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计算方法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扣除额论文,探析论文,个人所得税论文,计算方法论文,最低生活保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各种讨论,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①扣除标准多年未变,没有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②扣除标准相对偏低,调节作用下降;③消费支出结构改变,扣除方法没有相应地调整;④没有考虑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较大的现实。从这些观点来看,最低扣除额数值的确定是最后争议的焦点,但可惜的是各方似乎都拿不出对合适的具体数额的严格证明。
笔者认为,应该讨论建立一个规范的计算费用扣除标准的方法,科学地解决费用扣除额计算的公平性和动态性问题。该方法应该:第一,最好能够客观公正地确定出具体的扣除标准数额;第二,能够兼顾各地区的差异;第三,能够适应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变化;第四,能够保障人们基本的消费支出需求;第五,操作便捷、制定成本低。本文将尽量以简捷公平的公式来计算扣除额标准。笔者计划用最低生活保障作为自变量,以费用扣除额作为因变量建立经验回归方程,以图找到费用扣除额与最低生活保障数之间的数量关系。
一、模型的构建
1.因变量的定义。在将费用扣除额作为因变量时,笔者考虑在费用扣除额的取值中加入以下一些基本的个人消费支出项目: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交通通信以及机会成本。
基本生活开支是指纳税人再生产劳动所必需的成本,是传统上准予扣除的项目,而医疗、教育、住房和交通通讯是当初制定800元扣除标准时没有考虑或考虑很少的部分。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家庭支出环境下应当将其在平均水平条件下予以扣除。虽然在城市里许多人有医疗保险,但是对大多数人来说,医疗费用在客观上还是一种经济压力,因此应将其从平均水平中扣除。住房目前在我国基本由职工个人负担,已经构成了个人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也应考虑在乎均水平中扣除。教育开支的扣除是出于以下考虑:人才市场的竞争使得教育费用成为劳动者取得竞争性劳动能力的一项重要支出。当前,就业及收入的取得与个人的教育水平息息相关,这使得国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同时教育费用不断升高,教育开支实际上成为普通家庭的一项基本支出,因此也考虑将其在平均水平中扣除。交通通信开支的列入是由于我国当前各种交通及通信项目已经十分普及,也成为个人的一项基本支出,所以也考虑将其在平均水平中扣除。
机会成本项目,本文令其等于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因为最低生活保障是在人们几乎没有收入或收入极低的情况下得到的政府补贴,这意味着一个人即使没有取得个人收入或收入极低,他(她)也还能享受到一份最低生活保障。因此最低生活保障近似于一种机会成本,是每个人起码的收入,此部分应当予以免除。
2.总扣除额回归模型。设总扣除额为y,基本生活开支为y[,1],医疗开支为y[,2],交通通信开支为y[,3],住房开支为y[,4],教育开支为y[,5],机会成本为c。将以上各项的合计作为总扣除额y得:
附图
设最低生活保障为x,建立以下线性回归方程
y[,i]=a[,i]x+b[,i] (i=1,2,3,4,5) (2)
那么
将(3)式代入(1)式,令c=x,整理后得到总扣除额:
附图
二、模型的参数估计
1.样本数据及调整。为估计公式(4)中的参数,本文选取全国各省会城市及直辖市等31个城市作为研究样本,从国家统计局网站提供的《中国国家统计年鉴——2004》中取得2003年这些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数及所需消费支出数据。对于基本生活支出,我们在食品项目中全额选取粮食、薯类、豆制品、油脂类、肉禽类、蛋类、水产类、蔬菜类、调味品几个项目,再加上水电燃料费用、家庭日用商品费用、衣着开支(为计算简便仅选取服装开支一项)三个项目。医疗开支选取了医疗费用全额;住房开支仅选取居住项目中的住房子项目全额;教育开支选取教育文化娱乐活动项目中的教育子项目全额;交通通信开支选取交通通讯费用全额。
在取得以上样本数据后,需要对它们进行两次调整才能作为计算模型参数所需的直接可用数据。首先,由于统计年鉴提供的消费支出数据均为人均年消费数,最低生活保障数据是月份数据,所以需要先将选取的各项年度消费支出数据除以12,调整为月份数据。以北京地区的医疗开支为例,2003年人均消费数为994元,将其调整为月份数据为82.8元(994÷12)。其次,考虑到就业人口家庭负担数对个人实际收入的影响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平性,应该考虑就业人口家庭负担数的影响,就业者负担人口越多扣除额就应该越高。所以,应该将调整出来的月份数据再乘上“就业人口负担数”。就业人口负担数有地区差异,但考虑到简便性,我们还是统一选用了2003年全国平均就业人口负担数1.97。如北京地区医疗开支数经月份调整变为82.8元后,再按就业人口负担数继续调整为163.1元(82.8×1.97)。
2.参数估计。采用以上经二次调整后的样本数据,运用Excel软件中的一元线性回归数据分析功能中的回归统计项,得到以下经验线性回归方程:
y[,1]=1.367x+104.11(5)
y[,2]=0.439x-8.82(6)
y[,3]=0.896x-56.69(7)
y[,4]=0.393x-36.39(8)
y[,5]=0.497x-14.9(9)
根据软件给出的特征值,各方程的自变量和因变量的相关系数都在0.8左右,自变量系数的P值都近似为0。这说明各回归方程能够较好地解释观测点。
根据公式(4),将公式(5)~(9)相加再加上一个x得出总扣除额经验公式:
y=4.592x-12.69(10)
三、测定结果及验证
1.模型的测定结果。将各地2003年最低生活保障数值代入公式(10),得出的各地计算扣除额(见表1)。表1中“与现行标准差额”项等于根据公式(10)算出的计算扣除额减去现行扣除标准。各地现行扣除标准除广州市、深圳市、北京市和上海市分别按执行的1 260元、1 600元、1 200元和1 200元计算,其他地区均按800元计算。表1是按照依次递减的顺序排列的各地计算扣除额与扣除标准的对照。
表1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和费用扣除额(单位:元)
地区深驯
广东 北京 上海
浙江 天津 海南 江苏 湖南 山东 辽宁
最低生活保障344300
290
280
270
241221
220 210208
205
计算扣除额 1452
1365 1319 1273 1227 1094
1002 998 952942
929
与现行标准差额 -148
105
119
73427
294202
198 152142
129
地区
黑龙江 福建 广西 云南 重庆 河北
河南 湖南 四川 甘肃 西藏
最低生活保障200200
190
190
185
182180
180 178172
170
计算扣除额 906906
860
860
837
823814
814 805777
768
与现行标准差额 106106
60603723 14145 -23 -32
地区吉林
安徽 宁夏 山西 贵州 陕西
新疆 青海 内蒙古 江西
最低生活保障169169
160
156
156
156156
155 153143
计算扣除额 763763
722
704
704
704704
699 690644
与现行标准差额 -37-37
-78
-96
-96
-96-96 -101 -110 -156
由表1可以看出,深圳市现行扣除标准1 600元高于计算扣除额148元,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惟一一个现行扣除标准超过计算扣除额的地区,也是在几个现行标准高于800元地区中惟一一个调整后现行标准高于计算扣除额的地区。在32个省市中,浙江、天津、海南和江苏这4个省市的现行扣除标准低于计算扣除额200元(或接近)以上,其中浙江和天津接近300元以上,形成低扣除标准的第一层级;有7个省市现行扣除标准低于计算扣除额100元以上,它们是广东、北京、湖北、山东、辽宁、黑龙江和福建,形成低扣除标准的第二层级;而包括上海在内的8个省市的现行扣除标准低于计算扣除额100元,它们是上海、广西、云南、重庆、河北、河南、湖南、四川,其中四川省仅低于计算扣除额5元,形成低扣除标准的第三层级。
此外,有12个省与前述20个地区的情况相反,现行标准高于计算扣除额。按差额由小到大排列,它们分别是甘肃、西藏、吉林、安徽、宁夏、山西、贵州、陕西、新疆、青海、内蒙古、江西,这基本是一些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其中前5个省低于计算扣除额100元,后7个省则高出计算扣除额100元左右(最低96元,最高156元)。
由此可见,计算扣除额受地区的影响非常大,这也很好地验证了前面关于地区差别的分析。同时还可以看到,我国目前许多地区确实存在程度不等的费用扣除标准偏低现象,但也有少数地区费用扣除标准是偏高的。
2.对测定结果的进一步验证。为了进一步对计算扣除额的合理性进行验证,下面进一步将计算扣除额与各地统计局网站上公布的当地2004年个人工资收入分组数据进行对照。
首先,分析计算扣除额显著提高的几个省份的纳税人群变化情况。以天津市和江苏省为例,表2主要依据天津市和江苏省统计局网站公布的2004年当地个人工资收入分组情况。天津市的现行扣除标准为800元,由表2的分组情况看,现行扣除标准只排除了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人群;如果按模型的计算扣除额1 094元为标准,可以进一步排除中等偏下收入者,征税范围只包括中等及以上收入人群。江苏省的现行扣除标准也是800元,计算扣除额为998元。按照现行标准,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人群不需纳税;而按照计算扣除额,可进一步排除中等偏下收入者,征税范围也只包括中等及以上收入人群。采用同样的方法,笔者相继统计了其他几个计算扣除额显著提高的省份,如山东、湖北、海南、浙江等省份的纳税人群变化情况,而得到的结果惊人地一致:现行标准均只将最低收入和低收入的人群排除在纳税范围之外,而笔者计算的扣除额则进一步将中等偏下收入人群也进一步排除。
表2 2004年天津市、江苏省个人工资收入分组情况表
收入分组 总平均 最低 低收入 中偏下 中等 中偏上 高收入 最高
天津 1540 682
77810421373 182223942689
江苏 1521 407
653 915
1281 179024854033
由于数据取得问题,只选择了安徽省作为对于计算扣除额低于现行标准的省份的测试。安徽省中等偏下收入者的平均工资收入为721元,我们的计算扣除额为763元,计算扣除额仍然准确地将中等偏下收入人群排除,征税对象仍然指向中高收入者。
由此看来,模型所计算的扣除额,征收对象基本将中等偏下收入人群排除,仅限于中等及以上收入人群,这种结果应该是比较精确、合理的。而现行的标准,要么在一些地区将征税对象扩大到了中等偏下收入者,要么在某些地区将中等收入者排除在征收对象以外。
四、模型的应用
为了便于模型的应用,回到开始关于将费用扣除额表达成“最低生活保障倍数”的构想,讨论进一步将总扣除额计算公式(10)进行简化。由于公式的固定项约为-13元,自变量的系数为4.592,综合考虑去掉固定项并且将最低生活保障前面的系数取值4.5,则公式(10)可简化为:
y=4.5x(11)
公式(11)说明,费用扣除额约为最低生活保障的4.5倍。这样,在制定征收标准时,可以直接以各地最低生活保障的4.5倍作为扣除标准。当各地因经济发展或通货膨胀等因素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从理论上应该同步调整到新标准的4.5倍,以保持费用扣除额的动态管理。
在具体运用中,对于模型得出的部分地区费用扣除额标准相对于原有800元标准过高的情况,应当慎重处理。文桂江认为,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的界定应当考虑“惯例标准”,即如果某项个人所得在历史上一直执行征税或免税就应照此惯例执行,以免引起国民对社会福利待遇的不良心理感受。笔者对此观点是认同的,因此该问题的处理尚需进一步从其他方面予以论证。
本文从最低生活保障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之间的线性关系假设出发,建立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经验模型并对模型进行了验证。模型给出了各地费用扣除额的计算结果,模型的结果表明,我国某些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实偏低。模型将扣除额的确定与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倍数的形式联系起来,这不仅给费用扣除额的确定提供了一种动态管理工具,也能使其反映我国各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而且操作便利,较好地解决了目前人们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方面所存在的一些争议。当然,费用扣除额的确定涉及经济、政治、社会和行为等一系列复杂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模型因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目前我国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政府制定,运用本模型是否意味着地方政府实际拥有了费用扣除额的控制权?是否会使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定多了一项税收制约?但从整体而言,本模型给出了费用扣除额的客观结论,作为一种辅助决策工具应该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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