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决策过程及其政治意义:1951年新中国_农业合作化论文

农业合作决策过程及其政治意义:1951年新中国_农业合作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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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关于新中国过渡时期的研究,以“文化大革命”结束为标志,发生了从传统社会主义时期的政治实用主义方法主宰的革命思想史范式,到新时期发展主义、经济中心主义语境中的现代化思想史范式的转变;不过必须看到它们在目标模式上仍是一贯的,都是要探讨社会主义革命的客观规律和论证意识形态的绝对真理性质。于是便发生了一个纠缠不休的问题:新时期作为一个具有革命性历史意义的时代,政治话语乃由实践理性的价值所支撑,因此改革开放进程中非集体化和非公有制化的实践及其带来的发展绩效本身,便成为坚守统一历史观的人们拒绝接受上述研究所做的关于规律和真理的论证的根据。这使得有关的研究工作变成了近乎戏剧性敏感、紧张的攻防战。其实,从现代化研究的角度,新中国固然可以视作战后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但中国共产党革命本身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部分,革命政权的政治志向是实践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制度,所以国家面对社会所处理的首先和主要的并不是经济发展问题,而是政治发展问题。为此,本文将细致地梳理农业合作化的决策过程,在过程的实证研究中揭示过渡时期的政治发展性质;相信这种努力不仅能够作为思想史研究提出新的观点和尝试新的范式,而且也是建构中国政治学理论的基础性探索。

一、新民主主义实践中的意识形态紧张

在苏联和共产国际关于“东方落后民族”革命的理论中,建立苏维埃制度并通过组织小生产者合作社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是这些国家走向“共产主义文明”的必由之路。而具体到中国革命的过程,则发生了在土地私有(而非像苏联那样土地国有)制前提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独特问题。对此,斯大林和共产国际提出关于中国革命的非资本主义发展构想,中国共产党据以建构了新民主主义理论,这一理论直到新中国成立都还在发展之中。关于农业的社会主义化即农民个体经济的集体化,毛泽东、刘少奇和中共中央文件有一系列经典的论述:一是肯定社会主义的集体化是为农民解除穷苦的“唯一办法”;二是主张土地改革以后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期”(15年到20年)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中大量地发展公私近代化工业”,在工业能够提供大批农业机器和文化教育水平相应提高之后,才能实行集体化,反对“过早地采取社会主义政策”;三是认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将表现为“私有经济基础上的竞争”和“阶级分化”,并具有历史进步性;四是设想通过合作社这种“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互助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逐步发展为苏联集体农庄式的合作社;五是承认“群众自愿”的政治伦理,设置了“决不能强迫”的道德界限。(注:这些论述可见于毛泽东的《组织起来》(1943年12月2日《解放日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和结论》(1948年9月)、1949年1月6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7月1日),刘少奇1948年9月1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12月25日在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上的报告,以及经过刘少奇、毛泽东和周恩来等阅改后发表的新华社《关于农业社会主义的问答》(1948年8月7日《人民日报》)等。需要指出的是,如《论人民民主专政》之类的文章必须查对原始出处,因为后来发表的文本已经做了与原意相反的若干修改。)总结起来,中国共产党根据已经成型的中国革命理论和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把农业合作化限定为经过十几年的工业、文化等现代化条件准备、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作社组织中发展农业生产和教育农民而逐步引导个体经济走向集体经济、建立集体农庄的小农经济社会化过程。同时还可以确认:无论这个“相当长”或“十几年”究竟是“准备”期还是用来“逐步走向”的过渡期,但现代化的工业、教育所能提供的技术装备水平、文化管理水平是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条件;而且在这种新民主主义理论中,农村个体经济由于努力生产和善于经营的合法自由竞争而发生的贫富两极分化虽然被借用政治术语表述为“阶级分化”,但仍然在经济意义上肯定其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历史价值,而排斥这种竞争和分化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则受到了“反动的空想”之类的政治判决与智力嘲弄。

然而就在开国之初,土地改革完成较早的东北、山西农村经济发展所提出的问题很快在中央领导层引发认识分歧,上述理论所设计的社会改革步骤和相应的价值秩序便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被重新定位和表达,新民主主义共识被打破,领导农民组织非私有制的生产合作社即启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进程这种后来被毛泽东称为“革命的不断革命论”思想开始占据主导地位。1949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兼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在东北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上说,“组织起来发展生产,乃是我们农村生产领导的基本方向,其目的是为了绝大多数农民成为丰衣足食的农民。”高岗在讲话中也强调了“允许单干”、“允许雇工”、“不能强迫农民组织起来”的政策和反对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原则,但他又指出:“这绝不是说,让大家单干好了,我们不用领导,不用组织,去让它自流吧!绝不是这样。”他还具体提出了在贷款、供给新式农具和优良品种、劳模奖励等方面给变工互助组以优先、优待的政策,称“变工组是能够胜过单干的,问题就在于我们的工作努力如何。”(注:高岗:《东北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总结发言》,《新华月报》1950年2月号,第949-953页)高岗不愿意接受土改以后农民出于发展经营的经济动机而产生的希望自主选择生产方式的逆合作化事实,他提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路线问题,并决定以行政权力动用政府掌握的经济、技术资源等制造出符合其“变工组能够胜过单干”这一政治信念的经济事实。在这里,有重大意义的问题还不是要人为地制造“组织起来”与“单干”之不公平的竞争条件,而是原来设定的发展合作化所需要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工业提供机器的条件和文化条件等等的必要性,已经由于“方向问题”这一意识形态价值判断的压力开始模糊,一种基于自己个人政治信念而急于对农民发展生产的形式进行政治干涉的欲望代替了建国前夕中共中央领导层对经济事实所作的实证分析和对历史进程所作的谨慎预期,所谓反对农业社会主义的思想内涵也就被空洞化了。正如薄一波所指出的:高岗所谓奖励互助合作的政策就是“歧视单干”的政策,“他实质上主张土改后立即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无须有一个新民主主义阶段。”(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96-197页。)这是关系党的指导思想是非的重大问题,更导致了一场巨大的政治变动。

最早对东北这一非新民主主义动向提出严肃批评的是刘少奇。在东北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结束之后,东北局组织部于12月31日作出《农村支部工作指示》,其中批评党员“只想个人发财”、“甚至想剥削别人的富农思想”,要求教育党员“积极参加变工组,大量在合作社入股,搞好变工组与合作社”,购买并学会使用新式农具以与单干的群众展开竞赛运动,创造出“组织起来”比单干增加收入的事例,“以此来教育党员引导群众组织起来”。(注:《对中央组织部关于农村党员雇工单干问题给东北局复函的批语》,《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325页。)1950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为批复东北局组织部这一文件而向刘少奇请示,刘少奇对副部长安子文谈话说:“现在的变工互助能否发展为将来的集体农庄?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要防止急性病。”“集体农庄是要使用机器从事大规模生产,它否定了个体经济。……这是一个生产方式上的革命,没有机器工具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刘少奇还批评提出“剥削问题”和“富农党员问题”是过早了,强调:“雇工,单干,应该放任自流,让农民都有三匹马一副犁就很好。”“我们的党规党法上允许党员单干而且也允许雇人,认为党员便不能剥削,是一种教条主义的思想。但能单干与应该单干是两回事,我们允许党员单干,并不是我们鼓励他们去单干。”根据刘少奇的这些意见,中组部正式答复东北局,指出:“党员雇工与否、参加变工与否,应有完全的自由,党组织不得强制,其党籍亦不得因此停止或开除。”“在今天农村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村资本主义的一定限度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党员向富农发展,并不是可怕的事情,党员变成富农怎么办的提法,是过早的,因而也是错误的。”(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传》(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692-693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52-155页;《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97页。)不过,据薄一波回忆:由于刘少奇的谈话只有很少高级干部知道,而高岗的思想却被概括为“把互助合作组织提高一步”在东北大作宣传;因此,几个月内东北农村的互助合作运动出现了严重的强迫命令和形式主义,使单干农民“不仅在生产上步步感到困难,而且在人权上受到歧视”,强制入组达70%-80%,而退组则受到惩治性的扣留财产或罚款与劳役。(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99-200页。)

其实,出现东北这种在理论上似乎辩证圆满——既允许单干,又要组织起来——但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则发生强制而侵犯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情形并不奇怪。而农民之所以为农民的土地乃通过党组织所领导的革命获得,其权利只有革命的领导者才能给予保护,也就必然会由于领导者的政策思想变动而丧失,正如高岗之所以能够宣示“不能强迫农民组织起来”实际上正是因为他及其手下干部恰恰拥有强迫农民的权力一样。而且这种权力乃由暴力革命所赋予,它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一统的最后权威,在来源上与接受土地而耕种谋生的农民并无直接的授权契约关系,所以农民不可能从政治体制上对干部的发号施令给以制约。这样,在革命后政治中,最高领导者的指导思想是至关重要的。但也就是从此,毛泽东和刘少奇的路线性思想分歧初露端倪了。

建国前夕,毛泽东和刘少奇都反对农业社会主义、坚持新民主主义的开国思想,都主张搞合作社必须有十几年准备以形成必要的机器条件和文化条件,而且毛泽东还特别称赞“少奇同志对这个问题很有研究”。(注:毛泽东在1949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见《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36页。)然而,面对东北农民在土改后看起来难以自愿走向集体化的局面,毛泽东不再赞成刘少奇的意见。自然地,以刘少奇为代表的坚持新民主主义政策而批评农业社会主义倾向的意见就难以得到落实了。

二、毛、刘分歧及其解决的政治过程

后来的事实表明,毛泽东支持“把互助合作组织提高一步”的政治性决策。继东北出现要求单干的逆合作化问题之后,山西的老解放区发生了更为严重的互助组涣散解体危机。1950年11月14日,山西省长治地委在《人民日报》发表《关于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说:土改后的老区农村在几年的生产运动中,“由于农民是在自己的土地上为自己劳动,表现了高度的热情与积极性。”“在1950年,由于革命战争在全国基本结束,大城市与工业被人民政府所掌握,新的城乡关系逐步建立,农业生产普遍恢复与发展,党在农村中的政策能正确实施等条件,农村中新的阶级分化在开始了。据调查,已有个别新富农产生,约有占总户数4%的农民上升为富裕中农,有85.4%的农户上升为中农了。……伴随着这一变化,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与要求。这些新的问题与要求是什么呢?就是在农民群众中,特别在经济上升比较迅速的农民中,产生了愿意自由地发展生产,产生了不愿意、或者对组织起来兴趣不大了的‘单干’思想。这是老区互助组今年呈现涣散、萎缩以至部分陷于解体的基本原因。”(注:《人民日报》1950年11月14日,第2版。)华北局政策研究室注意到长治地委发表在《人民日报》的文章,他们研究了苏联、东欧国家的经验,经华北局同意,派调查组到山西。在1951年3月下旬调查组到长治时,地委正召开讨论落实转互助组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会议,调查组对长治地委决定试办这种按土地和劳力两个标准分配、征集公积金、积累公共财产、社员退出不带走公积金的农业合作社提出不同意见。但山西省委明确支持长治地委,认为双方分歧的实质正是如何对待私有制基础的问题,退社不带走公积金“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因素”。这里,意识形态本位的社会主义先验必要论替代民生与民意本位的新民主主义实践合理论的政治强制逻辑出现了。

华北局在得到调查组的汇报后决定召集五省互助合作会议研究山西省试办农业合作社的问题,山西省委便于1951年4月17日正式向中央、华北局作《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注:陶鲁笳:《一个省委书记回忆毛主席》,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3-15页。)报告说:山西老区的互助组织历史较长,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战争时期的劳、畜力困难已不再是严重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在目前互助组织发展的转折点,为彻底扭转互助组涣散解体的趋势,必须提高互助组织“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这就要在互助组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即实行“出组不带”的“公共积累”和逐步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注: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43页。)可以看出,面对被设想为走向集体化过渡步骤的互助合作组织竟发生涣散解体的危机,和东北局高岗的思路类似但更进一步,山西省委提出的政策思想已经根本不能顾及曾经讨论过的农业合作化所需要的机器条件和文化条件,而着眼于以超经济的行政强制,对农民设置一个单干固然自由并避免麻烦的分配管理、但退组即意味着放弃被征集的公共积累的两难利益困境,企图以这种利益困境维护互助组免于解体并转而提高到削弱、否定个体土地所有权的合作社组织形式,迫使农民放弃自己的致富愿望而就范于“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但华北局的政策原则是未可轻易动摇的。就在山西省的报告酝酿期间,《人民日报》于3月17日发表题为《华北春耕中应当注意的八件事》的社论,强调“在自愿两利原则下”发展各种形式的互助组,反对“普遍号召推广”和强迫一般互助组搞“积义仓和伙买公共农具”。(注:《人民日报》1951年3月17日,第1版。)在接到山西省的报告后,主持华北局日常工作的刘澜涛又专门请示刘少奇,刘少奇也反对在尚不具备农业机器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动摇私有制、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刘少奇的指示和4月下旬华北五省互助合作会议的多数意见,华北局于5月4日批复山西省的报告并报中央,指出:“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任务只动摇封建私有、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和官僚资本主义私有;一般地动摇私有财产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任务。”“提高与巩固互助组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充实互助组的生产内容,以满足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的要求,而不是逐渐动摇私有的问题。这一点必须从原则上彻底搞清楚。”农业生产合作社“只能试办几个作为研究”,“不能强行试办,更不宜推广。”(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87-188页。)但山西省委负责人赖若愚等仍然反复申述他们试办合作社不存在违背《共同纲领》的问题,因为《共同纲领》规定了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是新民主主义五种经济成分之一。必须指出:《共同纲领》的这种规定并没有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半社会主义”消灭作为合法经济形式的个体经济的权力,而且上述辩解完全忽视《共同纲领》赋予农民的土地和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宪法权利,更是不顾党的社会主义革命条件论的夺理强辞,自然要受到更加系统的批评。

5月7日,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宣传会议上作报告。他批评山西省委现在就提出要组织农业合作社实际上是要搞社会主义改造,说:“如果相信这个理论,就是幻想的社会主义,就是空想的社会主义,也叫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它是实现不了的。我们中国的党内有很多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要纠正。因为仅仅依靠农村的条件不能搞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要依靠工业。否则,不管农民怎样努力,要使中国的农业普遍地走向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182-183页。)6月3日,刘少奇在华北局当面批评山西省委,说: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不可轻易地动摇、削弱和否定农民的个体所有制。不要怕农民冒富,只有80%的农户发展到“三马一车一犁”的富裕程度后,才可由他们自愿地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6月29日,薄一波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加强党在农村中的政治工作》的文章纪念建党30周年,从贯彻党的政治领导的高度批评“在互助组内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财产,来达到农业集体化”的空想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说:要达到农业集体化,必须发展以国有企业为基础的强大的工业,“农民必须倚靠工人阶级的努力和援助,才能使自己得到进一步的解放。”“在农民完全自愿而且是等价交换的基础上,积累一些公共财产(如共有较大农具和积谷义仓等)是可以的,但这种互助组仍然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和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又在农民完全自愿的条件下组织个别的集体农场也是可以的。但这在目前只能是个别的,决不能在目前使农业集体化。”文章进而提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和教育农民出身的党员和干部”。(注:《人民日报》1951年6月29日,第1-2版。)这一有了建国执政初步实践之后的新提法比两年前毛泽东“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的考虑更加复杂了,它捕捉到“农民出身的党员和干部”仅从社会主义的信念热情出发而缺乏深入的理论思考能力的问题,对干部利用政治权力试图动摇革命建国的严肃法律承诺、突破国家大法保护的农民土地财产私有权将造成破坏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农民基本权利的政治后果表示了忧虑,希望从政治工作入手对干部加以约束,阻止这种政治的超法律运作。7月3日,刘少奇把山西省委的报告批示印发给各负责人阅,肯定该报告是表现“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例子。两天后,刘少奇在中南海给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作题为《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的报告,更系统地讲解了“进入社会主义的步骤”问题。他批评山西省委不顾现实工业条件而破坏私有财产制度为左倾冒险,还批评河北省委“从远大利益着想来组织合作社,想避免一部分人破产,想消灭富农”这种发展合作社的道德合法论,说:“互助组的目的是为了当前利益,不是为了远大前途。在这里,群众和先锋队的目的要求有区别。群众就是要多打粮食,买便宜东西,我们要从群众直接的切身利益出发,来实现我们党的远大目标,就是用合作社互助组的显著成绩教育农民,使农民赞成集体经济,先锋队的任务就是这样把当前利益和远大利益结合起来。”(注:《春耦斋讲话》,《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219-220页。)如此,刘少奇就把社会改革的道德、政治的合法性统一于“从群众直接的切身利益出发”这一框架之内。

在上述理论准备和宣传工作背景之下,华北局于7月25日向中央作出《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刘少奇阅后加以修改,其中着重批评了山西省委的意见,指出:“目前的互助组织是以个体经济(私有的)为基础的,在自愿两利下的集体劳动组织,故不能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地直接地发展到集体农场。因为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和使用机器耕种以及土地国有为条件。”关于互助组的巩固主要依靠充实生产内容一段,刘少奇加写道:“在长时期内,在农民中就进行了一种实际上的集体主义教育,是将来组织集体农场必需的思想基础。”(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90-191页。)从而强调了在帮助农民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教育农民”而不是通过设置利益困境、行政限制或进行侵犯农民自主权的政治思想规劝的“农民教育观”,明确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是利益驱动机制而不是强迫性的利益困阻机制。

然而,就在中央审批华北局报告这一在组织程序上决定山西省委主张最后命运的时刻,毛泽东出面站到了山西省委一边。事后,毛泽东曾在1958年1月回顾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他把从土地改革接着搞互助组、合作社称为“社会主义的土地革命”,强调不能像波兰、南斯拉夫那样去“建立新民主主义秩序”——如果建立了,就得再花力气去破坏,因为那样富裕中农发展很多,不想搞社会主义,所以要采取“趁热打铁”的“不断气”策略。(注:《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49页。)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新民主主义的立国思想巩固制度、确立秩序,向社会主义过渡将是漫长、复杂的历史过程,甚至漫长、复杂得让人怀疑过渡成功的可能性。正是基于这种政策策略思想,在山西省出现比东北更严重的互助组涣散解体危机情况而要求提高互助组织但受到刘少奇、华北局有组织的直接批评和制止,反对农业社会主义的思想随之被系统化和理论化以至有主导农村工作方向之势的时候,毛泽东便采取断然措施介入并结束争论、扭转局势,不失时机地推进农业合作化。他首先找刘少奇、薄一波和刘澜涛谈话,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华北局7月25日报告被搁置。他又指示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陈伯达以中央名义在1951年9月下旬召集地方部门代表参加的互助合作会议和起草《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亲自审改会议通知、指导会议和决议的起草工作,这便从组织上掌握了领导农村工作的主动权。决议(草案)一扫围绕“互助组涣散趋势”的烦人争论而直接肯定农民表现出了“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并根据农村存在的简单劳动互助、常年互助组和被认为可以阻止互助组涣散趋势的提高形式即实行土地入股与公共积累的生产合作社,概括、总结成由低级到高级在集体化方向前进的“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指明建立更高级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的运动前景;规定了党领导运动的积极、稳步、自愿、互利的方针。这是避开理论纠缠而迅速解决可能脱离向社会主义过渡轨道问题的重大战略步骤,实际上也就是启动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进程。这个决议草案做成后当即在10月间就发给了一些地方的负责人。

10月14日,高岗向毛泽东作出关于东北农村的生产合作互助运动情况的报告,称“反对或防止的主要思想偏向已经不是侵犯中农利益”,农民的主要顾虑也不是“怕发展”、“怕归大堆”;认为要逐步提高合作互助的组织形式。毛泽东于10月17日起草中央指示给以肯定并转发各地参考。(注:《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80页。)11月21日,毛泽东起草中央指示转发河北省委11月13日关于农业生产问题给华北局的综合报告,其中谈到加强领导后合作互助组织“得到新的发展与提高”。12月4日,毛泽东起草中央指示批转华北局10月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决定》,该决定反映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的精神,并认为合作互助的组织形式是完成农业生产各项任务的必要条件。12月15日,毛泽东起草中央印发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实行,把互助合作运动“当作一件大事去做”。(注:《毛泽东文集》第六卷,第214页。)经过这一系列的会议组织、政策制定与传达指导步骤,毛泽东消除了刘少奇批评和阻止东北局、山西省提高互助组织的影响,从根本上推动农业合作化走上了迅速发展的轨道;并且由于毛泽东在中央正式下发互助合作决议草案前的修改中加写了指示各省试办几个“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的内容,也就给运动设计了不同集体化程度完整的梯级结构,极利于引导有政治抱负和革命积极性的干部、群众朝着社会主义目标不断地提高合作组织的层次,“不断气”地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8月间毛泽东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之后,刘少奇便没有再像以前那样对农业互助合作工作积极研究和直接领导。这样,从互助组到合作社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不断革命论就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统一指导思想。这种不断革命论在后来批评“反冒进”、开展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与苏共的论战中得到充分的阐释并自称找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根据,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则反过来被用作为论证、检验这一“革命真理”的历史实践。

三、结论:政治伦理转向及其相应的制度化决策方式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可以认识到,新中国之所以在建国初期就推动互助组的合作社化、启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是因为农民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策保护土地所有权和财产私有以及容许新富农存在这种程度的自由竞争空间中,实现了生产的恢复和形成了初步的个体经济能力——即东北、山西党组织所谓80%以上的农民上升为中农,农村出现了普遍的“中农化”——之后,发生了要求脱离生产资料不足时期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形式而单干的愿望。这种愿望是新民主主义的,而且农民选择生产方式的自由是受宪法保护和可以推定的权利,刘少奇等领导者认为这一发展生产力的阶段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前提;但在另外一些人看来,这种愿望和相应的行动趋势是破坏了他们通过劳动互助合作组织导向消灭土地私有制的合作社(集体农庄)制度的简单政治预期。因此,在中共中央高层,围绕农民以获得的土地为公平起点发展生产、积累财富的经济行为等新民主主义社会现象,发生了根本的对立价值判断乃至完全相反的事实判断,并被急剧政治化;而经过斗争统一思想之后,便立即决定推进合作化运动以阻止互助组涣散、解体这种“逆合作化”趋势,使农村发展走上社会主义的集体化轨道。毛泽东在1958年3月的成都会议上曾经谈论农村社会主义改造说:老区土改后社会主义改造的劲差一些。而新区土改后接着搞合作社,群众没有习惯于“新民主主义秩序”——实际是资本主义民主秩序,发展资本主义。不断革命就是从这里来的。(注:李锐:《“大跃进”亲历记》,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185页。)这也鲜明地揭示了农业合作化既是以资本主义标签否定新民主主义的思想过程,又是打破尚在建构中的新民主主义秩序的政治过程。在这一过程当中,主张经济上自由放任而政治上恪守民主宪政程序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想被崇拜苏联模式、迷信权力统制“国家社会主义”思想所克服,民主主义政治开始让位于国家主义政治。

从新民主主义政治到社会主义政治的转型,从本质上说就是人民民主主义(专政)的多党联合政府向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发展和转变。农业合作化决策作为以改变中国社会最广大人群的土地所有权为目标,而决策本身又造成一党立法和党内行政的既成事实这样一个政治过程,它是从新民主主义政治到社会主义政治转型的关节点,是新中国政治研究中意义丰富的个案。

首先,急于推动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是因为新民主主义政策在农村的实践造成了违背其社会主义信念和所设想的过渡模式的意识形态紧张。于是,受必须实现社会主义以建设富强国家和解除农民穷苦这种意图伦理的支配,毛泽东便在启动社会主义改造进程问题上统一全党的思想,在党内完成农业合作化决策的立法程序——改变《共同纲领》为了新民主主义共识而回避“社会主义前途”的宪法原则,作出启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程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其中甚至提出“引导全体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并通过党组织行政贯彻到农村基层,掀起了合作化运动。对照《共同纲领》所规范的新民主主义,这一过程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伦理由责任伦理到意图伦理的转向,相应地,新中国政治发生了由责任政治到信念政治的转型。

其次,作为改变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政治过程的起点,农业合作化决策及其施行可以说是标志着人民民主专政的无产阶级专政化;但在政治学意义上考察,中国共产党依靠其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组织结构发挥行政功能,使得新中国民主联合政府之宪政体制为中国共产党的党政体制所置换,从而成为事实上的独立执政党。

最后,从东北和山西采取设置利益困境阻止农民脱离互助组而单干的情况来看,尽管地方干部以“由个体逐步向集体方面发展”、“削弱私有制基础”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尽力为自己“提高互助组织”作合法性辩护,但在事实上侵犯了宪法赋予农民的财产权以及互助合作的自愿互利原则,也就是说这是严重的行政侵权。据《东北日报》报道,在东北一些地区,“有的甚至提出:单干户没有公民权,不和他来往”,使单干农民“不仅在生产上步步感到困难,而且在人权上受到歧视”。(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200页。)显然,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了明目张胆的侵害。但是,由于基层干部的权力来自上级任命而不受农民的任何体制性约束,开国基本法也没有规定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制度,所以农民无以保障《共同纲领》赋予自身的权利,而只能听任基层干部的法外行政。而违宪和脱离民意则意味着合法性的丧失——即使事后承认“脱离实际”、检讨政策过失,也只是以党内的意识形态权威规范遮蔽或置换国家与社会的宪政契约关系,从而回避法外行政的政治、法律责任。历史事实证明,如果不从法治和民意的角度反思这种信念政治和会议政治反而继续采取政治斗争手段以图合法化形式的话,那么当经济、政治、道德后果之严重而逼近民众的社会心理承受力和党内健康力量的良知底线的时候,整个政治机器的合法性便受到怀疑。由此,我们必须面对和检讨新中国政治中的一个根本的结构性缺陷,那就是公民利益表达的缺位。

中国革命的成功以及新民主主义成为各民主阶级联合专政的政治基础并在《共同纲领》中形成宪政精神,本身就是农民阶级(和其他民主阶级一同)利益表达并浴血奋斗的结果。不过,农民虽然是革命的基本力量和牺牲最多的阶级,它并没有自己的独立政党;所以在新中国政治中,农民阶级便不可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表达。当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中,中国共产党是以“工农联盟”的名义代表农民阶级利益的。不过,虽然革命者的大部分是农民出身,但他们在参加革命的同时便开始脱离耕种谋生的农民阶级,而建国后则成为一个独立地掌握政治资源的党政干部阶层。显然,他们在代表农民的利益愿望甚至是表达对党的政策的理性思考之前,首先面临的是自己政治上进退荣辱的问题;因为他们的权力、地位来自上级的任命,这决定着他们最直接的切身利益。

以当前的学术生态来看,本文所触及的宪政和公民基本权利问题仍然是新中国政治理论与政治学研究中最大的盲点,这种状况与建立法治国家的政治志向和所表达的热情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可以相信,只有对新中国的政治传统和发展史作一基本的、经得起辩论的研究,才能对我们现实的政治状况有一个能够自我说服的估计,才能真正唤醒建设法治国家的良知与决心,从而找到价值与合法性重建的契机和生长点,不至于迷失在天花乱坠的历史幻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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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决策过程及其政治意义:1951年新中国_农业合作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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