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绑架问题及其防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慈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5-0091-05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慈善绑架就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但目前人们对慈善绑架的讨论,严格说来还没有进入规范的学术领域,更多地体现在较为随意的日常话语中,因而显得零散且缺乏理论深度,这显然不利于慈善绑架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据笔者了解,目前学界还非常缺乏对慈善绑架问题的研究,涉及的论文与专著几近于无,相关讨论也少见于各种学术研讨中,有鉴于此,本文就尝试对慈善绑架的内涵、特征、表现形式以及如何去评价和防治等问题进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同仁对这方面研究的重视。 一、慈善绑架的理论分析 慈善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行为,它不是政府的社会救济(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而是民间的一种道德活动(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政治、法律可以强制人去履行其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但道德却不能这样,无论是道德行为还是不道德行为,都必须建立在人的意志自由的基础上,否则它只能是一个非道德行为(即没有道德价值和意义的、不能进行道德评价的行为)。我们不去谴责一个违背人的意志自由的不道德行为,也不去称赞一个不出于人的意志自由的道德行为,也正因为这样,道德总是跟人的自由与自律有关——这也是维护人的尊严所必需的。慈善作为一种道德活动,也必须建立在人的意志自由的基础上,它必须尊重人的意愿与尊严,包括捐助者的意愿与尊严和受助者的意愿与尊严。我们既不能以慈善的名义胁迫他人进行捐助,也不能以捐助的名义胁迫受助者做他不愿意做的事,否则将出现慈善异化,导致慈善绑架。慈善绑架目前在网络上主要是指受助者针对捐助者的慈善绑架,比如各种逼捐、索捐等行为,而我们这里主要指的是捐助者针对受助者的慈善绑架,它也属于慈善绑架的一个向度。①在这个向度上,我们把慈善绑架定义为:慈善绑架是指慈善活动中捐助者以捐助的名义胁迫受助者满足其私人目的或利益的行为。这个定义包括三个要素。一是慈善绑架的实施者为具体从事捐助活动的捐助人或捐助机构(即捐助者),受害者为具体接受捐助行为的受助人或受助机构(即受助者),人和机构都有可能成为慈善绑架的实施者或受害者。二是慈善绑架是以捐助(慈善)的名义进行的胁迫,因其他目的进行的胁迫就不是慈善绑架,而且其绑架性主要体现为一种胁迫,即带有要挟性的强迫而不是单纯的强迫。三是慈善绑架是捐助者为达到个人目的或满足个人利益的行为。慈善活动本来为救助人的目的而来,但在慈善绑架中这个目的却遭到捐助者私人目的或利益的支配,从而导致受助者的意愿与尊严遭到了绑架。 现实中慈善绑架有很多种表现形式,主要的有三种。一是在慈善活动中胁迫受助者感恩或写感谢信,并以此作为他是否有资格接受或者继续接受救助的条件。这种慈善绑架多发生在资助贫困生的慈善活动中,比如2007年8月,襄樊5名受助大学生因没有主动给资助者写信或表示感谢,而被主办方以“缺乏感恩之心”为由取消继续受助的资格。②此事一经报道,就引发了人们的激烈讨论,很多人认为,以是否致谢或感恩作为学生能否得到资助的前提和条件,其实是无视甚至践踏贫困生意愿与尊严的慈善绑架行为。当然,如果受助学生自愿和主动致谢,应该值得肯定和鼓励,但我们不能凭借慈善胁迫学生这么做。二是在慈善活动中胁迫受助者配合捐助者进行自我宣传等。这种慈善绑架多发生在捐助者直接面对受助者的慈善活动中,在慈善活动中捐助者的私人目的或利益是多样的,但它们都不是慈善本身该有的,比如有的捐助者每次捐助都带着媒体,然后要求受助者配合自己作秀、合影、进行自我宣传等,以满足其虚荣心或达到增加其知名度的目的,而受助者的意愿与尊严却很少得到尊重。③三是在慈善活动中不顾受助者的意愿与尊严肆意曝光其私人信息,特别是受助者不愿意公开的有损其人格与尊严的信息,比如贫困状况、身体缺陷、意外变故等。这种慈善绑架多发生在媒体主导的慈善活动中,或发生在媒体对慈善活动的报道上。在网络信息时代,许多慈善活动都是在媒体的主导下展开,或因媒体的有效报道才得以顺利进行,但当媒体违背慈善本意而过度追求事件的新闻性、点击率时,就有可能导致慈善绑架。以上三种慈善绑架形式,有时会单独发生,有时会与其他形式交叉或重叠发生,特别是媒体的慈善绑架,它可能随其他形式的慈善绑架而发生。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慈善绑架兼有慈善性与胁迫性的双重特点。一是慈善绑架的慈善性。慈善绑架的慈善性,一方面,表现为它拥有慈善之名(是否拥有慈善之实那是另外的问题),即慈善绑架自始至终都以慈善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其他的名义进行;相反,这些行为若是以其他名义进行,比如以经济交易的名义进行,而且发生在经济交易领域,那它就不是慈善绑架,有可能是正常的经济交易行为。另一方面,慈善绑架的慈善性还表现为它至少在效果上(而不是动机上)或多或少地实现了慈善的目的。在带有绑架性的慈善活动中,很多需要救助的人至少在物质上得到了真实的救助,也正因为这样,有不少人对慈善绑架持宽容的态度,认为这些捐助者毕竟“真金白银”地进行捐助,因而总比那些光做道德评判而没有实际捐助的人值得肯定。二是慈善绑架的胁迫性。慈善绑架的胁迫性主要表现为捐助者以救助的名义向受助者施压,胁迫他们满足其私人目的或利益要求,从而导致受助者的意愿和尊严遭到了绑架。慈善绑架的胁迫性主要是精神上的软暴力,即它利用受助者需要救助的心理以及在慈善活动中的弱势地位而向他们施压,迫使他们就范,而不是物理上的硬暴力,事实上在慈善活动中捐助者也不可能通过硬暴力迫使受助者做什么。值得注意的是,慈善绑架的胁迫性质主要取决于受助者的行为是否是被迫的,而不主要取决于慈善行为本身;相反,行为本身若是出于受助者的意愿,比如受助者自愿给捐助者写信致谢,或者私下自愿为捐助者做宣传,那就不是慈善绑架——否则受助者正常的感恩与回报都得不到确证,这就像道德行为一样,它必须出于行为者的意愿,否则即使行为符合规范上的要求也不能称为道德。 慈善绑架的实施者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通过慈善机构而直接面向受助人进行捐助的捐助人最容易成为慈善绑架的实施者。在慈善活动中,面对面的捐助活动更容易使受助人陷入卑微的境地,捐助人也更容易形成高高在上的地位优势,而且这种不平等关系还有可能陷入恶性循环,即受助人越卑微捐助人就越优越,捐助人越优越受助人就越卑微,从而形成捐助人对受助人的压倒性优势,这种优势正是导致慈善绑架的重要原因。这也是那些不愿意通过慈善机构而直接进行捐助的慈善人更容易成为慈善绑架的实施者的原因。二是媒体也是慈善绑架重要的实施者。在网络信息时代,媒体已成为最重要的慈善活动的发起者、推动者,很多慈善活动都有赖于媒体的报道、宣传与造势,这是媒体在慈善活动的积极意义与作用。但媒体也容易成为慈善绑架的实施者,在慈善活动中,当媒体不是以慈善为目的而是以新闻性、点击率为目的时,就有可能以慈善的名义胁迫受助者曝光其不愿意公开的但具有新闻性的私人信息,从而导致慈善绑架。媒体的慈善绑架有时比捐助人的慈善绑架还严重,它有可能把受助人的卑微处境在全社会范围内曝光,从而给受助人带来更多、更大的伤害。三是慈善机构也有可能成为慈善绑架的实施者。诸如要求受助人写致谢信、曝光受助人的隐私、胁迫受助人为其做广告宣传等慈善绑架行为,都有可能发生在慈善机构身上,特别是在它缺乏法律约束又不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但相对于捐助人和媒体,慈善机构却不是最重要的慈善绑架的实施者,因为一方面,慈善机构只是捐助的代理而不是直接的捐助者,它的慈善行为与其说是可以自由选择的道德行为(像捐助人那样),不如说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行为,因此在面对受助人时它就不容易像捐助人那样形成施舍者的心态;另一方面,慈善机构不是媒体,尽管它也需要宣传,需要新闻以增加其知名度,但它毕竟不像媒体那样以追求新闻性为宗旨,因此也较少地像媒体那样因曝光受助人的隐私而导致慈善绑架。当然,现实中有些慈善绑架行为不一定由一个实施者单独实施,它们有可能由捐助人、媒体、慈善机构中的两个甚至三个联合实施,有时甚至会加入另外一些实施者,因此以上区分只是理论上的,现实中慈善绑架的实施者可能复杂得多。 二、慈善绑架的辩证评价 目前人们对慈善绑架的评价,还存在两极化的趋势,要么是否定,要么是肯定,而在肯定与否定之间,也缺乏应有的沟通与理解。其实慈善作为一种道德行为,其评价应坚持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既不能片面强调动机,也不能片面强调效果,而是要在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中实现评价的平衡化、客观化。 第一,从效果上看,我们应该对慈善绑架持肯定的态度。对于慈善绑架,不管它的动机如何,在效果上它或多或少实现了慈善的目的,即让很多需要救助的人得到了救助,对此我们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不够完善,而社会上需要救助的人又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带有绑架行为的慈善活动作为补充能让那些原本可能得不到救助的人得到了救助,而对于这些人来说,或许首先需要的是相关救助,其次才是其他。因此在评价慈善绑架时,我们有时应该从那些需要救助的人的角度进行评价,当这样做时我们会发现,慈善绑架也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在效果上肯定慈善绑架,一方面,更加考虑到了受助者的实际,从而避免旁观者强加于当事者的片面评价;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们宽容地对待捐助者,从而鼓励、吸引更多的人投入慈善。 第二,从动机上看,我们应该对慈善绑架持批判的态度。尽管效果论有利于我们宽容地对待慈善,但慈善毕竟不是经济或交易行为,而是一种道德行为。对于道德行为,康德认为,“只有出自善良意志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④。慈善行为也必须建立在善良意志的基础上,善良意志就是内在于慈善活动本身的救助人的目的与动机。慈善行为只有出于善良意志,才是慈善活动的“定言命令”,即它的规劝式命令来自于慈善本身而不是其他,因而也才具有真正的慈善意义与价值。相反,若是慈善行为出于非慈善本身的目的与动机,比如出于捐助者的私人目的与动机,那它只能是慈善活动的“假言命令”,因此即便它取得了外在的效果,也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慈善。⑤在慈善活动中,非慈善的目的和动机,比如满足捐助者的虚荣心、为捐助者做广告宣传、制造慈善活动的新闻性等,会把受助者当成手段和工具来利用,从而取消了他们的主体性,违背了他们的意愿和尊严,导致慈善活动完全背离了它的善良本意与初衷。当然,这些非慈善的目的和动机若是放在其他活动那里,未必就是错的,但它们不能充当慈善活动的目的与动机,这正是慈善活动“定言命令”与“假言命令”的区别。从动机上批判慈善绑架,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全盘否定它——这也跟我们从效果上肯定它相矛盾,而只是意味着在应然和理想的层面它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因而批判不是为了否定,而是为了改进和完善。当我们秉承这样的态度去批判慈善绑架时,这种批判才是客观的和有意义的。从效果上肯定慈善绑架与从动机上批判慈善绑架并不是相互矛盾的,也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辩证游戏.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在起步和摸索阶段,它一方面需要宽容地对待各种各样的慈善方式,另一方面又需要有一个正确的思想导向,这种辩证的评价正体现了这种需要,因此至少在现阶段它是符合实际的一种评价方式。 三、慈善绑架的成因 慈善绑架无疑是需要防治的,因为它还不是我们理想中的慈善形式。防治慈善绑架首先要做的就是分析它的成因。笔者认为,造成慈善绑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慈善观念的滞后。在传统观念中,尽管我们认为“施恩图报非君子”,即提倡一种施恩但不求回报的君子精神,但同时我们又认为“知恩不报为小人”,也就是说人要懂得感恩、报恩,否则就是小人。在这么一种观念的影响下,即使捐助者能做到不求回报,但他人和社会还是认为受助者要懂得感恩和回报的,否则他有可能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颇为奇怪的是,在“施恩图报”和“知恩不报”两种我们不认可的行为中,社会舆论更倾向于谴责后者而不是前者。这一方面,给受助者带来远大于捐助者的巨大社会压力,造成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使捐助者在耳濡目染中慢慢滋生“施恩图报”的心理,导致其更加心安理得地去绑架受助者。这种认知与观念若是在小农经济时代,未必就有这么大的影响,但在现代社会,由于网络媒体的传播与造势,就有可能给慈善活动带来极大的破坏。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捐助者容易占据舆论与道德优势,以至于觉得自己有权力去支配受助者,而丝毫不用考虑他们的意愿与感受;相反受助者在强大的舆论与心理压力下陷入一种还债心理,因此即使违背自己的意愿与尊严,也不得不去满足捐助者的需求。慈善绑架正是在这种不对等的关系中产生,可见慈善观念的滞后是导致慈善绑架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网络媒体的负面作用。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媒体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这种作用显然是有利有弊的。在慈善领域,民众滞后的慈善观念汇聚成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再经由网络媒体的聚集与放大,就有可能对受助者形成无孔不入的巨大的社会压力,从而导致强度更大、范围更广的慈善绑架。现实中很多慈善绑架正是在网络媒体的不正确引导与施压下产生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在“配合捐助者进行自我宣传”和“曝光受助者的私人信息”这两种慈善绑架中,网络媒体都发挥了主导作用,可以说正是因为网络媒体放弃了自己的良知和底线,跟风报道,一味地追求新闻性和点击率,才导致了这些慈善绑架行为的产生。可见,网络媒体的错位和负面作用,也是导致慈善绑架的重要原因,特别在网络信息时代,这种错位和负面作用将对慈善活动造成越来越重大的影响。 第三,慈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比较滞后的。一方面,慈善机构还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能依附于一个主管单位,其规章制度建设也是不完善的;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慈善法,关于慈善活动的立法主要分散于其他法律法规中,而且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慈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为慈善绑架的滋生提供了有利条件。一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限制了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导致规范化的慈善成为社会的稀缺资源,从而为慈善绑架提供了滋生的空间和条件。二是慈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降低了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导致许多捐助者宁可绕过慈善机构,直接面对受助人进行捐助,这种缺乏规范的面对面的捐助方式正是导致慈善绑架的重要原因。三是慈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慈善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捐助者的行为失去了约束,受助者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慈善绑架就有可能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乘虚而入。可见慈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是导致慈善绑架的重要原因。 四、慈善绑架的防治 针对慈善绑架形成的原因,防治慈善绑架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树立正确的现代慈善观。现代社会不同于古代社会的地方在于它是一个特别强调分工与合作的社会,绝大部分的社会财富都是在人们的分工与合作中取得的,在这个意义上,个人财富既是个人私有的,又是社会共有的。因此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除了自己的基本开销,尽可能地把多余的财富回馈给社会,救助那些有困难的人,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相反,那些需要救助的人,作为人类一分子,他们享有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权,而且在社会合作中他们都或多或少地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因此有困难时接受他人和社会的救助,就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正当权利。从这个角度看,慈善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施舍与被施舍的关系,而是具有现代精神的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的关系。当然,这种义务和权利主要是道德上的,它们并不像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那样是一一对应关系,因此履行了捐助的义务并不必然就享有什么权利,相反享有了救助的权利也并不必然就要履行什么义务。慈善活动中的这种权利和义务观(道德上而非法律上),有利于重建捐助者与受助者的平等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捐助者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施舍者,而只是在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相反受助者也不再是卑微的乞怜者,而只是在享有一个公民正当的权益。因此慈善活动中捐助者和受捐者的地位与人格都是平等的,谁都没有权力利用慈善胁迫对方做他不愿意做的事。因此树立理性、平等、富于人道精神的现代慈善观,是防治慈善绑架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发挥网络媒体的正面作用。网络媒体对慈善绑架来说是把双刃剑,它既有可能促成甚至导致慈善绑架,又有可能限制和防治慈善绑架,关键在于它发挥的作用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发挥网络媒体的正面作用是防治慈善绑架的重要手段,它包括两方面。一是网络媒体要在慈善领域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很多慈善绑架都是由于网络媒体的不恰当参与导致的,因此防治慈善绑架,网络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要有正确的慈善观,能坚守自己的职业良知和道德底线,不跟风报道,不因私利而被捐助者绑架,不为新闻性而胁迫受助者,只要网络媒体能坚守这些,就不仅能大大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慈善绑架,而且还能对慈善活动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从而有效限制慈善绑架的产生。二是网络媒体要在慈善领域发挥监督和引领的作用。现代社会,网络媒体已成为社会重要的监督力量,这种监督当然包括对慈善活动的监督,很多慈善绑架就是因为缺乏监督导致的。在法律监督不到位或者不可能的情况下,网络媒体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对那些以慈善之名绑架受助人的行为要敢于揭露与曝光。现实中我们也看到,很多慈善绑架行为正是由于网络媒体的监督而得到了限制。当然除了监督,网络媒体还要发挥引领作用,积极报道和宣扬那些尊重受助者意愿与尊严的、反映正确慈善观的慈善行为,这种正面的报道和引领也是防治慈善绑架的重要手段。 第三,加强慈善行为的法律制度建设。哈耶克说过,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做坏事,好的制度会使坏人做好事。这个道理用在慈善领域也是适合的。缺乏好的制度设计会使原本有善心的慈善者做出慈善绑架行为来,相反,健全的制度建设能使慈善绑架实施者做出好的慈善行为来,因此防治慈善绑架,除了前面论述的两点,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加强慈善的法律制度建设是多方面的,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一是要对分散的慈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制定出一部系统的、完整的慈善法,使慈善活动有法可依。二是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慈善机构的法人地位,通过法律对慈善机构的定义、运行模式、职权职责等进行明确的规定,提高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三是要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管,确立政府、媒体、社会共同监管的机制,打击慈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活动,限制慈善绑架现象的产生。其中尤其要注意对受助人权益的保障,目前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从而为慈善绑架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因此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受助人的基本权益,维护他们的意愿与尊严,也是防止慈善绑架的重要举措。 ①慈善绑架的这一向度,网络称之为“暴力慈善”,笔者认为,“暴力慈善”作为学术表达不是很规范,因此就把它还原为“慈善绑架”的另一个向度。 ②参见《湖北5名贫困大学生受助不感恩被取消资格》,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7-08-22/062113715970.shtml。 ③参见《陈光标盈江大派现金 每人200元拉村民举钱合影》,广佛都市网,http://www.citygf.com/news/news_001021/201103/t20110317_1361855.html。 ④[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2-43页。 ⑤关于“定言命令”与“假言命令”的论述,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65页。慈善绑架问题及其防治_慈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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