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正义:西方“社会公正”思想的意识形态根源论文

城市的正义:西方“社会公正”思想的意识形态根源

周恺 董丹梨 潘兰英

摘要: “社会公正”问题进入我国城市规划学者视野后,在多种现实问题的折射下,已经成为城市话题讨论中的热点。事实上,对“公平”和“正义”的哲学思辨贯穿了中西方社会、经济和政治理论发展的整个历程,积累了厚重且影响深远的思想遗产。本文追溯了“公正”理论发展的三个思想源头:(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并从意识形态根源出发,梳理学者、立场和观点的视角差别和承继关系。一方面,自由主义者基于“道德个人主义”和“底线福利保障”所倡导的分配正义观,成为被全球化世界体系(包括中国)逐渐接受的“普世价值”;另一方面,研究者也试图将社会公正探讨从“解放个体自由”转向“发掘集体生活中的道德标准”。植根于传统家国伦理的社群主义思想在不断提醒个人主义者,不应脱离个体在群体中的“社群责任”“集体义务”“归属感”和“荣辱感”来谈公正价值观。“差异政治”学说进一步发掘出,社会公正还涉及由于群体间的“主导”和“压迫”权力关系构成的不公平社会制度。在以上“求同、存异”的思想倡导下,共同构建一个多元、包容、和谐的城市社会成为都市人(特别是年轻一代)所推崇的理想城市图景。此外,(新)马克思主义者将社会不公正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结构性矛盾的产物,“城市权”成为其分析当前城市社会中资本“积累”“循环”“剥削”和“危机”的核心概念;同时,“城市权”也成为新左派挑战资本制度的旗帜,激发了一系列社会抗争事件。通过以上梳理,本文希望能为澄清我国城乡规划价值观立场,重塑行业道德,提升规划师职业道德修养奠定讨论的基础。

关键词: 社会公正;城乡规划;正义城市;城市权;空间正义

城乡规划一直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也常满怀推进“社会公正”① 由于“社会公正”尚无通行的学术定义,本文将“公正”理解为“公平”(equity/fairness)和“正义”(justice)的统一。本文没有专辟篇幅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区分,仅认为“公平”侧重于平等、合理的社会资源、财富分配体系,而“正义”侧重于积极、和谐、包容的社会管理、运行机制和成员关系。 的理想。然而,在面对当前城中村、公共服务配套、流动人口待遇等现实问题时,规划师和城市管理者常抱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从不同出发点来诠释社会公正。城市空间资源分配是应当“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城市公共服务(例如教育和医疗)应当惠及所有人还是应该鼓励能者多得?城乡规划决策应当坚持精英主导还是尽可能扩大公众参与?从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当前规划界在社会公正价值观上是存在认识分歧的,该分歧折射出的是来自多种意识形态根源的中西方价值观对我国三十年社会变革产生的交叉影响。而如何深入理解这些价值观,对反思和构建当前指导我国城乡规划的社会公正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公正”是触及内心价值观的话题,具有强烈意识形态属性。人对事物“公平与否”和“正义与否”的直觉判断,既来源于人性本身,又受伦理教化,既可能被利益驱使,又受到社会制度影响。“社会公正”的价值判断因为思想出发点的差异而不同,各种判定标准及其解释变化出各种思潮和学说,它们都在试图回答“什么是正义?”“为什么不公平?”以及“如何构建公正的社会?”等问题。这些相互角逐的思想如今都有各自的信奉者,也成为影响当今社会变革的政治力量。基于此,本研究的综述工作从当前风行的“正义城市”(just city)、“空间正义”(spatial justice)和“城市权”(the right to the city)等理论建树出发,搜集和整理与这些理论有关的基础文献,将其中的社会公正价值取向回溯到了西方城市理论思想的三种来源:“(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差异政治”“(新)马克思主义”。本文希望从价值观层面呈现这三类主要思想的演进脉络,并辨析诸多学说/学者之间的视角差别和承继关系,以便更好地理解当前城市正义研究中各种立场和观点的内涵,进而将其作为理解我国规划界价值观分歧的参照,并为构建我国城乡规划中的社会公正理论奠定基础。

1 (新)自由主义思潮

从启蒙运动开始,自由主义思潮伴随资本主义的崛起和发展,逐渐成为西方政治理论的主流价值观。西方社会公正思想在其影响下,也经历了由功利主义、古典自由主义、福利社会到新自由主义的演化历程。

1.1 功利主义:幸福最大化原则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是对早期资本主义世界影响较大的伦理思想。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提出的功利主义观点可简单概括为:追求快乐并躲避痛苦是人的天性,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幸福最大化”(maximize happiness)。他认为,公正的价值判断就是在成本—效益之间的权衡,是对所产生的“社会后果”(social consequences)进行综合计算,能使社会整体“效用”(utility)最大化的方案即为最优[1]

功利主义的谬误是显而易见的。(1)个人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在偏执及残酷的群体压力下,个人很容易成为集体决策的牺牲品。这时候,维护大部分人的福利成为剥夺任何个人的基本权利的最佳借口,功利主义会成为压迫少数派的合法理由。(2)幸福最大化的计算很难找到统一的计量标尺。金钱常被用来计算成本和效益。但是,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对价格的敏感程度有差异,以货币价值来权衡利弊常忽视低收入者的福利。此外,很多伦理道德元素很难用金钱来度量,生命、健康、痛苦、尊严、荣誉、幸福感和公民权利都无法进行标价。如果非要计算一条性命值多少钱,该命题本身在伦理上就是不可接受的。

1.2 (新)自由主义:最小政府和自由市场

英国哲学家约翰·穆勒(John Mill)试图拯救备受指责的功利主义。他赞同功利主义对“效用最大化”的追求,但认为“效用”不应该诠释为短期幸福,而应该界定为推动社会长远发展的“个人自由”(individual liberty)。并且,效用最大化不是单个案例的幸福最大化,而是社会整体效用的最大化;不是短期内的收支权衡,而是长期社会发展的最优配置。他认为,在社会发展中保留意见分歧者的“自由”或可使其刺激习俗的改良,最终成为社会自我完善的动力源。因而,尊重个体自由就等同于社会整体的、长期的最大化幸福[2]。由此,“个人自由”开始成为资本主义价值要素之一并被不断宣扬,“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也成为维护资本运行的重要社会伦理,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上被系统地诠释和发展。总的来看,自由主义者的价值观倾向于不受干扰的自由市场规则,反对政府的干预。这不仅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更多是出于维护个人自由。自由主义社会公正理论的两个核心内容是:“最小政府”(the minimal state)和“自由市场”(free market)。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Hayek)和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等新自由主义者均反对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主张建立“最小政府”[3-4]。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坚信政府权力应该被限定在“维护契约”“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世界和平”的最小范围之内。自由主义思想主张的政府制定政策和法律应当:(1)“拒绝家长作风”,个人作为独立责任人的任何行为,在不危害他人的情况下,都不应当被管辖;(2)“拒绝道德立法”,法律不应该进行任何道德、伦理层面的褒贬,成为倡导主流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工具,从而胁迫少数人遵从;(3)“拒绝财富和收入再分配”,以支撑社会福利为目标的税收就是窃夺财物,政府无权强迫任何人将财富转移给其他人。强制占用他人劳动成果等同于占用劳动时间,而默许无偿占用劳动时间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5]

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认为个体能在自由的市场中进行独立选择才是最有效的“分配正义”(justice in distribution)。他认为自由市场逻辑在政治理论中同样适用。自由市场的合理性根基在于:(1)“选择的自由”,认为干预市场自由,就是干预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力,干预追求更好生活的自由;(2)“资源效率最大化”,认为市场“无形之手”的调控有利于提高效率,扩大社会整体福祉,进而改善所有人的生活。诺齐克也认为政府应该维持最小权力,颁布其他任何强迫性政策都是违反个人自由的。他认为个体有经济收入差异没有什么不对,在符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社会财富占有不存在某种模式,不应该以某种模式进行再分配。按照自由市场逻辑,他提出财富(再)分配行为的正义性仅取决于两个方面:“所有权初始状态(权属清晰和信息对称)”和“交易的过程(自发、自由和自愿的公平交易)”。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市场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墨守的基本规则,也可以引申为制定社会契约所依赖的政治伦理[6]。因此,在自由市场逻辑倡导者看来,首先保障社会个体的基本“权利公平”,再努力给所有人创造较为一致的“机会公平”,并维护社会运行中的“过程公平”,那么就能够得到财物分配的“结果公平”。

然而,自由市场逻辑所依仗的“自由”和“福祉”两大信条均受到了来自现实情境的挑战。首先,个人的市场选择行为并非完全自由,很多合同交易是基于有限的双方共识,是在没有其他选择情况下的不得已而为之。例如在就业市场萎缩的时候,求职者必须选择更加危险的工作,并接受较低的工资或苛刻的要求,并没有讨价还价的可能。其次,如果坚持不对社会财富进行适度再分配,市场创造的福祉将越来越多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西方发达国家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证实了这一趋势,进而导致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最终引起社会动荡。这促使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得不放弃最小政府原则,并基于凯恩斯主义开始向“福利社会”方向转型。然而,如何在既有的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框架中补充扶助弱势群体的理论支持,成为完善资本主义体系的关键问题,而这也正是罗尔斯对西方社会公正理论的贡献所在。

1.3 公平的正义: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构建了“公平的正义”(fairness as justice)理论,提出了两大原则:(1)“公平原则”,所有人应该平等地享受最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2)“差别原则”,经济和社会上的差异必须更有利于最弱势的群体的福祉,并且在机会公平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他同时给出了以上原则的优先顺序:(1)“自由的优先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被限制;(2)“正义的优先性”,正义优先于追求效率和利益,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7]

罗尔斯理论的根源是“社会契约论”。首先,社会化的人都默认签署了一个无形的“社会契约”,并都承诺遵守,有关道德正义的判断是其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其次,理性主义思想家认为,人应该受到由理性思考得出的“原则”的约束,而不仅是按照“利益权衡”来行事。那么应当如何建立理性的“正义原则”,如何拟定无形的“社会契约”条款,成为社会公正理论的核心。罗尔斯设想的无形的“社会契约”是在一种假设的“公平”初始状态,所有人都能够达成的一种共识。这种初始状态被称为“无知之幕”(vail of ignorance),它可以理解为所有人在未知社会身份的情况下(投胎之前),对正义的基本规则进行协商议定,摒除出生、社会经济地位、自然天赋等要素对正义的干扰。罗尔斯相信,在这种假设下,正义是“理性”且“功利”的人会做出的自然选择,所有人都会渴望得到不危及他人的自由(自由原则),并出于同情心来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差别原则),并为自己所有可能的归宿保留发展的机会(公平机会原则)。基于此,罗尔斯在以自由和竞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思想体系之内,在不触及其本质的前提下完成了“福利社会”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植入。

罗尔斯的正义思想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平均主义”(egalitarianism)倾向,差别原则中对弱势群体权利的倾斜,事实上肯定了社会财富再分配行为。因此,大众对平均主义“低效率”和“无激励”的诟病,也成为对其的批评。然而,罗尔斯所面对的最大挑战是来自精英阶层的质疑。在无知之幕假设下,罗尔斯认为“没有人所具有的自然能力特长或人生起点优势是‘理所应得的'”[7]100,成功只不过是社会碰巧青睐于某种出生、技能或素质的结果。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否认了道德上“理所应得”,并基于此建立财富再分配的必要性。一方面,这与现代社会所推崇的“勤奋工作+遵守规则+抓住机遇”成功法则相矛盾,天赋聪明且努力奋斗的社会精英阶层认为他诋毁了其劳动所得。另一方面,这也与传统社会中“德行高尚的人应该获得更多社会肯定(成功的道德正义性)”之信条有冲突,保守主义者认为他淡化了社会团结的价值,并且无视正义与“美德”(virtue)之间的天然联系[8]

马克思主义曾经在不公平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寻找触发社会变革的原因和动力。虽然西方世界中的劳资矛盾已被中产阶级的壮大化解,但基于资本积累过程中的结构性矛盾进行批判性分析,仍然是解释诸多社会不公平现象的有效视角。

在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看来,近代工业化带来的城镇化发展是工业生产不断侵入城市生活的过程。他认为,城市在工业化之前不仅从农业和商业中获取财富,并且能在知识、技艺和艺术上获得很高的造诣,可以称得上是人类文明的“作品”(oeuvres)。前工业城市作为美好城市生活的载体,创造了丰富的社会生活,具有相当高的“使用价值”(use value)。而随着工业逐渐侵入城市内核之后,城市成为进行高效率资本生产的工具,成为商业生产的“产品”(products),成为积累“交换价值”(exchange value)的工具。随着社会进步,当工业社会发展为消费社会之后,城市生活本身也成为资本生产的一个环节。资本在从工作到消费的整个循环中统治了个人。这位法国思想家所欣赏的城市和城市生活重在其使用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工业化带来的商品的泛化正在摧毁城市的使用价值,将城市生活淡化或商品化。与此同时,他指出“资本主义精英阶层已经摆脱了城市‘日常生活'(everyday life)的束缚,他们是穿梭于酒店之间的空中飞人,在游艇和庄园中指挥部署工作,他们无处不在也处处都在。而工人阶级(或白领)、进城务工者、被殖民或半殖民的群体,这些人每天在精心设计的日常生活中挣扎。这些人卑微而困苦的生活才是值得呈现的,这些住在郊区、贫民窟、破败旧城的人承担着超过其承受能力的盘剥。只要睁开眼睛,你的周边都可以看到这些人”[15]。让城市人陷入了“日常生活”的卑微与困苦中,是现代社会最明显的不公正。

1.4 普世价值观和道德个人主义

(新)自由主义思想已经成为资本主义社会运行的基本伦理,其对世界就社会公正的认识产生了两方面显著影响。

梅尔文·科恩的一生都积极致力于为科学研究贡献力量。他的妻子布儒瓦-科恩在一份声明中说道:“就在昨天,梅尔还在奋笔疾书,写一篇新的论文。直到他去世的那一天,他一直都是一位尽职尽责、思维活跃的科学家。梅尔帮助缔造了今天的索尔克,我和他的许多朋友都将永远怀念他。”

信息化教育,就是在现代教育思想、理论的指导下,主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教育资源,优化教育过程,以培养和提高学生信息素养为重要目标的一种新的教育方式。伴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广泛应用,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将会发生颠覆性的变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信息技术具有革命性影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1]。以信息技术推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促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变革是我国职业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职业教育实现现代化和跨越发展的必然举措。

一方面,基于自由主义思想的正义道德立场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普世价值观”(universal values),借助全球化扩散到世界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各个角落。该价值体系中对正义的道德定义是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的“纯粹实用理性”(pure practical reason)思想延续[9],即正义既不是“福祉最大化”,也不是“倡导社会美德”,更不是仅为满足物质欲望的“市场自由”,而是理性的、会思考的、有独立人格的、值得被尊重的人经过慎重思考后的道德价值选择。理性的道德选择在于不受物质需求影响,且不基于个人的兴趣、需要、欲望和喜好,最终摆脱“欲求驱动”(motive of inclination)而自愿被内心的“使命感驱动”(motive of duty)。只有这样,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才能从获得或规避某种“行为后果”(consequences),转变为自觉遵守既定的“行为原则”(principles)[8]。进而,正义的行为原则就演变成为具有“普世价值”的基本人权,时常以各种形式出现在我国社会的意识形态讨论之中。

社群主义者提出的社会公正性在于“求同”。其倡导的正义伦理在于守护、践行和弘扬共同的集体价值观,并通过教化族群、约定信条、标榜旗帜、树立楷模、训诫责任和赞颂美德来维系社群的团结一致。这些法则适用于家庭、团体、社区、民族、宗教或国家等各种意义上的群体。寻求内心的共同信仰,并且维系道德上的归属感,是社群主义正义理论的核心价值观。社群主义伦理是与我国传统文化价值体系最为贴近的西方思想,“作为美德的正义”与“集体荣辱观”与东方文化之间有着深刻共鸣,最具有传播效力。

2 社群主义和差异政治主张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一直在强化其对个人自由和权益的推崇,进而不断淡化人在传统社会生活中获得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此后,基于社群主义者对群体道德美德的重新阐述,以及后现代主义研究对群体差异下的政治权力关系的考察,西方社会公正研究出现了从个体自由向集体义务的价值回归。

2.1 社群主义:集体义务和公共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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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道德个人主义的思想脉络

表1 道德的裁量:罗尔斯思想与各种权力结构的比较

因此,社群主义者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认为:“正义也是一种社会美德”。“正义”不仅仅是用正确的方法分配财富,同时也体现社会倡导什么样的价值观,它必须致力于培育社会美德,并守卫“公共的善”。正义的社会需要强有力的社群归属感,必须用各种方法培育其成员对社会团结和共同价值观的责任心。基于此,很多涉及道德责任和价值的社会活动(如医疗、教育和兵役),是不能用市场的规则来安排的,否则会带来道德上的局限性。从这个角度看,收入或人权的分配不平等会损害社会团结,它的副作用不仅是损耗社会福祉,更严重的是侵蚀了将社会凝聚在一起的市民美德。自由主义回避将正义放在“道德层面”上讨论不是解决价值分歧的正确方式,缓解正视价值观差异在于加强“道德参与”(moral engagement),加强不同社群价值观彼此的尊重[8]

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对个人在现代社会中所担负的社群责任进行了诠释。他将现代人生活放在各种“故事叙述”(narrative)之中,在“我身处什么样的故事中”回答“我是谁、我要做什么”的问题。人生就是在谱写一个故事,并保持故事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个人在进行道德抉择的时候,与其说是在体现自我意志,还不如说是在谱写自我的故事线,表演好自己设定的角色[11]。因此,每个人身上都具有超越社会契约的道德义务和集体义务,并基于此,受到社会伦理的约束。例如,一个父亲在家庭责任驱使下,在落水儿童中优先救起自己的儿子,大部分人认为这在道德上并没有过错。家庭、社区、民族、团体或国家,这些社群组织均对成员施加履行“集体义务”(collective responsibilities)的要求,并通过由此带来的“荣耀感”或“羞耻感”巩固成员的团结。

“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正义观诞生于推崇传统价值和宗教信仰的保守主义者对罗尔斯理论的批判之中。首先,社群主义者反对脱离整个社会的“公共的善”(common good)来讨论个人的“是非/权利”(right)。其次,他们更反对脱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aims)和人在集体中的角色“束缚”(attachments)来谈“正义”的标准。总而言之,对他们来说“社群责任”(communal encumbrance)是讨论公正问题的前提[8]

社群主义思想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关于“正义”与“美德”关联性的论述[10]。自由主义理论一直试图将正义的讨论与“美德”“道德”和“荣耀”等概念分离,去寻找一种不受群体目标影响的个人的、中性的定义,由此,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其各自的“美好生活”图景。但亚里士多德不这么认为,他觉得社会公正的讨论与创造美好生活所需要的“美德”密不可分,正义常常与我们颂扬的美德联系在一起,很多社会制度设计本身就是为了颂扬某种美德。从这一认识出发,尽管我们努力使得“制度”或者“法律”变得“道德中性”,但是正义的讨论终究无法脱离“创造美好社会”的社会终极目标,以及与其一致的社群责任。

而采用新奇材质的限量表款,宇舶也是高手,在2017年推出的以红色和蓝色人造蓝宝石为表壳的腕表,这种材质以往只用作手表的表镜和手表机心中的托钻。用来制作表壳是近年少有的,晶莹剔透而坚硬的整体蓝宝石表壳带有特殊的美感。一般来说钟表绝对离不开金属,但也有奇葩的全部采用木头的钟。日本东北大学设计系学生铃木本乡的毕业设计震惊表坛,采用手工雕刻的方法制作了一台407个部件的木头钟58厘米高。动力采用传统钟的重锤,而指示时间采用很独特的书写方式,用齿轮带动磁性笔在磁性板上写出时间。很新颖有趣的设计。这个钟定名为Plock,意指画图的钟。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食品监管科先后被评为静海区“工人先锋号”先进集体、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多名同志被评为市场监管系统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奉献食品安全监管事业,护航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食品监管人的天职,也是他们共同的心声。

2.2 差异政治:多元化和包容性

社群主义发掘了“集体义务”和“公共的善”对群体成员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而在艾利斯·马瑞恩·扬(Iris Marion Young)提出的“差异政治”(politics of difference)视角下,“社会公正”还涉及由于群体间权力竞争构成的不公平社会关系,包括:(1)“主导关系”(domination),即体制上和系统性地排挤了部分人参与对自身行为或环境有影响的决策过程;(2)“压迫关系”(oppression),即体制上和系统性地压抑部分人利用社会认可的知识和技能实现自我价值和发展[12]

首先,扬反对“分配正义”逻辑。她不认可正义就是将社会利益和负担以道德合理的方式在成员间分配。她更加反对将分配正义从物质泛化到非物质层面,进行诸如权利、机会或尊严的分配。在她看来,物质分配模式是由某种社会结构和社会过程产生的,而不是建立社会结构的基础。分配模式本身不是问题,其产生的过程和机制才是“正义”的关键。因此,她认为“权力”不是一种可以分配的所有物,而是决定群体间行为规则的社会关系,是导致“非正义”的根源。讨论“正义”也并不是为了消解个体分配差异,而是要在促进社会(再)生产的同时尊重群体差异,进而消除构成不公平社会关系的体制基础(表2)。

表2 五种“压迫”类型和“正义的”规划政策应对

其次,扬也反对以分配正义为道德基础的“福利社会”制度,认为其回避了社会结构矛盾,同时将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去政治化”(depoliticization)。福利社会并没有改变追求经济增长(或称资本积累)的社会目标,只是将其与个人基本生活需求进行了调和,使两者互相促进。福利社会协调不公平关系的工具是基于“利益群体”(interest group)的民主参与制度,各利益集团间的政治游说和讨价还价成为缓解社会矛盾的方式。但是,这是一种在人力物资、技术操作、信息知识上有极高门槛的权力游戏,真正的“受压迫”人群常常缺乏能力参与其中,也没有恰当的代言人。并且,这种多元化民主政治将受压迫者的“正义声张”异化为利益群体的“自我诉求”,政治斗争成为以谋取多数票支持为目的的交易和妥协,其正义性在过程中常常被削弱或扭曲。因此,福利社会制度在缓和分配不公平的同时又创造出了新的权力“主导关系”,将个人的生活和工作置于理性的官僚机构控制之下,用制度权威和专家体系进一步限制了个人的参与行为。

“差异政治”理论在城市领域主张对“社区”(community)概念进行重新认识。扬反对基于自由主义个人权利泛化出的“社区权益”或“社区主张”,也不完全支持社群主义者追求的具有“共同道德标准”“统一价值原则”“单一性和排他性”的“社区团体”。在扬看来,理想城市生活的吸引力在于:(1)无排他地容忍社会差异;(2)由人和行为的多样性带来的丰富变化;(3)充满异域风情;(4)在多元差异基础上建立的公共生活。因此她主张,在社区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场所中,应该能够听到不同群体的声音,遇到各种社会认识、社会经历和社会归属不同的人。城市社区应当推行“包容性政治”,必须推动“异质性”(heterogeneous)公共社会的理想图景,即个体差异即使其不能被所有人理解,也应该被充分地承认和尊重。在这一点上,扬追随简·雅各布斯(Jane Jacobs)的思想[13],倡导在城市政策和规划中必须尊重和鼓励街道和社区中产生的“自发的差异化过程”(spontaneous diversification)[14]

2.3 从个人到群体的价值回归

社群主义和差异政治的共同点在于将社会公正理论探讨从“解放个体自由”转向“发掘集体生活中的道德标准”。

另一方面,植根于古典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和社会契约论的(新)自由主义正义观体现出强烈的“道德个人主义”(moral individualism)倾向(图1)。从这些思想根源出发,个体被认定为是自由和理性的,那么就应当充分解放人性,充分尊重人追求各自“美好生活”的权利。在这一前提下再来协调个人主义导致的各种问题。首先,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拥有有限权力的政府,管理集体事务。其次,个体出于同情心和悲悯情怀关爱弱势群体。基于此,个人的价值选择是多元的,政府和政策本身应该在这种多元取向中保持中性,自由的目标是客观和不容置疑的,美好生活目标也没有固定的图景。这一价值观已经通过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广泛传播,我国当下常被提及的所谓“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即为道德个人主义的体现。

差异政治倡导的社会公正性在于“存异”。个人和群体间存在不可消除的差异,诸如性别、种族、信仰、阶层和职业,必须承认社会是由丰富和多元的部分构成的。试图用任何普世价值来“同化”(assimilation)差异群体就会压迫边缘族群或使其自我贬低。因此,公正的社会应当尊重这些差异,使各群体拥有公平的权利,并彼此认同、肯定和存留各自差异。随着中国社会的多元化以及西方价值观的传播,国内很多大城市已经进入了后现代阶段,由此,共同构建一个多元、包容、和谐的城市社会成为大都市人(特别是年轻一代)的理想城市图景。

很多餐饮老板可能会认为网上回复很费时间,也很无聊,而且好像就算我们商家认真回复了对我们的营业额也起不到太大的作用,每天来的人还是那么些,营业额也没见提升很多。对于这个误区,本刊一定跟大家说明一下:回复顾客的网上评价并不是要马上对我们餐厅的营业额有提升有作为考核标准,顾客评论回复是顾客后续服务的一种体现,它提升的是这个餐厅的品牌、口碑,并不是一两个月就能够形成效果的,还是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去坚持下去。

3 (新)马克思主义批判

按照演化的规律——随机、适者生存和平衡等来看,地球上每一种生物的出现和存在都有其理由。蚊子的灭绝除了影响生物多样性外,必然也会影响地球的生态,因为地球生物系统之间相生相克、相联相关甚至唇亡齿寒:以蚊子为食的青蛙、蜘蛛和鸟类也都难逃一劫,它们的上一级生物如蛇、鹰隼等也可能减少和消亡,最终厄运将降临到人类头上。也许,某种生物的灭亡不会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但势必影响地球的生态。正因为如此,已经有人反对有关基金对伯特团队基因驱动生物体研究项目的支持了。

幼苗期的适温白天为25~30℃,夜间为15~20℃,低于15℃植株生长缓慢,幼苗出齐后需要通风降温。白天保持23~25℃,夜间保持12~15℃。移苗前5天进行幼苗锻炼,以提高幼苗的抗逆性。

3.1 列斐伏尔:日常生活批判和城市权

尽管受到了来自多种学说流派的批判和质疑,罗尔斯的思想仍然被认为是“当前美国政治哲学研究在创建公平社会领域中最有说服力的理论”(表1)[8]。在我国的当前发展背景下,虽然还是存在一些绝对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原则的信奉者,但大多数人还是更能够接受罗尔斯的分配原则,这是我国当前社会的现实。

基于对日常生活的批判,列斐伏尔呼吁寻求城市生活的回归和再造,通过宣扬“城市权”来启动对城市生活的变革,让“城市”的生活方式(相遇的场所,使用价值优先,用最优越的资源将时间在空间中留下印记)找到新的空间形态和物质实现方法(图2)。针对我国当前的城市开发,我们常听说“房子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从列斐伏尔的城市权出发,同样可以提出“城市是用来生活的,而不仅是使资产增值的工具”。

通过对提升机卷筒结构作业过程的动态应力分析,得到了卷筒结构的动态载荷。然后定义材料的S-N特性曲线,输入整个工作循环中的载荷谱,根据相关的疲劳累积损伤理论对每一个载荷事件进行寿命计算。卷筒结构疲劳寿命计算流程如图13所示。

大卫·哈维(David Harvey)继承了列斐伏尔的“城市权”,并赋予其更深刻的革命性。首先,他提出“城市权”不仅是个人获得城市资源的权力,也是通过改变城市而改变自身的权力[16]。社会生产出城镇空间,反过来城镇空间也影响和塑造了城市人。掌控个人发展前景必须同时掌控城市发展的方向,在城市发展的价值取向和路径选择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其次,他提出“城市权”是“公共属性的”而不是“个人属性的”,因为倡导“城市权”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集体行动的力量来重塑城镇化过程。“城市权”是一面动员和领导社会力量来进行城市改良甚至革命的思想旗帜[17]

本研究显示农村患者需拔除的患牙较多,且大多是残根残冠,问卷调查也显示农村和城市患者在刷牙频率、使用牙线、是否曾行口腔检查方面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P<0.05),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曾看过牙医的农村患者即使进行口腔治疗,也是因为牙齿疼痛难忍或是缺牙无法饮食而被动就诊,这可能与农村患者经济较为困难、口腔疾病的就诊意识不高、很多乡镇基本没有口腔医疗服务设施、基层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治疗水平和观念比较落后有一定关系[24]。需要加强防治口腔疾病能力的建设,同时提高和加强基层口腔专业人员的意识和技术水平。

3.2 大卫·哈维:具有正义感和空间意识的政治经济学

从马克思哲学出发,哈维认为“正义”的本质是通过道德法令强制执行的伦理原则。这些原则一旦确立,便可被用于对城市中与社会公正相关的事件和活动进行观察分析和价值判断。在他看来,资本主义世界的正义理论仅谈论“分配中的正义”而不去涉及“生产中的正义”(justice in production),其无视被分配的收入本身来源于生产,也无视商品的“消费与需求”与“资本的生产”是一体的。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生产与分配是关联的体系,因此,生产效率和社会公平也不能分开讨论。

此外,地理学家哈维在讨论社会公正问题时,引入“空间”维度来思考社会过程,体现出强烈的“空间意识”(spatial consciousness)① 空间意识:在个人发展中认识到空间和场所发挥的影响,建立个人与周边空间的联系,认识到人和机构之间的交往是如何受到空间距离影响的。 [18]。他指出经典的区位理论都是以空间利用的“效率”进行评价和比较的。“效率”的标尺常常忽视“社会成本”,而背负这些社会成本的个人和群体往往是导致社会长远“无效率”的源头,其最终将转化成摧毁社会合作和参与的“剥削感”(deprived)或“压抑感”(discontent),或转化成为扰乱社会运行的“反社会行为”(anti-social behaviors)。哈维希望以“社会公正”为出发点,建立空间资源分配的基本原则,而当前最吸引资本的空间资源就是城市。

哈维坚持用“资本循环积累”来解释政治经济发展与城镇化的关系(图3)。在他看来,对剩余价值的追逐创造了资本主义,而剩余价值的空间流动产生了城镇化(农业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社会都是如此)。资本在处理生产/资本过剩时,通过空间扩张或者再造来消化积累危机,通过在新的空间寻求要素配置实现危机的“空间修复”(spatial fix)。同时,城镇化所创造的城市生活方式是“消费型社会”的繁荣根源,它宣扬“勤奋+享乐”的个人追求,维系着消费市场需求的长期旺盛。此外,生产技术的创新和资本全球化过程在不断提升这一循环积累过程的速率和广度[18]

图2 “城市权”的提出

图3 资本的空间累积循环过程

哈维指出,城镇化历来就是一个具有“阶级属性”的现象,是剩余产品或价值在城市区域的集中,而这些财富的控制权常常集中在少数群体手中。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就是鲜活的例子,金融资本家不顾风险,凭借制造住房和土地增值的假象,将大量财物笼络到华尔街银行家囊中。然而,当泡沫破灭后,经济危机的后果转而由所有人承担,特别是社会底层人群受到的冲击最大。可见,当前资产阶级所操作的剥削已经不再发生在工厂里,而是发生在城市中。剥削的对象也不再是产业工人,而是城市社会结构中缺乏权力的弱势者,如女性、少数族裔、异教徒、亚文化人群等。基于此,哈维借用列斐伏尔的“城市权”概念来概括这一个阶级的政治需求,并将其作为他们走向全面革命的旗帜。

哈维还提醒大家,市场机制对“社会公正”是天生抵触的。“稀缺性”是资本有意创造的假象,是维持市场能够自然运行的前提。在市场原则作用之下,社会的剩余产品不可能基于“公平”原则来分配[17-18]。因此,世界需要寻求一种新的组织模式,一种既具有有效劳动激励机制、又不丧失社会生产力的方式,来取代市场机制,并彻底消除“稀缺性”和“剥削”。而这一变革,必然会受到从现有市场机制中得益的个人和群体的抵触,即便是提出变革的可能也会面对他们的激烈反对,基于稀缺性和剥削的市场机制也会对基于社会公正的学说产生自然的对抗态度。

在本次实验中,PMs 和PWMs 2种方法共同表明了年平均流量呈单元尺度性,且平均尺度因子为1.158。

3.3 驱动城市变革的结构性批判

自由主义者只谈“分配正义”,因为资本主义已经默认“生产”环节中的资源配置由“市场机制”决定。自由主义者一直在寻求“正义的分配模式”,寻求一个“静态的社会乌托邦”,进而淡化社会激进变革的迫切需求。(新)马克思主义者不断探索城市社会不公平的结构性根源,从批判制度上的“剥削”和“压迫”出发,挖掘社会变革的驱动力。面对现代社会,他们指出城市是政治、社会和阶级斗争的主战场,全球城市化过程的方方面面都呈现出尖锐的“矛盾”和“危机”。主宰城市发展的权力决定了城镇化中利益的归属,城市发展在路径选择的同时也塑造了城市人的价值观。任何摆脱当前困顿生活的努力最终都将归结到夺取“城市权”的斗争中来,只有通过改变城市才能进而改变自己。哈维用其鞭辟入里的政治经济分析一直在警示城市决策者,资本主导下的城镇化也有另一极其残酷的面相。虽然其言辞激烈,却有助规划师冷静地认识城市兴衰罔替中的资本逻辑,进而超越利益追逐,为城市谋定长远前途。

4 结论与讨论

图4 西方“社会公正”思想的意识形态根源

本文追溯了西方“社会公正”价值观的三个主要流派:主流(新自由主义)、右派(社群主义/后现代主义)和左派(新马克思主义)。只有在明确这些思想发展脉络之后,才能更好地理解近20年间“正义”与“城市”研究的各种理论建树(图4)。例如,爱德华·索贾(Edward Soja)提出的“空间正义”是差异政治和后现代空间生产结合的产物,在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下,成为多元主体城市权的空间再现[19];苏珊·费恩斯坦(Susan Fainstein)的“正义城市”既是自由主义思潮的延续,也融合了多元合作的创造性,并且在普世价值观的包装下成为城市发展的又一个乌托邦[20];全球风起云涌的“城市权”运动在新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在西方反复出现的社会经济危机中掀起的变革浪潮[16,21-25]。因篇幅有限,作者将另作文详细讨论这些理论建树。

更重要的是,上述基于不同意识形态根源的三种正义观在当代中国社会中都有广泛的信奉者,因此,当前各种渠道的社会讨论中存在社会公正认识上的价值分歧,这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弥合规划界中的价值观分歧,有必要从思想本源来认识和思考社会公正问题。另一方面,城乡规划作为影响城市决策者的主要力量,我们需要认识到这是关乎规划者内心本质的关键问题,应将“平等”和“公正”作为保障我国城市包容性发展的核心价值观,相关的中国研究也都提到了这一点[26-36]。本文对思想渊源的梳理,希望能成为澄清城乡规划价值观立场、重塑行业道德的出发点,也为提升规划师职业道德修养奠定讨论的基础。

注:文中未标注来源的图表均为作者绘制。

参考文献

[1] BENTHAM J. Tracts on poor laws and pauper management[M]. BOWRING J, ed. The Works of Jeremy Bentham. New York: Russell & Russell, 1797:369-439.

[2] MILL J S. On liberty[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59.

[3] FRIEDMAN M. Capitalism and freedom[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2.

[4] HAYEK F A.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0.

[5] HAYEK F A. The road to serfdom[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4.

[6] NOZICK R.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M].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7] RAWLS J. A theory of justice[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8] SANDEL M J.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M]. Library of Congress Cataloging-in-Publication Data, 2009.

[9] KANT I.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M]. Indianapolis: Library of Liberal Arts, 1788.

[10] ARISTOTLE. The politics[M]. BARKER E, ed & tra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6.

[11] MACINTYRE A. After virtue[M]. 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1.

[12] YOUNG I M. 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13] JACOBS J. The death and life of great American cities[M]. New York:Random House, 1961.

[14] HARVEY D. Social justice, postmodernism and the city[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 1992, 16(4): 588-601.

[15] LEFEBVRE H. Writings on cities[M].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Blackwell,1996.

[16] HARVEY D. The right to the city[J]. New Left Review, 2008, 53: 23-40.

[17] HARVEY D. Rebel cities: from the right to the city to the urban revolution[M]. London: Verso, 2012.

[18] HARVEY D. Social justice and the city[M]. Basil Blackwell, 1973.

[19] SOJA E W. The city and spatial justice[J/OL]. Justice Spatiale | Spatial Justice, 2009(1): 1-5. [2018-01-16]. http://www.jssj.org/article/la-ville-et-lajustice-spatiale/.

[20] FAINSTEIN S S. The just city[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Sciences,2014, 18(1): 1-18.

[21] MARCUSE P. From critical urban theory to the right to the city[J]. City,2009, 13(2/3): 186-197.

[22] MARCUSE P. Reading the right to the city-part two: organizational realities[J]. City, 2014, 18(2): 101-103.

[23] MAYER M. The ‘right to the city' in the context of shifting mottos of urban social movements[J]. City, 2009, 13(2/3): 362-374.

[24] Habitat International Coalition. World charter to the right to the city[S/OL]. (2005-06-27)[2018-04-24]. http://hic-gs.org/document.php?pid=2422.

[25] United Nation. Habitat III: the new urban agenda[S/OL]. 2017. [2018-04-24].http://habitat3.org/the-new-urban-agenda.

[26] 周俭, 钟晓华. 城市规划中的社会公正议题:社会与空间视角下的若干规划思考[J]. 城市规划学刊, 2016(5): 9-12.

[27] 周俭. 城乡规划要强化社会公正的目标[J]. 城市规划, 2016, 40(2): 94-95.

[28] 唐子来, 张庭伟, 张京祥, 等. “包容性发展与城市规划变革”学术笔谈会[J]. 城市规划学刊, 2016(1): 1-8.

[29] 唐子来, 顾姝. 再议上海市中心城区公共绿地分布的社会绩效评价:从社会公平到社会正义[J]. 城市规划学刊, 2016(1): 15-21.

[30] 石楠, 韩柯子. 包容性语境下的规划价值重塑及学科转型[J]. 城市规划学刊, 2016(1): 9-14.

[31] 曹现强, 张福磊. 空间正义:形成、内涵及意义[J]. 城市发展研究,2011, 18(4): 1-5.

[32] 陈锋. 在自由与平等之间:社会公正理论与转型中国城市规划公正框架的构建[J]. 城市规划, 2009, 33(1): 9-16.

[33] 唐绍均. 论我国城市规划审批决策体制的正义与效率[J]. 城市规划,2008, 32(2): 50-54.

[34] 刘佳燕. 规划公正:社会学视角下的城市规划[J]. 规划师, 2008, 24(9):5-9.

[35] 郭建, 孙惠莲.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伦理意蕴[J]. 城市规划, 2007,31(7): 56-61.

[36] 陈鹏. 自由主义与转型社会之规划公正[J]. 城市规划, 2005, 29(8): 19-28.

Justice in City: Ideological Sources of the Western Social Justice Research

Zhou Kai, Dong Danli, Pan Lanying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social justice” has entered the horizon of Chinese planning academics, and became a hotspot in the discussion of urban affairs, while constantly stimulated by the emerging social conflicts. In fact, the philosophical speculations of “justice” and “equity” were nurtured in the whole course of socioeconomic and political theory in Eastern and Western Worlds, leaving rich ideological legacies. Therefore, this paper traces the roots of the social justice discourse back to three major ideological sources: (neo)Liberalism, Communitarianism and (neo)Marxism. It summarizes major social justice ideas in the Western World since the Enlightenment, hence to contextualize thoughts, to distinguish viewpoints, and to uncover origins and successions between theories and theorists. On the one hand, a “distributive justice” that derived from the “moral individualism” and “bottom-line welfare system” advocated by neoliberal scholars has become a “universal value” gradually accepted by the globalized world system (China included). On the other hand, some theories kept trying to redirect the dialogue on social justice from “liberalizing individual freedom” to “establishing the moral standards in collectively living”. The Communitarianism, which rooted in traditional patriostism and the ethics of belief, constantly reminds the individualists that the discussion of social justice should not ignore one's “communal encumbrance”,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ies”, “sense of belonging” and “pride and shame” as a community member. While the theory of “politics of difference”reveals that urban social justice issue involves the “dominative” or “oppressive” power relations between social groups which defined the injustice distribution in the first place. Therefore, hoping for “creating urban commons” and “celebrating city diversification”, a heterogeneous, inclusive and cohesive urban society became the shared vision of a metropolitan living, especially among young generations. From the third source, (neo)Marxists see social injustice as a result of the structural conflicts within the capitalist system. They are using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the city” as the core analystical tool to explain the “accumulation”,“circulation”, “exploitation”, and “crisis” of capital in the modern urbanization process. The “right to the city” is also serving as the assembly banner for the “new left” in fighting against capitalism in the cities. By reframing the historical and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social justice discourse, this paper is expected to elicit further discussions in regard to the value system, moral standing-point, and professional ethics of urban planners in China.

Keywords: Social Justice; Urban Planning; Just City; Right to the City; Spatial Justice

受湖南省省重点研发计划(2016SK2011)、国家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20130161120047)、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20141685)、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资助

作者: 周恺,湖南大学建筑学院城乡规划系,副教授。zhoukai_nju@hotmail.com

董丹梨,湖南大学建筑学院,硕士研究生。1975667029@qq.com

潘兰英,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规划师。810925441@qq.com

(本文编辑:张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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