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间的竞争与协调合同设计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供应链论文,竞争论文,合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前言
随着全球化竞争的加剧,供应链管理越来越受到企业界和学术界的重视,被称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1]。目前中国整个家电业原材料的制造成本只占总成本的53%,而与流通、营销有关的成本则占46%。企业只有率先构建起完整、优化、具有竞争力的供应链系统,才能在未来的实力比拼中取胜。正如全球领先的企业管理软件公司甲骨文 (Oracle)公司总裁拉里·埃里森所说:市场上只有供应链而没有企业,21世纪的竞争不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和供应链之间的竞争。
另一方面,供应链之间也在不断进行一定程度的协调与合作。据统计,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有70%是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例如,中国家电企业由于价格战等恶性竞争行为,导致从1999年以来的全行业利润滑坡,而索尼、松下、西门子、伊莱克斯等国际商业巨头却努力共同管理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一定的协调与合作来维系行业的健康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由于政府为协调行业发展而直接影响企业运作的行为日益受到限制,行业协会将成为代表行业整体利益与国外同行进行抗衡的主要力量。
因此,竞争情况下如何进行供应链间的协调问题,就成了一个亟待研究的现实课题。供应链合同是供应链竞争与协调的主要手段。如果某供应链合同使供应链中各参与企业的最优行动集组成惟一的Nash均衡点,则称此合同使供应链达到了协调状态。在两层及多层供应链中,既存在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纵向竞争与协调,又有同一层中多个企业间(如多个零售商之间或多个供应商之间)的横向竞争。许多学者对供应链网络结构模型进行了研究,其中博弈理论和Newsvendor模型是供应链研究的主要方法[2]。代表性文献包括:确定需求下的批发价合同在Newsvendor问题中的应用[3]、回购合同在Newsvendor中的价格制定问题[4]及供应链协调中的作用[5],其他研究还包括收益共享合同、数量弹性合同[6]及销售折扣合同[7]的研究。
上述文献均只是针对一条供应链内的生产商和零售商的Newsvendor问题进行协调合同的研究,而本文则是从行业协会角度研究两条提供可替代产品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与协调问题:首先分析了行业协会介入的可行性,即能否通过行业协会协调来增加各方利润;然后研究协调供应链的具体方式和方法,提出供应链协调的定义,最终推广单条供应链协调理论的成果,从而得到协调两条供应链的合同设计方法。
二 模型建立
假设市场上有两条供应链:供应链i由供应商组成,各自向市场提供可替代产品i(i=1,2),并且两条供应链同属于某个行业协会管理。每个零售商都面临随机需求情况下的 Newsvendor问题:在单个销售季节之前确定订货量,然后努力在销售季节将其销售出去。记为产品i在销售季节的随机需求,其分布函数为,密度函数为。假设为严格单调增加的二次可微函数,。产品i的零售价为,零售商单位成
自身订货量,即此时供应链竞争均衡订货量与系统最优订货量一致。
注2:零售商通常只关心自身利润,而不太在意供应链系统整体收益。而零售商竞争均衡订货量有关(见(3)式),所以,两个零售商依照最大化自身利润函数所确定的订货量,通常很难保证供应链达到供应链竞争均衡或供应链系统最优。因此下节研究如何通过合同设计使得供应链达到供应链竞争均衡和供应链系统最优(即两条供应链的总利润最大),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
三 供应链协调合同设计
假设两个供应商提供同一种类但可能不同参数的合同,从行业协会角度研究供应商应如何协调合同设计,使得零售商竞争均衡订货量恰好等于供应链竞争均衡和供应链系统最优订货量,并保证自身收益不受损害。
1.批发价合同
分析:上述命题表明,要达到供应链竞争均衡,供应商必须以边际成本作为批发价,此时供应商的利润为0,因此在实际运用中批发价合同不能协调供应链达到供应链竞争均衡,但其可以协调供应链达到系统最优。因此制定合理的批发价对供应链整体有益,可以实现参与企业的双赢。
2.回购合同
即供应商可以依据不同的合同参数来划分整条供应链的利润。同理,当回购合同协调供应链达到供应链系统最优时,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利润分配也与有关。因此,制定合理的合同参数,将增加供应链整体收益,并对各方有益。
3.收益共享合同
分析:当数量弹性合同协调供应链达到供应链竞争均衡(供应链系统最优)时,供应链内部的利润分配与相关,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既增加供应链整体利润,又让各参与企业自愿接受。
5.销售折扣合同
分析:当销售折扣合同协调供应链达到供应链竞争均衡(供应链系统最优)时,供应链内各方利润与有关,因此制定各方可接受的合理的协调合同参数至关重要。
四 结论
本文针对由两条分别由一个供应商和一个零售商所组成的提供可替代产品的供应链系统,假定两个供应商采取同种类型(参数可不相同)合同,研究了竞争情况下供应商应如何协调设计批发价合同、回购合同、收益共享合同、数量弹性合同及销售折扣合同的参数,以达到供应链竞争均衡和供应链系统最优。当两种产品是完全无替代性产品时,上述协调合同与对应的单条供应链内部协调合同一致。本文是已有理论的补充和推广。可进一步针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类型的合同或多个供应商、多个零售商组成的多条供应链间的竞争与协调问题开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