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论》之“正义”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情操论文,正义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12)03-0005-04
亚当·斯密是18世纪英国伟大的伦理学家和经济学家。他一生从事学术研究,留下了两部传世佳作:一部是在学术界无人不晓、被奉为经济学“圣经”的《国富论》,另一部则据说是其本人更为推崇的《道德情操论》。在经济学成为显学、市场经济广受欢迎的近现代社会中,亚当·斯密总是和“经济学的开山鼻祖”、“市场经济的奠基人”的称号紧密联系在一起,而《道德情操论》也往往被《国富论》的耀眼光环所遮蔽。其实,斯密作为伦理学家的角色并不逊于其经济学家角色,《道德情操论》的地位也不低于《国富论》。斯密在格拉斯哥大学担任了十三年的道德哲学教授,《道德情操论》的出版(比《国富论》早17年),使他名声大振,成为当时公认的第一流思想家。《亚当·斯密传》的作者约翰·雷指出,《道德情操论》是“前所未有的道德理论的最壮丽的大厦”[1]。《道德情操论》是构筑精神家园的杰作,《国富论》是探索物质文明的巨著,二者乃不可割裂、竞相绽放、相映生辉的并蒂芙蓉。
《道德情操论》以“同情心”、“合宜感”、“正义”、“仁慈”、“良心”、“义务”、“效用”、“习俗”、“谨慎”、“自制”等为关键词,用严密的逻辑构筑了一套完整的道德情感理论体系,将西方伦理学史上的同情伦理学推向了首个高峰。“正义”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美德,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斯密对“正义”的详细论述集中在《道德情操论》第二卷第二篇中。以下结合相关伦理学理论对其正义思想作一种解读。
一、个人品德视域中的正义
“道德”与“伦理”这两个概念大致相同,不过也有细微区别。其区别,主流说法是,“道德”更有可能用于个体、主体,更多地指涉个人的品质、品德,而“伦理”更有可能用于团体、客体,更多地指涉社会的秩序、条理或是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即个人道德和社会伦理为论析之便,本文采用主流说法。
伦理道德生活是纷繁芜杂的,个体的道德教育、社会制度设计的伦理渗透、伦理道德问题的哲学反思均应考虑不同层次的要求。就个人道德来说,个体的美德可以分为基本美德、一般美德和崇高美德三个层次。基本美德即人之为人所必须具备的底线道德,是个人品德提升的起点。遵守基本美德、各尽其分就是社会中的个人履行最基本的道德义务。“这种道德义务与其说告诉我们要去做什么,不如说更多的是告诉我们不去做什么……我们做一件事的方式,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总不能全无限制,而得有所限制,我们总得有所不为,而不能为所欲为。”[2]这种人人必须具备的底线道德在斯密那里即为正义之德。当然,人们的道德觉悟水平不可能或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这样一个最低层次,还应臻于实现人性潜能的更高境界。除正义德性外,个人还应有宽容、仁慈、奉献、牺牲等高层次的美德。正是基于个人美德层次性的特点,斯密选取了一种较高层次的仁慈之德,通过仁慈与正义的对比,来说明正义之德。
斯密认为,正义和仁慈是个人对他人幸福的关心所要求具备的两种不同的美德。只有出于道德理性、出于纯正动机、想他人之所想、急他人之所急的行为才应该得到感激或报答,才能获得旁观者的同情。仁慈能给他人带来幸福,值得尊敬,人们应当具备这种美德。然而,“如果一个人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或者他的恩人需要他的帮助,而他不这样做,毫无疑问他是犯了最丢人的忘恩负义之罪……但是,他仍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实际的伤害”[3]96。也就是说,缺乏仁慈不会导致真正的、确实的罪恶,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伤害,也不企图做出某种伤害,只不过会使人们对本来可以合理期待的善行表示失望,从而引起人们的厌恶和反感,受到人们的鄙视、谴责罢了。
与仁慈不同,正义之德表现为不作恶,人们可以“通过静坐不动和无所事事的方法来遵守有关正义的全部法规”[3]101。换句话说,对他人施以恶行,给他人带来损失,才算得上是违背了正义。可见,尊奉正义并不是真实的善行,几乎不值得赞扬、敬慕、感激或报答。但是,一个人如果连正义的品德都不具备,就会去侵害他人,给他人带来灾难和不幸,就会招致愤怒和仇恨,从而受到报复和惩罚。故而,与仁慈相比,正义之德是每个人“必须”具备的而不仅仅是“应当”具备的。
斯密是从积极、肯定的方面来界定仁慈,而从消极、否定的方面来界定正义的。仁慈出自个人善良的情感,由良心支配,是一种高尚的美德,它可以用金律“欲人施诸己,亦施于人”加以概括。按照仁慈之德行事,是一种大善之举,这种善举是人们自愿选择的结果,与强迫无关,与惩罚无缘。而正义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一个仅仅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确实只具有一丁点实际优点”[3]100。正义是恪守本分,不伤害他人生命,不干扰他人利益,不去阻碍他人幸福的一种最低层次的美德,它是银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铜律“人施于己,反施于人”的结合,它不如仁慈那么崇高和圣洁,但又的确是每个人必须具备的。正义对人的行为的意义通过非正义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来。非正义的后果是它破坏别人的幸福,是要遭恶报的。相应地,不去破坏他人的幸福,就算是遵守了正义的美德。正义由不得个人选择,或者说,无论愿意与否,每个人都必须具备这种美德。若失之,即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
正义之所以能成为个人德性的一部分,不仅因为非正义行为的后果,还在于它所具有的人性基础。斯密认为,人皆有自爱之心,大多数人都会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是合情合理、合乎人性的。问题在于,如果他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就会触碰正义这一社会道德的底线。人性中除了有自利心,还有同情心。所谓“同情”,即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想象当事人的处境时自然而然产生的一种情绪共鸣。“正义”能激起旁观者的同情(伤人如伤己),为社会绝大多数人所赞同和接受。不仅如此,因为同情受害者,憎恨伤害者,他也会赞同社会治理采用正义的法律手段和道德措施,哪怕自己也置于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之下。可见,“同情”是“正义”的道德基石,是主体控制恶欲、恪守正义之德的心理基础。
二、社会伦理视域中的正义
同个人品德一样,社会伦理原则和规范也有层次性。处于最低层次、多以禁令形式出现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即为社会制度所规定的底线伦理。斯密所论证的“正义”就是其中的一种。“正义”的遵守并非难事,可以说大多数人在不损失自己正当利益的情况下皆能做到。但是,市场中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有自私、利己的倾向。因而,社会必须用制度来干预极端的自私自利行为,以保障正义。虽个别人违反禁令而不受惩罚难以破坏社会秩序,但可能发生“传染”的危险。正义的强制执行,旨在防止罪恶蔓延。
斯密认为,社会存在的基础是“正义”而不是“仁慈”。他这样写道:“行善(仁慈——引者注)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3]106仁慈起的是锦上添花的美化、装饰作用。人们没有仁慈之心,社会就缺少关爱和温暖,但不至于秩序混乱。可是,如果不义之举大行其道,社会这座大厦就面临土崩瓦解的危险。
既然正义如此重要,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维护它呢?斯密认为,社会有必要利用“害怕惩罚”的心理来保障和强制人们行善。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严厉打击不义行为,能得到社会绝大多数人的赞同,也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人们时常赞成严格执行正义法则,甚至赞成用死刑来惩罚那些违反这种法则的人。由此,要把破坏社会安定的人从世界上驱逐出去,而其他的人看到他的下场也不敢步其后尘。”[3]109因此,凭借制度力量和社会公共治理手段,以善抑恶,甚或以恶制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斯密上述看法颇有道理。社会中各成员相互尊重、友好相处、团结互助、感恩戴德、仁慈施舍,会使人们感到温馨祥和,其乐融融。问题是,现实中各种利益关系并不总是协调一致的,人们在追求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很容易彼此伤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众所周知,社会不可能在相互伤害的状态下持续存在。一旦伤害发生,人与人之间便会产生敌意和愤恨,轻则感情疏远,重则冤冤相报。这样,所有社会纽带就被扯断,社会大厦将摇摇欲坠。既然某些冲突客观存在,而在冲突面前,仁慈、友爱常常显得软弱无力,那么,要维护社会存在,保障个人权利,就必须将正义作为一种规则和契约,“正如在通常不放弃相互伤害的人中间,不可能发生社会交往那样,只有较好地遵守正义法则,社会才能存在”[3]108。
三、正义如何得到维护和实现
综观斯密的正义思想可知,维护和实现正义至少有三种力量:法律,同情心和道德感,宗教信仰。
其一,法律。在人们相互交往、彼此发生关系的社会中,无论谁违背正义,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因为违背正义等于破坏人类幸福的基础,等于对肯定的权利的侵犯和违反。而社会有权利也有义务利用法律处罚侵害行为以保护他人的正当利益。被侵害的对象按其重要性可分为生命、财产等高低不同的层次。谋杀、侵害他人生命的罪恶最大,理当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侵犯财产、偷窃和抢劫位居其次。所以,“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3]103。法律规范内容明确,而且具有强制实效,因此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
其二,同情心和道德感。将自己置于别人的处境之中,设想自己也正在经受着同样的遭遇,据此,我们会产生一种情感共鸣。这一心理即“同情心”。虽然我们有利己心,我们关心自己的幸福、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将心比心,我们不能因为别人有用的东西对我们同样有用或者更加有用就掠夺、强占它们。如果我们没有这种同情心,社会就不会接纳我们;如果他人没有这种同情心,我们自己也将会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因此,“同情”是主体维护正义的内驱力和心理基础。另外,一个人在做了不义之事后会产生懊悔、负罪的道德感,当反省自己的不义之举时,他会产生自我否定的道德评价和深深的内疚、自责。可见,人的这种忏悔意识对维护和实现社会正义起着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三,宗教信仰。斯密意识到,无论法律还是道德,对罪恶的惩罚作用都是有限的。惩罚人世间的罪恶还得诉诸人们的终极信仰,即神灵、上帝、地狱。宗教信仰能够促使人们弃恶从善,因此,“公正的神还是需要的……在每一种宗教和世人见过的每一种迷信中,都有一个地狱和一个天堂,前者是为惩罚邪恶者而提供的地方,后者是为报答正义者而提供的地方”[3]113。之后的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为证明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作了三大公设,其中之一就是“上帝存在”,这与斯密的预设有异曲同工之处。
外在的道德原则和内在的道德品质是密不可分的,美国著名伦理学家弗兰克纳说:“我认为不能把责任和原则的道德与德性和品格的道德(即做和是),作为我们只能选择其一的对立物,而应该把它们作为同一道德的两个互补方面……借用康德的一句名言,即没有品质的原则是软弱的,没有原则的品质是盲目的。”[4]只有外在规范与内在品质合二为一,才能抵达道德上的自由阶段。正义需要制度来保障,需要强力来维护,但是,只有制度规范和强力,没有人品作根基,则软弱无力。正义的实现离不开个体的道德品质。对此,另一位美国杰出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有认同:“某个人可能会遵守正义的规则,但却可能是一个仅仅出于害怕惩罚而遵守这些正义规则的不正义的人。”[5]只有在制订出社会正义规则的同时,社会主体也具备了从内心深处自觉遵守正义规则的品质,正义才能落到实处。社会主体正义观的形成是制度和德性共同起作用的结果,“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可能会赞成正义的法律手段和道德措施,从而把自己和别人一样置于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之下。但除非有利可图或迫不得已,他本人不会遵守正义的要求,更不会为了遵守正义的要求而改变他自己的动机”[6]。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斯密的作为个人美德的正义和作为社会制度伦理的正义的结合,以及法律、同情心和道德感、宗教信仰的综合作用,才能使正义得到有效维护和实现。
四、对斯密正义思想的总体评价
哲学(包括伦理学)乃文明的活的灵魂、时代精神的精华。作为西方杰出的伦理学家和经济学家,斯密既继承了前人的正义理论,同时又不拘泥于前人,为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立“心”,提出了具有时代意义的正义思想。这种正义思想对我国当前的伦理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万丈高楼平地起”,个人品德建设和社会伦理建设首先要求全体公民履行基本的义务。不同的人的道德素质是有差异的,一个人要达到崇高的道德境界,不可能一蹴而就,而要长久磨砺,但是作为社会中的一员,谁也不能越过底线伦理、违背正义法则,否则就应当受到惩罚。
当然,我们不能全盘照搬斯密的正义思想,在学习和借鉴斯密正义思想的同时,认识到其局限性并对其作适度发展和完善也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囿于篇幅,本文对此仅作两点探讨。
第一,斯密的“正义”没有涉及社会制度本身的正义性问题。社会不仅要有约束其成员的伦理规则,而且社会制度本身还需具备伦理合理性。苏格拉底宁可承受不正义的惩罚,也不愿做越狱等伤害国家的不正义之事,他以赴死的方式履行了一个公民的义务,可谓道德典范。然而代表他国家的统治者却对他做了不义之事。在此,我们应该反思制度本身是否合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必须考虑到“经济人”的自私、利己倾向,设计出一套严密的制度体系,使损人利己者无法钻漏洞,难有行不义之事的机会。这是正义对“好”的制度的基本要求。美国著名伦理学家、正义论大师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7]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也认为:“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8]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伦理基础,如果一种社会制度不正义,即使效率再高,也难以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当然,在这里,我们也不能对斯密过于苛求,毕竟他的这部著作,其着眼点是个人的道德情操,而不是社会制度伦理。
第二,斯密的“正义”无法回答“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中的赏罚问题。作为典型正义行为的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举动,而不是“消极的”、“几乎不值得感激”的。对于见义勇为者,我们要根据道德奖励机制对其失有所补、残有所养、功有所奖。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德福相悖”、“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才能激励更多的人去弘扬正气,从而形成良风善俗。另外,见义不为特别是有能力而见死不救者是一种不义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关涉到人的生命的救助是一种强制性的应尽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履行这种义务无异于犯罪,理所当然要受到惩罚。斯密之“正义”无法回答上述问题,原因在于,它仅仅是一种消极的正义,或者说“不伤害”即为正义。作为一种正义理论体系,这是不全面的。
收稿日期:201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