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2005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十大论文,劳动争议论文,案件论文,点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5 7月,成都:西南地区首例民航飞行员成功跳槽案,三百万身价转会民营航空
2004年7月至10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先后有5名飞行员递交辞职报告,其中包括机长李建国,以及丛征勇、董义、李来寿、汤寒松共5名飞行员。 李建国于1995年从空军某部转业到国航西南分公司后, 在这家公司效力十年之久。2004年10月,他提出辞职,但未能得到公司同意。2004年12月2日,李建国来到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国航西南分公司解除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支付克扣他的6万元飞行小时费,补发11 万余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等各种费用,共计18万余元。国航西南分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请求仲裁委裁定违约方李建国支付赔偿金4136900元、违约金3385156.67元、培训费478300元、赔偿服装费17725.5元,以及住房补偿费30142.4元,5项费用合计804万余元。2005年2月2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同意国航西南分公司与李建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国航西南分公司为李建国办理辞职相关手续、补发飞行小时费;李建国支付国航西南分公司违约金338万余元。
对于这样的仲裁结果,双方均不服,2005年3月, 双方分别向成都市双流县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7月6日,双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案情重大,甚至吸引了十多名省人大代表特地前往旁听。李建国向法庭请求判令航空公司为他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确认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并要公司支付十余万元的住房补贴。但航空公司表示,可以辞职,但前提是李建国要支付804万余元赔偿。 李建国起诉同时,李来寿、董义、丛征勇三人也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航空公司同时也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向连同汤寒松在内的5人分别提出179万余元至800余万元不等的索赔。在这一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汤寒松一案因超过仲裁期限,航空公司主动撤诉,另外4 人均与公司双方达成和解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李建国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李建国也与航空公司庭外调解,而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后,李建国、董义、丛征勇等三人去了某民营航空公司,而李来寿去了海南某航空公司。据了解,接收李建国等三人的某民营航空公司为李、董、丛三人每人支付了300万元补偿金给国航西南分公司。随后, 三人得以在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且得到了一次性住房补贴。双方的和解协议经确认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双流法院撤回了起诉。至此,这件因飞行员辞职而引发的巨额赔偿案得以解决。
点评:这起因飞行员跳槽引发的航空公司索要巨额赔偿案,为西南地区首例。劳动自由原则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者依法定原则行使辞职权是不受约束的,但在双方合同有约定的前提下,劳动者辞职虽合法但构成违约,违约则应依法赔偿单位损失。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本案在坚持劳动自由原则的同时,对劳动者的违约赔偿责任做了确定。飞行员“转会”成功,为目前民航界飞行员因流动而引发的种种纠纷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300万元的转会费由下一任雇主承担,既还员工自由身,也弥补了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可谓皆大欢喜、两全其美。
6 11月,上海:“中远”欠薪纠纷有定论,申思劳动仲裁案获支持
2004年年底,申思转会上海中邦足球俱乐部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原中远足球俱乐部应该支付其2004年工资250万元人民币。但“中远”认为:申思在2004年出场次数未达到合同要求,所以实际支付其200万元人民币,余下的50万元以欠条的形式交给申思。
2005年年初,“中远”将股权转让给永大足球俱乐部,新俱乐部宣布与以往所有人员的工资均已结清。未拿到欠薪的申思向足协上诉,不料足协认为申思所持合同并不符合足协规定,从而驳回申诉。因此围绕这张“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了种种争议。2005年3月15日, 申思转而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3个月的调查取证后,仲裁委于6月16日裁决:支持申思的申诉请求,即原中远俱乐部需要向申思支付拖欠的50万元薪水。俱乐部不服,上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5年11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裁决结果的判决。
点评:2004年的谢晖、马健,2005年的申思,发生在体育明星们身上的劳动争议,近年来有日渐增多的趋势。由于他们身份特殊,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不可低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此类纠纷的介入说明,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法》。考虑到运动员劳动争议的特殊性,笔者建议设立一个由既懂体育又懂法律的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仲裁机构,以提高专业仲裁的权威性。同时,对于职业体育运动员的俱乐部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规范运作,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免因小失大。
7 11月,上海:17名白领突遭集体解散,事实劳动关系也受保护
2005年11月,经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仲裁庭调解,上海女人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当庭补足了没有足额支付的17位白领的工资;另外,由于没有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还支付了一定数额的“代通金”,两项费用共计59250元。
2005年9月, 不少高级白领在招聘网上浏览到了这样一条消息:一家从事德国知名化妆品代理的公司正在招募高层管理人才,办公地点在赫赫有名的外滩中心超甲级写字楼。于是他们放弃了原本已经很优厚的待遇,从全国各地赶来,跳槽到这家公司。不料,仅过了两个星期,公司突然告知她们集体解散,仅发给每人几百到上千元不等的津贴。更棘手的是,此前他们反复要求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公司以“没有印好”为由,一再推脱,这让他们顿时陷入了无证可对的尴尬境地。11月10日,黄浦区劳动仲裁部门正式受理了17名白领与“上海女人春天”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
在审理过程中,员工称他们从几家知名招聘网站获知该公司的招聘信息,经面试后取得了“聘用通知书”,于是才进入了公司工作,但刚过月半就突然被解雇。公司方称:公司目前尚未正常运作,招聘系公司一个管理人员的私人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同时,公司也未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任用者不予认可,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经仲裁委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员工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及相应的补偿费用。
点评: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经济和管理上的强势地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根据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颁布施行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做了更加倾斜的保护性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此外,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须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哪家公司想以不签劳动合同来逃避《劳动法》义务,那就打错了算盘。
8 12月,上海:凭一封信函要回457万,沪上“标王”案尘埃落定
2005年12月初,上海涉案金额最大的劳动争议案终审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伟公司支付公司原总经理宋先生劳动报酬等共477万元人民币。
宋先生自1995年开始到华伟公司出任总经理,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1月,华伟公司法定代表人致函公司另一董事,提出如宋先生能使公司扭亏为盈,则可取得公司利润的10%作为提成奖,宋先生对此表示同意并在信函上签名确认。但华伟公司当年取得盈利后,并未支付宋先生相应的提成款。2004年10月,华伟公司免去了宋先生的总经理职务。为此,宋先生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999年至2004年的利润提成款、经济补偿金等近800万元。经过仲裁、一审到二审,法院作出了判令华伟公司支付宋先生2002年至2004年提成奖457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20万元的终审判决。
点评: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宋先生签名的信函,能反映出双方就利润提成达成一致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据此信函支持了宋先生法定时效内的提成奖。凭一封信函要回457万, 听起来有点玄乎,但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法律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对公司高管或员工的承诺必须兑现。
9 12月,深圳:17名员工体检镉超标,集体索赔425万
2005年12月,一起总额达425 万元的集体诉讼案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开庭。16名在职员工和1 名离职员工将深圳捷霸电池有限公司(简称“捷霸电池”)告上法庭。由于在“捷霸电池”的工作造成体内镉严重超标,他们提出每人25万元的索赔请求。庭审中,17名员工的代理人认为,公司明知这些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有职业危害,却没有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也未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7名员工中的2名已经发生慢性轻度中毒,在医院治疗。虽然其他超标者未达到中毒的程度,但一旦发生病变,将产生高额医药费用。如果公司一旦倒闭、破产,这些员工将索赔无门,因而要求“捷霸电池”事先支付将来可能产生的医疗费以及10万元精神抚慰金。公司辩称,公司已告知员工职业危害,发放了相关劳保用品,进行了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且,在检出镉超标后,公司已停产镉产品。对于检出镉超标的员工,公司每人每月支付300元的营养补贴,并调离镉作业岗位。庭审结束前, 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随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点评:从全球各地劳动争议案件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而在各类劳动争议中,集体争议亦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如美国波音公司性别歧视集体诉讼案、EA公司前员工集体诉讼要求补偿加班费案、 沃尔玛公司150万女工集体起诉抗议待遇低于男性案等。集体劳动争议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好往往影响到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和谐,甚至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案中,公司对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是其法定义务所在,因此,对于“捷霸电池”而言,拿出一笔基金,用于这些发生镉超标的员工未来发生病变后的处理费用,方是用人单位的应对良策。
10 12月,北京:工伤认定未被受理,曲乐恒状告劳动保障部
2005年12月,前知名足球运动员曲乐恒,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送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被告席,要求劳动保障部撤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
曲乐恒,原辽宁足球俱乐部球员,其在诉状中诉称,2000年4月26日, 根据俱乐部的要求,在自由活动结束后,其返回俱乐部途中,因俱乐部的职业球员张玉宁驾车违章出现交通事故,致自己重伤,经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东陵区大队认定,张玉宁负全部责任,曲乐恒无事故责任。2001年1月4日,辽宁足球俱乐部对曲乐恒作出“非因公负伤”的处理决定。2001年2月13日, 他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辽宁足球俱乐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给予其相应的工伤待遇。2005年7月31日, 曲乐恒在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得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但该决定并未向自己送达, 也未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005年8月21日,他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05年9月2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接受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进行工伤认定的委托,并未对曲乐恒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义务构成实质影响,不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曲乐恒认为,进行工伤认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法定职责,依据相关规定,自己有权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权委托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工伤认定。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不予受理行为,已对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构成了实质影响,故请求撤销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责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点评:状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曲乐恒能否打赢这场“民告官”官司?其关键在于:当时曲乐恒是否可以委托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工伤认定,即其申请行为有没有错误?此外,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能否导致曲乐恒的工伤认定法律保护程序终结,投告无门,也是影响此案判决的一个重要因素。最终结果如何,2006年,我们拭目以待。
标签:劳动关系论文; 曲乐恒论文; 劳动合同的解除论文; 劳动合同期限论文; 工伤认定程序论文; 法律论文; 劳动合同终止论文; 劳动争议案件论文; 李建国论文; 法制论文; 申思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