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人产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私人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60(2004)03-0033-05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在如何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关系的问题上,还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澄清。有人认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就是用私有制否定公有制;也有人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现代产权制度的兼容性,认为在公有制下不能有私人产权。笔者不同意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私人产权对立起来的看法,试图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私人产权的兼容性作些探讨。
一、产权清晰的实质内涵
这里讲的产权,不是指与他人无关的一个人对物的权利,而是一种相对于其他人来说,某人具有的特殊权利,即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经济学界普遍接受的德姆赛茨的定义是:“产权就是使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1](P97)有人凭借对前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印象,以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只是有关生产资料所有制或所有权的理论,这是不正确的。尽管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研究,是马克思产权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也研究了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产生的一系列其他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以及这些利益关系的来源和变化趋势问题。他说:“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2](P177)马克思对这些社会关系的研究,用现在经济学界通用的术语来表达,实际上就是对产权关系的研究。
因此,虽然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产权关系的基础,但产权关系并不仅仅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在同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下,因人们的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文化观念不同、文明发展水平不同,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还是会有很大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清晰以后,并不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其他一切权、责、利关系也都清晰了。在清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下,仍然存在人与人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否清晰,以及它们如何清晰才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问题。产权清晰应指人与人之间权、责、利关系的清晰,而不仅仅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清晰。
在同样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工人已经组织起来、成立了工会、可以进行集体谈判的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与工人没有组织起来、没有工会、不能进行集体谈判的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不会完全一样;工人建立了工党,可以影响政府决策的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与工人没有建立工党,不能影响政府决策的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不会完全一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与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的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也不会完全一样。
在西方国家,尽管马克思经济理论诞生之后遭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层的百般抵制和歪曲攻击,还是影响了人们对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认识,促使人们的产权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在马克思的理论广泛传播之前,雇主和工人大都信奉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理论,把各自已有产权看成是不可改变的“天赋人权”,把社会的两极分化看成是理应如此的自然现象。以为按照自然规律(人们把市场经济运作看成是自然规律),私人产权不可能由劳动贡献决定。按照市场交换形成的自然法则,没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劳动者即使劳动贡献很大,也只能得到维持最低基本生活费用的工资;有资本的人即使劳动贡献很小,也有权按照资本的贡献得到全部利润;有土地的人即使不劳动,也有权按照土地的贡献得到全部地租。这些都是自然的、不可调节、不可改变的。于是,在对资产者的非劳动生产要素产权的优先保护下,西方社会的不平等发展到了极端的程度。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好处,绝大部分为少数资本家和暴发户所获得。封建社会制度固有的不自由、不平等以及贵族的特权被消除后,新的特权、不平等、不自由和人身依附现象又出现了。
马克思主义理论诞生以后,不管人们公开如何表白,实际上都广泛认识到了这一理论所阐明的如下道理:(1)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最终要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力诸因素中,劳动者的劳动是“主体”和“财富的一般可能性”。(2)资本主义私有制使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权与他们本人发生了“异化”。(3)广大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异化,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必然要被某种可以使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权回归他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取代。于是人们不再把市场交换单一机制形成的产权关系看成不可改变的“天赋人权”或自然规律的结果,工人运动汹涌澎湃,社会主义思想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要求革命和改良的历史浪潮形成对当时的原始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猛烈冲击,使这种按照“天赋人权”理论建立的产权关系全面崩溃,取而代之的是政府干预的混合市场经济(在美国),欧洲战后建立了福利市场经济或社会市场经济。
19世纪后期以来,尽管很多国家还没有建成社会主义,有些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出现了较大的错误和波折,但总的来看,各国的阶级力量对比都发生了变化。多数劳动者拥有和可以控制的财产在增多,工人阶级受压迫、受剥削的状况有了缓解,工人阶级的政治地位和平等权利有所改善,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平等协商和利益分享有所增加,多数劳动者劳动所得产权的壮大确实促进了各国的经济发展。在新的产权关系下,天赋人权理论倡导的自由放任的原始资本主义私有制被打破,劳动成果产权出现了向劳动者本人回归的趋势。其具体表现就是,尽管现在世界各国都在越来越多地用资本替代劳力、用机器替代人工,国家和个人财产越来越多,劳动收入却在国民收入中占到75%左右,比例且有上升趋势。[3](PP76-78)
可见,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产权清晰的实质内涵应是,在权、责、利清晰的关系中,让劳动者能够尽量按照自己的劳动贡献获得各种权利,而不是让已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人,仅仅凭借财产所有权按物的贡献得到越来越多的权利。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如果不劳动,只能凭借非劳动生产要素贡献得到社会伦理认可的各种产权,而不可能按照他的非劳动生产要素与劳动者相比较的贡献得到产权。因为财富按物的贡献到了不干活的人手里,就会变成死财富无法增值,到了劳动贡献少的人手里就增值少,只有到了劳动贡献多的人手里才会增值多。优先保护非劳动生产要素所得而不是劳动所得,就是保护财产多的人凭借财产所有权侵占贫穷劳动者的劳动果实。
二、私人产权存在的合理性
私人产权是指个人拥有的各种财产权利。一个人的私人产权,不应该只用西方主流经济学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建立的产权理论来解释。因为这种解释,只适用于孤立的个人与物相比较的场合,例如孤岛上的鲁滨逊的场合。在那样的场合我们可以说因为人是主体所以有天然的权利占有物,但无法回答同样都是人,为什么有的人拥有财产多一些对发展生产力有利,有些人拥有财产少一些对生产力发展有利的问题。如果从如何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那么人们的私人产权只应该由他们的劳动贡献差异来决定。例如一个人只有独立开垦了一片土地,他才有权说,他应该比别人更应该拥有对这片土地的产权。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他只应与别人按劳动贡献分享和划分这片土地的产权。
拥有私人产权的人如果把他们过去劳动所得的财产贡献出来,让他人和社会使用,那么他所得到的收入,不应该是这些财产的作用和使用这些财产的劳动者的作用相比较而产生的结果,因为人和物是不同质的东西(一个是主动的因素,一个是被动的因素;一个是主体,一个是客体),他们之间的贡献是不可比的。如果硬要用他们所发出的力或“劳动”时间来比较,那么就会得出劳动者的作用远远小于物的作用的结论。比如说,一百亩土地及其一切与它相联系的自然资源对于粮食产出的贡献,是为生产提供了土壤、肥料、阳光、水分、种子,并且日日夜夜都在那里发力蕴育着禾苗的生长,而劳动者的贡献只是用几个白天播了一下种,偶尔去锄了一下草,浇了一下地,结果从同是物质力的角度看,土地对于粮食生产的贡献占99%,劳动贡献只占1%。那么,让没有干什么活儿的这一百亩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拿走粮食产量的99%,没有土地而辛苦劳动的劳动者只按和土地相比的贡献拿粮食产出的1%,就显然是很不合理的。
那样的话,已经拥有大量财产的人,可以不干任何事,仅凭财产所有权这种社会制度的规则,就可得到越来越多的收入。初始没有大量财产的人,不论做出了多大的劳动贡献,都将永远处于贫困状态。这是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实际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个人如果只是储蓄他的非劳动生产要素,那他只有权在社会伦理认可的范围内得到用于补偿旧价值的费用和补偿他少消费的机会成本的利息。这样得到的收入产权就不是按他的非劳动生产要素和劳动相比较的贡献计算的收入产权,而是按那些非劳动生产要素原有价值加少量奖励计算的收入产权。原有价值大,可以多得些;原有价值少,就要少得。物的贡献只能和物的贡献比。他们要想得到更多的收入产权,就必须冒风险、付辛苦去投资管理,这样他们才能和生产者一起以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和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分享人和物共同作用产生的总收入产权。
可见,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西方主流经济学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建立的产权理论,都无法从如何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对私人产权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才是从这个角度提供真正有说服力解释的理论。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国内经济学界对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存在许多误解。有人孤立地从马克思的某些语录推断说,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反对个人拥有一切私有产权,要求个人放弃占有生产资料和享乐。例如,他们在引用马克思和恩格斯说过的一句否定私有制的话时,常常不引马恩前面对这段话的意思所作的重要界定,只引这段话的最后一句话,而这段完整的话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筑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筑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生产和产品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4](P265)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企业家和工人主要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企业家和工人之间可以在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下分享产出成果,这样形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显然与马恩讲的私有制有所不同,并不是消灭的目标。
那种对社会主义的看法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事实,即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反对的不是个人拥有财产本身,而是有人利用这种私人财产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因为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无偿占有尽管对于封建社会存在的个体小生产来说,是一种进步,但相对于社会化大生产来说,已经不能适合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了。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利用私人产权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意义上,私人财产所有权收益相对于劳动者劳动所得收益来说,才是需要反对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是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4](P267)
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考察人与人类社会,认为由自然界升华出人类社会的过程,亦是人的生物形态的形成和人的社会形态的形成彼此结合、相互影响的统一过程,这一过程的根本动力和内在机制是劳动的解放。人不同于物的创造性劳动,在人和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劳动者拥有和可以支配的财富、收入、投资、消费及他们的文化素质与经济效率密切相关,把劳动等同于物,总是使劳动者保持贫穷和愚昧,虽然有时可以取得短时期的高效率,但这种效率在各种比例关系失调的状态下无法持久,而且使劳动者受到压制的制度也一定会在受压迫、受剥削者的成长和反抗中改变。因此,按照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由劳动所得形成的私人产权不仅不应反对,而且需要保护。对这种私人产权的保护,就是对劳动和劳动所得的保护,就是对劳动者劳动所得支配权的保护,就是对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的保护,就是对生产力发展动力源的保护。
从如何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恰恰是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从对人与人之间的劳动贡献分析入手,为私人产权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最重要的理由,即为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需要保护个人的劳动所得权和对劳动所得的支配权。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私人产权的兼容性
公有制是指一部分生产资料为两名以上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的制度形式,或公有制经济成份在经济组织中占支配地位的制度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公有制组织主要为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服务,而不是主要为少数资产者利益服务的制度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显然是可以和劳动者的私人产权同时并存、相互兼容的。就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内部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可以在这种公有制组织里,通过科学的管理实现权、责、利的清晰划分。一方面使公有制组织的赢利不断增长,劳动者的公共财产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个人主要按劳动贡献为主获得个人报酬,形成私人产权。
一部分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内部的劳动者,也可以到其他企业兼职或从事风险投资(公务员以权谋私等非法活动除外),通过这些劳动以及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价值转移获得报酬,形成私人产权。他们还可以把自己的收入储蓄起来,或购买房地产后出租,主要按照他们获取和运用它们所花费的劳动贡献,以及物与物相比较的贡献,获得报酬,形成私人产权。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同时,还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可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主要指政府)的调节下和其他机制(如劳资集体协商)对市场交换机制的补充下,通过投资办厂、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生产服务等劳动和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价值转移,在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获得报酬,形成自己的私人产权。他们中的一些人也可以到公有制组织兼职或从事风险投资,通过这些劳动以及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价值转移,从公有制或混合所有制组织获得报酬,形成私人产权。同时他们和公有制组织中的劳动者一样,也可以把自己的收入储蓄起来,或购买房地产后出租,主要按照他们获取和运用它们所花费的劳动贡献,以及物与物相比较的贡献获得报酬,形成私人产权。
有人从目前我国和世界各国的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比重有所下降推断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是没有前途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普遍实行才是各国产权制度发展的前景,这是一种以偏概全、似是而非的说法。事实上,国有制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而不是唯一的一种实现形式。国有制特别是公有制的其他实现形式,在产权清晰和兼容私人产权的基础上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相反,被马克思批判过的原始资本主义私有制,即少数人控制企业或社会全部财产,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被少数人无偿占有的私有制,确实有走向没落的趋势。
正如有的学者所描述的[5](PP8-9),至少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现代大企业在产权关系方面出现了三个革命,即管理革命、资本革命和创业革命。所谓管理革命,是指企业经营权由资本所有者转到职业经营者手中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多产品、多部门的科层式企业组织形态,常被称之为经理资本主义企业。所谓资本革命,是指企业的所有权由私人大亨集中持有转向多元主体分散持股状态的变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的更加彻底的分离,同时产生了企业剩余分配模式的社会化。由于这一阶段中产生了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过程的现象,有研究者又把发生了这类变化的企业称为“投资者资本主义”企业。最后,所谓创业革命,是指创办企业这个职能从货币资本所有者向人力资本所有者转移的一种历史现象。其结果是,不仅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了,而且出资与创业两者也分离了。
也就是说,就西方先进的大企业来说,出资、创业、管理“三位一体”、企业主独占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原始资本主义私有制,已被三者分离、企业乃至社会劳动者可以分享其剩余索取权的含有较多公有制因素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所取代。在大企业中,企业的一切权利由一个家族控制的情况正在减少,公有因素正在增加。日本学者松本厚治早在20世纪80年代搜集的资料,就显示发达国家相当多的大企业已出现不在一个家族控制之下的现象:美国最大的500家公司中大约只有30%是家族企业,日本这类企业在上市公司中只占23.6%,英国这类企业在116家最大的公司中占29%,法国这类企业在最大的200家公司中占50%,西德这类企业在150家最大企业中占48%。[6](PP1-4)同时我们知道,即便是在家族企业中,由于社会关系的变迁和文化观念的不同,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共同占有和分享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因素同样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
我国和世界各国产权关系的演变趋势都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私人产权是可以兼容的,和私人产权兼容、产权清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这就是我们正在面对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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