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饭店的市场委托代理模式--可行性与产权安排_委托代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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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型委托代理模式的提出

现代企业制度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便是所有权与控制权(注:控制权包括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使用权等的产权的附属权利。)的分离,即所谓的两权分离。这就意味着股东和经理角色的分离,所有者将资产委托给经营者进行经营,二者的关系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由于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和效用函数不一致,经营者可能做出违背所有者利益的事情,这就是经济学上的“代理问题”。所有者如何设计一套最优激励与约束机制,以促使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所有者最有利的行为,就成为委托代理理论关注的焦点。

从委托代理的角度来看,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实际上是由国家扮演国有资产委托人角色,由企业经营者扮演资产代理人角色,试图通过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在不改变国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提高产权结构的效率。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我国国有饭店也经历着不同的委托代理形式。总体来说,我国国有饭店的委托代理模式主要可以分为行政型、混合型和市场型3种。

行政型的委托代理模式存在于我国传统的计划体制中,其特征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均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委托的下属机构来实行,国有饭店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事实上也是一级代理机构,只按上一级委托人的计划指令具体组织经营活动。这种政企不分的情况,在我国目前的国有饭店中仍然大量存在着,如各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种形式的招待所等,这类国有饭店不是面向市场的,而是专门用于接待党政各级公务员。

混合型委托代理模式是介于行政型与市场型之间的一种模式。其特征是:国有饭店资产的委托人仍由各级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各部、局,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扮演,但国有饭店资产的具体经营却采取一定程度的市场形式,国有饭店有一定程度的经营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有饭店的管理者则采取承包或持股的形式,获取国有饭店的利润以及其他利益。这正是现行体制中相当多的国有饭店资产委托代理经营模式。由于行政力量不同程度的干预,这类饭店的价值取向也具有双重性(行政目标和经济目标),从而使得国有饭店不能很好地进行定位,如个别国有星级饭店依然存在着为了接待政府官员而将其他客人赶出饭店的情况。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国有饭店产权关系的变化,政企、政资的彻底分开,混合型委托代理模式必将向市场型的委托代理模式演进。在市场型委托代理模式下,国有饭店资产并不是由各级政府机构实施管理和经营,而是由专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的投资公司具体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经营包括国有饭店资产在内的国有资产,它们与转型后的国有饭店一样是平等的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这种模式的关键是国家角色的转变,由国家作为饭店所有者经营者到饭店所有者,再到仅仅作为国有饭店的出资人。明确国家的出资人角色意味着政府再也不能干预饭店的经营,他同其他投资主体一样按出资额的多少来依法行位作为股东的权利。这样国有股在饭店业就能流动起来,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就可以根据国有饭店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来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对其投资。在必要的时候,国有资产完全可以从饭店业退出。具体委托代理关系如图1所示。

表1 3种委托代理模式比较

注:转型经济是指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一种经济状态,也称转轨经济。

图1 市场型委托代理模式下国有资产在饭店业的委托代理链

表1是3种委托代理模式的比较。行政型委托代理模式使国家能够利用有限的饭店资源,根据具体的需要,通过行政指令,有效地完成了各种政务接待任务。混合型委托代理模式下,国有饭店一只脚站在政府领域内,另一只脚站在市场上(戴斌,2003)。在经营中,国有饭店的双重价值取向导致其运作中的低效率。在市场型委托代理模式下,国家只履行出资人的角色,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饭店基本上消失。饭店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国家作为出资人,同其他投资主体一样,只能按规则派人进董事会,另外就是分享受益,这样,国有饭店逐渐演变成为是国有独资饭店、国有控股饭店、国有参股饭店。在市场型委托代理模式下,国有资产在饭店业虽然依然采取多级委托代理的形式,但它有效地解决了政府代理、国有饭店资产所有者——委托主体缺位等相关问题。

二、我国国有饭店实行市场型委托代理模式的可行性

(一)理论基础

我国理论界一直在探索我国国有资产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形式。为此,学者们从不同的方面对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由于我国国有饭店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从某种意义来说,国有饭店的问题及其解决就转换为国有企业的问题及解决。

国内学者对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在以下方面进行了研究:所有者(委托主体)缺位问题;国有企业的初始委托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国有资产的多重代理的效率与中央、地方分级所有体制;政府代理制的效率问题;委托代理问题与公司治理结构(郁光华、伏健,1994;姜伟,1994;张维迎,1995;翟林瑜,1995;徐丽,1996;于东智,2001;史金平,2001;徐德信,2002;孙伯良,2002)。学者们已经认识到,国有企业的改革首先要解决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实现产权主体人格化,无论是以前的国资局,还是十六大以后设立的国资委,都是这一理论思想的产物。其次,要实行彻底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使企业的经营彻底地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再者,要开放资本市场,使国有股能够自由地流通,也就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要和其他投资主体一样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所有这些理论研究较清楚地把握了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为后续的研究和政府的决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制度基础

党和政府在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调整国家和企业关系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在近期取得了较大进展。继“十四”大提出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之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十五”大则进一步提出,要着眼于搞好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这是国有企业改革实践的又一重大突破。“十六”大在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上做出了重大调整,明确了国家的出资人角色,提出建立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饭店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小,属于“抓大放小”的“小”的范畴,另外,它又不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可以按行业特点进行产权与制度创新。

(三)实践基础

在我国理论界、政府积极探索国有饭店委托代理的有效实现形式的同时,饭店业界根据“十五”大的有关精神进行了大胆的实践。从区域来看,既包括改革开放较早进行的广东等地,也包括改革开放相对较迟的内陆省份,同时在民营企业比较发达的浙江一带,也进行了有效的尝试,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从产权处置形式来看,既有所有权的改革,如外部自然人买断、外部法人买断、内部职工买断、股权多元化(如引入法人资本和社会资本)等,也包括管理权的开放。通过实践,各地在国有饭店改革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市场型委托代理模式的开展提供了实践的基础。

综上所述,国有饭店实施市场型委托代理模式已经具备了理论、制度和实践基础。市场型委托代理模式的实质是通过明确国家作为出资人角色,解决混合型委托代理模式中的政府代理与国有产权无法退出的问题。

三、市场型委托代理模式下国有产权安排形式

(一)理顺产权关系是实行市场型委托代理模式的前提

我国国有饭店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在个人之间是不可分的,交易成本大,外部性强。国有饭店产权的不可分性,导致其没有明确的人格主体代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无明确主体承担,即出现“产权残缺”现象。

国有饭店产权改革一方面要明确产权主体,另一方面要促使产权流动。

明确产权主体,实现产权主体人格化是实施市场型委托代理模式的前提。在国有制的情况下,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全体人民很难实际行使其作为国有饭店资产所有者的权利,现实中只能由政府或其他机构来代为行使。在代理过程中,政府总是将政治稳定目标与资产增值目标混在一起,并且经常以前者取代后果,牺牲了效率。因此,产权改革的思路应该放在政府职能分解上,即在现行的政府行政序列之外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由其作为现在国有饭店的出资人,并行使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职能,并将其人员的升迁和收入增长与资产经营状况挂钩,以激励其实现资产增值目标的积极性。这样,国有饭店的资产就有直接委托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而可以解决国有饭店资产的“所有者缺位”现象。

明确产权主体也是产权交易市场化的前提,后者是指产权主体可以主动放弃或有偿转让产权。国有饭店要积极探索包括外资、民营资本和其他法人资本进入国有饭店的多种渠道,包括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等形式来促进其财产权的多元化。

(二)国有产权难以退出饭店业的原因分析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国有产权却很难退出饭店业。首先,我国国有饭店的“所有者缺位”,从而导致其没有直接委托人,在委托代理的过程中就存在对公有资产的“搭便车”现象。结果是风险由国家承担,而剩余则由代理人索取,从而国有产权变成了虚设的东西(孙伯良,2002)。其次,国有饭店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控制权收益的边界是没有限制的,且在对国有饭店资产控制者没有硬性的约束机制存在的情况下,控制权收益显得是“免费提供”的,国有饭店资产的控制者没有任何风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饭店的亏损与其代理人的行为不具有相关性。作为国有饭店资产的最终代理人,他们自然不希望产权流动,丧失自己的控制权收益。第三,我国目前的委托代理模式下实施的政府代理制,各中间委托人即各级政府官员的报酬与行政业绩挂钩,而不是与所管理的国有饭店的效益挂钩,他们没有动力去推动国有饭店进行产权改革,提高国有饭店经营绩效。反之,他们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管理权用国有饭店资源来实现自己作为代理人的在职消费(注:很多国有饭店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都有在其“委托”的国有饭店签单的权力,而他的这部分消费是不计入饭店的营业收入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相当多的国有饭店成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后花园”。)。这样,不仅最终代理人没有动力去推动产权改革,就连各中间委托人也为了自身的和行政的利益而不愿去推动它。第四,我国国有饭店中的绝大多数由于历史的原因负债累累,目前经济效益又处于亏损的状态,即使要对国有饭店实施产权转让,国有饭店资产的评估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何在不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实现国有饭店资产的保值,也是现实中难以平衡的一个难题。

(三)国有产权在饭店业的流动形式

国有产权在饭店业的流动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所有产权的流动,另一个是营运产权(注:本文中营运权即经营运作的权利,包括占有权、支配权和经营权。即营运权是控制权的主要组成部分。)的流动。现实中所有权转移的形式主要有3种形式:第一种是开放股权市场,积极探索包括外资、民营资本和法人资本进入国有饭店的多种渠道,包括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控股;第二种是经营者买断,对部分规模不大的国有饭店来说,由于现有经营者对饭店较为了解,让其买断经营也是一条可行的路径;第三是拍卖。国有饭店资产可实行按隶属系统进行联合拍卖,在拍卖机构的选择上,公开招标是较受欢迎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杜绝在国有资产处理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改变拍卖委托不够规范的现状,使行业竞争逐步实现公正、透明,从而以最短的时间实现资产处置的最大化。

图2 国有产权的分解与市场型委托代理模式下饭店的委托代理链

营运产权的流动实质上是对财产营运权的获得和放弃。如部分国有饭店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出让经营权,即采取对外租赁的形式。此外,在经营权(管理权)方面,开放管理权市场,既包括对外部开放,引入职业经理人,也包括对内部的开放和内部职业经理人群体的培养。

(四)市场型委托代理模式下国有产权在饭店业的实现形式

市场型委托代理模式下产权的安排情况如下:所有权归全国人民所有,并由国资委承担出资人的角色,具体实施占有权,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是通过委托投资公司来实现的,投资公司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将自己所占有和支配的部分国有资产投入到实际从事生产和服务的饭店中。这样,投资公司的国有资产的占有权转化为股权,入股的国有资产归饭店法人占有,形成法人财产权。饭店财产占有权通过股东会分离出饭店财产的支配权归饭店董事会;董事会又将从支配权分离出来的经营权交给董事会聘用的经理;经理又将从经营权分离出来的使用权交给经理部门所招聘的员工。图2描述了国有产权的分离过程和从国有资产代理角度看饭店企业的委托代理链的关系图。

总之,强调产权明确不一定要明确到私人,即私有化,而是要界定清楚产权主体及其附属权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之可以转让交易,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所有者主体在位以后,一方面它要求自己的饭店运营以资产保值和增值为价值取向,另一方面,饭店也会通过市场形成自己有效的治理结构,从而促使饭店管理者以股东——所有者资产增值保值为目标,着眼于长期的战略管理,提高饭店的经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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