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欺诈重在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业欺诈行为的大量出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阶段的一种不和谐现象。它的发生可以说是利用了我们法制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真空”,不顾道德与规范的约束去谋取最大的商业利润。反过来,它又破坏了正常的商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反对欺诈就不仅仅是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必要保证,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有识之士指出,反对欺诈要形成社会合力,加强法制建设。但我们也应看到,反对欺诈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管理问题,我们应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
欺诈一旦发生,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小额索赔裁判庭”能否借鉴
虽然古人所说“无商不奸”有点言过其实,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广大的商业工作者还是奉公守法,为繁荣市场作出了重要贡献的。但是商业活动中“奸商”确实存在,而且其作奸欺诈的手法可谓花样繁多,如虚假降价、漫天要价、模糊价格等等。
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旦发现被欺诈,到何处说理,在哪里能得到公正解决?现在的情形往往是,消费者被欺诈以后要么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要么唇枪舌俞,出一通气而已,对欺许者起不到很大的约束作用,只有极少数如一杯酒要千儿八百元,一碗面要四五百元的,才被处罚、停业。对面广量大的小额欺诈行为,现在管理还很不够。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是否可考虑由政府建立帮助消费者向不讲道德的商人要求赔偿的“小额索赔裁判庭”,专门受理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投诉。其裁判官具有法律权威,当事双方不需聘请律师而直面公堂,从而得以高效地解决顾客与业主的纠纷,以最大限度地打击不法商人,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在反对欺诈中,社会舆论能起到独特的功效。对欺诈者能否公诸报端,督其守法
一般的欺诈虽然构不成犯罪,但其毒化社会风气的作用不可低估。现在的欺诈者往往利用社会舆论的空隙而一再施展欺诈手法,蒙骗消费者。如北京西单个别店铺的“托儿”骗术已经有日子了,但却依然存在,为什么?就因为缺少舆论监督机制,大众特别是外地顾客不知底里,往往中套上当。一位西安来的干部不慎被套住,买了劣质旅游鞋。知情后,他愤愤地说,首都怎么能允许这样的不法商人继续存在?
在社会的正常运转中,舆论的监督功能是一个重要的润滑剂。它可以起到威慑不法商业行为,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问题是,我们现在对舆论的这种功能运用得很不够。国外有一种做法颇有启发意义。当欺诈行为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首先对欺诈者课以重罚,然后责成其到指定新闻媒体(一般以报纸为宜)刊登道歉广告,并保证今后不再重犯,广告费由欺诈者承担。这样使欺诈者名利双亏,消费者也得以知晓,从而迫使欺诈者改邪归正,注重自己的商业道德建设。
当前,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反暴利法》等规范市场的法律。能否将舆论监督的切实措施写入其中,以增强社会调节功能?人们拭目以待。
买卖公平是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准则,消费者对选购的商品不满意时,有没有退货的权利
1979年,当中国的第一条商业广告出现在中央电视台的屏幕上时,它所宣扬的销售原则是“实行三包,代办托运”。15个年头过去了,“实行三包”仿佛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了。顾客在商店购物,再也难见“包退”字眼,而更多的却是“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牌,顾客对所购商品不满意而要求退货的权利似乎被剥夺了。
商品的交易过程,对消费者而言,是一个选择的过程。在选择的过程中,消费者会因选择面、消费心理等的变化而发生退换商品的愿望,从法理上讲,消费者拥有退换商品的权利,只要所购商品没有发生损坏即可。对经营者来说,这样的退换服务不仅不会损害其利益,而且会增加其信誉,促进业务量的扩大。
笔者前不久出国访问量,深切感受到退货服务的方便。在一些大的超级市场,设有顾客退货处。顾客退货只要填一张单子注入购货时间、产品名称、个人姓名及电话,工作人员略作检查即可。由此联想到,我们的一些大商场,尤其是像王府井百货大楼、上海第一百货公司这样的国有商业企业,能否开风气之先,带动市场建设的健康发展呢?诚信无欺、童叟无欺是我国商业道德传统的重要内容,“退货处”的出现将会为我们的市场规范建设带来良好的契机。
标签: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