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思想政治教育在群体性事件处理中的微观机制_政治论文

论思想政治教育在群体性事件处理中的微观机制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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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968(2012)11-0015-03

群体性事件指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一定数量的群众参与实施的,不受社会既定规范约束,采取游行、示威、静坐、上访请愿、聚众围堵、阻断交通、械斗以及罢工、罢课等方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干扰社会正常秩序、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必须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各种群体行为,它一般可分为具有直接利益诉求型事件和非直接利益诉求型事件。

思想政治教育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机制,是指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建立相对独立、有机联系、运转协调的路径和机制以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使群体性事件可能造成的对社会秩序、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的危害降到最低。分析思想政治教育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路径,可以从微观作用机制和宏观作用机制两个层面着手。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微观机制做些探讨。

所谓微观作用机制,指对于具体的群体性事件,找准思想政治教育的着力点,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力,构建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作用机制。把握思想政治作用工作于群体性事件的微观机制,即本着“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可散不可聚”的原则,结合其他手段迅速开展情况调查、法制宣传和劝解疏导等具体工作。微观作用机制又可细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机制。

一、纵向的环节剖析与阻断机制

所谓微观的纵向作用机制,即从思想政治教育作用于群体性事件具体过程的视角进行分析,将群体性事件酝酿、发生和演化的整个过程进行细化分解,一一探究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着力点,做到“在每项工作上,在不同的流程中和阶段上,都有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①。探讨纵向作用机制,目的在于最大可能地、以合适的方式尽早平息事件,减少由于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失,尽早恢复社会的正常秩序。

(一)预警期的排查机制

在一定意义上说,探索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以及对群体性事件危机升级的预防比单纯的某一特定事件的解决更加重要,因为如果能在事件发生之前就及时把产生危机的根源消除,那么不仅动态平衡的社会秩序能够得以有效保障,而且可以节约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②“社会预警机制,是对社会运行状况发出信号,显示社会已经或即将发生无序现象的临界状态,以期引起社会管理者和社会各种的注意,及时采取对策,使社会运行状况不再继续恶化的一套制度和方法。”③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是指出现已经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某些征兆但危机尚未爆发期间所采取的预警措施,主要是对信息的收集、处理、识别、确认和发布。

思想政治教育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善于见微知著。在信息收集时,尤其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群体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由于国家、地方、单位或部门政策调整而利益受损的群体、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群体、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地区的弱势群体。④

思想政治教育应抓住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注重在基层、在源头发现问题、减少摩擦、疏通情绪、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应在最短时间内回应民众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否则就可能因矛盾的积累甚至激化,引发本可预防甚至避免的群体性事件,影响和干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预控期的调节机制

群体性事件预控主要是指在发现危机征兆和危机信号并予以确认后或在群体性事件危机已经开始来临但还没有造成巨大损失时,迅速采取措施对危机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尽可能地迅速化解危机、避免危机扩大和升级而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⑤

在群体性事件预控期,思想政治教育应针对涉及的具体问题对民众进行正面的回应、积极的疏导和耐心的劝慰,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社会协商对话机制、社会减压机制等,让民众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利益表达,从而化解矛盾纠纷,预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人民日报》在评价2011年广东乌坎事件时指出,“部分村民之所以频频上访,缘于对村干部处置土地、财务、换届等问题的不满。如果能及时抓住利益诉求点,事发前认真倾听、公正评断、果断解决,就不会小事拖大、层层升级,演变成群体性冲突”⑥。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其中对“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有明确规定。此后,各级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精神,也相应完成了本区域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然而,这些预案编制中对思想政治教育关注和强调得远远不够。各级政府“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中应扩充“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内容,并就预警思路与应急举措作出细化规定。

(三)发酵期的“散热”机制

群体性事件虽多为突发事件,但除了极少数群体性事件确属事出突然外,多数都要经历一个“发酵”的过程。“只要大量人员聚集,在场群众就可能因为受感染性和模仿性增大集群行为的力度,无责任感意识也会增大集群行为的强度。”⑦在此阶段,事件常常受到许多难以预料的外界因素影响,尤其是信息的传播和变异,对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起到催化作用,并将一些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卷入进来,导致事态逐渐加剧,乃至迅速蔓延扩散。

“人们情绪激动起来,思想感情迅速被集中在某个兴奋点上,并导致了相应的冲动和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像往常那样去做说服工作,是很难的。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迅速行动起来,紧紧围绕发生的事件,旗帜鲜明地做工作。用最尖锐而明确的语言,用最有力的方式,讲出大是大非,提出明确要求。并与组织工作密切结合,做好实实在在的组织和宣传工作。”⑧在发酵期,民众缺乏对事件起因的正确认识就会导致猜测和混乱,因而需要我们及时准确地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现代网络在第一时间披露真实的信息,及时辟谣,说明事件的原委与采取的对策,减少人们的误判,形成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互信关系,防止事态扩大。

(四)爆发期的介入机制

群体性事件经过发酵甚至变异,如果没有得到及时而有效地处理,往往会集中爆发出来,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出现的类似情况可谓屡见不鲜。在群体性事件的演变过程尤其是经过发酵期以后,任何一个细小的事件都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领导干部及思想政治教育者“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查清原委、掌握政策、讲究方法,既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又要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教育,既要坚持依法处理又要积极疏导群众情绪,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能消极观望、逃避责任、贻误时机、激化矛盾”⑨。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期,需要当地的主要领导干部直接面对群众,通过与事件的起因涉及人员直接对话与协商,把思想政治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满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不能解决或者情况不明的要立即向涉及人员解释清楚,并许诺办理和答复的时间;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宣传、人员隔离手段相结合,不能畏首畏尾,力争及时妥善地平息事端。

(五)善后期的疏导机制

群体性事件的善后期,要继续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此时,应由党委、政府牵头,整合各方面力量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包村包组,做好回访调查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实情,了解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实际效果;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苗头和信息,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在事件反复之前。针对人们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不同表现,思想政治教育应运用不同的疏导内容,采取适宜的疏导方略,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多数是群众,只有极少数可能是坏人。卷入群体性事件的多数群众是为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或发泄内心莫名的愤怒,因而应严格区分矛盾性质,按照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予以正确处理,化解对抗情绪,减小处置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认真落实政府承诺事项的兑现,依法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使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横向的人员分类与“切割”机制

所谓横向的人员分类与“切割”机制,即以与具体群体性事件相关度的差异为标准,将参与者做适度的人员区分和空间分割,结合其他手段针对不同成员之间的心理差异和行为区别做好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分化、疏散现场群众,切实做好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以免人员混杂,出现更大范围的秩序混乱,尽早避免群体行为的扩大、升级、恶化。

本文中对群体性事件的涉及人员相对区分为六类,即直接利益相关者、“命运共同体”、“道义共同体”、“情绪共同体”、趁火打劫者与单纯围观者。⑩

第一类是直接利益相关者,即当事人。事件因他们而直接引发,因而处于在核心的位置上,起到“由头”、“导火线”、“引子”的作用。对于直接利益相关者,应由当地主要领导干部直接与之对话,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及时、合法、合理的解决,并动员直接利益相关者面向全部人员,讲清情况,引导现场民众迅速离开。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事件中,直接利益相关者在事件发生时在现场,在其后的发展、蔓延、爆发时,可能并不在现场,如万州事件、瓮安事件都是这种情况。出现类似的情况时应及时找到他们,让他们出现在现场,由他们向群众讲明情况。

第二类是“命运共同体”。他们与直接利益相关者具有亲缘、地缘、业缘关系,如他们的亲属、同乡、同学等,因为与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这种关系而自认为与当事人有相同的命运。“命运共同体”一般支持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甚至比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思想和行动更激进,同时因自感无力采取体制内办法帮助直接利益相关者,因而会将事情散步、扩展开来,希望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对于“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应与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思想工作和问题处理结合起来,引导他们相信党和政府会及时依法处理问题、回应诉求。同时,并引导“命运共同体”成员做好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情绪疏导和思想引导工作。

第三类是“道义共同体”。依凭传统文化、大众习俗而形成,认为自己参与进来是为了“维护正义”、“主持公道”,比如瓮安事件中打横幅的中学生和池州事件中的摩的司机等,他们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和当事人没有直接关系。他们也是事件发生的关键群体,事件往往因为他们的出现或存在而集中爆发。原贵州瓮安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富玉曾指出,“事件发生时,部分干部群众学生尾随、围观、起哄,甚至有的群众和学生直接参与打砸抢烧”(11)。对于“道义共同体”,应将其与直接利益相关者及“命运共同体”成员在空间上适度区分,向他们讲清事件的来龙去脉和是非曲直,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类是“情绪共同体”。他们与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但在人生历程中和生活体验中感到自己或身边的人曾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心理“相对剥夺感”强,并为现场共同的愤怒、怜悯、仇恨等集体情绪所感染,为集体亢奋所激动、裹挟,因为突发偶然事件的刺激而聚拢,近年来诸多群体性事件中的泄愤者主要是他们。对于“情绪共同体”,应由主要领导在现场喊话,一方面将事件的处置情况公之于众,另一方面讲明相关的法律条文,及时制止他们的泄愤行为。同时,可以让“情绪共同体”选出代表参与事件的处置和谈判,消解紧张气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事件处理。

第五类是趁火打劫者。他们与事件本身没有任何关系,但唯恐天下不乱,企图兴风作浪,希望借助事件趁机为非作歹。对于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如果对党政机关人员的劝阻置之不理,则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迅速带离,然后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放火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判刑。依法对违法犯罪者进行惩处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有利于引导民众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表达诉求,也是一种特殊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六类是单纯围观者。围观者虽不直接参与事件,但毕竟“人多势众”,容易刺激“命运共同体”与“道义共同体”等采取过激行为。对于他们,首先要做的主要是通过说服、教育、劝阻、解释的方法,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使他们迅速离开现场,以减少现场的人数。

另外,群体性事件发生时,不仅现场人员混杂、态势复杂,而且因交通的便利和通讯的发达,容易形成人员的不断积聚,使现场更加难以收拾,还可能会“形成内谋外援、外谋内动、遥相呼应、多方联动的局面,所以,要特别防止形成四处增援的局面”(12)。因而,应在事件发生地附近的主要路口,设置专门人员,防止人员向事件发生地大范围聚集。同时,要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尽快发布事件进展,引导民众辨明是非。

注释:

①刘建军:《论思想政治教育的十八个转变》,《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0年第4期。

②参见薛澜等:《危机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③丁水木等:《社会稳定的理论与实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82-283页。

④参见任红杰:《社会稳定问题前沿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页。

⑤参见王学辉等:《群发性事件防范机制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7页。

⑥张铁:《“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人民日报》,2011年12月22日。

⑦周保刚:《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方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7页。

⑧刘建军:《思想政治教育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策性思考》,《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9年第9期。

⑨《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853页。

⑩该分类部分内容参考了单光鼐:《县级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矛盾对立》,《领导者》第29期。在该文中,将涉及人员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命运共同体”、“道义共同体”、“情绪共同体”。

(11)转引自王培祥:《资源型城市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探讨》,中国石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147页。

(12)刘国庆:《公安机关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践与思考》,《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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