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县乡镇企业“销售与改革”调查_所有制论文

望城县乡镇企业“销售与改革”调查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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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县总面积为1361平方公里,人口72万。现有县属企业30家,在职职工7552人。乡镇办的226家,从业人员15.3万人。1996年, 全县县属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17760万元,乡镇企业完成总产值102.18亿元。 前几年,他们在深化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改革方面,曾搞了集体承包、风险低押承包、股份合作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这对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企业经营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的问题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其中突出的问题是企业债务沉重,资产负债率高。全县县属企业资产负债率为81.6%,乡镇企业负债率也达81%,而且每年以近4个百分点的速度在增长。 继续如此发展下去,企业将会成为“空壳”。严峻的形势与多年改革的实践使望城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同志认识到,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基本的原因在于企业产权不明,权属不清,没有形成一套能够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产权制度与运行机制。乡镇企业目前面临的诸多矛盾和困难,表面上看是一个生产经营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制度创新问题。望城县委、县政府的同志们在反复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深化改革、搞活企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的基础上,下决心做好企业“产权明晰”这篇文章,在乡镇企业采取以“出售改制”为重点的转轨改制的重大举措。他们的基本做法是:

第一,领导重视,形成合力。县委、县政府成立以县委书记为组长的企业转轨改制领导小组,对全县企业转轨改制进行统一指挥调度,制定政策,审定改制方案,对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并作出决策。下设五个工作机构,配备精干人员,负责转轨改制的日常事务,具体协调转轨改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的关系,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情况,并分阶段进行经验总结。转轨改制工作操作复杂,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县委、县政府要求县直各有关部门对改制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向县转轨改制领导小组递交服务承诺书。如县工商局下发了专门文件,表示要简化一个手续(登记手续),提供两个服务(商品广告和合同管理),采取三种登记形式(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承包租赁企业),放宽四个条件(名称登记、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登记方式),全力支持乡镇企业转轨改制。县国资局积极参与企业改革,从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评估立项——评估结果确认到财务审计,实行“一条龙”服务。公安、法院、县纪委、县监察局都为转轨改制保驾护航。这样,领导重视,形成合力,保证了转轨改制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二,明确政策,狠抓落实。望城县企业出售改制的核心是把企业的总资产全部出售,净资产由购买者出资购买,负债形成的资产进行债务转移;资不抵债的企业,债务转移的剩余部分由政府举债,把企业资产全部落实到自然人身上,使其能够真正对企业资产承担责任,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殖。为使出售改制健康有序进行,县委、县政府专门规定了下述各项政策:(1)企业净资产产权一律归乡镇集体所有, 出售改制就是对净资产实行有偿转让,对象可个人、可合伙、可社会法人。售后经营可股份、可合伙、可私营。(2)企业资产评估权下到乡镇, 转让价格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乡镇党委、政府决定,可平价、可溢价、可降价。(3)企业生产经营占用的土地一般暂不出售,乡镇按1— 3元/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费。(4)企业待处理的资产损失、呆帐、 死帐,按规定逐笔冲销。(5)购买者一次付清款项确有困难的, 可分期付款,乡镇按规定收取资产占用费。(6)对资不抵债的企业, 实行“零价转让”、“减价转让”,由于经营者的原因,造成企业资不抵债的,追究连续责任。(7)出售收回的收入,设专帐专户,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扶持企业生产、发展规模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8 )出售改制后的企业,政府不再直接干预其生产经营。(9 )改制后企业实行“四个不变”:即各种税费收缴渠道、标准不变,统计渠道不变,原享受的各种优惠不变,原承担的相应义务不变。(10)以优惠政策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入股、控股、出任法人代表等等。这些政策规定既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又具有可操作性。为了狠抓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抓住了业务培训、清产核资、办点示范等三个环节,使整个转轨改制工作一环扣一环地落到实处。

第三,因企施策,形式多样。望城县委、县政府认为,企业转轨改制既要“切一刀”,又不搞“一刀切”。所谓“切一刀”,就是说,每个企业不管情况如何,都要转轨改制。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找到企业发展的方向、后劲。但又要因企施策,不搞“一刀切”,就是说,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改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股份合作、兼并联合、嫁接改造、分立经营、租赁经营、破产等多种形式。

第四,完善服务,创造条件。转轨改制以后,政企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过去那种直接管理的依附关系,但也不是可以撒手不管了,而是变成了“指导”与“服务”的关系。望城县委、县政府要求银行、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改制后出现的一些新问题,逐步实现“一条龙”服务。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构建买方市场,逐步完善激励机制、服务机制和市场机制。望城县委、县政府的同志们正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转轨改制后对企业的“指导”与“服务”的新路子,总结新经验。

截至目前为止,望城县县属企业、乡镇办企业实现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有16家,出售改制的16家,承包经营的156家,依法破产12家。 他们认为,这种成效不在于卖了几家,而在于这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县情实际出发,探索了公有制的最佳实现形式。我们从望城县的出售改制的调查考察中,得出如下几点启示:

第一,“出售改制”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也是改革者应有的锐气和品格。目前企业改革面临的现实是,一方面体制转轨难于深入,另方面又出现旧的体制复归。不少打上“公司制”印记的企业,仍然是按照原来的体制运行,不少企业的兼并、重组等,还是换汤不换药。究其原因,还是思想不够解放。如果脱离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去选择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去片面追求公有制的“纯度”;固守马克思主义书本上的某些具体结论,去抉择改革的思路、方式,去影响改革的导向、过程,都是不足取的。望城县委、县政府的同志们则不是这样,他们坚持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打破种种陈规旧套,排除种种错误干扰,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为姓“公”姓“私”所左右。

第二,“出售改制”是明晰产权的重大举措。

拥有独立的财产以及相应的权益,是企业进入市场,成为独立行为主体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同一所有制各个企业之间打交道,都必然涉及到财产关系。所以,企业作为主体进入市场,必须把产权问题搞清楚。

然而,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都存在产权不明、权属不清的问题。企业资产名为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无份。这种模糊而抽象的产权占有形式,不仅使行政权侵占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将企业沦为政府的附属物,而且使企业成为少数单位和部门捞取好处的“风水宝地”,直接导致企业非生产性开支与日俱增,甚至提供了滋生腐败的土壤。尽管我们曾极力推行过集体承包,风险抵押承包等一系列改革,但终究因为没有触及企业产权这一根本问题,使企业在获得短暂发展的同时,又产生了“厂长负盈、企业负亏,银行负债、政府负责”,富了方丈穷了庙的不正常的现象。因此,深化乡镇企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必须把着力点放在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创新上。作为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其产权关系比国有企业更为复杂,产权界定的矛盾也更为突出。一是乡镇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间的矛盾,矛盾的焦点在于扶持行为和扶持资金性质和相应产权的确认;二是乡镇企业与有关管理部门的矛盾,矛盾的焦点在于国家对企业税收减免和税前还贷是否应视为国家在企业的投资;三是乡镇企业中集体与个人的矛盾,矛盾的焦点在于如何处理个人资产与集体资产的关系,等等。

鉴于上述矛盾和特点,乡镇企业的产权界定应该采取有别于国有企业的办法。望城县乡镇企业“出售改制”的特色,就在于抓住明晰产权这个根本,把企业资产全部落实到自然人身上。这种以产权制度为核心,以出售为主要方式的乡镇企业体制改革,既理顺了过去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又造就了能够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殖,真正对企业资产承担责任的主体,从而结束了企业资产非人格化的历史。

第三,“出售改制”是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新创造。

所有制结构是生产关系结构的基础。它的选择必须以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为依据。正是依据客观规律,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这种结构必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生产力的发展而日趋完善。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绝不是要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按其性质的不同,机械地定位在各自的空间,再按照既定不变的比例和模式共同发展,而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现实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努力探索和优化其结构形式,使之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出售改制”的最大成效之一,就是找到了融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于一体的结合形式。望城县的同志们把它称之为“民营集体企业”。这不仅是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的一大创造,而且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符合党中央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符合马克思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因为作为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采取“出售”等形式对其经营体制进行改革,反映了农村现实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精神的具体体现。同时,我们认为“出售改制”后的企业作为民营集体企业,可以理解为是劳动者在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或称“共有制”。这里所讲的“个人所有制”是在社会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条件下的个人所有制。这种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合为一体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有本质的区别。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在协作和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恩全集》第23卷第832 页)虽然理论界对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有各种理解,甚至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但我们认为,用这一论述来说明“出售改制”后企业的性质,也有其可供参考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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