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案例触及的法律问题解析论文_温世聪

建设工程招投标案例触及的法律问题解析论文_温世聪

华侨大学基建处 福建 泉州 362021

摘要:公开招标是迄今为止建设工程领域最重要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在实践中不断遇到新问题,正确解读法律法规,合理运用并处理好招投标纠纷,在实践中捍卫法律尊严和招投标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规范的市场交易环境。

关键词: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信息平台 异议和投诉 终止招标 合法权益

AnAnalysisofthelegalproblemstouchedbythebiddingcasesofConstructionprojects

WEN SHI CONG

Chinese University of Overseas Chinese Quanzhou of Fujian 362021

Subject:publicbiddingisatrademodeinthecontructionfieldsofarthemostimportant,thebiddinglawandtheimplementingrulesconstantlyencounternewproblemsinpractice,thecorrectinterpretationoflawsandregulations,rationaluseandhandlebiddingdisputes,todefendthedignityofthelawand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partiesinvolvedinbiddingandbiddinginpractice,andstrivetobuildstandardizedmarkettradingenviroment。

Keywords:Circularwatersupplynetworkdesignreasonablelayoutofenergysaving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

Keywords:BiddingLawandtheimplementationoftheregulationsoftheinformationplatformobjectionandcomplaintterminationoflegalrightsandinterests。

1 引言

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历经了探索与建立、发展与规范、完善与推广等阶段,自 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至今,招标投标法经历了三次大的调整修改,并相继补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招标公告和公式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规章。随着市场化的拓展和深入,建设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也趋于成熟。然而在建设法规的理解与执行上,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给从业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本文以相关案例为背景,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展开解读。

2 相关案例引发的思考和解读

2.1案例介绍一

某市某拆迁安置小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招标人及其上级行政管理机构在中标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书,举报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承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并非投标单位在编人员,而是某国企在职人员,投标文件弄虚作假;要求撤销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项目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组建调查组,对所反映情况展开调查, 确认投诉反映情况属实。为慎重起见,又召集评标委员会重新审核中标候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经复核确认,第一中标人所承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建造师证件和社保证明文件均合法有效。无奈之下,招标方以“本市安置房政策调整,引起用地规划改变,招标标的出现变化”为由,终止了该项目招标,所属地块的安置房建设项目重新立项申报。

2.1. 1案例分析和思考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梳理,不难发现,该案例从不同角度折射出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梳理、分析并采取对策。

2.1.1.1建设类企业和人员信息综合查询平台的建设

建设类企业和人员信息的不对称、代缴社保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上的疏漏、不同领域企业和人员信息未完全覆盖联网。频频出现执业资格注册、社保缴费、评标专家、技术职称申报等相关领域中,填报的信息不一致,申报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证件挂靠企业申报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

目前很多省份已经建立省一级的建设类企业和人员信息综合查询平台以及信用评价系统,省级区域内建设行业企业的资质、营业范围、信用等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安全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等大量企业信息已经能够随时查询。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是可查询的信息还不够完整(例如建筑企业的八大员信息),适时更新、补充和淘汰机制方面不够完善,在全国范围内尚无法实现省级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外省投标企业承诺人员的真实身份尚无法准确甄别,因此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互通应该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2.1. 1.2正确理解异议和投诉等维权手段的运用

案例中的投标人跨过异议(也称质疑)程序,直接向招标人及其上级行政管理机构投诉,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关于投诉与异议的处理程序的规定。

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该条款明确了投诉与异议这两种救济途径的逻辑关系,即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质疑的,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经过异议这道程序之后,问题仍未得到有效处理,才能进行投诉。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由此可见,异议和投诉在维权范围、逻辑顺序、时间限制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经质疑程序的前提下直接投诉或者在规定时间以后质疑或投诉的,监管方或招标方可以不予受理。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流程在逻辑顺序上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既给了权益受损方合理申诉的机会,同时又限制了某些恶意投诉行为,保证了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异议和投诉等维权方式,是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赋予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正当申述手段。其正确行使与否,事关招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证了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环境体系的健康运行。

2.1. 1.3终止招标的法律限定

案例中,监管部门未就调查取证形成结论的情况下,招标方单方面以政策调整为由终止了招标活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的质疑处理程序尚在进行中,以政策变动为由终止招标,且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做支撑,值得商榷和探讨。

公开招标在从法理上属于表示行为,表示行为的行为人要终止行为需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实施条例》中关于何种情形下可以终止招标并未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有相应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随意终止招标。

上述案例中的终止招标行为发生在中标公示期间,严格来说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以此为由终止招标显得很牵强。

确定契约关系的合同签订之后才意味着招标过程结束,因此合同签订之前的任何阶段终止招标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才能真正实现招投标法及条例所倡导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2.2案例介绍二

国内某高校的中央财政专项项目,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而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在其校园网及相关收费网站上。

在实际的招投标管理实践中,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非要求所有工程项目都要进场交易,有些预算金额小的公共修缮改造项目(具体造价数额各地规定不一)就被允许采用场外招标。建设方按要求应该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负责操作,场外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信息和中标结果公示信息应该发布在什么样的媒介上才合法,有些招标方并不清楚,采取打插边球方式,在单位网页或收费网站上发布,这样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招标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2000年7月1日颁布的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其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了招标公告必须发布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官方指定媒介上。以此为基础,为适应招投标发展的需要,《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发布管理办法》分别于2007年1月1日实行,详细地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信息和中标公示信息必须发布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为了更具操作性,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11月8日复函福建省发改委,同意指定《福建日报》和“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为本省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体,指定“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为中标结果公示的信息网络。鉴于招投标上的不规范操作,2017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颁布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招标投标发展的不同阶段,为保障当时的招投标市场交易需要,管理层在不同时期出台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完全是为了适应当时的需要,可操作性逐步越完善,其共同点都是基于公开、公平、公正这一市场交易的核心原则。

人为缩小向全社会公众进行公告的范围,,实际上排斥了潜在投标人,降低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同时易滋生权利寻租等腐败行为,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倡导的交易准则。

3 结论

公开招投标是迄今为止工程建设领域最重要的市场交易方式,构建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既需要政府层面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公正执法;也需要招投标活动的参与主体深入学习、理解、贯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捍卫法律尊严,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文解读与案例分析. 中国电力出版社2015.7何红锋 主编

[2] 招标投标案例解析.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5万超琪/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6

[4] 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 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8刘黎虹 韩丽红 主编

[5]林乃善 李思奕. “中国政府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研究” .《亚太经济》2010年

[6]张海燕 “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山西建筑》.2010年

论文作者:温世聪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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