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的弱势地位与对策研究——来自山东农村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论文,独生子女论文,山东论文,弱势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国内不少专家学者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关注计划生育户的家庭养老问题,尤其是2000年以来,学界和政府对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家庭养老问题越来越重视。一些学者曾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生育户养老保险等问题进行过研究,对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重要性、建设的思路、当前存在的有利条件和限制因素进行探讨和分析。比如:李建民、原新从个人为社会收益承担的生育成本应得到补偿的人口经济学视角,论证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权利和政府的重要责任;[1-2]王国强提出了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作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突破口的设想;[3]曾毅呼吁实施农村储备积累式社会养老保险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一体化工程。[4]在实践中,我国政府自2004年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试行奖励扶助制度,从国家层面开启了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的先河。这些工作的开展无疑会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本文将研究对象锁定为农村独生子女户而不是农村计划生育户,原因有二:第一,计划生育政策之所以造成未来可能的代际赡养失衡,主要是独生子女政策使然,只有独生子女家庭属于人口学意义上的代际缩减家庭;第二,从现有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发育状况和趋势来看,独生子女家庭的数量规模逐年膨胀,独生子女户的父母面临的生存发展问题已经到了单靠个案救助制度难以全面解决的程度。据人口专家估计,[5]2015年全国农村独生子女户的老年父母人数可能超过500万人,2030年将达到2 000万人,2040年会超过3 000万人(见图1)。就变动趋势来看,2030年以前,我国农村独生子女户的老年父母总量呈现加速上升态势。尽管目前独生子女户老年父母占农村老年人口的比重不算太高,但其总量和增速已经达到社会发展所不能忽视的状态。伴随独生子女户老年父母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多,因家庭“少子化”而带来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问题必将由个案现象升级为社会问题。
图1 中国2010-2050年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老年人口数变动趋势(万人)
数据来源:郭震威,郭志刚,王广州.2003-2050年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老年夫妇人数变动预测[J].人口研究,2005,(2).
20世纪80年代初,当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刚刚出台时,许多人口学家就提出应警惕将来由此带来的人口老龄化及老年保障问题。如今,30年的时间已经逝去,当初所提出的问题也成为现实。独生子女户父母群体以个人生育利益的部分让渡为全社会的人口转变作出了贡献,他们养老的现实困难和后顾之忧,社会理应从制度上有所安排。深入探讨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保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解决出路,不仅是一个如何建立现代社会新型农村养老机制的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连续性和完整性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农村政策环境出现了明显变化,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连续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任务,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速度将明显加快,如何不失时机地将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保障纳入国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框架之中,使他们既能享受普惠待遇,又能作为特殊人口群体得到合理优惠和补偿,急需拿出有较强说服力的研究证据和政策方案供决策者参考。本文将针对上述现实需要,对新时期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供给体系的建立进行探索,为政府解决好与计划生育政策直接关联的养老保障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为此,我们的研究以独生子女家庭和非独生子女家庭的对比为主要思路,利用来自山东省农村的调查数据作为支撑,力图进一步揭示农村家庭因“少子化”而带来的养老资源缺乏和功能不足,为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以人为本”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二、抽样调查及样本分布
调查目的:通过问卷调查,对比分析独生子女户和非独生子女户(含两孩户和多孩户)在家庭养老方面存在的差异,从而考察是否应该针对独生子女户家庭的养老问题给出必要的制度设计。
调查对象:样本家庭内年龄在50岁以上父母中的一人,子女已经结婚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0岁以下。
样本量:由于该项调查并不用于估算独生子女户的总体,所以不需要严格的概率抽样,为达到研究目的,我们采取控制抽样法将样本总量控制在900个,并且独生子女户和非独生子女户各占一半。
抽样方法:采用聚类分层整群控制抽样法。第一步,为客观反映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对不够均衡的现实,将山东省现有的17个地市聚类整合为相对发达地区、中等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三类区域。选取城市化率、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农村人均年纯收入、农村人均年消费、卫生技术人员密度(地区卫生技术人员数/该地区人口数)6个主要社会经济指标作为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分类的基本依据,计算各地市各指标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指数(某地市某指标绝对值/全省该指标绝对值×100)。根据2007年底的统计数据整理后的计算结果显示,山东省17个地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指数最低为51,最高为159。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指数125以上定义为相对发达地区,包括威海、青岛、东营、济南、淄博、烟台6个地市,覆盖农村人口1 298万人,占山东省农村总人口的22%;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指数处于75~125之间的为中等发达地区,包括莱芜、潍坊、枣庄、滨州、泰安、济宁、日照7个地市,覆盖农村人口2 288万人,占山东省农村总人口的38.7%;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指数处于50~75之间的为欠发达地区,包括聊城、德州、临沂、菏泽4个地市,覆盖农村人口2 323万人,占山东省农村人口的39.3%。第二步,抽取县级样本单位。以县区市为基本抽样单位分三类区域建立一级抽样框,并按照各县区市的人均居民收入水平排序,然后按照取中位的原则各抽取一个一级样本县级单位。按照这个方法抽取的三个县级样本单位分别为相对发达地区的莱州市、中等发达地区的肥城市和欠发达地区的平原县。第三步,按照抽取样本县的方法依次抽取乡镇级样本单位和村级样本单位,最终抽取三个样本村(样本不足的情况下,相邻村作为替补村)。第四步,控制整群抽样,按照村民小组为序逐户进行调查,并将每类样本点内接受调查样本控制在独生子女户150户、两孩户75户、多孩户75户。第五步,入户调查于2008年4月中旬进行,最终三大类区域各获得有效问卷300份,共获得有效问卷900份。
样本分布:如表1所示。
三、主要调查结果
(一)独生子女户家庭经济状况不占优势
计划生育政策推行30年来,我国的人口增速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国家也日益富裕和强大,在宏观社会经济层面上,居民的“少生”促进了社会的“快富”,但是,从家庭的视角考察,“少生”与“快富”的关系是否成立?我们没有使用家庭收入这种绝对数字。一方面,农村家庭收入很难计算,在样本量不是太大的情况下,这种计算误差会导致结果严重失真;另一方面,由于家庭规模差别较大,家庭收入高并不代表人均收入高。为此,我们设计了主观判断问题,“与村里其他家庭相比,您的家庭收入水平如何:富裕、一般、较穷”。900户被访家庭中,有201户家庭认为自己在本村属于较穷家庭。为了进一步研究独生子女户是否相对贫困,我们引入逻辑斯蒂分析法,将是否“较穷”作为被解释变量,“较穷”赋值1,“富裕”和“一般”赋值0,将是否独生子女户(是=1,否=0)作为解释变量。结果显示,独生子女户家庭相对较穷的比率比非独生子女户高出24.4%。关于“少生快富”的命题在国家层面能被证实,而在家庭层面上却被证伪,这看似矛盾,其实并不矛盾,这正说明了独生子女政策效用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少生孩子的成本由独生子女家庭自己承担了,带来的社会效用却由全社会分享了,可见独生子女政策是一种成本主体与效用主体明显不对等的政策案例。它折射给我们的政策含义是,必须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发挥二次分配的调剂功能,弥补独生子女户家庭因“少子化”而造成的经济弱势。
那么,独生子女户的相对贫穷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种什么关系呢?我们以独生子女户是否贫困为被解释变量,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发达=1,中等发达=2,欠发达=3)作为解释变量,逻辑斯蒂分析结果显示,以发达地区为参照组,中等发达地区的独生子女户相对贫穷的比率比发达地区高1.04倍,而欠发达地区的独生子女户贫穷的比率比发达地区高1.11倍。这说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差的地区,独生子女户发生相对贫穷的可能性就越高。
(二)独生子女户父母获得子女经济供养的概率低
“多子多福”的生育理念在我国的广大农村根深蒂固,究其原因是“养儿防老”的农村社会保障基础依然存在。当问及“您认为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主要应当由谁来承担”时,899位被调查者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其中461人回答应该由子女承担,352人回答应当由村集体和政府来承担,另外86人回答由自己承担。由此可见,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的现实条件下,农村老年人经济供养的重担责无旁贷地首先要落在子女的身上。那么,在这样一种养老经济需求背景下,独生子女户的老年父母们是不是能够与非独生子女老年父母一样平等地接受到子女的经济供养呢?我们将“目前您的生活费来源是否由子女提供(是=1,否=0)”以及“目前您的医疗费是否由子女支付(是=1,否=0)”分别作为被解释变量,将是否为独生子女户家庭作为解释变量(非独生子女户为参照),进行了逻辑斯蒂分析。为排除被访者年龄因素的影响,我们将被调查者按年龄进行了分组分析,结果显示,50~59岁组(准老年),独生子女户的父母能够接受到子女生活费供养的比率比非独生子女户父母低44.8%,在医疗费供养方面,前者比后者低31.8%;60岁及以上老年组,独生子女户的父母能够接受到子女生活费供养的比率比非独生子女户父母低49.4%,在医疗费供养方面,前者比后者低28%。分析比较的结果显示,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的现阶段,“养儿防老”的功能在农村依然发生着效用,这势必不断地强化群众“多子多福”的生育理念,而这种“多子多福”的家庭福利已经不属于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户父母所缺失的经济供养家庭福利靠谁来补足,这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必须正面回答的问题。
(三)独生子女户父母自我养老储备不足
在子女稀缺、农村社会保障能力不足的双重挤压下,独生子女户父母选择“自我养老”解决经济供养问题。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能够帮助老年人实现自我经济供养的制度设计无非以下几种:传统的自我养老储蓄、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我们分别以是否参加以上保险(或储蓄)为被解释变量(是=1,否=0),以是否为独生子女户为解释变量(非独生子女户为参照)进行逻辑斯蒂分析。从全样本来看,独生子女户父母为自己存了养老钱的比率比非独生子女户低30.5%;其中60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户父母自我养老储备不足的状况更加突出,其存了养老钱的比率比非独生子女户父母低了57.9%。从参加商业保险来看,独生子女户父母购买商业保险的比率比非独生子女户低25.9%;其中60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户老年父母购买商业保险的可能性更低,比非独生子女户父母低了64.9%。以上两项分析看来,与非独生子女户父母相比,独生子女户父母的自我养老储备能力明显较弱,尤其是已经步入老年人行列的现有的独生子女户父母的自我养老能力更是叫人担忧。如果说,个人养老储蓄和商业保险受制于家庭经济条件,那么作为普惠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合”会不会由于其“低门槛、广覆盖”的特性吸引更多的独生子女户父母参加呢?分析显示,独生子女户父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能性低于非独生子女户父母6.9个百分点,可以说两者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差异不明显;但是在参加“新农合”方面,独生子女户父母的不积极性表现比较突出,比非独生子女户父母低了48%。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拉平独生子女户和非独生子女户养老能力方面的效果比较明显,“新农合”尽管也有“低门槛、广覆盖”的特性,但是其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如报销难度大、报销比例低等诸多弊病,可能促使本来经济不是很宽裕的独生子女户父母将其视为不必要支出项目而拒绝参加。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独生子女户父母在自我养老储备上明显不足,这种不足并非由于他们不想或没有意识到,而是受制于家庭经济资源短缺,因此改善独生子女户父母的经济供养能力,建立“低门槛、广覆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必须的和必要的。
(四)独生子女户父母的日常照料资源缺乏
“行动不便”是老年人普遍面临的困难,所以老年人的日常照料问题也是社会养老必须着力解决的另一个重大难题。当问及“您或老伴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希望由谁来照料您”时,90%的被调查者希望由子女来照料自己。对于这样一个符合人之常情的老年照料需求,独生子女户父母能否享受到与非独生子女户父母相同的天伦之乐呢?为反映独生子女户父母在不能自理状态下的实际照料状况,我们选取被调查者中的82位目前需要照料的老人作为分析样本,以“目前是否是您的子女在照料您”为被解释变量(是=1,否=0),以是否为独生子女户父母为解释变量(非独生子女户为参照),逻辑斯蒂分析的结果显示,不能自理的独生子女户父母能够得到子女照料的比率比非独生子女户父母低72.9%,也即是说,如果100%的非独生子女户父母能够得到子女照料,那么相比而言,独生子女户父母能够得到子女照料的仅为27.1%。如果是因为工作忙等原因独生子女无法坚持长时间照料老人,那么,对于老人生病需要到医院就诊这种短时间的关护照料,情况又是怎样的呢?我们选取被调查者中认为自己目前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175位老人作为分析样本,以“需要子女陪同看病时,子女能否陪您去”作为被解释变量(是=1,否=0),以是否为独生子女户父母为解释变量(非独生子女户为参照),逻辑斯蒂分析结果显示,需要子女陪同看病时,独生子女户父母得到子女关护照料的可能性比非独生子女户父母低59.6%。至于独生子女不能陪同的原因,有90%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回答“子女没有时间或不在身边”。独生子女户中子女数量的缺乏应该是导致其父母难以得到照料的关键因素。
图2 年老后对个人需求满足程度的担忧
(五)独生子女户父母对未来养老的担心程度较高
通过样本的对比分析证实,在养老需求的满足能力和水平上独生子女户父母与非独生子女户父母相比的确存在不小的差距。我们进一步通过老年人自我感觉的主观判断法,了解并验证前面的研究结论是否与他们自己的认识相符。本次调查将“年老后对个人需求满足程度的担忧”分解为5个部分,即“生病没钱救治”、“生活来源不足”、“生活无人照料”、“没人说话解闷”、“子女不孝顺”,接受调查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担心程度可以多选。结果显示,独生子女户父母和非独生子女户父母对这些养老问题的担心程度排序基本是一致的。农村老年人对经济供养需求的担心高于对日常照料需求的担心,可见农村社会保障的起步点要立足于经济供养制度建设。同时,很明显可以看到,对于每项问题的担心程度,独生子女户父母都比非独生子女户父母高出不少,这与我们前面的分析判断相符合。
四、对策建议
(一)要处理好“普惠”与“优抚”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理念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惠及全体农村居民的社会普惠政策得以出台。“普惠”的特点是人人有份,这种以人人有份为基本施惠原则的政策设计尽管强调了公平,但同时一个不能回避的直接后果就是少生孩子的计划生育家庭吃了亏,这实际上又制造了另一个层次的不公平。比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的全部免除,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多子女家庭的孩子抚养成本,而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并没有从中获得优育优教利益。必须对现行的普惠性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不利的政策规定加以反思和清理,使其对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要建立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行相协调的机制,从原则上明确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地位,切实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二)应积极探索独生子女户老人集中供养制度
我们在走访中发现,目前一些农村地区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的生活水平甚至要高于很多农村独生子女户的老人。同时调查问卷也显示,尽管机构养老不是大多数农村老年人自愿首选的养老方式,但是在能够接受机构养老的部分农村老年人中,独生子女户父母的机构养老意愿明显高于非独生子女户父母。[6]受现有农村集中供养制度制约,独生子女户的老人不属于无子女老人,无法享受农村现有的“五保”供养政策。针对老年独生子女父母身边缺少子女照顾的现实,也鉴于今后集中养老的发展趋势,我们建议,集中供养制度应逐步向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放开。在进入养老院以后,其过去所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可统一纳入集中供养金。对于选择进入商业性养老机构的老年独生子女父母,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
(三)整合村集体资源,弥补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能力不足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使得村集体在农村生产中承担的责任曾一度弱化,但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推行,农村家庭规模不断萎缩,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农村独生子女户老人的不断出现,在人们心目中已经淡化的村集体再一次被推到了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养老问题的最前沿。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化养老问题,绕不过村民自治这个关键环节,农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应当主动吸纳并制定有利于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规章,主动发动和整合村集体各方面资源,为有效推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的解决,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解决提供强大的社区支持。
(四)提倡用足现有生育政策,减小农村社会独生子女家庭数量规模
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信中公开提到:“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到四十年后,一些家庭可能会出现老人身边缺人照顾的问题。……到三十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今天我们重新解读《公开信》,便会了解在1980年出台独生子女政策的时候,党和政府已经认识到了由此可能产生的新人口问题,并对未来生育政策调整的时间做了预告。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虽然没有任何一户独生子女家庭会料想到什么风险,但的确在任何一个时期、任何一个地区,独生子女家庭中总是有一定比例的家庭会成为困难家庭和残缺家庭。如果第一胎为女孩的农村夫妇真的不愿生育两个孩子,当然应该尊重当事者意愿;但若以重奖的方式引导符合生育两孩政策的夫妇放弃二孩生育,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规避人口风险的角度来看,并非明智之举。我们今天已没有必要人为地扩大独生子女家庭数量规模。我们建议,各地应逐步取消“鼓励农村独女户放弃二孩生育”的做法。
五、结语
独生子女政策作为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在中国已经实行了30多年,其影响是广泛的和深远的。过去大多数人口学专家学者习惯于从宏观的视角审视和评价计划生育政策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但能够从家庭发展的功能需要出发来深入剖析计划生育政策的滞后影响的成果不多见。来自山东省农村的调查表明,抓住“少子化”特征对农村家庭类型进行区分,通过对比分析揭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势状况,对于国家或地方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能够产生些许的启示和参考。
本文的研究结果显示,相对于农村非独生子女家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承担家庭养老功能方面的弱势是十分明显的,因而抓紧利用当前正在开展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个有利时机,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功能的缺失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和补充,既是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贡献,更直接关系着目前和未来千百万农村独生子女户父母的切身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