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胞、媒体与新女性--对刘连斌自杀案的再审视_自缢论文

同胞、媒体与新女性--对刘连斌自杀案的再审视_自缢论文

同乡、媒体和新女性——刘廉彬自杀案再审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同乡论文,女性论文,媒体论文,廉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11)02—0064—10

1923年7月15日,四川女生刘廉彬在无锡蚕种培育场自缢身亡。刘廉彬究竟因何自杀?一时之间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和热议。无锡当地报纸随后进行了跟踪报道,① 上海、北京的各大媒体也积极介入,② 一个地方性的命案迅速转化为全国瞩目的公共性事件。

在这一案件不断被放大的过程中,川籍同乡网络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他们利用媒体声援、抗议、申诉,制造了声势浩大的社会舆论;媒体则从中敏锐地捕捉到了社交公开、女子职业、自由恋爱、性等敏感话题,和读者进行频繁互动,间接扩大了刘案的影响。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刘案被赋予越来越多的意义。何谓新女性?一个原本在言论层面十分清晰的形象,却在现实社会中呈现出了多重的歧义。

一、同乡救助与案件审理

20世纪20年代,有很多轰动一时的自杀案,如席上珍案、马振华案。③ 这些案件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受害的对象都是知识女性,采取的手段都是报复性自杀,凶手都指向了受过新式教育的男性。与这些案件一样,刘廉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知识女性自杀案。

刘廉彬,四川泸县人,1923年春经同乡王德全、李文彬(均为东南大学学生)介绍,前往无锡贺康开办的蚕种培育场料理春蚕。④ 刘本意是为了实践蚕桑知识,然而仅仅时隔几月,就命丧黄泉。命案发生在1923年7月15日清晨,当日无锡蚕种培育场仆人秦妈久呼刘廉彬起床不应,推门而入发现其在屋内已自缢身亡。场主贺康随后赶到,并于第二天致电王德全、李文彬,称刘廉彬病亡。王德全等以事发突然,奔告刘廉彬之弟刘亮生、同乡穆济波、黄绍绪、张万杰等,于16日晚间赶赴无锡。抵锡后会晤贺康,始悉刘廉彬系自缢身亡。众人以贺所言与电文前后不符,且多支吾之词,即诘问既系横死,为何时隔二日不报官检验,贺无词以答。随后又在刘廉彬屋内发现遗书3封,其中一封这样写道:“人生不幸,未有如我者,……卅年来清白,今日不死,此生前途不堪设想。死了死了,无他虑了。”⑤ 这更加深了四川同乡对刘廉彬死因的怀疑。

第二天,刘亮生即以尸亲名义,具呈无锡县署,请求检验。⑥ 县署接报,派俞承审员带同检验吏前往验看,验得刘廉彬确系自缢身亡。四川同乡不服,当由无锡律师李宗唐等致电苏州高检厅提出复检。7月19日,刘亮生在李宗唐陪同下前往苏州,向高检厅投递诉状。检察官严彭龄命候吴县地检厅检察官来锡复验。7月21日,吴县地检厅检察官张宗庚到锡。为慎重起见,苏州高检厅决定聘请西医苏州福音院院长会同检验。23日,为开馆复验之期。当日,围观人群数以千计,无锡当地报纸用整版篇幅记录了验尸过程,《申报》、《时事新报》、《民国日报》、《中华新报》、《晨报》等京沪各大媒体,则通过驻锡记者和特约通信员对复验经过进行了详细报道。四川同乡本指望复验能有满意结果,可西医检验却以经验不足为由,表示不能断定是自缢还是勒毙,最后仅由张宗庚命令仵作喝报尸状草草收场。⑦

虽然复验没有当场做出裁断,但尸状填报对四川同乡所期望看到的结果却明显不利。四川在锡同乡也意识到事态严重,当晚即在无锡公园饭店举行紧急会议。会议就人员调配、诉讼、宣传和募捐等问题进行了详尽讨论,并明确了具体分工,一个高效的同乡组织迅速运作开来。[1]

会议结束之后,上海同乡成为重点联络的对象。上海商业、文化发达,汇聚各地精英,无疑在同乡组织力量动员上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早在刘案复验以前,南京同乡即派张万杰、陈潜夫与旅沪四川同乡会、川民自决会、旅沪四川学会、川籍国会议员进行接洽。[2] 开棺验尸当天,川民自决会推派王了人自沪赴锡,亲临现场,见证了检验过程。7月24日,川籍国会议员委托之陈凤石律师和旅沪四川学会代表樊渊浦先后到锡。通过王了人、樊渊浦等人,上海同乡了解了刘案详情,他们果断采取行动,声援刘案的中心很快从南京、无锡转移到了上海。

7月26日,上海同乡召开各界大会,商讨刘案进行办法。会后,川籍国会议员21人联名发表致苏州高检厅和无锡县署电。[3] 27日,川人邓达先在上海租定房屋,组织刘案昭雪委员会驻沪办事处。[4] 29日,川民自决会和四川旅沪学会假江苏省教育会召开大会,推举委员十六人分头办事,并向到场同乡进行募捐。[5] 30日,川省议会会长及川籍国会议员19人联电江苏省长、省议会并转审、检两厅,请慎重本案。国会议员代表向作宾、谢持则准备8月1号赴宁,面见江苏省长,帮助刘案进行。[5]

上海同乡的快速动员,为刘案开辟了新空间。与此同时,北京的声援行动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7月22日,北京《晨报》以“江苏无锡之大疑狱”醒目标题对刘案进行了深入报道。25日,北大教授吴虞及北大学生黄日葵等数十人致电苏州高检厅,请求依法严惩凶手,以重人权。[6] 29日,京城20余校四川同乡齐集师大,决定成立旅京四川学界刘案昭雪后援会,并拟定函电、募捐等援助办法。[7]

京、沪同乡的示范作用使得各地四川同乡网络迅速激活,杭州、天津、南通、泸县等地四川同乡相继发起了刘案昭雪委员会。[8] 他们频频在报端发电,密切关注着复验结果。然而,高检厅随后的结论却令川人大失所望,认为刘是自缢身亡,惟自缢缘由是否为顾念清白羞愤自杀,仍令无锡县署切实侦讯。[9]

愤怒的川人无法接受这一结果,他们认为官方完全站在被告立场,有意袒护贺康。各地同乡经过紧急磋商,决定分呈司法部和总检察厅,进行3次复验。[10] 上海、杭州、武汉等地为此还进行了大型募捐。[11] 旅京川籍名流傅增湘、胡景伊更是给江苏省长韩国钧拍来电报,请其饬令下属秉公处理刘案。[12]

在川人的舆论压力下,韩国钧随后命高检厅再次派员侦查此案。不过,由于日久天热尸腐,再次开馆已无太大意义,高检厅严彭龄检察官到无锡后,只是召集双方进行了问讯,最终仍认定刘廉彬为自缢身死。[13]

高检厅维持复验结果,使得案件随后的重点转向了刘廉彬因何自缢身亡。8月31日、10月5日无锡县署两次开庭,均无结果,审判变成了一场旷日持久战。长时间的等待不仅消磨了川人关注此案的热情,更对同乡救助网络构成了严峻挑战。进入9月以后,上海、南京高校相继开学,穆济波、樊渊浦、张万杰等一批核心人物因课务在身,纷纷返校,无锡刘案委员会无人主持被迫解散。案件一直拖到11月才有了判决结果。出人意料的是,无锡县署认定刘廉彬系自缢身亡,贺康无逼奸行为,但有侵占财物、妨碍通信自由之罪,依律判刑两年。[14] 双方均不服判决结果,相继提出上诉。⑧ 此后,案件进行了二审、三审,但大规模的同乡救助已不复存在。⑨

二、女性自杀:媒体的新闻炒作

刘廉彬案发生之后,四川同乡通过媒体向公众呼吁,向同乡求援,向官方施压。很明显,媒体在这一案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对于媒体来说,每天都有很多新闻发生,但什么样的新闻值得报道?又如何报道?媒体面向公众,公众的态度决定了报纸的发行量,因此媒体必须尽可能地在新闻标题和内容上标新立异,吸引眼球。从心理学角度来说,“反常、竞争、人物、动物、两性、悲剧”是最能引发公众趣味和情感的内容,尤其涉及两性的新闻,人们往往“有一种特殊的癖好”,⑩ 如果这种与性有关的新闻最终是一个悲剧,那就有更大的新闻价值。(11) 刘廉彬案之所以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除了四川同乡的积极救助,“女性”加“自缢”的案情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三十年代,女性自杀层出不穷,(12) 媒体对这类新闻的报道似乎已经驾轻就熟。(13) 通过深入走访和细致调查,记者在刘案中很快发现了新闻卖点。7月18日,《无锡新报》以醒目的标题,首次披露了案件详情。刘廉彬为何自缢?贺康为什么谎称病亡?死者下身为什么有血迹?为什么遗书中有“卅年来清白,今日不死,此生前途不堪设想”之语?一连串的疑问使这则看似普通的自杀新闻获得了极大成功。读者迫切需要获得案件真相,而媒体也最大限度满足读者需求,良好的互动使这则新闻的跟踪性报道持续了几个月之久。

在刘案中,遗书内容无疑是公众讨论最为热烈的话题。刘廉彬生前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非死不可?遗书中为什么会有“卅年来清白”之语?一切似乎都告诉人们案件另有隐情。而四川同乡的事后调查更加深了人们的怀疑:“据贺(康)所云系十五日在床柱自缢身死,……假令自缢床檐,柱弱断难胜重,足未悬空,何由致死?”[15] 在四川同乡看来,床柱脆弱不能承重,且高度不足尸身不能悬空,显然刘非自缢身亡。如果刘非自杀,那只有一个结果,是他杀,而凶手就是隐瞒真相的贺康。

自杀还是他杀,伤痕是重要判断依据。为了获得案件真相,四川同乡随后请求开棺验尸。对于公众来说,这无异于平静的湖水上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毕竟将女性尸体赤裸裸置于大庭广众之下进行检验,太不寻常,而且案件又可能与风化有关。媒体更是敏锐地意识到这个事件的重要新闻价值,对验尸过程进行了全方位报道。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媒体在报道中都十分留意尸身形状:“将衣裤完全剪去后,尸身完全暴露。全身现青紫色,乳部并不高耸,乳头已经腐烂,阴户腐烂翻转,大肠流出六七寸,两腿均未伸直。”[2] 这些对性的细致描写,无疑给读者造成了一种巨大的视觉冲击,取得了极佳的商业炒作效果。

视觉冲击之后,带给读者的是无穷的联想。为什么阴户腐烂翻转?大肠为什么流出?生前是否遭遇强暴?自缢是否仅仅是假象?每个人都在根据自己的经验,进行大胆的猜想:“死者下部子宫突出,腐烂不堪,数日之内虽不能不腐,但在短时期内是否应当腐烂到如此程度?”[16] “阴户尸变腐烂,姑且勿论,内膜子宫,何故突出?是否生前被人压小腹所致?”[17] 如果说这些质疑尚半遮半掩,那么四川同乡的验尸报告则斩钉截铁地认为刘廉彬是被人强奸后勒毙身亡:“兹就左面紫肿推想,自出当日强奸时贴席捺碰成伤,故眼亦随闭,且右眼睁突,显系抵抗无力怒视所致,况左腕绳痕,阴户腐烂,下衣血液淋漓,种种铁证非强奸而何?综上论断,女士之死实出强被奸污,受伤过重,被告人后悔莫及,不得不强以致死,俾灭事迹,可断言也。”[3]

“性”本是一个私密话题,但由于对刘廉彬死亡原因的关注,人们公开热烈的讨论,这在那个时代并不多见,(14) 刘案报道也因此取得了极大成功,但如果仅仅局限于此,最多也不过是一个供人消遣的花边新闻,来时迅猛,去时也疾。庆幸的是,刘案由于媒体的适时引导,与时代关注的大问题发生了碰撞,引发了人们更深的思考。

三、女权运动:刘廉彬自杀的象征意义

刘案发生在1923年,此时妇女解放运动方兴未艾,女子教育、女子职业、社交公开的呼声更是高耸入云。刘廉彬千里求学,自谋职业,在公众眼中无疑是妇女解放的先驱:“当今鼓吹妇女运动者固已不鲜其人,然能亲身实行此主张者国内尚寥寥无几。刘廉彬女士者先觉女子之一也,非仅鼓吹妇女运动而已,且已躬身行之矣。”[18] 因此从社会影响角度来说,刘廉彬的自杀就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女性自杀:“刘女士则因求学而服务,果敢有为,实女权运动计划之实行者,故其成功与否不仅关系一人,乃女权运动成败之表示。”[19]

敏锐的媒体很快捕捉到了刘廉彬自杀的象征意义,7月29日,《无锡新报》、《时事新报》同时推出专刊,就刘廉彬之死进行了大讨论。

《时事新报》记者在“刘廉彬女士惨死问题特号发刊词”中,开门见山地说道:“这兵戈扰攘的时代,死一个小女子,本算不得一回什么大事,然而我们偏为刘廉彬女士惨死一事,出一专刊,是什么道理呢?刘廉彬虽然是一个四川人,然而这次惨死,确含一个顶大的问题:女权问题。妇女问题,现在才有点萌芽,妇女问题中最要紧者为职业自由、教育自由、婚姻自由等等。凡此皆要个人亲身去做,然而一到社会去解决此事,就有谋毙惨杀之事,还有人敢到社会去做事吗?所谓职业、教育、婚姻等自由,还能实现吗?”[20]

很明显,《时事新报》记者担心刘案对女权运动的影响。而这似乎是讨论中一种普遍情绪,《无锡新报》的这种担忧就更加明显:刘廉彬案固是一件轰动社会的大案,但是在我们无锡,每年发生的大案,不止一件,为什么我们对于别的不加讨论,而偏要来讨论刘案?有对于这一层怀疑的,且来听听社会上对于本案一种不健全的舆论。这种舆论,现在已是散布在本邑中下级社会,和一部分的上级社会,虽然报纸上不曾很明显的记载过,但我们如果留心听听,一定可以到处听得。“刘廉彬一定早和贺亚宾有了关系,一个孤男,一个寡女,同住在一起,如何能保得住清白?况且贺亚宾是一个性喜渔色的男子,刘廉彬又是一个三十未嫁的女子。”“本来,男女应当有界限,男和女怎能在一起做事!提倡新文化的先生们,主张男女同学,男女同业,看吧!剪了头发善写白话信的刘廉彬,不远千里的从四川到无锡来缢死,究竟受了谁的影响?”社会上有了如许庞杂的舆论,可知社会上将受本案许多的影响。[21]

如果说《时事新报》记者的判断还是一种理论推测,那么《无锡新报》这位投稿者则通过自己的见闻证实了刘案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不是空穴来风。“所以具体的、澈底的、客观的来讨论刘案和妇女运动前途的影响,实是刻不容缓之举。”[22] 这位《无锡新报》投稿者最后也表示:“本案案情的研究,和昭雪刘女士的冤抑等等,是法官、律师、刘女士的家属等的责任,我们还可以不闻,但这种庞杂的舆论的有无价值?本案将使社会上受什么影响?应当如何补救?这些是有关于社会上的事,我们当然有聚精会神来研究讨论的责任。”[21]

四、新文化人形象:大学教授身份的反思

讨论中,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很多人一再提及贺康留学生和大学教授的身份,尽管案发时贺康早已不是大学教授。甚至有人认为:“因为这件事的发生,和受高等教育而且留过学的贺康有关系,所以就不仅是‘法律问题’,且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了。”[22] 为什么贺康的教育背景如此重要?

这个问题或许要从时代的大背景中寻找答案。众所周知,经由新文化人士的鼓吹,五四时期中国掀起了妇女解放运动的高潮,但妇女的真正解放却非想像中的那么水到渠成。除了守旧派的阻挠,“趋新”人士对妇女解放的片面理解,或者有意误用,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因素。

以最受争议的社交公开为例,新文化人本意是为了打破男女界限,使妇女从家庭走向社会,但一些 “趋新”青年却完全误解了社交公开的意义,甚至出现了“社交迷思”:更有甚者,一些浮荡少年把社交公开当作了追求异性的工具,给女性带来了更大的痛苦。(15) 虽然新文化人认为这不是“谈妇女问题的人直接造成的景象”,但在守旧派眼中,这却是新文化人造成的恶果。因为,无论“趋新”青年,还是浮荡少年,他们都以“新”示人,一般公众也视他们为新派人物。

在这种情况下,“趋新”就面对着更多压力,不仅在言论层面要与浮荡少年划清界限,[23] 更要用自己的清白回应公众对提倡妇女解放动机的质疑。但新文化人的这种努力并不理想,尤其在道德操守方面似乎越涂越黑。

比如,1923年的阮乐真和陈粹明离婚事件,就让新文化人的形象备受打击。(16) 让新文化人蒙羞的并不仅仅是初出茅庐的大学生,一些大学教授也因男女关系而饱受舆论指责。如北大教授陶孟和凭借经济势力横刀夺爱,(17) 山西大学教授潘连茹喜新厌旧毒杀发妻,(18) 北大教授谭仲逵丧妻三月就与小姨子结婚,(19) 诸如此类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以致有人感叹:“现在的教育最大阙憾,只注重增加知识,没有道德的修养,故虽是教育阶级最高之人,而仪行不检人貌兽心者处处皆有”。[20]

知识分子在道德上的“越界”,损害的不仅是知识分子的形象,而且使妇女解放运动大受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境下,贺康的留学生、大学教授身份就显得特别扎眼。当然,不同的人对这一身份会有不同的解读。

在新文化人看来,贺康与其大学教授身份之间必须迅速做出切割,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削弱对妇女解放运动的负面影响。而媒体对贺康“历史”的发掘,恰恰与新文化人的这种努力形成了“共谋”:“贺亚宾自法返国后,即任东南大学蚕桑系主任职务,未几以学行平平,而中文又甚不高明,为学生所反对,因是即行去职。其时适有邑人某君与东大校长郭君秉文晤面,闲谈间述及贺亚宾事,因询贺究因何事去职,郭君谓贺之为人过于佻挞,最喜欢与女子接近,且时常与女子住宿百利饭店,种种行为,各界殊难原谅,所以不得不令去职云云。此则贺亚宾脱离东大之原因也。贺在宁时更时常偕同女子回锡,住居华盛顿饭店,则贺之素行又可见一斑矣。”[24]

贺康学识平庸、品行不端,“本一未受完全高等教育,不配做大学教授之人,行为佻挞,与女子同事早有危险性在”,[25] 刘廉彬与其相识,遭遇不幸,这是意料之中的事。“要是贺康确是个光明正大的,有道德的青年,刘女士那里会死?……可见这全是‘人’的关系,而不是‘事’的关系了。”[22] 把刘廉彬的死归结于贺康的个人问题,而不是对社交公开、妇女解放的怀疑,这正是新文化人切割所要达到的目的。(20)

然而,在一些忧时之士看来,问题却并不那么简单。透过贺康大学教授的身份,他们看到的是另外一番景象:“贺康曾留学法国,处男子之地位,肆其凶暴,以摧残万里游学,柔弱无依之女子,实为人类莫大之耻辱!而屈指以计,摧残女子者,何一非曾受高等教育之男子?真为教育前途悲也!”[26] 智识阶级非但没有推动妇女的解放,反而成了妇女解放的障碍。有类似观点的并不在少数,甚至有人发出了“留学生也何望!中国也何望!”[27] 的悲愤之言。

五、歧义的新女性:刘廉彬身份之迷

刘廉彬自杀举国关注,各大媒体均有报道,但并不是所有的女性自杀都有如此影响。1923年7月28日,同样在无锡,同样是《无锡新报》,又报道了一个刘姓女子自杀,然而这则新闻犹如石沉大海,没有在公众中激起一点反响,以致于时隔20天后,一位署名M的投稿者忍不住站出来为这位女子叫屈。[28] 这位投稿者有意将刘廉彬自杀和刘女自缢进行比较,认为两者十分相似,结果却明显不同,社会不应因案情是否离奇而厚此薄彼。显然,投稿者希望通过刘廉彬自杀唤起社会对刘女自缢的关注。但是,公众依旧没有回应。为什么两起自杀会有如此截然不同的结果?看来,案情是否离奇并不是关键,在表面相似的背后,一个是新女性自杀,一个是普通女性自缢,这才是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别。

由于自杀主体不同,刘女自缢和刘廉彬自杀尽管时间相近,又都发生在无锡,但却没有形成有力的共振。不过,有意思的是,1年前发生在上海的席上珍案,却在刘廉彬案中被屡屡提及。7月18日,《无锡新报》第一次报道刘廉彬自杀,就将两起案件放在一起进行了比较:“去年上海商报馆女职员席上珍一案,轰动一时,时逾半年,至今案悬未结。无锡有小上海之称呼,事事与上海相仿佛,昨日蚕种培育场刘廉彬女士缢死一案,其情节之离奇,内容之复杂,与席案大同而小异,将来之结果如何,现尚未能悬断,然而事之足以使社会注意者,亦正与席案相同。”[29]

席上珍,上海商报馆女职员,1922年9月10日在商报总经理汤节之的办公室上吊自杀。这起案件轰动一时,被认为与女子职业、妇女解放前途有关。因此,记者在报道刘廉彬自杀时,有意识地联想到这起案件。

记者的这种策略取得了明显成功,随后人们更多地在席上珍案的“语境”中讨论刘廉彬自杀,这不仅扩大了刘廉彬案的影响,而且更加突出了两起案件所共同折射出来的社会问题。

刘廉彬和席上珍案之所以会发生共鸣,并引起社会的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她们都被视为新女性的代表。但是,何谓新女性?人们在刘案中的理解却并不尽相同。

在四川同乡看来,刘廉彬最让人敬佩的,不是她的孝顺、勤劳、忠义、不畏强权,也不是她千里求学、实践经济独立、主张社交公开,[30] 而是她的贞洁。如案件初审时,贺康曾供称刘廉彬向他求婚,这让四川同乡十分尴尬,他们一方面极力宣扬刘廉彬的独身,(21) 一方面不惜花费大量精力搜集刘廉彬生前书信,以证明刘廉彬的清白。其中有封书信颇值得玩味:“踽妹与贺先生信,属在友谊,又叫贺先生经心我的病。妹,你说友谊,还是你同贺先生的友谊吗?还是贺对于我呢?我病叫贺先生来经心。妹,你这两句话太欠斟酌吧。信函交往,语句不斟量,看什么人,当面交往应酬语言,亦看什么人。我虽与贺先生常谈,渐易有不检点语,出之口心就知,随之加意检点。我们才是属在友谊,望互相归戒。”[31]

这封信中,刘廉彬批评女友王蜀踽说话太欠斟酌,并严肃告诫,这种泾渭分明的男女界限,与一位主张社交公开的新女性形象显然有些格格不入。但是,四川同乡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内在冲突,他们不仅要通过书信证明刘廉彬的清白,更希望政府表彰刘廉彬的贞节。在四川旅宁同学会通告中,他们就表示:“据案申请省署转呈国务院呈请大总统褒扬死节,树立碑铭,他年一抔之土,永于湖山并成不朽,庶足以下慰贞魂上彰国纪,斯亦地方之荣也。”[32]

这是一个十分吊诡的现象。节烈观念是五四时期新文化思想家尖锐批判的腐朽思想,(22) 而四川同乡却在一位新女性身上将它“借尸还魂”,这不仅说明了传统观念的“顽强”,也反应了四川同乡对什么是新女性并没有真正的理解。

与四川同乡有类似观点的并不在少数,一位黄隐五女士就不无感慨地说:“刘女士固然死得凄惨,可是她那种不屈不挠的勇气,在这昏沉的世界里,做一个敢死的先锋,她的精神真不可磨灭呢!这是女界的光荣,没有澈底的觉悟,那里有敢死的决心,那些依违荏弱,忍辱偷生的人们,与刘女士一较短长,岂不要愧死吗?……唯有杀身成仁的刘女士,能拿“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精神,树起我们女界的榜样,这是何等的可敬呀!”[33]

在黄女士看来,刘廉彬死得其所,死的光荣。这里,什么是烈女,什么是新女性,已经没有了差别。人们更多看到的是刘廉彬的死对于世道人心的意义:“在这社交公开,自由恋爱昌盛的时代,像刘女士这样贞操,能说出‘三十年来清白,今日不死,此生前途何堪设想’这种可歌可泣的话来,能有几人!女士的死,实在足以做现代女界底表率,足以做醉心解放不务贞操的妇女们底规谏。女士虽死,然而有裨于世道人心不浅呀!”[34]

正因为刘廉彬是为保全贞节而死,有益世道人心,所以四川同乡不允许任何对刘廉彬清白的玷污。然而,案件的审理并非一如四川同乡所愿。8月9日,案件重要证人秦妈突然翻供,声称刘廉彬与贺康和奸。有意思的是,尽管当事人贺康并不承认与刘廉彬有暧昧行为,但四川同乡仍花费大量笔墨辩驳此事:“济波等认秦妈此供,全属诬语,显被贺康家属贿唆,早为逼奸证据确凿时预留地步,无非避重就轻,欲虚饰和奸,借逃刑律制裁。在死者一面言之,生命牺牲,无由抵偿,其冤犹小,拒奸完节,且获苟且之名,则不特坠坏死者一生名誉,将见牺牲生命不已,更继之以牺牲完全人格,血海沉冤,了无天日,惨酷之遭,更何以厝贞魂于地下。”[35]

这是一种极端敏感的心态,因为在四川同乡看来,贞洁的玷污比性命的牺牲还要重要,不然将无法面对刘廉彬的贞魂。

四川同乡为什么如此看重刘廉彬的贞洁?透过维护刘廉彬清白的努力,我们或许可以看到四川同乡面前,始终有一个无形的对手。这个对手不是贺康,也不是秦妈,而是无所不在的社会,是社会逼出了四川同乡的节烈观念。

早在刘廉彬自杀前,南京方面就已传出了谣言,认为刘廉彬同贺康发生了关系。[36] 案件发生之后,公众在同情刘廉彬之余,更多的是带着“有色眼镜”看待这起案件。[21] 当秦妈突然翻供指称刘廉彬与贺康和奸时,尽管案件当事人贺康并不承认与刘廉彬有暧昧关系,但苏州官厅立即采信了这种说法。[13] 更离奇的是,和奸说法提出之后,社会对刘廉彬的尸身进行了匪夷所思的猜测,认为刘廉彬阴户内流出之物是尚未成型的胎儿。[37] 种种社会流言使四川同乡不得不一再强调刘廉彬的贞洁。然而,由于没有新的思想资源,四川同乡最终祭出的是节烈观念的大旗。

这种向传统的回归,令一些新文化思想家忧心忡忡,他们不得继续五四批判的主题,对贞节观念重新加以检讨。8月31日,一位署名晏始的作者在《妇女杂志》发表文章,对刘廉彬之死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在他看来,刘廉彬的死亡无外乎三种可能:一、“因被贺康强奸作强硬的抵抗,因而被贺康勒毙”;二、“被贺康用术强奸,羞愤自缢”;三、“受贺康的诱惑,与之私通,后来觉悟贺康的不良,因而自缢。”如果是第一种情况,“这完全是意外的事”,“对于她的死,也不过钦佩她的坚强的意志和勇敢的精神,决不能像从前片面的贞操论者一般,加以三贞九烈的那种崇拜,甚至于援照所谓《褒扬条例》去请政府褒扬”,因为“这种崇拜或褒扬完全是蔑视乃至侮辱女子人格的”。如果是第二、第三种情况,也“决不能以破坏贞操责刘女士,做刘女士的,也决不该羞愤于贞操的破坏以至于自杀”,如果刘女士真出于后两种情况自杀,那么“这样的女子即使不谥之为愚,也应该谥之为懦”。对于四川同乡要求政府褒扬刘廉彬“死节”,作者也做出了回应,“对于刘女士的死以为很可钦佩,把三贞九烈的荣誉(?)加在她的身上的,并且以为这三种情形中不论哪一种,都是应该死,都是值得崇拜和褒扬的”,“以为重办贺康乃所以慰刘女士地下贞魂的,这不能不说是极大的谬误”。“如果这样,我敢说刘女士并不死于贺康,乃是死于种种谬误的贞操观;中国女子解放前途的障碍,并不是贺康一类的人,乃是这样持谬误的贞操观的人。”[38]

作者对刘廉彬自杀进行了“全新”的解读,但并没有得到公众的回应。因为这样的文章虽然是“旧事重提”,(23) 但在那个时代仍然是空谷足音,贞操、节烈的观念包围着公众的头脑,人们依旧生活在传统的世界中。

六、余论

刘廉彬究竟因何而死,恐怕将永远是个历史之谜。不过,对于本文来说这并不重要,笔者更为关注的是社会如何应对和理解刘廉彬之死,因为这可以让我们更加真实地触摸那个时代的社会与思想。

梁漱溟在《中国文化史要义》中有言,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而伦理本位亦即关系本位。[39](P83—84) 金耀基也认为:“儒家的社会理论具有一种理论的倾向,要把个人发展成为关系本位的个体”,在众多关系之中,“最具共同性的归属性特征就是地域(籍贯)、亲族、同事、同学、结拜兄弟和师生关系。”[40](P99—100) 刘案发生之后,四川同学和同乡首先作出回应。(24) 他们通过同乡团体和名流学者,向官方施压、向媒体求援。同乡组织的积极救援,不仅说明了他们对旅外同乡庇护人角色的认可,也反映了中国地缘社会的特征。

一般说来,同乡的救助以都市为界,但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发生在无锡,而南京、上海、北京等地四川同乡均有积极响应,彼此之间并有密切沟通,这说明了同乡网络不仅存在于都市,而且会有埠际间的联合。(25) 扩大的同乡网络对于同乡救助来说无疑是高效的,但时间可能是这种同乡网络最大的敌人,当热情被漫长的等待消耗,埠际空间的距离就会变成同乡之间心理的距离。

刘案中媒体的报道无疑富有成效,它们一方面紧扣女性和自杀敏感话题,一方面有意识地深化刘案所折射出来的社会问题。通过有计划地推出专刊,组织向公众开放的讨论,使刘廉彬的自杀超越了普通的女性自杀。刘廉彬被视为妇女解放的代表,贺康则被看作破坏妇女运动的败类。讨论中,充满了对妇女解放运动的反思,贺康留学生、大学教授的身份成为关注的焦点。

与公众对刘廉彬新女性的期待不同,四川同乡极力维护刘廉彬的贞洁,并要求政府表扬刘廉彬的死节。是烈女,还是新女性,我们今天看来格格不入的两种形象,在当时却在一个人身上同时出现,而且并没有太多人感到冲突和矛盾。或许历史远比我们想像的复杂,我们今天认为想当然的东西,其实根本就没有走近历史。

注释:

① 无锡当时地方性报纸主要有3家,分别是《无锡新报》、《新无锡》和《锡报》,其中1923年《无锡新报》保存比较完整。这份报纸以“蚕种培育场命案”标题对刘廉彬案进行了系列报道,前后达50余次,这尚不包括记者和读者评论刘案的文字,由此可见当地媒体对刘案的重视。

② 《申报》、《民国日报》(上海)、《时事新报》、《新闻报》、《中华新报》、《晨报》(北京)对此案均有报道,关注的程度不亚于1922年的席上珍案。

③ 席上珍案和马振华案参见顾德曼(Bryna Goodman):“The New Woman Commits Suicide:The Press,Cultural Memory and the New Republic”,Journal of Asian Studies,February,2005;顾德曼(Bryna Goodman):“向公众呼吁:1920年代中国报纸对情感的展示和评判”,载台北《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2006年12月第14期。

④ 贺康曾在东大任教,与王德全、李文彬有师生之谊。1923年,贺康因春蚕繁忙,致函王、李二人来锡助理蚕桑。王、李因课务在身,转荐同乡刘廉彬。

⑤ 这封遗书此后为四川同乡多次提及,被认为是贺康逼奸刘廉彬的铁证。遗书全文详见“蚕种培育场命案详志”,载《无锡新报》,1923年7月18日。

⑥ 呈文中对刘廉彬死因进行了大胆推测,认为刘不是自缢身亡,而是为贺康勒毙。呈文内容详见“蚕种培育场命案详志”,载《无锡新报》,1923年7月18日。

⑦ 开棺验尸的经过详见“蚕种培育场命案七志”,载《无锡新报》,1923年7月24日;“刘廉彬女士惨死案开棺复验”,载《时事新报》,1923年7月26日;“开棺复验后之刘案”,载《晨报》,1923年7月27日。

⑧ 四川同乡认为贺康侵占财物、妨碍通信自由,是逼奸的手段而非目的,今置目的不论,故不能心服;贺康家属认为判决是节外生枝,区区银洋两元贺康无侵占必要,更无妨碍通信自由事实。详见“初审终结后之刘案”,载《无锡新报》,1923年11月21日;“刘彬案判后之昨闻”,载《无锡新报》,1923年11月27日。

⑨ 二审贺康获判无罪,后四川同乡提出抗诉,案件再次发回重审。媒体对二审、三审只有零星报道,四川同乡对此案关注也大不如前。

⑩ 郭光华:《新闻选择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1页。民国时期的报人和新闻理论家管翼贤也认为:“包含异性在内的事故,尤其涉及女性的新闻,更有伟大的新闻价值,常受读者欢迎。包含女性的新闻,与没有女性的新闻,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见管翼贤:《新闻学集成》(第一辑),《民国丛书》,(第4编),(第45册),上海书店,1990年,第67页。

(11) 值得注意的是,民国时期的新闻理论家在多本新闻学著作中肯定了刘廉彬案的新闻价值,参见徐宝璜:《新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8页;(日)松本君平等著,余家宏等译:《新闻文存》,中国新闻出版社,1987年,第430、457页。

(12) 二三十年代,女性自杀十分普遍,上海更是出现了“女性自杀风潮”。这方面的研究详见邵晓芙、池子华:“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女性自杀现象解读”,载《徐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侯艳兴:“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女性自杀探析”,载《妇女研究论丛》,2006年第4期。

(13) 民国时期的报人对如何报道自杀有一套完整方法。参见邵振青:《实际应用新闻学》,见《民国丛书》,(第1编),(第45册),上海书店,1990,第144—145页。

(14) 顾德曼在研究1928年著名的马振华自杀案时指出:“公众对马振华一案的强烈关注,与那个特殊的历史时刻对性的公开化不约而同。对该事件的叙述中,性描写的细节看起来无所不在,在刚开始报道这个案件时,关于强奸的报道在那个时代是破先例的。”的确,与刘廉彬案相比,马振华案有更多性细节的描写,甚至是赤裸裸的性经验表白,但性的公开化和强奸案的报道在刘廉彬案中就已经崭露头角。

(15) 妇女遭受浮荡少年的骚扰在当时十分常见,一位名叫归真的女士就在《晨报副刊》上讲述了一段自己的不愉快经历。参见“公园和少年”,载《晨报副刊》1923年9月18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女性开始对社交公开表示怀疑,甚至认为自提倡社交公开以来,“女子所受的惨剧,还要比以前加倍。”谵如:“恋爱结婚的失败”,载《妇女杂志》,1923年第9卷第10号。

(16) 阮乐真,东南高师毕业,与陈粹明经自由恋爱步入婚姻殿堂,但结婚不到一年,阮乐真就以思想不合提出离婚,陈粹明不允,阮乐真又提出“挽回婚姻十条”,强迫陈粹明单方面做出承诺,遵守旧习惯、维护旧道德。阮乐真和陈粹明离婚事件后来被改编为小说,并在《晨报副刊》上引发了“究竟谁是牺牲者”的讨论。详见绳尧:“中学教员”,载《晨报副刊》,1923—03—06;唐君:“读了《究竟谁是牺牲者》的感想”,载《晨报副刊》,1923—03—21;周作人:“关于谁是牺牲的问题”,载《晨报副刊》,1923年3月29日;阮真:“答周作人先生”,载《晨报副刊》,1923年5月16日。

(17) 1918年陶孟和与沈性仁结婚。时隔4年之后,一位匿名作者在《晨报》不点名批评陶孟和的这段婚姻,认为陶是凭借经济势力横刀夺爱,致使沈性仁昔日男友因受精神刺激生了神经病。围绕这段报道是否属实,包括当事人沈性仁在内的一些知情人,在《晨报》展开了一场大讨论。参见“两个恋爱的惨剧”,载《晨报》,1922年3月19日;梁启超:“为新闻风纪起见忠告投稿家及编辑”,载《晨报》,1922—03—25;褚保蘅:“为一件事实敬告梁启超君”,载《晨报》,1922年3月28日;沈性仁:“告褚保蘅君”,载《晨报》,1922年3月29日;褚保蘅:“答沈性仁君”,载《晨报》,1922—03—30;李大钊:“失恋与结婚自由”,载《晨报》,1922年4月1日;袁复礼:“郑君的精神病与婚姻问题无关”,载《晨报》,1922年4月2日。

(18) 潘连茹,山西临汾人,早年毕业于山西大学堂,后获得伦敦皇家学院化学博士学位,时任山西大学教授。潘连茹毒妻案详见“潘连茹毒害发妻详情大披露”》,载《晨报》,1922年2月23日。

(19) 谭仲逵与小姨子陈淑君的联姻,在当时备受争议,并引发了爱情定则的大讨论。参见吕芳上:“1920年代中国知识分子有关情爱问题的抉择与讨论”,载吕芳上主编:《无声之声(1):近代中国的妇女与国家(1600—1950)》,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3年,第73—102页。

(20) 这种切割是新文化人经常运用的策略。参见沈雁冰:“再论男女社交问题”,载梅生编:《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上),上海书店,1990年,第410—411页。

(21) 刘廉彬死时已30岁,生前曾宣称终身不嫁。四川同乡希望以这种独身主义证明她的贞洁。关于民国时期女子独身的原因及其意义参见游鉴明:“千山我独行:廿世纪前半期中国有关女性独身的言论”,载台北《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2001年8月第9期。

(22) 关于五四时期节烈观念的批判参见尹旦萍:“新文化运动中关于贞操问题的讨论”,载《妇女研究论丛》,2003年第1期;梁景和:“五四时期思想界对‘贞操观’的批判”,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

(23) 五四时期、鲁迅、胡适等人对贞操节烈的观念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但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到公众的思想依然没有太多改变。参见“我之节烈观”,《鲁迅全集》,(第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第103—115页;“贞操问题”,见《胡适全集》(第1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633—642页;“论贞操问题——答蓝志先”,见《胡适全集》,(第1卷),第643—650页;“论女子为强暴所污——答萧宜森”,见《胡适全集》(第1卷),第651—652页。

(24) 民国时期,川人乡土观念十分浓厚,其成因十分复杂,但相对闭塞的地理、文化环境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参见王东杰:“国中的‘异乡’: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旅外川人认知中的全国与四川”,载《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

(25) 顾德曼研究上海同乡网络时亦曾指出:“虽然同乡团体依都市而分别组成,但它也导致超过都市的界限,将不同都市的同乡会整合为一个埠际间的同乡网络。”顾德曼著,宋钻友译:《家乡、城市和国家:上海地缘网络与认同,1853—1937》,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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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媒体与新女性--对刘连斌自杀案的再审视_自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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