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不通的路——关于价格指数紧缩法的可行性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行性研究论文,价格指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用工业生产指数法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已在各地试行一年了,有人认为用“价格指数紧缩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较为合适,因为工业产品出厂和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已纳入经常统计。这种方法是否可行,本文拟对产品价格指数紧缩现价总产值;产品价格指数单紧缩工业增加值;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指数双紧缩工业增加值方法进行研究,通过使用实际统计资料对工业发展速度进行比较研究。
一、产品价格指数紧缩现价工业总产值
工业发展速度是反映工业生产成果发展变化的指标,属于物量变动的指标。现价工业总产值是依据工业企业报告期产品生产(包括工业性作业)与单位价格计算的。不同时期总产值的变动包括生产变动与价格变动两方面因素。可以通过计算消除价格变动因素,求得物量变动的指数。这种方法就称为“价格指数紧缩法”。其原因一般用以下公式表示:
∑Q[,1]P[,1] ∑P[,1]Q[,1] ∑Q[,1]P[,0]
──────÷──────=───────
(1)
∑Q[,0]P[,0] ∑P[,0]Q[,1] ∑Q[,0]P[,0]
Q[,0],Q[,1]分别表示基期和报告期的产量
P[,0],P[,1]分别表示基期和报告期的单位产品价格
上面公式表明现价总量指标的指数除以价格指数就等于物量指数,也就是工业发展速度。根据这一原理可以将不同时期的现价总产值之比,除以同期的价格指数消除价格变动因素,计算工业发展速度。
根据上述原理,我们可以使用物价统计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指数,对现价工业总产值进行紧缩调整,计算工业发展速度,观察其计算结果。为了研究计算结果的准确性,我们设置不变价格总产值计算的发展速度为对照指标。近年来虽然对总产值速度有些责难,但是经多方验证其反映的工业发展趋势是准确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用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工业发展速度已不能解决新形势下企业拆并、生产方式改变而出现的重复计算问题,应当改用工业增加值指标。
二、单紧缩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
现价工业增加值受产品和原材料两方面价格因素的影响,应当从两方面同时紧缩价格变动因素。如果只使用产品出厂价格指数紧缩工业增加值(单紧缩法),只有在出厂价格指数与原材料价格指数完全相同时结果才是正确的。而每年的出厂价格指数与原材料等价格指数往往不同,因此单紧缩法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三、双紧缩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
工业增加值的变动受产品出厂价格和原材料价格的双重影响。可以使用产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原材料价格指数分别调整消除增加值中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因素,求得与上年可比的工业增加值,用其计算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这种方法称为“双紧缩法”。即对计算增加值的总产出(或总产值)指标,用出厂价格指数调整消除其价格变动因素。对中间投入指标中原材料及其他物质消耗部分,用原材料等购进价格指数调整消除其价格变动因素。利息及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费用(其它中间投入)指标,其比重很小,且没有价格指数,故使用实现数不作调整。这一调整方法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报告期总产值(总产出) 原材料等物耗价值───────────-────────-其它中间投入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原材料等价格指数────────────────────────────(2)
基期工业增加值
上述公式都是报告期的资料与上年相比计算的,虽然这一公式也可以计算一个时期的可比增加值,由于相隔时间较长容易受偶然因素影响产生误差,故以与上年比较计算环比指数为好
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的计算公式,计算1987—1996年的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计算结果与参照指标不变价格工业总产值发展速度比较,两者各年互有高低。近年来在工业经济效益滑坡情况下,增加值速度高于总产值速度很不合理,有的年度价格指数紧缩后的增加值发展速度低于100%,不能反映工业生产发展趋势, 说明价格指数调整法计算的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还不够准确。另外,由于统计调查的价格指数的口径范围与生产统计不完全一致,用物价统计调查的价格指数与使用工业统计资料推算的价格指数有较大差异。
价格指数调整法除了需要解决准确性问题外,还存在以下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一,时效性不能满足要求。价格指数调整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一要有工业增加值的绝对数及其构成资料,出厂和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资料,品种多工作量大,不能及时取得综合资料。
第二,不能满足工业各种分组的要求。工业发展速度不能只有一个总数,必须进行各种必要的分组,才能分析研究工业经济中各种复杂的问题。由于一种原材料用于多个行业,一个行业又要使用多个部门的原材料,因此原材料等价格指数不可能按工业行业进行分组。其他的分组要求就更困难了。
第三,如何解决地、市、县级计算工业发展速度问题。目前地市以下没有建立工业品价格指数统计,有的省也没有本地区的工业品价格指数。因此要求普遍建立月度的价格指数统计,目前还很不现实。
第四,理论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使用价格指数调整消除工业增加值中价格变动因素的理论依据见公式一。从该公式中可以看出要将现价的总量指标指数,调整为可比价的总量指标指数,必须使用报告期实物量加权的价格指数。否则公式推导不能成立。而现行统计的产品出厂和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均为用基期实物量固定权数加权的价格指数。因而不能用数学公式推导。其次,总产值(或总产出)是用生产量计算的,而出厂价格指数则是用销售量加权计算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耗价值量用消耗量计算的,而原材料等购进价格指数则是用购进数量加权计算的。两种指标虽属同类,但是口径范围上存在一个“时间差”。再次,产品方法的价格指数调整工厂法的增加值口径范围上也有一些差异,以上三个问题可能都是形成误差的因素。
综上所述,价格指数调整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只能求得一个总数,作为分析研究使用或国民经济各部门平衡的参考资料均可使用,但作为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的规范方法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