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的不同观点综述_工人阶级论文

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的不同观点综述_工人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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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主究竟能否加入中国共产党?目前已成为党内和理论界高度关注并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一个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甚至涉及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我们参考有关材料和调查研究的情况,把这些方面的有关资料和不同观点整理出来,供理论工作者和关心党建的各方人士研究参考。

一、1989-1995年间,中央及有关领导同志和部门关于私营企业主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有关论述和规定

1989年8月21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相信只要我们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工人是会同我们共患难的。至于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国家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依法严格管理,狠狠打击一些人的不法行为。有位同志讲了百万富翁入党的问题,报纸登出之后,许多人在议论这件事。这次会议的文件里面讲,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我赞成这个意见。我们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如果让不愿放弃剥削、依靠剥削生活的人入党,究竟要建成一个什么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共存,但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只能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拾遗补缺,不能本末倒置,不能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强调到不适当的地位。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还是经济的主干,这条决不能变。”

1989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发1989年第9号文件)规定:“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已经是党员的私营企业主,除应模范地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外,还必须坚持党的理想和宗旨,严格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在企业的分配方面,领取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得的收入,而把企业税后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作生产发展基金,增加社会财富,发展公共事业;要平等地对待工人,尊重工人的合法权益。做不到这些的,不能再当党员。”“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不是全民党,在党的性质问题上,不能有任何含糊。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现阶段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在政治方向上决不能‘不问姓社姓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党的指导思想,决不允许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学说和政党理论来改造党。”

1990年3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有关问题的答复》重申:私营企业主不仅占有一定规模属于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而且雇佣了相当数量的工人,他们同雇工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和一定的剥削,不是我们党的阶级基础,因此不能吸收他们入党。

1995年5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虞云耀同志在中组部举办的组织部门干部轮训班上指出:不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是由我们党的性质、纲领和宗旨决定的。私营企业主不是我们党的阶级基础,如果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就会改变党的阶级基础,势必影响党的性质,模糊党在群众中的形象。

二、目前主张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主要观点

有人认为,党的一系列关于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的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都已经过时了,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公开撰写文章、发表讲话,着重批判中发89年9号文件。他们认为,私营企业主来源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机关干部,绝大多数属于工人阶级,其工作也是一种劳动,属于劳动者。他们还认为,应该淡化或者重新界定“剥削”的含义,同时应该淡化和废弃“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提出的阶级的概念”。更有人认为,私营企业主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社会精英,因此,“不仅应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而且要委以重任。”

主张私营企业主入党的人,提出的理由大致可以归纳为五点:

第一,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不会改变党的阶级基础。他们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党的政策的鼓励下成长起来的。“中国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可以说是扎根在社会主义的土壤上,从无产阶级这棵参天大树上新生的一条嫩枝,既有小资产阶级的性质,又具有明显的无产阶级性质。”“私营企业主与雇员的关系,不是纯粹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更多地体现在政治上是平等关系,在生产经营中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经济上是有偿自愿的。”“私营企业主不是剥削者。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私营企业主收入中的利润部分,是凭其资产和资本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是按资分配,不能同剥削划等号。”

第二,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不会影响党的先进性。他们认为,私营企业主创办的企业,扩大了劳动者就业的途径,找到了一条与人民群众一起走向共同富裕的补充道路。私营企业主对社会的贡献大于向社会的索取。私营企业主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发展经济的能人和社会精英,吸收其入党,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第三,党员标准要随着不同时期而变化。他们认为,现阶段党员的标准应是:开拓创新、懂经营、会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既然现阶段党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经济,那末,吸收在经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私营企业主入党,乃是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第四,党的现行政策应该一致。他们认为,既然允许党员成为私营企业主而又留在党内,私营企业主却不能入党,这在政策上是矛盾的。既然承认私营经济发展,就不能把发展私营经济的优秀分子排除在党外。

第五,私营企业主要求入党,是积极的举动。他们认为,如果把私营企业主排除在党外,这部分人就会被其他政治力量拉过去,对我们党的事业不利。况且党在私营企业中开展的工作,也需要私营企业主的支持和配合。

三、坚持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观点

坚持主张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的同志认为,1989年以来,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的讲话和中央及中组部的一系列文件都是正确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建党路线和基本原则的,没有过时。如果突破这些正确的原则,将导致党的分裂和变质,国家的安定和“经济建设为中心”将化为泡影,不用多长时间,中国将会出现苏联、东欧国家那种剧变,其后果之严重不堪设想。

具体说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意见:

其一,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是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党的性质就是其阶级性。私营企业主以追求最大剩余价值为目的,他们与员工之间存在着实际上的雇佣关系,存在着事实上的剥削。不能说以占有他人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仍然可以成为消灭剥削和私有制为根本任务的共产党人;不能因为在经济政策上放开私营经济,就抹杀了剥削者与劳动者的界限。邓小平在党的八大的报告中曾明确指出:“党员必须是从事劳动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我们必须不让这种分子、这种行为和这种思想侵入到党的队伍里来,并且必须使每一个党员在劳动和剥削之间,坚决地划清界限。”江泽民指出:“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形势和任务不断变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斗争策略、活动方式、工作方法也要相应改变,但是党的性质不能变,共产主义的最高目标不能变。”可见,尽管情况和政策发生了变化,但党的性质是既不能改变,也不允许重新概括的,私营企业主当然不能入党。

邓小平在1992年讲话中概括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有“消灭剥削”一条,不能因为承认事实上的剥削,就吸收剥削分子入党,这是违背社会主义本质的。以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为主要致富来源的人,如果表现确实好(而不是用钱买通了某些领导干部)可以给予其与之身份性质相适应的光荣称号,但决不能违背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把剥削者称做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

其二,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将毁坏党在工人群众中的形象,彻底脱离工人群众,导致党的分裂、国家的动乱。

现在的私营企业主入党,一般都不接受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指导地位,而往往带有推行其自己主张的明确的政治目的。他们的经济地位和政治追求,与工人阶级背道而驰。基层的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主,普遍具有夺取党政权力的倾向。如果他们入党,势必动员并利用其经济实力,逐步或立即排斥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党员干部,造成党的分裂。这将使广大工人群众丧失对党的信任和依赖,国家的安全局面就危在旦夕了。

一般说来,私营企业主要求入党,其动机不是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大多是为了谋取更大的发展和获取更大的利益。有的私营企业主直言不讳地说:“我的企业要想有更大发展,就必须利用与共产党联系这种政治资源。”这也值得警惕。

其三,私营企业主不是我国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不是党的阶级基础,不可能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在当代中国,只有同社会化大机器生产紧密联系的工人阶级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党的阶级基础。这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队伍的骨干力量。大工业,流水线,在协作劳动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使产业工人养成了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和其他优秀品质。”而一部分私营企业主虽然在发展经济中堪称“能人”,对推动生产力发展有积极作用,但他们不会自觉放弃剥削行为,也不可能接受党的纲领、具备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自然不可能符合党员标准。总之,共产党人的目标不仅是要发展生产力,而且还要消除两极分化,消灭剥削,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我们不能把生产力标准混同于共产党员的政治标准,也不能把党员标准与党允许发展私营经济的现行政策混为一谈。

其四,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中共中央1989年9号文件的精神,严格要求已经成为私营企业主的中共党员。对于不愿接受这样要求的党员私营企业主,则不宜继续留在党内,必须果断作出组织处理,以体现党的正确组织路线和党的性质。

其五,私营企业主不能担当党政领导干部。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统战部曾就此专门发出文件,规定私营企业主不能担任党政领导职务。这一文件的规定必须得到坚决的贯彻执行,因为这涉及到党和政府以及中国社会的性质问题。

[本课题组是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党的领导与民主监督”课题的研究群体,由北大、清华、教育部社科中心的有关学者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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