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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7)05-0078-04
一、传媒伦理的初步界定及其不足
通常情况下,传媒伦理学被认为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由于传媒伦理同时也关涉权利与政治等相关问题,因此,也有学者认为传媒伦理是社会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究竟如何界定传媒伦理,则是一个尚未完成的工作。事实上,在我国当前的传媒伦理研究中,至今尚没有一个关于“传媒伦理”的定义,学者们只是在研究新闻伦理、网络伦理、信息伦理等传媒专业领域的伦理问题时作了些初步的界定工作。
关于新闻伦理,一种意见认为,新闻伦理是研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的学问。在1984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由复旦大学余家宏等人编写的《新闻学简明词典》中,新闻伦理学被解读为“研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产生与形成规范的科学”;而在1993年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由甘惜分主编的《新闻学大辞典》中,新闻伦理学则被解读为:“研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形成及其规律的学科”。另一种意见认为,新闻伦理学是研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与新闻媒体的道德功能的学问。在《新闻伦理学纲要》一书中,周鸿书就提出:“新闻伦理学是以新闻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并视其为研究的惟一客体。它是阐明新闻道德的起源、发展及其社会作用,揭示新闻道德的本质及发展规律的学说;是用一般伦理学的原理、原则解决新闻实践活动中人与人的道德关系、行为规范,以及新闻媒介的社会道德功能的一门科学;还是研究新闻从业人员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的一门学问。”但在新闻传媒的道德功能是否是新闻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这一问题上存有争歧:周泰颐就提出,尽管新闻传媒的道德功能与新闻职业道德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它并不是新闻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而是新闻学研究的对象。[1]
关于网络伦理,史云峰把网络伦理界定为一门全新的、以网络道德为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学科。他认为网络道德是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的;[2]李伦则认为,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网络伦理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网络伦理学主要研究计算机网络中的伦理问题。而广义的网络伦理学则还研究计算机网络所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3]
关于信息伦理,吕耀怀认为,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传播、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伦理关系。[4]丛敬军则认为信息伦理是社会信息现象中的伦理道德,是一定社会道德及道德因素在社会作用下的综合体。[5]沙勇忠把信息伦理解读为信息活动中以善恶为标准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6](P84)
毋庸置疑,学者们的这些初步界定工作为传媒伦理的研究提供了基础性的理论贡献,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在传媒伦理的研究中,人们大多倾向于强调伦理的规范与道德的调控意义,这虽然有与传媒伦理的学科特点相契合的地方,但并没有完整地把握传媒伦理的内涵。以上对传媒伦理的解读也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其一,把传媒伦理简单地解读为媒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这种解读方式显然偏失于以伦理的一个狭小层面来解读伦理本身,即以媒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来解读传媒伦理本身,难避以偏概全之嫌;其二,把传媒伦理界定为研究传媒领域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学问。这实际上是一种话语自反,它也同样没有揭示出传媒伦理的真正内涵。而且,这种解读方式还可能因其普遍应用而公式化,并因此而消解应用伦理学本身的意义,如把经济伦理学解读为研究经济领域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学问、把生命伦理学解读为研究生命科学领域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学问等等,应用伦理学如果普遍以这种解读方式来界定自身学科的话,那无疑是在消解应用伦理学本身;其三,把传媒伦理简单地解读为媒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与原则之集合体。这种解读同样有着有待商榷的地方,因为,就其本质而言,“伦理”更多地是指向一种高远的价值追求。“伦理学者,论定事物价值之学也”,“伦理学之为科学,研究关于全体生活行为之价值者也”。[7](P34)“伦理学是一个关于道德价值的有机的知识系统”。[8](P214)从这个角度来看,规范与原则只不过是这种价值追求的工具性层面罢了,或者说它是伦理理性之定在的形式之一罢了,故把传媒伦理简单地界定为研究传媒领域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同样难避以偏概全之嫌。
二、传媒伦理界定的理论维度
要科学地界定传媒伦理,我们首先必须深入了解伦理的本性及传媒伦理的基本理论进路。
其一,伦理的本性。在我国古代汉语中,“伦”本义为“辈”,意指“人伦”,即人与人交往之关系;“理”本义为“治玉”,意指“条理”或“道理”,也指规律,规则;现在,我们讲“伦理”多指基于人伦物理的道德规范要求,伦理学则被认为是研究为人之道,教人致善的学问。在西方,伦理辞源于希腊文(Ethos),最初意指人的住所、居留之地,后来意义逐渐扩大表示人的品性、气禀与习惯、风俗,现在则多指人们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或“品格”。可见,在辞源意义上,中西方对“伦理”的解读基本相近,都突出了人伦规范与为人之品性等方面的内容。但是,作为一门研究或者一门学科,人们在提到“伦理”时却存有诸多争歧:传统的德性主义认为,伦理一般的任务是指导人们如何依据至善的要求而恰当地行动的科学,或者说,伦理的任务在于规定人生的至善及达于这种至善的方式或手段。包尔生(Friedrich Paulsen)就指出,伦理学的目的在于使生活达到最充分、最美好和最完善的发展。包尔生给定的伦理学的职能是双重的,一是决定人生的目的或至善;二是指出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或手段。同时,他还认为,作为善论、或者说价值论的前者要比作为德性论、或者说义务论的后者来得重要些。但在西季威克(Henry Sigwick)理论体系中,伦理学则有些不一样:首先,他只把伦理学看作一种研究而不是一门学科;其次,他把伦理学分为对行为准则的研究和对人的终极目的、真正的善的研究两个方面,在这一点上,他与包尔生并无分歧;但包尔生强调的是善论,而西季威克强调的则是德性论,他认为,一般说来,行为准则的研究在现代伦理思想中更突出,更易被应用于现代伦理学体系。因为在某种程度上,伦理学所研究的善只限于人的努力所能获得的善。而终极善的观念对于确定什么是正当行为并不必然是根本的,除非认为正当行为本身是人的惟一终极善。西季威克的结论是:伦理学主要是有关正当或应当的研究。西季威克的观点也得到了弗兰克纳(William K.Frankena)等人的支持,弗兰克纳把伦理学的首要任务界定为提供一种规范理论的一般框架,借以回答何为正当或应当做什么的问题。但弗兰克纳们走得更远,在他们那里,伦理学已逐渐被解读为一种关于道德的、在自己的社会成员中促进理性的自我指导或决定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了。这一观点及其相关的伦理学研究方法也被我国当代伦理学界的许多学者所接受并加以中国化与宏扬。
对伦理学的这种解读与近代以来社会价值多元化,以及人们对这种价值多元化的道德认同有很大的关系。关于这一点,罗尔斯(John Rawls)描述得很是到位:我们今天不能再把人们歧异的价值追求、对于人的生活目标乃至终极关切的不同理解看作反常或暂时、有待整合和统一的现象了,而是从此以后就应当把某种价值观念的分离看作持久和正常的状态了。但罗尔斯同时也指出,在这种多元价值正常化的状态之下,任何一种价值都无法得到公众的普遍认肯,问题也因此随之而来:在人们认同了价值多元化的道德现实之后,他们随即发现,道德价值的多元化及其不可通约性的矛盾使得定义一个普适意义上的关于人及其类的“至善”变得极为困难,乃至于几乎不可能了。所谓“普遍伦理”的争疑与讨论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当前世界缺乏一个普适的关于人及其类的“至善”观念的焦虑。作为一种退守,现代伦理学在探讨伦理或道德问题时,不再聚焦于善论,也就是关乎人及其类的终极关怀,而更多地关注达到这种善的手段方面,即对行为的准则与规范方面。也就是说,现代伦理学已逐渐狭隘为专门探讨人与社会、与他人相关的行为的道德准则的学说。这恰是现代伦理学颇受诟病的地方,因为这种立场几乎就是割裂了伦理学作为一种行为价值学说的整体内涵,使伦理学变成了一种单纯的行为规范学或“准则学”,而忽略或掩饰了其价值本体意义。对此,万俊人也颇有看法,他认为,由于我们把伦理学仅仅理解为一种规范学科,并把社会约束性视为其最本质的特征。同时,我们虽然看到了道德既作为意识形态又作为上层建筑的特征,指出了它与经济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关系。但是,我们忽略了或者说是没有能看到道德的价值主体性特征和超越思想性特征,以道德的约束性、规范性取代了它固有的引导性、主体性和创造性;以道德对社会的依附性和维护角色排除了它与社会的互动作用方式和批判性角色;以道德是人类对世界的一种“特殊把握方式”的认识掩盖了它同时是(且更多的是)一种人把握自身的特有方式的内在化特点。最终是把道德和伦理学变成了一种纯外在化、政治化和非人性的东西,以致于难以避免与法律和政治的“角色混同”。[9](340-341)
当代伦理学的研究表明,许多学人都试图重新找回那个曾经存在的为人们所一致认同并共同执守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善”,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定义伦理学,麦金太尔就是其中之一:麦金太尔认为,自启蒙运动以来的现代性思想谋划已经宣告彻底破产,而作为这一现代性思想谋划内容之一的“现代性伦理”——即他所谓的沉迷于为现代性社会制定道德规则与道德秩序的单面性的规范伦理也随之宣告失败。麦金太尔进而指出,克服现代性伦理的单面歧向的出路惟在于重返古典美德伦理传统。①万俊人则提出,以罗尔斯及其《正义论》鸿著为标志的当代社会正义伦理也代表了当代(西方)复归传统规范伦理趋势的一个主流方向。[10](P86)事实上,当代伦理学对正义原则、仁爱原则、功利原则、权利原则等的普遍关注与世界性研究热潮也昭示着人们寻求普适“善”的共同努力。
至于如何界定普适的“善”及如何达于这种善,这不是本文的研究任务,本文对伦理本性的探讨,目的在于表明,对传媒伦理的界定必须是基于一个大众一致认同的“善”,也就是说,传媒伦理当是基于一种对人类,至少是对某一文化域中具有普适意义的“善”的认同与指向基础上的价值探讨,而不仅停留于简单的规范与约制的说教。
其二,传媒伦理概念界定的理论进路。传媒伦理学界定的理论进路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即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及应用伦理学。元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探究一些基本术语或概念,以及一些重要相关辞的意义,诸如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什么是公正及什么是不公正,等等;二是考察道德推理的逻辑与道德规范的证明。元伦理学的目标是探明伦理的价值,而不是做道德判断。在传媒伦理的研究中,元伦理学主要是着力于说明伦理学的特质在传媒伦理中的表征。当前元伦理学维度的传媒伦理研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缺乏元的探究,人们很少探究媒介行为中的善与恶是什么,正当与不正当又是什么?更为常见的做法时,人们把普遍的伦理,并由此来架构传媒的伦理体系或价值体系。
规范伦理学以道德行为为研究目标,其研究主要是揭示道德行为的普遍原则。作为一种价值尺度,道德行为的普遍原则揭示出规范伦理学至少在寻求一种“可公度的”道德与价值追求。在传媒伦理的研究中,规范伦理学主要是在文化考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土文化传统与当代社会心理研究,分析传媒伦理的基本原则与道德规范及其合理性的道德价值。当前规范伦理学维度的传媒伦理研究中存在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在绝大部分的规范研究中,人们大多在其研究之初就已经预设一个前提,即“媒体在其职业行为中应当是‘道德的’”;但对于这一预设的前提及其合理性则很少有人去深究。这直接导致了传媒伦理研究的规范取向,即人们在传媒伦理的研究中大多聚焦于传媒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行动的指导方针等方面,忽略了伦理研究中应有的“元”取向;有时甚至忽略了传媒的职业专业性及其他一些重要的方面,研究中道德中心主义倾向较为严重,同时,这也导致传媒伦理研究的理论合法性与现实合理性等相关方面的问题。
一般说来,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力图借助对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理解及其指引来解决实际生活中伦理问题。作为一种实践探究,伦理学不能仅停留在对元价值的探究或单纯的对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诉求上,它更须探究其理论的合法性的同时,进一步探究理论的现实合理性,即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等在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等相关问题。应用伦理学维度的传媒伦理研究之代表当属美国经验实证主义的研究了,这种实证主义的传媒伦理研究遵循逻辑实证主义的思想,鼓吹用自然科学的模式来研究大众传播现象,它采用的是从事实陈述出发,坚持从功能主义、行为主义等出发去考察错综复杂的大众传媒问题。在实践原则的讨论及其应用方面,这种研究显得较为活跃,因而有一定的可取性。但由于这种研究仅限从经验内容层面分析传媒的影响力与效果等问题,研究前提过于狭窄,研究方式也倾向于保守。其最大的问题还在于,传媒伦理的实证研究主要是对现世的传媒伦理现象进行调查与研究,而在进行这种调查与研究的时候,研究者们往往是有意无意地预设了一个前提,即现存的传媒体制是没有问题的,它所发出的声音也都是公正、公平的,问题仅仅是如何通过传媒去传达这一公正、公平的声音罢了。换言之,实证研究只是从体制内来考虑问题,而不分析传媒制度本身、它的文化、现行状况及它的社会经济基本前提等。但事实上,传媒伦理研究的价值与意义恰恰在于对这些的问题分析及其对相关出路问题的探讨上。因此,实证主义的传媒伦理研究尚有许多有待反思的地方。我国传媒伦理研究起步较晚,许多研究都需借鉴一些域外的研究经验与成果,在涉及这一点时尤值思量。
三、传媒伦理界定
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对传媒伦理的界定是:传媒伦理首先是对人们媒介行为善恶选择的系统性探究,它是系统地研究道德善的媒体当如何履职、媒体是否符合它的应当以及媒介从业人员在其媒介行为中对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的认识与抉择等问题;其次,与人们的实际生活相关的是,传媒伦理也试图界定那些构成价值与生活规范的,被作为个体、群体或文化共同体的人们所共同认可的原则性的东西。从研究的内容上看,传媒伦理在宏观上涉及正当与不正当,道德“善”的生活由哪些因素组成,以及道德恶的本性是什么等问题;在微观上,传媒伦理主要关注伦理的媒介实务包含了哪些因素及其原因。从道义上说,传媒伦理回答媒介从业人员当如何行事的问题。面对现今的大众传媒,我们完全有必要追问:大肆报道公众人物的私生活是新闻吗?用撒谎和欺骗的方式取得(新闻)故事的素材是不是正当的行为?以公众兴趣的名义侵犯他人隐私是否正当?在电视节目中播入有直露的性素材电影在道德上是否可行?难道我们就不担心免费的暴力电影会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吗?面对这样一些问题,传媒伦理的研究是完全有必要且不可替代的。
事实上,早在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传媒伦理研究兴起之前,人们早就开始探讨与传媒相关的伦理道德问题了,只是这些探讨散见于传播研究、心理学、社会学、文化批判理论、政治科学,乃至于历史学等学科领域中,这些研究在帮助公众了解媒介的同时,也对大众传播活动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批判研究。但问题是,在涉及一系列传媒领域中的哲学、伦理学问题时,社会学、文化批判理论、心理学、政治科学、历史学等并不能为人们提供较深入的理解,也不提供可能的答案。因为,哲学的问题,只能用哲学—伦理学的方式来对之进行思考或讨论,也只有哲学的考究才能深化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借此以作出路分析。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仅仅是知道许多人们偏好于观看暴力电影(这些方面可在社会学、心理学的调查研究或实验研究中得到充分的理论支持)是不够的,因为,这并不能完全回答这种电影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可行性、它在人们的道德发展中起了一个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媒介从业人员在道德上当如何行事或不能如何行事等一系列相关的伦理学问题,这些问题的解答必须借助于哲学—伦理学维度的思考,而传媒伦理正是致力于这种思考的。
注释:
①应当说,麦金太尔回归的理论主张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是找回“那个普遍的善”这一点则完全是可以接受,我们的分歧仅在于,以何种态度及何种方式来建构之罢了。
[收稿日期]200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