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的若干理论问题_生产资料所有制论文

关于开发的若干理论问题_生产资料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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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02)05-0022-03

一、什么是剥削

剥削是一种历史现象。人剥削人的现象是人类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以后开始出现的,迄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但剥削不是永恒的。在原始社会,当时极其落后的生产力以及原始公社的所有制,使得人与人之间不可能产生剥削关系。人们集体劳动获得的产品,不属于某个个人或家庭,而是在原始部落成员中平均分配,否则人们就无法生存。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为消灭剥削奠定了基础。当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剥削将被永远地、彻底地消灭,人们将只能从历史书和博物馆里了解到人类社会曾经存在过的这种人剥削人的荒诞不经的现象。

剥削是人类社会发展特殊历史阶段上的一种经济关系。第一,人剥削人的现象,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发展这样一种水平所决定的:一方面,“一切部门——畜牧业、农业、家庭手工业——中生产的增加,使人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1页。)也就是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得人们已经有可能生产剩余产品。没有剩余产品,就不可能有剥削。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还没有达到既可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又有剩余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8页。),也就是说,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如果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使得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都可以得到充分满足,剥削现象就可以得到根除。剥削是在生产力既有一定程度发展而又没有达到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出现的。

第二,剥削是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剥削与私有制共存亡。从历史上说,人剥削人的现象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出现的。原始公社是不存在剥削现象的。原始公社的瓦解,“财富积聚和集中在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私有制出现了,掌握生产资料的阶级就有可能利用这种经济力量去剥削没有生产资料的阶级。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是产生剥削的根源。只要存在私有制。剥削就是不可避免的。私有制的不同形式决定了剥削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开的而近来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6页。)只有消灭了私有制,人剥削人的现象才会最终消失。

第三,剥削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并不是所有的私有者都是剥削者。个体农民、手工业者是私有者,但他们不是剥削者,因为他们是靠自己的劳动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他们既是私有者,又是劳动者。这里,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的,这排除了剥削的可能。剥削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特殊方式即间接结合方式的产物。间接结合是指这样的情况:社会分成两极,一极是占有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另一极则是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是相分离的,只有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以不同的方式役使劳动者,才能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才能进行生产。在这种结合方式下,生产资料转化为吸收别人劳动的手段,不再是劳动者使用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使用劳动者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手中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失去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产品,这就是剥削。生产资料公有制之所以能够消灭剥削,就是因为“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都有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公共的土地、公共的工厂等进行劳动的同等的权利”。(注:《列宁全集》第20卷第139页。)这里,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在更高层次上又直接结合在一起了。

可见,剥削是以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为条件,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私有者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产品这样一种经济关系。

正因为剥削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用生活上的贫富差别当作剥削的标志,不能用生活资料占有的多少来判断是否有剥削。毫无疑问,剥削必然导致贫富两极分化,但贫富差距不一定意味着剥削。关键要看财富是怎么得来的。靠自己的劳动使生活富裕起来,是“勤劳致富”,不是剥削。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行,也会导致贫富不均的。只有依靠所掌握的生产资料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由此引起的贫富差距才反映了剥削关系。同样,也不能把平均主义说成是剥削。平均主义的确使得一部分人应该得到的收入而没有得到,另一部分人却得到了不应该得到的收入,但这是分配政策上的失误所造成,它不是由特殊的经济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现象,不反映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的经济关系,因而不能构成剥削关系。

二、什么是剥削者

顾名思义,剥削者就是有剥削行为的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有剥削行为的人都是剥削者,这里还有一个剥削量的问题。一切事物总是有个“边”,从有轻微剥削行为的人到成为剥削者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剥削量要达到一定程度,才会成为剥削者。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九章中对此作了具体的描述。他说,并不是任何数量的货币都可以转化为资本的。假定剩余价值率为50%,工人的必要劳动为8小时,剩余劳动为4小时。生产资料所有者必须雇佣两个工人,才能靠他每天取得的剩余价值,来过劳动者一样的生活,来满足他必不可少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生产的目的还只是维持生活。假定他的生活水平要比普遍劳动者好一倍,那么他就要雇佣4名工人。但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不是消费,而是财富的不断增殖。因此,他占有的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必须不断转化为资本,即必须不断进行资本积累。为了使他获得的剩余价值既能保证他的生活比工人好一倍,又有一半可以转化为资本,他必须雇佣8名工人,因此他必须备办8名工人劳动所需要的生产资料,换句说话,他拥有的垫支资本必须足以雇佣8名工人。

应该指出,马克思在说明货币所有者转化为资本家这种量变到质变的现象时,仅仅是以一个假定的例子来论证的。他并不是在提划分阶级成分的标准;雇佣7个工人就不算资本家,雇佣8个工人就算资本家。相反,他明确指出,生产资料所有者蛹化为资本家所必须有的最低价值额,要视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不同而异;发展阶段相同,在各生产部门则视其特殊技术条件如何而异。这就是说,拥有多少资本、雇佣多少工人才算资本家,需要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进行分析。马克思举的例子只是提供了回答什么是剥削者这一问题的方法论原则。我们在制订确定什么是剥削者的具体政策时,不能简单地搬用马克思假设的例子,而应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确定划分剥削者的标准。

但是,剥削者与劳动者的界限是客观存在的。这条线划在哪儿,可以研究和探讨,但是量变到质变总有个“边”,有一个临界点,不能因为这条线不大好划就否定这个“边”的存在。

划分剥削者的标准,说到底就是划分阶级的标准。列宁曾经给阶级下过这样的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他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剥削者就是占有生产资料并凭此占有他人劳动、获取社会财富那个集团的成员。

经常有人提出,生产资料私有者往往也从事管理,他们怎么不算劳动者呢?毫无疑问,从事管理的生产资料私有者与食利者是有区别的。但是对于管理活动需要作具体分析。我们撇开个体劳动者不说,人类历史上私有者的管理活动都具有两重职能:一方面,它是组织社会劳动的职能,即把各种生产要素(生产资料、劳动力)按照一定的经济关系和配置方式有效地组织起来;另一方面,它又是剥削的职能,即通过特定的组织形式(或者赤裸裸地奴役劳动者,如奴隶主对待奴隶、农奴主对待农奴),或者在自由、平等的掩盖下隐蔽地奴役劳动者(如资本家对待雇佣工人),无偿地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产品。这两重职能从来都不是并列的,两者之间总有一个是主要的、起主导作用的方面。在剥削的职能是主要的,管理职能从属于剥削的需要,因而从剥削获得的收入是主要收入来源的条件下,即使从事管理活动,他们也是剥削者。决不能认为凡是做了管理工作就是劳动者,就不能叫剥削者。如果这一论点成立的话,那么,一些自诩“天纵英明”、勤于政事的皇帝,按此逻辑也应进入劳动者行列了。然而他们的政事是服务于巩固封建统治的,他们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同样,资本家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尽管在竞争的压力下也是十分紧张,耗尽脑力和体力,但由这些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榨取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因而并不会由此使他们由剥削者变为劳动者。

三、如何对待剥削

剥削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我们应该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来对待剥削,即应该联系具体历史条件来分析剥削,不能抽象地予以肯定或否定。从伦理道德角度看,人剥削人是一种不合理的甚至丑恶的现象,应该加以谴责。然而,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还不足以当作分析社会发展问题的依据。作为马克思主义者,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剥削产生的根源、它所起的历史作用以及消灭剥削必须具备的条件。各种剥削形式体现了不同的生产关系,我们应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来分析剥削的历史地位和作用。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反过来又影响生产力,加速或延缓生产力的发展。如果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就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巨大动力;如果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性质,就会阻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要从某种剥削形式是促进还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评判它的功过,而不能带着思想感情色彩仅仅以道德观念作为评判标准。

原始公社瓦解以后,人类社会进入奴隶制社会。奴隶主把奴隶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对奴隶进行惨无人道的奴役和剥削,对于这种行为,从现在的角度看理所当然地要受到鞭鞑和声讨。如果深入地研究一下,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在奴隶制取代原始公社的那个历史条件下,这种剥削制度却是进步的。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剩余产品极为稀少,残酷剥削奴隶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科学文化昌盛的必要条件。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为古代文化的繁荣,即为希腊文化创造了条件。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他充分肯定奴隶制这种残酷的剥削制度的历史作用,甚至认为在一定意义上,“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4页。)当然,奴隶制的历史作用是有限的、短暂的,对奴隶进行残酷剥削的制度使得奴隶毫无积极性,因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成为生产力的桎梏,用封建剥削制度取代奴隶制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资本主义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最后一个剥削制度,也有一个从促进生产力发展转化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过程。在封建社会末期,资本的原始积累导致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里,大多数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于是,掌握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从市场上购买劳动力,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并把生产过程中工人创造出来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攫为己有。自由、平等、自愿的外表掩盖不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的残酷性,饥饿的纪律取代棍棒的纪律改变不了工人遭受奴役的本质,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此作了很好的揭露。然而马克思恩格斯在严肃地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同时,却充分肯定它的历史作用,他们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7页。)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社会性与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化,资本主义的这个基本矛盾的发展表明这种剥削制度已经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了,于是,资产阶级私有制的丧钟敲响了,彻底根除剥削的时代到来了。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就社会性质来说,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我们的目的是要消灭剥削,这是无需隐讳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由私有制产生的剥削关系,不仅有悖于道德原则,更重要的是已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已阻碍和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搞社会主义,就要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第二,就发展程度而言,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即不发达阶段。我们是在一个生产力不发达、而且发展又不平衡的落后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的,还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去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在这样情况下,我们只能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仍有积极作用。因此,剥削关系不仅客观存在,而且甚至是必要的、有益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以套用刘少奇同志在全国解放初期的说法,“剥削是有功的。”对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剥削行为,我们在政策上应予以保护。

我们是历史唯物主义者,如何对待剥削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然而,这一目的和理论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而逐步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上,对待剥削的政策应该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制订。我们必须正确处理最高纲领与现行政策的关系。现行政策是为实现最高纲领服务的,但它不等于最高纲领。制订现行政策仅仅从抽象的理论、未来的最终目的出发是不够的,还必须结合当前的具体实际,考虑怎样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否则,不可能成为朝着实现最高纲领前进的一步。这是我们当前对待剥削的基本态度。

[收稿日期]200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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