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人权的中国语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境论文,人权论文,中国论文,儿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尊重所有人的尊严,是人权保护的核心思想,这当然包括保护儿童的尊严。1989年11月,第44届联合国大会未经表决便协商一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保护儿童人权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儿童人权这一全新概念。儿童人权概念的提出,是人权观念的重大革新,即从过去将儿童视为单纯的受保护对象变革为将儿童视为独立的人权主体,从传统的儿童基本权利保护迈向对儿童生命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儿童具有了与成年人同等的价值,这是世界人权事业的重要进步。
一、儿童人权辨正
(一)儿童人权中的“儿童”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界定,儿童(child)是指未达到成年年龄标准的人。①也就是说,儿童的界定以年龄为重要标准。在中国,未成年人和儿童在语言习惯上一般是种属关系,未成年人包括儿童、少年和青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关于女性性同意年龄的规定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在否定了14周岁以下幼女性同意权的同时,将年幼界定为14周岁以下。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决定》和本《解答》中所说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1998年国家教委、公安部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周岁-14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但是,《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条,提供关于儿童达到成年的年龄以及为各种目的确定的法定最低年龄的资料,特别要包括可不经父母同意征求法律或医疗咨询的年龄、非全时就业的年龄、全时就业的年龄、可以从事危险工作的年龄、性行为自主的年龄、结婚年龄、自愿入伍的年龄、兵役年龄、在法庭上自愿作证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剥夺自由年龄、判刑年龄、消费酒类年龄或者其他受管制物质的年龄。②也就是说,《儿童权利公约》所认定的儿童界定年龄是18周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而本文所指的儿童人权中的儿童,也就是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儿童人权中的“人权”
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夏勇认为,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原则,人权通过强调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资格、利益、能力和自由,来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防止和扼制任何把人作为手段或工具的功利主义的、结果主义的考虑。③与之相应的,对儿童的权利保护也经历过从工具论到目的论、从客体论到主体论的发展变迁过程。西方中世纪封建社会时期,儿童曾作为父权的附庸和财产,没有独立的人格和主体地位,更不可能产生所谓儿童人权概念。在中国古代,以儒家王道政治为基础的政治秩序中,一般的女人和儿童更不可能进入权利视野。只有到了近代,以“人人生而自由”、“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等启蒙话语的鼓舞之下,整个人类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革命政治转型之后,人作为人,无论性别、年龄、种族、国别等都具有“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并具有不证自明的合法性。在这种背景下,直到《儿童权利公约》终于明确提出了儿童人权(children's rights)概念。所谓儿童人权,是儿童作为人所天然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源自儿童本身所具有的尊严和价值。也就是说,儿童人权将儿童视作独立的权利主体,儿童本身所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就是权利保护的目的,而非其他外在的内容。
儿童人权在国际法上至少经历过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确立儿童与其他所有个人一样是国际法的保护对象;第二个阶段,充实儿童人权的实体内容;第三阶段,提供相应的程序性手段来实现国际法上的儿童人权内容。1989年儿童人权概念确立以后,1990年9月“世界儿童首脑会议”即开始磋商保护儿童人权的行动计划,并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两部国际法律文件,确定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目标,并建议各国在尊重各自宗教、文化和社会传统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分段安排、实施标准、先后顺序略作调整后落实这些目标。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了对儿童人权的保护和“一切以儿童为重”的原则,并敦请各国保护儿童的生存权、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二、中国语境下的审思——从两则案例出发
案例一:宫春风,男,现年61岁,安徽太和县宫集镇集南村人。2006年7月,宫春风得知太和县马集乡西张村张庆林抚养一名叫楠楠的残疾男孩(2001年出生),便找到张庆林,谈妥以每年4000元的价格带楠楠外出乞讨,自2006年10月份开始,宫春风和妻子随继荣(现年59岁)长年带楠楠在湖南省岳阳、长沙、怀化等地乞讨。宫春风共付张庆林现金5次,计2万元。④
案例二:8岁的河南太康流浪乞讨儿童芳芳很快就能实现她“漂漂亮亮扎辫子”的愿望了:记者2011年2月27日在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的病房里看到,头部缠了不少纱布的小女孩正躺在床上,眨巴着眼睛好奇地望着门外。两天前,她在这里进行了头部疤痕切除缝合等手术,预计半个月就可恢复。这个活泼的小女孩不满4岁时被父亲“租”给杂耍老板,开始了长达三年的杂耍乞讨生活。令人震惊的是,如果完不成任务或者不听话,芳芳就会遭受杂耍老板的毒打,“我哭了,他更打我,就不敢哭了。”手术前,她头上留有一大块伤疤。“我现在觉得太对不起孩子了!”芳芳父亲任尚田对记者说,“虽然家里穷,但要是当初知道会这么苦,怎么也不会送孩子去的。”⑤
这两则案例有一个共同特征,即都是“租借”儿童行乞。有些地方将这种行为称为“带香”,即带着残疾儿童乞讨获益。“香”是地方称谓,指钱财,带着残疾儿童乞讨能获取钱财,因此被称之为“带香”,带香者被称作“香主”。通过百度引擎搜索“带香”,可获得相关信息约2,210,000条。据调查,带香者的“寻香”范围从安徽阜阳的村庄至河南开封、山东菏泽等地,“带香”行为更是遍及全国各大城市,产业链条渐次清晰。⑥可见,“带香”一类的侵犯儿童人权的事件仍旧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带香”现象至今不止,有其社会根源和文化因素。
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尽管中国古代社会也重视对老年人、幼儿和妇女的关爱,但以礼治秩序为基础的古代政治结构中,尤其是从家法族规出发的基层社会结构中,很难形成将儿童作为一个单独人权主体加以保护的法律或政教体系。在“三纲五常”的君臣、父子和夫妻关系中,儿童事实上被视作家父的财产。在父权家长制下,父祖是家族的首脑,一切权力都在他的手中,家族中的所有人口——包括他的妻妾子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亲属,以及家族中的奴婢,都在他的权力之下,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都在他的手里。⑦因此,除了父兄本人外,妻妾子孙都很难得到所谓的权利保护,或者说,权利保护问题根本无从谈起。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古代缺乏治理和秩序,只是说,中国古代的社会秩序并不建立在人权保护的基础上,更勿谈儿童人权保护了。中国古代儒家的主要问题,是“试图把仁、义、礼、智、信的基本要求转化为普遍规范的同时,没有转化为任何个人都可以主张的个人权利”。⑧
权利观与儿童观相互影响。周作人曾说:“以前的人对于儿童多不能正当理解,不是将他当作缩小的成人,拿‘圣经贤传’尽量地灌下去,便将他看作不完全的小人。”⑨儿童被当作附属物,或者被当做财产,是一种常见的现象。直到清末制定的《钦定蒙学堂章程》和《钦定小学堂章程》中,才第一次在国家层面正式确认儿童概念,并形成一种倾向于保护儿童的儿童观。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将国家与民族的命运系于儿童和青年人身上。“五四”时期,鲁迅甚至明确提出了“儿童本位主义”的口号,要求普遍尊重作为人之初始阶段的儿童阶段,并应承认儿童的独立生活,尊重其内心世界。“五四”以来,个人的主体地位被逐步确立的过程,同时也是儿童的地位一步一步上升的过程。而一旦认识到启蒙哲学中的这一最重要概念“主体”,人权和儿童人权的概念就呼之欲出了。
三、中国问题与对策
(一)观念问题——尊重儿童的自然权利
卢梭曾说,“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像儿童的样子。如果我们打乱了这个次序,我们就会造成一些早熟的果实,它们长得既不丰满也不甜美,而且很快就会腐烂:我们将造成一些年纪轻轻的博士和老态龙钟的儿童。”⑩顺应儿童的自然本性,并对这种本性予以严格保护,即儿童人权的基本内涵之一。这是从自然权利理论中推导出来的儿童人权理论。自然权利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也译为“天赋人权”,或称为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信仰、习俗、文化或政府来赋予或改变,自然权利是不证自明并有普遍性。《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儿童与成人获得平等对待,儿童拥有的价值与成人之间无区别。这种观念的前提是,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其权利源于其自身,即其为一个自然的人,一个独立的人。因此,儿童生而具有天赋人权,无论其贫弱富贵。儿童拥有的人权是自然(by natural)具备的。
我国儿童人权保护的首要问题同样是观念问题。只有解放思想、观念更新,善于吸收和借鉴先进理念,养成改革开放、创新进取的心态,不墨守成规,善于宏观思考和总结经验,充分尊重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和最新价值理念,才能真正建成中国儿童人权保障体系。由于受两千多年传统观念的影响,当前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虐待、遗弃、残害儿童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家长认为子女是自己的财产,可以任意处置;有的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遗弃女婴;有的因为孩子成绩不好,对孩子棍棒相加,甚至摧残致死。(11)从家庭角度而言,儿童人权的基本观念并未真正形成。从国家层面来看,长期以来都过于重视对儿童进行政治理想教育和纪律教育,而忽略了儿童人权教育。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三大教育”在一定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当前经济体制、社会发展深刻转型的前提下,仅有原则性的政治宣教是不够的。从观念上讲,必须从尊重儿童独立人权的角度提出国家、社会、学校对于儿童教育的具体责任,从儿童本位主义出发拟定培育计划。不仅要加强针对儿童的人权教育,而且应当尽快拟定针对全社会的儿童人权普及教育行动计划。基于此,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辟专章论述人权教育问题,明确提出“在全社会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的社会普及教育观,这是中国人权教育的重大进步。
(二)制度问题——探索儿童人权制度体系
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就重视为儿童成长提供相应的保障,如义务教育、体能训练等,但有关儿童人权的保障体系仍不完善。而同时,二十世纪至今,儿童人权成为全世界都关心的问题。我国关于儿童人权的保护,伴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以及人口流动加速、贫富差距加大、家庭问题日益凸显等,已经成为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社会问题。(12)
儿童人权保障体系的建构首先需要建立起儿童人权法律体系。例如,德国的儿童人权保障体系包括下列法律:《民法典》、《刑法典》、《社会辅助法》、《雇佣促进法》、《父母照顾权法》、《孕妇及其家庭辅助法》、《未成年人生活费权利统一法》、《联邦教育补助法》、《收养程序及其实行法》、《儿童和青少年救助法》、《职业培训法》、《青少年工作保护法》、《关于在公共场所保护青少年法》、《禁止传播危害青少年作品法》、《少年法院法》等,这些法律基本上涵盖了儿童从出生到成年所有权益的保护。(13)而且,其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对其间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加以处置,形成体例。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第3章明确提出了儿童健康权、儿童校车安全、儿童闲暇娱乐权、参与权、免受歧视权、福利权、人身权、免受经济剥削、获得刑事诉讼程序保障权等各类权利,正是探索儿童人权保障体系的积极努力。在此探索的基础上,应尽快形成内容完备、操作性强、法律责任明确的儿童人权法律体系;实施《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严格执行儿童人权保护法律,加强国家责任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真正建构起中国儿童人权保障体系。其中,要特别注意建立面向全体儿童福利的立法,从人权保护角度研究制定《儿童福利法》、《特殊儿童保护法》等。
(三)技术问题——建立儿童人权评估体系
如何在总体上确立一种科学的、普遍适用的、可以量化的方法来判断一个地方的儿童人权现状及其法治化程度,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还处于不断探索和试验阶段,很有必要从经验和理论上加以总结与研究,结合人权指标这一“可以量化的正义”方式,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人权评估体系,意义重大。这一思路得到了很多国际组织的重视。例如,世界银行在2009年发布的“世界治理指数”(World Governance Indicators),采用1996年至2008年的数据,根据政府管理、法治建设、人权等多项标准,比较了全球212个国家和地区的治理水平,对各国法治建设与人权进步具有积极作用。易普拉幸非洲国家治理指数(the Ibrahim Index of African Governance)中,包括司法力量、司法独立、财产权保护等指标在内,对人权尤其是儿童人权、老年人人权等提出了专门衡量标准。
我国必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儿童人权评估体系,才能真正将法律的制定推向法律的全社会执行。要从出生登记、儿童福利、特殊教育、儿童就业培训、司法制度、帮教管理等方面,建立儿童人权目标项目和子项目,测定儿童人权指数,结合国内外理论和实践,建立科学的测评体系。建立儿童人权典型观测点,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包括计算机辅助电话访问调查(CATI)技术、普通人口抽查(GPP)方法、专家型受访者问卷(QRQ)方法、个案追踪方法等,对全国各地的儿童人权保护现状进行适时评估,对评估结论予以年度发布。
总而言之,要通过观念更新、制度设计和技术手段,切实推动儿童的人身自由权、表现自由权、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程序基本权、教育权等得到充分有效保护,加快形成兼具世界视野和中国特色的儿童人权保障体系,让儿童成长在一个美好安全的童年中。
注释:
①戴维·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页。
②徐显明编:《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2页。
③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④李阳阳:《揭开“带香”给这座小村点下的“香疤”》,载《钱江晚报》2011年2月10日。
⑤晓建:《流浪儿救助流于形式仅遣返治标不治本》,载《中国妇女报》2011年3月2日。
⑥石念军:《官小村:‘带香’会消失吗》,载《农村·农业·农民》2011年第3期。
⑦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页。
⑧夏勇:《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⑨周作人:《儿童文学小论》,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⑩卢梭:《爱弥儿》,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91页。
(11)施嵩:《论儿童人权的法律保护》,山东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2)关颖:《走近孩子们的内心世界——城市流浪儿童的生活感受、自我认识和未来设想》,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3期。
(13)鞠青:《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思考》,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