。这种情况,在西方也同样存在。
3.惩罚的逆效应。这在西方也存在。一般说,严厉的惩罚是制止腐败行为的有力手段,但是,惩罚太重会使一部分人不情愿揭发身边发生的腐败现象。人们会感到有一种非正式地平息事件的巨大压力,党政当局可能还会担心严厉的惩罚会削弱党政自身的法律基础。在民主制度尚未完善下的任人唯亲的影响,严厉的惩罚还会削弱一些当政者的威力,因此,上级袒护下级、高级官员包庇下属官员之事也就时有发生。所以,很难说严厉的惩罚会减少腐败的诱因和数量。无论是受处罚者前途暗淡还是受处罚者易于获得新生,在此都无济于事。
4.有些行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为非法,而在西方则是合法的。有些腐败机会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状况下表现不一样。在经济短缺状况下,经营者不必行贿去扩大销售量;在供给过剩下,厂商需要想方设法去争取顾客。短缺状况下,许多商品和劳务以较低的价格配额供给,由此产生的腐败现象所形成的腐败价格并不是接近于该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它不能起到价格应有的作用,因为腐败者在保持腐败秘密性的前提下可以搞价格歧视,对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腐败价格”,而排队和等待所消耗时间的机会成本会促使更多的人去从事腐败行为。经济转型期的中国,短缺与“过剩”并存:一方面是货源告急,供不应求;一方面是产品销不出去,库存积压增大。正是这种过渡期的“短缺”与“过剩”的并存性,使中国现阶段的腐败问题比较严重。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目前很难说哪一个国家对付腐败的方略,完全适用于中国,是万灵药方。抑制腐败的现实选择不在于推翻某一种社会制度而引进另一种社会制度,而在于加强各自的自身制度建设,并从长期着手实现某些制度的转换。
1.从长远看:(1)私人积极性法律化,并增大腐败的法律成本。有些被现行法律视为“黑市”、“灰市”、“褐市”的交易,只要它没有超出人们的伦理道德所能容忍的界限,法律应该重视对这些交易给予保障,至少应让它们变成“白市”。同时,健全法制,进一步加大司法工作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制订和颁布《禁止不正当收入法》和《反腐败法》,明确规定腐败行为和非腐败行为的界限。对已发生的腐败行为,司法机关要敢于碰硬,党和政府的其他机关应采取回避措施,同时社会要给办案人员以保护和其他保障(如物质和精神奖励等)。(2)明确规定政府官员及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的各项待遇标准,定期公布他们的工资收入情况,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形成制度化的监督体系和社会化的监督体系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加强监督体制是增加腐败成本的一个有效措施。但是,现在的监督体制往往形同虚设,原因是监督没有客观标准,有了客观标准又难以获得可供监督的信息。所以,重塑监督体制,制定《监督法》,保障监督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监督,是打破目前监督体系沉闷局面的有效方法。(3)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的行政功能,弱化其操纵经济的功能。目前,最困难而又最急需完成的,是重新设计政府的职能,改变政府作为一级经济组织的做法。当然,政府的运行轨迹是一个尚值得探讨的课题。但是,在政治领域引进竞争机制,增大人们的选择自由度,增加腐败的竞争成本,应该是我们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4)增加构建联盟和“腐败怪圈”的成本。这取决于行政组织模式的选择。牵制型行政组织会使当事者很难组成派系或“家庭圈”,但它可能无助于防止腐败,还会导致办事拖延。阶梯型行政组织对腐败的抑制作用要看上层领导者的诚实程度,若“上梁不正”则会促进“下梁歪”,腐败盛行。简单而唯一的办法是建立强有力的刺激制度,分裂和瓦解腐败联盟,阻止腐败蔓延。(5)提高行政人员的实际工资。(6)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把对腐败的厌恶程度纳入干部的录用和升迁的标准中。
2.从目前看:(1)减缓市场压力,培育市场环境。采取更为有力措施,促使企业的市场化转轨,改进短缺资源分配制度,使那些愿意付款的人不必经过微妙的讨价还价和程序而买到特定商品。(2)转变腐败当事者的行为动机。把个人腐败行为纳入企业的生产函数中,使腐败者在不能提高企业的产出时就无法增大自身的收益。(3)进一步增强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大发现腐败行为的概率。(4)实施边际惩罚原则,突出处理腐败的非政治性,增大对腐败行为施加惩罚的概率。政治化地处理腐败往往效率不高,因为当事者会认为大不了就是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同时还有某些上级领导心慈手软。对腐败实行惩罚性罚款时把罚款与腐败规模联系在一起往往效果也不太好。最好的是,把它与腐败预期收益的边际增加相联系,随预期腐败收入同幅度上升。(5)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形成对腐败较强的威慑力。这不仅包括新闻报道要讲真话、讲实话,而且应取消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某些非理性干预,培育民间舆论力量。
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说就可以达到腐败的零境界。但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此。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在努力地消除腐败,在向腐败的零境界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