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老挝侦查程序制度研究
陶礼钦,宁 平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13)
摘要: 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国家之一,近些年来,随着老挝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中国与老挝之间的民间文化及经济交流日益密切。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老挝分别于2004年、2005年颁布了新《刑事诉讼法》及《刑法》。老挝的侦查制度呈现出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诸如侦查主体单一,“职权式”侦查模式,侦检关系不平衡等,但同时又结合本国的司法环境,创造出了适合本国的侦查制度。
关键词: 老挝刑诉法;侦查主体;公共检察官;启动侦查令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夯实推进,老挝成为我国在东南亚投资的重点国家之一,中国已成为老挝第一大出口市场。两国人民的交流日益频繁同时也意味着中资企业及中国公民在老挝面临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也日益加大。老挝作为我国的近邻,且同为社会主义国家,研究老挝的刑事司法制度有助于我们了解老挝的刑事司法现状,加强两国的司法交流合作。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老挝的侦查体制进一步探讨,试图对老挝侦查体制的概况、基本特征、侦查程序进行初步研究。总体而言,老挝的侦查制度呈现出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诸如侦查主体单一,“职权式”侦查模式,侦检关系不平衡等),但同时又结合本国的司法环境,创造出了适合本国的侦查制度。
2.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量化评价“四个关系”。一是“硬件”与“软件”的关系。职称评审中,学历资历是硬杠杠,评价内容具体客观、操作性强,一般掌握得比较严格。相比之下,能力业绩是软指标,准确评价有一定的难度,且操作弹性较大,导致评价容易出现“两硬、两软”现象。为使学历资历和业绩能力都硬起来,坚决克服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思想,坚持职称评审“三看法”,既看学历资历年限,更看工作能力水平;既看成果“本本”,更看业绩贡献;既看缺点和不足,更看优势和潜力,全方位、多角度去衡量评价每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形成重业绩、重能力的选拔导向。
一、大陆法系特征侦查体制
老挝致力于完善人民民主制度,并逐步成为民有、民享、民治的法制国家,[1]为推动法治进程,老挝分别于2004年6月及2005年12月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刑法》。[2]刑诉法与刑法是老挝最为重要的刑事法典之一,规制着该国最基本的刑事法律制度和程序,这两部刑事法典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老挝在现代司法理念转变和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历史上,老挝曾经是法国的殖民地,1954年在中国的帮助下,国际社会才逐步认同其主权国家地位,其后该国又经历了数十年的政治动荡,直到1975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成立,才结束了老挝动荡的政治社会局势。在法国在殖民统治期间,殖民者不可避免的将其本国的刑事司法理念、刑事司法制度、刑事诉讼程序构造移植过来,故此,在被法国殖民统治近六十年中① 法国自1893年开始正式对老挝确立殖民统治,二战期间,法国本土被德国占领,无暇顾及海外殖民属地,日本趁机侵占中南半岛,1940年至1945年老挝处于日本占领统治下;二战胜利后,老挝曾短暂地赢得了独立,但在1946年法国军队又重新占领老挝及其他中南半岛国家,直到1954年在日内瓦会议上,在中国政府帮助以及老挝人民的努力抗争下,法国被迫承认老挝的独立主权国家地位,结束了对老挝的殖民统治。 ,老挝的刑事司法体系以及司法理念或多或少的会带有大陆法系的特点,在刑事侦查体制方面,带有很鲜明的大陆法系国家特色。老挝人民革命党取得政权后,在政治、经济、外交上实行亲苏、亲中、亲越的“一边倒”政策,在法律制度上也很大程度借鉴了前苏联、中国以及越南的刑事侦查制度,所以老挝的刑事侦查制度又呈现出独特的一面,既带有大陆法系国家侦查制度上的特点,也带有社会主义国家侦查制度的特点,两种法系杂糅在一起,笔者姑且称之为“老挝特色社会主义的侦查体制”。
(一)侦查主体单一,带有“职权式”侦查色彩
若以侦查主体为标准加以区分的话,有单轨制和双轨制之分,大陆法系国家多是单轨制,也即侦查主体单一化,公民及社会团体不享有任何调查取证等侦查权限;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多是双轨制,也即公民也想有一定的侦查权利。老挝一直受法国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即便后来实施社会主义制度,其侦查体制的构建也是带有具有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① 笔者认为,追本溯源,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也是从大陆法系中借鉴和总结创新而来的,本质上是同源的。 。
侦查主体单一化是大陆法系特征之一,另外特征则体现在侦检关系上;老挝检察机关除了拥有法律监督权限外,还拥有相当于“指挥”侦查的权限。以侦查启动为例,如果当事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者不应立案而立案,当事人就有权向公共检察官寻求救济,公共检察官可主动对撤销侦查机关的不启动侦查命令,并亲自签发启动侦查的命令。对侦查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不启动侦查命令,当事人(原告方和被告方)可以向公共检察官申诉。在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方面,老挝建立了还押候审制度,还押候审是指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为侦查目的暂时羁押。根据老挝刑诉法的规定,还押候审的拘押应与囚犯分开,这种人被视为无罪,因而应予适当的生活条件。而且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如认为必要开展进一步侦查,根据侦查机关负责人的要求,公共检察官可以延长还押候审一次,期限为3个月。但是涉嫌微罪和1年监禁的重罪案件,还押候审的总期限不得超过3月。超过则需立即释放。侦查机关决定还押候审的,必须有公共检察官签发书面命令,且还押候审应依62条规定的条件作出① 老挝《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只有经公共检察官或人民法院签发了书面的逮捕令,才能执行逮捕,除非当场抓捕现行或情况紧急。 。如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也必须向公共检察官申请签发逮捕令,除非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逮捕,逮捕制度与中国大陆类似。
侦查主体的单一化,通常带来的是“职权式”的侦查模式,从老挝诉讼法来看,侦查机关十分倚重侦查权行使,注重打击犯罪的效果,忽视侦查程序价值,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关注较少;特别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虽然老挝刑诉法明确了其诉讼权利,例如老挝刑诉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公共检察官、讯问人员、侦查人员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⑤ 笔者在查阅老挝的文献中发现,侦查人员与讯问人员是不同的概念,在老挝警察系统内部分为实际执行侦查部门和讯问工作部门,老挝刑诉法同样也是将侦查人员和讯问人员作为两个不同的身份主体进行规定,例如老挝刑诉法第7条规定:“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公共检察官、讯问人员、侦查人员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侦查人员英译为investigators,即一般概念上的调查人员。讯问人员英译为interrogators,此处的讯问人员(interrogators)是指那些获得授权讯问的人。 。换言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在侦查阶段提出证据,为自己辩护,不得强迫他们自证其罪;再如第35条规定,律师、保护人从启动侦查命令签发之日起有权介入案件,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⑥ 保护人是指保护犯罪嫌疑人、报告人、受害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事责任方权利和利益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可以是当事人的丈夫或妻子父母、监护人、亲属以及律师、当事人所在组织的代表。 。但是却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实则很难得以落实;在老挝“职权式”侦查模式下,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这种封闭性既包括物理空间意义上的封闭,也包括程序法意义上的封闭,追诉方与被追诉方的权力—权利之间的力量对抗是极不平衡的。
《书剑恩仇录》中,只是写到陈家洛回到念念不忘的海宁家里时,才有一段:“银盆中两只细瓷碗,一碗桂花白木耳百合汤,另一碗是四片糯米嵌糖藕。”
(二)检察机关“主导”侦查及还押候审制度
根据老挝现行1991年《宪法》,在老挝国家政府机构中,设有公安部,公安部中又设有治安警察署和国家安全警察署;治安警察署主要负责维护社会对一般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同时也负责对法院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扮演着法警的角色;国家安全警察署主要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类特殊案件的侦查。又根据老挝刑诉法第23条规定,侦查机关包括:警察系统的侦查机关、军事系统的侦查机关、海关系统的侦查机关、林业系统的侦查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中负责侦查职能的机关② 根据老挝《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之规定,在检测和检查侦查人员是否遵守法律的过程中,公共检察官有权参加侦查,在必要时还可以亲自参加侦查。 ;此外,老挝刑诉法第3条规定以及 《检察机关法》、《反腐败法案》的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享有部分侦查权。[3]公共检察官③ 公共检察官是老挝的常用称谓,又译为“人民检察官”,这个词主要是指公共检察官所在的“机关”或“组织”,而不是指某个检察官。 有权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审讯。[3]248-251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侦查权是归国家权力部门独享,普通公民、社会团体等是不拥有侦查权的,这与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实施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侦查制度类似;此外,笔者还发现:虽然老挝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权,但是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证据调查权④ 老挝《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律师从启动侦查命令签发之日起有权介入案件,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交证据、提出请求等诉讼权利。 。总而言之,老挝的侦查体制属于单轨制,侦查主体是绝对的唯一。
此外,老挝《刑事诉讼法》第74条还专门对公共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权限进行了归纳。该条规定,收到案卷之日起至15天内研究案件,并签发下列命令:1.如果认为案件侦查仍然不完整,公共检察官应当连同补充侦查指示,将案卷发还侦查人员和讯问人员;2.如果认为侦查人员、讯问人员使用的侦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与案件情况不适当,公共检察官有权修改、废除或取消那些措施;3.如果认为资料和证据充分,公共检察官应签发命令,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从这一系列的规定来看,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地制约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可见老挝的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权限很大,自始至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拥有监督权② 老挝《刑事诉讼法》第73条为此专门对检察官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具体如下:
1.接受投诉,启动侦查和起诉罪犯,并采取措施防止罪犯逃避诉讼
2.监督和检查是否遵守有关侦查的法规
3.监督和检查,以免他人非法被拘留、逮捕、投入监狱
4.严格监督和检查,以避免无辜的人受到惩罚
5.要求侦查机关提交刑事犯罪案件、文件以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资料,以便于审查
6.参加侦查,在必要时还可亲自进行侦查
7.撤销侦查机关负责人签发与法律相冲突或没有充足理由的命令;
8.对侦查、搜查罪犯,犯罪的解释,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使用给予书面指示
9.签发拘传令、逮捕令、搜查建筑物令、审前释放令
10.根据法律规定延长侦查期限,还押候审期间
11.连同补充侦查指示,将案卷发还侦查人员或讯问人员
12.在诉讼过程中,命令违反法律的侦查人员、讯问人员停止侦查,如果违法行为为触犯刑法,还应对违法的侦查人员、讯问人员采取法律措施。 ;检察机关虽然对不亲自主导侦查机关所侦办的案件,但检察机关监督和制约侦查机关的权力足以主导整个侦查行为,形成事实上的“主导”地位。
从评价结果来看,2000—2005年研究区人为干扰主要为中度正向干扰与轻度负向干扰,在整个研究区分布都较为均匀;2005—2010年人为干扰主要以正向干扰为主,轻度正向干扰与强度正向干扰主要集中在甘孜县、色达县、壤塘县以及阿坝县,石渠县则以中度正向干扰为主,若尔盖县与红原县中度正向干扰零星分布,负向干扰以中度为主,零星分布于研究区;2010—2014年研究区人为干扰主要以轻度负向干扰为主,轻度负向干扰集中分布在研究区西部各县,强度负向干扰零星分布于研究区,中度负向干扰主要分布在若尔盖县与红原县,人为正向干扰区域较小,除若尔盖县轻度正向干扰较为集中外,正向干扰零星分布于其他县。
(三)“本土化”的预审法官制度
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的,也即如果启动侦查的资料不充分,或者是撤销案件的原因出现,侦查机关的负责人或公共检察官应签发不启动侦查的命令,并将不启动侦查的命令,通知提出赔偿请求的个人或组织。具体而言,符合老挝《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不启动侦查或终止刑事诉讼:1.不存在犯罪;2.犯罪成立的条件不具备;3.启动刑事诉讼的时效期限届满③ 根据老挝《刑法》第26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提出的诉讼是有效的:轻微犯罪案件在1年内;较重的犯罪案件在7年以内;3.重罪案件,在15年以内。追诉时效期从犯罪实施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在前一个犯罪的诉讼时效到期前,行为人又实施了新罪,前一犯罪的追诉时效应从新罪实施之日重新计算,法院在追诉犯罪是犯罪人逃跑的,则追诉时效应从犯罪人出现或被逮捕之日起计算。这与我国实施时效制度存在很大差异。 ;4.犯罪人被赦免;5.未满15周岁的孩子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这种情况,孩子将被送往相关机构进行再教育;6.受害方与加害方之间订立了调节协议,且不法行为没有侵犯《刑法》第22条规定的社会利益① 由于老挝刑诉法修改在前,刑法修改在后,所以该22条为旧《刑法》之22条。 。7.受害方没有提出控告或受害方撤回控告,且不乏行为是《刑法》第22条规定的犯罪之一;8.罪犯已经死亡;9.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已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或作出了最终裁决② 根据老挝刑法第8条规定,犯罪分为3类,“轻微犯罪”是指法定刑为罚金或公开批评的犯罪;“较重的犯罪”是指法定刑为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刑罚在3个月以上10年以下监禁,以及罚金的犯罪;“严重犯罪”是指法定刑为5年以上监禁,直至死刑的犯罪。根据老挝《刑法》第28条至36条之规定,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公开批评、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剥夺自由、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某些情况下是主刑)、没收财物(与所涉犯罪相关的财物)、没收财产、剥夺选举权、软禁;其中没收财产和软禁只有在刑法具体犯罪中规定了才可适用。
相关罪名的解释:公开批评是指法庭上批评犯罪人。必要时,法院有关公开的判决可以在报纸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布。由此可见,其判决书一般是不公布的,把公布判决书作为一种刑罚手段,表明其国家的风气是比较传统的。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是指犯罪人在工厂场所或其他场所适用的刑罚,并且根据法院的判决,犯罪人工资总额的5%~20%将被要求上交国家,期限不得超过1年。剥夺自由的期间是3个月以上至20年一下,或终身监禁;未满18岁和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终身监禁。 。
老挝现行《宪法》从第22条第32条规定了老挝公民享有11项基本权利,其中规定除法律规定外,如无有关有权机关的批准和决定,老挝公民不受逮捕和搜查。[7]为此老挝刑诉法用了很大的篇幅专门规范侦查行为,细化侦查程序,老挝刑诉法第四编共分为六章来阐述,可见老挝立法学界对侦查程序规范的重视。从具体章节来看,老挝刑诉法对侦查的启动程序规定较为详细,明确了侦查启动的条件、侦查启动的具体程序以及侦查启动中的救济程序;而在侦查终结程序立法上,刑诉法却没有系统的规定,只有少部分涉及侦查终结程序散落在若干条文中,这对规范侦查行为显然是不利的。对于老挝刑诉法的这种立法现状,笔者称之为“不均衡”立法。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负责人赵永锋说,长久以来,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之间的教育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特别在英语教学方面,资源不够丰富,这个项目实施以后,对学生接受新的知识、新的思想、新的学习方法都是很有裨益的。
二、侦查启动与终结程序的“不均衡”立法
在法国,侦查主体由司法警察及预审法官组成,而司法警察必须在共和国检察官的指挥下,开展刑事侦查。[4]而一旦正式启动侦查程序,案件的侦查权将转移到预审法官手中,预审法官拥有广泛的侦查权限,包括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换言之,预审法官拥有侦查权。法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预审法官依法进行其认为有益于查明事实真相的一切侦查活动,查找犯罪证据以及证明(受审查人)清白的证据。[5]预审法官与检察官之间是一种相互合作和制衡的关系,在启动正式侦查之前,侦查权力属于检察官,且预审法官是没有决定是否启动正式侦查的权力;侦查正式启动后,预审法官才介入侦查;但是在大多数案件中,他们的关系还是以合作而非冲突为特点,使得预审法官能够实施非常广泛的侦查。[6]
老挝《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侦查机关启动刑事案件侦查的原因有以下3项:首先,有来自组织或个人有关犯罪的赔偿请求或投诉,此类请求或投诉应提交给侦查人员或公共检察官;其次,罪犯自首;最后,侦查人员、公共检察官发现了犯罪的痕迹;只要符合这三项之一的,侦查机关必须启动侦查程序。但是侦查程序的启动,必须是建立在“有充足的资料证明有犯罪发生”,此外,在检查和审议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新的犯罪证据,法院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启动侦查。
(一)侦查启动的条件
由于真核基因不易改造,所以有关真菌壳聚糖酶的基因改良方面的报道少于细菌。Liu等人报道了来自Fusarium solani 0114的壳聚糖酶基因在Saccharomyces cerevisiae工业菌株中表达并实现大规模生产。Chen等人将烟曲霉菌内切壳聚糖酶基因在Pichia pastoris GS115表达,酶活结果显示该酶在80 ℃下半衰期为205 h,在90 ℃下为1 h,在100 ℃下为32 min,是一种热稳定性极强的壳聚糖酶。
(二)启动侦查令制度
当出现符合老挝《刑事诉讼法》第36规定的,侦查机关或公共检察官按照第37条之规定,签发启动侦查令(Order to Open Investigation),正式启动侦查程序。老挝的启动侦查令类似于我国的立案决定书,这是一种确立启动侦查的法律文书。启动侦查令的内容应当载明签发的日期、时刻、签发侦查令的地点,签发者或侦查员的姓名、职位,启动侦查的依据、犯罪的位置,以及《刑法》的相关条款。签发启动令的主体有两个,第一个是侦查机关负责人,第二个是公共检察官,但根据其《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之规定,侦查人员签发启动侦查令后,应当立即将启动侦查的情况向公共检察官报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公共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若认为启动侦查的法律资料尚不具备时,侦查机关负责人已经签发启动侦查令时,公共检察官可以签发一个取消侦查,并撤销案件的命令。启动侦查令发布之后,侦查人员应立即展开侦查活动。
纵观老挝刑诉法条文,并没有规定法院在审前阶段可以参与案件侦查,仅当侦查阶段结束,公共检察官签发起诉命令后,法院才能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调查。老挝的法院审理制度延续着大陆法系的特征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念。但老挝的一审诉讼程序的设置中,建立了类似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也即赋予了法官实施侦查行为或强制措施的权力;老挝刑诉法并未对这种法官行为作出评价;笔者通过考察老挝诉讼法的规定和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将两者进行比较研究发现,老挝刑诉法在法官权力的赋予上,和法国的预审制度确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也即有所损益的传承,笔者姑且称之为老挝“本土化”的预审法官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老挝的启动侦查程序与我国的立案侦查程序还是具有一定的差别。在我国,立案程序的启动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只有立案之后才能完成后续得到诉讼程序;而在老挝刑诉法中,不启动侦查,并不是意味着不立案。譬如老挝《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如果是轻罪,或者法定最高刑为不超过三年剥夺自由刑的重罪,或者有完整的证据,侦查人员或讯问人员可以不采取普通程序,直接将案卷、物证、犯罪嫌疑人呈送给公共检察官,不需要启动侦查程序,但是仍要由公共检察官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犯罪嫌疑人。故笔者认为,在该符合上述罪名或罪刑的前提下,考虑到案件具有完整的证据,已经没有启动侦查的必要,侦查机关可不启动侦查,直接将案件呈送给公共检察官,由检察官向法院起诉。
老挝刑诉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建立预审法官制度,其诉讼程序构造也与法国不同,但是从某个方面来分析,老挝诉讼程序中的规定与法国的预审制度有所相似;譬如老挝《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在法庭诉讼阶段,法院有权依据本法第42条到48条规定使用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老挝《刑事诉讼法》第42条至48条包含了所有的侦查措施,诸如提取证言、质证讯问、勘验案件现场等① 老挝《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是个总括性条款,将8种侦查措施全部包含在内,第43条至48条是对42条的展开,但是只是包括了提取证言、质证询问、勘验案件现场、检查尸体前4种,至于“搜查建筑物、查封。扣押财产、重新制定、鉴定确证”4种侦查措施法官是否享有,在立法上存在矛盾。 。对这些条文的解读,笔者认为:老挝《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事实上确立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制度,类似于法国的预审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即老挝法官与法国的预审法官一样,享有广泛的侦查权限,但两者的侦查性质以及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就诉讼阶段而言,法国的预审法官是在正式启动侦查程序之后便可行使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而老挝的法官要在庭审阶段行使② 老挝《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显然不够成熟,存在法条冲突问题,与整个老挝的侦查体制也存在冲突,至于在老挝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运用此条或化解冲突的,限于文章篇幅,笔者不再予以讨论。 。
(三)侦查终结程序
纵观老挝刑事诉讼法典,并没有对侦查终结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老挝《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在60天内完成侦查、总结侦查、准备案卷和物证,并将其呈送给公共检察官。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侦查终结程序需要完成三项法律文书制作——侦查总结、案卷材料及物证;同时根据刑诉法第74条规定,公共检察官自收到案卷15日内,若认为资料和证据充分,则应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若认为案件侦查仍然不完整,应当连同补充侦查指示,将案卷发还给侦查人员或讯问人员。在侦查终结程序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在侦查机关认为侦查终结之后,将案卷材料移送公共检察官,检察官认为存在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或存在本法第4条规定的原因之一的③ 老挝刑诉法第4条:1.不存在犯罪;2.犯罪成立的条件不具备;3.启动刑事诉讼的时效期限届满 ;4.犯罪人被赦免;5.未满15周岁的孩子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这种情况,孩子将被送往相关机构进行再教育;6.受害方与加害方之间订立了调节协议,且不法行为没有侵犯《刑法》第22条规定的社会利益。 7.受害方没有提出控告或受害方撤回控告,且不乏行为是《刑法》第22条规定的犯罪之一;8.罪犯已经死亡;9.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已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或作出了最终裁决。 ,应当发出撤销案件的命令。命令发布后,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返还犯罪嫌疑人合法所有的物品,包括作为物证扣押的物品。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弄虚作假的账务问题比比皆是,职业诚信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这些有失道德公允的财政现象,使大部分投资者对我国会计师行业提出了质疑,进而直接导致投资行业股市下跌,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但是在职业高中会计教学中,教师并未给予诚信教育足够的重视,学生也未能从根本上树立职业诚信意识。因此很多会计专业的学生,在步入社会后无法规范自身的行为和职业道德,为企业带来一系列的经济损失,造成从事会计行业人员的地位直线下降。
三、侦查阶段救济程序
为规范侦查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老挝《刑事诉讼法》除了在侦检关系构造上赋予公共检察官较大权限,使侦查行为基本处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外;还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拓宽了救济渠道,明确了救济程序。老挝刑诉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应被视为无辜的,并得到妥善对待;正是基于这一司法理念,在侦查阶段,老挝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诉讼抗辩权,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以及当事人向上级部门寻求救济的权利。
(一)主动救济与被动救济
救济程序分为主动救济和被动救济,所谓主动救济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不启动侦查命令不满,主要向上级公共检察官申诉——对侦查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不启动侦查命令,原告方和被告方均可以向公共检察官申诉。如果命令是有公共检察官签发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原告方和被告方均可向上一级公共检察官申诉。被动救济是指公共检察官主动对撤销了侦查机关负责人的不启动侦查命令,并亲自签发启动侦查的命令。老挝刑诉法规定,公共检察官认为侦查机关负责人不签发启动侦查命令的理由不充分时,可以撤销其不启动侦查命令;签发启动侦查的侦查令的侦查人员应当立即将启动侦查的情况向公共检察官报告。公共检察官认为有关启动侦查的可信法律资料上不具备时,公共检察官可以签发一个取消侦查,并撤销侦查的命令。
(二)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律师抗辩权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除了向公共检察官主动或被动寻求救济之外,还可以通过刑诉法赋予的诉讼权利进行抗辩。老挝《刑事诉讼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公共检察官、讯问人员、侦查人员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第17条规定“禁止使用暴力、物理、威胁、殴打,或其他非法措施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参加诉讼的其他人那里获取证据。”这表明在侦查过程中,证据的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不能成为有效的法定证据。第18条规定:对侦查机关、公共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这些机关的任何人违反执行职务的行为,任何公民都有请愿、索赔的权利。换言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在侦查阶段提出证据,为自己辩护,不得强迫他们自证其罪;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同时,为了改变侦查阶段双方力量对比失衡等现象,一方面依靠检察院制衡侦查机关,弱化侦查机关的强势地位,另一方面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提供辩方的诉讼力量。老挝《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律师、保护人从启动侦查命令签发之日起有权介入案件,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① 保护人是指保护犯罪嫌疑人、报告人、受害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事责任方权利和利益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可以是当事人的丈夫或妻子父母、监护人、亲属以及律师、当事人所在组织的代表。 。作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交证据、对控方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等权利。
四、结语
通过对老挝侦查程序研究可以发现,老挝结合自身国情的实际以及法律传统,已经构建了一套符合自身国情的刑事侦查制度。老挝的侦查体制体现了无罪推定、保障人权的现代司法理念,特别是在侦查权的制衡以及侦查救济程序方面值得我们加以借鉴。中国公民及中资企业在积极响应国家 “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应当在充分了解老挝当地国家的法律法规,避免触犯当地法律而承担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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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63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2031(2019)02-0026-06
收稿日期: 2019-02-12
作者简介: 陶礼钦(1976-),男,浙江缙云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宁平(1990-),江西丰城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
责任编辑:黄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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