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外币债务判决中的Miliangos规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币论文,债务论文,判决论文,规则论文,Miliangos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97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4.15
根据英美法系的传统规则,法院必须以本国货币判决,所有涉及外国货币的判决都必须依照原债务到期日(即违约日)的汇率折算成本国货币作出。Miliangos案改变了这种状况,成为外币债务判决领域的里程碑:它允许法院可以直接用外国货币判决,或者按照实际支付日的汇率,折算成本国货币判决。Miliangos规则首先在英国确立,随后影响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众多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外国货币诉讼统一法案》、《美国与英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民事判决条约(草案)》、1999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制定的《欧洲合同法通则》以及2004年UNIDROIT的《国际商事通则》等一系列国内、国际规范都在具体条款中体现Miliangos规则。时至今日,对Miliangos规则的负面评价仍然非常少,它被普遍认为是现代化的决定(Modernising Decision),将外国货币问题从中世纪占支配地位的、黑暗的货币唯名主义中解放出来,奠定了与救济法(Remedial Law)基本原则相一致的法律基础,更能反映货币浮动的现实状况,更有助于公平合理的经济全球化[1]。本文将对Miliangos规则的确立及其日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进行考察,并深入剖析该规则的作用与影响。
一、Miliangos规则的内容
(一)Miliangos规则的确立
在英美国家,法院地货币/违约日规则已经作为普通法的基本原则被接受。① 英美法系的法院只能以本国货币作出判决的法律传统可以追溯到360年前,甚至有学者认为早于罗马法[2]。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关于法院地货币/违约日规则最重要的判例是1960年上议院的Havana Railways案。② 除了货币主权原则之外,形成该规则的另一个理由是,除非以英镑表示,否则法官无法知晓外国货币的价值,也就不能够执行任何有关外币的判决,英国法院只能以英镑判决,只有以英镑作出的判决才是值得尊重的[3]。另一方面,根据传统的货币规则,将外国货币兑换为英镑的时间是违约日,在合同纠纷中,就是合同义务到期履行之日。然而在实践中,英镑相对于诉讼中的货币是不断浮动的,这一规则的适用并没有考虑英镑相对于其他货币是升值还是贬值,也没有考虑当事人的住所和国籍,以及原告或被告是否从中获利。而且,不论诉讼理由归哪国实体法管辖,这一规则同时适用于追偿债务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4],其影响的程度可想而知。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75年Miliangos v.George Frank (Textiles) Ltd.案③ (简称Miliangos案)才发生改变。
在该案中,原告是一家在苏黎世生产纤维线的瑞士公司,被告是购买纤维线制造编制服装的英国公司。1971年5月,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涤纶纤维90 718千克,价格为每千克12.56瑞士法郎,出货托运后30天内付款。合同适用瑞士法律,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都是瑞士法郎。根据卖方的意愿,任何争议都将提交到苏黎世仲裁庭解决。1971年秋天,卖方运送货物并且开具发票,而买方没有付款。④ 在该案的判决中,英国上议院推翻了数百年来只能以英镑作出判决的原则,认为在法院授权执行以英镑支付的判决中,可以作出支付外国货币或相当数额英镑的判决。在违约日和判决日之间,瑞士法郎相对于英镑大幅度升值,违约日的英镑与瑞士法郎汇率为1∶9.90,而到判决日贬值为1∶6.00。如果根据违约日汇率计算,原告获得的偿付将远远少于以瑞士法郎表示的偿付。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如果汇率向相反的方向浮动,也就是英镑在违约日和判决日之间相对于瑞士法郎是升值的,原告并不会向法庭提出放弃法院地货币/违约日规则的请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将会获得更多的偿付。⑤ 对此,上议院认为,债权人接受合同中计价货币的权利不能受到随后英镑贬值的影响。相反,如果英镑相对于外币升值,债权人也不能因此请求支付多于合同债务数额的外国货币。可见,上议院提倡的是恰好的补偿,上议院认为,原告可以也应该获得以瑞士法郎作出的判决,或者相当数额的英镑,但兑换日期为支付日或者法院授权执行判决之日。
在决定以Miliangos规则取代法院地国货币/违约日规则后,Wilberforce法官得出结论,认为新规则在适合的条件下适用于外国货币判决,但对所谓的适合的条件做了比较严格的界定:合同的准据法是某一外国法律,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都是该国的货币,或者是除英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的货币,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金钱债务,英国法院可以作出以外国货币支付的判决,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或默示的协议。⑥ Hoffmann法官在2003年枢密院上诉案件Trinidad Homes案⑦ 中总结了Miliangos案的影响:由于Miliangos案的先例作用,本案作出以美元支付的判决是可行的,判决中以美元表示义务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必须以美元偿付,而是代表以美元作为计价货币衡量应该偿付的金额;如果被告以其他货币偿付,则必须在付款日支付相当于这些美元的他国货币。Miliangos案的推论为英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很多后续发展提供了依据,上议院提出了抛弃旧有规则的正当理由,而且新的Miliangos规则受到普遍欢迎,被认为是明智的、能够体现商业现状的法律规则。甚至有法官认为,Miliangos案之前的与其不一致的判决都是错误的。⑧
(二)Miliangos规则的完善
需要指出的是,Miliangos案的判决最初只限于在合同自体法为外国法,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为该国或英国以外的某个第三国货币的情况下,对用外国货币表示的数额确定的债务提出的请求。Miliangos案后的几年时间里,英国的低级法院中很多案件的推理和结论解决了很多Miliangos案遗留下来的问题,上议院在三年之后一系列案件中将这些低级法院的结论一一确立下来。⑨
首先,从Miliangos案中的“计价货币”发展成为“体现原告损失”的货币。The Folia案⑩ 是船舶租赁人和船舶所有人之间的纠纷。船舶的制冷系统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损坏,船舶租赁人向货物所有人支付赔偿,然后向船舶所有人要求赔偿,但是应该以何种货币衡量这种赔偿呢?租船合同中的计价货币为美元,根据前述案例确立下来的规则,美元应该是一个很有利的主张。但原告是用巴西的克鲁塞罗支付修理费用,因此支付修理费用的货币很有可能是适合计算赔偿的货币。此外,原告是一家主要营业地在巴黎的法国公司,其主张法国法郎才能够真正体现其损失。如果仅仅是债务纠纷,根据Miliangos案的推理,应该以合同中的计价货币偿付,但是本案涉及未确定数额的损害赔偿。上议院认为,Miliangos案以计价货币支付是正确的,因为计价货币在该案中最能体现其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计价货币在其他案件中一定是正确的解决办法,有时直接损失的货币反而更加适合。(11) 评估赔偿的正确的货币应该是最能体现原告损失的货币,在本案中,原告业务往来使用的货币最能够体现其损失,因此债务部分应该以法郎支付。
其次,明确判决结果不应该有利于原告。实际上,Miliangos案对于原告的准确赔偿便已经体现了不应有利于原告的观点,但是在后面的案件中出现了很多反复,造成法院在此问题上的分歧。The Dione案(12) 是关于船舶租赁人和船舶所有人之间的纠纷,原告根据The Folia案,主张判决的货币应该是美元。由于阿根廷比索的剧烈贬值有利于被告,因此被告租赁人辩称原告为了弥补损失的最初花费,即阿根廷比索应该是判决的货币。双方都没有提到美元是他们经营过程中普遍使用的货币,仅仅说明用美元购买比索来弥补最初的损失。法院遵从仲裁员的裁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认为当事人用来购买比索弥补损失的货币最能体现其损失。The Federal Huron案(13) 是另外一件有利于原告的案例。原告是一家法国公司,他支付法国法郎弥补被告为其运送大豆造成的损失,由于美元相对于法郎大幅度升值,因此原告主张法院判决以美元支付。虽然被告认为法郎才应该是判决的货币,但法院认为美元是原告在经营大豆业务时普遍使用的货币,因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上述有利于原告的倾向,在The Texaco Melbourne案(14) 中被否决了。(15) 在该案中,原告的所属国货币(home currency)加纳塞地从违约日到判决日大幅度下跌,因此原告主张以其他货币计算损失。由于在世界范围内,石油买卖通常使用美元交易,因此原告主张以美元作为判决的货币。虽然初审法院的法官和上诉法院的Hirst法官都支持原告的主张,但是上诉法院的其他五位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感觉的损失是其所属国的货币,即不值钱的塞地。Goff法官认为,选择货币的灵活性规则并不允许考虑货币的升值或贬值,即使很剧烈的变动亦是如此。他认为,判决货币的选择本质上是对事实的探究,寻找这一客观事实要求法官考察案件的真实状况,以便发现哪一种货币是原告感觉的损失。(16)
笔者认为,对于完善后的Miliangos规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首先,损害赔偿的诉求可以用外币表示,债务人可以选择支付该种外币或者相当数量的英镑,兑换日期为支付日。其次,如果合同条款反映出当事人要求以某一特定货币赔偿损失的意图,法院则应该以该种货币计算损失并作出判决,通常计价货币能够体现这种意图。再次,如果从合同条款或者客观状况无法察觉当事方意图偿付的货币,那么就应该选择最能体现当事人损失的货币,此种货币很有可能是原告平时业务往来使用的货币,也可能是修补损失直接支付的货币。
二、Miliangos规则适用的扩展
在Miliangos案中,上议院并没有就新规则是否适用于违反合同或侵权赔偿请求等问题作出明确评论,不过,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很快就被大量的案件明朗化了[5]。可以这样说,Miliangos案不仅不是故事的结局,而是浮动汇率制下,法律现代化进程的开始[6]。
(一)违约的损害赔偿诉讼
Miliangos案之前,旧的法院地货币/违约日规则适用于违约的损害赔偿诉讼,但审理Miliangos案的上议院并没有说明该案的推理是否同样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诉讼,这个疑问很快得到了解答。在Jean Kraul案(17) 中,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的瑞士卖方要求以外国货币支付损害赔偿,在违约日和审判日之间,该外国货币相对于英镑已经升值。原告在起初的诉求中要求以英镑偿付,Miliangos案之后,原告修改诉求,要求以外币偿付。被告认为Miliangos规则仅仅适用于合同以非法院地国货币表示的金钱债务的诉讼,并不适用于违约的损害赔偿。Eveleign法官认为,合同的准据法、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都指向瑞士,因此Miliangos规则应该适用于此案件。Barclayrs Bank案(18) 的法官认为,即便合同准据法不是外国法,也不影响法院以该外国货币作出判决,因为这并不是Miliangos规则的必要条件。在其后的Maratha Envoy案(19) 中,Denning法官明确说明支付日规则应该适用于违约的损害赔偿,即使合同的准据法为英国法,情况也是如此;如果合同的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不同,应该根据前者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决定以哪种货币作出判决的决定性因素是计价货币,而不是准据法所属国家的货币或者支付货币。
(二)侵权
The Despina案(20) 是由于两艘希腊船舶在上海附近发生碰撞引发的侵权诉讼,初审法院认为,Miliangos案已经将法院从严苛的法院地货币/违约日规则中解放出来,原告可以要求以外国货币或者支付日汇率折算的英镑偿付。上诉法院同样认为,已经不需要遵从法院地货币/违约日规则,损害赔偿应该以当事人的货币偿付,即受害方的业务往来货币和感觉的损失,并且认为这种作法并不违反可预见性和间接损失原则。上议院对本案作出的推理和判决与The Folias案基本相似,两个案件确立下来的规则在今天的英国依然普遍适用,原告“感觉的损失”的货币能够实现充分补偿的目的,这种货币通常但并不必然是原告业务往来的货币[7]。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外币判决还有其他的发展,即原告的侵权损失可以通过不同的货币获得补偿。例如,在人身伤害案件Hoffman v.Safaer案(21) 中,一位美国人到英国旅游遭到伤害,法院判定受害方身体的疼痛和消极地役权的损失以英镑赔偿,因为其他货币无法准确体现当事人的损失,而医疗费用和工资的损失以美元来计算,因为美元与原告的住所具有最密切的联系。
(三)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并不像债务、违约或者侵权那样多,但是Miliangos规则很快便被扩展适用到该领域。BP Exploration案(22) 是外币债务判决领域实现原物返还的经典案例,该案涉及一份石油开采特许协议,利比亚政府出于政治目的对英国政府进行报复,于是征收了此项目,使得原告之前的投资和之后的收益都无法实现。本案涉及三种货币:英镑、美元和利比亚第纳尔(Libyan dinar),但是当事人主要在英镑和美元之间产生争议。英镑从1967年11月也就是原告起诉之前就开始贬值,从原来的1∶2.8降到1∶2:高等法院王座分庭(Queen's Bench Division)的Robert Goff法官根据恢复原状原则与损害赔偿的合理预见性标准进行推理,并将注意力集中在原告预见的损失,即选择的货币应该是原告“感觉的损失”的货币。(23) 该案判决的另一个依据是不当得利原则(Principle of Unjust Enrichment),因此包含的构成要件有:被告获得利益,该利益是原告付出的,以及被告获得这种利益是不正当的。Goff法官认为,原告的损失是恢复原状诉讼的必要条件,但是被告的获益对于决定判定哪国货币更加重要。也就是说,当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不同时,以计价货币为准;但如果支付已经发生,支付的货币无疑是判决的货币。如果这种收益仅仅是金钱,问题还简单一些,但有的时候,恢复原状并不一定是支付金钱,也可能是提供服务的价值,如果这种服务与合同相关,那么合同中的计价货币很有可能是判决的货币,或者被告感觉的收益(fell its enrichment)是判决的货币[8]。但不是所有的恢复原状诉讼都源自合同,如果被告获得的收益并不是业务往来时普遍使用的货币,那么判决的货币与The Texaco Melbourne案、Barings Plc v.Coopers & Lybrand案和The Folia案一样,充满着不确定性。由于此类案件很少,因此至今仍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说明以确定性为代价得出的判决是否值得[9]。
(四)破产
在Miliangos案中,Wilberforce法官曾经大胆表示,破产诉讼也可以用外币判决,他认为这些外币应该在债权人的诉求得到清算人许可时兑换成英镑。但是大法官法庭(Chancery Division)在Dynamics Corp案(24) 中认为,Miliiangos案中关于破产问题的解释仅仅是法官的附带意见,没有约束力。对于所有债权人来说,都应该根据清算日而不是支付日的汇率进行兑换,在清算日和最终支付日之间,债权人承担英镑贬值的风险。也就是说,法庭虽然取消了旧有的法院地货币/违约日规则,但是并没有接受支付日规则。在Lines案(25) 中,上诉法院同意以清算日作为兑换日,因为这样更加符合破产法的规定(清算日评估破产资产的价值),这与财产分配是一致的。公司在破产或结束营业时,能够分配给债权人的资产是固定且有限的,不同的债权人请求以不同的货币分配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日规则在分配资产时会造成复杂且难以克服的管理障碍,如果同一个兑换日适用于所有债权人,问题便会简单很多。如果清算的资产多于债务,以所有债权人都能够得到完全偿付为原则,但是如果获得偿付的债权人的货币升值,那么对该债权人来说则是不利的,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情况非常少见[10]。
(五)利息
利息与货币判决也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判决败诉方支付给胜诉方利息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充分的、更加准确的补偿。当一国法院以外国货币作出判决时,应该以哪种利息进行计算?Miliangos案的初审法院对于在违约日和审判日之间应该选择英国的利率还是瑞士的利率并没有规定;在发回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根据恢复原状的目标,利息是为了补偿获胜的原告在违约日和判决日之间无法使用货币的损失。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利息,便应该根据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如果没有规定利息,英国法院也不能作出判决。至于选择何种利息计算,则属于程序法问题,因此英国法院可以根据英国法来判定。通常来说,汇率和利息之间是成反比的,如果一国货币贬值,该国的中央银行为了吸引投资者会采取措施提高利率。因此,如果判决以法郎赔偿损失,然后又以英国的利率计算,则会形成超额赔偿。在Lu Shan案(26)中,两只船相撞并且分别起诉要求赔偿修理费。双方达成一致,决定平分过错并且各自负责修理。一方使用的是澳元,一方支付的是美元,既然平分过错,那么两种货币的价值应该是相互抵消的。在该案中,美元坚挺,在修理船舶和诉讼期间利息较低,澳元则相反。如果利息从维修之日算起,那么澳元的利息将会很多。根据Miliangos案的恢复原状原则,法院认为利息应该增加到双方的平衡被打破为止。但是在一定情况下,法院有权通过改变利息或利息期间,判决支付给胜诉方多于或少于赔偿额的利息,甚至完全不支付利息。法院这样做与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的行为有关,如惩罚当事人提出不重要的抗辩以拖延诉讼期间。法院对于利息的司法裁量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基于损害赔偿之外的动机,如为了公正,或者减少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一直没有确定的答案,但是现今的货币判决对这个问题的判定都是基于公平补偿的目的作出的。(27)
三、Miliangos规则的启示
(一)在货币主权原则下,法院仍然可以以法院地货币作出判决
法院必须以本国货币作出判决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其合理性也没有过多的司法解释,它似乎就是“不证自明”的。对于这项规则,有些法院主张货币主权理论可以作为阐释的理论基础。对于这种理论的正确性,本文不予评论,但在实践中,仍有很多国家、很多法院采用法院地货币判决,这又必然涉及兑换日的选择问题。因此,不论是选择货币,还是选择兑换日期,在外币债务判决领域仍然是值得探讨的。
货币主权反映了国际货币关系中的主权问题[11],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权国家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执行货币政策、平等参与、处理国际货币事务的独立权[12]。因此,根据货币主权原则,一项债务只能使用该主权国家的货币清偿,没有其他货币可以代替,并且在一国产生的债务只能用该国货币衡量。美国Hicks v.Guinness案(28) 的原审法院将主权理论引入法院地货币规则,Learned Hand法官认为,一个国家与其司法系统没有权力建立外国货币债务,而且只能执行以自己的主权国家的货币表示的债务。虽然这段话并不是经常被法院引用,但是主权理论有助于解释一些法院对于法院地货币规则的态度。笔者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对外币判决问题做出任何规定,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的货币体系还没有达到英美国家的发达程度,人民币在国际汇率市场还不够坚挺;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对于此方面货币主权问题的忽视。
(二)通过Miliangos规则的支付日规则,更能准确赔偿当事人的损失,有利于实现判决的公正性
Miliangos案强调,其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准确赔偿,而法院地货币/违约日规则不能实现这一目的。在该案中,Wilberforce大法官的推理依据为损害赔偿原则,使获胜的原告回归到被告没有侵犯其权利的位置,至少在货币领域这是可行的。实际上这种推理与旧的法院地货币/违约日规则并无二致,但不同的是在浮动汇率制下,如何获得最合理的赔偿,两个规则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在Wilberforce法官看来,旧有规则背离了赔偿原则,如果法院地货币在诉讼期间贬值,获胜原告不能获得完全的赔偿,应该重新考虑如何进行赔偿。在他看来,国际环境主要发生两方面的变化:一方面是仲裁员和法庭已经发展到能够比较容易地执行外币债务偿付的程序问题;另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汇率浮动已经成为普遍规律。Wilberforce法官发现,即使在15年前的Havana Railways案期间,这两方面的变化已经出现,而且如今的货币相对于另一种货币不断变动,没有固定的或者相对稳定的价值,诉讼期间的货币浮动几乎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会发生。(29) Wilberforce法官提到恢复原状理论时认为,补偿应该是完全的、完整的、准确的,但并不是过多的或过少的,他认为这有利于实现公正性的目标。
当然,我们所讨论的公正性并不是绝对的,而且也没有绝对的公平一说。即便是在英国,仍有判决是出于公平、准确赔偿之外的考虑,如上议院在Miliangos案中推翻旧有规则的另一原因是出于保护英国经济的考虑。对于外国受害人来说,伦敦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具有吸引力的地点,因此,除了当事人之间公平性的考虑,在英镑贬值或者将要贬值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坚持违约日规则,会导致伦敦法院对外国人来说不具有吸引力,这一弊端会进一步损害英国经济,尤其是对于律师来说。(30)
从Miliangos案选择支付日规则得到的启示是,如果规则不能体现客观状况的变化,法律便应该考虑将自己从旧有的模式中解脱出来。也就是说,公平的规则要求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地采用不同的公式,而不是一成不变地执着于某一固定模式。事实上,为了达到外币债务判决公正性结果的目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必须认真考虑外国货币判决的实际币值,从受损方的实际损失出发进行考查。简言之,相比确定的、单一的兑换日期规则,一种普遍、灵活的司法裁量规则更受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青睐,因为这才是达到公正判决的唯一方式[13]。由于篇幅所限,对于如何灵活选择兑换日的问题,本文不予讨论。
(三)Miliangos规则及其后续发展为选择何种货币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
通过前文的介绍可知,从Miliangos案之前的法院地货币/违约日规则到Miliangos案的支付日规则,到Jean Kraut案和Maratha Envoy案的以计价货币偿付,再到The Folia案的最能体现当事人损失的货币赔偿,如此众多的选择使得当事人在宣判之前没有办法预知,原告可能要求以何种最能体现当事人损失的货币取代计价货币,这一问题在四个月之后的Ozalid案(31) 便出现了。法院判定被告业务往来使用的货币为判决货币,但是在推理过程中,法官没有充分说明合同的计价货币不是当事人意图选择的赔偿货币的原因。辨明合同意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法官需要考察当事人真正“感觉的损失”(feel the loss),“感觉的损失”本身就是一个令人困惑的概念。如果原告是一家跨国公司,在很多国家都设立分支机构和不同货币的银行账户,如何判断该公司感觉的损失将是一个很艰难的选择,不同的法院可能给出不同的答案。
在理论上,如果将“感觉的损失”限定为是可预见的,则可以调和这种困境;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很容易越过这一限定条件。例如,上诉法院在Virani案(32) 中提及预见性问题时指出,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曾经告知被告其营业货币为美元,但这属于当事人合理预期范围之内的事情,因为任何一个从事跨国贸易的人都会采取措施为其交易保值。虽然The Texaco Melbourne案表现出选择原告业务往来通常使用的货币作为判决货币的倾向,为“感觉的损失”这一模糊不清的概念增加了一定的确定性和预见性,但是其后的案件表明,这一概念仍然是难以预期的。在Barings案(33) 中,法院选择的是“初始损失”(original loss)的货币,而不是业务往来普遍使用的货币。原告指出,它是在新加坡成立的,国内业务使用新加坡元支付,并以该种货币向雇员发放工资,交易清洁单和停业清理都以新加坡元表示。但法院认为,Nick Leeson未被授权的交易造成BFS日元的损失,因此,日元作为初始损失应该是合理的判决货币。有学者认为,法院判决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日元是原告最初要求偿付的货币,原告在日元贬值时要求修改,带有非法的机会主义倾向[14],而且原告不能证明以平时的营业货币进行偿付更加符合恢复原状规则。(34) 在侵权案件中,选择货币的不确定性问题更加尖锐,因为在侵权领域并不一定存在有计价货币的合同,因此The Folias案发展出来的、探究原告“感觉的损失”问题,在每一起侵权纠纷中都会出现。所以,Miliangos规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必然有更大的不确定性[15]。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结果是,被告在获得诉求陈述之前,无法得知被要求以何种货币赔偿;在允许其考察原告方的运营状况之前,无法得知诉求的合法性;在判决之前,无法得知法院将以何种货币衡量损失。这便是不确定性带来的消极影响,正如Wilberforce法官在The Despina案中所言,“感觉的损失”这一新规则的公平性是以不确定性为代价的,他期望法律顾问或者保险工作人员能够通过他们的专业知识,准确地判断债务的数额,而不是通过法院来解决这一难题。
一些法官和学者认为,理想规则的核心要素就是确定性,根据法院地货币/违约日规则,当事人至少知道法院地国的货币是判决的货币。从法律理论的角度看,选择何种货币并不重要,只要存在一个确定的规则,即事先根据客观标准确定的且被合同双方所知晓的货币,它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控制。从原本确定性的法院地货币/违约日规则,演变为需要从三种货币(初始损失的货币、原告营业货币和合同计价货币)中进行选择,这是一种进步还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学者们各有看法。笔者认为,与任何单一规则不可能在所有案件中都实现公正一样,确定性的规则也是如此。确定性的规则虽然具有很强的预见性,但它不能反映出合同违约至判决期间的货币价值波动情况,没有考虑到汇率波动对当事人造成的实质影响,因而也不能给予受害方有利的保护,最终也难以达到公正的结果。确定性或者说稳定性并不是损害赔偿原则的唯一目标,也许可以这样说,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将不确定性引入损害赔偿是错误的。那么,是否值得以确定性为代价换取更加公平的、有利于原告的Miliangos规则,每个人给出的答案可能是不同的。在后。Miliangos案时代,关于货币判决的法律规则的主要功能应该是公平、准确的赔偿(Fair and Accurate Compensation),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这是此类规则的唯一目标。不确定性的另一面就是灵活性,灵活的司法裁量规则更受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青睐,因为这才是达到公正判决的唯一方式。
收稿日期:2011-05-25
注释:
① See Hicks v.Guinness,269 U.S.71(1925); Frontera Transp.Co.v.Abaunza,271 F.199 (5th Cir.1921); Guinness v.Miller,291 F.769 (S.D.N.Y.1923).
② Re United Railways of Havana and Regal Warehouses Ltd [1961]AC 1007(HL)1044.在本案中,原告集资修建古巴的国家铁路,但被古巴政府征收,并且没有获得充分赔偿。这一案件正好发生在1947~1949年间英镑相对于美元大幅度贬值期间。
③ [1976]AC 443(HL).
④ 1972年4月20日,卖方作为原告向英国最高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以等价的英镑付款,被告于1972年4月20日辩称纤维有瑕疵,诉讼程序因此耗费了将近两年的时间。1974年11月2日,在初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听审之前(听审程序预定于12月20日),被告主动放弃抗辩,并且服从判决。1974年11月26日,上诉法院刚好在Schorsch Meier案中判定如果合同中的货币为外国货币,英国法院可以以该外币作出判决。于是原告修改诉求并要求法院判决以瑞士法郎表示货物的价格。虽然初审法院允许原告修改诉求,但法庭仍然坚持法院地货币/违约日规则,因此作出了对原告不利的以英镑偿付的判决。上诉法院受到Schorsch Meier案的鼓舞,以4比1的多数决定援用前案的判决而不是旧的法院地货币/违约日规则。
⑤ 对于这种额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将在本章的后续部分进行讨论。
⑥ Miliangos v George Frank (Textiles) Ltd [1976] AC 443(HL),466.
⑦ Trinidad Homes Developers Ltd v IMH Investments Ltd[2003] UKPC 85[3]。
⑧ Monrovia Tramp Shipping Co v President of India (The Pearl Merchant)[1978] 2 Lloyd'S Law Rep 193 (QB) 197 (Donaldson J),aff'd [1979] 1 WLR 59 (CA).
⑨ Wilberforce法官同样审理此案,通过上议院的确认,使得原本有争议的问题统一化,也增加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可预期性。
⑩ Services Europe Atlantique Sud (SEAS) v Stockholms Rederiaktiebolag Svea of Stockholm [1979] AC 685 (HL).
(11) Services Europe Atlantique Sud (SEAS) v Stockholms Rederiaktiebolag Svea of Stockholm [1979] AC 703 (HL).
(12) The Food Corporation of India v Carras (Hellas) Ltd [1980] 2 Lloyd's Rep 577 (QB).
(13) Societe Francaise Bunge SAv Belcan NV [1985] 3 All ER 378,[1985] 2 Lloy's Rep 189 (QB).
(14) Attorney General of the Republic of Ghana v.Texaco Overseas Tanksships Ltd (Texaco Melbourne)[1994] Lloyd's Law Rep.473(HL).14 010吨电燃油由德士古墨尔本公司的油船从加纳的Tema港运往Takoradi港,油船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抵达目的港,案件最后由英国的上议院加以审理。针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需要确定的是该违约损害赔偿判决应采用哪种货币,美元还是加纳赛地(Ghanaian cedi)。由于合同违约至判决作出期间两种货币之间的波动(赛地对于美元大幅贬值),因而采取不同的货币,法院可能作出价值2 886 187美元的损害赔偿或21 165美元的赔偿。这意味着由于法院对于损害赔偿支付货币的选择不同,原告面临着两份相差136倍的损害赔偿判决。由此可见,法院判决货币的选择对于外币债务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
(15) The Texaco Melbourne案是上议院处理货币判决的最后一个案例,也是唯一一件主要判决书不是由Wilberforce法官执笔的案件,因为此时他已经退休了,由Goff法官替代他的位置。与之前的判决不同,Goff法官并没有发展出新的规则,而仅仅是采用了先例,主要是The Folia案确立下来的规则。
(16) AG of the Republic of Ghana v Texaco Overseas Tankships Ltd[1994] 1 Lloyd' S Rep 473 (HL) 480.
(17) Jean Kraut AG v Albany Fabrics Ltd [1977] QB 182 (QB).
(18) Barclays Bank International Ltd v Levin Brothers (Bradford)Ltd [1977] 3 WLR 176.
(19) Federal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Co Ltd v Tradax Export SA[1977] 1 Lloyd's Rep 217 (CA).
(20) Owners of MV Eleftherotria v Owners of MV Despina R [1977] 3 WLR597,[1977] 1 Lloyd's Rep 618 (QB).
(21) [1982]1 WLR 1350 (QB).
(22) BP Exploration Co v Hunt (No 2)[1979]1 WLR 783(QB)。
(23) Goff法官是The Folias案的初审法官,是主张将Miliangos规则扩大适用的支持者。与此同时,当时上议院已经在The Despina案和The Folia案分别将Miliangos规则扩大适用于侵权与合同领域,因此Goff法官作出这样的判决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很正常的。
(24) In Re Dynamics Corporation of America [1976] 1 WLR 757(Ch D.)
(25) In Re Lines Bros Ltd [1983] Ch D 1 (CA).
(26) The Lu Shan [1993] 2 Lloyd's Rep 259 (QB(Admlty)).
(27) 通过选择兑换日期也可以达到诉讼费用和利息相同的结果,即促进财富重新分配或者实现公平正义。相比之下,选择兑换日期更加方便且易于操作,因为诉讼费用和利息只能在已决案件中采用。
(28) 269 U.S.71.71 (1925).
(29) Miliangos v George Frank (Textiles) Ltd [1976] AC 443 (HL),462-463.
(30) 但是上议院后来仍然对这一顾虑表示承认。本文后面会谈到纽约法院放弃旧规则的原因,保持纽约作为国际仲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31) Ozalid Group (Export) Ltd v Afican Continental Bank [1979] Lloyd's Rep 231 (QB) 233.
(32) Virani Ltd v Manuel Revert y cia SA [2003] EWCA Civ 1651,[2004] 2 Lloyd's Rep 14.该案涉及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原告是一家英国公司,被告是一家西班牙公司,合同的计价货币为比塞塔,原告举证当其签订一份以其他货币计价的合同时,都会用美元套期保值以避免风险,因此原告主张以美元赔偿损失。此时正值西班牙货币贬值期间,以美元获得偿付比以比塞塔获得偿付多出57 000英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既然美元是其经营中使用的货币,也就是他感觉损失的货币。
(33) Barings Plc v Coopers & Lybrand [2003] EWHC 2371 (Ch).此案发生的背景是Nick Leeson从事未经授权的期货交易,引发了商业银行Barings破产,很多当事人在这场大灾难中提起诉讼。本案是Barings Futures (Singpore) Ltd(BFS)与其会计公司Deloitte & Touché(Singapore)(D&T)之间,由于审计疏忽造成的纠纷。原告BFS认为,如果D&T完全履行其审计义务,早期就发现Nick LEeson的未授权交易行为,那么原告便可以早点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的损失。Nick Leeson的大部分业务都是通过日元交易的,因此原告起初主张日元作为判决的货币,但是在诉讼期间,日元大幅度贬值,于是BFS要求修改诉求,主张以新加坡元赔偿损失。
(34) Barings Plc v Coopers & Lybrand [2003] EWHC 2371 (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