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自愿供给的合理性与制约&以浙江省农村为例_公共产品论文

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理性和约束——来自浙江省农村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浙江省论文,理性论文,农村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与国内其他学者[1]不同,本文所谓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是相对于政府供给而言,包含了一切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供给主体,在农村公共产品形成过程中,涉及公共产品的提供、生产、服务活动及这种活动的结果。2005年,笔者主持了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浙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地方政府行为机制调整研究”,展开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农村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现象在浙江大部分农村社区存在并日趋活跃!作为政府供给的一种补充力量,自愿供给近年来渐渐出现在农村政治经济生活中,在农村公共需求日益高涨、政府供给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这种供给方式正发挥出特殊的作用!

二、自愿供给的特征与切入公共性视角的公共产品

出于对现实的自愿供给特殊现象的认识,首先需要给予自愿供给范畴的基本界定。与政府供给、市场化提供、制度外供给相区别,自愿供给具有如下四个兼容之处:

1.在供给主体上,兼容市场供给与志愿供给主体。从供给者角度观察,自愿供给者包括了除政府外的各类市场主体,有各类所有制的企业供给者,诸如国有、民营、股份制以及个体经营户等;有作为社会组织的供给者,诸如各类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组织和农民自身组织,现实中的村委会、农村经济协会、妇委会、老人协会等;当然也有作为个体的供给者,如现实中的农民自我提供、企业老板自愿资助村庄、城乡结对公益捐资等。

2.供给动机中,自愿供给在公益性主导下兼容利他动机和利己动机。经济学研究早已说明,利己心应当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基本假定。但是,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由于公共产品显而易见有别于私人产品的显著特征使纯粹的利己动机已经无法实现,或者至少在表面上无法实现,所以利他是公共产品供给的必然要求,尽管利他也是形形色色的,有非理性的、纯粹是为别人的利他和“有条件”利他主义。然而,自愿供给决定了这种供给方式可以两者皆有、兼容并蓄,即出于利他动机、利己动机、利他形式下的利己心或利己动机中客观上产生的利他效应等,皆有可能使人们因之而加入公共产品自愿供给行列、担当公共产品供给者角色。

3.供给机制上,兼容市场法则和道德自律。自愿,意味着主动、自觉、志愿,所以维持自愿供给行为的有效运行需要一种内在机制。就自愿供给而言,其动力一方面源于志愿,是利他心驱使下的自觉,在自我完善的道德机制作用下的供给行为。然而,着眼于自愿供给的行为实现过程,另一方面,自愿供给的买单、生产阶段,“经济人”理性决定了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理性只能依据着等价交换、效益最大、优胜劣汰等市场规则。

4.供给成本补偿上,兼容使用者付费原则和免费规则。由于自愿供给动机的兼容性,呈现了营利、非营利、非营利表面下的实际赢利结果以及营利目标下的实际非赢利结果,在这些多元动机驱使下,对供给者而言的成本补偿机制必然是多元化的。扶老、救孤、济困、助残的慈善捐助和自愿为村庄铺路造桥、美化村庄环境等显然和村企合作开发乡村企业、辅助农民自强自立、运用产业发展带动农村富裕等方式相区别,体现了典型的免费特征。后者则从企业社会责任出发体现了公益性质,实现了企业社会性甚至经济本能,一些社会组织为农民提供资金、技术、信息等服务更多地遵循了受益原则,采用使用者付费模式,在农村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方面则是两者兼而有之,使用者付费和免费规则兼容特点尤为明显。

因此,与政府供给、市场供给相区别,可以如下概括自愿供给的基本特征。

表1 不同供给方式的供给特征

对自愿供给特征的认识,需要我们反思公共产品的特定含义。其实,从经典定义出发的同时满足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实际上是纯公共产品的名词释义,现实中严格满足该定义的产品数量并不多,大多数产品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程度的私人性质。显然不能将具有公共性的皆视为纯公共产品,而不管公共性的程度如何。因为如果这样,现实中极少有物品不是公共产品。

公共经济理论的研究告诉我们,公共性越强,产品的政府供给责任就越大,越适合于政府的供给。一句话,公共产品的公共性纯度影响着农村公共产品的市场介入程度。那么,浙江农村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逻辑是如何形成的?

三、浙江农村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公共性机理

浙江农村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现象,有其独有的逻辑起点和理性归集。这中间,区域经济环境变迁造就的产品公共性纯度发生的变异正改变着公共产品原有的供给关系和供给效应。

1.活跃的民间自主力量作用于数量广泛的低层级农村公共产品,使供给效应在一定的区域中得到明确,将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受益范围固定下来。纵向观察,决定社会产品公共性纯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其层级性特征。一般而言,公共产品的层级性越高,公共性纯度越强,其需要统筹供给的层次就越高,于是就有了世界性公共产品(如全球的环境、能源和安全问题)、国家层次的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相应的供给层次也就有了国际组织供给、中央政府的供给、地方政府的供给等概念。这其中的层级性决定了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受益范围大小,决定了供给层次的高低。层级相对较低、受益范围相对较小的公共产品,就比较容易引起受益主体的关注。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农村公共产品,绝大部分属于层级低、区域性强的准公共产品,受益人数有限且边界相对清晰,效益外溢较小,农民一般不会隐瞒对该类公共物品的偏好,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解决“搭便车”问题。在浙江农村,几十年来市场因素的浸润使民众市场主体意识十分强烈,源于强烈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动机,镇里的事情就是我们村里的事情,村里的事情就是我们自己的事情,村、镇的路、桥、卫生,与我相干,周边的学校、水库和环境与已相关,大家一起,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毕竟受益的是我们大家。这样,大量的层级较低的农村公共产品由于村民的自我介入,由于村庄经济力量的介入,由于乡镇企业的捐助、投资,使得农民自我服务、自我提供、自我受益得到落实,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在一定的区域中固定下来,公共性纯度相对降低了。

2.繁荣的浙江经济为农村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提供了资本准备基础,大大降低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进入门槛。公共产品公共性的一个重要特质是其资本密集程度高,往往投入规模大,资本回报周期较长,投资中的不确定性高,比如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和农业市场信息等。所以传统的这类公共产品政府亲力亲为居多,即使是劳动密集的村道、小桥、校舍修缮等公共产品供给也需要最基本的资本准备,不仅投资回报率低甚至没有回报,而且其资本密集程度也远远超过一般的私人产品,因此私人提供中的资本准备成为制约供给方式的一个限定性因素。与公共产品的资本准备要求相吻合,这些年浙江民间资本大踏步进入供给农村公共产品行列,民间投资热情渐涨的背后是浙江民间实力的积淀。2007年,全省生产总值已经达到18638亿元,比上年增长14.5%,人均GDP为37128元,按年平均汇率折算为4883美元,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265元,已经连续23年列全国各省区第一位。目前,浙江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国家贫困县的省份,并且在全国百强县评比中一直位列第一,民营经济在全省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已超过70%,全省个私经济工业总产值、销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出口创汇额等4项最能反映民营经济综合实力的指标已连续7年在国内独占鳌头。① 2006年全国工商联第九次上规模(营业收入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民营企业调研结果表明,在全国500强民营企业中,浙江占203席,上榜企业总数已连续9年居全国首位。中国社科院公布的全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50强,浙江占19席,全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十大领军人物中浙江省有4位。② 民营经济实力造就的浙江丰富的民间资本实力是公共产品民间自愿供给的基本保证。

3.愈益深化的市场化程度为公共产品的成本补偿提供了多元回归路径,创设着农村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有效途径。作为公共性重要表现之一的是公共产品的消费非竞争特点,因为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生产成本为零,所以从社会效应角度公共产品适合政府供给、公共消费,政府供给的最佳成本补偿是税收机制,这些结论已经在经济学的经典著作中得到了反复证明。然而,经典的证明并非彻底关闭了私人自愿供给大门。同样,大师们也在努力寻找实践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方式。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起,随着经济自由主义和反国家干预思潮在西方的兴起,学者们开始探索运用市场方式通过私人自愿供给公共产品的可能性以及公共产品私人自愿供给对政府治理结构的影响和要求,其典型体现就是科斯的“灯塔理论”、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德姆塞茨的“价格歧视”思想和戈尔丁的“选择性进入”理论。值得一提的是,与之有着同样意义的创举却在发端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浙江市场化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浙江是市场经济搞得比较早的地区,是民营经济发展最快、数量最多的地区,在沿海地区,也是最早实行开放政策的地区之一。面对农村公共产品短缺的新矛盾、新问题,浙江在提高要素配置的市场化程度过程中,围绕着保护和发挥民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目标而积极作为。这些年,各级政府坚持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对于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和政策问题上存在的不同认识,不争论、允许试、允许看,让实践来检验,为农村公共产品的私人自愿供给探索创造了宽松的环境,一系列深层次改革乘势而上:全面停征农业税,浙江农民率先告别了延续两千年的“皇粮国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浙江成为省级审批项目最少的省份之一;不遗余力体制创新,浙江省资本自由度高居全国之首;公共财政四两拨千斤,“十五”期间政府依法筹集预算外资金投入180亿元,比“九五”时期增长97.8%。③ 浙江财政贴息、以奖代补、配套投入、支持担保等政策支持手段日益丰富,市场自愿供给中的成本付出通过政策支持、经济效益、社会名望、企业品牌以及企业家声望等各种有形和无形渠道得以补偿,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效益外溢难题得到了有效的内在矫正,民间力量介入政府垄断供给领域的多元化有效路径终于贯通,一系列的政策驱动和市场开放措施作用下,利于自愿供给的制度环境渐趋完备。

4.众多成熟的市场主体基于对新的企业财富观的认识和认同,激发了农村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内在动力。由于公共产品公共性的非排他要求,所以从理性经济人出发的行为模式只能是“搭便车”举动,这样,关于公共产品的私人自愿供给动机就难以落到实处。然而,曼库·奥尔森和霍克曼、罗杰斯等人关于公共产品自愿供给动机的两种不同阐释[2]使我们认识今天浙江农村公共产品自愿提供动机有了新的视角。曼库·奥尔森(Mitchell,1979)运用理性选择方法认为,人们提供公共产品的动力在于获得某种私人产品或者选择性激励,即自愿中的利己动机。“在不存在强制的情况下,提供诸如保险、团体旅游机票和杂志这样的正向激励和私人产品是必要的。个人只有成为集体利益集团的成员,才能获得这些属于个人的、非集体性物品。”霍克曼和罗杰斯(Hochman and Rodgers,1969)则认为,当收入自愿地由富人向穷人再分配时,他们都会获得效用。分享意识是一种强有力的大众黏合剂,人们愿意为此放弃收益。克利夫·兰德曼(Cliff Landesman)[3]认为,仅用理性和自利不能解释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利他主义是自愿的最佳理论基础,因为利他主义不仅重视自己的福利,而且重视他人的福利,他们的效用是个人和他人福利的函数。历经三十年改革开放市场历练的浙江,已经成长起一大批成熟的市场竞争主体,他们对于个人财富认识是独树一帜的,他们对企业财富观、效益观的认识正如企业早已超越了养家糊口、发财致富的原始积累特征,开始进入追求长期可持续企业效益直至企业社会责任的阶段,已经跨越了传统,脱离了单纯对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企业效益追求。自2006年杭州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发布了全国民营企业首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内外名目繁多的慈善榜中浙江企业一直是第一位的爱心团体。由民政部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主办,有“中国慈善第一榜”之称的第四届“善行天下2007中国慈善排行榜”,跟众多的财富排行榜一样,浙商再次闪亮榜单;2007年胡润慈善榜100强榜单第四次推出,在上榜的100位慈善家中,浙江商人占据了20席,浙商蝉联胡润慈善榜第一商帮。在对100名浙商慈善问卷调查中也发现,95%的人表示参与过慈善事业,其中35%的人表示经常参与。近年来,浙江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更加主动起来,做慈善的形式也不拘一格,以企业名义建基金会已经很普遍,更有浙江民企开始尝试在公司内部专设公益事务部,以个人名义的捐赠模式更是无法统计。除了捐钱捐物,浙江企业家修路、造桥、建学校、建养老院,不仅出钱,不少人还亲自跑去做义工。这些企业慈善行为具有明显的自发自愿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家良心发现的个人行为,利他主义动机得到了具体阐释,他们的行动无异于新时期的雷锋形象,独特的行为取向基于浙江企业家独特的企业利益观和财富观。正如慈善榜常客德力西董事局主席胡成中说:“浙商需要新的财富观。”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而民营企业绝大部分是土生土长的乡土经济,浙江的民营企业依靠村庄、依靠村民、依靠地方政府在第一次创业中成功完成了原始积累。今天,他们愿意回馈乡村、回报家乡、协助乡村政府,纷纷加入到农村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者队伍。当然,另一方面也通过这些回报社会活动,可以建立起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和谐友好关系,增强企业经营中的长期而持久的竞争能力。因此,不能否认,浙江企业与企业家亦试图通过慈善行为来获取企业的长期利益。正如Smith(1993)倡导的“新企业慈善行为”,[4]强调将慈善活动管理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整合起来,以达到通过慈善活动来提升企业知名度、提高雇员生产率、降低研发费用、减缓政府管制、推进企业各职能部门协调发展的目的。应当说,这是企业自觉进入公共产品供给队列的另一种重要效益,此谓之“失之东隅,收之桑榆”,这种行为理性有效地兼容了社会公益和企业利益,公共产品供给的正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企业的内部实现,适当降低了公共性程度,激发农村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内在动力。

四、进一步的思考:关于自愿供给的约束条件分析

“搭便车”的公共产品固有属性遭遇着自愿供给的特别回应!“二律背反”的行为受制于农村公共产品特殊的公共性质,根植于浙江独特的社会经济生态。鉴于自愿的正面效应以及可能显现的负面作用,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自愿供给行为的资源和环境约束,以创造条件促进自愿行为。

1.“自主优先”奠定自愿供给的基本前提。农村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首先需要实现“自主”,即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农民必须的、农业生产中急需的、农村发展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而唯有此基本前提的实现,自愿才有了真正的归宿。公共产品最优供给理论通过分析公共产品“虚拟”需求曲线得出结论:公共产品供给的帕累托最优条件是所有消费者的边际替代率之和等于公共产品生产的边际转换率。但是,公共产品的供求平衡并不能通过市场进行,这样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必须要事先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才可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应用于农村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行为过程,一方面是供给有效性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更是激发自愿动机的基本前提。当前,农村需要的公共产品千头万绪,政府供给存在分清轻重缓急、主次先后问题,需要避免供给错位、供非所需的问题。因为这些年政府供给中非农民所想、非农村所需、非农业所急问题严重,比如在农村不切实际地建设灯光球场、山顶公园等。解决这些问题,是激发农村公共产品自愿供给动力的核心要素;也只有解决这些问题,自愿供给才能真正落实到“自愿”层面,即这些公共产品是农民的自愿选择,我愿意投入、愿意投身建设。

2.“顺势而为”驱动自愿供给的内在动力。鉴于前述自愿供给动力的趋利缘由和自我道德完善动因,顺势而为,需要创设自愿供给动机中利他的工具性与目的性统一的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利他主义工具性和目的性的融合是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强大牵引力,而这需要创设环境。因为,如果没有完善公平的制度体系,自愿供给中的利他主义动力终究只能表现为单向度的短暂利他,只能使做好事者浅尝辄止,应验了“做老实人吃亏”。

无可否定,现阶段自愿供给农村公共产品动机的互利主义倾向,无可回避其中存在的终极利己理性,毕竟今天的农村刚刚脱贫、农民刚刚步入温饱,毕竟我们的现实欠缺利他的制度安排。激发自愿供给动机,需要顺应人们的利己理性,自愿供给动力中的趋利、利己缘由可以通过产权制度设置的收益得到保证。要建立健全多渠道的筹资体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完善对私营部门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进行界定和保护的法律法规;采用民间投资、引进外资、债券融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对公共产品效用进行多样化分割,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产权明晰条件下的多元化和民营化经营,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同时,还应加快农村公共基础领域的股份制改革,鼓励引入社会股本,分散化解产权结构,提高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商资本介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积极性。

以产权制度变革顺应自愿中的利他工具性特征的同时,目前我们的社会强烈需要弘扬志愿精神,开展利他主义教育,加强利他工具性与目的性统一熏陶,以提高个体的道德水准,提高精神利益的边际效用。利他主义的深入,现阶段尤其要注重发挥“标杆效应”,发挥上行下效的道德示范作用,在整个社会权力结构中,起到标杆作用的政府官员与企业家阶层应率先垂范利他主义精神。首先,人们往往认为企业家们的成功,很大程度与他们的品格、行为特质有关,所以许多企业家的社会责任行为,比如扶困救助、热心公益事业、关注农村生态环境等种种行为,很容易成为人们的模仿对象,他们的利他行为可以产生身先示范的表率效应。其次,是官员“标杆”们在激励利他主义的制度安排方面具有主导作用,政府是合理的激励制度体系设计人和执行者,在营造利他主义氛围、引导利他主义行为方面,在提高道德存量增量的有效途径方面会发挥很大作用。

3.“合作互强”探索自愿供给的运作方式。三十年的市场体制变革为实践公共产品从传统的政府一家承包供给责任转向多元主体参与供给提供了现实平台,积极探索农村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需要市场与政府的合作机制,需要社会和政府的合作功能,需要农民的合作意识。政府的优势是在资源集中、规划导向、政策诱导方面,市场的力量体现在蕴含于民间的强大社会资源、高效的运作机制上,如果两方面能够有效地集合起来,以各种形态在自愿的运作环节中实现,将极大地扩充政府供给的效应,放大市场介入的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互补、功能互强。

在浙江农村,这些年注重发挥政府、村民、民营企业、民间资本等各方面的合力,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模式多样化、“政府主导,农民自主,多方参与”,有效地将多元合作、互强互补机制嵌入在自愿运作环节,较好地增加了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以浙江各地2004~2005年的村庄整治活动为例,大量村庄依托村集体经济、家庭收入,出工出力出资,以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盘活村级集体土地、山林资产投入建设,村民通过义务投工、自筹资金等方式,而政府则发挥着发展导向、整体规划、干部考核、政策支持、资金扶持方面的作用,在这种“共建共享”理念作用下,拓展思路、创造条件,社会资本、产业资本纷纷进入农村发展公共事业。这两年,通过各级工商联组织推荐,企业家自愿,浙江各地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家纷纷担任村里的顾问。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现有2474位民营企业家担任了农村经济顾问,他们协助村两委会理清村级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思路,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民办事等方面,在提供信息、项目、技术、资金、培训等方面给予村庄支持、帮助。不少民营企业家是土生土长的村里人,有相应的政治条件,他们有的兼任村干部,把企业的发展与村民公共福利提供、村生活环境改善和村民就业等有机结合起来,帮助建设新村庄。此外,通过产业带动、合作开发、公益捐助、村企互动、项目带动等方式,民营企业大量进入到浙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农民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收益,同时企业得到了声誉、名誉、品牌效益以及经济效益。政府、农民、村庄、民营企业以及其他力量的这样一种行为由于构建在合作互赢的基础上,各方力量的合作互强机制也在自愿供给的运作载体中得到了有效实现。

4.“微观规制”有效规避自愿供给中负效应。对广大农民来说,许多公共产品属于他们的必需品。从政府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实质是私人和私营部门社会组织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生产和提供主体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其公益属性的改变,因此,趋利避害、继续普遍服务原则④ 是一个基本准则。显然,普遍服务作为“国民待遇”,对政府来说也是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目标。通过自愿供给机制,政府将部分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责任、生产职能委托给了私人部门,普遍服务也就成为私人部门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和社会责任,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目标在这里是落空了。对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来说,普遍服务可能意味着经济上的损失,如果他们的这种损失得不到相应的弥补,也有可能违反普遍服务的可承受性和非歧视性原则,比如公共产品的质量受损、价格偏高、损害农民利益等,农民群体的权益绝对或相对地受到损害。针对上述两种状况,首先,要正确理解自愿的含义,明确自愿供给的对象,不能为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把能卖的都卖、能推的就推,实行所谓的全面市场化。政府在自愿供给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其一,为农村公共产品自愿供给提供制度类公共产品,给予制度保证。其二,明确自愿供给的对象,纯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来提供,而混合产品则是可以市场自愿。这就需要各级政府首先对自愿的对象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公共产品的性质,辨明政府与自愿的领域范围。其次,必须在私人自愿介入领域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与约束,建立健全违约惩罚机制。在自愿供给的“去政府化”过程中,构建竞争机制,维持竞争秩序,控制价格水平,保障消费安全,保证服务质量,提高供给效率。近几年,一些城市的用水用电、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产品价格、质量指标均伴随着市场化进程的脚步而提高,这种情况的直接受害者无疑是当地贫困的弱势群体,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形成了“自愿风险”,当务之急,必须警惕这些以自愿供给的名目掩盖盈利目的的现象出现在农村社区。

注释:

① 2007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data.acmr.com.cn,2008年3月26日。

② 新时期下浙江民营经济的发展,新华网浙江频道,2008年4月28日。

③ 傅白水:《杭州日报》,2006年8月10日。

④ 汪永成认为,普遍服务是指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应对居民都能以普遍可承受的价格提供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和发展需求的服务。它包括三层含义:可获得性、非歧视性和可承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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