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民主政治建设矛盾的破解与超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境论文,和谐社会论文,矛盾论文,民主政治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478(2007)01—0037—05
什么是民主?根据中外权威文献论述归纳,民主可以有极其丰富的含义和内容,历史学家、政治学家们各抒己见,至今还是一个说不尽的话题,是“被滥用得最厉害的一个概念”。[1](P5) 在各国的政治实践中,民主仍然存在一系列概念、语意和实践层面的诸多矛盾。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萨托利在其具有世界影响的著作《民主新论》、加拿大政治学家金里卡在《当代政治哲学》以及戴维·赫尔德在《民主与全球秩序》等书中,对民主政治发展面临的诸多矛盾作了比较系统的分析,揭示了许多民主政治建设的矛盾和悖论现象。诸如:民主含义中的应然和实然的矛盾;民主的本质含义“人民的权力”与实际层面中“对人民的权力”的矛盾;民主概念中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中其多数是“绝对多数”还是“有限多数”,多数和少数的利益如何同时保证的矛盾;在民主问题的期望值上的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矛盾,在民主价值问题上的乌托邦论和神话论的矛盾;理性主义民主与经验主义民主的矛盾;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矛盾;在权力关系上的集权与分权的矛盾等。萨托利等人提出的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矛盾,在各国表现的形式和状况不尽相同,在实行民主政治国家中也不例外。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可以说,改革开放的时代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最具实质性和跨越性的进步时代。当然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同样也遇到了诸多的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在全球化历史时代和市场化转轨的急剧社会动荡时期,如同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存在诸多矛盾一样,民主政治建设的矛盾也比较突出。
如何突破和超越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矛盾,是今后我国和谐社会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理念的视野审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矛盾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在民主政治领域需要破解和超越的矛盾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民主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管理国家的政治制度。但少数与多数之关系在程序和权力体制上,还存在诸多要解决的矛盾。最突出的就是如何同时保障少数和多数群体的利益和意志,对少数人和弱势群体加强公正关怀。
关于民主的少数与多数的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力的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是现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就提出和论证了民主政治中多数与少数的矛盾问题。他认为,“民主的工作原则是多数原则,这谈不上新观点”,民主承认多数人的意志,但不是没有限制的多数统治。要注意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操作层面,承认多数原则都会带来很多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怎样保护少数人在社会政治结构中管理权利和利益问题。他认为,民主理论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只是在操作层面尤其是在决策层面存在着合理意义。超出这个范围而无限地扩大和延伸,会导致很多严重的后果。
从我国民主建设的实践来看,我们同样面临这样具有悖论性的不解之题。例如,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但多数人的意志和愿望仍然要通过少数管理者来体现,这里的多数与少数的关系如何合理体现?多数人的统治与管理对少数社会群体出现不公正问题怎么办?多数人的利益威胁到少数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安全和利益怎么办?国家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但管理者是社会群体中的少数,怎样防止少数的统治管理只为少数人的群体谋取利益?多数人对少数人拥有的政治权力如何制约?如何防止少数人和群体假借多数人的意志和愿望来达到私利的目的?等等。
上述问题和矛盾反映一个重要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是划分为不同群体和阶层的,不同群体的利益和权利的维护问题已经提到比较突出的位置。例如,我国的城市下岗职工、城市的农民工、退休和社保人员等社会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近几年比较突出地显现。在社会资源占有和享用方面,人民的多数和少数划分是一个比较模糊不清的问题。占有社会优势的群体可能在数量上是少数,但在群体权利和地位上却可能占优,可能利用多数原则为其服务。
上述这些问题还涉及一个重要的逻辑关系,即少数和多数的相对性。首先是范围的相对性,在行业和区域范围的多数利益可能在全体社会范围是少数;领导集体的多数决策原则可以在权力决策上为少数人操纵;少数人的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以多数人的名义来实现。其次是程序和规则的相对性,社会的多数人如何对少数人的私利实行制约,特别是少数人掌握的权力如何得到限制。再次是实质性的,未被采纳的少数人的意愿和利益如何能有体制和制度上的保证。近几年,人们已经开始关注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实现。实际上,民主政治制度是社会公正和正义的最有力的支持和保证。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实质就是如何维护社会少数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权利。一位西方政治学家讲了一句很深刻的话,“我们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是个自由国家,最可靠的办法就是检验一下少数派享有安全的程度”。[2](P35) 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目标角度来审视民主政治建设,我们对民主政治中的少数与多数的关系应该有深入地研究。共产党的宗旨是代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的。这里的绝大多数人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可以具体划分为不同群体和阶层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抑制社会强势群体的利益膨胀,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
和谐社会的政治关系应该是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前者是民主原则,后者是人权原则。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社会,理应奉行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依法保护少数的原则。
二、在民主政治领域,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一对相互联系的范畴。在理论上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应该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经常处于分离状态。当下,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最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公权的运用加以有效的制约,而对公民自身的民主权利必须加强制度性的有效保障。
民主政治是一种政治理念,它承认公民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等权利,尊重在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的权利,承认国家政治活动的主体力量是人民,政治过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也同样承认政府行使权力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和监督,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因此,列宁在指明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的同时,又指出:“民主意味着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3](P96)
从民主政治意义上讲,国家权力是一个系统体系,是由无数的各样的统治管理权力综合起来的政治权力体系,国家权力不是空洞的抽象的,它是掌握在执掌国家权力的各级官吏手中的。国家权力是否正确行使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管理者自身的政治素质和自我控制力,另一个是国家政治制度和体制对权力的制约和限制。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是一对相关的概念。理论上是比较清楚的,这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行使的目的都是人民,人民不仅赋予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且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至于出现权力滥用。
应该看到,在民主政治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民主权利的关系至今也没有很好地理顺。即使在现代民主最发达国家,二者分离的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它开辟了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民主权利结合统一的可能性。但要把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还要付出极大的努力。现在,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主要存在两种矛盾和悖论倾向:一种是国家权力来源的人民性和行使的合法性还需要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完善保证。要防止国家权力脱离人民,不受人民的监督和制约的倾向的蔓延。再一种倾向就是公民的权利得不到真正意义的保障。当下,国家法律赋予的公民民主权利被侵犯和践踏的案例还不时地出现。权力没有制约就会走向反面,导致权力专制和个人专权;同样,公民权利没有保障,不仅社会的公正和正义无法实现,而且会使社会陷于动荡之中。
中国经济成功的关键是走上了市场经济之路。而市场经济的优势在于,当事人能够自由地根据个人条件及市场价格机制分散化决策,而政府通过制度规则来保证个人分散化决策的有效性及个人经济生活权利空间不断地扩张。为了保障人类能有效自由选择正确的决策,社会需要一种制度和机制来协调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力,这种权力就是现在所称的政府。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保护与界定国家公权和个人权利,使双方的合约公正有效地执行,防止对个人权利的剥夺。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4](P16) 我们希望这样分离的公共权力不能严重偏离轨道,走向权力行使的反面。
目前中国为什么存在那样多的利益矛盾与冲突?最根本的问题就在于这些利益关系的确立与调整,并非是以市场竞争的平等方式来获得的,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制度和规则的不完善,或一些市场的强势者以非法的方式来获得的。比如,国有垄断企业的高工资、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国有企业管理者轻而易举地暴富、个别政府官员短时间内聚集巨大的财富等,他们并非由个人的能力及家庭的禀赋所赐,而取决于个人所掌握的公权的大小,取决于个人与公权力的远近。也就是说,目前中国社会利益上的冲突,很大程度上在于政府职能界定不清,并由此导致这些掌握公权力的人利用其手中的权力通过市场的交易在转移及掠夺他人和国家的财富。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政府职能界定不清,掌握这些政府公权力的人不仅会通过非法方式转移及掠夺民众之财富,而且也容易把这种转移及掠夺的财富制度化及合法化,从而形成严重的制度不公平。当一个社会出现制度上的不公平时,不仅会导致社会中的利益关系进一步恶化,也会导致广大民众把造成这种不公平利益关系指向政府,从而造成社会各阶层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前一阶段,在城乡土地征用、城镇市政资源使用、煤矿等资源型企业的掠夺式开采等领域极端问题的发生,其原因很复杂,但背后的重要原因却是因国家公权与个人和小集团利益的勾结所致,其结果是公民合法权利被严重侵犯。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提出的防治国家公仆变成国家主人的预言至今仍有真理性和启发意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家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统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应该通过自己的实践,不断创造二者有机结合的制度和价值体系。
三、在民主政治领域,完善的法制体系和常态的依法治国方略是社会政治秩序稳定的基本保证。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国家法制不健全和政府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还很突出,依法治国从口号变成现实,需要我们处理好理性与情感、制度与关系等矛盾。
民主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它是以法制作为实施条件和保障的政治秩序。法制承认民主政治的原则、规范,规定了民主政治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使公民明确了哪些是自己实际享有的权利,哪些则不是自己实际享有的权利;规定了实现民主的具体程序和方法,从而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按照民主政治行为的基本准则。另外,民主政治的完善还包含国家依法治国治理方式的确立和完善,实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从人治向法治的过渡和转变,标志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和实质性的变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已经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和历史性的变化,国家的法治化建设也成就斐然。但是,按照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依照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目标的新的视野考察,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战略在实施中还有很多问题和矛盾亟待解决。如:国家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受到社会政治关系不成熟的制约,受到人们的宗法观念和人际关系的干扰,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不时受到掣肘。现在人们经常困惑在理性世界与情感世界、制度关系和人际关系的双重矛盾中,政治行为的规范和制度难以得到严格的遵守和保障。在二者的矛盾关系中,社会天平向情感世界与人际关系方面倾斜的问题比较突出。从民主理论发展的历史看,民主政治是理性政治、规则政治和程序政治。而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重情感轻理性、重关系轻规则、重德性轻法治、重权力轻权利的倾向还比较突出。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传统的国家,长期的封建专制文化一方面极大强化了人治统治的特点。而且,中国传统文化是以人际关系为中心、以人的伦理道德关系为基点构成的文化哲学体系。宗法性、族际性和情感性是支撑中国政治文化的主要基点。直到今天,尽管已经面临全球化国际环境和市场化国内环境的极重要的影响,但中国历史遗留的人治传统和情感依赖仍然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起到很大的制约作用。
恩格斯在其名著《反杜林论》引论中曾经指出:“十八世纪欧洲启蒙主义思想家是用理性思维的伟大人物,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思维的悟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5](P5) 显然,在文艺复兴和欧洲启蒙主义文化革命中发展起来的近代民主,其自身包含强烈的理性思维特点,这是我们需要学习、借鉴和汲取的。
在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中,我们要处理好道德与法制的关系。“德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际上是体用关系。“法”是基本社会公德的规范化、秩序化,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制度与准则;“德”既是社会个体的道德自觉,也是社会群体的核心价值观。“法”源于德而规范公共之德,“德”遵循法而高于现行之法,所以德为本,法为用。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既应该重视道德教育的说服力,也应该致力于法制的建立与健全。
四、民主是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政治统治和管理的治国方式。人民的意志要由人民的政治参与来实现。如何保证人民的参与真正落到实处,逐步使人民由国家管理的“局外人”成为国家管理的“局内人”,真正摆正主人的位置,我们在这方面的任务还很艰巨。
民主就是“人民主权”,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政治统治的治国方式。在民主政治中,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的建立,行使权力的大小、范围、组织机构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其工作对人民(或其代表组成的组织)负责,接受人民(或其代表组成的组织)的监督,按照人民的意愿开展工作。民主政治中的法律是按照人民的意愿制定的,人民享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法律以强力保障着民主政治的正常实行,惩罚破坏民主政治原则和侵犯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为社会成员提供良好的环境。
民主发展到当代,公民民主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任务已经越发地突出出来,它是衡量当代民主是否进步和真实的重要依据。公民的政治参与不仅在宏观上体现民主政治的先进性,而且在制度上是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制权力腐败和官吏懈怠的有力武器,是现代责任政府和廉政官吏的有力保证。
在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实现公民参与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已经成为衡量民主政治实践的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戴维·赫尔德在其著作《民主与全球秩序》一书中,把历史上的民主制度分成三种模式,即共和制、代议制和一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制。[6](P5) 而衡量民主政治成熟进步与否的标志就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度和质量。当今世界的政治学家对欧洲过去推崇的共和制直接参与民主,例如19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倡导的直接的人民民主提出尖锐的批评,认为卢梭的民主是“单纯的理论思辨或假说”。著名政治哲学家熊彼特认为:“民主政治并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的民主。”[7](P415) “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7](P395) 总之,在西方主流政治学界看来,直接参与的共和制度已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复杂情况。
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是代议制(或代表制)民主。考察公民的政治参与必须考虑代议制的情况。这就是说,现代社会的公民民主政治参与,是在代议制的前提下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案。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探索公民政治参与的体制、机制、渠道、方式和做法等。这方面,可以作为的事情很多,要解决的问题也很多。在其他矛盾比较突出,难以找到民主政治建设的切入点的情况下,扩大和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问题是可以深入作为的。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最重要的途径。但是,目前在实践中,贯彻公民政治参与面临三个主要问题。首先是人民代表的群众性、普遍性和参政能力的问题。在我国,代表制民主的代表产生,代表与选民的对话和沟通,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代表对国家民主程序的理解,代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考核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其次是人民代表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一致性问题,特别是对自己所代表的选民的负责如何实现的问题,我们现在亟待解决选民与代表的对话和交流机制与渠道问题。再次,人民代表人数无论怎样扩大,都占社会人口的极少比例,不足以全面反映群众的呼声。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代表选举产生和责任制,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制,以及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制等;另一方面就是不断开辟新的公民参与的渠道和方式,从而使社会的各个阶层的民众都能有机会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自己的利益要求和意愿诉求。
五、民主政治建设包含横向纵向两个领域。在这两个方面,现在主要面临两大任务:一是如何促进基层直接民主和上层代议民主的结合,以基层民主推进上层民主;二是政党民主和人民民主的相互促进,以党内民主推动整个社会民主的发展创新。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有自己的特点,首先,民主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共产党是我们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就是我们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整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和基石。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这两条既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又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优势。
从上面的特点出发,中国的民主建设就必须遵循着两个原则:首先是以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以党内和谐建设,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建设。这是我国几十年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也是我们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和谐的根本保证。无论是从积极意义的成绩看,还是从消极方面的问题讲,党内民主建设对整个社会政治民主建设,都是至关重要的,具有决定意义。现在中共强调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非常重要。只有党内民主建设好了,那么,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民主建设就有了推进的力量。从化解消极因素讲,防止国家政治生活的腐败现象,党内民主也极端重要。这几年不断公布于媒体的干部任用方面的腐败案的发生,就和党内干部任用和选拔的非程序化和非公开化问题有直接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能以党内民主的方式加以解决。
其次,我们要着重以基层民主实践来推动和扩大整个社会的民主建设,特别是在公民政治参与和民主自治管理方面,基层民主有着成熟的经验和比较充分的环境条件,群众中也蕴藏着极大的民主参与和民主自治的积极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这样两条建设经验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从国际范围看,实行代表制或代议制民主,民众的政治参与有一个比较突出的困难,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复杂、文化差异很大,民主传统又比较缺乏的国家,国家政治生活的高层面的民主建设,公民的直接参与就更困难一些。但在基层层面,包括县以下的地方层面,环境和条件就好得多,公民的政治参与建设就可以大力推进。如果我们国家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长足的进步和推进,不仅对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是极大的锻炼,而且也会对推进阳光政治奠定很好的基础,同时又是对上层民主的大力推进和影响。经验证明,从基层政治民主向上推进上层民主是很有效也很成功的经验。
民主政治在世界范围有了几千年的历史,在中国也有了近百年的实践。在国际范围内,民主政治建设就面临一系列的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在我国也面临很多的矛盾需要破解。党中央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矛盾破解和超越拓宽了视野和思路,我们要充分抓住这样的机遇,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向前推进。
[收稿日期]200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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