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与话语伦理_哈贝马斯论文

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与话语伦理_哈贝马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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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贝马斯的思想中,理性一直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哈贝马斯对理性的关注采取了与以往思想家不同的一种路向:他一方面对传统理性的分裂和缺失展开深刻的批判,另一方面又没有放弃对理性的追求,而是力图以语言和生活世界互动的交往来重建理性。不仅如此,哈贝马斯还把对理性的解释放到社会实践中去考察,阐述了交往实践活动中的话语伦理问题。

相对于前现代社会来说,现代社会是一个各个价值领域发生分裂、统一的实体理性变得分崩离析的社会。这种分裂和离析不仅表现在社会层面上,更表现在理论层面上。从理论上说,这种理性的分裂是伴随着启蒙现代性战胜神学世界观,以及科学和主体理性地位的确立而出现的。人们面对这种断裂和离析,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分裂的理性是否还能够重新统一起来?哈贝马斯不同意康德将这种分裂和离析所作的绝对化理解,在他看来,虽然理性在近代已无可挽回地失去了它最初的统一性,并分裂为三种不同的成分,但理性的重新统一仍然是可能的。这构成了哈贝马斯研究交往理性的初衷。

应该承认,哈贝马斯对理性概念的把握,是与韦伯的影响分不开的。受韦伯在社会行为层面上对理性概念把握的启发,哈贝马斯也主张从社会行为的层面上考察理性。哈贝马斯认为,任何社会理论始终都与理性问题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社会理论要想成为一门彻底的科学,就必须从元理论、方法论和经验三个层面去探究理性问题。对这三个层面理性问题的分析,使哈贝马斯认识到,在元理论层面,传统西方哲学一直存在着将理性视为宇宙的普遍法则或主体的先天本质的做法,这种先验的理性观,将一切存在纳入到该理性观念下,使一切存在成为“纯粹理性”支配的婢女,其实,这一观念不过是一种未加反思的思维偏见;从方法论层面看,哈贝马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中,理性愈来愈被局限于目的一手段的关系,萎缩成工具理性,这种工具理性抹杀了人的个性自由和个体间的差异;从经验层面上,哈贝马斯认为,无论是霍克海默,还是阿多尔诺,在他们的否定的辩证法中,存在着笼统否定整体、否定统一性,主张“无概念思维”的做法,用这种观点看待社会,只会带来一种无结果的、缺乏根据的纯粹假想。哈贝马斯在对上述三个层面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理性的统一性及其表现做了考察。哈贝马斯试图通过对瑞士学者皮亚杰思想的研究证明,无论哪一种社会形式,在交往活动中都会提出相同的、始终如一、因而是普遍的有效性要求。这些要求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逐渐发生分化。哈贝马斯认为:“只是在形式的世界设计和非经验的有效性要求发生分化以后,语言交往作为一种合理的现实,才从自然和社会的现实中分离出来。”[1](P21) 正是从对生活世界和以语言为媒介的人际交往活动的语用学分析中,哈贝马斯证明了语言交往包含有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和审美—伦理理性三种不同的成分,发现了交往行动的三大有效性要求,即“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这三种有效要求集中到一点,就是符合理性的要求。

按照对理性的上述理解,哈贝马斯展开了交往行动的论述。第一,关于交往行动的内涵。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行动”,是指至少两个主体之间,以生活世界为背景,以语言为媒介,以理解、行动合作化和个人社会化为目的的社会行动。第二,关于交往行动的背景因素。哈贝马斯对波普的三个世界理论进行了批判的改造,坚持了三个世界理论;同时他又从晚期的胡塞尔的现象学引进了“生活世界”的概念,把它作为交往行动的一个补充的概念,主张“生活世界”是交往行动的背景。哈贝马斯不仅提出了“外部自然”、“社会”、“内部自然”三个世界、并把语言作为相互关联的三个世界的媒介的问题,而且也进一步将“世界”区分为“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在他看来,三个世界整个地构成了一个在交往过程中共同从属的关系体系。哈贝马斯强调:“社会科学家必须在一定方式下已经从属于他想描述其组成部分的生活世界。他为了描述生活世界,必须能够理解生活世界;为了理解生活世界,他必须在原则上能够参与生活世界的生产;而参与是以从属为前提的。”[2](P151) 第三,关于交往行动在社会行动系统中的地位。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是一种社会行动,不是社会行动的全部;交往行动的本质规定在于,其主体以生活世界为背景,同时论及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中的事物,以达到理解为方向;交往行动是基本的社会行动,其他形式的社会行动统统是他的派生物。“在交往行动中,参与者不是首先以自己的成就为方向;他们是在一定条件下遵循他们个人的目的的,就是说,他们能够在共同状况规定的基础上,相互决定他们的行动计划”[2](P362)。第四,关于语言在交往行动中的地位及其职能。哈贝马斯特别强调语言在交往行为中的作用,他认为,语言不仅是一种交往媒介,而且是最基本的一种交往媒介。从普通语用学的角度来看,语言具有呈示世界中的事物、表达言说者的意向、建立合法的人际关系等三项基本功能。其中人际关系方面是交往行动理论的核心,语言作为交往行为的媒介,执行着理解、行动合作化和个人社会化的职能,使交往行动服务于文化再生产、社会统一和社会化,换言之,服务于生活世界是再生产。第五,关于“交往行动”的合理性与合理化。“合理性”这个概念,从根本上说,它与人和世界的相互关系密切相关。在哈贝马斯那里,交往合理性,无非就是要寻找交往行为的合理根据,这种合理性根据就是交往主体之间相互同意、普遍赞同而且自觉遵守的规范。他说:“交往行为与目的合理的行为不同,它遵守着主体之间相应的规范。这些规范表现了主体之间对对方行为的期望。这样,在交往行为中,理所当然地有了合理的基础。交往行为的参与者所提出的、互相承认的合理要求,使大家的共同行为取得一致成为可能。”[3]说到底,合理性主要涉及的是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如何获得和运用知识的问题,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动的合理性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指交往行动的主体表达意向的真诚性,二是指交往行动所遵循的规范的正确性。这种交往的合理性较之目的合理性来说,是一种更广泛、更全面的合理性概念,是解剖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有力武器。

正是从上面的分析出发,哈贝马斯进一步认为,要澄清迄今为止在理性问题上的模糊观念,必须将理性从过去的先验层面下降到实践层面,在人的社会实践中考察和解释理性。实践理性与工具理性不同,它不仅要注重人的行为的可能性与合目的性,而且把道德要求作为必须服从的最高原则要求人们去遵守。对实践理性的重视,也要求将对“主体”问题的思考从先验层面下降到实践层面。所谓主体性,只能被解释为人的社会化的产物。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着完全相反的两种结果:人的社会化和个性化。社会化是指个体被社会的语言规范、伦理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所“一体化和同化”;个性化是指自我同一性和主体意识,即个性的形成。这样,在交往活动中,就出现了一种悖论:自我既与他人相同,又与他人有差异,自我与他人,在交往活动中得到统一。在哈贝马斯看来,由于交往关系是人类的基本关系,因此,人们之间必然会发生交往行为,于是,人们就必须相互理解。要实现人们之间的这种相互理解,就必须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准则,这既包括共同的语言背景和语言规则,也包括共同的价值准则。哈贝马斯从此出发引出了商谈伦理学的问题。他认为商谈必须有规范的普遍规则,参加商谈的人必须认同每个有效的规范。哈贝马斯还从交往行为的概念出发,强调了主体之间的相互性,即从相互承认到最终达到相互认同,商谈伦理学在原则上也要体现这种相互性,即商谈者之间权利和机会的平等,通过相互交流、讨论,达到相互理解。

哈贝马斯把交往行为的三大有效性要求提升到社会伦理原则的角度,将其视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并将其运用到社会道德秩序和法律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中,试图消除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和弊病,弥合因工具理性所造成的“生活世界”与“制度”之间的裂痕所出现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倾向”,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社会公正。在哈贝马斯看来,由于交往关系是人类的基本关系,人与人之间必然会发生交往行为。于是,人们之间必须相互理解,而要做到相互理解,就必须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准则,它既包括共同的语言背景和语言规则,也包括共同的价值准则。由此,哈贝马斯提出要创造一种“理想的话语环境”,指出理想的话语环境应当理解为脱离了经验、不受行为制约的交往形式,其结构将能够保证,只有话语的潜在有效性要求才可成为讨论的对象;能够保证参与者、话题和意见绝不受到限制,除了更有说服力的论证不存在任何强制,除了共同寻求真理,任何其他的动机都必须摒弃。哈贝马斯认为,这种“理想的话语环境”要变成“现实的话语环境”,惟有通过民主、合理和公正的话语规则和程序的制定,才能保证每一个话语主体都享有平等、自由的话语权利,才具有有效性。这一原则构成法律和道德规则的基础;并在道德和法律准则的制定中凸现出来。在哈贝马斯看来,一切道德都围绕着平等、相互同情和共同幸福的问题展开,法律基于这一道德认识,并必须将它以强制性的行为准则的方式固定下来。

哈贝马斯还将他的普遍主义话语伦理扩展到国家法律体制的建设上来,指出一个法制国家没有普遍而彻底的民主是不可能建立的,而在这种普遍而彻底的民主中,法律规范是在论证话语中获得其有效性,并在实践话语中得到运用。因此,话语伦理应理解为这样一种理论,在规范的制定中,通过反复论证达成一种公正的话语规则和程序,使合理的交往前提得以体制化,目的是使交往共同体中的所有人都获得平等的话语权利,每一个人的话语都得到同等程度的重视。哈贝马斯还认为,这种话语伦理,不仅适合于一个话语共同体内部,而且也适合另类话语方式的“他者”。因为在他看来,民主法制国家的基本原则具有可普遍化的内涵;在现代共和主义的法制国家中,社会公正和所有人的平等作为人们自古就有的社会理想,得到了决定性的实现,这就使得平等、公正、自由的信念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并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人们的意识中牢固地扎下了根。把这一原则普遍推广到世界政治中去,它必然被视为民主的理想形式,以及实现民主的必然途径,它也无疑会教会我们应该怎样去解决在向后民族社会化形式的不可避免的过渡中出现的诸多现实问题。

哈贝马斯正是从这种普世主义的原则立场出发去论证国际关系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尤其是不同文明模式和文化类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时代的结束,意识形态和两大社会制度的对立已经不再构成国际关系中的主要危险,随之而起的是不同文明模式和文化类型之间的碰撞与冲突日益凸现出来。这种矛盾和冲突,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愈益尖锐,并成为当今国际政治中的一种主要现象,为许多学者所关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美国国际政治学家亨廷顿提出的“文明冲突论”,一种是阿拉伯裔美国学者萨伊德提出的所谓的“东方主义”理论。前者夸大了“文明的冲突”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并要求西方人对来自非西方的文化对西方文明的威胁加以警惕和重视,团结一致应对非西方文化的挑战;后者以东方文化的代言人自居,针对西方发达国家对东方不发达国家实行文化的渗透、扩张、歧视和同化的殖民主义行径进行了严厉指责。哈贝马斯并不赞同上述两种观点,他认为亨廷顿和萨伊德都只是片面强调了东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并从中导出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不可调和的对抗性,这在事实上和逻辑上都是十分荒谬的。他主张应该将平等的主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民主过程扩展到不同文明模式和不同文化之间,提倡他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用宽容的精神和“平等对话”的方式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共同探讨与人类和世界有关的重大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可以看出,哈贝马斯在国际政治关系中,主张通过“商谈”、“交往”的话语伦理进行对话和沟通,倡导一种超越狭隘民族国家视域,关照全人类的普世主义精神,由此建立一种新的社会交往关系和秩序。为了论证这一观点,哈贝马斯提出了国家主权终结的思想。哈贝马斯以交往行为和话语伦理为其理论基础,对全球化给民族国家主权带来的冲击和挑战进行了深刻的理论思考,并试图通过寻求对民族国家主权的超越,为人类发展描绘了一幅走向“世界公民社会”的美好图景。所有这些思想,都成为哈贝马斯整个思想体系中最具挑战性和现实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哈贝马斯提出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和话语伦理思想,顺应了现代哲学发展的潮流,完成了社会批判理论内部由意识的批判到语言的批判的“语言学转向”,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出创新性的观点。首先,哈贝马斯从宏观的角度,以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展为社会背景,结合政治、思想、文化因素在历史进程中的相互作用思考问题,不拘于具体传播过程中的单个环节,这无疑有助于开阔人们的研究思路。其次,与霍克海默、阿多诺、马尔库塞、弗洛姆等人相比,哈贝马斯既拒绝了纯思辨的形而上学玄想,强调经验对哲学研究的重要性,又拒绝了直接的经验分析科学能够洞察人类行为本质的思想,实现了在研究方法上的创新。再次,哈贝马斯对于“语言交往”、“生活世界”的研究,虽然看上去有些夸大其辞,但也提醒人们注意在这些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这些观点都是颇有建设性的。最后,哈贝马斯没有局限于理性的抽象层面,把理性和生活世界联系起来,提出了“合理交往”的理想方案,在这一方案中,哈贝马斯强调了语言和语言行为的发展水平对社会交往活动和社会本身的发展水平所起到的重要制约作用。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设计出了具有“普遍性”(共同的规范)、“论证”(充分的争论和商谈)、“有效性”(真诚的态度;真实、正确的表达)的“对话”方式,并将其看作是通向“合理化”的桥梁,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尤其是哈贝马斯又将这种思想引入国际关系领域,对全球化背景下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所作的分析,更富有启发性意义。他看到了全球化作为一种世界性的经济新秩序,其内在要求有一种超越狭隘民族国家视域、关照全人类的普世主义精神这一事实,并强调这样一种社会责任精神在建立世界经济新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又提出了“商谈”、“交往”的话语伦理思想,主张不同民族和国家的和平共处,主张通过对话、沟通建立一种新型的社会交往关系和秩序。从抽象的学理意义上说,这种话语伦理表达了一种主体间的关系,这种主体间的关系要以独立主体及其利益存在以及对这种独立主体存在及其利益的自觉意识为前提,惟有以此为基础,自我主体才能以理性为指导,通过实践理性能力,逐渐建构起一个人们共同拥有的生活世界[4]。

但是,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从理论上说,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有乌托邦的色彩。首先,哈贝马斯虽然强调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但却对这种关系作了抽象化的理解。在哈贝马斯那里,所谓的交往主体只是在进行“自由对话”的主体,这种主体只是限定在他的“生活世界”里被设想出来的、用语言逻辑推理出来的、理想化的抽象的人。而在历史唯物主义那里,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主体,任何主体都是现实的、从事实际活动的、具有社会属性的人。从哈贝马斯对交往主体之间的互主体关系的理解来看,他强调交往双方自始至终都只能处于主体地位,交往的任何一方都不得视对方为满足自己需要或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或手段。然而实际的情形则是,在交往中,人们总是处于“互为主客体”的关系中。纯粹的“互为主体关系”只能是一种假设的想像中的抽象关系。其次,哈贝马斯对生活世界也作了理想化的理解。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中,生活世界是作为背景知识加入到人的交往行动中去的,离开了生活世界这一背景知识,人们之间就无法沟通和理解,当然也就无法发生“交往行动”。作为交往行动的结果,生活世界中的交往主体原本是理想化了的人;作为交往行动的活动场所,生活世界统摄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的知识,是一个绝对地集真、善、美为一体的“真空世界”;作为语言规则和交谈规则构成的世界,生活世界遵循着言语行为的“四项有效性要求”,为交往参与者创设一个“理想的话语情境”。由于哈贝马斯把生活世界当成一个独立于人们物质生产活动之外的自明确性境域,而又把交往行动仅仅限定在生活世界里,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视为不受物质关系制约的认识关系、思想关系、道德实践关系,这就割裂了人们之间在物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再次,哈贝马斯对交往手段和交往目的也作了单一化的理解。哈贝马斯一生中花了很大精力来建立一种语言交流的理想化的规范,显示出其对语言的重视。在他看来,交往行动也就可以被分析为一系列语言规则或交谈规则、满足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的“言语行为”。应该说,重视语言在交往中的作用,这本身并没有什么错,但是,却不能由此而走到过分夸大语言作用的地步。在交往的目的问题上,哈贝马斯主张交往行动是一种以“理解”为价值取向的行为。在他看来,只要达到了“理解”,就意味着“交往行动”目标的实现,就意味着主体之间达成了默契与合作。哈贝马斯根据人们的主观取向区分了两种社会行为:一是以“成就”为取向的目的行为;二是以“理解”为取向的交往行为。交往行为以理解为价值取向,其他行为则以“成就”为取向,前者为目的性行为,后者为工具性、策略性行为。可见,在哈贝马斯那里,“交往行动”与“劳动”是两种截然对立的概念。他认为,作为建立“不受拘束”的伙伴关系的“交往行动”是不能归结到“劳动”领域中去的。而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却犯了错误。其实,哈贝马斯对马克思的指责,并非表明马克思思想本身有什么缺陷,而只能表明马克思所理解的交往与哈氏的“交往行动”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不仅如此,马克思所理解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也远比哈氏所理解的交往关系在内容上丰富深刻得多。最后,哈贝马斯把交往合理性的标准也作了泛化理解。如前所述,哈贝马斯“交往合理性”的核心是他在普遍语用学中确立的言语行为的“四项有效性要求”。在他看来,“交往合理性”的实现,是建立在交往者满足上述“有效性要求”,并对自己所言做出“有效性认定”进行“反思”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哈贝马斯要求用这一标尺去对整个社会的合理化进行评判。显然,这种用“交往合理性”的标准来衡量社会合理化的思想,与马克思的“生产力标准”是相抵触的。他这样做的结果,只能使其理论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矛盾。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和话语伦理中,他一方面强调以道德的实践来进行合理化交往,交往要以交互性的对话来实现,要商讨遵循共同的规范和普遍性的原则,要有相互信任和平等的基础,另一方面,他又忽视了商谈、交往主体本身所具有的利益不同,以及由利益所决定的价值主场的不同。对问题的认识,既缺乏一种历史的视野,又看不到这种“交往”、“商谈”是在坚持自身价值立场上的交流、对话、沟通、协作、竞争、互惠的过程,这种充满斗争的过程,实力决定一切。而事实上,今天人类所面临的全球化是一种旨在打破民族国家、政治制度、宗教信仰、意识形态限制,促进资本、信息、技术、人员、设备在全球自由流动的全球化,从总体上看,这种流动是单向度的,即由西方发达国家流向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从文化上讲,当今的文化是由高科技支持的,科技和经济实力决定了一种文化在世界文化格局中的地位,因此,随着全球化的扩张,凸现了以美国文化为首的西方文化在全球文化交往中的霸主地位,导致西方文化与非西方文化之间不平等关系加剧。可见,哈贝马斯主张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交往中引进他所倡导的“话语伦理”,这一愿望和主张虽然很好,但它与当今世界现实的距离实在太大。

总之,哈贝马斯试图在不触及社会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化”交往行为的实现来完成社会的救赎,回避了资本主义各种社会弊病的深刻根源。因此,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以及话语伦理只不过是以理论幻想的方式给资本主义社会提供一些温和的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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