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道德教育的伦理底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教育论文,底线论文,伦理论文,也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人们普遍感到德育“目标过高”,而这种德育又缺乏实效。问题不单在于过高的目标难以实现,更在于它导致对“道德教育的伦理底线”的忽视,结果就连起码的目标的实现,也不尽如人意。于是,多年来一直呼吁严守“德育的底线”。只是千呼万唤,实际情况并无根本的改变。《当代教育科学》杂志2004年第5期发表的题为《“底线”教育:学校德育的新模式》的署名文章中,尖锐地指出:“社会转型期学校学生品德水平‘一再’滑降的严峻现实,使如何保持学生品德水平滑降到某一个‘底线’后不再滑降,成为我们难以回避而且必须解决的问题”。作者基于这种判断,顺理成章地提出以所谓“学校德育的新模式”构筑“低标准,严要求”的“道德防线”。问题在于“德育的底线”是什么,确立“德育底线”的根据是什么,“低标准,严要求”的道理,没有听说谁不赞成,为什么做不到?什么是“德育模式”,我国如今是不是存在“传统德育模式”,或别的什么“德育模式”?鉴于这其中的每一个问题都有相当的复杂性,在这里,与其说试图回答这些问题,毋宁说对这些问题本身加以澄清,以便弄清“德育底线”问题的症结。
一
说到“德育的底线”,不得不从我国特有的“德育”概念谈起。
众所周知,我国所谓“德育”,并不是“道德教育”的简称。其中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与“道德教育”,甚至还把中性的心理健康问题纳入其中。姑且称其为广义的“德育”。“德育底线”问题的发生,首先与此相关。
说到“德育的底线”,首要的问题便是就未成年人的行为品性和他们的活动条件来说,基础性质的“政治教育”是什么,所谓“思想教育”的含义是什么。它与“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概念的外延是否有重迭之处,哪有无“思想”的政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呢?假如把“思想教育”限定为高尚精神与情操的陶冶,同个人的价值观念、人生观念、世界观念相关,那么基础性质的精神与情操陶冶是什么?这就是说,除了“道德教育的底线”以外,还存在“政治教育”与“思想教育”的“底线”问题。不仅如此,问题还在于如此广泛的“德育”,是不是已经足以使现时代的未成年人实现社会化,为了使未成年人社会化,是不是还该实施“社会教育”?如果说“德育”的目标,包括社会—政治教养、道德品质与精神品格诸方面,那么就未成年人的成长和他们的活动条件来说,相对说来,其中哪一方面更带有基础性质?这是广义“德育”的“底线”问题。
如此说来仿佛距离“道德教育底线”问题太远,然而,“道德教育底线”的忽视,“道德防线”的动摇,从根本上说恰恰同“德育”内涵复杂化、德育目标多元化问题相关。不过,这里不必讨论如此复杂的前提性的问题。
二
如果认定“道德教育”是整个“德育”中带有基础性质的教育,那么,相对于社会—政治价值—规范、精神—文化价值—规范,“道德”本身就是社会守法人群价值—规范体系的“底线”。不过,这又得看对“道德”本身如何理解。
道德作为诉诸社会舆论与个人良心调节的行为准则,它本身就是“简单”的行为准则。(注:马克思:“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和正义的准则”(《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5页);恩格斯:“人们用来调节人对人关系的简单原则”(《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99页)。)因为在一定社会中,历史形成的由广泛人群约定并得到个人良心认同的行为准则,只能是起码的行为标准。不管人们是否懂得伦理学的番番道理,也不管一定社会宣扬什么道德原则、道德理想,开列多少“德目”,通常所谓“失德行为”、“缺德的人”,正是依据人们心目中的这种“简单”的行为准则作出的评价。可见,“道德”概念虽在高头讲章中至为复杂,而在最广泛人群的心目中并不含糊。这叫做“习俗道德”。
问题在于“习俗道德”只是社会的“道德防线”。由于社会在不断进化中,随着社会境况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不可避免地会动摇原有的习俗道德,产生与新的社会关系相应的新的行为准则。在社会转型期,情况更是如此。于是,便有“伦理道德”的倡导与发扬。惟伦理道德只有得到广泛人群的认同和个人良心的默许,才成为新的习俗道德。这将经历漫长的岁月。在此以前,它是以道德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的形态存在。这种道德价值观念与规范只有转化为习俗道德,才成为现实的道德标准。不过,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道德水准不同。
明乎此,也就可以具体讨论“道德教育的伦理底线”问题了。
三
如上所述,所谓“道德教育的伦理底线”,其实,主要是习俗道德标准问题。坚守这种“底线”,就是在学生中防范与制止“失德行为”,不使任何一个学生成为“缺德的人”。
对“失德行为”、“缺德行为”又如何界定呢?由于它是与“德行”相悖的行为,所以人们是以心目中“德”的标准衡量某种行为,某个人的品行。尽管以“德目”形态存在于人们心目中的“德”的标准,依然并不那么“简单”,而人们并不是简单地根据某个人偶然的外在的违规行为,就轻易断定这个人是否“失德”、是否“缺德”,而主要依据行为的恶劣程度与不良动机,评价人的行为,根据某个人一贯的行为表现,评价这个人的品行。
尽管“不良动机”是各色各样的,其共性则是恶意。这种恶意达到严重程度,叫做“泯灭天良”;恶劣行为的表现也各不相同,其共性则是从行为中暴露出来的埧气、邪气、流气。此外,油腔滑调,虽是不良习气,未必表现为恶劣行为。由于它不分是非、对道德规范满不在乎,故有一定危险性。所以,“道德教育的伦理底线”在于严格防范与制止内在的恶意和外在的埧气、邪气、流气,以及油腔滑调的冒头。
对这类不端行为与恶习,严格处置的正义性在于:不仅出于对这种学生的关怀,使其不致堕落,更在于维护受其损害的学生及其他人的正当权益,维护学校与社会的正常秩序。
尽管在学生中“失德行为”与“缺德的人”是极少数,然而纵容失德行为将会导致不良行为与恶习在学生中间蔓延。所以坚守“道德教育的伦理底线”,确是必不可少的“道德防线”。
四
所谓“模式”,按照《辞海》(1999)的解释,亦称“范型”,一般指可以作为范本、模本、变本的式样。作为术语时,在不同学科有不同的涵义。在社会学中,是研究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同时,也是一种思想体系与思维方式。依此看来,无论作为“理论图式”、“解释方案”,还是“思想体系”、“思维方式”,都不是一两词所能表达的。构成“模式”的起码条件,是其中诸概念比较明确,概念之间的关系、概念的层次、结构比较清晰,才能形成可与其他“模式”比较的特殊样式。鉴于我国“德育”诸概念相当模糊,德育运作受外界干预甚多,工作无序,哪有什么“德育模式”可言?“环境陶冶模式”、“榜样身教模式”、“专业德育模式”、“能动自育模式”云云,至多不过是经验之谈。即使这类经验之谈,在实践中运用,或许能对学生发生某种积极影响,若以此构筑“道德防线”,很难指望它们奏效。对于学生的“失德行为”和已经“缺德”的学生,只能诉诸严格的管理。其中包括必要的惩罚。“惩前毖后”,此之谓也。
我国所谓“德育”,除了“德育”之“德”概念模糊以外,德育之“育”,也是一个泛化的概念。它把性质不同的手段,如“说理”、“训练”、“感化”、“管理”和具有教育价值的“精神品格的陶冶”,都包容在一个笼统的“教育”概念之中。不仅使人发生“教育万能”的错误,而且使各种可能影响学生意识与行为的不同手段的特殊功能模糊。对于学生已经发生的“失德行为”,单靠“教育”(其中包括前面提到的那些“学校德育的新模式”)而疏于管理,或防范与制止的举措乏力,其成效将非常有限。
五
鉴于“道德教育的伦理底线”问题,说得多,做得少,多年来,本人一直致力于从中小学中寻求把握这种“底线”的经验形式,至今所获不多。值得一提的是,最近终于发现上海市民办平和双语学校正在进行这种尝试。
这所学校规定的《学生行为规范底线》为:
1.中学生不许谈恋爱。
2.不得有偷窃行为。
3.不得有任何考试作弊行为。
4.不得故意破坏学校公物。
5.不得擅自离校。
6.不得恶意辱骂老师。
7.不得以任何方式欺负同学。
8.不得浏览、散布暴力、色情信息。
9.不得带手机、摄像机等贵重物品来校。
10.不得因违反宿舍作息时间而导致严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
这十种被禁止的行为,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带有恶意的较为恶劣的行为,多少有点埧气、邪气与流气;一类是不带恶意或不一定带有恶意但属“学生不宜”行为,应加以防范。两者各占一半。具体分析如下:
学生不宜行为
规范1、3、5、9、10
较为恶劣埧气 规范7
的行为 邪气
规范2、8
流气
规范4、6
对这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在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该校关于学生行为的管理、违规行为的处分与撤销,另有明文规定。关于这所学校构筑“道德教育的伦理底线”的实际情况,本人曾在该校学生座谈会上问及:“我们学校不允许学生有哪些不正当的行为?”“为什么要禁止这些行为?”学生大体上知道什么是违规行为,也能说出一些理由。我在这所学校档案中查到一份关于一个学生的处分决定。这个学生在与同学善意打闹时,把一根拖把柄摔到另一个学生头上,造成不很严重的伤害。学校的处分决定包括:1.向受伤害的同学当面道歉;2.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开检讨并道歉;3.警告处分;4.停止两个星期在校住宿。这种相当严厉的处分显示了这所学校严守“学生行为规范底线”的决心。
这里只就“道德教育的伦理底线”而言。这并不意味意着把学生行为规范只归结为这么一些“底线”而置其他学生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于不顾,更无意以“管理”代替“教育”、以狭义的“道德教育”代替广义的“德育”,是无须多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