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缺陷与税制改革的现实选择_税制改革论文

税制缺陷与税制改革的现实选择_税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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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制自1994年税制改革实施近10年来,在保证财政收入增长、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调节各利益主体分配关系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战略目标的提出,现行税制的某些方面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某些制度甚至阻碍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必须就其改革作出现实选择。

流转税制缺陷不利于新一轮经济增长

我国现行流转税制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制缺陷最为突出。1994年税制改革设计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其特点是不允许扣除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征税对象相当于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总和。这种生产型增值税,相对于消费型和收入型增值税来说,是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由于其允许抵扣的税额范围小,企业缴纳的税收多,因而企业的税负重。这样也不利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进行生产技术改造,因为企业购置新的固定资产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税负重,同时限制并阻碍了企业发展、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从宏观上看,这一税制也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如果说1994年税制改革设计为生产型增值税,考虑到一方面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压缩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抑制过热的经济,配合当时的宏观调控需要,在当时和之后的几年是必要的话,那么在我国经济近年开始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特别是现在经济发展正处于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税制必须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不断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加快生产技术改造。所以,针对增值税制的缺陷,必须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这一点在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已经给予明确。

当然,税制转型会引起财政收入减少,但转型会带来经济增长,从而使税源增加,财政收入仍会增长。至于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并非当前的现实选择。

10年前设计的消费税制是根据当时的消费水平、消费政策和财政需要确定的。选择征税的11种消费品,基本上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税收环境。10年之后,社会经济条件变化很大,必须对征税项目进行调整。这11种消费品中有些仍可作为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如烟、酒、鞭炮、焰火等,但有些已不适宜再作为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如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不应再作为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征消费税。有些可结合其他税种的税制调整进行取舍,如燃油税的开征与对汽油、柴油征消费税的关系处理。当前消费税制调整要有减有增,更重要的是“增”,即扩大税基,增加对高档消费品的征税项目,如对高尔夫球、游艇、高级裘皮制品等消费征收消费税。要本着“让富人多缴一些税”的原则重新确定消费税的征税项目,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和产业政策、消费政策导向。

所得税制缺陷造成分配不公,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是以间接税(流转税)为主体税种,以直接税(所得税)为辅助税种,这样不利于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不利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要改变这一税制体系,必须从现在起加大对所得税制改革的力度,提高所得税在全部税收中的比重,以逐步构建所得税和流转税双重主体的税制体系。目前,应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同时,适当调整、提高企业所得税税前的坏账准备、利息支出等项目的扣除标准,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基。

所得税制中另一个重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未来税制体系中的一个主体税种。另外,个人所得税对于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发挥社会自动稳定器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许多弊端和漏洞。例如10年来职工个人收入大幅提高,但费用扣除标准仍按10年前规定的800元标准扣除,这样就加重了职工个人的税收负担。特别对一般工薪阶层的人员来说,普遍感到个税负担重,费用扣除标准太低,非常不公平。而一些高收入者则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再加之税收征管存在许多漏洞,使一些人成为收入暴发户,从而形成畸形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结构。每年全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额中,多数是工薪阶层缴纳的,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仅占少数,这是十分反常和不合理的,也造成了新的分配不公。因而个人所得税制必须尽快加以改革,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级、税率,强化征管力度,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不法分子的打击、惩罚力度,构建一套公平、合理、有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从今后改革的趋势看,必须废弃目前使用的分类税制,应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所得税制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税种就是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利息所得税。这个税种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征收的一个老税种,在历史上,曾于1959年和1980年分别停征过,1999年11月1日起又恢复征收。且不论恢复征收是为了配合当时宏观经济调整,相当于又一次降息,仅就其确定的税率形式来说就是欠妥的。因为所采用的20%的比例税率,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不管是高收入阶层还是低收入阶层,取得的利息收入一律按20%税率征收,这对于存款额仅占银行存款20%,而占储户总数80%的一般收入和低收入阶层的储户来说,极不公平。许多工薪阶层、城镇居民、农民把节省下来的积蓄存入银行,多考虑为以后就医、养老、失业、子女教育等花费需要,而高收入阶层的这部分存款资金大多以消极方式闲置在银行,带有明显的“食利”色彩。因而这两类存款的利息所得税不应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应当考虑储户资产状况和存款性质,确定适当的起征点,采用累进税率。对于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等,甚至可给予免税照顾。在实行存款实名制和银行已具备网络化经营管理的技术条件下,所有这些都不难做到。

农业税制缺陷不利于缩小城乡地区差距和收入差距

我国现行税制是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二元税制,即在城市实行一套税制,在农村实行另一套农业税制。农业税制不考虑农业生产成本和费用的扣除进行征税,显然对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而在城市实行的税制,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规定有允许扣除的成本或费用,增值税和营业税都规定有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农民享受不到这些优惠条件,要按全部收入额缴税。更为不公的是农民除了缴纳农业税外,还要缴纳农业特产税。这样更加重了农民税收负担,从而进一步拉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我国近两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已着手农村税制改革。当前应尽快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并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切实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待条件成熟时,最终取消农业税,实现统一城乡税制的目标。同时,政府必须加快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最终统一城乡税制提供制度条件和财力保障。

除上述三大主要税制缺陷外,其他税制缺陷应在解决这三大主要税制缺陷的过程中统筹加以解决。从总体上说,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稳步推进税制改革,作出积极稳妥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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