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403宗民刑案例中的私通行为考察(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案论文,清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男女私通,在清代司法案卷中称为“和奸”或“通奸”,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根据美国黄宗智教授在《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注:该书中文本1998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一书所说,清代的民事案件可归为土地、债务、婚姻、继承四大类,其中婚姻类约占总数的22%(从巴县、宝坻、淡新三家档案中统计得出)。按照我对有关案例的统计,在婚姻类中,因通奸引起纠纷的估计占一半到三分之二,即22%中的50%—75%。又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婚姻奸情类”档案数统计,乾隆间,各省区每年上报朝廷批决的此类命案要案平均在800件左右。这800件中,因通奸引发的约为250—530件。从通奸和奸杀案件的频发,也能看出当时男女私通属于社会上经常可见、不可忽视的问题。鉴于此问题至今尚少有人研究。本人不揣浅陋,将所辑案例略加排比,从私通的原因、性质以及产生的后果等几个方面稍做分析,草成此文。不妥之处,祈盼指正。
一
这403 个私通案例分别录自:档案“乾隆朝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乾隆元、十、二十年,计69件)、“内务府来文”(16件)、“八旗都统衙门·刑罚”(2件);再就是薛允升鉴定,吴潮、 何锡俨汇纂的《刑案汇览续编》(158件), 全士潮等校刊的《驳案新编》和《驳案续编》(56件),周光赤辑录《刑案汇览》(28件);余下74件,录自各地方官的谳语和判语,其中有李渔编辑的《资治新书》、傅岩《歙记》、董沛《南屏判语》和《汝东判语》、樊增祥《樊山政书》。
403例的地区分布情况是:直隶46件,奉天32件,吉林3件, 黑龙江1件,山西21件,山东28件,河南19件,陕西44件,甘肃8件,江苏22 件,安徽44件,浙江27件,江西12件,福建9件,湖北18件,湖南18件,广东8件,广西5件,四川24件,云南5件,贵州8件,另有1 件地点不明。陕西、安徽、浙江三省的数量偏多,是由于《刑案汇览》和《歙记》所收多系安徽事,《樊山政书》则是樊增祥在陕西当官时经手的案件,而《资治新书》则又以浙江案例为最多。由于各记载所反映的内容多寡不一,这对分析案例有所影响。比如“刑科题本”和《刑案汇览》,案例的来龙去脉交待得较详细;有的像《刑案汇览续编》,一般只有结论性的意见,判语之类多系官员审判定谳后所做批示,十分简略。所以以下讨论,只能就每个案例有记载的内容加以归纳,在做统计或说明时,有的可能较为全面详细,有的则比较简略。
下面先就案例的基本情况做些交待:
(一)年龄因素
一般说来,夫妻之间年龄悬殊过大,容易产生感情隔阂,有的可能发生婚外情,甚至引发恶性案件。在私通案例中,共得到37对夫妻的年龄,其中同岁4对,妻子年岁大于丈夫的6对,丈夫年岁大于妻子的27对。在妻子大于丈夫的6对中,只有1对相差7岁,悬殊较大, 余都不超过4岁。丈夫年龄大于妻子的27对中,有10对在5岁以内,可归于常见范围之列,余下分别是:相差6—10岁的7对,11—15岁的4对,16—20岁的4对,20岁以上的2对。就男女的生理状况而言,夫妻相差10岁以内尚可,10岁以上可能就不和谐了,这样的夫妻共有10对,约占丈夫年龄大于妻子的27对中的37%,比例可谓不小。
在私通双方的年龄统计中,一般都是以他们发生私通时的年龄为准,有的取不到私通时的年龄,只好以案件发生时所报年龄统计。现将所录得的77个男子(情夫)和85个女子(情妇)的年龄,按每5 岁为一个年龄段,列表如下。
表1 私通年龄
年龄段
女子男子
15岁和15岁以下 6人占7.06%1人 占1.28%
16-20岁 17人 20.00%6人 7.69%
21-25岁 13人 15.29%
13人16.67%
26-30岁 21人 24.7%19人24.36%
31-35岁 6人 7.06%
15人19.23%
36-40岁 13人 15.29%8人10.26%
41-45岁 5人 5.88%5人 6.41%
46-50岁 3人 3.53%6人 7.69%
51-55岁 1人 1.17%3人 3.85%
56岁以上2人 2.56%
合计人数 85人 100% 77人 100%
表1显示,在男女私通年龄中,女子以16—30岁比例最高,达59.99%,41岁后开始下降,56岁以上基本绝迹,另外15岁以前也占有一定的比重,这大概与女子的生理发育特点有关。根据资料,女子15岁前多属未成婚少女,其私通行为多与受男子引诱有关。31—45岁之间的妇女与人私通,常带有经济原因。此时,她们大抵已有子女,且很多尚待成长立业,一旦遇到突然变故,如死了丈夫或丈夫有病等等,小户人家的妇女立即会感到生活的压力,男子乘虚而入,通过小恩小惠进行引诱,于是便发生私通。在这个年龄段的妇女私通中,还有一个因素不能忽视,即成了寡妇或丈夫长年外出,极需填补感情的空缺。
与女子相比,男子发生私通的年龄,似乎要高出女子一两个年龄段,从21岁起急速增多,一直延续到40岁,占总数的70.52%,41 岁以后人数减少,但比起女子,还是多了将近一倍(占20.51%,女子仅占10.58%),而且在56岁后仍有一定比例。一般说来, 男子对异性渴求的萌发期比女子稍晚,后续期却比女子要长得多。上述的年龄特点,反映了男女生理状况的客观事实。此外,在贫苦男子中,直到40岁以后还有不少人尚无妻室,以及在外谋生人群中,单身男子人数众多,也是造成后期私通比例大于女子的重要原因。
在年龄统计中,还收录了78例男女双方的年龄差,其中同岁的3 对,男方年龄大于女方的45对,女方年龄大于男方的30对。按年龄段归类,见表2。
表2 私通双方年龄差
年龄段男方年龄大于女方 女方年龄大于男方
1-5岁 15人 占33.33% 17人占56.67%
6-10岁 13人28.89%
9人 30.00%
11-15岁 7人15.56%
2人
6.67%
16-20岁 4人 8.89%
1人
3.33%
20岁以上6人13.33%
1人
3.33%
合计人数45人100%30人
100%
男女私通时,对于年龄的考虑虽不如婚聘时多,但是,男子特别是那些生活条件较好的男性婚外恋者,还是希望女子年轻漂亮,这在资料中亦有明确显示。湖北枣阳县孙绍文引诱舒唤大与之私通一事就很典型。孙绍文本与舒唤大的父亲舒添成熟识相好,见唤大年少有姿色,借故常相往来,并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与其私通。随后舒家迁居别处,孙恋色情切,借故跟至,贷舒屋旁余地搭盖小房居住,得以与舒女朝夕厮守,结果事情暴露,闹出人命(注:《驳案新编》卷12《强奸本妇立时杀死》。)。至于女子,由于她们的私通有的带有经济方面因素,在男方的年龄上不得不降低要求。此外,不少女子愿意寻找一个年龄稍大、处事更成熟的男子做伴,企望得到某种保护,如此等等,都是造成男方年龄往往要大于女方的原因。
(二)婚姻状况
有关私通者的婚姻状况,除了考察已婚、未婚外,对女子,又细分为已婚无子女、已婚有子女、孀居无子女、孀居有子女几种情况;对男子,则分为妻子已故鳏夫、单身长期在外和经常在外者三种,单身在外者中,有的在家留有妻室,有的则无妻。统计结果见下表。
女子婚姻情况
未婚
36人
8.57%
已婚 有子女 51人
无子女 28人313人 74.52%
子女不详234人
孀居 有子女 23人
无子女 6人 44人 10.48%
子女不详15人
婚姻情况不详27人 6.43%
合计
420人 100%
男子婚姻情况
未婚125人
28.28%
(内6人系僧人)
已婚87人19.68%
单身长期在外35人7.92%
和经常在外
妻子已故鳏夫4人 0.9%
婚姻情况不详191人
43.21%
合计442人
100%
以上共有男子442人,女子420人,超过了上述403个案例的人数, 原因是在私通者中,有人的情人不止一个,其中女子与1 个以上男子有私通行为的计27人,男子与1个以上女子发生私通的有9例。
对照两组统计,在私通案例中,未婚男子的比例远高于女子,这是因为男女的性比例原本不平衡,男多于女;而在婚姻状况中,女子很少有不出嫁的,且总体婚龄亦稍偏低,男子却不同,在婚嫁论财的风气下,许多男子由于贫苦往往无法娶妻,长期过着单身生活,乃至终身未娶。根据刘翠溶教授对家谱资料的考察,在49个家族、147956个男性成员中,年满50尚未成婚的有2281人,占总数的1.5%,最高的更占到3.8%、4.8%和5.1%(注:《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北中研院经济研究所,1992年,45、46、60页。)。由于修谱的时限以及男子卒年记录的缺失,上述数字与实际未婚人数存在着一定差距,即实际人数应高于1.5%的比例,因为相当部分未婚者,由于50 岁前死亡而无法包括在内。又据前面统计,男子私通在21—35岁年龄段的约占总数的60.26%。按清代男子平均婚龄为20—22 岁(注:参见拙著《清代男女的初婚年龄》,《庆祝王钟翰教授八十五暨韦庆远教授七十华诞学术论文合集》,黄山书社,1999年。),这意味着21岁以后,还有相当数量的人是尚未结婚的单身汉。就此看来,在私通中,男子未婚者所占比例较高应不足为奇。
在女子栏中,把已婚者分成有子女和无子女两种。一般说来,女性若做了母亲,容易把感情寄托在子女身上,婚外恋的事相对会少得多。根据同类资料统计,在已婚女子中,确知系无子女者79人,其中发生私通的28人,占35.44%。考虑到当时女子都是早婚早育, 这个比例还是不小的。孀妇发生私通,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妇女在再嫁问题上常常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特别是有了子女后,顾虑更多,但盛年守寡,感情的寂寞又是客观事实,加上有的还有经济方面的原因,欲嫁不敢或不能,只好侥幸走私通这条路了。10.48%的比例数, 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这样的现实。
与女子相比,男子婚姻情况不详的比例要高得多,原因是女子的婚姻状况在资料中容易体现,女子从夫,出嫁后前面必须缀夫家的姓,这从所载的张王氏、赵孙氏等等记录就可得知。而男子除了正式说明已婚、未婚外,没有别的明显标志。按照我的估测,在被统计的191 个婚姻情况不详者中,大概应有三分之二上下的人业已成婚。在男子类中,还单独列出单身长期在外和经常在外类,此类人群,不管家乡有无妻室,由于长期鳏居,往往是私通行为中的最积极者。
(三)男方身分和女方家庭情况
男方身分是指其从事的职业或本人的身分地位。见表3。
表3 男方身分与女方身分或家庭成分统计
男方身分 人数 所占比例
绅衿及绅衿子弟 6 4.08%
地主
8 5.44%
幕客、训蒙 3 2.04%
自耕农民
17 11.56%
佃农
11 7.48%
商人、铺主、雇主
19 12.93%
手艺人、小贩
18 12.24%
佣工、学徒 29 19.73%
兵丁、衙役 9 6.12%
奴仆
7 4.76%
僧侣
6 4.08%
无业游民、逃犯 14 9.52%
合计
147100%
女主身分或家庭成分 人数所占比例
绅衿 5 3.14%
地主 8 5.03%
训蒙、医生4 2.52%
自耕农民 23 14.47%
佃农 16 10.06%
商人、雇主22 13.84%
手艺人、小贩 12 7.55%
佣工 41 25.79%
旗人、兵丁5 3.14%
婢女 7 4.4%
孤寡人家 5 3.14%
乞丐和无业者 11 6.92%
合计 159100%
列表共统计男子身分147人。在被统计的人员中, 所占比例最大的是佣工、学徒。这些人大抵长年单身在外,地位不高,挣钱不多,其中很多人尚未成亲,而他们均处于青春期,最容易做出越轨之事,在私通者中占有较大比重不足为奇。无业游民、逃犯之类本来就是社会的不安定分子,行为放荡,在性关系上也不例外。幕客、训蒙以及有些商人等,因为经常或长期外出谋生,常感身心寂寞,而他们的身分地位相应较高,容易得到女人的青睐。僧侣从全国的人口比例看,也许不到总数的1%,但在上表中,僧人犯奸者却有4.08%,确实引人注目。至于绅衿、地主、铺主、雇主与人私通,很大程度上仗恃家庭经济条件较为优越,引诱女子与其私通,也有少数利用权势进行要挟。
对于女方家庭情况,也做了159人的统计,同见表3。
统计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佣工者妻,另外商人和佃农之妇亦有不少,这与前面说过类似此等身分男子的私通行为多少是相同的。自耕农家庭女子私通者人数众多,与在整体人口中她们占有比例最大有关。在妇女的私通行为中,下层女子有不少是基于家庭困难,希望求得男方的经济帮助,这是寡妇和孤贫女子里尤为常见。婢女们的私通,有的是受家主的勾引;也有的是已经年长,主人仍霸留不与婚配,从而闹出事端。
若将表3中的佃农、手艺人、小贩、佣工、学徒、兵丁、衙役、 奴仆、婢女、孤寡人家,以及无业游民、乞丐、逃犯等出身者列为下层贫民,那么在男性中,约占统计总数的60%;在女性中占61%。这既与他们或她们的婚姻、家庭经济状况等密不可分,同时亦与其所受传统伦理道德熏染较少,周围环境较宽松,不若上层家庭管束严紧有相当的关系。
(四)私通者之间的关系
在男女私通者的关系方面,共统计了335例, 大致可分为亲属之间的私通和街坊邻里及其他熟识者之间的私通两种。
在有亲属关系的人群中,还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平辈关系,二是不同辈分之间,三是关系较远的夫族或妻族族人之间。统计如下:
同辈之间
翁与儿媳 1对
弟与嫂或兄与弟妹 34对 婿与岳母 1对
(含堂妹)
姐夫与小姨 1对 舅与甥女1对
表兄妹或表弟表姊
7对 父与女 1对
总计 42对 继父与女1对
隔代之间祖父与孙媳
1对
侄与婶(含堂辈) 7对 孙与祖父妾
1对
叔伯与侄媳(含堂辈)12对 总计27对
叔与侄女
1对 关系较远的亲戚之间 13对
在335例中,亲属之间发生私通行为的有82例,占总数的24.28%,比例可谓不小。要知道,在私通行为中,亲属相奸在伦常上是绝对禁止的,不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严厉谴责,法律的制裁也比普通和奸要重得多,一般是罪加一等,有的还要更重,特别是小辈和长辈有奸是乱伦之举,一旦张扬出去就被视为禽兽行为,闹到官府,会判处绞斩一类的死刑(注:参见《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56、957页。)。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人们基于道德的约束和法律的威严,不能不有所约束。可是亲属之间毕竟接触的机会较多,在一些尚未析产的家庭中,小叔与嫂子、大伯和弟媳几乎朝夕相处,若夫妻关系产生某些裂痕,感情的天平有可能出现倾斜,以致发生亲属相恋。在隔代私通中,侄与婶、叔伯与侄媳占有较大的比重,除了接触机会多这个因素外,还因在婚嫁偏早的风气下,大侄与小婶,小叔与侄媳,在年龄上常常相差无几,甚至还有倒挂的。乾隆初,陕西发生一起由婶与侄通奸引发的命案,侄姚令儿31岁,婶姚王氏36岁,双方的年龄十分接近(注:档案,乾隆十年七月十八日陈宏谋题,125号。)。 关系较远的亲属间的私通,尽管在道德方面所受到的谴责较之前面两类要小些,但相互接触的机会也远不如前,所以在总体比例上较低。
在亲属私通的比例中,总的顺序是:同辈多于隔辈,最后才是关系较远的亲属。在同辈中又以兄与弟媳、弟与嫂为最多,隔代中最常见的则是侄与婶、叔伯与侄媳。这大体与双方在生活中接触的密切程度、年龄相差的距离、亲属关系的疏近和因伦理观念引发的羞耻感等因素有关。在253起非亲属私通中,也按不同的关系分类进行统计:
村邻街坊
113对 佣工之间 2对
干亲 8对 奴婢之间 4对
外乡来的寄居者 18对 主与婢、奴与主母 5对
客居者与客居者 16对 师兄妹2对
房主和房客 11对 徒弟母和师父 1对
地主和佃户 13对 师母和学生2对
主人和帮工 16对 其他 42对
在非亲属关系的私通中,人数上占绝对多数的是村邻街坊,与亲属相比,由于没有家庭伦理方面的隔阂,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更容易产生感情联系。
干亲指的是结拜关系,因经常往来,接触较多。干亲中的私通,主要是干兄妹和干姐弟,也有干妈和干儿子。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湖南桂阳县民何先佑的父亲,请何元三到家里为儿子教读。先佑父病故,母亲朱氏以先佑年幼,将家事托付何元三料理。何元三遂拜朱氏为干妈。后何元三与朱氏私通(注:《驳案新编》卷17《因奸威逼人致死》。)。又如北京厢黄旗汉军马甲杨某与大兴人崔常德妻王氏,系干舅与干甥女的关系,杨17岁时常去干姐家玩,遂与甥女王氏私通(注:档案,“内务府来文”2127号。)。
统计中的第三项,外乡来的寄居者,指的是从外省、外府州县到某地做买卖、佃田和帮工的人。他们大都是一些不带妻室,或根本没有成婚的单身男子,有的虽有家眷随同,但因大多属于底层生活困难的人,这便使一些人有机可乘。他们中既有外来单身男子勾引当地妇女私通的,也有当地男子趁外来者贫穷、谋生困难,引诱外来女子私通的。外地男子与当地女子发生奸情的如:柴赴霄(57岁),山西太平县(今襄汾县)人,单身在甘肃肃州(今酒泉县)开铺做买卖,与本地做皮匠营生的王进美及妻刘氏(24岁)相邻近。刘家收入微薄,陆续向柴赊取粮食杂品等物,柴常到王家讨账。趁王不在,柴给刘氏25个大钱,与之私通(注:档案,乾隆二十年十二月八日吴达善题,125号。 )。又比如陕西三原县何彭氏,老病卧床,家有孙男、孙女各一,托亲戚代为照管。何家隔壁住着湖北单身客民王云娃,他见何彭氏无力照管,便不时到何家串门,很快赢得了彭氏孙女何桂秀的好感,进而有了私情,随后由于何家拒绝王的求婚要求,便将何桂秀拐带逃匿(注:《樊山政书》卷13《批三原县倪令禀》。)。至于本地男子勾引外来客居女子私通的,在数量上虽不如客民引诱当地女子多,但也常可见到。比如安徽定远人盛锡振因逃荒携妻子胡氏(35岁)、儿子来到藕塘镇,暂借李鳌家余房居住。李鳌59岁,无兄弟妻室。盛外出找活维持生计,李鳌与胡氏私通,生下一女。盛返回后痛责胡氏,将女婴溺死。胡氏服烟土自杀,造成命案(注:《刑案汇览》卷16《诬轻为重原告始终狡执众供俱凿照例奏请定夺》。)。李永发的妻子胡氏与董庆私通,并双双私奔,其性质也颇相类同。李永发(56岁)与妻子胡氏(44岁),江苏安东县(今涟水县)人,寄居安徽盱眙县,种田度日,与董庆为邻居。董是本县人,48岁,无妻室,见胡氏常一人在家,便时往接近,遂发生私通。此事被李永发得知,两人合谋外逃,直到6年后重返盱眙时,被李发现, 邀人拿获杀害(注:《刑案汇编》卷12《奸拐同逃事后捉获忿激致毙》。)。
第四项客居者与客居者的私通,很大程度上与同在外乡,生活境遇相同,情感易于沟通有关,特别有的还是同乡,更易接近。客居者之间的私通,最常见的情况是,一方是单身、有劳力,另一方是处在生活困顿中的夫妻,单身客作为第三者插足其间。刘升封的妻子胡氏与郑富的私情就是如此。刘是安徽怀宁人,与妻胡氏及父到贵池县租地耕种,同在耕地的郑富也是怀宁人。刘初来乍到,郑把草房让出一间给刘家居住。同乡加邻居,关系很近。郑无妻室,生活比较自在,刘家则显得拮据,胡氏还需乞讨以补衣食。生活上的差距,使胡氏对郑颇感羡慕。在郑的引诱下,两人有了私通行为。郑陆续以钱物帮助刘一家,使两人关系维持了相当一段时间(注:《刑案汇编》卷12《奸夫致伤纵奸本夫身死奸妇讯不知情》。)。再如湖南芷江县人曹文锡,于乾隆十八年(1753年)带妻蔡氏及幼子来到贵州古州(今榕江县)谋生,在王阴寨一庵旁搭棚栖息。庵主周明彻亦来自湖南,由于是同乡,不但答允居住,还让曹做零工,给些周济。不久,周与蔡氏私通,并为曹所得知,但因贪图好处,有意纵容,以致周、蔡合谋,将曹害死(注:档案,乾隆二十年二月九日胡宝瑔题,124号。)
在统计中,把房主和房客、地主和佃户、主人和帮工、主和婢等等均各单独罗列,一是因为数量不少,二是因为其中多少包含有主人利用有利地位引诱私通之意。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除了主要表现为男房主与房客妻、男地主与佃户妻,以及男主人和女帮工、帮工妻以外,也有少数是女主人(或妾)、女房东和男帮工、男房客之间的私通。佣工和奴婢虽同为人执役,但法律地位不同,佣工属良民,奴婢系贱民,良贱有差,这在清律中规定是很明确的,所以表中特别加以区别。在奴婢之间私通一类中,有一例是帮工与婢女通奸。帮工是良人,良人与贱民私通,按照当时的观念是自甘堕落,故亦归在一起。至于奴与主母私通,道理也是一样的。
在非亲属私通中,辈分上的排列不如亲属之间关系清楚,但有的也可归于乱伦之列,如师母和学生、奴和主母等,依照清代法律,都要从重判刑。最后的“其他”一栏,是指线索虽清楚,却不好归类的案件。比如湖南长沙府城杨氏与驻扎塘兵徐兴私通(注:档案,乾隆十年杨锡绂题,123号。), 江西东乡县艾国保与女儿的奶娘刘氏私通(注:《汝东判语》卷3《刘严氏呈词判》。),等等,共计42件。
对335例私通者之间关系的归类, 大体反映了当时男女之间的人际活动圈。由于私通毕竟不是光彩的事,所以当感情受到诱惑时,道德伦理的因素也在起作用。这就是在私通行为中,非亲属关系者远多于有亲属关系者,在亲友中,同辈关系者要高于长幼辈分不同者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