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前提下的制度变迁--以成都市为例_农民论文

城乡一体化前提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成都个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都论文,个案论文,城乡论文,前提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阶段,“三农”问题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在当时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大潮中出现的农民自发选择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使我国农业持续增长了近五年。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制度创新面临新的困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单家独户的小生产同分工协作不断深入的大市场产生了矛盾,并进而使得农民成为新形势下的弱势群体。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刺激下的加速城市化使得城郊农民在原有制度环境下受到直接影响。农民增收困难,城镇居民收入快速攀升,城乡收入差距较大,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就必须大力发展城镇第二、三产业。而要发展非农产业,就必须对现有土地资源进行重组,原有制度进行创新性改革(如图一,下页)。在这一背景下,全国各地掀起了一个创新原有制度的小高潮。而“龙华实践”正是这一创新浪潮的一个组成部分。

图一 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创新

一、“龙华实践”基本做法与创新点

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原龙华村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绕城高速路与成龙路交汇处,属成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新区,是成都中心城区与龙泉城区的连接带,区位、交通、基础条件明显。该村辖8个村民小组,共有754户、2066人、幅员面积188.33公顷。2004年6月24日,由村委会和8个村民小组共同发起并且出资10万元,全体村民自愿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经工商登记后,依法成立了四川省首家农民股份合作社,迈出了探索的第一步。合作社制定了章程,其中详细划定了自身的经营范围,即通过合作社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的流转,实现土地再流转、开发中的增值收益权,同时从事餐饮、娱乐、休闲、观光、旅游等服务增值项目的经营。成立以后,“龙华实践”以成都龙华农民股份合作社为载体,实施“三个集中”,从而实现了“三个改变”:修建“西博苑”集中安置全村农户,改变生活居住方式;引进成都博美集团、成都国际汽摩商城等项目集中发展二、三产业,改变劳动就业方式;推动耕地向业主和种植能手集中,改变农业生产方式。“龙华实践”的创新性探索如图二所示。

图二 “龙华实践”的创新性探索

“龙华实践”在摸索中不断完善,其示范效应开始显现。2005年8月,成都市龙泉驿区将原龙华村与邻近的新华、高堰、新民三个村整合为龙华社区,并将这一模式在周边地区推广。经过村组整合,“龙华实践”试点区域面积现已扩大到863.17公顷,辖33个村民小组,有农户2683户,计7877人。试点区域放大后,规模效益更加明显,产业优势更加突出。“龙华实践”是充分利用土地置换政策和土地整理机制,通过市场模式,以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建立新的价值机制为重点,实现农民身份的根本性转变和安居乐业增收的全新试点工程。具体而言,“龙华实践”体现出六大创新点:

第一,集中土地。龙华农民股份合作社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成都市龙泉驿区政府颁发的《关于开展宅基地置换和土地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文件,一改以往农民分散居住的传统习惯,集中统一修建农民住宅区,按照平均每6户农民当中用1户人的宅基地建新房,腾出5户人的宅基地整理成耕地的创新性思路,用宅基地整理出来的耕地置换位于成龙路沿线的耕地,再将置换得到的土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用于二、三产业开发。这无疑是对现有土地制度进行的大胆创新。

第二,农民主体。龙华农民股份合作社的创立,经过了一个群众自愿、专家论证、全民决策、政府把关的过程。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下,龙华村采取集体土地、村民宅基地以及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折价入股的方式,建立了自己的股份合作社。与此同时,合作社还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说,农民才是“龙华实践”的主体,而这也正是“龙华实践”取得当前成绩的最根本原因。

第三,灵活入股。《龙华合作社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可用人民币出资,也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出资。龙华村的村民也可以采取以上方式出资,经股东大会同意,成为合作社股东。”在该章程指导下,“龙华实践”中村民以各自承包地93.80公顷、宅基地22.67公顷参照基准价600万元/公顷作价入股,村、组集体以非耕地71.87公顷参照基准价600万元/公顷作价和集体资金10万元入股,成立了龙华农民股份合作社专门来负责土地运作和经营。因此,在成立之初,合作社既有9个集体股,又有2066个个人股;既有10万元的资金股,又有188.34公顷土地经营权、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股。灵活的入股方式避免了农民资金短缺的矛盾,刺激了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农民对所有的土地产权的经济实现。此外,从合作社股份构成上看,量化到农户的个人股金5.764亿元占总股金10.077亿元的57.2%,集体股金所占比例为42.8%。这种以农户个人股为主的股份结构,也有利于合作社产权的明晰化,防止集体股份比例过大带来的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的问题。

第四,产业支撑。“龙华实践”不是一个简单的“卖地”过程,它是以土地运作为基础,一、二、三产业互动的创新性探索。在农民股份合作社下面专门成立了置业公司、物管公司、园林公司等具体经营开发公司,为“龙华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产业要素支撑。

第五,多元经营。龙华合作社组建了龙华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置业公司、物管、园林等5个专业公司,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经营战略。从产业分类看,合作社目前主要经营的产业涉及房地产、商业卖场、制造业、休闲产业、教育产业等;从投资主体看,合作社既有自己的开发项目如西博园,也有与外来商家的合作项目。多样化经营方式不但可以为龙华本地劳动力创造不同需求层次的就业机会,而且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合作社经营的风险,增强了合作社的活力和盈利面。此外,外部资源的引进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合作社自身资金、技术、管理知识等方面的缺陷,有利于合作社的长期盈利和持续发展。

第六,五方共赢。从全局来看,“龙华实践”涉及的经济主体有五方:龙华村民、龙华村集体、有关企业家、上级政府、城市消费者。在这一场创新性实践中,正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和产业安排,使得上述五方都有获益。具体而言,龙华农民股份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负责入股土地的整体规划和经营,将整理置换所得的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入股和出租的方式参与商业开发。在此过程中,除了农民能通过本地就业的方式获得不菲的工资收入之外,作为股东的农民和村集体每年都可以获取开发商提供的股金保底红利或者租金,甚至更多的分红。这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使得村集体得以强化自身在集体经济中的作用①。同时,为了招商引资,合作社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开发商可以以较低的初始成本取得龙华的土地,这使得开发商预期以及实际利润增加。对于城市消费者而言,以往单家独户无法很好满足的休闲娱乐需求,在合作社对土地进行集约化、规模化运作后得到了较好地满足,从而增加了自身的福利。而作为上级政府,在宏观需求普遍不旺的背景下,在中央大力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观政策环境下,也迫切希望能出现这样一个能提高农民收入,拉动农村需求的创新性实践。

二、“龙华实践”的理论价值

作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组成部分,“龙华实践”的重要性和创新性,就在于它走出了一条以土地制度创新为起点、以合理的产业布局为支撑、以“三转三化”为目标的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路。

(一)以土地制度创新为起点,实现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

以合作社为载体的土地制度创新是整个“龙华实践”的起点和关键性突破。制度变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的实现要花费巨大成本。所以,对现实中存在的成功的制度变迁案例的实现机制进行详细的分析,挖掘其中蕴涵的理论价值是十分必要的。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根据变迁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1]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是微观经济主体对最大化利益的不断追求。当制度外的变化促成外部利润的形成,而这些潜在的外部利润又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内在化”时,人们就会寻找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以便获取这些获利机会(如图三所示)。

图三 制度变迁过程

作为一种创新性探索,“龙华实践”是一场诱致性制度变迁。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对现行制度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而与之相对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并实行的制度变迁。对于“龙华实践”而言,从本质上讲,它是一场成功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1.外部利润的形成。制度变迁的前提是存在一股现有制度下无法内部化的外部利润流,“龙华实践”也不例外。具体而言,“龙华实践”得以实现的外部利润刺激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业生产技术进步与外部利润的形成。[2] 在现有土地制度下,人均耕地面积相当少,且呈条块分割,这一方面使得一些先进的农用机械无法使用,从而直接阻碍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降低了农户抵御和承担新技术带来的风险的能力,从而间接制约了农业技术的推广。而先进的技术能极大地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增加农户的收入。两相比较,便构成了外部潜在利润。

第二,规模经济与外部利润的形成。在当前制度背景下形成的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同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化“大生产”不适应。其表现就是,单个农户难以承受市场风险,无力掌握市场动态和信息,竞争能力弱,容易出现增产不增收的局面。而农业的规模化经营能够实现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优化农业结构,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相比之下,农业规模经营的优势是明显的。

第三,城市化与外部利润的形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城市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郊土地不断被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而在现有土地制度之下,地方政府通过强制征用获得土地权利,成为我国现阶段较常见的现象。如果说征地本身可行的话,那么,征地补偿问题则成为一个矛盾的焦点。在现行土地管理法下,当土地被用作商业用途时,给农民的补偿明显会低于政府从最终使用者那里获得的转让费。两相比较,通过变革一家一户小生产制度的方式来主动融入城市化进程,对城郊农民显然更加有利。

2.制度创新过程。制度变迁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新制度经济学提供了一个从认知到组织制度变迁再到启动制度变迁的“滞后供给”模型来对这一过程进行分析。经典理论认为,从潜在利润出现到潜在利润内部化的制度创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即制度变迁存在时滞。[3] 一般认为,制度变迁中的时滞可分为认知和组织时滞(时滞1)、发明时滞(时滞2)、菜单选择时滞(时滞3)以及启动时滞(时滞4)四个部分(见图四)。其中,时滞1是指从辨识外部利润到组织初次行动团体所需要的时间;时滞2是指“发明”一种新的制度形式所需要的时间;时滞3是指在多个可行制度安排下选择一个最佳方案的时间;时滞4是指选定方案之后开始旨在获取外部利润的实际经营之间的时间间隔。四类时滞一起直接决定了成功地实施一项制度创新所需要的时间。而能否有效地减少时滞,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成为决定一项制度创新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这方面,“龙华实践”取得成功的根本经验可以总结为:以农民为主体,集体组织、地方政府适当引导。这一模式有效地降低了创新费用和交易成本,缩短了创新时滞,具有极大的可借鉴性。

图四 制度变迁中的时滞

第一,农民主体与创新时滞。“龙华实践”秉持“三个尊重”的原则,即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尊重农民的选择以及尊重农民的首创,从而坚持了农民在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这样,一方面利用了农民对自身利益的敏感性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有效地降低了从认知到组织的时滞;另一方面,在整个创新过程中对农民权利的充分尊重,以及在制度设计中对农民利益的充分考虑,有效地避免了强制性制度变迁可能带来的后创新时期管理费用过高的弊端,从而保证了创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政府引导与创新时滞。经典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影响创新时滞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现存法律和制度安排的状态。“龙华实践”的成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实际上,上至四川省政府、成都市政府,下至龙泉驿区政府,都对“龙华实践”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支持。正是各级政府在实践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土地制度创新的政策为“龙华实践”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创新的风险与成本,缩短了创新时滞。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一个有力的初级行动团体对于制度创新的成功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起码应该是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在“龙华实践”中,村委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以及具有比较优势的人力资源,在赴兄弟省份考察的基础上,有力地引导了这场制度变迁,扮演了一个上传下递、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农民意愿的角色。

(二)以合理产业布局为支撑,实现城郊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制度创新是起点和前提。然而,要通过制度创新达成理想的目的,还需要作为实体的产业来支撑。因此,合理的产业布局是“龙华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创新的制度达成其最终目的的关键性手段。

1.“龙华实践”与产业布局。产业布局理论认为,一个特定的区域应该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发展自身特色产业,使得该区域成为整个区域专业化分工体系中的一个部分,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城郊村,龙华具有自身的比较优势。首先,它紧邻城市,拥有作为潜在消费者的庞大的城市市民;其次,它接受作为地区增长极的成都市的扩散影响;此外,它还拥有土地这一发展经济的重要资源,以及附着在传统农耕方式背后的文化资源。在市场化、城市化浪潮之下,面对这种优越的区位优势,龙华村如果能及时有效地抓住时代给予它的发展机遇,定能取得骄人的成绩。实践证明,正是通过“龙华实践”,龙华村得以在创新的组织形式基础上,适时地抓住了经济发展到该阶段后给城郊带来的巨大机遇。龙华在农民股份合作社下面专门成立了置业公司、物管公司、园林公司等具体经营开发公司为“龙华实践”提供强有力的产业要素支撑。在“龙华实践”区域内规划了农民新居、市场产业、休闲产业,在“龙华实践”周围布局教育产业,新型工业、居住产业。这种产业布局,充分利用了作为城郊村的龙华所具有的土地资源优势(如居住产业)、市场优势(如休闲产业)、劳动力优势(如新型工业),有力地配合了成都市经济的发展,从而实现了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龙华实践”与产业集群[4]。在“龙华实践”的长远规划中,产业集群战略成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合作社拟在已引进的成都国际汽摩商城项目的基础上,发展汽贸、家装、家私、电子、灯具等大型品牌专业市场集群;以中美合资的成都棒棒娃食品、彼尔丽服装、德仁堂中药饮品、天河工业孵化园为基础,形成食品医药加工等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板块;以四川师范大学本部、四川省财政学校迁建为契机,继续引进教育产业,着力打造校园经济带;依托成都云内动力、成都一汽等重大项目,引进相关产业,形成机械制造业集群;以天鹅湖国际社区、“西博苑”一、二期为基础,大力发展居住产业,以居家消费带动经济发展。这种集群化发展思路无疑是具有远见的,它必将有利于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3.“龙华实践”与产业关联。产业经济学认为,社会经济中存在的各个产业形成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各产业在专业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共同优化着资源的配置。在“龙华实践”中,合作社在区域内布局的各个产业之间实际上是相互联系的。具体而言,区内二、三产业的发展为农业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也通过吸收原来存在于农业的剩余劳动力,有效地提高了区内第一产业的生产效率。与此同时,农业一方面为区内其他产业提供基本的生活资料及生产原料,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为其创造了可观的市场空间。这种产业间的良性互动,在某种意义上保证了“龙华实践”的可持续发展。

(三)以“三转三化”为目标,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龙华实践”的最终目标。可从两个方面对“龙华实践”的实现机理和理论价值进行分析与论述。

1.“龙华实践”与农民就业。缓解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思路就是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然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较大程度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到比较收益较高的城市寻找一份可持续收入的可能。面对这种情况,龙华村通过成立股份合作社,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于每一个到龙华投资的企业,合作社管理层都与之签订了用工协议,并用优惠政策作为激励、鼓励企业多用本地劳动力。据初步估计,仅成都国际汽摩商城就将产生保安、环卫、搬运、运输等工作岗位2000~4000个。与此同时,为了让人力资源处于相对劣势的农民更好地适应现代生产方式,合作社还在全区率先创建了“龙华新市民技能培训讲习所”,对农民进行计算机、家政服务、物业管理、餐饮服务、电工、焊工、制衣、制鞋等技能和创业培训。参加讲习所的农民还能得到半个月200元的生活补贴。此外,凭借合作社强大的经济实力,龙华股民现已享有粮油补贴和小学生学费补贴等福利,享受了新型合作医疗,实现了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应保尽保。同时,部分符合条件人员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险。通过这一系列措施,股份合作社的优势得到了明显的体现,2005年,龙华农民家庭及农民人均年收入相对上年增长了9.39%,比往年的增长率翻了近一番。

2.“龙华实践”与级差地租[5]。龙华通过整理非耕地,引入具有较高收益的二、三产业,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形成了级差地租;而农民则以股份合作社股民的身份,以股金和红利的形式分享了这一部分收益,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在加速城市化过程中的合理权益,提高了农民收入。

(四)“龙华实践”与制度的生产力性质

经典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也是一种生产力。因为从本质上讲,制度是一种生产关系,它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激励——约束结构。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这种反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从宏观上看,制度能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一国有效的制度环境及制度安排大大地减少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了社会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从微观上看,制度能促进一国经济发展,主要表现为有效的制度能解决激励和约束两大市场经济中的基本问题。[6] 改革开放之初,制度的这一性质曾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新形势下,“龙华实践”则进一步验证了制度的这一性质。相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龙华实践”与之有着颇多相似之处,比如,二者都产生于农业发展过程中的某种困境,二者都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等等。同时,二者也存在几点不同。具体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本质上看,是基于农业内部的土地制度创新,从发生地看,它最先产生于落后地区,从目的上看,它是为了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而“龙华实践”则跳出农业来研究土地制度的创新,它发生在城市近郊发达地区,目的是解决土地要素的优化配置问题。通过以土地制度创新为核心的组织形式创新,“龙华实践”以农民股份合作社为载体,解决了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有利于土地规划和整理,提高利用效率。具体而言,一方面,它在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将耕地集中到种田能手手中,从而有利于规模经营,提高耕地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它通过整理置换,将土地集中到使用价值更高的成龙路沿线,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着力引进市场前景广阔的二、三产业,极大的提升和实现了土地的级差效应,并将通过市场机制而实现土地的级差效应留在集体内部,用于农民增收和建立农民生活保障体系。

三、基本结论及政策建议

“龙华实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农民及村集体面临自身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的现实,自愿主动进行的一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龙华实践”是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龙华实践”之所以是独特而重要的,就在于它走出了一条以土地制度创新为起点,以合理的产业布局为支撑,以“三转三化”为目标的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路。这种模式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政府倡导、农民主体、集中土地、产业支撑、利益协调、三转三化。其中,政府的积极倡导为“龙华实践”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减少了创新的成本与风险,是创新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农民主体的坚持,一方面降低了创新的时滞,另一方面也为创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是“龙华实践”的根本保证;通过集中土地的方式进行的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组织制度的创新,是“龙华实践”的起点;利用城郊区域优势,合理进行产业布局为创新的制度与组织注入了强有力的产业支撑,是“龙华实践”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五方共赢的利益协调机制为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是“龙华实践”的必要条件。第三,“龙华实践”为城郊地区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探索出了一条可资借鉴的好路子。判断一种创新模式可复制程度的重要指标就在于,其创新环境与参与创新的主体相对同类型其他地区的特殊程度。作为地处我国大陆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一个城郊村,龙华村面临着与其他同类型地区几乎完全相同的创新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比东部发达地区,龙华村面对的整体创新环境还要更恶劣一些。而纵观“龙华实践”的整个创新过程,除了作为创新主体的村民与作为倡导者与引导者的地方政府,没有其他外部力量参与其中。换句话说,“龙华实践”完全是一些在一个普通城郊村生活的普通村民与村干部在新的宏观经济背景下所作的自发、自愿行为,因而是具有较大的可复制性的。第四,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龙华实践”应该得到进一步的鼓励与支持。只有这样,后续创新方能顺利进行。与此同时,对“龙华实践”进行引导与支持,也将为类似的有益的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为有效地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条件。

需要强调,虽然“龙华实践”具有极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但是,不可忽略的是,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创新,“龙华实践”还面临一系列现实的与潜在的挑战。基于此,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第一,从法律和相关政策上进一步加大政府支持与引导的力度。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创新,“龙华实践”面临着来自现行体制、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挑战。有关的法律政策应当为“龙华实践”的进一步创新创造有利条件和有力支持。具体而言,国家应尽早出台《合作社法》;修改相关法律,确保农民以长期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合法权益,废除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给予城郊和经济发达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更大流转空间。在国家没有制定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四川省可以借鉴广东省经验,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的高效运作。国土、银行、工商等相关单位在土地流转、开发建设、合作社场地租赁、住房和铺面抵押贷款等方面应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宽松政策。此外,政府应该进一步强化自身在此类城郊村以至整个农村中公共品提供者的角色,以避免出现“合作社办社会”的风险。

第二,进一步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首要特征,在“龙华实践”中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就得要坚持以人为本,也就要求坚持农民在创新探索中的主体性。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农民的首创性,要聆听农民的呼声。坚持农民主体性还要求在龙华股份合作社的组织设置和运行中要以农民为主体,贯彻“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政府在其中主要扮演引导和支持的角色。

第三,进一步优化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龙华实践”的组织载体是龙华农民股份合作社,其内部治理结构直接决定着龙华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创新性探索活动中的可持续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合作社管理者可能积极性不强,甚至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因此,必须以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来优化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构建农民社员和合作社管理层之间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注重市场要素分析,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市场经济是充满风险的。对于龙华农民股份合作社而言,其直接经营的非农产业可能因为经济不景气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出现经营困难,从而影响集体以土地出租的形式所得到的收益的稳定性,阻碍该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合作社应注重市场要素分析,加强产业的市场管理。

第五,进一步完善合作社股本退出机制。为了保证龙华农民股份合作社社员利益的一致性,必须要进一步完善股本退出机制。应允许股本在社员之间发生自由流转,合作社可以制定股本流转的指导价。由于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对于要退出合作社重新耕地的社员,应该制定合理科学的股本退出办法。对于退股老人,合作社营一次性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偿,并赎回股份。

注释:

①“龙华实践”始终把农民安居、兴业、增收作为目标:修建配套完善的高品质农民新居、加强社区建设、提供公共服务、倡导文明风尚;培育产业支撑、创造就业机会、强化培训转移、解决就业问题;完善社会保障、让农民享有“三个一”、“八个福利”、“八个拥有”,为农民提供可持续性的生活保障。其中,“三个一”指:人均固定资产积累10万元以上;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上;人均一套社会保障。“八个福利”包括:采用“大病统筹、小病保险”的办法解决股民的医疗问题,股民在社区医疗站就医免收门诊治疗费和药费;对股民逐步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对股民实行水、电、气三贴;对股民实行粮油补贴;对股民所承包土地免征农村税费;对股民免收小学义务教育学杂费;对股民免收水、电、气、光纤接口及开户费;对股民免收物业管理费。“八个拥有”指:让农民和城市人一样拥有现代居住条件、人均居住面积达35平方米以上;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上;拥有专业技能,每年在龙华讲习所培训15天以上;拥有充分就业机会,人均月工资达600元以上;拥有自主创业资本,争取国家银行授信个人创业资金10万元以上;拥有固定经营资产,人均商业经营面积达10m[2]以上;拥有社会保障,享受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拥有平等教育权利、适龄人口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青壮年普及高中(中专)以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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