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的主要证据,是法院审理健康权益案件的物证,同时也是评价用人单位治理职业病危害成效的依据。本文就目前国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收集、建立、管理、保存及建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关键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问题;建议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的必要性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发生、发展、监测、防治、康复的记录,是职业病预防、治疗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区域职业病防治和管理的基础材料,有利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制订,有利于用人单位分清责任,明确职责,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工艺改革和经济发展,对于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
2.1资料收集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资料主要来源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是档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对象原则上是即将接触、正在接触和准备脱离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设定一般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该项目能够反映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二是劳动者可以接受;三是检查项目的敏感性、特异性和重复性令人满意;四是检查方法比较简便、经济,力求做到科学、必要、简便、有效[3]。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结合职业病危害致病机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职业病危害暴露方式、接触水平等综合考虑。如《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接触煤尘作业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一般为3年,当劳动者接触煤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时可将检查周期缩短为2年。
2.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要求,内容包括:(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其中劳动者的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名称、起始时间和从事工种、岗位;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变动情况、接触工龄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强度或浓度等。(2)相应作业场所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尤其是每次健康检查结果的评价。(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确定建档范围后,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要求将应建档人员的上岗前体检表、在岗期间历年体检表、工种变动情况和其他企业的从业情况及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情况等统一进行收集整理,一人一档,每年不断积累充实。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应当精确可信,并能满足连续、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诊断职业病以及职业卫生执法的需要。
2.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妥善地加以保存,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按时补充相关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以档案室提供为依据)。
2.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期限,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保存期限,有人认为[4],按工种和职业病种类确定档案保管期限,体检结果诊断为职业病者的档案永久保存,体检结果诊断为有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证的长期保存(15年以上60年以下),体检结果无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的工人档案短期保存(15年以下)。
2.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质量控制
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要确保工作质量,这是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在要求,也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劳动者职业史要调查清楚、记录明确,查体表要填写工整,查体结论要规范科学,查体报告要正规、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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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近年来工作实践发现,由于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员工自我防护意识薄弱等原因,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
3.1职业健康检查不及时、不规范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未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或以一般健康体检代替职业健康体检,为以后的劳动纠纷和职业鉴定埋下隐患。
3.2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用人单位部分员工对职业病基本知识和作业环境中存在危害和潜在危害缺乏认识,对职业健康监护的认识不足。体检过程中有的冒名顶替、有的根据自己的好恶选查体检项目、填写不真实数据、敷衍过关,未意识到职业体检对个人职业生涯的重要性。
3.3职业健康监护内容不规范、不完善
有些用人单位委托未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本无法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内容进行。
3.4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缺乏连续性
有的用人单位不注重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每次体检新建健康监护档案,导致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的档案不完整、不连贯,一旦出现与职业危害因素有关的损害,给职业病鉴定带来麻烦。部分工作人员调离原岗位,劳动者没有向原用人单位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导致职业健康体检缺乏连续性,为职业病危害可能引起的远期效应的评判带来很大不便。
4.建议
4.1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领导重视,各部门通力协作是做好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的关键。必须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学习和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把国家的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使企业领导和职工充分认识职业危害的严重性,从切身利益出发,自觉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4.2提高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水平,加强责任心
对用人单位经营者和劳动者深入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增强用人单位领导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在工作中做好基础性资料的积累和管理,为建立完善职业健康档案创造条件。
4.3监管部门应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在《职业病防治法》的框架内,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漠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等各种行为,要坚决依法追究、查处。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监督,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内容,严查不履行职业健康监护职责、侵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建立一种长效监管机制,杜绝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4.4加强职业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职业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准入机制,不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违规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坚决依法追究、查处。保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医疗卫生机构的质量,杜绝职业健康监护领域的无序竞争。建立一支“规范化、高水平、高技术”的职业健康监护队伍,服务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护人力资本不受损害,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健康保证。
结语
综上所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是企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是企业对员工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了解的重要依据。各位档案工作人员要根据单位工作人员情况进行有效监管,以促进企业及员工的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1]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5-89.
[2]丁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研究出版社,2001:135-142.
[3]王化荣,张晓英,张世传.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安徽预防医学杂志,2008,14(3):202.
[4]赵小玲.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运行[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09,27(2):106.
论文作者:刘刚宇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13
标签:职业论文; 健康论文; 职业病论文; 劳动者论文; 用人单位论文; 档案论文; 工作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1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