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起源的经济后果(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起源论文,后果论文,法律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7262415.法律起源与文化
在这一部分和下面两个部分里,我们讨论对法律起源的一类批评意见:法律起源只是影响法规和结果的其他因素的代理变量。这里我们考察3个因素——文化、历史和政治。首先要强调的是,我们的立场和目的都不是要说明文化、历史或是政治对于法律和管制是不重要的。很明显这三项都是很重要的,也有大批的研究证明了这点(见Luigi Guiso,Sapienza and Zingales 2004,2006论文中对于文化作用的讨论)。我们只是要尽可能清楚地表明一个对法律起源理论的命题来说更为严谨和重要的论点,即法律起源不是其他任何因素的代理变量。
我们先从文化开始,文化已经被学者用于解释法律起源问题。Stulz和Rohan Williamson(2003)的论文认为,考虑到一些宗教传统是反对有息贷款的,所以在债权人保护法规中更重要的也许是宗教因素,而不是法律因素。Licht,et al.(2005)则进行了一个更一般性的研究,用文化态度的心理学测量值来预测法律规则。那么,法律起源仅仅是文化的代理变量吗?
表4解答了这个问题。第一,在解释债权人权益时,宗教的解释力没有法律起源那么强(Djankov et al.,2007)。第二,当法律起源保持不变时,绝大多数的文化态度测量指标对债权人权益就没有影响了。有证据显示,一国表现出的“男性化”(定义为“社会对传统意义上男性应该成为成就、控制和权力的角色模板这一理念的强调程度”)并不会有助于债权人保护,而若表现出对儿童独立性的支持,则会利于债权人保护,但是,在法律起源对债权人权益影响上,上述两个变量都没有太大的预测作用。
文化的各种变量对法律起源也没有太大的解释力。但是要说明的是,我们考察的文化的概念是侧重于宗教和广义的社会态度。有人可能选择另外的文化定义,认为文化包括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角色。显然从广义上看,这种文化的定义也符合我们的观点,即法律起源不是文化的代理变量。
6.法律起源与政治
对法律起源解释力的更大质疑来自公司金融政治学。目前有很多这方面的研究,包括Martin Hellwig(2000),Rajan和Zingales(2003),Pagano和Volpin(2005,2006),Perotti和Ernst-Ludwig Von Thadden(2006)及Roe(2000,2006),还有Stephen Haber和Perotti(2007)的新近调查研究。尽管这些论文在细节上各不相同,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理念,基于此,我们权且对所有论文进行一个整合分析。另外,虽然有些论文涉及了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但事实上这些论文考察的还是西方国家或称作富裕国家的问题,这一点我们在下面还会提到。
根据政治学理论,20世纪中叶的某一时期,欧洲大陆国家里控制着企业和(有组织的)工人的家族之间结成了联盟。很多时候这种联盟都是为了应对来自极度通货膨胀、萧条或是战争失败所带来的各种危机的。这些政治联盟都谋求赢得大选来保护内部人的经济租金,并希望自己能与未被组织起来的工人、小股东、公司内部挑衅者或是潜在进入者等“外部人”区别开来。一旦政治联盟赢得了大选,他们便会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这些家族也会给外部股东一点保护,为的是能够一直利用这种内部人地位而给自己带来好处。工人可以得到社会保险,并受工人保护法保护,保护法也规定了内部人的雇佣条件和工资水平。为了免受产品市场的竞争,比如进入管制,资方和劳方都会遵从这些法律。因此我们现在看到的法规都是这种民主进程的产物,而不是像法律起源一样,是“永恒不变”的存在。
政治问题成为20世纪欧洲大陆国家历史画幕中的部分之一,20世纪对付危机的办法各种各样,出现了比例代表制度(Alberto Alesina and Glaeser,2004; Torsten Persson and Guido Tabellini,2003),社会主义政治学(Alesina and Glaeser.2004),社会民主制度(Roe.2000)。美国由于没有经历这些政治发展所以也就没有引入大陆国家的这些法律。这一理论的一些结论和现实证据十分的吻合:对股东保护有力的国家都是劳动力保护薄弱的,进入管制也较低。这提示我们,本文第三部分总结的那些论文,将法律起源带入回归方程的做法其实是张冠李戴的,论文中法系(或德系)法律起源只是代理变量而已,在具体的论文里分别是社会民主、左派政治或比例代表制的代理变量而已。如果在分析中都将政治作为控制变量控制住,那么这些论文中的法律起源就没有解释力了。
既然我们发现了在欧洲大陆有社会民主,在美国却没有,那么法律起源只是政治的代理变量这个观点就看似正确。因此,接下来我们需要对其进行仔细分析。分析共分三步。第一,我们简要地看一下其中的逻辑。第二,我们考察该领域提到的一些政治变量如果被放入回归分析中,结果会怎样。第三,我们检验现有政治模型中的一个结论,即法律的形成是民主政治的结果(14)。这一假设的最直接观点就是,如果民主不存在,法律起源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将不复存在。
按逻辑讲我们很难理解有组织的劳工会接受那些会转移公司财富的规则,或者叫隧道行为——这种情况在意大利或比利时很普遍。在这里我们可以看一下瑞典的情况,在瑞典,统治家族处于控制地位,但也要受到规范、法规的严格约束,当然他们也不许剥夺投资者。事实上瑞典的股票市场运作良好,且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谋求自己利益的情况也较少。我们更难接受的观点是:有组织的劳工授意了隧道行为。既然隧道行为流失的公司财富或是来自工人纳税,或是原本可以发放给工人,所以认为正是这种有组织的劳工授意了隧道行为的判断让我们很难接受。
但是数据又说明了什么呢?表5所示的是以法律制度为自变量、政治学理论涉及的3个变量为因变量的回归结果。这3个变量中,第一个是比例代表制,20世纪早期适应政治需要而形成的一种民主形式(Alesina and Glaeser,2004l; Persson and Tabellini,2003)。显然我们仅对民主这一变量进行回归。第二个因变量是Botero等人(2004)论文提出的,从1928~1995年间立法会里的首席法官和最大党派是左派或中间派的年份数。第三个变量是联盟密度,它的定义是,1997年隶属于工人联盟的所有劳动力的百分比。表5的回归包括了所有样本,并不局限于西欧或是OECD国家。
3个变量的回归结果是一目了然的。政治变量只是偶尔能够解释来自法规的变异。与之相反的是,即使将3个政治变量放在回归方程中,法律起源仍然能够解释来自法规的变异,并且普通法和法系民法之间的差异在统计上也是十分显著的。上述情况对于3个变量同样适用。因为每一个变量都存在测量误差,我们的考量当然也不能涵盖政治理论的所有细节,所以结果就是,政治变量很少在统计上是显著的。与之相反的是,法律起源的解释力一直是显著的,即使将政治变量放在回归方程中,结果也一样。
接下来我们要考察的是,是否法律起源仅仅对民主起作用,如果把民主看做是多数派政治情感的代理变量,可能法律起源就只对民主有影响。在这种独裁背景下,法律起源就无法预测法律规则。与之相反的是,根据法律起源理论,即使在独裁制国家里,法律起源也应该能够预测法律规则。表6集中考察的是独裁国家(根据Adam Przeworski等人(2000)的论文,独裁国家是指拥有一个强大的专制核心的国家)的情况。普通法起源的独裁国家和法系民法起源的独裁国家之间,差不多所有变量之间的差异都是显著的。当采用其他方法测量非民主政府时,上述结果仍然成立。这一结果是对先前的假设——法律起源是民主多数派政治情况的代理变量——的直接否定。政治理论可能应该加以调整,要考虑进独裁的因素,但无论怎样,数据显示的结果是法律起源与政治情感绝对是截然不同的。
所有上述分析的内容都不是说政治对于法律规则或经济后果是不重要的。事实上,政治变革可能会刺激国家重新修订法律法规。但是法律起源理论的核心是说,即使为了满足政治需要,一国的改革设计也是会符合其法律传统的。法律起源不是左派政治的代理变量。
7.法律起源与历史
对法律起源能够影响经济后果的最大质疑可能是来自于历史学领域。事实上,由于所有的历史学讨论关注的都是金融问题,因此在这部分里我们也集中考察金融领域,但是头脑中一定要记得,真正的理论一定是可以对所有的证据提供解释的。历史学领域的最基础命题是,普通法与金融之间存在着正向关系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现象。批评意见认为,如果考察历史数据,尤其是20世纪早期的数据,我们将会发现,二者之间的正向关系是不存在的。又由于法律传统是在20世纪之前就有的,所以批评者就认为法律传统不能解释两种起源在金融发展上的差异。
有必要将上述历史学讨论分成3部分,再逐一仔细分析。这种做法也使得我们得以综述到一些有影响的学术论文。
第一,Rajan和Zingales(2003)提供证据表明,在1913年法系民法国家的金融发展水平是高于普通法国家的。在他们的研究样本中,1913年5个普通法国家股票市场与GDP之比的平均值是53%,10个法系民法国家之比的平均值是66%。
第二,一些作者认为20世纪早期英国的股东保护是很低的。那些表明同时期英国金融发展水平很高的证据,包括所有权分散的证据,一定是源于其他原因,比如说信任机制、金融中介的作用等原因(Brian R.Cheffins,2001; Julian Franks,Colin Mayer and Stefano Rossi,2005)。
第三,历史学研究发现普通法和金融发展之间有关系是始于20世纪,这一结果与LLSV的研究不一致。Rajan和Zingales发现,与1913年法系法律起源国家金融发展水平高于普通法国家这一结论不同的是,到了1999年,普通法国家平均值变成了130%,法系民法国家的平均值变成了74%。他们将这一现象称为大逆转(见图3)。
图3 股票市场价值与GDP之比(根据Rajan and Zingales,2003文章)
批评家提出了两个原因解释普通法国家后来者居上的现象。第一是政治观点,即普通法国家实行了民主政治,这一点我们此前已做讨论。另外,根据Roe(2006)的观点,民法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重创更严重,使得这些国家的政治更为激进,于是颁布了亲劳工和反资本的法律法规。
最简单的分析方法是将历史学的批评意见分为3部分逐一讨论。
7.1 20世纪初期的股票市场
Rajan和Zingales(2003)提供了从1913年开始6个普通法国家和18个民法国家(其中10个是法系民法国家)股票市场发展的数据资料。为了获取数据,他们找到了每个国家汇报股票市场股本总额的数据库。他们研究发现民法国家股票市场价值与GDP之比(LLSV在1997年和1998年使用过这个变量)要高于普通法国家,这一结果在表7中有汇报,并在图3中绘制了出来,这一发现是绝大多数从历史学角度对LLSV所做研究进行批评的出发点,也开启了20世纪对政治金融学的关注。
我们用Rajan和Zingales的方法考察了一些他们收集的数据。我们将股票市场股本总额作为金融发展的一个测量指标。理论上讲,与法律起源相关的股票市场股本总额指标应该是该国证券交易所登记权益的股本总额,交易所股东的权利受该国法律保护。难能可贵的是,Rajan和Zingales确实是想要获取这方面数据,然而要得到20世纪早期的这些数据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两个原因。第一,很多——也许是绝大多数——那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有价证券都是债券而不是股票,绝大部分又是政府债券。第二,在发展中国家,在交易所登记的公司中有很多都是经过组建成立的(因此受到股东保护法约束),甚至有些公司最早是在欧洲或美国注册成立的(Mira Wilkins and Harm Schroter,1998)。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两类公司都可能因为国内股东保护法的原因而高估了市场权益的价值。
这里举一些例子说明。1913年Rajan和Zingales样本中金融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是古巴。当时的古巴是法系法律起源国家,但同时也是美国的殖民地,股票市场股本总额与GDP比值是219%。我们考察这一数值时发现,如果排除债券仅考虑股票的话,这一比值就降到了33%。更进一步,那时古巴最大的上市公司是Havana电力,它是在新泽西组建的,遵守新泽西法律,最早又是在纽约注册。因此,我们相信或是新泽西法院,或是美国海军会对Havana电力的股东产生影响,因此古巴数据就不能仅作为法系民法国家的代表。古巴很多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都和Havana电力类似;事实上——也许并不让人意外的是——在古巴根本不存在本土化的股票市场。Rajan和Zingales采用的这个小样本里,如果从古巴数据中将债权删掉,根据他们的计算方法,1913年法系民法国家股票市场股本总额与GDP的比率就从原来的66%降到了47%,这样一来就低于普通法国家的平均值。
Rajan和Zingales样本中的金融市场第二发达的国家是埃及,股票市场股本总额与GDP比值为109%。根据Robert L.Tignor(1984)的观点,109%这个数值就像古巴的情况一样,其中包含着债务。不仅如此,事实上所有在埃及上市的大型公司都是在英国或是法国成立的,并且很多也在英法交易所上市(1913年埃及是在英国保护下)。所以我们预测,埃及这一指标的准确值(具体而言,股票市场与GDP比值最高仅能达到40%)可能会进一步拉低Rajan-Zingales研究中1913年法系民法国家的平均值6个百分点。
对于富裕国家同样需要进行一些修正。比如法国,Rajan和Zingales估计比值是78%。在一项新近的研究中,Antoine Bozio(2002)认为这一比值是54%。Richard Sylla(2006)批评Rajan和Zingales研究中美国的比值过低,认为仅为39%,Richard Sylla支持Raymond W.Goldsmith(1985)计算的95%这个比值。上面这两项修正都会增加普通法国家比值的均值。如果我们将所有的修正加在一起,尤其是前面对古巴的修正,那么1913年普通法国家股票市场股本总额与GDP比值就会稳稳地高于民法国家的比值。
为了验证数据,我们非随机地选择了古巴和埃及这两个明显存在计算问题的国家。如果对所有数据进行系统性分析我们将会看到,不仅是民法国家比值被高估了,普通法国家也一样。其中一些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在自己最新的研究中也存在好多这样的错误。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根据Rajan和Zingales的样本,是无法得到他们所坚称的关于金融发展的那个结论的。
也许比较两个起源国家——英国和法国——是考察这一问题的更好途径。Rajan和Zingales认为英国在本世纪初金融发达水平比法国高,但是因为Bozio(2002)报告了法系其他成员国家的数据,Ranald Michie(1999)又提供了英系国家的大量数据,所以后来二人就将这种比较扩大化了。由于Michie(1999)论文中股票市场价值的比值中包含了公司债券,所以我们在此使用Goldsmith(1985)的数据。
图4显示了Bozio研究中法国的比值和调整后的英国国内股票的比值。结果表明英国股票市场股本总额与GDP的比值一直比法国高,差距常常是很大。1913年情况如此,在1913年之前和之后的年份里,同样如此。
我们也可以看看Goldsmith(1985)的数据,如表8所示(15)。表中可以得到第一个结论是,与Charles P.Kindleberger(1984)的估计一样,巴黎在金融发展上是一滩死水,早在十九世纪中期或是更早的时候,英国就领先于法国了。因此美国的情况是很有趣的。Goldsmith的研究样本也可以用来比较1913年普通法和民法国家的情况。如果我们考虑1912年美国的数值,Goldsmith也仅有4个普通法国家和7个民法国家。虽然印度将普通法国家的平均水平拉下来一大块,样本中也不包含贫穷的民法国家,可是1913年普通法国家的平均值是88%,法系起源国家中法国和比利时的平均值是77%,所有民法国家平均值是69%。Goldsmith的数据本身有很多问题,我们也没有对其仔细检查。但是他们坚持普通法国家在20世纪初期金融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观点却是让人十分费解。
图4 法国和英国的股票市场价值GDP之比(Bozio,2002; Michie,1999)
综上我们认为,普通法国家在20世纪开始的时候金融发展水平高于民法国家,尤其是英国要领先于法国。在20世纪的一百年时间里,这种差异增大了,其中的原因需要解释。但是难题就是,原因究竟如何各方存在着争议。
7.2 20世纪初期的英国
为数不多但很有思想性的几篇历史文献认为,20世纪开始时候,英国的股票市场是很发达的,开始出现所有权分散,但是这种分散却和法律一点关系都没有(Cheffins,2001; Franks,Mayer and Rossi,2005)。借用LLSV的股东保护指标和法律规章指标进行考察,这类研究均发现在联合王国小股东权利受保护程度很低。鉴于法律在其中作用很小,研究者便采用诸如债权中介公司和信任等其他机制来考察英国的金融发展水平。
在英国股东完全未得到保护已被广泛证实。比如有些作者指出,从总体上看,英国是最早出现安全管制条例的国家,具体而言,它是最早颁布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国家(Coffee,2001; Laurence Gower,1954; Sylla and George Smith,1995)。英国在1890年通过了经理责任法案,1900年通过了公司法案,两个法案都规定公司招股说明书里要充分披露信息,并且经理们要对经营失误承担责任。Coffee(2001)认为,20世纪早期在上面两个法案之后的各项立法,都对现行的金融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且将一些麻烦交由金融市场来解决。英国可能也是在全世界拥有最好商业法院的国家,商业法院里有最专业、最廉洁的法官,还有几个世纪以来积累的处理商业欺骗的先例和经验。
对20世纪初期英国金融发展的研究数量少,且停滞不前,一些作者指出,在英国对股东的保护做的还可以,另外一些人则认为,现行情况令人担忧。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截然相反看法的原因在于,两派做法不能相互比较,也就是说除了少量对于英国和美国的评论性文字之外(Coffee,2001),我们几乎不知道与法国和德国比较起来,英国股东保护情况究竟如何。我们仅仅知道的是,20世纪里面英国的股东权利得到了显著改善,同时股票市场也不断增强。对于法律起源理论来说,想要解释股票市场的增强是个挑战。
7.3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破坏
Roe(2006)认为较差的经济表现,尤其是因为二战对资本市场的破坏而导致的经济衰退,刺激欧洲大陆国家颁布了一系列阻碍金融市场、支持劳工的法律法规。为了检验这一理论,Roe以现代所有权集中度为自变量——用学者们广泛采用的中型企业所占百分比来表示,Angus Maddison(2003)提到的1913~1945年GDP增长为因变量做了回归分析,采用的样本是24个最发达国家。图5显示出所有权分散和1913~1945年GDP增长之间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见左图)。经济增长较差的国家所有权集中度更高(16)。然而,如果我们样本中国家的数量增加,如果采用其他的方法来测量金融发展,或是如果我们考察Roe的其他命题,则结论就不再成立了。
图5 所有权集中度与GDP增长,1913~1945年
图6 1913~1945年劳动法与GDP增长(样本数为24)
从所有权问题开始讨论。另外的一种测量所有权分散的方法——未被前三大股东占有的股份百分比——可以得到34个国家的数据,前提是这些国家要同时具有GDP增长数据。当我们使用更大样本时,上文中Roe所提出的相关性就消失了,如图5所示(见右图)。这可能让人很惊讶: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没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可最终在金融上还是不发达的。我们继续来看对金融发展的另一种测量方法。无论样本量是24还是34,1913~1945年GDP增长与股票市场股本总额之比,GDP增长与大股东溢价之比,GDP增长与上市公司每单位资本之比,GDP增长占IPO与GDP之比的份额,GDP增长与私人信用之比,这些比值或者变得不显著,或者变得无意义。最后我们考察Roe的另一个命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严重破坏带来了亲劳工的法律法规。这一命题只在样本量为24的单变量回归才成立,如图6所示(见左图),当将普通法作为控制变量后,这个命题就不成立了(见右图)。如果样本量增大为34,单变量回归的结果也不支持这一命题,见图7。这些数据就不符合他们此前提出的理论,他们的理论认为二战造成的破坏能够解释LLSV发现的证据。
7.4 解释差异的存在
尽管在整个20世纪里民法国家的金融发展水平都没有超过普通法国家,但这类历史研究还是存在两个需要解释的现象。第一,从图3反映的Rajan和Zingales(2003)的研究结果可见,20世纪普通法国家金融发展变化的速度要比民法国家快。第二,20世纪普通法国家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进展得也更快(Coffee,1999; Cheffins,2001; Franks,Mayer and Rossi,2005)。我们认为法律起源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上述问题。
20世纪是世界经济爆炸式增长时期,包括20世纪初一批最富有的国家在内,都经历了爆炸式增长。这种增长强烈依赖外部资本。同时,这种增长也不是连续的:世界大战,大萧条,还有严重的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都打断了这种增长。那些顺利成长的国家得以向企业注入资金并成功度过危机。在一些国家里,政府参与金融和经济领域来渡过难关。而对另一些国家,这种摆脱危机的过程更依赖的是对市场的支持。
法律起源是这样发挥作用的。Morck和Steier(2005)明确指出,在20世纪中期,民法国家非常依赖政府对金融的供给,依赖银行国有化,依赖政府投资的公司来促进经济发展、摆脱危机。这些都是民法国家解决社会问题的典型做法,这种做法至少可以追溯到拿破仑时期。与之相反,普通法国家,尤其是美国和英国,则更依赖出台支撑市场的法律法规,比如证券法、存款保证金和公司法中的法院主导式改进条例。普通法和民法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普通法国家里也有国有化,民法国家也有支持市场的改革,但是二者的区别确是存在的。比如说La Porta等人(2002)论文中,政府对银行所有权这个指标,普通法国家和民法国家之间就是存在差异的。
部分民法国家和普通法国家通过各自方法得以成功地解决了问题。然而,在20世纪后半叶,世界变得更加和平有序。在此情况下,不论是通过司法判决、法律法规还是市场调试的哪种手段来促进市场发展,普通法制度倡导的支持市场方式都会比民法那种政策执行方式取得更好的经济效果。20世纪法律和管制演进的结果是,普通法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远远强于民法国家。正如此前数据显示的,普通法国家金融市场发展也领先于民法国家。回顾整个20世纪我们发现,法律传统和管制方式上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和市场的演进问题。
8.政策改革的蓝图
法律起源理论指出了目前主流法律制度可能变得无效率的3种情境。第一,每个国家都具有由其法律传统所决定的特定的法律或管制方式,特定模式会派生出一些治理工具,这些国家有可能把这些工具应用到不恰当的领域。这方面的一个好例子我们之前也提到过,就是民法破产程序里经常出现的非正审上诉。这种上诉程序是民法国家民事程序的核心,但是应用到破产问题时却会带来极大的浪费(Djankov et al.,2006; Gamboa-Cavazos and Schneider,2007)。第二,一国在极端无序情况下引入的法律法规,在社会恢复正常后,无法被立即废止。为了应对金融异常落后的情况,政府会对银行持有高额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在经济正常时便会成为政府的一项负担(La Porta et al.,2002)。第三,制度和法规的移植本身就可能是非效率的,那些在发达国家适用的法规被移植到发展中国家后带来了行政拖沓和腐败(Pistor et al.,2003a,2003b; Spamann,2006a)。
需要采用改革的方式来解决这种普遍存在的法律法规的非效率问题。这类改革应该关注Djankov等人(2003a)提出的所谓“适合的制度”的设计,设计的目标是在符合该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传统的基础上,试图实现政府专权和市场无序之间的最佳平衡。很多时候,这类改革的做法仅仅是减少政府干预。经济发展水平低和法律传统都不能成为政府设置过高进入壁垒的借口,所以从效率角度讲,减少进入壁垒是毋庸置疑的。同样,不论对何种经济水平的国家来讲,破产程序要形式化运作这一民法传统的产物都是非效率的,因此应在不损害该国法律秩序的基础上,予以减少。另外,因法律制度不同,最好的改革方法也可能有所差异。比如说普通法国家是依靠保护投资者来支撑债务市场发展的,很多民法国家为了达到同样目标选择的方式却是信息共享机制,例如信用管理局(Djankov et al.,2007)。最后,在诸如陷入战争或战后恢复期这类极端无序的情况下,更大程度的政府干预可能都是合适的做法。
改革中急需的是法律法规方面的客观数据,尤其是以比较形式出现的数据,这样一来就可以预测某项特定法规的结果会如何。也许我们这篇文章最有用的贡献在于提供了如何在大范围的数据之中选取这类客观数据。目前世界银行Doing Business发起的工作使得这项数据收集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它们的工作是汇总和更新本文中提到的那些法律法规的信息,还有一些附带的测量指标的信息。但世界银行发表的报告却引来了一些争议,法国政府就曾指责报告编写者存在盎格鲁撒克逊偏见。不管怎样,世界银行的报告影响广泛,也推动了许许多多的国家进行法制改革。
图7 1913~1945年劳动法与GDP增长(样本数为34)
现实发展令法律改革的进程不断加快。也许变化最大的是对进入管制的降低。根据2006年世界银行报告,在2005年和2006年中,共有55个国家通过改革降低了开办企业和获取执照的管理成本。Evgeny Yakovlev和Ekaterina Zhuravskaya(2008)以俄罗斯为例,David S.Kaplan、Eduardo Piedra和Enfique Seira(2007)以墨西哥为例,他们的研究都发现进入管制的降低增加了新企业数量。
劳动力市场方面就显得比较复杂。OECD(2006)报告了其成员国在过去15年间劳动力市场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尽管绝大多数其中改革属于临时性的而非永久性的。Deakin、Priya P.Lele和Mathias M.Siems(2007)发现从1970年开始,普通法国家和民法国家在劳动法上是存在差异的,英国采取撤销管制的方法,法国则刚好相反。James J.Heckman和Pagés(2004)认为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拉美国家的劳动力市场都没有自由化的趋势。
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Pagano和Volpin(2005)指出20世纪90年代的OECD国家在股东权利方面有所进展。Enriques和Volpin(2007)认为欧盟国家存在着改善股东权利的可能。与此同时Enriques等人也指出“关联方交易是欧洲最普遍的自我交易方式,但在解决关联方交易方面各国几乎毫无作为”。尽管有证据表明新兴国家的情况在不断改善,比如说墨西哥破产改革(Gamboa-Cavazos and Schneider,2007),但目前我们没有新兴国家的系统数据。
在使用我们提出来的那些与法律起源紧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指标去进行政策分析的时候,出现了两种反对意见。一些人批评我们说,既然我们认为法律起源是注定无法改变的,因此只要没有大范围地变革该国的法律制度,那么投资者保护和其他管制方面的任何改革都注定无效。这一观点绝不是法律起源理论的本意。法律起源理论是说,法律传统中有些方面属于硬核,要改变它们成本相当的高,所以改革时要认真考虑法律传统。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法律法规,比如说进入管制、披露制度,还有诉讼中的一些程序规定等等,都是可以在不损害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做出调整的。
还有些批评家认为我们此处测量的法规本身就不正确。即使我们采用的法规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对投资者或劳工的保护,但最能反映观察对象的那些法规、条文,甚至是司法行为方式可能是与我们的指标完全不同的。这样一来,通过这些指标来测量改革也变得毫无意义了。比方说,如果法官不愿意受理公司自我交易的案件,同时通过一些技术或程序上的借口而拒绝审理,此时改变自我交易的合法标准就显得毫无用处了。正如Berkowitz、Pistor和Jean-Francois Richard(2003)及Paolo Mauro、Nathan Sussman和Yishay Yafeh(2006)两篇论文指出的,只有在人们选择接受改革的时候,改革才会真正成功。
我们完全同意这个观点,也认为任何国家的法律改革都必须充分考虑该国的法律瓶颈。人们必须了解现实情况究竟是什么。所以说如果法官拒绝审理自我交易的案件,我们应该找出法官这么做的原因,并试图去改变他们。劳动法庭不顾法律规定随意审理雇员案件也应该引起劳动力市场改革者的注意。我们之前已经说过,在很多情况下书面法律本身就会带来非效率。严格的进入管制就是一个例子,破产程序形式化规定也是如此。即便法规本身不是造成问题的全部原因,即便未经深思熟虑地推行形式化的改革很可能招致失败,法规仍旧能够帮助改革者找到真正问题的所在。毕竟,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测量过的法规都为改革者提供了高度相关的数据。
尽管改革方面的数据才刚刚出现,而且令人遗憾的是更多的只有发达国家的数据,但是很多国家好像都开始朝着市场友好型的政府干预方向转变。如果未来世界依旧和平有序,那么这种转变的吸引力就将一直持续下去。
9.结论
自从10年前论文发表,LLSV的这两篇论文就引起了一些争论。我们现在已经开始使用不同的方法来测量股东保护,并且开始质疑工具变量的采用是否得当。这些年里我们对法律起源含义的解析也有了相当大的推进。但是所引发的争论却还没有解决,争议非但没有减少,也许比10年前还要多,但在我们看来这恰恰是我们研究带来的最大贡献。我们认为法律起源——广义的定义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经济活动的控制制度——对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后果都有显著影响,受法律起源影响的法律、经济和社会领域在过去10年也都大大扩展了。
在综述的结尾,在我们既有知识基础上,提出自认为是正确的4个命题。第一,法律法规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系统性差异,这种差异是可测量的,也可以定量化。第二,这种法律法规上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法律起源的不同。第三,一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法律传统风格的分歧——民法国家强调政策执行,普通法国家强调支持市场——很好地解释了法律法规差异的原因。第四,测量出的法规上的差异会影响经济产出和社会产出。
虽然10年之前法律起源就已有了清晰的理论框架,但这不意味着所有的或绝大多数的此类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因此也就不意味着这个理论完全经得起推敲。在我们看来,最难解决的问题是法律制度的演进:法律制度如何解决危机?法律制度怎样涉足新的法规领域?法律制度如何影响改革?我们从历史角度已经对上述问题做了很多阐释,但是更为复杂的、从法律演进的视角去解析的工作我们还没有做。
上述研究结果也许能澄清由本文引起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人人关心但却不易回答:即在何种环境下,普通法的“效果更好”,又在何种环境下,民法的“效果更好”?法律起源理论并没有说普通法在所有情况下都优于民法;相反的是,法律起源理论认为,在无序问题十分(没达到特别)严重的时候,民法解决问题的效果更好。另一方面,我们想要寻找证据表明,民法中常见的防御性规定会带来更大的公平或更利于伸张正义,这一努力也失败了;我们的数据支持的恰恰是相反的命题(Djankov et al.,2003b)。
要更深入地理解法律传统的动态性,可能还需要回答一个关键问题,即普通法和民法之间的差异是否会一直持续到未来。既然我们已经表明法律起源与资本主义的类型密切相关,上述问题就还可以另外表述为:哪种资本主义方式会生存的时间更长?是更强调市场的盎格鲁撒克逊式资本主义,还是以政府为中心的欧洲大陆式资本主义,抑或是亚洲式资本主义?
很多研究表明两种资本主义方式正在相互融合。全球化使得人们观点交流得更快,其中包括法律观点的交流,因此全球化加速了法律知识的流动。全球化也鼓励国家间增加外商直接投资,或是直接投资资本,或是整体商业投资,这些也迫使国家不得不去吸收优秀的法律法规。
相互融合既表现为民法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普通法国家的方式解决问题,也表现为普通法国家日益借鉴民法国家做法。在那些严格管制显得十分荒谬的领域——新企业进入——各国正在快速消除进入壁垒。至少在欧洲,劳动力市场管制在减少,而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在增强。与此同时,普通法国家越来越多地依靠立法来解决社会事务,美国刚刚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就是金融管制方面的一个例子。与这种融合趋势相反的情况是,民法国家在遇到全新问题时还是会诉诸“政策执行”的方式来解决。比如说在法国,对于一周35小时工作制的问题,就很倾向于通过国家干预的方式来解决。
在承认普通法和民法无法相互融合之后,一国的法律法规究竟应该朝着哪个方向走便成了悬而未决的问题。因此,最终我们还是要诉诸理论来进行预测。在过去25年里,世界经济异常平稳,并朝着资本主义和市场化方向急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与民法相比,采用普通法式的社会控制方式会取得更好的结果。如果市场表现或有能力表现得很好时,最好是支持市场发展,而非取代市场。只要世界经济仍然能远离战争,远离大的金融危机或严重的秩序混乱,那么支持市场的法律法规就会一直面临严峻的竞争压力,在这一领域我们也很可能会一直看到变革的发生。当然上述论断基于的预测是,像第二次世界大战或大萧条那样的情况很难再次发生。可如果这类情况发生了,各国就很可能会采用民法的方式化解危机,正如历史上出现上述灾难时各国的做法一样。
注释
①这一论断可由企业的契约观自然推演而来(Michael C.Jensen and William H.Meckling,1976; Sanford J.Grossman and Oliver D.Hart,1988; Hart,1995),企业的契约观认为对金融资本家的产权保护对于保障企业资金流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金融经济学家却常常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金融市场是由诸如竞争和声誉这样的“市场力量”来维持的(Hayne E.Leland and David H.Pyle,1977; Eugene F.Fama,1980)。比较研究则强调银行的作用(Franklin Allen and Douglas Gale,2000)。
②社会主义法律传统强调法律类别中意识形态的重要性。“社会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直接追溯到法律实证主义运动时期。这场运动……将法律看作表达立法者意志的方式,是对公平的最高程度阐释”(David and Brierley,1985)。
③投资者保护会导致所有权更加分散这一理论命题并非是绝对明确的,与其他变量相比,世界范围内所有权的统计数据并不精确和让人满意。虽然如此,对LLSV批评最多的还是集中在所有权分散这一变量上。
④目前的研究除了衡量信用市场管制之外,也关注其他一些结果变量。Benjamin C.Esty和William L.Megginson(2003)发现债权人保护塑造了外资银行的贷款形式,而Steven Ongena和David C.Smith(2000)提出债权人保护影响银行业关系的数量。Jun Qian和Philip E.Strahan(2007)发现如果债权人保护更高,则放贷人会收取更低的贷款利率。Pablo Casas-Arce和Albert Saiz(2007)通过各国的截面数据发现租借契约高昂的执行成本会阻碍房屋租借市场的发展。Krishnamurthy Subramanian、Frederick Tung和Xue Wang(2007)发现更大的债权人权益会减弱管理层自我交易对项目融资的影响作用。James R.Barth、 Gerard Caprio和Ross Levine(2004)介绍了衡量银行业管制的各种变量并说明这些变量会因法律起源的不同而发生系统性改变。
⑤Paola Sapienza(2004)的研究表明在意大利政府所有的银行会贷款给大型企业而不是小企业。I.Serdar Dinc(2005)发现政府所有的银行在大选年份贷款量会激增。Asim Ijaz Khwaja和Atif Mian(2005)列举了在巴基斯坦与政府有关联的企业会从政府所有的银行获得更好待遇的一些例证。这些企业借款数量高出45%而且坏账率也高出50%。
⑥Avi Ben-Bassat和Momi Dahan(2008)也采用了相似的研究思路,发现在普通法系国家不像法系起源国家那样在宪法层面强调“社会权利”(社会安全的权利、教育权利、健康权利、祖宅权利和工作权利)的重要。
⑦Daniel Berkowitz和Karen B.Clay(2005,2006,2007)用美国有10个州最早的定居者为法国、西班牙或墨西哥人的这一史实去研究法律起源的影响。他们发现如果最早定居者来自民法法系国家,则从1970~1990年,这些州法官的司法独立性都较低,从2001~2003年,法院判决质量较低,直到1960~2000年期间,在安排司法预算时仍会采用不同的程序。
⑧Matthieu Chemin(2007a,2007b)研究表明,在印度和巴基斯坦,司法改革均促进了企业融资和经营绩效。
⑨Naomi R.Lamoreaux和Jean-Laurent Rosenthal(2005)指出在19世纪,法国商业组织可接受的组织形式要比同期的美国企业更广泛,从而对普通法系国家灵活性更高这一假设提出了质疑。
⑩该领域其他研究论文包括:Stijn Claessens和Luc Laeven(2003),Matías Braun (2003),Raymond Fisman和Inessa Love(2004),Thorsten Beck、Asli Demirguc-Kunt和Levine (2005),Enrico C.Perotti和Paolo F.Volpin (2004),Antonio Ciccone和Elias Papaioannou (2006a,2006b),Alain De Serres等(2006)及Geert Bekaert等(2007)。
(11)然而我们要指出的是,虽然法规和普遍经济增长二者间关系的研究在前些年看起来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却是非常庞杂、混乱(见Edward L.Glaeser et al.,2004)。
(12)法律起源理论很像是谈论资本主义的类型,资本主义(典型的是以OECD经济体为例)的类型可以分为自由式市场经济和协调式市场经济,后者中,该国的企业“更多依靠的是非市场关系来协调与他人之间关系来构建企业的核心能力”(Peter A.Hall and David Soskice,2001,p.8)。正如Pistor(2006)指出的,所有OECD经济体中的自由式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普通法,所有协调式经济体都是民法国家。关于资本主义类型的文献很久以来都在寻找区分开不同类型的客观测量方法;也许这类研究应该在发现了两类资本主义的法律起源不同之后,再进一步深入。
(13)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考察,Glaeser和Shleifer(2003)指出,如果所有的政府干预机制都因个人利益而被扰乱,政府最好的做法就是什么都不做,不要对市场有任何作为,即使面对的是严重的市场失灵。
(14)Haber和Perotti(2007,p.4)写道:“现有研究表明,在一国财富再分配中占优势的民主多数派为了保住既得的劳动租金,可能会转变为减少小投资者保护、降低公司重组和公司竞争水平”。
(15)Goldsmith(1985,p.337)对公司股票的数据还包括非上市公司。事实上,公司股权的信息“……在交易所披露的通常是有限的,所以必须取得更多的数据,如果有的话,获取的途径也很不确定”。
(16)当把1913~1945年GDP增长作为控制变量控制住之后,法律起源仍然对所有权集中有大的影响,且统计上是显著的。与之相反,如果将法系法律起源作为控制变量,那么对增长的影响就变得不显著了(虽然在将普通法作为控制变量后,对增长的影响是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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