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日本战后文化行政的变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战后论文,试论论文,行政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313.4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874(2012)04-0109-14
文化行政是指国家、政府及其他公共组织对社会文化事务的管理,是宏观的文化行政管理体制和微观的文化行政运行机制(即文化行政管理方式与方法)的总和。①各国的政治体制不同,文化行政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不尽相同,且在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文化行政体制也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
日本战后文化行政发展过程中机制和理念的转变,对于中国当前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 日本文化行政概述
在日本,由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体对文化事业进行不同层次的管理。文部科学省文化厅是中央政府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济产业省、总务省、外务省、建设省、农林水产省等也管理着一些相关文化事业。文化厅是文化行政的主体,其他中央政府部门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对其进行配合。1947年《地方自治法》颁布后,日本由战前高度中央集权逐步向地方分权方向发展。随着行政改革的推进和地方分权化的进展,地方自治体拥有了较大的文化行政自主权。在地方自治体,由都道府县知事和市町村长执行机构——首长部局直接负责地方的文化行政工作,各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的教育委员会负责一部分文化艺术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根据2001年颁布的《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日本文化行政的理念是“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创造独创性的新文化,提高国民的文化生活,建设富有活力的社会,为世界文化发展做贡献”②。基于这种理念,日本文化行政的目标可以概括为“提升文化的高度”和“扩大文化的范围”。“提升文化的高度”,是日本中央政府文化行政的主要任务。所谓“文化的高度”,是指作为文化的精华和顶峰的艺术,既能提高文化的品质,又能带动文化全面进步,艺术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文化质量的主要标准,是国家和国民文化品位的最直接体现。而“扩大文化的范围”,则是指通过普及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的文化,缩小地区间的文化水平差异,保证国内各地区的文化均衡发展。地方文化行政的主要任务是振兴地方文化,开发具有独特性和独立性的文化,保护地方文化的主体性和多样性。这也需要中央政府进行支持,通过中央和地方自治体的相互配合,提高国家的整体文化水平。
日本文化行政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完善开展文化艺术活动的基础设施,包括文化组织、文化设施和文化信息系统;(2)奖励和支持文化艺术活动,包括对文化艺术活动进行嘉奖和给予财政补助;(3)确保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包括保证艺术家、文艺团体开展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为国民提供欣赏文化艺术的场所;(4)培养艺术家,包括支持艺术家进修和表彰艺术家;(5)推进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包括促进艺术家、文艺团体的交流和举办国际性文化艺术活动等。③
二战后的民主改革时期,日本政府对战前和战时对文化艺术的干涉和管制进行了反省,确立了“不干预内容”的原则,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不得以文化指导的名义干涉文化艺术活动,只对其进行间接支持。为了从立法和方针指向上贯彻该原则,1968年设立文化厅时,规定其职责是“采取措施鼓励、推动国民的自发活动,创造各种条件使全体国民都能享受到文化,在此基础上采取必要措施弥补个人活动的局限和不足,纠正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以实现全面的文化振兴”④。2001年颁布的《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指出要尊重文化艺术活动者、文艺团体的自主性,尊重创造性,同时指出该法的主旨是促进文化艺术活动者、文艺团体的自主活动。⑤在首次公布《关于文化艺术振兴的基本方针》时也指出:“国家在振兴文化艺术方面的基本职责是鼓励、扩大作为文化艺术活动主体的国民的自发性活动,同时为全体国民都能享受到文化艺术提供各种条件。”⑥
客观地说,政府在文化行政过程中,不干涉文化艺术的内容、只从旁推动其发展是很困难的。例如,要在有限的预算范围内支持艺术活动,就要对其水平优劣进行评判;为了表彰优秀艺术家,就要对其艺术成果进行评价;为了举办艺术节,就要对参加者进行选拔。因此,为了使不干涉内容原则能真正得以贯彻,日本文化厅设立了由专家组成第三方机构对文化艺术活动进行审议和评价的机制,选拔资助对象和进行表彰时,都由文化政策推进会议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来进行实质性的审议和研究,形成决议后经由文化政策推进会议审批,再由文化厅公布。⑦在这个过程中,文化厅不予干预,完全依据专家意见来决定,以最大限度地遵循不干预内容的原则。
二 战后日本文化行政的变迁过程
二战后60多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行政改革的推进,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体文化行政的重点、内容以及行政体制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根据日本战后文化行政变迁的阶段性特征,大致可以将其划分为五个时期。
(一)文化行政空白期(二战结束至20世纪60年代前期)
二战结束后,日本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民主改革,相继制定了《日本国宪法》、《教育基本法》、“新民法”等基本法律,规定了战后日本文化的民主主义、和平主义基调,为战后日本文化行政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战败为日本社会反思和改造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而建设新文化的前提是必须对旧文化进行清算。战后初期日本文化界掀起的文化反省思潮,是一种试图摆脱精神上的虚脱状态、重新定位日本文化的运动。⑧
这一时期,日本中央政府文化行政的主要内容就是纠正战前和战时的文化艺术政策的影响,废除限制文化艺术创造和言论自由的治安维持法、出版法、报纸法、电影法等。为了践行尽快回归“文化国家”的道路,日本政府开始关注战前被忽略的舞台艺术,文部省开始举办艺术节。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由于战后初期通货膨胀严重、战败导致国民轻视民族传统等原因,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举步维艰,但是以1949年法隆寺金堂壁画火灾损毁事件为契机,同时为了应对欧美文化的大量涌入,日本政府开始重视保护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1950年,日本政府成立了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并颁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法》,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整顿,奠定了战后文化遗产保护行政的基础。
战后初期,日本政府的工作重点是恢复经济、进行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之文化界极力要求排除政府对文化艺术活动的干预,因此政府对于文化行政的态度比较消极,既没有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方针,也没有建立具体的运行机制。在废除战前和战时的文化政策以后,文化行政几乎成为一张白纸。可以说,这一时期是日本文化行政的空白期。
(二)中央政府文化行政起步期(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
进入20世纪60年代,日本在迎来高速增长的同时,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古老村镇遭到破坏,历史建筑遗存周边环境恶化;随着大规模的土地开发和城镇建设,地下文物遭到损毁;随着产业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传统手工艺、艺能、民俗文化日渐衰微。
在这种形势下,日本政府认识到文化建设、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1966年,文部省设立文化局,职责范围包括文化艺术、国语、版权、宗教行政以及文化普及。1968年,文化局与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合并成立文化厅,对文化艺术和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一元化管理。以日渐雄厚的经济实力为支撑,日本政府开始对文艺团体进行资助,尤其设立文化厅以后,中央财政的支持范围进一步扩大,文部省社会教育团体补贴将管弦乐、歌剧、芭蕾、现代舞蹈团体等都列为资助对象,预算逐年增加,初步建立了以中央财政支持文化艺术活动为核心的文化行政框架。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1968年设立了文化遗产保护审议会,修订了《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了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建立了传统建筑群保护区制度和文化遗产保存技术保护制度,完善了地下文化遗产制度。⑨
中央政府将与国民的衣、食、住相关的生活文化和娱乐也纳入了文化行政的范畴。文化厅文化普及课的主要工作就是振兴地方文化,资助舞台艺术团体在各地巡演,支持文化会馆、历史民族资料馆等地方公立文化设施建设,支持地方开展文化活动,大力推动文化向地方普及。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企业、信息、文化向首都的高度集中也给各地方自治体带来了危机感,各地方政府意识到要保持地方的独立性、自主性,就要重视本地区的文化建设,因此纷纷在教育委员会下设文化课,开始致力于推动本地区的文化发展。
(三)地方自治体文化行政繁荣期(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末)
20世纪70年代后期,日本经济从高速增长期转入稳定增长期,国民物质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人口素质大幅提升,闲暇时间增加,日本进入福利社会、有闲社会。物质需求得到满足的日本国民,开始要求享受更高层次的精神生活。大平内阁意识到文化时代的到来,提出的“文化的时代”口号很快便脍炙人口。
尽管在80年代日本政府一直面临财政重建的难题,但为了保证对民间艺术团体的支持,在民间艺术振兴费补贴之外又设立了日美舞台艺术交流项目、优秀舞台艺术演出奖励项目、艺术活动特别推进项目,建立起以舞台艺术为中心的文化艺术支持体系。⑩到80年代末期,基本形成了以文化财政支持为主要形式、与战前完全不同的文化行政框架。
鉴于文化的独特性和地方性,“文化的时代”必须是“地方的时代”。(11)在日本社会向地方分权化、多样化发展的背景下,1979年神奈川县知事提出了“行政的文化化”的发展方向,并迅速波及全国。(12)
所谓“行政的文化化”,是指为了排除政治色彩,地方自治体的文化行政脱离以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为工作重点的文化厅、教育委员会的管辖,将地方文化事务转由知事、市町村长直接负责,从生活文化的视角全面推进地方的文化行政,各种行政措施都围绕着文化展开。在“地方的时代”潮流中,一些地方自治体在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文化领域找到了行政自治的机会,出于对之前千篇一律的城镇建设的反省,积极探索和推进更重视地方性和文化性的城镇建设改革。(13)这成为地方自治体文化行政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各自治体积极发掘本地的特色文化,保护本地的历史文化遗存,进行以文化建设为中心的地方建设,不仅为本地居民提供了丰富的精神文化享受,保护了本地区的传统文化,还通过发展旅游、文化产业促进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利用文化事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
中央政府也大力支持地方文化建设,自治省开展了“家乡事业”项目,支持各地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各自治体借助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了很多的文化会馆、历史民俗资料馆、博物馆、美术馆和艺术中心,文化财政支持的三分之二被用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设施建设作为“看得见的政绩”很受重视。(14)而与大规模的文化硬件设施建设相比,文化软件的发展却相对滞后。
(四)新的文化行政机制形成期(20世纪90年代)
冷战结束后,日本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虽然仍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经济长期低迷,政治大国梦想又迟迟不能实现,日本社会面临重大的变革和转型。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逐步明确了“文化立国”的发展方向。1995年《实现新的文化立国——关于文化振兴的当前的重点施策》对文化行政的工作重点进行了部署。(15)1996年《文化立国21计划》建议将对文化进行重点投资、全面推动文化基础建设作为面向21世纪振兴文化的重要课题。(16)1998年《文化振兴总体规划——为了实现文化立国》明确了文化立国战略目标的重要意义,将传承、振兴民族文化确立为日本21世纪文化行政的新的发展方向。(17)
80年代,由于中央政府实施财政重建,不得不控制文化财政的支持力度,文化艺术活动面临巨大的危机。1986年,文化厅在关于振兴民间艺术活动的讨论会上提出了《振兴艺术活动的新方式》报告,指出了振兴艺术活动的社会和经济意义,强调了政府支持和民间资助(企业赞助)相结合的必要性。(18)民间企业也逐渐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贡献和社会责任,加之正值泡沫经济繁荣时期,各大企业纷纷设立财团支持艺术活动,并于1990年成立了“企业公益活动协议会”。同年,在日本政府支持下成立了民间机构“文化艺术振兴基金会”,全面扩大了对文化艺术活动的资助范围,到2006年该基金会资助了多达12514项的文化艺术活动,资助金额达到307亿日元。1996年,文化厅将民间艺术振兴费补贴、日美舞台艺术交流项目、优秀舞台艺术演出奖励项目、艺术活动特别推进项目整合为“艺术计划21”。在民间的“文化艺术振兴基金会”和政府的“艺术计划21”的共同支持下,在企业公益活动协议会的桥梁作用下,90年代日本的文化艺术活动呈现出蓬勃发展局面。民间力量的加入,不仅缓解了政府文化财政资金的不足,还形成了中央及地方政府、民间企业、艺术团体三方共同推动文化艺术振兴的相互协作、互相补充、职责明确、职能互补的文化行政新机制。
在地方文化行政方面,这一时期在文化硬件设施日趋完善的同时,地方自治体文化行政的重点开始向丰富文化内容、提高本地区居民文化素质的方向转移。文化厅振兴地方文化行政措施的重点,也开始从支持城镇文化设施、地方文化信息系统建设,向培养地方文化人才、支持地方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等软件方向转移。
(五)文化政策体系完善期(新世纪以来)
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进程加速,日本政府深刻认识到文化作为软实力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及其可持续增长的社会经济价值,依靠文化发展推动社会发展成为日本重要的国家发展战略。
2001年初日本中央政府行政大改革中,文部省与科学技术厅合并成立文部科学省,文化厅作为文部科学省的外设局,下设文化审议会和宗教法人审议会。在文化政策方面,200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并于2002年、2007年、2011年三次颁布《关于文化艺术振兴的基本方针》,指出了实现文化艺术立国、振兴文化艺术的重要意义,指明了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方向,确定了国家在振兴文化艺术方面的责任和应采取的政策措施。(19)在文化创意产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下,为了保障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日本政府健全、完善了相关法律政策,多次修订《著作权法》,颁布了《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知识产权基本法》、《关于促进媒体内容的创造、保护以及利用的法律》、《文字、印刷品文化振兴法》等多项专项法律(20),依靠立法保护国民享受文化艺术的权利,维护文化市场的良好秩序,为促进文化的产业化发展和丰富国民的文化艺术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了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还实施了《关于推进国外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合作的法律》,并陆续推出《文化艺术创造计划》和《发现传播“日本文化魅力”计划》,鼓励文化艺术创造,对外传播民族文化。
在地方自治体文化行政方面,《地方分权推进法》、《地方分权一揽子法》(21)相继实施后,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体的分权从“权限委托”转变为“权限转移”,地方自治体获得了更大的行政自主权,各都道府县知事任命教育长官不再需要经过文部科学大臣的批准。由于地方自治体拥有独立的财政权,举办文化活动还可以得到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因此各地方自治体都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如东京都举办的亚洲舞台艺术节、宫崎县举办的宫崎国际音乐节等,都获得了广泛的国际赞誉。
三 战后日本文化行政变迁的趋势特征
通过对日本战后文化行政变迁的阶段性特征进行考察,可以看出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体的文化行政在行政定位、行政范围、行政对象、行政主导权、行政主体、行政机制方面呈现出如下的趋势化特征。
第一,文化行政定位的变化。在战后60多年的文化行政变迁中,随着文化概念的扩大,文化行政的定位也逐渐发生变化。二战结束后,日本政府认为文化是民主主义的概念,担负着形成国民人格的任务,因此将文化定位为广义的“文教”的一环,认为文化与教育相辅相成,实现民主主义与建设文化国家互为表里,都要通过教育手段来实现。时任文部大臣森户辰男强调“在文部省的文教行政中,应重视学术和文化,使教育、学术、文化三者均衡发展,确立走向文化国家的发展方向”(22)。但到了70年代后期,梅棹忠夫围绕文化和教育的关系提出了“教育是充电,文化是放电,两者的方向完全不同,因此在教育中谈及文化不合适”的观点。(23)还有学者指出“要将市民文化活动和社会教育行政明确分开”(24)。这些观点成为80年代自治体文化行政的理论依据,在“行政的文化化”的口号下,战后一直被定位为文教一环的文化行政在地方自治体被重新解读,很多地方自治体的文化行政都脱离了文化厅—教育委员会的行政体系,从各自治体教育委员会管辖的文化遗产保护和艺术振兴的狭义文化行政,转向由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负责的围绕生活文化的综合性文化行政。(25)进入90年代,中央政府文化行政的对象已经远远超出了与教育、学术并列的狭义文化概念,文化行政脱离了作为文教行政一环的定位,在文教框架外的各种政策措施中,文化和生活文化都成为上层概念,文化行政成为其他行政的牵引力,其他行政在理念上呈现出向文化行政靠拢的倾向。
第二,中央政府文化行政的分散化。在日本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中,文化厅作为文化行政的主体,实施的是“狭义的文化行政”(26),其他省厅的行政范围中也有与文化行政相关的内容,可算是“广义的文化行政”。例如,经济产业省从发展文化经济的角度制定了产业的文化化和文化产业政策,农林水产省从保护各地自然和文化的角度推出了完善各地旅游设施的绿色观光计划,建设省从保护地方文化传统、推动地方经济的角度制定了美化城镇环境的政策,外务省从国际文化交流的视角推出了文化外交的措施。(27)为了满足全社会对提高生活品质的需求,市民生活文化进入了行政视野,各省厅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提升国民生活文化质量的政策措施。在文化厅是文化行政主体的前提下,文化行政工作实际上正在向其他政府部门分散,可以说,随着实质性的文化行政对象范围的扩大,日本中央政府的文化行政呈现出分散化的趋势。
第三,地方自治体文化行政的综合化。80年代在“文化的时代”、“地方的时代”口号下,各地方自治体的文化行政都围绕着生活文化全方位展开,地方文化建设成为城镇建设的主题。进入90年代,地方文化行政的重点从文化硬件建设转入以振兴地方文化为核心的软件建设。进入21世纪,随着地方分权化,地方文化行政的综合性进一步加强,文化成为以提高生活质量为核心、立足于生活文化视角、涵盖国民高品质生活所需的生活环境舒适度等内容的广义概念。随着文化概念的扩大,诸如复兴传统仪式活动、传承地方民俗、保护自然环境、保留历史风貌的城镇建设、开发地方特色商业街、振兴本地居民生活所需的地方性产业等都成为地方文化行政的对象。以往地方文化行政的课题是“将文化行政化”,今后的课题将是“将行政文化化”,即将以往的“纵向事业行政”向“城镇建设的综合行政”转变。(28)地方自治体在文化行政中,将经济、社会、生活环境等因素都纳入考虑,各种行政措施都围绕着文化这一核心理念展开,文化行政成了横贯所有行政的相通领域。地方自治体的文化行政带有了综合行政的色彩,呈现出综合化的趋势。
第四,文化行政主导权从中央政府向地方自治体转移。在日本战后复兴和经济高速增长阶段,都是由中央政府发布行政指令,都道府县是中央政府的地方代理,市町村是末端执行机构,无论都道府县还是市町村都不是行政主体。进入80年代,市民自治、分权参与的自治体理论渐渐深入人心,行政部门是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主体、居民是政策执行的客体的观念开始发生巨大变化。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政策课题的制定应来源于当地居民的生活实际,而不是由中央行政部门纸上谈兵。”(29)尤其是《地方分权推进法》和《地方分权一揽子法》制定实施以后,大大推进了地方分权,国家和地方自治体逐渐从上下关系向平行关系转变,地方自治体在文化行政方面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文化的地方性,决定了城镇文化建设的主导必须是地方自治体,必须由当地居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来决定。随着地方分权化进程加速,中央政府各省厅主导地方自治体的时代结束,中央政府逐渐将行政权和财权转交给自治体,中央政府的文化行政权限也在逐步向都道府县、市町村转移。
第五,行政主体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90年代在企业逐步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贡献、社会责任的背景下,日本民间企业开始大规模介入文化艺术活动,企业赞助和公益活动呈现出活跃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趋势。尤其是1990年成立的企业公益活动协议会成为了支持公益事业的民间企业和文艺团体之间的桥梁。文化艺术非营利组织等中间法人组织的文化艺术活动也日益活跃。借助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和中间团体的桥梁作用,日本的文化行政形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文艺团体、民间企业三足鼎立、公私协作、职责共担的新机制。文化行政的主体呈现出政府、文艺团体、民间企业、文艺非营利组织、企业公益活动协议会等多元化的趋势。日本的文化行政机制是介于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民间主导型之间的一种中间形态。如果坚持政府主导,往往会出现行政效率低下、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而民间主导有时会难以保证国民的最低文化需求。因此,日本文化行政的发展要扬长避短,汲取两种形态各自的长处,明确多元化行政主体各自的职责,相互协作,协调统一在振兴文化艺术的目标框架下。
第六,从文化行政向文化运营机制转变。在2001年初的日本中央政府行政大改革中,国立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遗产研究所等成为独立行政法人,很多文化会馆、美术馆等公立文化设施也开始转为自主经营,脱离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另外,随着民间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对文化艺术活动支持力度的加大,文化艺术活动乃至文艺团体的运营也渐渐呈企业化趋势。与此相应地,政府文化行政的形式和内容也必然会发生变化,文化行政正在向文化运营方向转变。从狭义上说,文化运营是指文艺团体、文化艺术设施以及企业文化部门实施的对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运营(经营),可以算是文化行政的一部分。(30)而从广义上说,所有的构建艺术和市场关系体系的文化管理活动都属于文化运营的范畴。(31)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广义的文化运营与政府文化行政的重合部分是很多的,文化行政实际上要担负一定的广义文化运营管理职能。从今后日本文化行政的发展趋势上看,脱离简单的纵向行政执行框架,向更加灵活、高效的文化运营机制转变将是一个巨大课题。
纵观二战后日本文化行政的变迁,可以说是从政府通过行政和财政手段支持文化艺术活动,向政府和民间企业、文艺团体职责共担、职能互补型的文化行政机制的转变,从狭义的文化行政向重视文化与社会、经济、国民生活关系的综合性文化行政理念的转变,从中央政府文化行政集权向地方自治体文化行政分权的转变。
四 战后日本文化行政变迁的启示
2011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六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提出要“坚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创新文化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本文通过对日本战后文化行政变迁的考察,对于推进中国深化文化行政体制改革似可得出如下启示。
首先,文化行政应该是支持性行政,而不是管理性行政。日本的文化行政部门一直坚持不干预内容的原则,主要从旁对文化艺术活动进行行政和财政支持,为文化艺术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和宽松环境。尤其是在政府、企业、文艺团体三方合作互补的文化行政机制中,中央政府主要进行政策调节、财政支持和公共服务,民间企业为文化艺术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文艺团体则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致力于文化艺术的创造和普及活动,不仅解决了政府文化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三方职责明确、各司其职,有效地推动了文化艺术的繁荣和创新。这对中国在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如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关系等很有启示。
其次,应该重视地方文化行政的自主性和地域性。文化是与地域性紧密结合的概念,拥有历史传统的地区与新兴产业地区的文化振兴方针会有区别,城市与乡村的地域文化目标也有很大差别。尤其是在当前中国各地区文化差异显著、文化发展水平不均衡的情况下,中央文化行政制定政策措施、各地方遵照执行的纵向的整齐划一的行政模式只会成为束缚地方文化发展的桎梏,最终造成中央财政的巨大浪费和地方文化的复制化、单一化。因此,一方面中央财政要对各地区的文化发展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推动普遍性、共同性的文化普及和发展,另一方面也要给各地方政府一定的文化行政自主权,鼓励各地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发展方针。
再者,文化行政应该是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生活都紧密相关的广义行政。改革开放后急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凸显出很多问题,中国必须走出城市开发建设千篇一律的误区,城镇建设的理念要从“量的建设”向“质的飞跃”转换。文化行政的内容不应仅限于对社会文化事务的行政管理,政府各行政部门应相互协调和积极配合,立足于广义的生活文化视角,在制定出台诸如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公共设施建设、交通改造、旅游观光等行政措施时都要将文化的因素考虑进去,以提升人民的生活品质、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为目标,将文化的理念融入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让人民既能过上殷实富足的物质生活,又能享受到健康丰富的文化生活。
最后,要构建合作共赢、职责明晰的文化行政新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文化行政的主体要向多元化发展。企业的公益文化活动部门、文化艺术非营利组织、公益团体等可以灵活、有效地弥补政府文化行政机制僵硬的缺陷,填补政府文化行政工作的空隙,因此应对其活动给予积极评价,在政策措施上予以支持,并给予税收方面的优待,鼓励其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的有生力量,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相互协作、互相补充,建立更加高效、灵活的文化发展新机制。
围绕日本的文化行政,还有一些留待今后解决的课题。例如,如何将纵向分割的行政转化为横向相互协调的综合性行政,将全国划一的行政转化为富有地域性特色的行政,将重视职责和效率的行政转化为以人为本的行政,将以市民为客体的统治性行政转化为市民自治的行政,等等。在中国当前的文化行政体制改革中,这些课题也非常值得思考。
注释:
①参见凌金铸:《论文化行政转型》,《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②『文化芸術振興基本法』(平成13年法律第148号)、2001年12月。
③根木昭『文化政策学入門』、水曜社、2010年、111頁、112頁。
④文化庁『わが国の文化と文化行政』、1988年。
⑤『文化芸術振興基本法』(平成13年法律第148号)、2001年12月。
⑥内閣府『文化芸術の振興に関する基本的な方針』(第1次基本方針)、2002年12月。
⑦根木昭『日本的文化政策』、勁草書房、2001年、27頁。
⑧参见杨劲松:《试论战后初期日本文化反省思潮的走向》,《日本学刊》2008年第3期。
⑨文化庁『文化行政の歩み—文化庁創設10周年にあたって—』、1978年。
⑩文化庁『新しい文化立国の創造をめざして—文化庁30年史—』、ぎょぅせい、1999年。
(11)森啓『文化の見えるまち—自治体の文化戦略—』、公人の友社、2009年、98頁。
(12)長洲一二「文化行政の基本的方向明らかにしょぅ」、全国文化行政シンポジウ厶、1979年11月。
(13)後藤和子『文化政策学一法·経済·マネジメン卜—』、有斐閣、2001年、182頁、183頁。
(14)小林真理『文化権の確立に向けて』、勁草書房、2004年、9頁。
(15)文化庁文化政策推進会議「新しい文化立国をめぎして—文化振興のための当面の重点施策について—」、1995年7月。
(16)文化庁「文化立国21プラン」、1996年7月。
(17)文化庁「文化振興マスタ一プラン—文化立国の実現へ向けて—」、1998年3月。
(18)文化庁民間芸術活動の振興に関する検討会議「芸術活動振興のための新たな方途」、1986年。
(19)『文化芸術振興基本法』(平成13年法律第148条)、2001年12月。「文化芸術の振興に関する基本的な方針」(第1次基本方針)、2002年12月。「文化芸術の振興に関する基本的な方針」(第2次基本方針)、2007年2月。「文化芸術の振興に関する基本的な方針」(第3次基本方針)、2011年2月。
(20)『著作権等管理事業法』、2000年11月。『知的財産基本法』、2002年12月。『コンテンツの創造、保護及び活用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2004年。『文字·活字文化振興法』、2005年。
(21)『地方分権推進法』、1995年5月。『地方分権一括法』、1999年7月。
(22)森戸辰男「衆議院文化委員会演説」、1948年4月。
(23)梅棹忠夫『文化経済学事始め—文化施設の経済効果と自治体の施設づくり—』、学陽書房、1983年、3頁。
(24)松下圭一『社会教育の終焉』、筑摩書房、1986年、74頁。
(25)森啓『文化の見えるまち—自治体の文化戦略—』、7頁。
(26)旧《文部省设置法》(1949年)第2条第9项规定,文化是“艺术及国民娱乐、文化遗产、出版及版权和其他版权法规定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提高国民文化生活的活动”。
(27)森啓『文化の見えるまち—自治体の文化戦略—』、7頁。
(28)森啓『文化の見えるまち—自治体の文化戦略—』、11頁、12頁。
(29)同上书,第7页。
(30)根木昭『日本の文化政策』、210頁。
(31)佐々木晃彦『芸術経常学を学ぶ人のために』、1997年、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