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宪政运动与时俱进的三次飞跃--纪念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十九周年_人民民主论文

人民民主宪政运动与时俱进的三次飞跃--纪念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十九周年_人民民主论文

与时俱进 人民民主宪政运动的三次飞跃——纪念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十九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政论文,与时俱进论文,宪法论文,我国现行论文,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宪运动如同中国的革命事业一样,在艰难而复杂的年代经历了成败攸关的转变,适应了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最广大的民众提供了民主的路标和权利的法律保障。回顾20世纪20年代至80年代这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会发现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民众不断进取,实现了人民民主的三次历史性飞跃,确立了真正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体制。

人民民主宪政之先声:《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27年4月,国民党右派势力发动的反革命政变,造成了以国共两党合作为基础的国民革命的分裂。从此,国共两党在军事上截然对立,两党的宪政民主运动也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国民党右派把持的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10月公布实施《训政纲领》,1931年6月公布实施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假借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确立了军人专制政体,并极力维护官僚资本和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广大民众的生存权利和政治权利被军人政府剥夺殆尽。

而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最广大民众利益的代表,在残酷的武装斗争环境中,在与党内左倾主义斗争的过程中,开创出了一条人民民主宪政的新道路。

南昌起义之后,为了反对国民党新军阀对革命的背叛,1927年1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和士兵又发动了著名的广州起义,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工农兵苏维埃政府。但是,在城市敌我力量悬殊的态势下,广州苏维埃政府不久就被反革命势力扼杀。革命实践证明,在当时相对弱小的无产阶级还无法实现在城市建立革命政权的理想。1927年10月间,毛泽东领导革命军民发动了湘赣边秋收起义。起义部队在经历了围攻长沙的失败之后,几经转战,1928年10月,在江西井冈山建立了稳固的革命根据地,从而开创了农村工农武装割据的新局面。经历了3次反“围剿”之后,以毛泽东为领导的革命武装力量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发展成为以江西瑞金为中心的中央革命根据地,其地域包括21个县,拥有250万人口、5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当时从全国范围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群众已在全国十多个省的三百多个县,相继建立了十几个大小不等的革命根据地,拥有一千多万人口、十五六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可以说,中国革命的星星之火,已成燎原之势。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民主政权,是中国共产党制定人民民主宪法的基础。

武装斗争取得一定胜利后,中共中央内部的左倾机会主义又成为人民民主宪政运动的重大障碍。中国共产党党内一些具有留苏经历的领导人,如王明(时任中共临时中央书记,后出任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博古(1931年继王明之后接任中共临时中央负责人)等人,脱离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教条主义地搬用苏联城市革命的经验。1930年9月,以王明和博古为领导的中共临时中央在上海召开了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筹备成立中央临时政府,提出了制定人民民主宪法的“七大原则”,并根据上述宪法原则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临时中央起草的宪法草案分为4篇,78条,基本照搬了苏俄革命时期的宪法文件,以布尔什维克城市革命为基础,以保障工人阶级民主权利为核心内容;因此该宪法草案对农村革命根据地而言,在理论上虽然详备,却不现实。

1931年11月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毛泽东、朱德等同志代表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广大党员和群众,主张从当时的革命实际出发,制定一部符合中国革命发展需要的纲领性宪法文件,反对制定一部冗长而又不切合实际的宪法,项英(当时担任中共苏区中央局代理书记,直接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同意起草一部简略的纲领性宪法文件,并尽量剔除那些理想化的左倾观点。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它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该宪法大纲虽然条文简约,也还带有某些左倾主义的影响,但它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北京国民政府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制定)这些资产阶级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一个反映最大多数劳苦民众利益的、具有人民民主的宪法性文件。宪法大纲阐明了中国革命的纲领和宪政方案。它将中国革命分做“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全面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两个时期。宪法大纲阐明了苏维埃共和国的性质和基本制度,并从3个层面保障了工农劳苦民众的权利;确立民族与国家的自主权是首要的宪法权利;保障广泛而普遍的个人权利;发展和保护妇女的特殊权利。可以说,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人民民主宪政道路的起点,从此掀开了中国宪政运动的新篇章。

统一战线中的人民民主宪政:《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1年,抗日战争进入了最艰难的岁月。日寇疯狂进攻各抗日根据地,实行野蛮的军事扫荡和灭绝人性的“三光”政策;国民党顽固派不仅停发了八路军的全部军需补给,还对各抗日根据地进行封锁、绞杀。八路军由1940年的40万人减少到1941年的30万人,抗日根据地的面积大大缩小,根据地的人口由1亿人减少到5000万人。面对空前的民族危机和极为严峻的形势,以毛泽东为领导的中共中央确定了正确的革命方针和民主宪政原则,不仅使抗日民主政权度过了困难时期,还对新形势下的人民民主宪政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1941年5月,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草案,草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由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生效。该施政纲领由序言和21条正文组成,是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它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宪政思想的第二次重大飞跃:

一、贯彻中共中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方针,把团结抗日作为施政纲领的重要目标。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是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各党派、各界民主人士的大联合,联合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抗日的总体力量,以赢得民族的独立。为达到团结和统一的目标,中国共产党采取了争取多数、反对少数、孤立顽固势力、争取中间势力的策略。甚至在施政纲领的序言中,明确指出:国民党创始人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是本施政纲领的指导原则之一。这完全表明中国共产党团结抗日的坚定决心。

二、清除左倾关门主义的影响,全面贯彻“民主”原则。凡是抗日军民都属于团结的对象,都应该赋予其应有的公私权利。特别是在边区的政权组织上,中国共产党采行“三一”制,即边区政府的组成人员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共产党的进步人士占三分之一,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施政纲领》第五条还特别强调:“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有三分之二党外人士充任。共产党员应与这些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办。”此外,施政纲领第六条还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宪政运动史上,施政纲领所规定的民主权利的主体范围和权利内容都是空前广泛的。

三、纠正了左倾教条主义错误,在土地、工人待遇以及少数民族等问题上做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施政纲领根据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体精神,分别不同情况,实行灵活而又民主的土地政策: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制”;“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保证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及债主的债权,惟须减低佃农租额及债务利息”。对工人待遇的规定更为切合实际,”实行10小时工作制,增强劳动生产率,适当地改善工人生活”;以私人资本所有者采取民主容纳的政策,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不再一味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而采取“调节劳资关系”的政策,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在少数民族问题上,明确区分了“民族自决权”和“少数民族权利”,纠正了所谓少数民族可以成立单一民族国家的严重错误,而是赋予少数民族以平等权、自治权以及宗教信仰自由。

施政纲领是中国共产党对《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公布以来各项宪法文件的总结,纠正了以往的左倾错误,为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抗日战争时期,权利主体空前广泛、权利内容空前丰富的一个宪法文件,为人民民主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下了民主和团结两个基本原则。

人民民主的发展: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

中国革命在取得全国胜利之后,武装的敌人不再是宪政发展的主要障碍,新中国的宪政运动主要是围绕着“人民民主与专政”和“生产力发展与经济制度”两个主要问题展开的。但是由于中国长期处于战争环境中,中国共产党逐渐形成了权力相对集中的领导体制,阶级斗争的思维定式在思想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在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民民主宪政运动没有能够迅速进入增进人民民主、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正确轨道。例如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均简称宪法),在主体方面是正确的,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制的政体。可是这部宪法受到战争时期形成的传统体制和思想的影响,在建立人民民主制度的同时,没有对国家权力以及领导人的权力加以严格的民主制约。至于1975年、1978年修订的两部《宪法》,只是对左倾运动中个人权威的肯定,公民的权利几乎都被集中的体制所忽略。

1978年底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的思想的历史性转变。中国共产党思想的转变,为人民民主宪政运动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1982年12月通过的《宪法》,随着党的思想解放进程,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先后3次进行了个别条文的修订,但大体上保持了稳定。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是中国人民民主宪政运动的第三次飞跃,它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人民民主宪政的新成就:

其一,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以奠定宪法的民主基础。该宪法第一章为“总纲”,在“总纲”之后的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整部宪法的具体制度之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居于优越地位,甚至列在“国家机构”(第三章)之前。而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侧重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公民基本义务的设定是为了增进享有权利的范围。这就说明,1982年《宪法》改变了以往宪法的结构,国家机构被置于公民基本权利之后,体现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意愿”。

其二,在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力运作方面,注重民主制约机制的建构。1982年《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着重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起到民主监督的作用。

其三,规定了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经济制度。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原动力,法律只能适应客观经济规律的需要,而不能忽略经济规律单凭主观意志来立法。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纠正了我党在经济建设中的形式主义错误,明确了生产力是建构经济制度、推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唯一客观标准。并依照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建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体制,将原来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修正案第5条),实行全民的所有权和国家的经营权分离,以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为了提高社会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宪法修正案还确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在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正案第1条)。

自1931年制定《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来,中国的人民民主宪政经历了3次历史性的飞跃。在中国革命生死攸关的历史关头,在中华民族兴衰存亡的关键时刻,中国共产党总是能够从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提出正确的指导思想,把人民民主宪政运动推向前进,以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的民主要求。

标签:;  ;  ;  ;  ;  ;  ;  ;  ;  ;  

人民民主宪政运动与时俱进的三次飞跃--纪念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十九周年_人民民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