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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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加入世贸,江泽民总书记深刻指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意味着我们要更加深入、更加全面地参与国际竞争。”(注: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国文献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193页。)要在竞争中赢得主动,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本文试图探讨:加入WTO后,我们应该怎样“通过改革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注:江泽民:《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国际形势与经贸组织”专题研究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2年3月26日。)。

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现状与入世的差距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基本是自然经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照苏联模式,长期坚持计划经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按市场经济取向进行改革开放,但基本还是计划经济,直到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才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见,我国正式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只有上十年时间,对比工业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市场经济实践,我们的差距很大。具体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来看:

1.市场化程度低。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的。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呈现出多种层次,与之相适应,市场化的程度也不同。第一层,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这种生产力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和全国的特大城市,它们是改革开放以后进入我国的跨国公司及顺应改革开放需要而迅速崛起的一批国内企业。这些企业的生产已溶入国际分工体系之中,产品能全部进入国际市场。第二层,较为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如部分东南沿海地区及大部分中部地区和部分西部地区,这些地区有现代化的生产设备,社会分工较细,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交换,产品有一定的外向度,但主要是国内市场。第三层,不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如发达地区的山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小城镇。这些地区的社会生产力比较落后,其加工业一般是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加手工生产,甚至以手工生产为主,社会分工不细,基本是在一个经济单位独立完成一件产品,虽然是商品生产,但生产的规模小,销售的范围狭窄。第四层,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如大量贫困落后地区,这些地区几乎没有加工业,靠落后的生产方式,甚至是刀耕火种的耕作方式,维持单一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其产品主要满足自己的需要,这些地方基本是自然经济形式,根本谈不上产品的商品率。所以,从全国的角度来看,我国商品经济及市场经济的程度还是很低的,而且从全国的范围来看,市场化程度是很不均衡的。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的,我国大多数地区还处在由计划经济到初步的市场经济的转轨阶段。

2.计划经济色彩很浓。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一切都列入国家计划,企业的供、产、销,人、才、物都由国家统一安排。改革开放,特别是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这种状况得到了根本性转变。但是,我国计划经济的色彩仍然很浓,据国务院法制办调查统计,目前我国仅中央政府部门控制的审批事项就多达2000多项,地方政府审批事项更是多如牛毛。“跑部向钱”、要批文、争项目、争额度的现象依然如故。许多地方的审批达到了离奇的程度,一个厂长要办一件事情,跑上十个月,盖几百个章的事情不算奇怪。1998年,郑州市就成立了“馒头销售办公室”,对生产馒头进行审批,发放许可证的才能生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审批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最便利和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政府主要通过审批的权限对社会资源进行行政配置。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面对入世的新局面,过多过滥的审批,显然是不适应的。

3.垄断经营的程度高。

我国许多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在相当程度上依靠行政权力进行垄断。例如,我国的金融、电讯、交通都是属于高度的行政垄断的部门,这些高垄断的部门都是效率低下的部门,也是消费者受益最少的部门。例如,从香港打电话到深圳,其费用要比打到美国高出好几倍,而且服务质量差。二是价格垄断。如价格联盟时有发生;滥用市场支配优势进行价格垄断很为普遍;行业协会进行价格垄断盛行;滥用行政权力进行价格垄断顽固存在;采取贿赂手段进行价格垄断禁而不止;“三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价格垄断;等等。三是区域垄断。一些省、市之间建立壁垒,划地为牢,分割市场,不允许一些产品的交流和经营项目的进入。

4.市场经济秩序混乱。

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加入WTO的必要条件。但是,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市场经济秩序十分混乱。例如制造、贩卖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十分猖獗,假酒、假烟、假家电、假汽车、假手表以及形形色色的各种假名牌产品严重冲击商品市场,尤其是假药、假医疗器械以及毒米、毒油、毒肉、毒菜、毒饼干、毒面条等各种有毒食品,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盗版光盘、书籍充斥文化市场,知识产权无法得到保护;假票据、凭证,做假帐的行为大行其道,有的地方甚至公开出现做假账和避税培训班。各种骗税、偷税、逃汇、骗汇、传销和走私活动严重存在。

5.市场法制不健全。

一是我国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如服务贸易的立法就是这样,世界上凡加入WTO的国家对于服务贸易开放大多率先立法,用法律手段进行调节。我国缺少这方面的立法,使对外开放无法可依,或使外商进入市场后没有相应的规范规制。二是现有有关法律存在明显缺陷。例如,我国过去的行政法规授权部门立法而成,过于简单,偏重于方便执法而不是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具有鲜明的管理色彩;同时,程序制度确认的行政公开程度低;特别是对于违法者难以给予应有的惩戒。三是以政代法的行为将受到严历冲击。我国过去是政府高于一切,入世后,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要审查。所以,政府要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行政理念;不然,难以适应入世的需要。

6.市场主体不健全。

我国市场主体不健全主要是指参与市场竞争的国有经济成份缺乏竞争活力。我国国有经济问题由来已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企图解决国有经济的困难。前几年,我们采取了债转股、提高出口退税等措施,但国企并没有真正脱困,国有企业所消耗的资源和资金占全国达2/3,但其所生产的GDP占全国仅1/3的格局并没有多大改变。长期以来,国企存在的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成本高;管理层次多,管理费用增加;决策失误,重复建设,浪费惊人;技术含量低,设备更新慢,创新能力差,产品不适销对路等问题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国有企业过去得以维持,完全得益于其垄断地位和国家的特殊政策的保护,加入WTO后,国企的这种特殊地位必将失去,这是必须认识到的。

二、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积极应对入世的途径

1.深入研究市场经济,正确认识市场经济。

我国从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现在还只有10年时间,所以,我们对什么是市场经济,在认识上既不统一,又欠深刻。什么是市场经济?经济学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现在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经济形式。这种关于市场经济的理解是片面的。这里所说的配置资源,在马克思资本循环公式中,就是这一阶段。这是购买阶段,即企业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为生产作准备的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实际上是两头连着市场,即W'-G'的销售阶段。这一阶段对于生产者来说,是更为重要和关键的阶段,马克思把这个阶段称为商品的“惊险跳跃阶段”。事实也是如此,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生产者要实现盈利的目的,关键在于要有市场;没有市场,产品卖不出去,就会前功尽弃。所以,对生产者来说,这个阶段是他(们)首先要考虑的,即在准备生产之前,先要问有无市场。当然,可能有人会说,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来看,买即是卖,也就是说G-W,对另一方来说就是W-G,意即W-G也是进行资源配置。但是,W-G的目的不是配置资源,而是实现价值。更何况W-G中,有的部分就是纯粹进行生活消费的最终产品。当然,更为关键的问题是,仅从配置资源角度理解市场经济是片面的。理论上的片面,必然导致实践上的偏差。我国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经济过剩,与生产者只考虑或多考虑及关注G-W,而不考虑或少考虑及不关注W-G是有密切关系的。这就是生产者常常不关注市场需要,只要自己具备某种生产条件就大量盲目生产,这又怎么能不导致生产过剩呢?仅从资源配置角度理解市场经济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说明市场经济的本质。什么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呢?我认为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生产者之间的经济联系。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要进行生产,必然要发生经济联系。我认为,人们通过市场发生经济联系就是市场经济。这样理解市场经济,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在我国入世的情况下尤其如此。这就是:第一,它告诉生产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某种产品的生产,不仅要看市场上有无这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而且,更重要的是产品生产出来后,有无市场。第二,在我国入世后,生产者的经济视野要放眼全球范围,要了解全球的资源情况;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全球不同民族、国度人民的需要情况再进行生产,切忌盲目生产。第三,它还告诉生产者,人与人都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人类只有结成一定的关系才能生产,这种关系是通过物的联系实现的。这种物的联系,既有量的界限,还有质的要求。因此,生产者必须自觉按比例进行生产,同时为对方提供优质低价的产品。

2.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改革政府审批制度。

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形式,是国家管理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不能一概否定。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审批过多、过滥,这种状况不改变,既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不利于应对入世。因此,必须按市场经济需要,对政府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一是要明确行政审批的原则。行政审批要减少随意性、克服盲目性,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设定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二是市场原则,就是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都应由市场机制去解决;审批的范围只能是市场之外的部分。三是效能原则,就是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四是责任原则,就是“谁审批,谁负责”。五是监督原则,就是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要通过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

二是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要对政府现有的审批职能进行认真清理,将那些与发展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相悖的审批环节按法定程序,该撤销的撤销;可以合并的进行合并;还可以将不必要的“审批制”改为“注册制”、“登记制”或“备案制”。

三是对于必要的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通过立法加以严格规制。针对我国政府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审批法。对必须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严格审批内容,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条件,规定审批时限,改进审批方式,科学分解审批权力,防止“暗箱操作”。

四是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是解决滥设滥用行政审批的治本之法,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增加、完善这方面的内容。此外,应加强公民、法人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和许可听证制度,增强行政许可方面的立法和行政许可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江泽民总书记曾经指出,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建设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环节。为了适应我国入世的要求,在立法环节方面必须做到:一是按WTO规则要求,尽快清理与之有冲突的法律、法规;二是尽快修改和完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符合我国实际,与WTO规则相衔接的法律体系。在执法方面,要依法办事,严肃执法,要切实解决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等执法不严的现象。

无论立法和执法都要严厉。古人说,治乱国,以重典。在我国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违法者有许多空子可钻,社会违法现象十分严重,法制不严,对犯罪分子不能产生威慑作用。我国过去无论立法还是执法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我国《商标法》规定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处以非法经营所得20%以下的罚款,而非法分子伪造名烟,非法收入可达500%以上的利润。而国外的情况相反。如美国法律规定生产、批发、销售假冒商品均属有罪,对生产者、经营者处以25万美元以上和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的,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法国的法律规定,假冒违法者可判处2年监禁,罚款100万法郎。国外其所以要采用这么严厉的法律,目的在于在全社会树立起规则,使以后不会有人敢违类似的事情。我国除立法不严之外,执法上问题更多,例如在打假方面,大规模的制假贩假哪里能瞒得过当地的政府部门,但是一些地方官员,为了地方或个人私利,把制假、贩假者作为保护对象,有的甚至与制、贩假者串通一气,这又怎么能不使违法违纪行为猖獗呢?!

4.深化国有经济改革,健全市场主体。

我国国有经济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所有者缺位”。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讲到这个问题时曾经指出,大陆国营企业的不济是因为用他人的钱永远不及用自己的钱来得小心谨慎。他在1988年的中国之行时遇到有的人大谈国有经济优越性时,他的回答就是,既然国有经济优越,何妨让私营经济参与竞争,比赛一下?是的,任何事情都是有比较才能有鉴别,不同经济成份也一样。从改革开放至今的差不多长达1/4世纪的时间里,国家对国有经济给予过许多优惠政策和特权,但是国有经济的问题始终不能解决,相反,从无到有的私营经济,虽然处在夹缝中生存,却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使国有经济相形见绌。随着我国的入世,大量外资的涌入,非歧视性原则的实施,国有经济面临的竞争压力会更大。因此,要使国有企业能够真正成为健康的市场主体,必须进行深化改革。

首先,政府要明确定位。要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要明确自己的职能就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不要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裁判员,还是运动员。政府要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让企业成为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经营者,以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其次,要加速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国有企业战略重组就是依据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通过国有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收缩国有经济战线,抓大放小,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使国有经济具有活力,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具体来说就是国有经济从竞争领域中退出,只占据非竞争领域这一块阵地。

最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产物。用现代企业制度代替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具有历史的必然。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制,其具体形式是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的核心是完备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它是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组成的一整套利益制衡机制。这一利益制衡机制是工业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实践摸索出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不采用这一方法,股份制必然走样,决不会达到理想的效果。我国国有经济在进行公司制改造过程中,不少企业是董事长、总经理集于一身,而监事会形同虚设。这种治理结构又怎么能实现利益制衡呢?所以,国有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按规范化的公司制进行;否则,只会劳民伤财,国企也无法真正成为健全的市场主体。

5.加强培训学习,造就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才。

入世后,我国就已经溶入了世界市场经济竞争的洪流中,这一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因此,要把培养一大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才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在这方面,首要的任务是学习。各级干部都要自觉地学习有关市场经济的理论,了解市场经济的实质、功能,从而自觉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认真学习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懂得这些规则的内涵及其在我国的应用;学习财政、金融、外贸、管理,尤其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懂得我国的具体经济部门的有关运作方式、政策规定及其与世贸的联系。其次,要加大培训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开办专门培训班,就有关入世的内容进行专门培训,各单位也要组织这类讲座和报告会。再次,要把入世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不仅经济类院校要开设这方面的专门课程,其它高等院校及高等专科学校和中等专科学校也要有选择的开设这类课程;同时,按照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世界的要求,中小学教学也要以不同的形式介绍与入世有关的内容,让青少年们也能初步了解入世的有关知识,使他们从小就具有开放的眼光和意识。最后,要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环境,要设法从国外吸引一批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国际惯例的各类专门人才;要尽力为各类高层人才提供展示才华的舞台;要在事业上、感情上和待遇方面留住人才,使他们的才能得到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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