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废除死刑运动述评_美国政治论文

20世纪废除死刑运动述评_美国政治论文

20世纪各国死刑废除运动的回顾及评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死刑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世界范围内死刑废除运动概况

现代废除死刑的运动起源于欧洲18世纪末。18世纪80年代,奥地利统治者采纳了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所提出的废除极具恐怖色彩和适用随意的刑罚,创立一个与所犯之罪成比例的、更具有确定性的等级分明的刑罚体系的主张,在几年之内将死刑暂时搁置了起来。在俄国,死刑也一度被中止。1794年,宾夕法尼亚州成为美国第一个除了对一级谋杀外废除死刑的州。1861年,英国也将死刑限制在谋杀罪。自从1837年密歇根州成为美国的一个州后,就从未执行过死刑,并且于1847年3月1日开始实施废除死刑的法案。[1] 罗得岛于1852年也采用了密州的这项法令。次年,威斯康星州成为美国第三个废除死刑的州。其实,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对所有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是南美洲的委内瑞拉,它于1863年颁布了废除死刑的法令。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死刑废除运动起源于18世纪末,初步成型于19世纪。其所表现出来的特点是:(1)范围窄,仅限于欧美几个国家和地区;(2)不彻底,往往附带有一些限制性的内容,如英国,对谋杀罪就没有废除死刑。

从世界范围看,20世纪是死刑废除运动迅速发展,并在全球造成巨大影响的时代,它直接影响了全球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尤其在刑法的作用、本质等问题的研究上影响更大。总的说来,在20世纪,死刑废除运动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前25年。这个阶段,一些欧洲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在和平时期对所有的罪行都废除了死刑。(注:这些国家包括:葡萄牙、圣马力诺、荷兰、挪威、瑞典、意大利、罗马尼亚、奥地利、瑞士、巴西、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乌拉圭、阿根廷、巴拿马。)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其范围较之19世纪有一定扩大,但不稳定。

第二阶段是20世纪20年代中期至50年代。这一阶段,由于发生了诸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等重大国际事件,原来一些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又重新恢复了死刑。如意大利,在1927年墨索里尼上台后,又恢复了死刑。在德国,纳粹政府将死刑由一种刑事政策的工具变成了一种种族和政治操纵的工具,并且成为了一种优生学的政策。[2]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反复性和倒退性。

第三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至世纪末,主要集中在80年代以后。截止到60年代,仅有25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其中,委内瑞拉、圣马力诺、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乌拉圭、哥伦比亚、巴拿马、爱尔兰、联邦德国、洪都拉斯和摩纳哥等11个国家(注:这些国家废除死刑的时间分别为:1863年、1865年、1877年、1906年、1907年、1910年、1922年、1928年、1949年、1956年、1962年。此外,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士州,美国的阿拉斯加、夏威夷、爱阿华、缅因、密歇根、明尼苏达、俄勒岗、西弗吉尼亚和康涅狄格州,墨西哥的29个州中的24个,也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彻底废除;葡萄牙、荷兰、巴西、挪威、瑞典、阿根廷、丹麦、瑞士、意大利、芬兰、奥地利、以色列、新西兰和英国等14个国家(注:这些国家废除死刑的时间分别为:1867年、1870年、1882年、1905年、1921年、1921年、1933年、1942年、1947年、1949年、1950年、1954年、1961年、1965年,其中巴西和阿根廷在1965年后的军事法令中又重新恢复了死刑。)废除和平时期的普通犯罪死刑。

在此后的30多年中,截止到1999年,又有法国、奥大利亚、匈牙利、南非、西班牙、比利时、波兰、加拿大等52个国家(注:这52个国家是:多米尼加(1966年)、梵蒂冈(1969年)、图瓦卢(1976年)、所罗门群岛(1978年)、吉里巴斯(1979年)、卢森堡(1979年)、尼加拉瓜(1979年)、瓦努阿图(1980年)、佛得角(1981年)、法国(1981年)、澳大利亚(1985年)、马绍尔群岛(1986年)、密克罗尼西亚(1986年)、海地(1987年)、列支敦士登(1987年)、民主德国(1987年)、柬埔寨(1989年)、罗马尼亚(1989年)、斯洛文尼亚(1989年)、安道尔(1990年)、爱尔兰(1990年)、克罗地亚(1990年)、莫桑比克(1990年)、纳米比亚(1990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1990年)、斯洛伐克(1990年)、匈牙利(1990年)、马其顿(1991年)、安哥拉(1992年)、巴拉圭(1992年)、捷克(1992年)、几内亚比绍(1993年)、塞舌尔(1993年)、秘鲁(1994年)、吉布提(1995年)、毛里求斯(1995年)、摩尔多瓦(1995年)、南非(1995年)、西班牙(1995年)、比利时(1996年)、波兰(1997年)、玻利维亚(1997年)、格鲁吉亚(1997年)、尼泊尔(1997年)、阿塞拜疆(1998年)、爱沙尼亚(1998年)、保加利亚(1998年)、加拿大(1998年)、立陶宛(1998年)、东帝汶(1999年)、土库曼斯坦(1999年)、乌克兰(1999年)。)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另外,还有秘鲁、巴西、斐济、塞浦路斯、萨尔瓦多、阿根廷、希腊、波斯尼亚、拉脱维亚、墨西哥等10个国家(注:这些国家废除死刑的时间分别是:1979年、1979年、1979年、1983年、1983年、1984年、1994年、1997年、1999年。)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它们中的15个国家,在宣布从法律上废除死刑时实际上已经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在宣布废除死刑前的一段时间里已经停止了死刑的执行。

从各国废除死刑的情况来看,20世纪世界各国废除死刑运动主要集中在80年代以后,占60年代以后废除死刑国家总数的90%,而其中许多国家是90年代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以后的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和从原苏联新独立出来的国家,如波兰、格鲁吉亚、斯洛伐克、立陶宛、阿塞拜疆、爱沙尼亚、土库曼斯坦等。这段时期废除死刑的国家数量大增,是以前所有时期的3倍。而且所涉及的国家遍布世界各个大洲,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欧洲和南美洲。据统计,截至2001年,已有11个非洲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另外11个非洲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亚洲也有尼泊尔和柬埔寨两个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6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在太平洋岛国中,有11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另外4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3] 无论如何,其波及的范围较之以前还是有了很大的变化。

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在整个20世纪中,全球的废除死刑运动曾经出现过一些倒退和反复。(注:如巴布亚新几内亚在1975年获得独立时曾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但到1991年却又恢复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菲律宾曾在1987年废除了死刑,但在1993年又恢复并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在冈比亚,仅从1993年到1995年废除了死刑,1995年以后又恢复了死刑。即使美国的一些州,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又相继恢复了死刑。如纽约州废除死刑30年后又恢复了死刑;堪萨斯州,自从1967年不再执行死刑后,又于1994年恢复了死刑;从1990年起,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肯塔基州、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怀俄明州均在中断近30年的死刑执行后又恢复了死刑执行。)发生这种情况,究其原因,最主要还是与各国在各个时期的犯罪的数量和危害程度直接相关。

据统计,20世纪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基本情况是,截止到2005年10月,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达81个,占全球国家总数的40%;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有12个,占全球国家总数的6%;事实上废除死刑(10年内在司法中未执行过死刑)的国家有35个;完全废除死刑、废除普通犯罪死刑和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总数为128个,占全球国家总数的60%。[3](628)

全球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人数,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据统计,从1980年到1999年,在这20年中,全世界经报道和有记录的被判处死刑的总人数为55330人,每年平均为2766.5人,被执行死刑的总人数为40035人,每年平均为2001.75人。其中1993年到1999年是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高峰,每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均在3000人以上,而1996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达到7107人,被执行死刑的人数达到4272人。[4]

由上可见,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并不像有些学者和机构所期望的那样能够得到占半数以上国家的认同,其实还有更漫长的道路要走。

二、世界各国废除与保留死刑情况综述

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看,我们可以把各国废除死刑的情况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原本对于废除死刑就持有积极态度的国家和地区

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南、北美洲地区。自从1867年以来,除了1916~1918年间执行过军事犯罪的死刑外,葡萄牙是欧洲第一个废除谋杀罪死刑的国家,而且实际上从1849年起该国就没有人被执行过死刑。很快,荷兰、罗马尼亚、意大利、圣马力诺、瑞士也紧跟着废除了死刑。挪威在20世纪初成为斯堪的纳维亚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瑞典、冰岛和丹麦也跟着废除了死刑,芬兰自1826年起就没有执行过谋杀罪的死刑。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意大利于1944年在刑法中废除了所有普通犯罪的死刑,1947年终于废除了除战时军事犯罪以外的所有普通犯罪死刑。联邦德国1949年新宪法第102条废除了任何情况下的所有犯罪的死刑。[2] (630,795)到1962年,在西欧对谋杀罪执行死刑的国家已经只有英国、法国、塞浦路斯、希腊、西班牙和土耳其,卢森堡和比利时虽然在刑法上保留了谋杀罪的死刑,但实际上自1950年以后就没有再执行过死刑。到20世纪末,除塞浦路斯、希腊和土耳其以外的所有西欧国家均废除了死刑。[5]

就西欧各国的情况看,废除死刑基本上经历了相同的阶段,即:首先,减少在法律上判死刑的罪名,然后引入替代刑或减刑以求在事实上废除死刑,最后在法律上废除死刑。但这并不是所有国家废除死刑必经的程序,法国就是在1981年一步到位彻底废除死刑的。[6] 英国在1965年没有经过事实上的废除死刑阶段,就废除了谋杀罪的死刑,但直到1998年才最终彻底地从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意大利和比利时分别在1994年和1996年才在法律上彻底废除死刑。目前,只有塞浦路斯、希腊还仍然在军事法典中保留了死刑的规定。实际上,欧洲只有一个国家没有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土耳其。土耳其在1973年至1980年间,曾中止死刑的执行,但在1980年至1983年间,判处了48人死刑。土耳其至今没有签署和批准《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6议定书》,它在1995年对联合国的回复中声明:土耳其“不准备废除死刑,但要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可见,在欧洲,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从法律上废除了死刑,只有极个别国家由于现实或历史的原因仍然在法律上保留死刑,但这种保留是有限度的,要么只限定在军事犯罪中,要么就是在事实上几乎已经成为一个废除死刑国家。如土耳其在2001年10月通过的一项宪法修正案中宣称:除了在“战争时期和面临迫切的战争威胁时以及恐怖主义犯罪时”,其他任何情况下的死刑都被禁止。[7] 土耳其的这项政策与它所处的复杂的地理和政治环境有着密切关系。

南美洲一直是死刑废除运动的先锋。委内瑞拉、哥斯达黎加和巴西,早在19世纪就已经废除了死刑,紧随其后的有:厄瓜多尔、乌拉圭、哥伦比亚、阿根廷、巴拿马,以及墨西哥的大部分州,这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对所有犯罪都废除了死刑。巴拉圭是在连续几十年事实上废除死刑后,才于1992年的新宪法中,对所有犯罪废除了死刑。玻利维亚虽然早在1967年的宪法(第17条)中就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死刑,但其1973年的刑法仍然规定了死刑,直到1997年国会通过1768号法律文件,才正式废除了所有存留的死罪。[8] 智利曾于1990年和1997年先后两次废除所有普通犯罪的死刑,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直到2001年5月总统签署了参议院与众议院通过的一项以最低年限40年的终身监禁取代死刑的法案后,才彻底废除了所有普通犯罪的死刑。但是在军事法中,仍然保留死刑。[9] 危地马拉于1992年将死刑扩大到导致他人死亡的毒品贩卖活动,1995年又扩大到绑架罪,但自1983年至1995年期间,无人被执行死刑。1996年和1998年危地马拉前后两次三人执行了死刑。到2000年11月,危地马拉宪法法院取消了死刑判决,并宣称在人权领域,国际法优于国内法。[10] 因此,它也成为实际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尽管南美洲废除死刑运动起步很早,但也遭遇过几次倒退。阿根廷和巴西都曾经恢复死刑和再次废除死刑。早在1882年就对普通犯罪取消死刑的巴西,曾分别于1937年和1969年因政治暴乱和军政统治两次恢复死刑,但并没有宣判死刑。直到1995年,巴西才告诉联合国:“巴西的司法体制不希望有死刑。”(注:对联合国第5次5年调查的回复。)阿根廷于1853年在宪法上禁止对政治犯使用死刑,并于1921年对普通犯罪废除了死刑以后,在1971年和1976年曾经两次在法律上恢复了死刑,20世纪90年代,还曾经出现过恢复死刑的政治运动,但因没有得到议会的支持而失败。秘鲁于1979年对普通犯罪废除了死刑,但至今仍没有完全废除死刑。墨西哥虽然在宪法中保留了死刑,但并未适用死刑。

可见,在废除死刑已有百年传统的南美洲,死刑废除运动是进行得比较彻底的地区,这与其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地理位置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北美,加拿大的死刑废除也经历了几个阶段。1961年,死刑适用于一类谋杀罪上,1966年死刑限制到杀害值勤警察和监狱看守的犯罪上,1976年,最终废除了所有普通犯罪的死刑。直到1998年,在废除了军事犯罪和判国罪的死刑后,死刑才彻底地从加拿大法律体系中消亡。在美国,有13司法区没有死刑,他们是(以废除死刑的时间前后为序):罗得岛、威斯康星、密歇根、爱阿华、缅因、明尼苏达、北达科他、阿拉斯加、夏威夷、西弗吉尼亚、佛蒙特、哥伦比亚特区、麻萨诸塞。

但是,1994年和1995年,在堪萨斯州和纽约州又恢复了死刑。现在,美国保留死刑的司法区有40个,包括38个州和联邦政府及美国军方。但在美国,死刑至今仍是一个广受争议的话题。美国为什么到现在仍然没有消除死刑?对于此问题,有几种不同的意见,如有学者认为,在美国州一级的政府中,普遍地缺乏对国家批准的国际文件应承担的义务的认知,即他们认为,美国政府对外承诺的国际文件对他们不能适用。还有学者认为,在美国,任何一个政治候选人如果被认为对犯罪软弱,那么他在总统、州长和其他高级被选官员的竞选中就无法取胜。[11] 可见,对死刑的支持与美国经常发生的一些残忍的谋杀和连环杀人案有直接关系。尽管美国各界对死刑废除问题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要想在美国全面废除死刑,恐怕还要经过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由上述可见,即使在欧美发达国家,欲完全废除死刑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事情,其间仍然要经过反复和“复辟”。

(二)在对原来的政治制度进行了改造以后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的国家

这些国家主要指原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和从前苏联独立出去的国家。这些国家中,首先开展废除死刑运动的是罗马尼亚,1989年12月在处决了齐奥塞斯库夫妇后,罗马尼亚立即宣布废除死刑。罗马尼亚于1993年成为欧洲理事会成员,并于1994年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议定书》。匈牙利在1990年10月宣布死刑因侵犯人的生命和尊严等基本权利而违宪。1990年5月捷克斯洛伐克议会投票通过废除死刑法案,7月,分开的捷克和斯洛伐克两国在各自国家的法律中也将此法案写了进去。1992年两国均批准了第6议定书。1997年从前南斯拉夫分离出来的新独立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共和国废除了死刑,2000年6月颁行的该国刑法中就没有了死刑的条款。1991年,斯罗文尼亚在宪法中声明:在该国“不应该有死刑的存在”。同样从前南斯拉夫独立出来的马其顿、克罗地亚也裁定死刑不合宪。其他留在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内的部分,都在1993年的刑法中废除了死刑。保加利亚于1990年将所有死刑判决减为30年监禁,并建立起了死刑执行的中止制度。到1998年国民大会通过法律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彻底废除死刑。阿尔巴尼亚在1996年宣布中止死刑的执行。2000年9月,刑法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波兰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呼吁废除死刑,从1988年开始中止死刑的执行。1990年,为了能够成为欧洲理事会成员,波兰废除了对组织、指挥重大经济犯罪者的死刑,在1996年通过的刑法死刑条款被全部删除。前苏联曾经在十月革命初期(1917~1921年)两次废除过死刑,并在1947~1950年间废除过和平时期犯罪的死刑,[12] 但每次都很快又恢复。其原因都是与政治斗争密切相关。在1980年,强奸成年人的犯罪被废除死刑,到1991年,在“新刑事立法纲要”中,把死刑罪名从18项减到5项,免除了妇女的死刑。1996年,宣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中止所有死刑的执行。但是,直到2001年,俄罗斯的法律中仍保留有死刑的规定。1999年6月,俄罗斯总统签署了将所有的死刑或改为终身监禁,或减为25年监禁。无论怎么说,俄罗斯已经成为一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然而,随着恐怖主义的威胁和各类社会犯罪的增加,一些俄罗斯的学者认为,死刑的取消纵容了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地进行各类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应当恢复死刑。可见,要使俄罗斯在法律上彻底废除死刑还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来实现。

从前苏联独立出来的14个国家中,已经有8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注:他们是(按照废除死刑的前后顺序):摩尔多瓦(1995年)、爱沙尼亚(1998年)、阿塞拜疆(1998年)、立陶宛(1998年)、拉脱维亚(1999年)、格鲁吉亚(1999年)、土库曼斯坦(1999年)和乌克兰(2000年)。)其他的国家,如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白俄罗斯等国,也不同程度地或减少了死刑罪名,或计划用终身监禁来取代死刑,或宣布要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并最后废除死刑。

这些国家废除死刑的动力主要在于他们希望能够成为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并且最后成为欧盟的一员,其中有些国家已经达到了目的(如波兰、匈牙利、捷克等国),但对于其中某些国家来说,这也并非唯一原因。如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

(三)正在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的国家和地区

这些国家主要以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为主。还在1965年时,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并没有一个国家废除死刑。但到20世纪末,已有莫桑比克、毛里求斯等9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注:这9个国家分别是:莫桑比克(1990年)、纳米比亚(1990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1990年)、安哥拉(1992年)、几内亚比绍(1993年)、南非(1995年)、毛里求斯(1995年)、吉布提(1995年)、科特迪瓦(2000年)。)

其他非洲国家,如尼日利亚、津巴布韦、赞比亚、扎伊尔、苏丹等国也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废除死刑作出了一些努力。例如,津巴布韦,在1991年公布了一项旨在限制对凶杀、叛国以及一些军事犯罪适用死刑的法律草案。1999年11月,宪法委员会建议宪法应该只将死刑作为凶杀的可选择的处罚方式加以保留。赞比亚在1990年取消了凶杀罪的强制性死刑判决,引入酌情而定的判决方法,从而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但是,总的说来,非洲国家对死刑的适用程度和使用频率仍然很高,如在苏丹,自1989年至1998年因为凶杀和武装抢劫被判处死刑的894名罪犯中,已有112名被执行。[13]

这些非洲国家支持死刑的主要原因除了根源于他们的民俗和文化外,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有着居高的犯罪率、警力较弱和政治的不稳定。

在废除死刑运动中,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与非洲有着相似的地方。在太平洋地区,许多太平洋岛国,由于受到英国等国家的影响,并没有引入死刑,如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所罗门群岛、图瓦卢、帕劳、瓦努阿图。斐济经过一番踌躇也于1979年对普通犯罪废除了死刑。澳大利亚、新西兰于20世纪90年代以前都彻底废除了死刑。在亚洲其他地方,除了柬埔寨和尼泊尔,都没有废除死刑。菲律宾本来是最早废除死刑的国家,但是,后来又恢复了死刑。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菲律宾仍然在为废除死刑而努力,2002年5月,众议院“公民权、政治权、人权和法律修改委员会”通过了废除死刑的议案,并将其提交众议院讨论。另外,马尔代夫、文莱、不丹、汤加、老挝、缅甸等国已经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此外,泰国、蒙古、韩国、日本等国,也都努力朝着限制死刑或者实际上废除死刑的方向前进。如日本,在法官和律师们的努力下,1989年11月至1993年3月间,死刑实际上被中止。蒙古在1993年修正刑法时,将可判处死刑的犯罪减至5种。

由上述可知,上述国家和地区对于废除死刑运动,总的说来还是持一种积极态度的,但由于历史、文化和现实的原因,对于废除死刑有着不同的认识和作为,因此,要从根本上废除死刑尚需要一些时间,但他们都在积极探索着适合自己的路。

(四)目前尚没有认真考虑废除死刑的国家

这些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如埃及,十分重视死刑的效用,不仅谋杀和绑架中的强奸要判处死刑,严重的毒品犯罪也要判处死刑。仅1999年埃及至少有108人被判处死刑。自1989年以来,巴林、文莱、达鲁萨兰、伊朗、伊拉克、叙利亚、约旦、科威特、利比亚、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都拓宽了死刑在法律上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对生产和非法买卖毒品罪以及部分性犯罪和经济犯罪方面。

这些国家的刑事政策,与他们的宗教信仰是紧密相连的。惩罚在伊斯兰法中意旨是“事先预防、事后恫吓和有益的教导”,而与报复或酷刑无关。因此,死刑的合法性是建立在报应和功利主义的基础之上的。印度是坚持死刑比较顽强的国家。印度国家法律委员会认为:“考虑到印度的实际情况,国民接受社会教育的方式,国内道德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不一致,地域的辽阔,人口的多样性,以及目前这个时候保持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极为重要的需要,印度不能去冒险进行废除死刑的试验。”[14] 在此思想指导下,印度将死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种恐怖主义犯罪,非法使用武器和弹药致死的犯罪,第二次被定毒品交易罪。另外,新加坡、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缅甸和越南,非但没有支持废除死刑,反而对死刑抱有强烈的支持态度。新加坡是世界上死刑执行率最高的国家,即使贩卖或携带一些小额毒品也常常被处死刑。在越南,死刑可以适用于29种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凶杀、强奸、毒品交易,以及经济犯罪。[15]

由上述可知,这些地区的国家对于废除死刑的态度,与他们的宗教、文化和社会现实有着直接关系,正是这些因素,导致了他们对于废除死刑运动的不同态度和做法。

三、世界各国废除死刑运动的启示

以上,我们对20世纪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情况作了一个简要的回顾,通过上述回顾,至少可以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第一,废除死刑运动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它经历了200年的风风雨雨,经过了反复的曲折的发展历程,到如今已经成为世界上一项十分令人关注的国际政治和法律问题,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重视。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和做法,世界各国都是十分谨慎的,不会轻易作出什么行为。

第二,废除死刑的国家,在开展废除死刑运动的时候,无不将其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外交等具体利益结合起来,甚至带有某些明显的政治或外交目的,如原东欧等国家。总之,国家之间没有无缘无故的行动。

第三,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往往也是从本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从文化、宗教和社会状况等现实出发而作出的判断,并非一味地去迎合某些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意愿,如印度就是这样。任何时候本国利益都是第一位的。

第四,废除死刑比较早且发展较快的国家,大多是经济发展比较早或者快的国家,由于他们的经济、文化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社会不公平的现象相对比不发达国家要少一些,因此,废除死刑不会影响他们的社会稳定和进步,因而,他们往往成为废除死刑的急先锋。而相比之下,非发达国家,无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程度上,都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因此,盲目地废除死刑,势必会给社会稳定和进步带来不良的影响。废除容易恢复难,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废除死刑必须慎重。

第五,即使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鉴于本国的具体情况和传统,并没有一味地去追随所谓潮流,而是继续保留了死刑制度,如新加坡和日本即是如此。

第六,死刑废除运动现在仍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但是,任何一个国家在讨论废除死刑时,不可盲目行事,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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