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行政文化的转型机制_法治政府论文

论传统行政文化的转型机制_法治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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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政文化是在封建社会中长期形成的,建立在自然经济和官僚行政体制基础上,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儒、道、法诸家融合互补的,影响甚至决定封建国家行政人员行为的一系列思想、意识、心理、观念和道德规范等的总称。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开放社会的初步建构,重新检视传统行政文化的流弊和价值已势所必然。论者以为,唯有实现传统行政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中国行政改革才能从根本上突破官僚制的现实困境。走向民主、法治和科学的政府治理模式。实现传统行政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始终要依靠行政文化主体有意识的、自觉的推动。文化主体首先要做的事,是对变革对象——蕴藏在主体心灵深处并无形地引导和规范着主体行为的那些思想、观念、意识进行自觉的反省;进而是要站在时代的等高线上,对传统行政文化的内部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作出价值评判,确定该否弃的和应弘扬的基本要素;再次是要根据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政府治理的现实需要,抛弃其封建性糟粕,提取其民主性精华,使之成为再造中国公共行政观念世界的重要资源。

一、传统行政文化的反省机制

传统行政文化的反省机制是文化主体对其历史形成、结构和功能进行再思和再认的过程。在当代中国,社会对传统行政文化的反省是在行政改革举步维艰的背景下展开的。人们最初认为,行政系统中长期存在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腐败滋生、官僚主义等弊端,与现行行政体制的不完善、不健全紧密相关,因此应着力推进机构改革,切实转变行政职能,但历次改革受阻的事实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除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客观制约外,作为改革主体的思想、意识和观念也极其重要。正是由于传统行政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如“官本位”、“人治”、“家长制”、“宗法”、“等级”等观念意识的深度制约,中国历次行政改革才陷入了“高投入,低产出”的窘境。这要求人们站在时代的等高线上,从整体上对其作出深入的反省和考量。

中国传统行政文化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封建君主专制基础上的一种文化形态,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里可以得到证实。早年马克思、恩格斯在讨论亚细亚生产方式时,不仅指出了东方社会君主专制的经济根源,而且揭示了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观念上层建筑的成因。事实上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认为的那样,在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由于自然条件的严酷和个人力量薄弱,人们通常以家庭为单位来耕作谋生,但农业生产首先要有比较稳定的灌溉水源,而作为最小生产单位的家庭是无力提供相应水利设施的。所以恩格斯在写给马克思的信中说:“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和中央政府的事。”马克思也回信认为:“除了这个政府之外,整个国家(几个较大的城市不算在内)分为许多村社,它们有完全独立的组织,自己成为一个小天地。”并说:“我认为,很难想象,亚洲的专制制度和停滞状态有比这更坚实的基础。”

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阐明了封建君主专制的特定生产方式根源。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传统行政文化,其实就是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封建君主专制基础上产生的。传统行政文化基本要素初具雏形后,出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及其官僚行政体制合法性的需要,历代统治阶级依托士人对它进行了理论上的损益和补充,并进行了高强度、长时间的宣传和灌输,使其逐渐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并内化为一种稳定、持久、牢固的心理状态,使之成为官僚行政体制运作的灵魂和封建政治制度最得力的守护神。

作为一种中国式的思想意识和观念形态,传统行政文化由“礼治”、“法治”和“德治”系统有机合成。“礼治”实际上是以“礼乐”和“礼教”为内容的等级身份制。儒家鼻祖孔子首倡“为国以礼”、“克己复礼”。孔子之“礼”是“周礼”,即西周统治者制定的一整套经济、政治制度和道德、礼仪规范。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克己复礼”学说,导“仁”入“礼”,认为“仁”是“礼”的内在依据,“礼”是“仁”的外在体现,强调“无礼仪,则上下乱。”使作为等级秩序的“礼”染上了人道主义色彩。荀子也认为:“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强调“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强调“礼之于国家矣,如权衡之轻重矣,如绳墨之曲直也。故人无礼不在,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其实“礼”还是治国之本和行政之本,所谓“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矣。”到宋明理学兴起后,“礼”被二程、朱熹等理学家上升到“天理”的高度,认为人们从内心深处服从等级制度是“天理之自然。”如二程就认为“礼即理也。”“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间。”朱熹对此论也深以为然,认为“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其张之为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并说:“未有这事,先有这理。如未有君臣,先有君臣之礼,未有父子,先有父子之礼。”“礼治”的实质是“三纲”,是要把社会的权力和利益、资源和财富、享受和消费依照一个严密确定的贵贱有等、差别有序的社会分层结构进行分配,并使这种分配具有世袭性和不可更改性。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政治制度及其官僚行政体制的合法性和正常运作。

作为实现“礼治”的一种“软手段”,“德治”自始至终都是为实现“礼治”服务的。“德治”思想的哲学基础是人性向善说,所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井中,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之父母也,非所以邀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其出发点是对人性的尊重和信赖,基本用心是力图通过每个人的内在道德修炼来融洽彼此间的关系,而非以权力相加或相迫的关系。“德治”思想规劝统治阶级推行“仁政”,认为统治阶级若能“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就可“运于掌上矣”。同时还认为,实现“德治”的关键是统治者先要有其德,做出表率,所谓“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德治”还要求行政人员“为政以德”。“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德治”思想以朴素的“民本”主义为旨归,“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因而统治者要爱民、利民、保民,以民为本,施行仁政,反对暴政。“德治”思想也重视对士人的道德教化,强调行政人员要做到恭、宽、信、敏、惠,达到仁、智、勇的“三达德”境界,做到“知(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后来朱熹把它发展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齐、治、平的“八正道”,使启发“仁心”的“内圣学”,成为历代有识之士的必修课。“德治”思想的核心是“仁政”思想和“民本”主义,是一种将政治和行政问题道德化的学说。综观中国封建社会,真正实现“德治”的统治者屈指可数,但又都在宣传上力倡“德治”,目的是使阶级统治染上正义之色彩。

作为实现“礼治”的“硬手段”,传统“法治”思想肇始于春秋,茁壮于战国,盛行于秦代。由于种种原因,蔽隐于“德治”思想之下,成为封建国家官僚行政的一种基本范式。“法治”主张君主独擅赏罚权,以确保君权的至上性;主张信赏必罚原则,对守法者赏,对违法者必罚;使法择人量功,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为达此目的,法就要详明,所谓“法者,编撰之典籍,……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就要统一,所谓“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就要严峻,“峻其法而严其刑”,“越官则死,不当则罪。”古代中国的“法治”其实是“刑治”,从秦代的“墨”、“劓”、“宫”、“刖”、“杀”到《唐律疏义》中的“苔”、“杖”、“徒”、“流”、“死”,小至皮肉之苦,大到祸灭九族,都说明中国是个重刑国家。翻开中国古代法典,有史以来到清末的所有的成文法,几乎全部都是刑法。它是一个以“刑律”为核心,融道德习俗、家规乡约为一体的伦理法体系。如“德治”一般,传统“法治”虽是历代统治阶级的治道工具,但“法治”的地位却不能与“德治”相比,所谓“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之为佐肋焉。”在中国传统行政文化中,道德不仅渗透到法律当中,而且几近成为了法律的化身。值得注意的是,除刑罚外,传统“法治”还包含着与之相关的“术治”和“势治”思想。所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权柄,课群臣之能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它启发封建君主要懂得“用术之术”和“御臣之术”,以配合刑治措施的实施。另外,还要多设耳目,发挥“聪明之势”;任法用术,形成“威严之势”。总之,“法治”是“法”、“术”、“势”的有机统一。

从“礼治”到“德治”再到“法治”,构成了传统行政文化由内而外的三重环行结构。在这一结构中,“礼治”是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实质和核心,是封建国家官僚行政体制运作的目的。在“礼治”思想的强大影响下,中国封建社会成功地建构了统治行政模式。“德治”是实现“礼治”的首要途径或表面手段,是统治阶级极力吹嘘但又不真正实施的为政之道,只是一件统治阶级装扮自己的华丽外衣。“法治”则是“德治”之下的又一治政手段,是大多数统治阶级喜用、常用的统治工具。“阳儒而阴法”、“儒表法里”始终是封建统治阶级的惯用伎俩。当然,在某些朝代的初建时期,统治阶级为医治战争创伤,缓解社会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倡行“德治”,推出所谓“仁政”,使中国封建社会出现了“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这样的善治图景。总体看来,“德治”和“法治”始终是实现“礼治”的方式和手段,“礼”是目,“德”、“法”是纲,纲举则目张。作为传统行政文化的核心,“礼治”一头挑着“德治”,一头挑着“法治”,根据统治形势需要选择和平衡着这两种治国思维的发挥程度和作用范围。

二、传统行政文化的发现机制

传统行政文化发现是文化主体在文化反省基础上,过滤和析出其民主性精华和封建性糟粕的过程。能否顺利实现这一过程,取决于文化主体所持的文化认同原则和价值评判标准,即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在规定性,坚持人民政府所固有和内含的民主、法治、科学、公正和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坚持这样的认识论前提对于解析传统行政文化极为重要:其一,传统行政文化毕竟是与小农经济和君主专制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其中具有许多封建性糟粕,但也有仍具现代价值的、可资利用的思想精华;其二,对于那些精华和糟粕并存的思想意识,对其进行结构性解析要慎之又慎,哪些思想要素符合公共行政的内在规定性,哪些思想要素是死而不僵的“百足之虫”,都值得文化主体深入思考。

作为传统行政文化基本内核的“礼治”,是应该被彻底抛弃的封建性糟粕:其一,“礼治”所确立起来的君权的合理性、至上性和独尊性,使万民之国家成为一人之天下,使众人之财富成为一人之私产,是封建社会一切丑恶现象的总根源;其二,君权所衍化出来的夫权和父权,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存续千年的两大支柱,这两大支柱支撑着君权,使得封建社会的政治结构和宗法社会结构历时千年而经久不衰,到后期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革的严重桎桔;其三,“礼治”所派生出来的“官本位”、“家长制”、“人治”、“宗法”、等级、特权等封建思想毒素,既是中国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严重障碍,又积淀在行政人员的心灵深处,严重制约着行政人员现代道德人格的煅塑;其四,“礼治”所确立起来的金字塔式的行政权力结构,使古代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遭到严重泯灭,普遍养成了保守、屈从、依附、媚上的奴性人格,这种奴性人格作为一种文化遗传基因,影响着当代行政人员独立人格的生成和创新精神的发挥,阻碍着政府管理现代化的实现。总体说来,“礼治”与人民政府的内在规定性和执政党的宗旨是格格不入的。中国共产党革命和建设的目的,从最基本的价值向度上说,就是要建立一个为群众谋利益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为达此目的,这个政府必须是一个民主的、公正的、法治的、负责任的,能够高效率地给人民带来财富、安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永恒地追求真、善、美的政府,而指引、体现着专制实践的“礼治”思想,与中国共产党这一价值取向是根本对立的,因此应该彻底抛弃。

作为实现“礼治”的伦理要求,“德治”的价值需要作出辨证区分。先说积极方面:其一,以仁为核心,主张“仁者爱人”,闪烁着朴素人道主义光辉的传统“德治”思想,主张从内在人心中找到外在秩序的源头,构建社会的人伦道德与为政之道,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构和实践提供了心理基础;其二,通过心、身、家、国、天下的逐次外推,使个人融入集体之中,而以孝道联系宗法血缘群体的“仁”学,建构了传统农业社会的“群体主义”价值观,这一思想不仅可以克服西方式“个人主义”的缺欠,而且为公共行政道德体系的建构和实践提供了文化基础;其三,传统“德治”所主张的“推己及人”的“忠恕之道”,为“个体本位”和“集体本位”价值系统的融通和转换提供了重要方法。在今天,国家在承认行政人员有着独立人格及利益的同时,也要求他们遵守行政道德规范,做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使仁爱孝悌、谦和礼让、诚信知报、精忠报国、克己奉公、修己慎独、见利思义、勇毅力行等优秀传统规范,成为他们奉行的基本道德准则;其四,传统“德治”思想中所蕴涵着的重民、爱民、利民、富民的朴素民本思想,为执政党宗旨的确立和实现提供了思想基础。“君为民立”,“吏为民役”,“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等民本理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波澜壮阔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已逐渐为中国亿万人民所接受,并初步催生出了现代中国的民主意识。

但另一方面,传统“德治”思想也有着严重的历史局限性:其一,传统“德治”总是站在封建统治阶级的立场来考虑问题,所以千言万语,总不出于君道、臣道和术道。它把希望寄托在统治者自我道德的完善上、企望通过造就一个仁慈的统治者来实现“圣人之治”,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德治”理想都成了不可能实现的虚妄;其二,传统“德治”思想更多的是强调是人的义务,而非西方法治思想那样强调的是人的权利,譬如,“君仁”规定的是臣对君的义务,“臣忠”规定的也是臣对君的义务,“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也莫不如是。这种轻视个体权利,将个体淹没于对方之中的价值观,看到了作为个体的人有理智、德性的一面,但忽视了其生物性、无德的一面,容易削弱甚至抛弃制度和法律的功能;其三,传统“德治”思想把道德教化的希望首先寄托在统治者的自我修养上,根本不足以约束那些邪恶、腐败的统治者,君王的行为——无论是善端还是恶行,除了道德约束外,再没有其他监控机制,因而在道德的名义下,不道德的行为比比皆是,使得传统“德治”成了掩盖统治者行恶的伪善面纱。

传统“法治”思想是一种“人治”型或“伦理型”法治,基于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自然无法与现代法治相比,但仍然包含了许多文化的优性和中性遗产:从“法治”的价值取向上说,传统“法治”思想将秩序与和谐定位为法律的最高价值,表现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上,就是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融洽和谐,认为解决人与人之间矛盾的最好办法是调解,以无讼为有德;从法统上说,传统“法治”实际上是一种“伦理型”法治,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经过长期的论战和实践冲突,最终以儒家的深入人心而告终。在统治阶级那里,最终也形成了“明德慎刑”、“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从“上失其道”,“不教而杀谓之虐”;“上无道揆”,“君子犯义”,“独夫可诛,暴君放伐”等论述中,可以看到古代思想家“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正义的道德良知;其三,从法体上说,中国封建“法治”辗转相承,引“礼”入“法”,法外制度丰富多彩,法随形势的发展“轻其所轻”、“重其所重”;重视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并举,重视家法、族规等法外力量对社会的控制和调节;重视治官和治民的结合;重视法与伦理教化的综合为治等,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混合法样式,这也是传统“法治”思想对世界法律的一大贡献。

但传统“法治”思想也有着不容忽视的局限性:其一,传统“法治”思想造成了封建国家法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混合的状态,使得中国法治的发展大大落后于西方;其二,传统“法治”思想认为法是“帝王之具”,法自君出,君言即法,加之司法和行政的合一,使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权法合一”、“政法不分”、“权即是法”、“权大于法”的传统,严重阻碍了中国行政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其三,传统“法治”思想将法律置于君权之下,认为法是君主的一种统治技术,在这一理念下,人成为了法律规定的存在物,是法律的客体而非法律的主体,法律成了人的约束物而不是保护者,无形中使法律变成了君主个人的私有物,使其丧失了对君主的约束力。而君主既不受法律约束,百官也会竞相仿效,法律最终成为了“牧民”的工具;其四,传统“法治”思想完全无视个人权利,个人(皇帝除外)只是法定义务的载体。法律在君主专制下扮演的是“打手”角色,臣民不履行义务就要遭到其制裁。个人的主体地位和自由权利在法律上的丧失,导致了中国政治的独裁、专横和残暴;其五,传统“法治”思想中缺乏公平和正义理念,强调以道德为基础,以人情为依托,造成了民众根深蒂固的“无讼”意识;其六,传统“法治”思想杂糅了“权、势、术”的思想糟粕,在商鞅、慎到、申不害和韩非等帝王思想经典影响下,历代帝王无不深研“南面之术”、“御臣之术”、“操生杀权柄之术”,而百官也懂得如何借势和造势,深谙投机钻营之道,相互间挟仇污告、争功邀宠、举发争进、落井下石等情状,成为许多封建王朝真实的政治社会图景。

传统行政文化内部诸要素漫长的互动过程,既强化了中央集权制的官僚行政体制,又逐渐塑造出古代行政人员截然对立的二重人格。自汉儒董仲舒推出“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的政治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一统论调后,中国封建社会就进入了集权行政时代。君主制、宰辅制、郡县制和科举制是这种行政体制的支撑制度。在这种体制中,君主独擅权力是其核心,其余则是君主行政权力的有力保障和必要延伸,君主根据统治形势的需要,或明倡德治,或暗用刑律,文武并用,霸王道杂之,既维护了“家天下”的统治需要,也使传统行政文化深入到行政人员和广大民众的心灵深处,积淀为他们难以移易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在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下,一方面,行政人员形成了整体至上、唯国唯家、自强不息、中庸仁和等美好人格:没有国就没有家,没有家就没有自己的身,而国家之兴衰,关乎己身之荣辱,因而君子必须自强不息,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欲达此目的,就要“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以实现“万民和,国家富,财用足,百姓皆得暖衣饱食,使宁无忧”之治道。但另一方面,古代士人又有着僵化保守、固步自封、夜郎自大、嫉妒诽谤等阴暗心理,也使得古代行政实践中屡屡出现了陷害忠良、卖身求荣、不仁不义的不肖之徒。总之,这一文化形态塑就了古代行政人员矛盾的双面人格结构,其影响至今仍如音袅袅,不绝如缕。

三、传统行政文化的选择机制

传统行政文化选择是文化主体在现实行政实践中提取其民主性精华,以为公共行政精神文化资源的过程。任何民族都不能简单地割断与传统的天然血缘关系,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他们在选定的条件下的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的创造。”确实,作为一种文化精神权威,传统行政文化实质上是作为总体的行政人员存在的一种方式,与行政人员和广大民众有着的历史的、民族的文化情感,因而用透析得来的文化精华作为公共行政的价值基础时,人们会得到一种历史的权威感和亲切感。这就是优秀文化基因得以传承的社会心理基础。传统“德治”思想虽然是为“吃人的礼教”服务的,间杂着诸多封建主义糟粕,但其中那些积极的思想精华,如“民本”思想、“仁政”思想等,同样可以为我所用。就“民本”思想而言,它可以作为中国式行政民主理念的现实生长点。众所周知,在中国封建社会,传统“民本”主义没有发展成现代民主思想,盖因受到了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一是自秦始皇以武力统一中国,建立了以君主本位的专制政体后,集权主义便成为传统行政的一大特色。中华统一大帝国的早熟,一元化政治格局的形成,使“两千年之政”皆成“秦政”,也使民本思想失去了存在的政治基础;二是基于特定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古代中国形成了封闭、保守的“亚细亚”式的小农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把人们的活动限制在家庭和家族范围内,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形成了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淹没了人的独立人格和主体性,使得民本主义逐渐丧失了发展的经济社会基础。但这不等于说民本主义之树不能开出现代民主新花,从历史的实际进程上看,中国近代民主思想的产生,虽然主要是受“舶来”西学的刺激,但也有部分重要思想资源发掘自传统“中学”。康有为从公羊学说平稳过渡到君主立宪思想,梁启超则从黄宗羲、王船山的著作中找到了民主思想的萌芽,孙中山更是集其大成,将之发展成“民权”学说,使之成为推翻君主专制的思想先导。从学理上说也是如此,通常所说的民主价值观是自由主义、宪政爱国主义、世界主义等多种价值的复合体。这些思想都可以在以儒学为核心的传统行政文化中发掘出来。譬如最近有学者主张的“杨墨兼用”就是一例。因而,传统民本主义与现代民主制度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条件具备,扬弃得当,传统“民本”主义也可发展成为现代民主思想。事实上,思考中国的行政民主化问题,与其把视点投向以儒学为核心的传统行政文化,不如更多地考虑世界趋势、经济力量、利益集团的影响。总结蒋介石政府兴亡的历史教训,可以看到,真正影响行政民主化进程的思想因素,并不是“三纲六纪”之类的传统儒学,而是当代社会各阶层对民主的一系列现实考量。

就“仁政”思想来说,它可以作为实现行政正义的伦理资源。传统行政本质上是一种前官僚制行政,其目的是实现实质的行政正义,这种行政以“行政的对象为谁”为考虑重点,带有显明的实质理性特征,其实现取决于君主的自由意志和传统因素的约束,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程序来保证实现。而现代行政则“不问对象为谁”,强调行政对象人格形式上的平等,以形式理性或形式主义为价值取向,它面临着规则与目的、规则与效率、规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两难困境。因而,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回应性”,旨在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合。而传统“仁政”思想以儒家的“仁学”为内核,体现着对人性的信赖和对人格的尊重,以尊重他人和成就他人为深刻内涵。体现到政治和行政方面,则是希望统治者“行不忍人之政”,通过“制民以恒产”,“教以人伦”,薄赋税,轻刑罚;救济穷人,保护工商等措施来实现实质的行政正义。在今天看来,传统“仁政”实际上是行政实质正义的传统阐释,它为实现行政正义在形式和实质上的统一提供了伦理资源。同时,传统“仁政”思想最早表达了人类对政府最高价值的向往,把行政视为提高人类道德幸福的主要途径,主张以“革君心之非”来实现民众的福祉,虽然难以左右统治阶级的暴政实践,但它能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也是古代思想界和广大民众与之长期博弈的结果。正因为这样,以行政伦理化为取向的传统“仁政”思想,对后世仍有积极、深远的影响。

从中国行政法治现代化的方向上看,传统“法治”思想在整体上已经落后或过时,且其中落后或过时的成分,在一定程度上还成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巨大障碍。但深深植根于传统行政文化中的“法治”传统,也有值得重视和汲取的法理学价值:一是它强调社会控制的多样性,强调礼法并举,德主刑辅,德刑兼用。依此建立的是一个多样性、立体性的社会控制体系,这是一个软硬结合,内外连通的体系,应该说这一体系更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与西方法治把法律认定为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强调用僵硬的法规强制性地控制人们的行为,抽去了法律所应有的道德基础和情感成分,无疑要全面、科学得多;二是它突出了人在社会中的主体性地位,不仅把个体看作是被法约束的客体,还看作是积极能动的主体,强调人的行为既要以起码的、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又要以更高层次的德性良知为基础,这比西方重法制、轻德治的传统治理模式显然要高一筹;三是它强调社会控制的情理性,把刑罚和社会生活中的情理结合起来,使社会控制更有弹性,使社会具有较强的自我完善和自我调节能力,同时还把行为约束诉诸血缘和人们的情感,增强了社会控制的活力和有效性,这与西方法治把人的行为诉诸僵硬的法律,使之受社会生活之外的客观意志的支配,排斥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朴素的情理的作用,显然要合理得多。从表面上看,西方社会既有充分的个性自由,又有严格的国家法律,似乎两全其美了,但过分的个性自由却使西方人缺乏某种社会责任感和集体凝聚力。一个警察、律师、法官充斥的社会显然不是人类的理想社会。

总之,实现中国传统行政文化的现代转型,必须依托文化主体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反省、发现和选择来实现。在这一过程中,文化主体对传统行政文化的认识、评价和取舍,客观上会受到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发展趋势的影响,主观上则取决于主体对公共行政文化进步的需求程度,以及主体的心智自觉程度和文化创生能力。然而最为根本和关键的,是文化主体对左右自身的传统行政思维的变革能力。传统行政思维是传统行政文化在行政人员和广大民众思维中的长期积淀,这种思维传统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性,使人们习惯于按既定的角度、路线和框架去思考行政问题。即使环境变化了,时代进步了,这种思维仍然会留存于人们头脑之中,并自觉不自觉地发挥着作用。因此,变革行政思维传统必然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而实现行政思维传统的变革,最终又取决于主体科学世界观的形成、知识结构的更新和科学思维方式的养成。相信出于对正义、民主、法治和美德政府的现实诉求,文化主体能够在公共行政实践过程中形成合力,最终实现传统行政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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