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创新下的占有制度:基于知识产权的探讨_知识产权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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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进入21世纪,开放式创新模式不仅被西方发达国家大量运用,也成为我国很多企业如华为、海正药业等的战略选择。但创新模式的正确选择仅仅是成功的起点,最终的成功还取决于企业能够从开放式创新中获利。可占有性(Appropriability)在企业的创新活动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因为它让企业从创新中获取经济价值[1]。由此,占有制度(Appropriability Regime)作为对创新者获得创新利益的治理机制而发挥着重要作用[2]。现有理论将占有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式制度,即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一种是非正式制度,包括商业秘密、先动者优势以及网络外部性的锁定效应等。其中,知识产权作为占有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一直受到学者的关注与反思。

从技术或法理的角度,知识产权被视为是产权所有者借助法律保护获取商业利润的手段,是外生的环境变量;但是从商业化的角度,知识产权则被看作是技术创新过程的产物[3],企业能够并且有必要塑造与改变被曾经视为外生变量的占有制度,如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的战略决策加以灵活运用[4],从而获得更多的创新利益。由此我们看到,一方面,国内外的大量研究表明,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是占有制度中有效性相对较低的保护方式[1,5,6,7]。传统的知识产权往往是用来保护表达观念的物理转化形式,而对真正有价值的知识并非总能进行有效的保护,且作用的发挥还是高成本的,正式的产权保护如专利的作用仅能体现在法律诉讼中。[2,8]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兴起与信息经济时代的来临对企业的经营模式与战略行为产生了根本性影响,企业对组织间关系的强调与对开放式创新模式的运用促使企业建立与运用更加灵活的知识产权,为企业从开放式创新中获利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与激励作用。

哈佛商学院Pisano教授指出,占有制度的内生性演化使一些有趣而重要的问题等待着我们去探讨,如传统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的健康成长中还扮演着中心角色吗?取而代之的制度性安排是什么?[9]就像Thurow(1997)所说,人类知识的碎片是不可能申请专利的[10],开放式创新中知识的分散性加大了专利等知识产权运用的难度。这些问题对于21世纪的企业而言,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它们直接影响着企业是否能够并且持续地从开放式创新中获利。由此,作为占有制度的重要内容,开放式创新背景下知识产权的演化与运用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本文将在对开放式创新下企业的占有行为转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的演化进行探讨,并结合开放式创新的典型案例对演化的知识产权的具体运用进行阐述,旨在回答企业如何灵活运用知识产权从开放式创新获利这一重要问题。这对于企业的开放式创新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与参考价值。

2 开放式创新下企业占有行为的转变

2.1 信息披露悖论与封闭式的占有行为

传统的企业占有行为来源于工业经济时代下封闭式的创新理念,是一种封闭式的占有行为,即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己主义为逻辑基础,通过对知识的完全拥有来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与市场地位。因为在工业经济时代,封闭式创新能够为企业赢得竞争优势,内部研发是企业非常有价值的战略资产。企业之间主要是一种竞争关系,企业面临的最大威胁是Arrow(1962)所提出的信息披露悖论(Disclosure Paradox),即信息的买方往往会在没有支付的情况下就获得了信息[11]。Arrow认为信息披露悖论导致了市场失灵,打击了创新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由此应该实行严格的占有制度,如私有性的知识产权,旨在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由此,企业会实行封闭式创新,并通过严格的知识产权来提高知识占有程度,即私人回报与社会回报之比[5]。比例越接近1,外溢给社会其它主体的利润越少,企业从事创新的激励越高。通过封闭式的占有行为,企业就能够基于知识存量来铸造坚固的“马其诺防线”,来抵御外部的竞争力量,从而维持企业的市场地位与竞争优势。

2.2 价值悖论与开放式的占有行为

尽管封闭式创新及相应的占有行为的作用在工业经济时代被许多大型企业成功验证,但时代进入信息经济与网络经济时代,企业的生存环境却出现了很大的改变,如知识性员工数量的骤增和高度的流动性、风险投资市场的兴起、外部思想的可用性、大学等科研机构研究能力的提高以及不断增强的外部供应商的能力等等[12]。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社会学习周期大大加速,相对于信息披露悖论,知识的价值悖论成为创新企业所面临的更大威胁。Boisot(1998)深刻洞见到,价值悖论(Value Paradox)是指当我们提高产品中知识的编码与抽象程度的时候,我们从中取得的效用越大,同时却越会因为竞争力量所推动的技术诀窍扩散而难以确保其稀缺性,从而加快了知识的贬值。他进一步指出,对于知识的价值悖论,可行的解决办法不是“堵”而是“疏”,将对知识存量的关注转移到如何提高知识的流量[13]。开放式创新由此兴起。开放式创新的理念在于企业只有让其边界更加开放,加快内外知识的流动与交换,使企业内外的创新资源有机结合,才能实现有效而持续的创新,进而确保自身的市场地位与优势[12]。相对于封闭式创新,开放式降低了企业创新的成本与风险、加快了创新速度,成为企业提升其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4]。

相应的,企业的占有行为也随着开放式创新的实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因为在开放式创新中,企业是吸引与汇聚企业之外多元化的创新者,将其拥有的知识、技术与创造才能与自身内部的资源有机融合,才得以向市场不断提供新产品与服务,最终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成就一个多赢的格局。企业的行为逻辑由此从封闭式创新的利己主义转变为基于自利的利他主义(Self-interested Based Altruism),进而导致了企业的开放式占有行为。Padgett(2001)指出基于自利的利他主义的战略逻辑不是为了集体利益无私贡献,而是为了一种再生产的逻辑(Reproductive Logic):因为多样化个体在总体上能够相互共存,即使面临着激烈的竞争[13]。基于此,开放式的占有行为强调在实现创新合作群体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获得自身的创新收益,即实现群体利益以及他人利益是企业自身从创新中获得利益的前提。创新利益的获取由此更多依存于知识的分享而非知识的蓄积,更多依存于伙伴之间的合作互惠关系而非严格的所有权[14]。一个经典的例子就是IBM的转型,在自身经历了数次变革之后,从原来依赖知识蓄积的IBM帝国转变为强调知识分享的IBM共和国。IBM与其合作伙伴之间建立了共存共荣的互惠合作关系。尽管IBM将自身的知识与众多企业分享,甚至免费提供给竞争者所需要的技术细节目,但并没有因此削弱其市场地位,而是获得更大的市场蛋糕。

综上,在开放式创新中,企业的占有行为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见表1所示),而这样的转变为知识产权的演化奠定了基础。

3 开放式创新下知识产权的演化

3.1 开放式创新下占有制度的困境

知识产权作为占有制度的重要内容,本质上是一种知识治理机制,是对知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激励、引导、规范和控制的制度安排。就开放式创新而言,有效的治理机制不仅需要防止知识交流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更要激励创新者的知识分享与知识共创行为,从而产生更多的创意、发明,最终产生更多的商业价值。基于对企业内外知识流动与分享的强调,开放式创新下的占有制度面临着以下困境。

如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将会使企业强调知识的蓄积而死守自己的孤堡,阻碍了组织间的知识分享与共创。如Laursen和Salter(2006)指出的那样,如果企业过多强调对知识的保护,就会导致保护近视症(Myopia of Protectiveness),即企业禁锢于所有权中,狭隘的寄希望于知识产权来保障其从创新中获利,而忽视了对外部资源与支持的整合。这样的“保护近视症”限制了企业与供应商、用户以及竞争者的知识交易,失去将外部发明进行商业化的机会[15],无疑是与开放式创新背道而驰的。相反,如果不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又难以规避机会主义行为,影响合作创新的效果以及企业顺利的从创新中获利。尽管知识分享是开放式创新的关键环节,却依然会滋生阻碍创新成功的机会主义行为:成员不拿出自身最好的创意,却从知识的流动与互动中得益;在对外部知识充分利用的同时,却不愿意向合作伙伴公开自己的知识;合作伙伴可能利用网络中其他成员的开放性,留意其核心知识并恶意窃取;合作伙伴隐匿其取得的成果,不公平的攫取或暗中利用新创意的商业化机会,从而达到独占目的,获得垄断利益[8,16]。这些行为无疑打击了共同创新的积极性。

3.2 关系性知识产权的提出

我们认为,应该从组织间关系的视角来解决这种困境。在组织间的创新合作中,创新合作者所拥有的创新资源是一种跨组织资源,嵌入在合作关系网络中,通过在网络中的有效整合而实现价值创造。这些分散性的跨组织资源只有相互结合才能发挥其作用而创造价值,而一旦脱离了关系网络,就会降低自身的价值[17]。跨组织资源之间的结合具有更强的社会复杂性、因果模糊性以及更高的难以模仿性,从而为整个创新合作网络带来了竞争优势,体现为关系租金[18]。因此,组织间的合作互惠关系成为创新合作成功的关键因素。像宝洁公司负责其C+D创新网络的副总裁Larry Huston总结的那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宝洁与其对手归根结底也是在就建设合作关系而竞争。那么,就开放式创新而言,企业内外的分散性知识是一种跨组织资源,在相互交流与融合中进一步产生了新的创意、技术与发明,所带来的创新利益就深深蕴含着组织间的合作互惠关系。如Dyer与Nobeoka(2000)在探讨丰田制造系统的关系网络演进过程之后,指出组织间关系网络比单个组织更有利于知识的产生、转移与整合[19]。由此,知识产权制度就需要从一种群体化的视角,强调组织间的合作互惠关系,保护与激励组织间合作创新行为,旨在实现群体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为创新者自身获得创新利益而奠定基础。

基于此,我们借鉴周雪光教授对关系产权的研究[20],引入组织间关系维度,提出关系性知识产权(Relational IPR)的概念。相对于传统知识产权对企业自身实体边界和排它性权利的强调,关系性知识产权更加注重的是成员之间相互融合、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相对于传统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隔离机制,通过防止知识交换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来“留住”企业的知识,关系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联结机制,不仅规避可能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促进成员的合作与分享,从而保障知识在企业之间顺利“流动”,在流动中创造价值。最终回到企业自身从开放式创新获利的问题,传统的知识产权旨在将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成本(C)最小化,而关系性知识产权则在创新合作所带来的收益(I)与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实现合作的必要投入等导致的成本(C)之间做出权衡,使两者之差(I-C)最大化。由此,相对于传统产权维护知识的静态价值而实现企业自身短暂的竞争优势,关系性知识产权则旨在实现知识的动态价值,维护组织间的创新合作,从而使实行开放式创新的企业拥有可持续的竞争优势(见表2)。

4 关系性知识产权的运用

基于三年以来对开放式创新的前期研究,在收集与分析大量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种关系性知识产权的运用形式,包括交融的知识产权、妥协的知识产权、弱化的知识产权以及共有的知识产权。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假设创新的收益都会随着新知识的创造而不断增加(在图1中的四个示意图中没有区分各自的增长水平),而成本则在不同情况下体现出不同特征,从而说明企业从开放式创新获利的不同模式。

4.1 交融的知识产权

在很多开放式创新中,由于没有既定的技术标准或任务说明,为了节约创新的时间,合作双方需要在合作过程中共同完成产品开发。如在制造商与供应商的合作中,制造商需要更详细的部件知识,与供应商一起解决可能出现的工程问题;供应商也需要在制造商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了解制造商知识构架中的创新部分。由此在新产品的开发过程中,双方的知识域有不同程度的重叠,双方会就重叠的知识建立交融的产权,并且往往会同时建立一系列学习机制来保证知识的分享与运用。例如,在丰田汽车制造系统中,丰田明确规定产品性知识是制造商或供应商所独有的,而过程性知识却是相互交融的,其产权属于整个网络而非单个企业。相应的价值获取规则(Value-appropriate Rule)则是接受知识转移的成员可能在短期内获得所有节省的利益,但在将来要其将其中的一部分与网络分享[20]。这种事前的产权规定为成员决策提供了依据,成员一旦接受这样的规定而加入合作,其机会主义行为就会受到抑制(否则被逐出合作)。并且随着组织间关系的建立与增强,机会主义行为会进一步减少。就像位于美国Summit Polymer的一家丰田供应商就指出:“他们(丰田)给予我们礼物,而我们怎能不公开自己所学习到的知识。”

于是,在交融的知识产权下,创新的收益随着新知识的创造不断增加,而知识分享带来的成本则会减少,由此实现了净收益的显著增加(见图1a)。

4.2 妥协的知识产权

根据时间成本函数,创新企业往往愿意付出更大的成本(包括交流成本以及知识可能外溢给竞争对手的潜在成本)而获得更多的创新租金[21]。在此情况下,创新企业既想技术上领先,又想获得生产效率,就会主动的出让部分产权来赢得其他企业的合作。例如,在787项目这个世界级的制造项目中,波音的广泛合作关系以及数据的分享会使其相当数量的技术泄露到供应商手中。如日本的航空制造企业,通过与波音合作为自身的飞机制造吸收了大量的知识。但是这样的知识出让是有限度的,如波音787项目的负责人Mike Bair指出,波音对每项专业知识都保留一些稳定的技术力量,再从外部寻找更有力的能力来完成更加细节的设计与制造。787项目中波音公司重要的合作伙伴戴索特公司(Dassault)的总裁Marcelo Lemos说,“我们已经发现正确的分配比例,多少知识必须是专有的,多少用来分享。企业保护自己设计和工艺所有权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波音787项目中,设计和工艺的信息的充分分享直接决定着项目的成功”。

由此,在妥协的知识产权下,妥协的代价并不足以抵消专业化与协作所带来的效率提升。企业的创新成本是在最初的一段时间里是增加的,但是所实现的创新收益却以更大的幅度增加。尤其是当知识的出让达到一定限度后,净收益的增加是显著的(见图1b)。

4.3 弱化的知识产权

在开放式创新中,如果一家下游企业拥有非常有利的互补性资产,就会有强烈的战略动机去弱化上游产品研发的知识产权,从而避免上游专门从事于研发的企业利用严格的知识产权封锁自身的商业化机会[2],并放大其中间设备、硬件、运用以及服务能力等下游资产的价值。例如,著名的默克(Merck)制药公司早在1994年的9月宣布与华盛顿大学联合建立人类基因序列的数据库,相关研究发现的结果必须在48小时之内公开,具有显著的公共品性质。这样的数据库实质上提供了一个创新平台,旨在最大程度的吸收全球的相关信息与知识,促进生化研究。默克公司的这种行为看似是利他主义的,但背后的战略动机却显而易见的:通过将人类基因序列公开,默克公司就能够有效地阻止基因研究的私有化,以避免自身未来药品的开发受到阻碍。

由此,对于弱化上游研发的知识产权的企业而言,其创新成本主要是创新平台的维护成本(正常情况下是固定成本),而创新收益却会随着发明的商业化以及自身互补性资产的放大而不断增加,所得到的净收益也是不断增加的(见图1c)。

4.4 共有的知识产权

当组织能够通过巨大的用户基础及其所定效应而获得利益时,尽管没有严格的产权制度,却能更有效的得到累积性的创新结果[1]。由此,对于像自由资源软件开发(OSS)这样的开放式创新而言,采用的是一种共有产权,即知识产权不属于任何个人,从而使软件能够被开发者免费使用,促进了软件的不断升级。例如Linux采用了一般公开许可(General Public License),从而使源代码能够让所有人免费获取,并可以自由校正。这种规定使源代码不会局限在某种被专利保护的产品中,也打破了生产者与使用者的界限[22]。用户为了满足自身的要求而校正错误或增加功能,并与其他的使用者分享。在此情况下,基于机会主义行为的合作成本可近视为零。因为当创新参与者的数量大到一定程度时,卸责行为或搭便车行为不会导致生产的停滞:一是成员数量使可以获得的知识资源存在冗余,从而在个别成员卸责的情况下能够及时补充;二是尽管搭便车的行为随着网络规模的增加而增加,但只要贡献者的绝对数量足够大,就会保持产品的生产;三是对那些通过贡献知识而获得间接收益的创新者而言,基于对终端产品的高度使用,即使是搭便车的使用,也会增加其期望回报。

显然,在合作成本近乎为零的情况下,不断增加的合作收益可以近似为创新的净收益(见图1d)。尽管Linux软件开发社群是一个非营利性群体,但是对于围绕Linux而进一步开发新产品与服务的IBM、Red Hat等公司而言,Linux软件开发社群所建立的共有产权所带来的创新“零成本”,大大增加了这些公司的创新获利。

综上,前面两种关系性知识产权主要运用于制造商与供应商进行的创新合作:创新参与者数量有限,知识分散性相对较低,而创新者潜在的利益冲突较高(追求金钱利益)。相应的关系性知识产权的强度相对较高,对创新参与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力较强,同时也对创新合作产生着一定的激励作用。相比之下,后面两种则运用于由核心组织发起的社会性大规模协作(Mass Collaboration)中:参与者更加多元化,囊括了若干的专家、领先用户、科研机构以及创业型中小企业,知识分散性较高,但是参与者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较低(很多参与者是基于对社会联系的追求以及实现自我价值而参与创新的)。相应的关系性知识产权相对宽松,更多发挥着对创新合作行为的激励作用。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性知识产权的运用,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成本已经不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企业更加关注的是如何创造出更多的新知识而实现创新净收益的不断增加,最终获得更多的净收益。

5 结语与展望

对于创新企业而言,是否拥有知识产权并非目的,其真正目的在于通过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机制,高效利用知识而创造与获取价值。如Sawhney和Prandelli(2000)指出的那样,在开放式知识创新的条件下,保护知识的最佳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知识的价值来对其进行保护,仅仅发明与申请专利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对其进行运用并进一步创新[23]。在开放式创新中,作为占有制度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随着企业占有行为的转变而发生了演化。基于对组织间的互惠合作关系的强调,知识产权就从传统的隔离机制转变为联结机制,更加显著的体现着企业的战略意图,即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灵活运用,吸纳更多的外部资源,在提升群体利益的基础上从创新中获得更多的个体利益。这些内生性的关系性知识产权的最终目标不再是打造“马其诺防线”来帮助企业抵御市场的竞争力冲击,而是建立一座“巴别塔”,来吸引与汇聚更多的创新者,为共同创新的实现与创新利益的获取提供制度性的激励与保障。

本文基于企业占有行为在开放式创新中的转变,对知识产权的演化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典型案例对关系性知识产权的运用进行了阐述。当然,商业实践中对关系性知识产权的运用更加丰富。本文所举的四个案例让我们看到关系性知识产权与开放式创新的情景因素应该存在着某种联系。由此导致以下两个问题亟待探讨:1、关系性知识产权与知识的分散化程度之间有什么关系?即在知识分散的不同程度下,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知识产权?2、关系性知识产权与创新者间的潜在利益冲突之间有什么关系?即针对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知识产权?这些问题的研究进一步为企业的创新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也是我们下一步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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