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藏语言研究的理论与方法(下)_汉藏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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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调的发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语音演变现象,与其他音素的历史变化无论在方式和途径上都不相同,而是一种独特的变化模式,既不像连续式音变模式那样,语音发生所谓的“渐变”,也不像所谓的“扩散”式音变模式那样,语音发生“突变”,而是发生与其他音素相关联的“共变”,即附在音节上的声调首先与声母或韵母形成“共生”的状态,或者说,声调在声母或韵母的制约下,产生与声母或韵母互相对应或对当的关联,比如清声母读高调,浊声母读低调或松元音读松调,紧元音读紧调,在功能上声调与其他音素共同起着表达和区别意义的作用。随着声母或韵母的变化,比如辅音清浊或元音松紧发生合并,变为相同的音,也即在其他音素别义功能从减弱到消失的过程中,声调的功能逐渐凸现,从功能上与其他音素的共同承担到主要承担,最终完全替代其他音素的功能,成为独立的语音表达要素和功能单位。

声调发展的方式、途径和过程与发生基本相同,但发展的原因却与发生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声调的发展从语音系统内部来说,还有语境的因素,比如由于汉藏语言的声调在连续中有发生变调的现象,而在语音发展过程中,当变调的语音条件消失的时候,原来的变调就成为调变,即成为一个新的独立声调;再如系统的因素,即系统的制约,像音素音变一样,声调也有所谓的“拉链”或“推链”的变化,当一个声调发生变化后,其他的声调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以避免引起同音现象而影响别义的功能;又如语法的因素,即由于某种语法的原因使声调发生变化,如有的语言词的不同语法特性与声调有对应或对当的关联,如苗语石门坎话的名词性与非名词性的单音节词声调不相同。从系统外部来说,还有借调,即在使用双语的过程中,随着大量借词的进入,直接从其他语言中借入一个原来语言中没有的声调。在理论上说明声调发生和发展的原因、方式、途径和过程,是为声调定源的基础。

定值是指对声调的量化,即对声调自然属性的形式化,是研究声调的自然属性。中国汉藏语言声调的定量标志是五度标调法。这种量化声调的标志能充分和明确表现声调的高低和曲拱,是标示声调的一种科学、形象和理想的方法,远远胜过在元音上添加附加符号或使用字母表示的方法。目前中国汉藏语言的五度标调法有两种常用的形式:一是图形式,即由一竖杠表示高低,横杠表示曲拱。横杠画在竖杠左边表示本调,画在右边表示变调;二是数字式,即在音标的右上角以上标的形式如55、13、31来表示声调的高低和曲拱的滑动变化。如果发生变调,则在表示本调的数字后加上中心点或波浪纹或半字符分开,如13·51、13~51、13—51等都表示13调变为51调的意思。

调值反映声调的自然属性,只是在选为调位代表的时候才具有功能的类别意义。由于调值较少而且易变,不同语言和方言在调值上的差异远比调类的差异要大,因此传统的声调研究重“类”轻“值”,这是不正确和不科学的。传统声调研究中,分不清或混淆了调值、调位和调类的性质、概念和关系。调值是归纳调位即声调功能单位的基础,调位作为声调的功能单位包括了不同的调值变体,或者说调位是根据一定的原则对调值的功能分类。从共时的角度来说,一个调位就是一个调类,由于中国传统音韵学的影响,中国汉藏语言研究中调类有特定的涵义,即一种历史比较的涵义,调类成了一种现代声调与古代声调对应或对当的类别单位。于是一个调类就不一定是一个调位,比如入声调类,常常与其他声调的调值相同,而且有塞音韵尾作为“共生”或“互补”的条件,不是一个独立的调位;再如汉语广州话的入声调类,因为语音的历史变化,分为长入、中入和短入三个调位。

调值与其他音素一样是一种历史范畴,具有共时性和历时性。研究声调的历时调值是研究声调的发生、发展及其机制的重要内容。研究历史的调值要比研究历史的音值困难,但通过历史的比较方法或其他的方法,同样可以取得较好的成果。比如日本学者使用通过“声明”(一种诵经音乐)探讨汉语的古调值,我们使用方言材料,特别是方言岛材料探讨藏语的古调值,都取得有一定价值的成果。(注:参见瞿霭堂《藏语古调值构拟》,《中国语言学报》1989年第4期; 《汉藏语言调值研究的价值和方法》,《民族语文》1985年第6期)

定位指确定声调的功能价值,是研究声调的功能属性。这与确定音素的音位性质具有相同的意义。因此,为声调定位,在共时上是研究声调的结构和系统;在历时上是研究声调发生和发展的方式、途径和过程。在共时上确定调位与确定音位具有相同的原则和方法,换句话说,确定音位的方法也是确定调位的方法。但由于声调是一种后起的语音手段,声调的定位还有与音素的定位不相同的地方,比如声调的定位还要解决一种语言中声调是不是一种功能单位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出现在汉藏语言的部分藏缅语言之中。比如与其他音素完全关联的声调,如上述白语的声调,是不是一种独立功能单位?即使是不完全关联的声调也有这个问题,如汉语的入声声调。这需要根据系统、功能、历史三个原则来识别和确定:系统有两个涵义:一是指声调本身是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声调本身是否具有固定性、稳定性和系统性;二是指声调在整个语音系统中的地位,声调的发生与语音系统的变化和发展是否有必然或一定的联系;功能指声调与其关联的音素在功能上的负担,这需要通过听辩的实验,因为对“共生”语音现象的选择,与语感有直接的关系;历史也有两个涵义:一是指声调发生的语言本身的历史,即产生声调的条件;二是指与声调发生语言有关的亲属语言和方言的历史,这些语言或方言的历史同样能说明与它们有关语言声调发生的条件和原因。以这三条原则来衡量,白语和嘉戎语声调不作为独立的调位,藏语的入声不作为独立的调位,藏语的长调(指出现在长元音音节上的声调)作为独立的调位,汉语的入声作为独立的调位是合理和科学的。(注:参见瞿霭堂《论汉藏语言的声调》,《民族语文》1993年第6期、1994年第1期;《声调起源研究中的几个理论问题》,《民族语文》1999年第2期)

定类是指确定声调的历史分类,是对声调历史属性的研究。定类与定位不一定吻合,已如上述。定类的前提是必须相同或相似历史来源的声调。一般是指同一语言中方言的声调系统;有时也指具有声调发生同一性的亲属语言的声调系统。将共同发生的声调系统作统一的分类,有利于历史比较的研究,也有利于从历史主义的原则揭示声调的本质。汉藏语言研究中汉语、苗瑶、壮侗诸语言经常使用调类的概念,使用单个的数字作为上标写在音标的右上角表示;汉语有一种特殊的图形式调类标示法,使用

图形作为上下标,写在汉字的上下左右四角表示。藏缅语言的声调一般较少使用调类的概念,因为各藏缅语言声调大多是独立发生,很难作统一的分类。少数声调发生上具有同一性的亲属语言或同语言内部方言之间,具有统一调类的可能性,不常使用,是因为习惯的问题。

定变是指确定声调在连续中的变化,是一种共时音变的研究。声调在连续语流中发生变化是汉藏语言声调的一个特点。它与音素的连音变化具有相似性。因此,研究声调连音变化的单位、条件、原因和规律就成为汉藏语言声调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单位来说,最常见的是发生在多音词内部,其次是发生在词组中;从原因来说,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协合性的变化,与音素的同化、异化、溶合等变化相似;一种是模式性的变化,即声调在语流中的变化与语音的环境无关,而只按一定的声调搭配形式变化,如汉语的安庆话和藏语的变调。(注:参见瞿霭堂《藏语的变调》,《民族语文》1981年第4期; 邢公畹《安庆方言“字调群”的组结模式》,《罗常培纪念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4年)

声调的定变研究不仅是探寻共时的音变规律,常常能通过变调发现隐藏的声调,比如汉语有的北方方言单音节声调只有一个平调,但在连读时却分阴阳平,即出现两个平调。这是因为声调发生系统变化时,阴阳两个平调合并为一个平调,但在连读时由于前后语音的制约,却保存了两个平调。通过变调有时还能发现古调值,特别是模式性的变调,由于语境的制约,古代的调值得以保留下来。我们就是通过变调形式探寻藏语古调值的。(注:参见瞿霭堂《藏语古调值构拟》,《中国语言学报》1989年第4期)此外, 还有一些与连音变调有关的声调变化现象值得研究,比如汉语中的轻读变调,也即所谓轻声的声调;再如在出现语调的音节上字调与语调的关系等,也是一种声调的变化,也应该属于声调定变研究的范围。

2.4 汉藏语言的语法学

2.4.1 语言观和语法观

语法学比语音学、词汇学与语言观有更密切的关系。目前世界上有两种主要的语言观:一种观点认为语言是表达思维成果即思想的约定俗成的声音符号系统。这种系统是思维的直接现实,是一种实体,是人类用作交际所独有的社会工具;根据这种观点,语法学研究的对象是语言使用者所说出来的话语,也就是客观存在的这种社会符号系统。研究的内容是使用这种符号系统的规则,以别于研究它的声音形式的语音学和音系学、研究声音符号与意义结合形式和关系的语义学。以这种观点研究语法也分为不同的学派,在中国流行的有两派:一派是传统的功能主义,一派是结构主义。近来也有人研究语义语法,尚属起步阶段。另一种观点认为语言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能力,人人头脑里都有一种“元语言”,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就能激发或生成不同的语言形式。根据这种观点,语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人类共有的“元语言”和特定语言的生成过程和规则。由于人头脑里信息的储存和运算机制还不清楚,建立“元语言”还得依靠语言使用者说出来的话语,因此这种观点尽管认为语言是一种先验性的心理现象,实际操作或研究起来还是离不开现实的话语,只是研究的方向和目标不同。他们研究的语法生成规则,很多地方是与语法分析规则相同或相似的,有些地方是互通的,因此他们也称为语法研究,尽管很多语法学家不承认这种研究是语法研究。这种语言研究称生成语言学,语法研究称生成语法。中国汉藏语言的语法研究从理论上说,是一种传统的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的混合体,或者说,既肯定语法单位的个体功能性,又重视它的层次性和系统性,既克服非系统的原子主义,又克服纯“关系”的结构主义。中国汉藏语言的语法研究不接受生成语言学的观点,至多是吸收其中一些有效的分析方法,如转换的规则等。中国汉藏语言研究中,汉语的语法研究是主流学科,特别是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民族语言研究中,语音研究占主导地位,比较来说,藏缅语言的语法研究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苗瑶和壮侗语言。这里既有中国传统语言学的影响,也有苗瑶、壮侗语言的语法与汉语比较相近的原因,可以比较容易地吸收汉语语法研究的成果。藏缅语言的语法结构与汉语差别较大,研究上形成一定的独立性是必然的。

中国汉藏语言语法研究中,少数民族语言的语法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以藏缅语言为基础的。

一种语言的语法研究,原则上说是研究构成和理解声音符号系统的规则,即研究声音符号系统的组合和聚合规则,传统上都是研究的结构规则。这是对语言基本属性的一种误解。因为语言作为一种交际工具,无论说话者还是听话者都要具备构组和理解话语的两种能力,也就是说既要能说还要能听,才能完成整个交际过程。

传统语法分析只讲构组,不讲理解,或者不从理解的角度来研究构组的规则,根据这种分析建立的规则所造成的句子常常是不可理喻的或者是错误的。后来,研究者开始注意理解,为话语的理解设置控制因素,也就是为语法规则设置制约因素。目前为大家所共识的因素是:语义和语境(也称语用)。这就大大扩展了语法研究的范围,加强了语法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语言作为一种符号系统,当然既不能同它的形式声音分离,也不能同它表达的意义分离,因为语言作为符号系统的基本功能就是使用声音来传输意义,语法作为将声音单位构组成具有意义的符号表达系统,怎么能离开声音和意义呢?因此,语音和语义从来就是组成语法规则的重要手段,过去只注意了语音与语法的契合,如形态变化;不注意语义与语法的契合,即语义范畴对语法规则建立的作用。任何语言交际都发生于一定的语境,或者说,任何话语或句子都出现于语境。语境是一切交际的前提,一切话语存在的前提,从这个意义来说,任何非语境的话语或句子都是没有意义的,或至少是不能准确理解的。因为同样的话语或句子在不同语境中可以作不同的理解。可见,语法规则不受语境的制约,同样不能造成正确的句子,准确表达想要表达的意思。目前语法学界流行的所谓的“语法、语义、语用”三个层面的说法,依然是将语法理解为单纯的结构规则,没有将结构规则与它的控制因素理解为一个整体,从根本上说,还没有将语法理解为对声音符号系统的构组和理解两方面的规则,而只理解为构组一方面的规则。如果这种所谓三层面的说法能够成立,那么所谓的语义语法就不成其为语法了,因为语义与语法本来就不在一个层面上。当然,从理解的角度来说,语法包括这三个方面还是不够的,还缺乏一个文化背景的因素。任何声音符号系统的理解都不能缺少这个文化因素。文化因素包括历史、知识、风俗、习惯、心理等诸多内容,是语言理解不可或缺的。只是这个因素包括的范围太大,语法还没有能力来研究罢了。但在语言教学中早就注意到了这个因素的重要性,在语言教学的同时进行有关文化内容的教学。在语言教学中有一种所谓“学习一种语言就是学习一种文化”的说法,这不仅说明了语言的文化含量,同时也说明了语言理解的文化背景。所谓自然语言的语法或自然语言的理解,都十分注意语境和文化的因素,因为机器翻译和人工智能在编制语法规则库时这些都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中国汉藏语言的语法研究,除汉语外,大多还只停留在结构规则的研究上。

2.4.2 汉藏语言的语法策略

任何语言语法的结构研究都包括三个主要问题:第一,确定作为构组语言系统的声音符号的功能单位;第二,赋予语言符号单位功能意义的手段或方法;第三,构组语言符号以表达思想的规则。由于不同语言的结构在这三方面是不相同的,因此要建立所谓符合语言实际的语法理论和方法,就是建立符合这三个方面实际的理论和方法。

确定语言的功能单位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指音义结合单位的尺寸。这种尺寸有声语言大多是相似的:最小的单位是一个音素,依次是音丛、音节和多音节。不同的语言对不同尺寸单位的使用是不相同的。有些语言音节都很难划分,自然只能多使用音素和音丛。在汉藏语言中,使用不成音节的音素、音丛这些音义结合单位较少,大多是表达语法意义的成分,而且更多出现于藏缅语言,汉语普通话中的儿化似也应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少数。嘉戎语使用

来表示动词的双数范畴,则是使用音丛了。汉藏语言基本的音义结合单位是音节,既使用音节表示词汇意义,也表示语法意义。使用多音节手段如某些连绵词或多音节语法成分等也比较少,因此可以说汉藏语言的基本语言功能单位是音节。

一般来说,世界语言不论是什么类型,都在不同程度上使用上述各种尺寸的单位,只是使用的重点不同,日语主要使用多音节,不等于不使用音素和单音节的功能单位。汉语和日语的差异是基本功能单位不同。因此,有人称汉藏语言为孤立语或单音节语,而日语却不是。

基本功能单位确定以后,确定赋于这些功能单位语法意义的手段或方法也就比较容易了。汉藏语言功能单位是音节,既表达词汇意义也表达语法意义,由此可见,汉藏语言表达语法意义的成分也是音节成分。由于这种成分大多来源于实词,即由实词虚化而来,有时甚至还带有原来实词的某些特点和意义,因此中国汉藏语言语法研究中称为虚词,以区别于粘着语中的粘着成分和屈折语中的形态成分。可以这样说,在汉藏语言中,虚词是表达语法意义和关系的基本手段或方法。

从结构来说,只要音节分得清的语言都可能有词、词组和句子这些主要的结构层级单位,为了表达完整的意思,不同的语言符号系统都要使用不同的策略对这些单位加以组织,以表明这些单位之间的层次、关系和意义的联系。汉藏语言的基本策略是使用虚词。虚词在形式和内容上既不同于实词,也不同于形态成分或粘着成分,是一种具有“中介”性的语法成分。它是语法系统的结构标记、功能符号和关联纽带。它融欧洲语言中形态成分、前后置词和所谓的小品词、粘着语中的粘着成分的功能于一体。它可以使用于上述各种结构层级单位,甚至使用于小于词的构词要素单位。但它基本上是一种句本位要素,与所谓的屈折语或粘着语主要以词为本位的要素不同。

虚词有两种基本功能:一种是定位功能,即确定语言功能单位的地位、顺序和属性的功能,比如标志主语、定语和宾语等;一种是定指功能,即确定语言功能单位的特性、作用和范围,比如标记述语的时态、人称,主语的自动或施动等。定位和定指功能有时是统一的,即在表达定位功能的同时,也表达定指的功能,但不是必然的,有时只有定位或定指的功能,所以要把它们区别开来。如果功能结构单位如主语或述语是一个词时,虚词就加在词上,如果是词组或句子,则加在词组或句子上。最常见的语气词就是加在句子上的。比如藏语的施动主语要加一个标记性的虚词,“男人喝酒”加在“男人”后面,“这个男人喝酒”(藏语的语序是‘男人这个酒喝’)则加在“这个”后面,“三个男人喝酒”(藏语的语序是‘男人三个’)则加在“三个”后面。虚词有三种形式:一种是自主形式,即在使用中不发生变化的固定形式;第二种是从属形式,即在使用中要根据前接成分发生一定变化的形式;第三种是减缩形式,即在使用中要与前接成分发生减缩变化的形式。汉语、苗瑶和壮侗诸语言的虚词大多是自主形式,藏缅语言中则出现较多的从属形式和减缩形式。藏语(夏河话)表示处所的标记成分la是从属形式的虚词,因为前接成分的不同韵尾,声母要发生变化,还有

、i、φ、y,而且声调也变为长调。这种减缩形式的虚词从形式上看,很像形态变化。其实,这种变化是“句本位”的,而不是形态的“词本位”。比如藏语“儿子的书”中这种变化发生在“儿子”上,而“这个儿子”(藏语的语序是“儿子这个”)中则发生在“这个”上,“句本位”的性质十分明显。这与汉语普通话中“儿化”不是形态是一个道理。因此,是“词本位”还是“句本位”,即标记成分是加在“词”上还是“词组”或“句子”上,是区别形态和虚词的基本原则。现代汉语语法研究中,有人将“了”、“着”、“过”、“上来”、“下去”、“起来”等视为形态,这不仅与事实不符,因为这些成分都不是“词本位”,它与前接成分之间可以用别的词隔开,也就是说它可以加在词组上,而且与整个汉藏语言的语法系统也不相一致,这也与我们为什么不将“生长”和“长短”中的“长”视为形态变化的道理是一样的。

汉藏语言也使用形态手段,尽管使用得比较少,而且大多比较系统地出现在藏缅语言中。比如藏语动词的时态变化。但汉藏语言的形态与欧洲语言的形态还是有些差别的,如更多使用附加法,较少使用屈折法;系统性也较差,比如“格”的形态常常只出现在代词上,有点像英语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完整性;此外,形态的变化还常常与虚词并用,出现“共生”的羡余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稳定性。如果将重叠方式也算作形态,那么这种方式在汉藏语言中是一种重要而普遍的形态方式,而且重叠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原音重叠、变音重叠、增音重叠、减音重叠、变形重叠等。(注:参见瞿霭堂《论汉藏语言的形态》,《民族语文》1988年第4 期)应是汉藏语言形态的一个重要特点。从形式与意义关系的角度来说,汉藏语言的形态有四种结构:一种是对应结构,即形式的变化或所附加的成分与所表达的语法意义是对应或对当的,也即固定的形式表达固定的意义。如嘉戎语在动词后加音素

表示第一人称,加n表示第二人称;第二种是对比形式, 即形式的变化或所附加的成分与所表达的语法意义没有固定的联系,只是依靠形式不同的对比来表达不同的语法意义。英语动词的屈折变化就是这种结构。再如藏语(夏河话)动词的屈折变化,sa“吃”(未然)/se“吃”(既然),音素a/e并不相应或固定表示“未然”和“既然”的时态;第三种是关联结构,即形式的变化或所附加的成分对所表达的语法意义没有定指作用,而要依靠另外一个关联成分来指定或改变其语法意义。它介于对应和对比结构之间,是因为它与语法意义只具有一定的和不完全的对应或对当性。比如嘉戎语他动词的第三人称标记成分与第二人称相同,都是u, 不能不依靠动词前另一个表示第三人称的关联成分来指定;第四种是重叠结构。重叠是自身的重复,与对应、对比和关联三种结构都不相同,应是一种独立的结构。

从整体来说,汉藏语言使用形态手段不仅数量少,而且处于简化的趋势。除了少数藏缅语言如嘉戎语形态手段由于语音的简化或减缩化,虚词有成为形态的趋势;另外,再如白语的人称代词有“格”的形态,但通过与亲属语言比较可以知道原来也是虚词减缩的结果,随着语音的发展音变成了变音,原来可以通过语素形位原理来处理的虚词就成了“形态”。大多数藏缅语言的“形态”都有逐渐发展为虚词的趋势,最典型的是景颇语原来使用形态手段表达的人称范畴现在已变成虚词,而藏语则处在过渡状态,动词的形态与虚词并用,形态已没有独立表达语法意义的作用。

功能结构单位的次序几乎是世界上所有语言都使用的手段,只是使用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因为在世界上恐怕很难找到一种功能结构单位可以任意颠倒而意义没有任何变化的语言。在汉藏语言中,功能结构单位的次序是一种比较重要的语法手段,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语法标记,称为“序位”。应该说,越是形式上结构标记多的语言,“序位”的作用越小。汉藏语言中汉语、苗瑶、壮侗诸语言中“序位”的作用就大于藏缅语言,因为藏缅语言中标记功能单位的成分比汉语、苗瑶、壮侗诸语言要多。但如果纯粹从“意义”的角度来说,无论标记的手段多么丰富,“序位”的改变对语言理解上基本意义可以不变,而逻辑意义、形象意义、感情意义以及其他的附加意义则肯定会改变的。“序位”在汉藏语言语法体系中尽管很重要,但却缺乏类型学的价值,因为不同的汉藏语言在“序位”上发生较大的差别。比如汉语、苗瑶、 壮侗诸语言是SVO型,而藏缅语言则是SOV型。由于这种类型上的差异, 使得这两类语言在整个语法策略上有了很大的差别,藏缅语言变得与所谓的“粘着语”有了更多的相似特点。

从范畴学的角度来探讨语义,使语义范畴成为控制语法的一种手段,在汉藏语言语法研究中,只在汉语语法研究中开展,而且有人尝试使用语义范畴构建汉语的语法体系。可以肯定,这是有益的尝试,因为语义范畴也应该是一种语言理解的重要手段,一种语法的标记。汉藏语言中除汉语外其他民族语言还没有进行这方面的工作。

探讨构组语言符号以表达思想的规则,有三个主要内容:一是语法体系的主要策略;二是符号的结构规则;三是意义语法化的内容和方法。以汉藏语言语法的主要策略来说,意义的范畴重于形式的标记,或者说,意义范畴同样是一种语言理解的规则,一种表达功能结构单位之间相互关系的标记;符号的结构规则是指哪些功能结构单位在前,哪些在后;又是哪些先组结,哪些后组结;比如世界上有些语言主语在最先出现,有些语言则在最后才出现。汉语、苗瑶、壮侗诸语言的宾语在述语后、状语、定语在中心语前,而藏缅语言则宾语在述语前、状语和定语则在中心语后。至于组结的次序,我们持功能语义的观点。比如状语、述语、宾语结构中,结构的层次是[状语][(述语)(宾语)],而不是[(状语)(述语)][宾语]。此外,结构规则还包括哪一种层级单位是基本结构功能单位,哪些结构功能单位需要标记,哪些不需要标记。汉藏语言中词组的层次是基本的功能标记单位,需要标记的功能结构单位汉语、苗瑶、壮侗诸语言少于藏缅语言,换句话说,前者更多使用语义范畴的控制,而后者较着重标记。比如汉语、苗瑶、壮侗诸语言的主语和宾语一般不用标记,而藏缅语言则需要标记;相似的情况还有句子形式作定语或宾语的功能结构单位,如“我吃饭的时候”一句,汉语、苗瑶、壮侗诸语言在“我吃饭”后加定语标记,如汉语的“的”,但藏缅语言则要先在“我吃饭”加“名物化”标记,即先将“我吃饭”标记为具有名词属性的统一单位,再加定语标记,而汉语、苗瑶、壮侗诸语言则不加名物化的标记;汉藏语言分句之间的结构关系或意义关联也使用标记,一般汉语、苗瑶、壮侗诸语言置于分句之首,而藏缅语言则置于分句之后,这是标记位置的差异了。比较来说,汉语、苗瑶、壮侗诸语言常常使用不加标记的分句组成所谓的“流水句”,这在藏缅语言中是较少见的。从需要语法化的意义来说,也是藏缅语言比汉语、苗瑶、壮侗诸语言要丰富,如述语的时态、语态、人称、方向等,这些意义在汉语、苗瑶、壮侗诸语言中大多是使用词汇手段来表达的。上述的讨论,只是根据汉藏语言的特点说明语法分析的一些主要内容和原则,汉藏语言除语法策略整体上的共同性外,无论在结构的原则和意义语法化等方面,除了同一支属的语言比较相似外,不同支属的语言就有较大的差别,需要根据具体语言进行具体分析了。

2.5 汉藏语言的方言学

2.5.1 语言的存在形式和方言

世界上任何一种语言都只是一种功能的类别单位,不是固定的单一实体,而是由不同的变体构成,或者说语言不是一种单一的固定形式,而是多种存在形式的综合体。语言与言语的区别以及语言寓于言语之中的观点,多少反映了语言的这种本质特征。这有点像音位和变体的关系,具有互补性质,即人们总是根据不同的条件、语境、需要、对象、内容等,使用不同的语言变体形式。语言从不同角度可以区分出各种各样的变体,如社会变体、地方变体、语体变体、个体变体、语境变体、中介变体、书面口语变体等,都是语言在不同条件下的不同存在形式或变化。这些变体都是语言在应用中的变异,都在保持语言基本特征的前提下的变异,或者说都是保持特定语言所固有的语音、语法、语义、词汇等结构特点的前提下发生的变异。正是根据这种根本上的同一性,才能确定它们是语言的变异形式,而不是不同的语言;也正是根据这种在同一性基础上的变异性,才能确定语言不是固定的单一存在形式,而是由不同变异形式体现的综合体。从社会的角度来说,这些变体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性变体,一类是个体性变体。除了个人变体是个体性变体外,其他变体都是社会性变体。个体性变体指个人在语言应用中的变异形式;社会性变体指群体在语言应用中的变异形式。由此可见,语言与言语的区别以及语言寓于言语之中这样的认识是简单化的,或者是比较肤浅和粗糙的。因为“言语”不仅是个人行为,还是群体行为,或者说“言语”本身就存在个体形式和群体形式。首先,群体形式的言语并不等于语言;其次,言语群体形式是个体形式的过滤器,个体形式只有经过群体形式的过滤才具有社会性,才能成为语言综合的基础。言语的个体形式千变万化,既没有功能性也没有社会性,语言并不是以这些个体言语的变异为基础,而是以群体言语的变异为基础的。换句话说,语言是在社会性的变体或存在形式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不是在个体性的变体或存在形式的基础上形成的。比如“激光”一词,当物理学家刚创造出来时,只是一种具有社会性的群体言语行为,存在于一种语言的变体形式,还不是语言,只有当这个词被全社会承认或普遍使用时,才进入语言,成为语言的一员。可见,语言大于任何一种变体形式,又不能包括所有变体形式的内容;语言行为大于任何一种言语行为,又不能包括所有言语行为的内容。语言的变体形式和言语的群体形式不是同一概念,语言的变体形式是根据语言应用的条件和结构上的差异性确定的;言语的群体形式是根据语言应用中言语行为的社会性确定的。但它们也有一些相同的特性,比如它们都具有社会性,都要通过社会的过滤才能成为语言的成员或作为言语行为综合的语言行为。只有了解了语言和语言变体、语言行为和言语行为、言语行为的个体形式和群体形式等必要的概念,才能正确理解语言和方言的关系。

语言的变体或存在形式中有两种是主要的:一是社会变体,一是地方变体。地方变体就是一般所说的方言。作为语言的变体或一种存在形式,社会变体与地方变体的性质是相同的,它们的差异不在“质”而在“量”,即社会变体的差异小于地方变体。因此有人将它们称为社会方言和地方方言。从发生的原因来说,传统的解说是前者发生于使用者的不同社会因素,如性别、职业、年龄等;后者则发生于地域的分布。这种解说显然是不正确的。从根本上说,这两种变体形成的原因都是由于语言的接触。语言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存在于语言内部,即语言系统的自组织调整;一个存在于语言的外部,即语言的接触。语言接触包含两个意思:从正面来说,是原来不接触的语言发生接触,从反面来说是原来接触的语言脱离接触。使用特定社会变体的人是一定的、有时甚至是封闭的社会群体,他们之间的接触大大强于与全社会的接触,发生于这些群体之中的语言变化,并不都扩散到整个社会,于是就形成了语言的一种特定的变体或存在形式;方言的形成是语言脱离接触的结果。语言之间长期不接触,各自发生的变化不能交流,于是也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变体或存在形式。地域差异只是造成语言脱离接触的一种条件,自然是形成方言的一个原因,但不是唯一的原因,因为语言脱离接触还有历史的、民族的、政治的、宗教的和心理的等各种原因。因此同一地域上就会存在不同的方言,比如所谓的“方言岛”;再如有时候隔一条河、一座山甚至几公里路就会有方言的差异。这些就不能使用地域的概念来解释,而只能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接触障碍的结果。我们还可以用另一种语言现象来说明:藏语的牧区方言在几百里方圆内没有多大的差别,而农区方言却相隔几十里就常常通话困难了。这是因为牧业由于草场的变化流动性很大,不同地域的人接触的机会多,语言处于经常的接触和交流之中;而农业由于土地的制约具有固定性,流动性很小,即使地域相邻接触也少,语言缺乏接触和交流,差异就越来越大。可见,方言的形成与地域没有必然的联系,方言只是一个名称或术语,并不一定是一方之言,解说时称为地方变体也只是一个名称或术语,没有必要一定与地域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5.2 汉藏语言的方言划分

汉藏语言不仅语言众多,而且语言内部的方言差异也复杂,特别是方言的分歧大,不像一些欧洲的语言仅凭能否听得懂,就能大体划分出不同的方言,而是常常连语言与方言之间的界限都很难划分。汉藏语言的方言学研究中,像门巴语(错那)、白马语、嘉戎语与藏语,布依语与壮语,白语与汉语、尔龚语与嘉戎语、景颇语与载瓦语等,中国民族语言学界在是语言还是方言上都有较大的争论和分歧。由于欧洲语言比较接近,再加上民族问题,在语言学界长期流行一种语言与方言不是语言学问题甚至认为无法区分的观点。对中国这样的语言众多、方言分歧大的国家来说,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汉藏语言是中国境内语言最多,方言分歧最大的一群语言,如果连语言和方言这种科学的基本分类都无法解决,很难设想能进行历时或共时的比较研究。语言与方言划分遇到两个主要难题:第一个是民族问题,即民族与语言的关系问题,或者说一个民族是否必须使用一种自己固有语言或两个民族使用相同或相近的语言必定是两种语言的问题,也就是民族与语言是否一定具有固定联系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中国民族语言学界大体上有了一定的共识:都认为应该将民族与语言区别开来。这是根据中国现实得出的结论。我们提出不同学科可以对同一对象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这样,民族学的语言在概念上就不必一定等同于语言学的语言。民族学的语言根据民族原则划分,而语言学的语言则根据结构原则(注:这里的结构是从广义来理解,即等于系统。)来识别。比如壮语和布依语作为民族学的语言是两种语言,作为语言学的语言则是一种语言的两种方言。就像物理学的“运动”和政治学的“运动”的内容不同一样;第二个是标准问题。本来,语言学的语言和方言是根据结构原则来识别的,这已是共识,问题在于一个“度”。区别语言和方言的“度”是什么?区别不同方言或方言与土语的“度”又是什么?一般来说,结构上差别大的语言不存在识别问题,没有人会认为汉语与英语是相同的语言或方言的差别;结构上差别小的语言也没有识别问题,汉语北方方言分为好几个片,没有人会认为是不同的语言。问题产生于一些具有共同来源而在结构上又有一定差别的语言,在语言和方言识别上有很大的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汉藏语言的结构特点决定的。从语音来说,汉藏语言的语音结构比较相似,根据音素或音位的多少或配合关系,很难确定近支语言与方言的关系;从语法来说,正如上文所述,汉藏语言的语法策略在整体上是相同的。使用的语法手段也相同或相似。主要的语法标记虚词由于具有词汇和标记的两面性,与欧洲语言的形态标记的稳定性不同,而具有很大的变异性,不仅不同语言的虚词不同,同一语言的不同方言或土语的虚词也不相同。比如汉语普通话与上海话就有很多虚词不相同。如果使用虚词来识别近支的语言和方言同样有困难;从词汇来说,有便于计量的特点,至少在汉藏语言中是识别语言和方言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在识别语言时遇到同源词与借词的问题,在识别方言时遇到一个“量”的问题,多大量是方言差别,多大的量是土语的差别;此外,还有更为严重的问题,就是对语言“融合”观念的认识。承认不承认语言的“融合”,对语言和方言的识别和划分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融合”的语言或方言自然不能同“分化”的语言或方言等同处理。上述那些近支或比较接近的语言,在语言还是方言的识别上存在这么大的分歧,基本上都是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

在汉藏语言的识别中,有人采用葛林伯格的类型分类原则(注:参见黄行《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词序类型》,《民族语文》1996年第1 期),有人使用词汇“价”原则(注:参见陈保亚《语言接触与语言联盟》,语文出版社,1996年),但更多的人还是使用综合的原则,即使用语音、语法、词汇多重综合标准,基本上是定性的原则,当然也可以加以量化。问题是社会科学中使用量化手段,不容易控制条件,比如两种语言或方言中,状语与中心语和述语与宾语的位置差异是否等值?如果不等值,如何来定值?再如状语、定语与中心语的位置不同是否等值?这些问题一时还不能解决,因此量化手段的科学性和作用都受到限制。一种简单化的定量手段对科学性的危害及其论证的局限性,恐怕远甚于定性手段。

在汉藏语言的方言研究中必须区分民族学和语言学的原则,并不等于说在方言研究中不需要贯彻历史主义的原则,不参考历史学、民族学和文化学等与语言学密切相关的学科。因为汉藏语言的方言分歧大,即使按照上述综合的结构标准,有时还会遇到困难。这时如果参考这些语言或方言使用者的历史、民族、文化等因素,对语言与方言的识别和不同方言或土语的划分都有积极的意义。为此,我们根据汉藏语言的实际情况,为语言识别和方言土语划分确立“非等量原则”,即不同语言识别和方言土语划分在结构标准的掌握上是不等量的,这是根据不同语言或方言之间不同的差异程度以及参考使用这种语言或方言的人的历史、民族、文化等因素确定的。这个原则体现在语言识别上,就是“从远不从近”的原则,因为语言识别既关系到历史分类,也关系到类型分类,具有交叉性。比如白语的识别,就现代白语的结构来看,与汉语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因此有人认为白语是汉语的一种特殊方言,但参考历史、民族、文化等因素,我们认为白语应认定为一种藏缅语言;再如我们在识别白马话、夏尔巴话、巴松话时,同样使用了这样的原则,从现代语言状况来看,这些话与藏语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不同的一面,但不同的一面小于相同的一面,由于我们采用的是定性的手段,纯粹结构原则的论证就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看法,如果参考了历史、民族和文化等因素,这些话认定为藏语的方言就顺理成章了;“非等量原则”体现在方言和土语划分上,就是“从合不从分”的原则,这与汉藏语言的方言不仅分歧大而且分散的特点,也与方言分类的目的性有关(详见下文)。像汉语、彝语、苗语、藏语等方言分歧大而情况特别复杂的语言,如果按照“等量原则”,恐怕会划分成三五种语言或十几种方言。以藏语来说,康方言内部土语之间的差别与卫藏、安多方言内部的差别是“不等量”的,也就是说,康方言内部土语之间的差别远远大于卫藏和安多方言内部的差别。如果按“等量原则”,康方言内部恐怕还能划分出三个五个方言来。比如康方言内部的卓尼话(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来源于卫藏方言,后来与当地的康方言融合,成为一种与周围康方言的土语很不相同的特殊土语。由于历史来源和发展线索清楚,作为康方言的一个土语远比作为一个独立方言要科学和合理。

从“从合不从分”的原则出发,在语言和方言识别中,我们提出“方言链”的概念,即如果两种方言的差别较大,使用结构定性的手段难以确定的时候,应该考虑“中介方言”,即在这两种方言之间是否还有一种或数种与这两种方言都能发生关联的方言。“中介方言”是通过与上述两种差别较大的方言的比较,都能确定为方言差别的方言。如果有这种“中介方言”,那么就与这两种差别较大的方言形成“方言链”,将这两种差别较大的方言“链接”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也就可以认定这两种差别较大的方言是方言差别,而不是两种独立的语言。我们认为所谓的“尔龚语”是嘉戎语的一种西部方言,就是因为虽然这种所谓“尔龚语”与嘉戎语的东部方言差别较大,但有南部方言作为“中介”,因为通过按照结构原则的比较,南部方言与东部方言和西部方言都只是方言的差别,它作为“中介方言”就将东西部方言“链接”起来。加之,参考使用所谓“尔龚语”的人的历史、民族和文化等因素,就更能进一步说明它作为嘉戎语的一个方言而不是独立语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注:参见瞿霭堂《嘉戎语的方言》,《民族语文》1990年第4—5期)

汉藏语言研究中问题众多,都涉及到理论和方法的问题,我们只是就自己研究所及的范围,对系属、语音、语法、方言等几个方面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一定的探讨,不仅是挂一漏万,而且主要是我们自己的认识,对自己认识的一种总结,并不具有全面性。但这些研究毕竟经历了四十多年,而且是在一定的思潮下和传统研究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或多或少地会反映出半个世纪以来,中国这一代学者在汉藏语言理论和方法研究上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贡献的印迹。我们希望它成为一个台阶或踏板,让同道的后来者踩着它攀登上理论的新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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