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瑜[1]2006年在《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外资并购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意义,也有负面影响,而垄断是其产生的最大的负面效应。我国现行的外资立法还不足以调整和规范外资并购中的垄断行为,这不仅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公正性,也直接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因此对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无论对完善我国现行的外资立法,还是对于积极吸引外资,有效利用外资,避免或消除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增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垄断行为概述。本部分首先合理界定了外资并购及垄断的概念和特征。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外资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分析了外资并购中垄断的成因及表现形式,指出外资立法的不完善,国内企业竞争力的低下以及跨国公司自身的经济优势是形成垄断的主要原因,而行业垄断则是外资并购中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最后,本部分分析了我国外资并购中垄断行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外资加大并注重在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的控股并购力度;并购目标逐渐转向国内经济效益良好的骨干企业;着眼于品牌控制,实施品牌垄断战略。 第二部分从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实体审查及程序审查、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域外适用制度以及反垄断的执行机构等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入手,对美国、德国、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区域性组织在这四个方面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分析。 第叁部分分析我国外资立法关于反垄断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是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中涉及外资并购中反垄断问题的部门规章。我国的《反垄断法》虽未出台,但其内容已基本酝酿成熟。
高梅[2]2004年在《跨国并购中我国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跨国并购己成为90年代以来外商对华投资的一种新趋势。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尤如一把双刃剑,对我国经济产生了深刻而又广泛的影响。一方面,它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在吸引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解决国有企业的现实困难、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比如垄断。很多巨额并购并不单单是经济意义上的并购,而且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为既保证充分利用跨国并购这种引资方式,又要防止国外资本通过不正当手段控制中国市场,中国必须尽快考虑规范企业并购行为和加强反垄断立法的问题。本论文将跨国并购与反垄断立法相联系,针对跨国并购容易产生的垄断,提出将其纳入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与此同时,我国的民族企业也应采取措施,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积极应对跨国公司并购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本论文主要分四章: 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并购及跨国并购的定义、分类:垄断的定义,反垄断法的发展历史及垄断控制模式。 第二章在理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就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并购现状作了相应的分析,包括并购动因、模式及发展动向,着重分析了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反垄断立法作了相应的分析,指出针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行为所产生的垄断应该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之一。 第叁章详细介绍了美国、欧共体及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针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制度,以期对我国控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所产生的垄断有所借鉴。 第四章论述了针对跨国并购所产生的垄断,中国应采取的对策。包括建立一套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跨国并购的国际合作以及我国的民族企业所应采取的增强自身国际竞争力的对策。
熊中钰[3]2004年在《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跨国并购逐渐超过新设投资,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巨大的市场空间和经济持续向好的发展态势,一直吸引着世界各国的投资者。入世后,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逐步放开了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并颁布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和规范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外资并购由此在我国大规模地拉开了序幕。其中,居于各行业领军地位上市公司更是受到了外商的青睐。然而,并购与垄断从来就象一对孪生兄弟。外资并购这把“双刃剑”,在给我国的上市公司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从而促使这些公司改善和优化治理结构,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乃至激活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垄断危险,尤其是外国投资者将并购上市公司的重点放在了同一产业并购等方面。因此,为保护我国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国家利益,我国必须借鉴外国在反垄断领域的成功经验,在辅之以产业政策、外汇管理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方面制度对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同时,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以确定反垄断规制的对象和并购控制的分析方法以及反垄断的执行机关,设立并购控制的反垄断事先申报制度、审查制度和听证制度,并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和豁免条件。此外,还应借鉴美国的作法,根据经济发展情势,适时推出并购指南,确立实际实施反垄断法的核心,以配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对外政策的变化对外资并购进行全方位的有效规制。
李欣玲[4]2005年在《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的当今世界,企业并购也从国内延伸至国外,进而引发了世界性的跨国并购浪潮。改革开放下的中国也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其中。然而,跨国并购就象一柄双刃剑,在给我国带来紧缺的资金、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带来了垄断,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民族产业造成了强烈冲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应运而生。它标志着我国第一次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向外资并购发出了反垄断宣告。本文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的反垄断规则为研究的重点,通过对国外立法与实践的比较借鉴,剖析《并购暂行规定》反垄断规则的疏漏并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对并购与外资并购的基本涵义进行了简单界析,作为研究的起点。外资并购这种投资方式为企业界所青睐,也为东道国所接受,必然有它的优势与合理性,因此本文接下来分析了外资并购对并购企业和东道国二者的意义。另一方面,外资并购与垄断关系密切,这也是各国将其纳入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重要原因。但垄断为什么应当受到规制呢?本文从经济学角度界定了垄断的含义,分析了垄断的叁大弊端: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社会生产的低效率、阻碍竞争,提出了合理的市场结构模式——垄断竞争模式,作为反垄断规制的理论依据。在我国市场上,外资并购已显示出明显的垄断趋势。本文引用了大量详实的数据及例子,对外资并购垄断态势在中国的表现及危害进行了总结,从而论证了我国对其实施管制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叁大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安全原则;2、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3、公平与效率原则。第二章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比较分析了主要发达国家对外资并购反垄断的立法与实践。由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外资并购采“国民待遇原则”,对内资并购与外资并购所导致的垄断问题也不作区分,一律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因此本文这部分的比较主要是基于国外反垄断法中控制企业合并的制度,选择了美国、欧盟、德国、日本这四个最具代表性、反垄断立法最完善的国家来进行。通过对这些国家控制企业合并的反垄断立法、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审查的实质性标准、申报与审查的程序规则这四方面的比较分析,本文得出了以下结论:1、各国大多以高度发达的统一的反垄断法作为规制企业并购(包括外资并购)的基础性法律;2、各国大多以独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和执行并购垄断案件,这类机构享有审执合一的准司法权,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3、在审查的实质性标准上,虽然各国具体的认定标准迥异,但纵观其发展历程,呈现出从严厉到宽松的变化趋势。其背景主要是经济全球化导致的竞争压力,迫使发达国家放松对企业合并的限制,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4、各国在规范并购垄断问题时均采用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一的模式,制定了完善的程序规则。最后,得出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对外资并购的控制必须与我们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经济利益相适应。第叁章首先对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现状进行了总结。由于我国统一的外资法和反垄断法暂付阙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合并问题也未作规定,对外资并购垄断问题的规制散见于一些行政规章中,相当零散且操作性不强。2003 年出台的《并购暂行规定》是目前规制外资并购垄断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最详细的。本文重点对该规定的反垄断条款进行了评析,并总结了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立法体系散乱。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众多且内容相互矛盾,效力层次也不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和外资法来统率整合,实现法律的规范化、体系化;另一方面,目前的《并购暂行规定》在内容上,比如认定标准、报告制度、处罚措施、豁免情形、域外效力、执行机构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疏漏,亟待完善。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在比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立法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针对《并购暂行规定》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现实,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首先,在立法体系上,通过分析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与反垄断法律体系以及外资法律体系的关系,得出前者应当接受统一的反垄断法与外资法双重规制的结论,并对这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进行了设计。其次,在立法模式上,以美国反垄断法立法模式的历史变迁为主线,以 AT&T 案和微软案为注释,比较了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两大反垄断法模式,并对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提出了建议。再次,申报与审查制度是并购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而我国现有的规定相当简略。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本文建议赋予不服审查结果的一方当事人救济权,完善外资并购的处罚措施,并建立事后报告制度。在认定标准与豁免情形方面,认定标准是实质性标准的具体化,对实际操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国立法大多作了详细规定并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这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豁免制度是实质性标准的例外情形,它体现了现实的复杂性与立法的灵活性,赋予了审查机关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具体把握这几类豁免理由,以切实保护我国经济利益和竞争秩序,这也是对我们国家审查机关
李攀贵[5]2007年在《跨国垄断性并购的认定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跨国并购指一国投资者将其所有的或者由其实际控制的资本,以收购、兼并或新设合并的方式在另一个国家进行的投资活动。近年来,我国外资并购有如潮水。据介绍,目前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已被国际啤酒巨头基本瓜分,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尤其是全球最大的机械设备制造商美国卡特彼勒公司对中国机械制造行业的几大龙头企业实施一网打尽式的并购计划,美国凯雷收购徐工,德国舍弗勒并购洛阳轴承,法国SBE并购苏泊尔等系列外资并购,都以抢占国内相关行业控制权为目标,已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并由此引发关于经济和产业安全的广泛讨论。在2006年3月4日召开的政协经济组联席会上,面对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时任国家统计局局长的李德水指出,自2000年以来,跨国公司直接并购中国企业,尤其是行业龙头企业的案例开始逐步增多,外资已经不再满足于合资与参股,谋求企业控制权的欲望开始逐步显露。一些跨国公司的目标是必须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未来预期年收益率必须高于15%,这叁条目前正在成为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并购活动的基本要求。如果听凭发展,将十分危险。作为一个刚刚兴起但是发展潜力巨大的跨国并购市场,中国在跨国并购反垄断法律方面存在着《反垄断法》缺位、现有规定效力级别低、内容简单、可操作性差,甚至内容上互相矛盾、垄断判断标准不科学、审批制度不尽合理等诸多问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在扩大吸收外来并购投资过程中对垄断进行规制的现实需要。因此,必须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本文从企业并购的涵义入手,运用比较方法,对欧共体和美国规制跨国并购垄断的实质性标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同时也全面分析了各种制度及标准的合理性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跨国并购的反垄断问题及立法上的不足,详细阐述了关于完善我国跨国并购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构想。本文第一章主要研究如何从法律角度界定跨国垄断性并购。在这一部分,首先对并购的含义进行界定,接着重点讨论了垄断和并购的关系。通过分析,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广义的企业并购包含了企业兼并和企业收购的内容,凡能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行为,即使不是通过企业收购或兼并的方式进行的,也被认为是企业并购。法律所要规制的企业并购是对竞争产生影响并可能垄断的并购。第二章主要描述了美国与欧共体规制跨国垄断性并购的立法概况,从中探究他们规制垄断性并购的历史及其发展,对其发展规律进行总结。在这部分,笔者结合两者的立法和大量的判例对结构主义的控制模式和行为主义的控制模式进行了详细的讨论,进而结合两者的社会发展背景对其进行了比较总结,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的分野不过是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其宽严程度反映,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其宽严程度是迥然有别的,严厉与宽容价值取向的确定是由经济理论、司法实践或是政治原因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本文的第叁章则对美国与欧共体认定垄断性并购的实质标准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和分析。笔者首先对美国的“实质减少竞争”标准和欧共体并购控制法“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进行了介绍,分析了两个标准的发展过程和两者之间的差异,以及两者之间所表现出来的趋同的态势。接着分别对美国和欧共体认定垄断性并购的分析条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分别对两者在界定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以及规定市场进入壁垒等方面进行比较。第四章对我国现行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进行了全面的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制的建议。本章中笔者的主要观点包括:外资并购应适用与内资并购相同的反垄断规则,并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认定外资垄断性并购的实质标准选择“实质减少竞争”标准;采用行为主义的控制模式;确定相关市场应当注意国际市场及商品自由流动的影响;规范外资并购的豁免等。
毛赛楠[6]2007年在《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加入WTO后开放进程的加快,外资并购已经成为外资进入中国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外资并购这把“双刃剑”在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资金、技术及先进的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其中最大、最直接的负面效应在于其可能导致的垄断。与风起云涌的外资并购浪潮相比,我国的外资并购立法却还存在着诸多的空白,因此,加快有关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完善相关的制度措施便成为我们现阶段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从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基本概念分析入手,通过对当前外资在华并购的现状及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现状的分析,探讨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明确了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具体法规,从立法体系的构建、立法模式的选择、反垄断的豁免及外资并购的申报审查制度,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完善等方面对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过程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以期能对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核心观点如下:我国应尽快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体系,同时应处理好履行国民待遇义务与保护民族工业之间的矛盾,协调好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与维护本国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制定外资并购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时,不仅要遵守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则,还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维护公平有效竞争秩序的原则,同时注意国民待遇原则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原则的配合实施,处理好外资并购中出现的种种复杂问题,以实现促进公平有效竞争、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的立法目标。
李玎[7]2008年在《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文中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起,跨国并购已经取代绿地投资,成为了国际投资领域内的热门话题。而随着中国的入世和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也已成为外资并购的一个热点地区。然而,外资并购,尤如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企业实现规模经济、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存在着自发的、不可避免的垄断趋势,最终会损害到公共利益。我国借鉴了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于2007年8月30日出台了《反垄断法》。本文就针对外资并购方面的反垄断规制问题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外资并购作了简要论述,主要分析了外资并购的定义、类型等,并阐述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控制的目的以及我国制定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则的紧迫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欧盟、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则,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在此基础上,对国外之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则的特性做了简要分析,及对我国的参考。第叁部分针对我国的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中对于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及缺憾进行介绍和分析。如对外资并购申报标准、门槛、审查期限以及主管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分析。第四部分就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方面立法的完善和后续发展,给出自己的建议。
刘菲[8]2010年在《跨国并购中反垄断问题的制度探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暴发,跨国并购又进入了新的热潮及发展阶段,也呈现了新的趋势。我国在国际经济中占有着日趋重要的地位,也成为此次国内企业海外并购及外资来华并购的热点地区。我国在享有以此带来的利好的同时,也不免要进一步规制由此引发的反垄断问题。本文即从跨国并购内涵的简要介绍以及其可能引发垄断的危害及规制必要性谈起,并对国外的先进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笔者选取了美国、日本、德国等典型国家,对其具有特色且对我国制度建设有借鉴意义的制度进行汇总,主要从指标测算方法、法律体系完善、执法机构设置等硬因素,以及法文化及原则性政策的软因素两个大的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外国先进模式的考察以及我国反垄断实践中的诸多掣肘现象,得出我国在跨国并购问题上的反垄断规制仍存在很多弊端,并在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完善建议。
刘岩[9]2010年在《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外资并购是我国经济建设中很重要的吸引资金的方式之一,它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多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何利用外资并购的特点,依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本文通过介绍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分析商务部禁止此案的法律依据,引出外资并购的概念以及外资并购的发展现状,进一步说明外资并购存在潜在的危险,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结合案例,阐述美国、欧盟反垄断的立法体系及审查标准,对比分析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机制以及法律实践的现状,总结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从实质性审查标准、程序性审查标准两个方面入手,结合国外立法经验,进一步阐述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杨洁[10]2003年在《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并购正成为发展规模经济的有效途径。然而企业规模超过一定限度,就可能导致垄断。因此正确处理好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维护有效竞争,就成为规制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的关键。本文通过对企业并购现状的介绍、对我国企业并购立法的缺陷的分析着重阐述了企业并购立法中规制反垄断问题的种种缺陷,并在借鉴各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企业并购的现状,提出了如何处理好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控制企业并购的立法构想。
参考文献:
[1]. 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D]. 张瑜. 山西大学. 2006
[2]. 跨国并购中我国反垄断问题研究[D]. 高梅. 华东师范大学. 2004
[3].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熊中钰. 湖南大学. 2004
[4]. 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李欣玲. 西南财经大学. 2005
[5]. 跨国垄断性并购的认定标准研究[D]. 李攀贵.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6]. 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D]. 毛赛楠.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7].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D]. 李玎. 北方工业大学. 2008
[8]. 跨国并购中反垄断问题的制度探究[D]. 刘菲. 北京交通大学. 2010
[9].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D]. 刘岩. 吉林大学. 2010
[10]. 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杨洁. 山西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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