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新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中南部地区查田的固定财产为中心_农民论文

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新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中南部地区查田的固定财产为中心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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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中,划分阶级和没收分配对于农村各阶级的命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对于广大的新解放区而言,造成这种影响的重要环节之一便是查田定产。在农民的视野中,“土改是严肃的阶级斗争,查田定产是农民内部的问题和农民与政府的问题。”[1] 土改将土地分给了农民,而查田定产则使得新生的政权得以全面掌控了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并确立起了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依据,从而成为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社会的重要路径,建构起国家与农民直接发生关联的新型关系。

按照官方的解释,所谓的“查田就是要把过去隐瞒的土地,清查出来,把过去面积宽窄不一及计算单位不同的田、地、土都统一按照市亩计算。”[2] (P7)所谓“定产”,“是以县为单位,统一订定各等土地的每亩常年应产量,如果只以区为单位合并地等的话,县里就要统一分区定产。”[2] (P10)建国后在老区、新区都进行了查田定产,各地情况不同,由于资料所限,本文将范围限定在中南区。中南区是新解放区,可以作为中共在新解放区推行查田定产的典型。

一、中南区查田定产的过程

建国前,国民政府为了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曾试图对农村土地进行系统清查,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流产。其间,中共曾经在老解放区领导基层群众开展了一些反对地主瞒田地、瞒产量、转嫁负担的斗争和评定产量运动,但是当时没有掌握全国政权,一般规模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新政权在广大的新解放区推行了查田定产运动。中南区的查田评产主要是在三个阶段完成的:减租减息、结合土改进行查评和独立于土改进程以及作为政治运动的大规模查田定产运动。

在未土改之前,中南区的查田定产主要是和减租减息特别是农业税征收结合在一起的,从而有利于贯彻依率计征政策,并为土改打下基础。土改时,查田定产则是结合土改来推行的。1951年3月12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发《关于结合土改查实田亩的决定》,指出:“凡土改区应结合土改时划阶级、反黑瞒、没收、征收、分配、发临时地照与土地证时,进行查实耕地亩数,查清耕地类别,土地计算均以市亩(240弓)为标准,逐级上报,使所有田地悉数实报,如有不实者,发动群众进行查田,采用重点清丈,以逐步消灭黑田,对耕地种类应分清耕地性质与优劣”[3] (P11)。中南区的工作重点在于结合土改“查实耕地亩数,查清耕地类别”,而此时中央政府尚未有统一规定。

1951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规定:“老区要在今明两年内查清田亩、订实产量,并固定其产量;新区自土地改革之年起,争取三、四年内查实田亩、订实产量,并固定其产量。产量固定之后,除因土地自然条件的变化(如水冲、沙压等)及法令别有规定者外,不得随意变动。”[3] (P1)1951年6月21日政务院颁发《关于1951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除规定了不同地区的征收办法外,并明确规定,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须依照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所发《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指导各省(市)人民政府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推行查田定产工作。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指示,1952年农业税工作的总方针是“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统一累进,并取消一切附加。”[4] (P116)为了贯彻这一方针,中南军政委员会在1952年8月1日作出决定,要在中南区开展一个大规模的查田定产运动,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这一工作当做严重的政治任务,像领导土地改革运动一样,集中注意,领导这一运动。”并规定“今年夏收基本结束,秋收尚未到来之前,应利用8、9、10三个月时间,以查田定产为农村的中心工作。”在此时间内,“土地改革覆查工作,可暂时停止,推至冬季进行,但可以结合查田定产运动,查实田亩,进行颁发土地证工作。”中共中央中南局,为了保证这一决定的全部实施,也同时向各级党的组织发出通知,号召所有共产党员,都应按照中南军政委员会的决定去进行工作,“不得有所违反”。[2] (P1),从此,在中南区掀起了一个规模巨大的查田定产运动。当时的查田以市亩为单位、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① 为定产标准。作为由上层号召发起的一场规模巨大的运动,中南区的查定主要集中在1952年完成,当然有些地方的土改复查到1953年春才结束,土改复查中也有部分的查定。

二、查田定产的推行方式

查田定产在推行过程中有多种方式和严密的组织领导机构。

1950年以前的农业税查田评产工作,全国各地大都采用在各乡之内发动群众“自报公议”和“民主评议”的方法。这种评议最大的缺点是很难使广大地区的负担都趋于平衡。有些地区采用了“联乡评议”,“流动勘察”等方法,来改变了这种不平衡的状态,但尚未创造出一套比较完整可以大量推行的经验。1950年秋征中,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调查定产,结合评议”的新方法,经过实践,“政府调查定产,结合民主评议”的方法,适用于新区、老区、平原、山地,因而被广为推行。

在查田定产的操作过程中,中南区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一些查评手段和方法。湖北省新洲县在1951年秋征时,首先结合秋征,提出一系列口号,进行反复的思想宣传,“田地不报清,分田、完粮不公平”,“一人瞒田,大家吃亏”,“地主瞒田,农民吃亏”,“秋征查瞒田,秋后好分田”,“地主瞒田一大片,穷人瞒田一条线”,“自报光荣,自报不罚”,“查好田,评好产,负担公平好生产”等口号,打通群众顾虑,进行爱国教育。[5] 在具体的操作方法上,根据该县档案文献记载,主要有三种:

1.培养典型,个别串连,动员自报:如金台区万福村中农林太山原有田亩3斗6升,只报2斗1升,经过林九伢动员,叫他报出来,并把现在翻身光景,个人与祖国的对比,打通了他的思想,报出了瞒田。金台区万福村群众经过政治思想动员,结合算细帐办法,报出了田地13石9斗7升半。

2.斗争地主,迫使地主报出瞒田:辛冲区五福村经过斗争地主王子如、王九如,当场斗出2石多田;其他地主怕挨斗争,纷纷报出瞒田,工作逐渐顺利开展,共计查出田亩(连报在内)21石2斗9升。

3.评议产量:通过查评委员会,根据不同地区、地势、水利差别、土质好坏、耕种习惯,划片分类、并等,确定产量,然后召开群众大会,吸收意见,才得通过。[5]

但是,该县在查田定产过程中也曾发生严重的错误倾向,如强迫报田、踩丈、五家连坐、比田亩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新洲区涂河村区干邱火成,召开群众大会时,把门一关,要群众报田,并说:“报田的回去,不报田的不准走”。结果群众不满,田亩未报出。辛冲区三合村干部主观包办,普遍踩丈,结果比1950年的田亩还要少。有的依靠少数积极分子,按坵评产或用五家连坐的强迫命令作法。张店区永立村,用比田亩的办法查田,在全村代表会上不掌握原则,让代表下畈踩田,加了贫农张幼伢(晚期血吸虫病患者)7升田,张极为生气和不满,于是上吊以至身亡。[5]

在中南区掀起的大规模的查田定产运动中,为了广泛深入地做好查田定产宣传动员工作,使县、区、乡参加查田定产工作以及各级工作队的干部学会查田定产工作的具体做法,1952年9月1日,中南军政委员会编印《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手册》第四辑,还介绍了几种查田与定产的方法。

查田的方法

自报抽丈法:号召群众将过去没有查清或登记不公的田地自觉的报出来,各户自报之后,再以组或以乡为单位进行评议,自报评议后再抽丈(丈量一部分土地)。抽丈后,把丈量的土地和原来的土地相比较,看二者土地的一亩之间相差多少,找出一个比例来,其他没有经过抽丈的土地,也按照这个比例折合。但是运用这种折合办法的局限是:习惯亩的大小都差不多才行,如果习惯亩本身有大有小,只抽丈了一小部份,就把全部田亩都按同一比例折合,是会与实际面积大有出入的。

普遍丈量法:在丈量土地之前,县里必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尺标准,统一制好竹篾尺子和一些应用的表册,发给各乡;把各乡参加丈田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加以短期训练;统一规定土地丈量的范围。

将国民党的测量材料,加以改造利用,并注意一些新的变化,如:土地所有者的变化、地块的分割和整合、土地种类的变化、原来的等级错误以及其他一些自然条件的变化。

定产的方法

定产的基本方法,第一步评定地等,第二步调查定产,或者说:乡评等、区并等、县定产。所谓评“地等”,就是按田地的好坏,分成不同的等级,这个田地等级,由乡里评议。所谓“并等”,就是把全乡(或全区)各乡所划的地等,经过比评以后,加以合并,成为统一的等级。

查田定产的步骤

为了顺利推进查田定产,中南军政委员会根据乡、区、县的职责和权限,设计了查田定产的七个步骤。第一步:准备工作,主要是乡里进行宣传动员;第二步:划分地等,乡将土地划分成很多等级,在平原地区划片分等,而在山区则立标准地;第三步:全区合并地等,即将全区的各乡田地等级,经过相互比较以后,穿插合并起来,排成全区的统一的等级;第四步:区拟定定产方案并上报县查核;第五步:县统一定产;第六步:召开代表会议,把定产方案贯彻到群众中去;第七步:征求群众意见,登记造册。最后是归户造册,所谓“归户造册”,就是把每一块田地最后所订的产量,填到以户为单位的“农业税土地产量分户清册”上,并要把清册上各个项目都要填好,最后还要统计一张全乡的总表,报告县里,听候县里布置编册造串工作。[2] (P15)这样的设计表明:乡、区、县各级权责分明,而且此时查评工作的重点在定产,产量确定之后的一个非常有利的后果是便于国家农业税的征收。

谈论整个中南区查田定产的推行,似嫌空泛,我们不妨来看一看湖北省新洲县查田定产的推行情况。

新洲县的查田定产是自上而下推行的,查田采用树立标准亩,展开自报互评,结合抽查抽丈的方法,整个过程伴随着对农民反复的思想发动。定产的情况则复杂得多,首先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工作。在全县查田开始的同时,即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历年秋征及土改等有关的历史材料,以作为定产的参考资料。为了充分了解情况,1952年9月12日,县查田定产办公室召开12个区25个乡的农民代表会议,根据自然条件和种植习惯,划分全县各乡类型。随后进入了典型调查阶段,全县选择了4个平原乡和5个丘陵乡,由县查田定产办公室抽调13个干部组织4个小组,分赴各地进行为期6天的实地调查。经过典型调查、个别访问、分村召开老农座谈会,并结合重点抽丈,提出了各地类型的不同土质和应分的等级及各等常年应产量的初步意见。9月25日,召开了全体查田定产委员会议,吸收各区财粮助理员出席参加,会议拟定了不同类等及各等常年应产量的初步方案。最后由县并等定产。[6] 整个过程基本上循着“乡评等,区并等,县定产”的思路。根据新洲县的自然条件和种植习惯,全县共分为12个等级,每个等级的常年应产量分别予以确定。当时以市亩为单位,产量是以稻谷计算的。一等:770斤;二等:700斤;三等:630斤;四等:550斤;五等:500斤;六等:440斤;七等:390斤;八等:330斤;九等:290斤;十等:240斤;十一等:200斤;十二等:150斤。[6] [10]各等土地的土质等情况,则另有规定。

查田定产的组织领导机构

整个查田定产有严密的领导和组织机构。根据中央1951年6月《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的规定和设计,查评工作的领导机构设置一般分为三级,即乡(村)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县查田定产委员会、省查田定产委员会,分别有不同的职责和权限:

乡(村)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负责调查农业人口、土地亩数;划分土地类别,评定土地等级;编造农业税土地清册;并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告的各类各等土地的标准产量,计算各户农业收入,编造农业税分户清册。

县查田定产委员会:负责订定各类各等土地的标准常年应产量;协助县人民政府审查各区、乡(村)农业税土地清册及分户清册,掌握区与区、乡(村)与乡(村)土地产量的平衡;编造县农业税分乡(村)清册。

省查田定产委员会:负责推动各县查田定产工作,训练干部,传播经验,审查县农业税的分乡(村)清册:掌握县与县土地产量的平衡,编造省农业税的分县清册;必要时,得指定有关县、区、乡(村)组织联合勘查评议委员会,联合勘订和调整县、区、乡(村)间交界地区的土地产量。[3] (P2-3)

湖北省新洲县为了推进查田定产,成立了查田定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县委及各有关单位干部组成,统一掌握情况,集中处理问题,自上至下责成专人负责,由乡到区、区到县、县到专署,建立严格的逐级汇报制度。按照新洲县政府1952年7月《查田定产工作计划草案》的规划,区建立查田定产委员会,乡以农会为基础,吸收村长、民兵、青年团、妇女委员、劳动模范、公正老农、积极分子、民小教员、在乡知识分子等,组织查田定产调查评议委员会,下设统计、查评、宣传、调解、清丈等小组。区乡各组织联评委员会。县对于参与人员的培训、伙食标准、所需笔墨的数量、绳子、尺子的规格、表格及其填写都有相应的规定。[7]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乡村社会原有的权威被打倒,地主与富农不仅在经济上被剥夺,而且在政治上被压制,一般无法进入新生的乡村政权组织。而进入新生的乡村政权的首要条件就是对新政治体制的忠诚,其外在表现就是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政策。在查田定产的推行中,国家以政治标准选拔进入领导机构的人员,同时,对这些人提出了特殊要求,要求他们起模范带头作用,查田定产的推行,通常都是从干部及积极分子开始的。这样,国家意志在基层找到并培养与锻炼了自己的合适执行者,从而使自己的政令能够畅通,通过他们使国家意志能够达到广大农民这一层面。查田定产的推行过程,也是一个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向乡村社会渗透的过程。

三、查田定产与国家—农民关系的新建构

中共推行查田定产的成因,按照官方的解释,简单地说,“查清田亩,定实产数”是“为贯彻农业税依率计征,达到合理负担,并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3] (P1)

将查田定产置于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我们不难发现,有几种因素推动了查田定产的推行:

其一,顺利推进土地改革的需要。广大新区的土改是在建国后推行的,土改中,划分阶级、土地的没收、征收、分配,面对的一个首要问题是田地的数量问题,只有掌握了田亩的数量,划分阶级才有合法性的依据,贫雇农分配土地才能合理满意。而且,广大新解放区,已经或者正在推行土改,为查定提供了绝好的时机。一般新区,在诉苦、划阶级过程中,已把地主的瞒田清查出来;在分配土地过程中,已把贫农的土地大体弄清;在颁发土地证的时候,则对中农的土地也有一个大体的了解。

其二,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新政权建立之初,经过了长期战争破坏,百废待兴,而工业基础薄弱,农业税就成为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建国之初,广大新区实行累进税制,只有查实田地亩数,确切订定常年应产量,农业税征收工作才能有确切的保证,新政权必须掌控全国的农业资源、田亩数,以便征税。因而查田定产成为农业税工作的基础。而在广大新区,随着土改的逐渐展开,不断查出黑田和瞒田,完成土地改革较早的河南省,1951年在57%的地区丈量了田地,即增加田地1520万亩,比原有田地增加了17.75%;广西省宾阳县丈量了一部份地区,田地即超过原有土地的30%;[2] (P1)隆安县也只丈量了一部份地区,增加的田地达到94%;湖南省零陵专区只初步的查田定产,即增加田地151万亩,增加产量5万万斤,田地和产量都比查田定产前增加了46%。[2] (P2)查田定产增加了国家掌控的田地面积和产量,有利于国家增加税收。

其三,合理负担农业税、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需要。土改后,发展生产和负担公平合理是农民的迫切要求,负担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建国后的广大新区,根据常年应产量,实行累进制税收政策,查清田亩,评定常年应产量之后,没有特殊情况,其结果一般是不轻易改变的,这使得农民能够按照自己耕地的量和质计算交税数目,进而合理安排其家庭收支比例。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农业税征收的过程中,关于“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而且,“同等的土地,因勤劳耕作、善于经营或种植经济作物,其收获量超过常年应产量者,仍照常年应产量计算,不多计;因怠于耕作,其收获量不及常年应产量者,亦照常年应产量计算,不少计”。[8] (P344)按照中央的规定,农业税按常年应产量征收,勤劳增产者不增税,怠于耕作者不减税。政务院《关于1951年农林生产的决定》中又强调了这一政策,“对因善于经营、勤劳耕作和改良技术而超过常年应产量者,其超过部分不增加公粮负担;因怠于耕作,其产量不及常年应产量者,其应纳公粮不予减少。”[9] (P29)。而当时许多地方,田亩没有查清,田亩产量则是每到征税时节,临时评订,所以即使政府事先宣布了税法、税率,农民仍往往算不出自己交税的数目,这势必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订产没一定,生产不起劲”。[2] (P3)因此,只有彻底查实黑田黑地,查实田亩,订定产量,才能平衡负担,才能改变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经过土地的没收、征收、分配,农村地权有很大变化,亟需结合土地改革查实田亩,重新编造土地册,给农业税征收工作打下基础。

其四,为了减轻地方人民政府在农业税工作方面的负担。在地亩查清,产量固定之前,农业税的调查每年搞查田定产,地方的区乡干部为此非常苦恼,“年年查,季季评,评得我们脑壳痛。”[2] (P3)而地亩查清,产量固定之后,农业税征收工作将成为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一般日常的登记工作,征收工作亦将因此而大形简化。

查田定产造成了深远的社会影响。查田定产是新型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次新建构。查田定产使得新生的人民政权全面掌控了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土地资源,确立了国家直接向个体小农征收农业税的依据。

田地数量和评定产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业税的征收,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因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动机和思想顾虑。有的怕查出了田之后提高成份,贫农怕升中农,中农怕升富农,富农怕升地主。有的农民得的田是宽田,窄田的人怕吃亏,存有照比照瞒的思想。田地多则必然承担相应多的农业税,瞒田的人怕报出了田负担不起(怕受罚),没有瞒田的人,抱有一种“个人自扫门前雪,害别人做么事”的思想。乡干部存有本位思想,怕查出瞒田丢面子。贫农想多进田,因而害怕产量评高了少进田。② 佃中农怕多抽田,地富怕查出田加罚多累进,算往年陈粮。不仅不同阶层的人出于不同目的瞒田,就是在不同集体中,也存在着瞒田现象,不同的塆、房怕把产量评高了本塆本房吃亏。在新洲县,据县人民政府最初对1951年查评工作的规划,“查田评产工作重点,应放在查田上面,同时兼顾评产,而查田的重点可放到地富方面,贫、雇、中农主要号召自报民主评议”。[10]瞒田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瞒田的方法也是多样的。

区乡交界的田地,容易成为纳税的死角,成为农民瞒田的来源之一。建国初,田地的计量单位不统一,很多农民将亩宽的田地报成原有老亩(或叫亩),所报数字比田地实有亩数少。③ 山地、荒地因为一贯不以亩计算,隐瞒现象也比较普遍。更隐蔽、不容易被发现的一种瞒田方式是瞒零不瞒整、瞒好不瞒坏,如将3斗3升地报成3斗。

当时的地主也采取一些尽可能的手段来瞒田。有的是地主利诱农民瞒田:新洲县李集徐家乡地主李荣记有稞田8石5斗3升,让佃户们只报5斗2升6合,还说:报少些,你们少代交些粮,我也少减点租,两边都划得来,况且减租只是今年一回,你们是子孙万代的。有的是集体组织瞒田:辛冲五福村吴寿一湾伪保长,组织全湾按7折瞒报。政府如查出一家的田,由大家公认,坚决不报第二家,如政府捉去了伪保长,每天规定斤半肉的辛劳。[5]

瞒田现象的普遍性正好证明了查田定产所面对的社会势力的广度与复杂度,它的推行也就意味着乡村社会在某种程度上的重建。不仅在查田定产过程中,农民感受到国家意志的存在,而最后的登记造册,更是使农民通过纳税与国家直接发生关联。查田定产使每个人都感受到国家意志,它在国家权力在基层得以确立的同时,冲击了乡村社会旧有的价值体系,标明国家意志的不可抗拒,国家树立起了自己的权威,它不再是“天高皇帝远”,而是进入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成为一种真实的力量。

农村社会村与村之间、村庄内部在本位主义表现的背后,存在着一种利益驱动机制,因为土地数量的多寡和常年应产量的高低,直接涉及到农业税的征收和各家各户的实际收益。而且,农村还存在一种无形的互相监督机制,各乡、村、湾、户各自拥有多少田亩或者田亩的质量、等级如何,都暴露在大众的视野里,一览无余,很难有特别大的隐瞒行为,即使有,也会很快被揭发,因此,这种查田评产的结果,一般还是可信的。

查田定产明显有利于国家农业税的征收。土改造成了一个比较平均占有农地的农村,随着农业合作化的推行,这种个体小农经济形式很快消失,但是查田定产的影响则不同,它不但直接关系到当时农民所得土地的数量和质量,更关系到农业税的征收、国家与农民二者之间的关系,官方推行查田定产最初和最直接的动因是出于征收农业税的需要。土地的亩数和产量一旦固定,被写进土地册,载入档案,便成为农民依率纳税和国家征税的依据。

另外,查田定产所核定的田地数和产量数为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农民入社土地产量的评定和土地报酬的获得量以及包工包产提供了依据。

查田定产一般采用自报和抽查抽丈相结合的方法,没有全面进行科学的、精确的测量,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概数,成为某些矛盾滋生的根源。如新洲区白溪乡查田定产的时候,有些湾子的田地丈量(普丈)了,有些湾子是按标准亩折合的,悬殊很大,如姚家有30多亩田地,每亩只等别湾7升5合,块与块之间也有出入。查田定产的不公对于合作化有一定的影响。当白溪乡组建了第八高级农业社、实行常年包工包产时,社员普遍的一种思想倾向是要宽田不要窄田,只好将全社的弓口大小进行了调整。这样必然又会浪费很多的人力。[11]

注释:

①常年应产量是指各种土地根据其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及种植习惯,在平常年成下,全年所应收获的产量。参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1950年9月17日),《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手册》(第一辑),中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编印,1951年7月15日,第14页。

②也有个别贫农雇愿意将佃田的产量评高。新洲县长岭乡土改时,贫农高桂庭有意将佃田的产量评高些,如有6升好田常年产量谷4石5斗,他要评为6石,目的是别人不要他要。《新洲县第二区长岭乡1951年12月2日至1952年1月25日土改情况》(1952年1月8日),新洲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1-7。

③新洲县潘塘桃源乡五村王先明3斗田(亩),但按产量及面积计算,该田有3斗5升,他隐瞒不报,还说我那田一向是那多亩。据检查,当时这样的例子很多。《新洲县1951年秋征工作总结报告》,新洲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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