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人所得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已经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并成为一些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要针对外籍人员到中国工作、提供劳务并取得各种收入的情况日益增多,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遵循国际惯例,相应制定出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法律和法规。1986年国务院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从而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税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的施行,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税收法律、法规逐渐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于是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按照国际通常做法和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调节”的原则,对以前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重要修改。这次个人所得税的修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向法律化、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的方向迈了一大步。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以及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税制仍不完善,加之公民的纳税意识淡漠,执法不严等情况,致使个人所得税款流失严重。本文拟就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税源隐蔽,难以监控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被人们看作是“中国税收第一难”,其根本原因是个人收入多元化、隐蔽化,难以监控。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较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明显的特点是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使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从收入分配原则上看,有按劳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资分配、按能分配等;从收入形式上看,有现金收入、有价证券收入、补贴收入、实物收入等;从收入来源上看,有本单位收入、外单位收入、从事第二职业收入、财产租赁及转让收入等;从收入的支付方式看,有显性收入和隐性收入等。人们收入的多渠道、多形式,增加了对其监控的难度。目前个人收入除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许多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税务机关无法监控,也监控不了,造成个人所得税实际税源不清,加之纳税人多、面广、分散、流动、收入隐蔽等,且主要是现金直接支付,可能无帐薄、凭证可查。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其真正税源,以致大量的应税收入悄悄地流失掉了。
2.公民依法纳税意识难以树立
在西方人的观念中,人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纳税,依法纳税是人人皆知的事情,偷税漏税是影响名誉、商誉的可耻行为。我国公民依法纳税的观念淡薄,究其原因,从客观上看是由于我国过去长期以来,一直实行低工资制度,人们的工资用于生活必需品支出后,所剩无几,没有纳税的资金来源,因而无纳税的条件和意识。随着分配体制的改革,人们的收入水平越来越高,除基本生活费用外,收入剩余较多,但人们仍没有树立起纳税意识,加之税收处罚的力度和税收宣传的深度远未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的需要,客观上拉大了税收征管与自觉纳税之间的距离。从主观上看,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掏钱交纳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纳税以后必然导致其收入的直接减少,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人们得过且过偷税漏税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畸形的观念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推行依法纳税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障碍。
3.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的尊崇,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置上某些方面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也是造成税款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现在:(1)税制不科学、不合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对不同性质的所有项目,分别扣除费用,采用不同的税率计税。这种税制模式很难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交税或少交税,而应税所得来源相对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难以体现量能课税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增加了人为偷逃税款的可能性。(2)按月、按次分项计征,造成税负不均。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的收入是不均衡的,有的人分散获得,有的人一次获得,按现行税法规定,前者可能不交税或税负轻,而后者税负重。这为纳税人肢解收入,化整为零达到避税逃税之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导致税款流失。(3)费用扣除不合理,未能考虑家庭差异等因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是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缓解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过分悬殊的矛盾。但现行的税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人口的数量、赡养人口的多少、扶养未成年子女的差异,以及将要进行的教育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个人负担相关费用的差异,造成实际税负不公。
4.征管手段落后,难以提高征管水平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主要表现在:(1)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存款又没有实行“实名制”,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只要不“自行申报”又无人检举揭发,就可以轻易逃避纳税。(2)代扣代缴难以落实。代扣代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管方法之一,但在实践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难以落实。有相当一部分代扣代缴单位并不认真、严格履行其义务,而是采取消极应付税务机关的态度。有些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甚至有意隐瞒纳税人的收入或者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想方设法为其分散收入或逃避税款,给税款的征收增加了难度。
5.协税护税工作难以开展
马克思早就指出:“国家存在的经济体制就是指税”,“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国家所有的税款主要用于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因此,征税不仅仅是税务部门的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若单靠税务部门孤军奋战,确实有孤掌难鸣之感。由于我国目前的改革不配套,没有建立全社会配套的协税护税体系,各行业、各部门仍是独善其身,这也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带来一定的困难。
6.处罚难以从重从严
西方国家普遍采取严格执法、严厉惩处的措施,以威慑违法者。如意大利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记假帐、销毁凭证等手段偷税的,可处以1000万里拉以下的罚款和五年以下的监禁;美国每年对10%的纳税人进行抽查审计,一旦查出有偷税行为,即使数额较小,也会被罚得倾家荡产,同时还要将偷税行为公布于众,使违法者声名狼藉。由此可见,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是在严格的法律监督下养成的。而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对偷、逃税款的行为虽然也有处罚措施,一般按偷税金额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罚则过轻,同时在税收征管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致使法律威慑力不强,仅仅触及违法者之皮毛,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设想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国家与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杠杆,对缓解社会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增加财政收入,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的安全团结,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将是一个最有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因此,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和征管体系将是一项十分艰巨的重任,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为此,我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从税制上看应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级距
一般来说,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等级数目平均为4个,最少的只有2个(如美国),而我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等级为9个。由于在少等级下的税率制度同样能起到更好的累进效果而又简化税制,因而我国应大大地削减税率级次。在减少级次情况下扩大级距的经济涵义并不在于简化税制,其在税负公平及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意义是深远的。首先,我们把最低收入级距列为第一级距。处于较低收入的纳税人数目是大多数,远多于高收入纳税人的数目。这样,如果第一级距的宽度相当大,足够覆盖大多数较低收入的纳税人,从公平的角度考虑,由于大多数人的个人收入波动不足以越过这一级距,从而使不公平现象消失。从财政收入角度来看,由于这一级距相对扩大,而其税率下降幅度较小,从而总财政收入将可能增加。从最高级距来看,由于最高收入级距的纳税人比例和税收收入相对都比较低,而且收入增多多是低收入阶层,而高收入阶层增加收入较难,因而,这一级距的级距宽度和税率的较大程度的变动对总税收收入的影响将因为纳税人比例相对较小而减弱。所以,此级距下限可以较大幅度下调或上升,以适应效率、公平原则,而不太影响总税收收入。税率可以较大降低,以体现效率原则,同时高累进税率又能进一步体现公平原则。
2.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税源不清。因此,抓住税源的监控是管好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这方面我国可参照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方法,实行“个人经济身份征”制度,即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政府机关领取身份证或纳税身份号码,两证的号码是一致的,并终身不变。个人的收入及支出信息均在此号码下,通过银行帐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并和税务机关征税联网,税务部门直接通过其银行自动扣税,使每人的每一笔收入都在税务部门的直接监控之下。同时,也要求每个单位都要在银行开户,并且,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在银行转帐。这样,就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有效的税务监控机制,促使公民必须依法自觉纳税,使偷税漏税没有可能,逐渐形成人们的自觉纳税意识。
3.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改善征管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会越来越多,在目前人们还没有完全树立自觉纳税意识、全国还没有建立自动监控机制的条件下,要求税务机关充实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培养一批忠于职守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征管人员,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力度,完善举报制度,进一步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而且,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落实代扣代缴的税源控管上,主动争取税源比较集中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的力度,使纳税意识深入人心,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4.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款行为
由于对个人收入征税,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尽可能少交或不交税,是司空见惯的事。西方国家的大多数人能自觉纳税,这固然与人们的文化素质、社会的税收环境有一定的关系,但主要还是由于税收制度完备不易偷税和惩罚严厉不敢偷税。我国目前偷税漏税情况较为普遍和严重,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和税收罚则太轻。我认为应从经济和法律两方面加大打击力度,加重税收罚则,对一些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偷税漏税行为除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较重的刑事制裁,尤其是对领导干部和大腕明显们的违法行为更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使其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社会上没有立足之地。只有这样才能净化社会环境,使广大公民在法律的严格监督下,养成自觉纳税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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