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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业外部税收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从建筑企业实务操作层面研究其税收筹划的难点问题、影响及对策,为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提前筹划、降低低税负、促进其长远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收筹划;影响
一、建筑业发展现状
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表面看其高产值贡献和高吸纳就业能力,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巨大,但是目前还是一个依赖外部要素投入拉动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我国现有的政治和经济体制下,它高度依赖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宏观经济整体增长,行业发展表现如下:过多依赖外部投入,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含量低;高投入低利润;市场不规范,行业竞争激烈。
二、“营改增”税收筹划难点问题分析
1.建筑业现行经营管理模式不适应增值税抵扣机制
首先,建筑业基本上采用“集团-子公司-项目部”、“总部-分公司-项目部”或者“总部-项目部”的管理模式,集团(或总部)、子公司是法人主体,分公司和项目部通常是会计主体。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周期长、流动性大、材料用量大、跨地区经营等特点使得建筑业经营管理难度加大,对分公司或项目部的管理基本限于“交利润”,管理模式粗放,总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鞭长莫及。这种粗放式的管理与增值税抵扣机制所要求的精细化管理相矛盾,所以建筑业现行经营管理模式不适应增值税抵扣机制。
同时,在营业税体制下,项目施工队一线财务管理薄弱,核算能力有限,这种情况在增值税体制下容易出现计算缴纳增值税错误,甚至会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套取增值税发票的违法情况。
2.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建筑企业的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比较高,一般在60%以上,而且材料采购品种多而杂,但是这些材料成本难以或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首先,由于建筑行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施工项目分布广,所处地理位置偏远,部分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施工所用的沙、石、砖、瓦等材料大多都是从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或农民手中购入。其次,外购商品砼占所有可获得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材料费总额的比重大,虽然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商品砼增值税税率仅为6%。
最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料”现象比较普遍。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不能获得“甲供材料”的增值税发票,造成实际可抵扣的进项金额明显小于理论上可抵扣的进项金额。
3.发票管理问题
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这要求企业具备完整、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能准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提供有效发票。这对原来长期适应营业税的建筑业企业来说,很难在短时间内适应增值税发票规范管理工作,将影响增值税抵扣机制实施效果,同时建筑业施工地域分散,建筑业如何合法合规的开具、使用、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是其财务管理中的重点。
4.人工费抵扣问题
从目前执行增值税政策的商品流通业和制造业等行业来看,人工费支出部分作为“活劳动”不存在进项抵扣。人工费大约占工程成本的20%至30%,而且将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实施“营改增”后,即使按照现行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建筑劳务分包的做法,采用劳务公司派遣的模式,通过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列支劳务成本,那么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仍然不会减轻。由于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保等支出不能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建筑劳务公司承担的税负最终会转嫁到施工企业,形成施工企业的实际支出,将增加建筑行业的实际税负。
5.存量资产抵扣问题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面临企业期初的库存原材料、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这对建筑业的税负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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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筹划措施
“营改增”给建筑企业既带来发展契机,也带来挑战。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后能否更好的生存发展,能否真正从这次深化税收体制改革中收益,除了国家税收制度与政策外,更重要的是建筑企业自身要统筹规划,从企业发展战略出发积极应对外部税收环境的变化,通过税收筹划措施化解不利因素,降低涉税风险,从而达到降低税负、增加利润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长远目标。
1.汇总纳税,减轻税务管理成本
由于建筑企业存在跨地区经营,同时按照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原则,综合考虑增值税发票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为了减轻企业税务管理成本,合理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推行汇总纳税管理,采取“分支机构在所在地预缴,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的模式。
汇总纳税管理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汇总纳税管理要求企业法人对分支机构和项目集中管控,所以建议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组织管理链条,减少分支机构数量。第二,汇总纳税管理需要从税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信息化提升等方面研究对策。
2.规范管理,细分行业,增加可抵扣进项税
首先,“营改增”给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部分内部控制管理落后的企业将面临倒闭的危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营改增”也是国家通过税制改革倒逼建筑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的有效途径,如果建筑企业能利用“营改增”的契机,通过规范内部管理来改变粗放式的管理方法,那么建筑企业将实现健康长远地发展。
其次,建筑企业通过细分行业组建运输、劳务、租赁、建材等子公司,一方面能解决增值税发票抵扣凭证的问题,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通过深化建筑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建筑业新材料、新技术创新,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企业规模拓展和质量提升,从而促进建筑业提高生产力水平,这点和国家税制改革初衷相吻合。
3.合同控税,降低涉税风险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通常只注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却很少注重涉税条款的约定,这点在建筑行业表现更突出。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大多是由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造成的。
合同控税的关键环节在于合同签订环节。建筑企业的业务流程决定了合同的签订内容,所以建筑企业应先梳理业务流程。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分析涉税条款,运用税收筹划措施,降低涉税风险。
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1、确保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者统一。在采购业务或承揽分包业务中,施工企业收到发票,要确保发票中销货方和资金收款方及合同签订方一致;同理,在销售流程中也要确保一致。
2、明确合同签订主体,即确定纳税主体,不得以不完整的纳税主体单位名称或指挥部、项目部、分公司等不具有法人实体的单位签订合同。
3、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以及不及时开具的违约责任,确保及时获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避免税款波动,占用资金。
4、甲供材料合同采用包工包料方式,使得施工企业能获得购买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减少税负。但是在签订合同时,要在建设方对材料质量的把控和施工方减少税负的不同目的中寻找平衡点,达到双方互赢。
4.及时反馈,争取政策支持
首先,根据前述筹划难点问题分析,其中人工费抵扣问题、存量资产抵扣问题、销项税额确认计提问题属于需要国家政策制定层面解决的问题,这些直接关系到建筑行业的切身利益。同时,期初存量资产能否抵扣对建筑业的税负影响较大。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制定了对于期初存货所含税金分五年抵扣这一过渡性规定(见财税字[1995]42号),基本上实现了税制的平稳过渡。而交通运输业由于没有期初存量资产可抵扣的政策,所以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交通运输“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后执行期初存量资产分期抵扣的过渡性政策具有现实意义,建筑业应积极反馈和争取此政策。其次,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
参考文献:
[1]万建国,韩菁.2013.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分析.财会月刊,8:45~47
[2]王晶蕙.2013.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之探讨.中国总会计师,9:122~123
论文作者:刘苹苹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3/29
标签:建筑业论文; 进项论文; 建筑论文; 税负论文; 企业论文; 增值税论文; 材料论文; 《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